联 合 国

CRPD/C/17/3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7February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提交的临时后续报告*

A.导言

1. 本报告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编写,该条阐明,委员会审查根据本议定书提交的来文,应当举行非公开会议;委员会在审查来文后,应将委员会的任何提议和建议送交有关缔约国和请愿人。本报告还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第7款编写。该款规定,特别报告员或工作组应定期向委员会汇报告后续活动,查明缔约国为落实委员会的意见而采取的措施。

2. 本报告载列了《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在第十六届和第十七届会议间隔期间依据委员会议事规则收到的资料,以及委员会第十七届会议期间的分析和通过的决定。评估标准如下:

评估标准

对行动满意

A

对采取的措施基本满意

对行动部分满意

B1

已采取实质性行动,但须增补资料

B2

已采取初步行动,但须采取更多行动和增补资料

对行动不满意

C1

收到答复,但采取的行动并未落实《意见》/建议

C2

收到答复,但与《意见》/建议不相关

未与委员会合作

D1

未对一项或多项建议或建议的某些部分作出答复

D2

经(多次)提醒仍未作出答复

采取的措施与委员会的建议相悖

E

答复显示,所采取的措施与委员会的《意见》/建议相悖

B.来文

1.第1/2010号来文: Nyusti 和 Tak á cs 诉匈牙利

《意见》通过日期:

2013年4月16日。

缔约国的首次答复:

应于2013年10月24日答复。2013年12月13日收到答复。在第十一届会议上分析(见CRPD/C/11/5)。

提交人的评论(首次):

2014年3月13日。在第十一届会议上分析(见CRPD/C/11/5)。

在第十一届会议上通过的决定:

2014年5月8日向缔约国发出后续行动函(见CRPD/C/ 12/3),要求缔约国最迟在2014年11月7日作出评论。

缔约国的第二次答复:

2015年6月29日和2016年5月27日收到答复。在第十六届会议上分析(见CRPD/C/16/3)。

在第十六届会议上通过的决定:

继续跟进。将致函缔约国。

采取的行动:

2016年6月6日:《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致函缔约国:(a) 欢迎向提交人支付补偿;(b) 请求提供最新资料,介绍落实委员会《意见》、执行自动提款机四年发展方案的情况和缔约国启动的各项协商的结果。

答复最后期限:2016年8月2日。

缔约国的第三次答复:

2016年8月3日收到答复。

采取的行动:

2016年8月16日:向缔约国确认已收到后续行动资料。

转交提交人以征求评论。答复最后期限:2016年10月17日。

2017年3月27日:向提交人发出第一封提醒函。答复最后期限:2017年5月26日。

2018年1月19日:向提交人发出第二封提醒函。答复最后期限:2018年3月19日。

委员会的决定:

继续跟进。等待提交人的评论。

2.第4/2011号来文:Bujdosó 等人诉匈牙利

《意见》通过日期:

2013年9月9日。

缔约国的首次答复:

2014年3月26日(见CRPD/C/12/3)。

提交人的评论(首次和第二次):

2014年5月5日(见CRPD/C/12/3)。

在第十一届会议上通过的决定:

2014年5月8日向缔约国发出后续行动函(见CRPD/C/12/3)。评论最后期限:2014年11月7日。

缔约国的第二次答复:

2014年7月8日(见CRPD/C/12/3)。

提交人的评论(第三次):

2015年8月25日。

缔约国的第三次答复:

2015年6月29日(见CRPD/C/15/3)。

在第十五届会议上通过的决定:

继续跟进。2016年6月14日向缔约国发出后续行动函(见CRPD/C/15/3),要求缔约国最迟在2016年8月9日作出评论。

缔约国的第四次答复:

2016年8月12日收到答复(见CRPD/C/16/3)。

提交人的评论(第四次):

2016年8月17日(见CRPD/C/16/3)。

采取的行动:

2016年11月18日向缔约国发出后续行动函。委员会欢迎提供了资料说明支付给提交人的法律费用。但是,委员会表示遗憾的是,缔约国声称不打算按照委员会《意见》的建议(第10段(b)项(i)目)修正或废除《宪法》第三十六条。

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以下资料:(a) 为确保关于辅助决定制和选举权的立法充分符合《公约》及委员会就Budjoso等人诉匈牙利案通过的《意见》所采取的措施;(b) 为确保民间社会组织参与各部委残疾问题联合委员会工作组的工作所采取的措施;以及(c) 2015年6月确定的补偿金的支付进展,还要说明为确保提交人能够按本人意愿或决定管理给付的补偿金所采取的措施。

提交资料最后期限:2017年1月16日。

缔约国的第五次答复:

2017年1月17日收到答复。

(a) 为确保关于辅助决定制和选举权的立法充分符合《公约》及委员会《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缔约国重申,《宪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法院可剥夺某人的选举权,由于心智能力有限而被某法院剥夺选举权的人没有投票权和被选举权。缔约国进一步认为,2013年关于选举程序的第三十六号法案符合《宪法》,因其规定由法院判断是否应剥夺被置于限制行为能力或排除行为能力的监护之下的人的选举权。如果某法院没有剥夺某人的选举权,则此人享有投票权和被选举权,可以自行行使这些权利。

缔约国重申其不打算修改或废除这些宪法条款。

(b) 民间社会组织参与各部委残疾问题联合委员会工作组工作的情况:

缔约国告知,部际残疾问题委员会在2016年通过了第1/2016号法令,以此启动了一个工作组。工作组负责审查关于辅助决定制和选举权的司法惯例,旨在对相关司法程序进行修订。

匈牙利智力障碍人士协会和全国残疾人联合会聘任的专家代表民间社会参与了这一进程。该工作组由民间社会组织和司法部、人力资源部、国家司法办公室和基本权利专员办公室的代表组成。

缔约国还报告称,残疾人机会平等公共基金会和人力资源部分别设立了法官培训方案和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培训方案。这两个培训方案现已最终确定。

(c) 2015年6月确定的补偿金的支付进展,为确保提交人能够按本人意愿或决定管理给付的补偿金所采取的措施:

对申诉人的赔偿过程正在进行之中。资金来源已确定。人力资源部在赔偿程序开始时与提交人的法律代表联系,他声称他的任务仅涵盖委员会的程序。缔约国强调,必要时提交人可随时联系人力资源部,正如以往一样。

提交人的评论(第五次):

收到日期:2017年3月10日。

(a) 关于投票权的法律:

提交人认为,缔约国的答复再次表明其明确拒绝执行委员会就提交人案件提供的建议。他们认同宪法框架是明确的,但认为限制个人投票权的原因仍不清楚:法律含糊不清,没有精神病学或其他法医程序详细说明法医专家在确定一个人是否能够投票时应该审查什么。在这些条件下,提交人认为对投票权的任何限制都是任意的。

(b) 民间社会参与部际残疾问题委员会工作组的情况:

提交人认为,缔约国提到的第1/2016号法令并未公开,没有关于该工作组及其活动的公开信息,其报告未公开发布,而且没有关于缔约国提到的“专家”的资料。

虽然提交人经常与人力资源部就《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沟通,但提交人也是通过缔约国对委员会的后续答复才得知设立了该工作组。

提交人辩称,邀请一些精心挑选的人员参与工作组的工作并不能保证民间社会对项目的参与及其适当的监督。

(c) 关于赔偿:

提交人报告说,委员会《意见》已通过三年多,关于向他们提供赔偿的法令已通过一年半,但他们尚未得到补偿。

缔约国声称提交人律师的任务只涉及委员会的程序,但提交人报告称,人力资源部不承认他们向法律代表提供的国内法诉讼授权书的有效性,从而限制了参与委员会程序的有效性。提交人指出,授权书针对整个程序,包括执行阶段,因此也包括赔偿程序。

与常驻代表团举行会议:

2017年4月6日,第十七届会议期间,《意见》后续行动问题特别报告员与匈牙利常驻日内瓦联合国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举行了一次秘密会议,澄清了一些关于书面答复的问题。

委员会的决定:

[D1]:继续跟进:

委员会决定致函缔约国,要求其提供更新资料,说明向提交人支付赔偿的情况,并重申其以往关于不执行委员会建议的问题和建议。

3.第21/2014号来文:F. 诉奥地利

《意见》通过日期:

2015年8月21日。

缔约国首次答复的最后期限:

2016年3月9日。

缔约国的首次答复:

2016年2月24日收到答复(见CRPD/C/16/3)。

提交人的评论(首次):

2016年6月22日收到评论(见CRPD/C/16/3)。

采取的行动:

特别报告员将向缔约国发函,回顾委员会关于赔偿的建议,并请缔约国提供更多资料介绍为确保视力障碍人士无障碍地获取交通信息所采取的措施。

缔约国的第二次答复:

2017年1月24日收到答复。

缔约国注意到特别报告员信函所载评论并作出以下评论:

(a) 缔约国为以无障碍格式传播委员会《意见》而采取的措施:

委员会《意见》已被翻译成德文,并以便于盲人和视障者使用的格式发布在联邦总理办公室和联邦劳工、社会事务和消费者保护部的网站上。此外,这些网站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网站相关联,人权高专办的网站上发布了《意见》。

(b) 缔约国为遵循委员会的《意见》,就提交人在国内诉讼中发生的法律费用和提交本来文所产生的费用向提交人提供适当赔偿而采取的措施:

缔约国重申,不会对条约机构程序中的申请人补偿其提交来文所产生费用,这是一项原则。奥地利的一个独立法院已就提交人在国内法院诉讼中发生的费用作出最终裁决。因此奥地利不能遵循这一建议。

(c) 为解决电车轨道网所有线路缺乏针对视障者的可用信息而采取的措施:

林茨公共交通系统的运营方林茨线路有限责任公司将继续努力改善残疾人的无障碍服务。该公司与奥地利盲人和视障者协会密切合作。

林茨线路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售票机目前都配备了“文本转语音”功能。此外,提供奥地利公交时刻表信息的智能手机应用程序“Qando”已进行了优化,便于盲人和视障者使用。除了目前使用的时间表信息系统(数字语音输出)之外,无障碍智能手机应用程序也越来越受欢迎。

因为有居民投诉过数字语音输出的潜在噪音污染(特别是在夜间),所以没有在所有电车车站安装数字语音输出装置。所有相关决定均与残疾人组织密切合作而作出。

缔约国强调,林茨线路有限责任公司是奥地利第一家允许残疾人由另一人陪同免费乘坐公交的公共交通公司。

(d) 为确保奥地利未来的运输网络符合通用设计原则而采取的措施:

目前正在修订有关电车轨道建设和运营的公共交通联邦部长条例(经修正的联邦法律公报二,第76/2000号)。修正案将包括有关无障碍环境的新措词和最新技术指标,均与奥地利盲人和视障者协会康复工作组密切合作编写。一项执行法令将扩大这些技术指标的范围,并使其适应新的情况。

为了促进奥地利铁路网完全无障碍,奥地利联邦铁路公司于2006年制定了一项循序渐进的无障碍计划。截至2015年底,奥地利75%的铁路乘客可使用完全符合该计划的无障碍标准的火车站。到2025年,至少90%的乘客将获得无障碍服务。为此,已有近180个火车站进行了调整。通过购买新的无障碍列车(最近购买了“Cityjet”列车),也改善了无障碍性。

缔约国还表示,根据欧盟公共采购指令,联邦、地区和地方政府当局特别重视无障碍,将其作为公共采购程序一部分。

采取的行动:

将缔约国的后续意见转交给提交人以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7年4月13日。

提交人的评论意见(第二次):

2017年1月27日收到评论。

提交人提供了下列资料:

(a) 为解决电车轨道网所有线路缺乏针对视觉障碍人士的可用信息而采取的措施:

提交人称,他没有获得任何有关奥地利盲人和视障者协会曾参与改善残疾人无障碍服务的资料。

他确认售票机配备了“文字转语音”功能,但认为该系统不适合应对噪音问题,特别是在高峰时间或火车抵达或离开时。

电车2号线在林茨市的边界外运行。单程票只能在边界内购买。因此,无障碍“文字转语音”功能并没有应用于整条电车线路。

关于残疾人可由另一人陪同免费乘车,提交人认为这对个人而言当然有利,但这并不能使残疾人在无人帮助的情况下乘坐电车。

(d) 为确保奥地利未来的运输网络符合通用设计原则而采取的措施:

提交人确认目前正在修订有关电车轨道建设和运营的公共交通联邦部长条例(经修正的联邦法律公报二,第76/2000号)。但是,他认为,条例草案不符合委员会《意见》,因为草案第5条(a)款规定,行动受限者应可以无障碍出入。其他类型的残疾人被排除在外,如精神、智力或感官障碍者。因此,条例草案没有为提交人提供任何改善。

根据奥地利联邦铁路无障碍标准,应基于乘客人数在车站提供无障碍设施。在对无障碍计划进行评估之后,发现许多列车对残疾人而言仍不便利,也没有对其进行调整的计划。要实现无障碍交通,需要有无障碍火车站,但如果没有无障碍火车,那么无障碍火车站的用途仍有限。

委员会的决定:

[B2]:继续跟进。已采取初步行动,但须采取更多行动和增补资料。

将致函缔约国,强调委员会对其取得的进展表示欢迎,并请缔约国根据委员会的《意见》确保正在进行的改革包括采取必要措施,以保障所有盲人和视障者获得无障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