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SWE/CO/6-7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7March202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瑞典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3年1月16日和17日举行的第2670和第2671次会议上审议了瑞典的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23年2月3日举行的第2698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按照简化报告程序提交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表示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执行《公约》采取的各种立法、机构和政策措施,其中包括通过了已于2020年生效的2018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法》、于2022年通过了加大力度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的《刑法》修正案,以及于2022年设立了人权机构。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公约》所载的所有权利是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的,并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的所有建议均具有重要意义。委员会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下列领域相关建议:独立监测(第12段);不歧视(第17段);暴力侵害儿童,包括性剥削和性虐待(第26段);教育(第38段);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第43段);儿童司法(第45段)。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过程中始终确保按照《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落实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切实参与设计和实施旨在实现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所有儿童相关内容的政策和方案。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将《公约》纳入本国法律并就本国法律和实践是否符合《公约》开展调查研究,建议缔约国:

(a)解决调查研究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之处,并确保凡《公约》与国内法律或常规实践相抵触时以《公约》为准;

(b)确保为制定新法而开展的调查研究以儿童权利影响评估为一项内在组成内容,并为儿童提供适宜儿童的途径,使其可以参与制定与实现儿童权利有关的国家和次国家级法律和规定。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旨在加强儿童权利的国家战略自2009年以来一直未更新,建议缔约国:

(a)更新旨在加强儿童权利的国家战略,制定一项切实实施该战略的行动计划,其中包含解决各城市和各地区之间执行《公约》方面的差距的具体战略以及具体、有时限且可衡量的目标,并为实施该战略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

(b)在儿童和民间社会的适当参与下,切实监测和评价按照上述国家战略及相关行动计划落实儿童权利方面的进展情况。

协调

8.委员会回顾其此前提出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在国家一级建立或指定一个机构,负责确保有效协调中央、地区和城市各级以及诸如教育、卫生和社会服务以及司法系统等各领域的《公约》实施工作;

(b)促进将地方当局之间的协作制度化,以确保儿童和家庭能获得服务,并提高服务提供工作的质量。

资源分配

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将儿童权利为本方针纳入国家预算编制进程,并:

(a)在全国就用于儿童的资源的分配、使用和监督施行一项跟踪系统,并对各个领域的投资服务于儿童最大利益的情况进行评估;

(b)为包括残疾儿童、少数群体儿童、贫困儿童、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在内的劣势或弱势儿童确定预算项目,并确保上述预算项目即使在经济危机或其他紧急情况中也能得到保护;

(c)在国家和城市一级加强透明且鼓励参与的预算编制进程,让民间社会、公众以及儿童能切实参与其中。

数据收集

10.委员会对缺乏按照残疾状况、族裔出身、社会经济背景和移民背景分列的数据感到关切,因为此种状况使得无法充分分析儿童的处境。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从涵盖《公约》所有领域的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角度加强本国的数据收集系统,并确保数据系按照年龄、性别、残疾状况、地理位置、族裔和民族出身以及社会经济背景分列,以便于分析儿童的处境,尤其是弱势儿童的处境;

(b)加强儿童遭歧视现象、残疾儿童、无国籍和“国籍不明”儿童、儿童的社会经济状况以及包括虐待、忽视和性剥削在内的暴力侵害儿童现象相关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工作;

(c)确保相关部委、实体、专业团体以及民间社会之间切实协调配合并共享数据,并确保将数据用于制定、监测和评价儿童权利方面的政策和项目。

独立监测

1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22年设立了人权机构,但仍深感关切的是:尽管委员会此前曾提出建议,但瑞典儿童事务监察员依然没有受理儿童投诉的职能;在特定机制下提交投诉的程序很复杂;瑞典儿童事务监察员职能的独立性可能会因依赖与特定政府任务有关联的资金而受到质疑。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为瑞典儿童事务监察员划拨充足的资源,以使其可对将《公约》纳入本国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b)作为一项优先要务,确保赋予瑞典儿童事务监察员以适宜儿童的方式受理和调查儿童投诉的职能并确保其有权处理上述投诉;

(c)简化现行机制下提交投诉的程序,并确保所有儿童都知道自己有权提交投诉并获得提交投诉所需的支助;

(d)继续采取措施,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保障瑞典儿童事务监察员的独立性,包括确保所有政府任务均系经协商后商定。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传播适宜儿童的教育材料等方式继续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的认识,并促进儿童积极参与公共宣传活动;

(b)确保就儿童权利、《公约》及其前两项《任择议定书》,针对所有从事儿童工作和与儿童打交道的专业人员开展系统培训。

国际合作

1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长期致力于提供官方发展援助,并鼓励缔约国在其贸易协定以及发展援助政策和方案中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为本方针,包括对国际援助和合作方案进行儿童权利影响评估。

儿童权利与企业界

1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企业与人权行动计划》,但感到关切的是,在法律上对侵犯儿童权利的企业缺少问责。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针对在缔约国境内运营或从缔约国境内管理的企业及其子公司建立明确的监管框架,以发现、防止、减轻、追责对人权有负面影响或危及儿童权利的活动,包括化石燃料生产所造成的风险在内;

(b)建立用以调查和纠正企业界侵犯儿童权利情事的监督机制,以期加强问责并提高透明度;

(c)要求各公司就其业务活动的环境影响、健康相关影响以及对儿童权利的其他影响进行评估、开展磋商和充分予以披露,并提交应对上述影响的计划。

B.一般原则(第2至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6.委员会对LGBTIQ权利和机会平等战略、《LGBTIQ权利和机会平等行动计划》的通过以及就《歧视法》(2008年)开展调查研究表示欢迎,但深感关切的是:

(a)缺乏按年龄分列的儿童遭歧视情况相关数据,因为年龄是《歧视法》禁止的歧视理由之一;

(b)劣势儿童长期遭受歧视,包括以种族主义表达、种族主义攻击和霸凌等形式进行的歧视;

(c)地区差异,包括在获得优质的医疗保健服务、社会服务和教育方面的差异,以及与司法系统有关的差异。

1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收集按年龄分列的儿童遭歧视情况相关数据,包括以发现和分析《歧视法》所规定的基于年龄歧视情况为目的;

(b)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方案,以打击儿童中的种族主义和仇外活动,并消除劣势儿童遭歧视现象,包括非裔儿童、亚裔儿童、罗姆儿童、萨米儿童、穆斯林儿童、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移民儿童、无正常居留身份儿童、残疾儿童、替代照料中的儿童,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

(c)确保措施当中包含旨在改变助长歧视――尤其是助长基于族裔、移民身份、残疾状况、宗教、性取向和性别认同歧视――的社会规范和社会行为的提高认识和媒体宣传运动;

(d)解决城市之间的差距,确保儿童可平等地获得服务,包括平等地获得优质教育、适当住房,并得到保护免受暴力侵害和歧视;

(e)加强关于歧视问题的法律框架,包括《歧视法》在内,简化并保证提供适宜儿童的投诉程序,确保儿童知道如何举报歧视案件,并确保举报得到主管当局的调查。

儿童的最大利益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各项方案以及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中一以贯之地适用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包括就父母的监护权和联系权、替代照料、儿童司法、庇护以及为身为犯罪受害者或目击者的儿童提供支助而言;

(b)根据就儿童权利开展的调查研究,确保对法律进行修订,以澄清《外国人法》(2005年)和《为患有特定功能障碍人士提供支持与服务法》(1993年)中评估和确定儿童最大利益的程序和标准;

(c)就儿童在各个方面的最大利益以及作为一项首要考量因素给予上述利益以应有的权重等问题,向主管部门所有相关人员提供指导和培训。

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防止儿童自杀,包括残疾儿童、不认同出生时所获性别的儿童、跨性别儿童以及孤身寻求庇护儿童在内,并设立儿童死亡情况机构间审查小组,以期加强防范措施。

尊重儿童的意见

20.委员会注意到,在关乎儿童的决策当中未能系统地虑及儿童的意见,且大多数城市没有确保儿童参与决策的机构,因而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儿童均能在对其有影响的所有决定中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使其意见得到倾听,而无需征得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包括在法庭和行政诉讼当中,也包括在涉及移民和庇护、监护权、居住和联系权、替代照料安置、社会服务以及家庭暴力的决定当中;

(b)通过相关法律修正案,以确保在上述决定中倾听并虑及儿童的意见,包括废除家庭法和《外国人法》当中以及社会福利委员会就残疾儿童作决定时的因不妥而例外规定;

(c)确保所有城市均制定相关政策并建立诸如青少年理事会等机构,以确保儿童参与当地的决策;

(d)继续加强各项措施,以促进包括劣势儿童在内的所有儿童在权能增强情况下切实参与家庭、社区和学校,并切实参与市政和国家各级的决策;

(e)确保所有与儿童打交道和从事儿童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包括司法人员在内,系统地接受关于儿童有权使其意见得到倾听和考虑的适当培训。

C.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至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国籍

21.委员会注意到2021年对《公民身份法》(2001年)作出的修订取消了某些无国籍儿童须持有永久居留许可证方能获得瑞典国籍的规定,但感到关切的是,法律框架依然具有限制性,包括对无正常居留身份的儿童、在国外出生的无国籍儿童和“国籍不明”的儿童而言。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一项确定儿童无国籍地位的程序,以妥善发现并保护无国籍儿童;

(b)为否则会成为无国籍者的儿童在出生之际获得国籍提供便利;

(c)加强使居留身份不正常儿童、在国外出生儿童和“国籍不明”儿童获得国籍的法律途径。

隐私权和获得适当信息的权利

2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与数字环境有关的儿童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建议缔约国:

(a)加强相关法规和保障政策,以保护儿童在数字环境中的权利和安全;

(b)确保有关获得信息和数字环境的法律能保护儿童免于接触有害内容和材料并免受线上风险影响;

(c)继续努力提高儿童、教师以及家庭的数字素养和技能。

D.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23.委员会深感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尽管近期进行了法律上的改革但替代照料环境中仍在采用强制措施,建议缔约国:

(a)采取立法措施明确禁止在替代照料环境中采用单独监禁、隔离和约束措施,并确保所有工作人员接受关于非强制性照料方法的培训;

(b)确保儿童能够利用保密、适于儿童利用且独立的投诉机制举报案件,尤其是在替代照料环境中。

虐待和忽视

2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制定新的战略以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儿童行为,但感到关切的是,分配给社会服务的资源不足,且各社会服务机构在处理虐待儿童和家庭暴力案件时不一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社会服务法》(2001年)的修正案中载有关于遭受虐待或忽视(包括遭受父母或照料者的虐待或忽视)的15岁以下儿童可在不经父母同意情况下寻求社会服务机构支助的规定,并确保其意见在有关其照料问题的决定当中得到倾听和考虑;

(b)确保为暴力侵害行为的受害儿童提供支助的各项机制能获得充足的资源,包括社会服务机构在内。

暴力侵害儿童,包括性剥削和性虐待

25.委员会欢迎新的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国家战略,但对以下问题深感关切:

(a)暴力侵害儿童现象严重,包括性剥削、性别暴力和网上暴力在内;

(b)性剥削和性虐待儿童案件的报案率、起诉率和定罪率低,且对犯罪者的处罚很轻,例如罚款或短期监禁;

(c)女孩、残疾儿童、替代照料中的儿童和在社会经济方面处于劣势的儿童尤其易受暴力侵害;

(d)有报告称处于强制性照料(封闭式院所)当中的儿童遭受暴力侵害和性虐待;

(e)没有确保多部门协调配合为暴力侵害受害者提供全面支助服务和确保上述全面支助服务达到质量标准的法律框架,且并非所有儿童均能获得专门的支助;

(f)与儿童打交道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发现和处理暴力侵害儿童案件的能力不足。

2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制定一项内容全面的行动计划,用以实施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新战略,确保其中为女童、残疾儿童、在社会经济方面处于劣势的儿童、移民儿童和少数群体儿童推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并确保该计划能获得充足的资源并全面解决性剥削和性虐待问题;

(b)确保儿童能利用包括求助热线在内的保密且方便儿童利用的投诉机制举报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和虐待行为,并鼓励儿童利用上述机制;

(c)确保切实调查并干预家庭内外发生的所有暴力侵害儿童案件,并确保起诉性剥削和性虐待案件中的实施侵害者并处以罪有应得的惩罚;

(d)通过旨在确保多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协调配合和确保“儿童之家”支助服务整体质量标准的法律,包括就对受害者的法医访谈、医疗评估和治疗支助而言;

(e)加强各项措施,以确保身为暴力侵害行为受害者或目击者的所有儿童均能及时获得确保其康复并重返社会所需的补救措施相关信息,并确保上述儿童能获得适宜儿童利用的多部门补救措施和全方位支助,包括在“儿童之家”内,以防止上述儿童遭受二次伤害;

(f)在儿童的参与下,进一步加强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包括提高认识和教育运动在内,以提高公众、教师、医疗保健专业人员、社会工作者以及其他与儿童打交道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对性别暴力以及性剥削和性虐待的认识,并发现和妥善应对所有暴力侵害儿童案件,包括忽视和性虐待案件在内;

(g)在相关高等教育和培训方案中纳入有关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培训,并确保与儿童打交道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接受关于暴力问题的必修培训,包括关于应用国家卫生与福利委员会就向面临风险儿童提供支助问题制定的指导意见的培训;

(h)确保系统地收集和分析性别暴力和性剥削相关数据,包括已向当局报案、已开展调查和已提起诉讼的案件相关数据,以及已对实施侵害者施加的制裁相关数据,以为实施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行为的国家战略提供参考信息。

有害习俗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20年开始实行一项具体的童婚罪并对荣誉相关刑事犯罪处以更严厉的惩罚,但对已经或可能遭受童婚和女性外阴残割的儿童人数之多且这方面缺乏刑事起诉感到关切。委员会回顾关于有害习俗问题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9年),建议缔约国:

(a)加强旨在消除童婚现象和防止实施女性外阴残割的措施,包括划拨充足的资源以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向受害者提供支助和培训相关专业团体以发现潜在的受害者;

(b)进一步促进向有关当局举报童婚、女性外阴残割和其他有害习俗,并确保将实施侵害者绳之以法;

(c)确保安全地推迟拟对间性儿童进行的不必要的医学治疗或手术治疗,直到儿童有能力在知情情况下表示同意,并为间性儿童及其家庭提供适当的社会、医学和心理方面的服务、辅导和支助;

(d)向接受了不必要的医学治疗或手术治疗的间性儿童提供补偿和支助,包括确保他们诉诸司法不会因任何诉讼时效而受阻。

E.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至第2款、第20至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2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父母法》(1998年)中未规定儿童权利方针,建议缔约国:

(a)修订法律,确保在父母存在纠纷的案件当中充分保障儿童的观点得到考虑,包括确保儿童有权使其意见得到倾听,并考虑另为儿童提供代理人;

(b)确保在就居住问题和联系权作决定时对儿童的意见给予应有的考虑,包括确保相关专业人员掌握对儿童进行访谈和对儿童的表述进行评估的专门知识,并确保司法系统有能力评估儿童的最大利益,包括在涉及暴力侵害或虐待的案件当中。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29.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被剥夺自由儿童问题的全球研究》和《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建议缔约国:

(a)确保儿童能在替代照料安置决定中以及整个替代照料期间表达自己的意见且其意见能被倾听,确保提供可以利用且适于儿童利用的举报和补救照料环境中的暴力侵害或虐待儿童情况的渠道,并确保定期对安置决定进行审查;

(b)在国家机构照料委员会(在瑞典语中缩写为SiS)的所有工作中加强法治,包括解决采用强制措施和暴力的问题,并确保为替代照料中的所有儿童提供量身定制的照料,包括定期获得精神疾病方面的支助;

(c)增加与家庭和儿童打交道的专业人员数量并增强其能力,尤其是社会工作者,以确保提供量身定制的支助,提高他们对替代照料中儿童的具体需要的认识,并保证尊重儿童的意见;

(d)为社会服务机构划拨充足的资金、技术和人力资源,并加强它们与教育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之间的协作;

(e)确保提供寄养安排,尤其是就非常年幼的儿童而言;加强寄养制度,包括对安置情况进行定期审查;为寄养家庭以及接受替代照料后返回家庭的儿童的父母提供持续的培训、支助和辅导;

(f)加强旨在为离开替代照料环境的儿童提供重新融入社会和独立生活所需的教育、技能和机会的各项措施。

父母被监禁的儿童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市政当局为父母被监禁的儿童提供信息和帮助的能力,并为他们与父母保持经常的个人联系提供支助。

F.残疾儿童(第23条)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残疾儿童有权在影响他们的所有决策中被倾听意见并获得适当的沟通支助,确保所有决定均以个案评估为基础,并确保可以获得据以作出决定的信息;

(b)加强对残疾儿童融入社会和个人发展的支助,包括使其有更多机会得到个人协助、康复和辅助设备;

(c)增加辅助教师的数量,建设家长、教师以及其他专业人员的能力,以便认识到残疾儿童的需要,尤其是认识到全纳教育的价值。

G.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各项措施,包括对医疗保健专业人员进行培训,以确保劣势或边缘儿童,包括接受替代照料的儿童、贫困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以及不认同自己在出生时被赋予的性别的儿童在内,能够及时且高效地获得优质的医疗保健服务;

(b)提高各个家庭对母乳喂养重要性的认识,并监测《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的执行情况。

精神健康

3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儿童当中普遍存在着抑郁、焦虑和自残现象,而寻求精神健康服务的儿童等候名单很长,建议缔约国:

(a)加强针对儿童的精神健康服务和方案,包括确保:(一) 所有地区的学校和社区内均有精神健康疗愈服务;(二) 包括儿童心理学家和精神科医生在内的合格专业人员数量足够,以及时满足儿童的精神健康需要;(三) 上述服务系量身定制,以便解决尤其是女童、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残疾儿童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的特定需求;

(b)在预防措施方面投资,解决儿童自杀和精神健康不佳背后的原因,并确保在制定可为儿童提供的应对服务时虑及儿童的视角;

(c)确保只有在严格遵循医学指征并对儿童的最大利益进行个案评估后,方能为儿童开具药物处方,包括用于治疗焦虑、抑郁、身心失调和注意力缺陷多动症的药物在内,并确保医务人员、儿童及其父母被妥善告知此类药物的非医学替代方法和可能出现的副作用;

(d)为有精神健康问题的儿童的父母提供以社区为基础的教育和支助,包括定期进行家访。

青少年健康

3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在青少年期落实儿童权利问题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对所有儿童进行适合年龄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其中包含关于性别平等、性多样性、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以及预防暴力侵害的教育;

(b)加强努力,防止并解决青少年吸毒、酗酒和吸烟的情况,尤其是在学校当中,并确保及早发现并妥善转介需要治疗的青少年;

(c)确保有游戏障碍、赌博成瘾或有其他形式网瘾的儿童和青少年能得到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3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1990年至2020年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了29%并通过了一部《气候法》(2017年)及多项气候政策行动计划,建议缔约国:

(a)确保关于气候变化以及减缓和适应的国家政策和方案系按照《公约》规定的权利实施,并虑及儿童的需要和意见的紧迫性;

(b)在学校的积极参与下,促进提高儿童对气候变化的认识及准备程度,包括将该主题纳入学校课程和教师培训方案;

(c)采取立法及其他措施,以履行本国在海外环境影响殃及儿童权利问题上的域外义务,包括在缔约国境内开展或自缔约国境内管理的企业活动和国际合作情境中的环境影响在内。

生活水平

3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解决儿童贫困问题采取的措施,建议缔约国:

(a)进一步加强其政策,以确保所有儿童均享有适当的生活水准,包括增加为单亲家庭、寻求庇护儿童、无正常居留身份的儿童和外国背景儿童提供的社会福利,制定防止无家可归的措施,并迅速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适当的长期社会福利住房及其他支助措施;

(b)确保所有城市均有可向有需要的儿童提供的适合儿童居住的临时或紧急住所,确保没有任何儿童会在此类住所居住超过14天,并确保及时将这些儿童转移到长期住所;

(c)防止将儿童从其家中驱逐;

(d)收集并发布关于流落街头儿童和生活在临时住所儿童人数的统计数据,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他们的需要。

H.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3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推广全纳教育原则,但仍对获得优质教育方面的差异以及学校中的歧视、骚扰和霸凌现象感到关切。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劣势群体儿童,包括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移民儿童、接受替代照料的儿童以及来自社会经济方面劣势的家庭的儿童在内,可平等地获得优质教育,包括通过:(一)划拨资源确保公立教育质量高且易获得,同时规范并监督私立学校,以期解决教育系统中的不平等问题;(二)使初等和中等教育成为所有儿童的义务教育,包括寻求庇护儿童、无正常居留身份儿童和持有临时居留许可证的儿童在内;

(b)在对根本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减少并防止辍学和旷课现象,包括实行一项防止辍学和旷课的国家战略,制定发现、登记和应对旷课情况的指南,并定期就辍学和旷课问题收集相关数据,以为采取相关措施提供参考信息;

(c)加强各项措施,以确保主流学校为所有残疾儿童提供全纳教育,包括:(一)废除《教育法》(2010年)中关于接收残疾儿童入学须以某些因素为条件的规定;(二)调整课程和培训,为混招的班级配备特教教师和专业人员,以使残疾儿童和有学习困难的儿童能得到个别的支助和应有的关注;

(d)划拨充足的人力资源和资金资源,落实关于更加平等的学校的调研报告当中提出的建议,以期消除学校中的隔离和歧视现象;

(e)确保为移民儿童、罗姆儿童和萨米儿童提供高质量的多语言和跨文化教育,包括借助适当的材料、会讲多种语言的教师以及教育工具;

(f)加强各项措施,打击校园暴力,包括性骚扰、霸凌、网络霸凌和网上暴力在内,并确保上述措施涵盖预防、早期发现机制、干预规程、针对教师的必修培训、增强儿童权能以及就霸凌和暴力侵害的有害影响提高认识等;

(g)按照《教育法》(2010年)的规定,就处理校园内的暴力或其他干扰情况为教师制定指导材料并进行定期培训,以期防止允许教师采取身体干预措施来处理干扰问题的规定被滥用,并确保此类措施采取体恤儿童的方针;

(h)确保儿童和青少年积极参与制定教育政策。

儿童早教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采取措施,解决儿童早期教育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并解决师资短缺问题,包括针对早教职业出台具有创造性的激励措施。

人权教育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虑及《世界人权教育方案》框架,在所有教育机构的必修课程以及教师和其他教育专业人员的培训当中加强有关儿童权利和《公约》原则的教育;

(b)确保教师能得到在学校讲授儿童权利所需的必要支助;

(c)编写能推动文化间对话并促进尊重和欣赏种族、文化、性别及其他方面的多样性的人权教育材料。

休息、闲暇、娱乐以及文化活动和艺术活动

4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游戏和娱乐活动、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的第17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为女童、残疾儿童、寻求庇护儿童、移民儿童、社会经济方面处于劣势的儿童以及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儿童提供安全且易于参与的体育、娱乐、休闲、文化和艺术活动;

(b)加大力度采取措施打击体育运动中的隔离、虐待和骚扰现象,及时针对举报的所有虐待或骚扰情况展开调查,并确保瑞典体育联合会在这方面的工作资源配备充足并能在所有地区和城市实施;

(c)让儿童充分参与休闲、游戏、娱乐、文化生活和艺术相关政策和方案的规划、设计和监督实施。

I.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至第33条、第35至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包括孤身儿童在内

42.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瑞典移民局在评估儿童的最大利益方面所做的工作,包括确定专门适用于儿童的庇护理由和专门针对儿童的迫害形式,但委员会对就家庭团聚以及获得永久居留许可和社会保障的资格施加了限制的《外国人法》(2005年)2021年修正案的影响以及《蒂多协议》中设想的旨在进一步限制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权利的33项改革深感关切。

43.委员会回顾关于国际移民背景下儿童权利问题的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和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4号/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敦促缔约国确保充分尊重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的权利,并敦促缔约国:

(a)加大力度采取措施,确保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的最大利益成为所有庇护程序中的首要考量因素,并确保其意见得到倾听、考虑和应有的重视,包括:(一)确保以体恤儿童的方式对所有庇护申请进行逐案评估;(二)考虑将专门针对儿童的迫害形式以及确定儿童最大利益纳入移民法;(三)确保在遭受父母的暴力或虐待后被带离并送入照料机构的儿童不会与虐待他们的父母一道被递解出境;

(b)缩短庇护申请的处理时间,并确保所有寻求庇护的儿童,包括孤身儿童在内,均能及时获得心理社会和融入方面的支助以及健康、福利和教育方面的服务;

(c)禁止并防止以儿童或其父母的移民身份为由对儿童实施拘留,并在作出任何可能导致其父母因移民身份问题被拘留或递解出境的决定时评估儿童的最大利益和家庭生活权;

(d)只有在严重怀疑的情况下,方能在尊重“疑罪从无”法律原则的前提下采用跨学科方法开展年龄评估程序,包括对儿童的心理发育程度进行全面评估,并确保受影响方可针对此类评估的结论提出异议;

(e)为儿童与其家人团聚提供便利,包括废除赡养相关要求和获得居留许可的家庭成员提交申请的三个月时限;

(f)确保及时为孤身儿童配备符合条件的监护人,并使其经常性地获得按照其特定需要量身提供的支助;

(g)继续针对关于孤身儿童在庇护程序进行期间失踪的报告展开调查,查明其下落,对此类失踪事件所涉罪行的责任人提起诉讼,并采取措施防止此类失踪事件并保护这些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

(h)与乌克兰当局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密切协作,确保乌克兰的孤身儿童与其家人保持或重新建立联系。

儿童司法

44.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当前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举措;儿童越来越多地卷入有组织犯罪;缺乏专门的儿童法院和受过妥善培训的儿童法官;对儿童实施单独监禁;近期的法律修正案推出了更严厉的刑罚和由执法当局采取的侵扰性措施。

4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敦促缔约国:

(a)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保持在15岁;

(b)为儿童提供专门的在儿童司法原则和程序方面完成了适当培训的法官和检察官;

(c)在研究和分析儿童卷入犯罪(尤其是有组织犯罪)的根本原因基础上,制定一项预防儿童犯罪的战略,并确保其中包含针对处于风险之中或弱势境况的儿童的早期干预措施和对其家庭的支助;

(d)积极推广针对被控犯有刑事罪行的儿童采取诸如观护、调解、辅导以及循证治疗服务等非司法措施,且凡可能情况下采取诸如缓刑或社区服务等非拘押措施;

(e)确保立即按照法律将被逮捕而剥夺自由的儿童带见主管当局以审查剥夺自由或继续剥夺自由是否合法,从而防止实行和限制实行审前拘留;

(f)确保剥夺自由仅作为最后手段采用,且时间尽可能短;确保比目前实行的14天更经常地对剥夺自由进行审查,以期予以撤销;确保立即停止对儿童实行单独监禁的做法;

(g)确保执法当局尊重儿童被立即且直接地以适宜儿童的方式告知其权利及其所受指控的权利,使其隐私得到充分尊重而不无故遭到搜身、逮捕或拘留的权利,以及其从最初接触儿童司法系统的一刻起在整个过程的各个阶段均使其意见得到倾听的权利;

(h)放宽为面临刑事指控的儿童指定公设辩护律师的条件,以期确保无一例外地及时为所有儿童提供有效的法律代理。

J.后续落实委员会先前提出的关于执行《公约》各项任择议定书的结论意见和建议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6.委员会回顾其2019年《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执行准则》及其此前提出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和第3条,将一切形式买卖儿童和性剥削儿童行为定罪入刑,包括一切形式的网上买卖和性剥削行为以及作为一种性剥削和性虐待形式制作、分发、传播、出售或持有性虐待儿童材料的行为在内,无论施害者和受害者之间的年龄差异如何,也不评估受害者的青春期发育情况;

(b)确保《任择议定书》述及的所有罪行均可以虑及其严重性的刑事制裁予以惩处;

(c)采取措施防止和处理以性剥削和性虐待为目的的网上买卖儿童现象,包括培训相关专业人员,并按照国家审计署的建议确保法律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及时屏蔽和删除网上性虐待材料;

(d)建立程序以确保和促进强制举报在卖淫活动中性剥削儿童现象,并培训教师、卫生专业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以发现各种形式暴力行为并相应地转介受害者;

(e)撤销其就《任择议定书》第2条(c)款所作的声明,以期确保禁止任何性虐待儿童的表现。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7.委员会回顾其此前提出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将参加志愿防卫组织提供的火器培训活动的最低年龄提高到18岁,并就《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其他相关国际标准向这些组织提供信息和培训;

(b)建立一项用以及早发现可能在国外卷入武装冲突之儿童的机制,并确保他们在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方面获得支助;

(c)采取并优先采取措施,安排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难民营中身为缔约国国民的儿童回国;

(d)禁止向已知或可能招募或使用儿童参与敌对行动的国家出口武器,包括小武器和轻武器在内。

K.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48.委员会建议,为了进一步加强落实儿童权利,缔约国应加入《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L.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49.委员会建议,为了进一步加强落实儿童权利,缔约国应考虑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M.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与欧洲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和欧洲委员会其他成员国执行《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并确保向儿童,包括处境最不利的儿童在内,传播并广泛提供适于儿童阅读的版本。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以及本结论性意见。

B.下次报告

52.委员会将根据未来一份以八年审议周期为基础的可预测的报告日程表,在就缔约国通过报告前事项和问题清单(如适用)后,确定并告知缔约国提交第八和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的截止日期。报告字数不得超过21,200字。若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缩减报告篇幅。如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条约机构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