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届会议

2010年7月12日至30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巴布亚新几内亚

1.2010年7月22日,委员会第939和940次会议审议了巴布亚新几内亚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报告(CEDAW/C/PNG/3)(见CEDAW/C/SR.939和940)。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PNG/Q/3,缔约国的答复载于CEDAW/C/PNG/Q/3/Add.1。

导言

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无保留地批准《公约》。委员会表示赞赏缔约国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报告的质量和坦率,但对拖延长达13年才提交报告感到遗憾。委员会还赞赏报告遵循了委员会以前制定的初次报告导则,包括参考了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委员会赞赏通过有政府机构参与的协商进程编写了该报告。

3.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派遣由社区发展部部长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出席会议,并表示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进行开放和建设性的对话。委员会还表示赞赏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书面答复,并赞赏缔约国所作的介绍性发言和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所作的进一步说明。

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认非政府组织的重要作用,这些组织协助缔约国努力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歧视。

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非常容易受到环境的威胁,包括气候变化导致的海岸侵蚀和海平面上升,并且容易发生全国性灾害,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特殊地理位置,这种地理位置限制人民行动和通信。

积极方面

6.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制定《2009年卢考提姆·皮基尼尼法》(《儿童保护法》),其中包括防止歧视女孩的一系列规定。

7.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针对性犯罪制定了若干立法措施,包括于2002年制定了订正《刑法》《关于针对儿童的性犯罪和犯罪的法律》,列出了一系列新的罪名,包括婚内强奸,根据危害的严重程度,并考虑妇女受到性侵犯的方式,规定了这些罪名的严重性等级。

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制定了关于妇女和两性平等发展的若干政策、计划和方案,例如2010-2050年国家战略计划(巴布亚新几内亚2050远景),其中将人力资本发展和两性平等、青年和赋予人民权力作为促进两性平等和参与的一个重要支柱。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9.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议会和司法机关,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议会

10.委员会重申,政府对全面执行《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负有首要责任,尤其要为此承担问责责任。委员会强调《公约》对政府各部门都具有约束力,并邀请缔约国鼓励其国家议会酌情根据其程序,就执行本结论意见和《公约》规定的政府下一个报告过程采取必要措施。

《公约》现状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目前正在考虑采取什么办法在国内法中落实《公约》,其司法部和检察长已对国内法律遵守《公约》的情况进行了立法审查。然而,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虽然缔约国于1995年批准了《公约》,但尚未根据《宪法》规定的法律或一项议会法令赋予《公约》国内法地位,因此,《公约》并不是巴布亚新几内亚国内法的一部分,在国内没有效力。

1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毫不拖延地着手将《公约》完全纳入国内法律制度,使《公约》成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和实现两性平等的至关重要的基础。

平等的定义

1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宪法》并未禁止性别歧视,因而可以合法地进行性别歧视或基于性别的歧视。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无论是《宪法》还是其他有关立法都没有载入男女平等原则,没有像《公约》第1条那样界定对妇女的歧视,包括直接和间接歧视,也没有根据第2条的规定,规范公共行为体和私人行为体的行为。然而,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该国代表团在发言中提到,将通过起草《两性公平组织法》,解决平等定义问题。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条的定义,毫不拖延地将男女平等原则和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的规定充分纳入《宪法》或其他有关立法,例如《两性公平组织法》,并根据《公约》第2条的规定,规范公共行为体和私人行为体的歧视行为。委员会还建议制定有效立法,实施禁止歧视的规定。

《公约》的知名度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与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社会建立伙伴关系等途径,作出了一些努力,以提高对《公约》的认识,但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公约》还没有翻译成主要方言,而且一般大众,包括政府各部门和各级司法机关都不太了解《公约》所载妇女权利、《公约》确定的男女实质性平等概念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1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将《公约》翻译成各主要地方语言,广泛传播和宣传《公约》和其他立法,特别是直接和间接歧视的含义和范围,并广泛传播和宣传男女形式平等和实质性平等。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政府所有部门对《公约》有充分的认识,并将其作为关于两性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的所有法律、法庭裁决和政策的框架。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确保将《公约》和有关国内立法纳入执法和司法人员教育和培训课程,包括纳入法官、律师和检察官的教育和培训课程,以便在该国坚定地确立支持妇女平等和不歧视的法律文化。

司法救助

17.委员会注意到巴布亚新几内亚实施多元法律制度,但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虽然习惯法低于《宪法》和成文法,但却是村级法院采用的主要法律,这使妇女持续受到歧视。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有些障碍阻碍妇女获得司法救助,其中包括远离法院、缺少法律援助、缺少关于自己权利的信息和缺少求助律师的资源。

1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村级法院在作裁决时根据《公约》第1条的规定实施平等和不歧视原则。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提高大众、包括村级法院法官、执法机构以及尤其是妇女对妇女权利的认识。委员会建议采用一切适当手段,包括通过电台和互联网等媒体,以及通过口述传统,向妇女提供关于《公约》的信息。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对民事案件重新实施法律援助办法,以使妇女能够在民事法院伸张自己的权利。

法律投诉机制,包括国家人权机构

19.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没有受理投诉的全面和有效法律制度,委员会对报告未提供关于妇女投诉情况和投诉结果的数据感到遗憾。委员会注意到报告提供的信息显示:缔约国正在根据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见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建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

2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其法律投诉制度,以确保所有妇女都能够有效地得到法律救助。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快根据巴黎原则建立国家人权机构的进程,并确保授予该机构广泛的人权任务,向其提供有效运作所需的充足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并确保其成员组成情况和活动将顾及对性别问题的敏感认识并充分顾及促进和保护妇女人权问题。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收集有关妇女投诉次数、收到的投诉类型和投诉结果的数据,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些信息。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21.委员会欣见设立妇女发展办公室。不过,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关于该国家机构如何保护妇女权利,特别是如何在所有地区监测妇女的状况,报告没有提供相关资料。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办公室不具备机构权威、能力和资源,无法有效地促进执行《公约》,并且无法有效地进行协调,以将性别观点纳入包括农村和边远地区在内的各个部门和各级政府的工作主流。

22.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迅速加强妇女发展办公室这一国家机构,向它提供充足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授予它必要的权威和决策权力,使其能够有效地进行协调和开展工作,促进两性平等和性别观点主流化。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加紧评估所采取措施的影响,以确保这些措施实现其目标和指标。

暂行特别措施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经在参政领域为执行暂行特别措施作出若干努力,但感到关切的是,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中的暂行特别措施作为在公约所有领域,包括就业、教育和其他公共生活领域加快实现男女事实和实质平等的必要战略,并未得到系统执行。

2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推动所有相关官员熟悉在公约第4条第1款中阐述、并在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中解释的暂行特别措施概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劣势的领域执行各种形式的暂行特别措施,并在必要时为加快提高妇女地位增拨资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本国立法中列入关于执行暂行特别措施的具体规定,以鼓励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加以使用。

习惯做法和定型观念

25.委员会承认缔约国的丰富文化和传统及其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但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涉及妇女和男子在所有生活领域角色、责任和身份的各种不良规范、做法和传统以及家长制作风和顽固定型观念持续存在,包括一夫多妻制、新娘聘礼制(dava)、“好女人”定型观念、“大人物”领袖制传统观点以及将妇女作为赔偿内容的习俗等。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此类习俗和做法长期歧视妇女和女孩,体现为妇女在教育、公共生活和决策等许多领域处于劣势和不平等地位,以及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持续存在,而缔约国迄今未采取持久和系统的行动来改变或消除定型观念以及负面的传统价值观和做法。

26.委员会邀请缔约国将文化和传统视为国家生活和社会结构的动态领域,因此可作改变。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制订一项包括立法在内的全面战略,以便依照公约第2条、第2条(f)款和第5条(a)款改变或消除歧视妇女的习惯做法和定型观念。这一战略应包括与民间社会和妇女组织协作,努力提高酋长、岛长和牧师等社会各阶层妇女和男子的认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针对青年人和成年人的创新措施,以加强对男女平等的理解,并与媒体合作,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系统增强对妇女形象的正面和非陈规描述。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建立监测机制,定期评估在实现相关既定目标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进行范围包括外围岛屿的相关专题研究,使用研究结果开展知根知底的干预行动,并在需要时为此寻求国际社会的援助。

妇女和女孩因被控使用巫术而遭受酷刑和杀戮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在宪法改革委员会框架内设立一个工作委员会,审查有关巫术和巫术杀人的法律,但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据报有妇女和女孩因为被控使用巫术而遭受粗暴酷刑和杀戮,委员会尤其对女性受害人数不断增加感到关切。委员会对缺乏有关这一现象流行程度以及任何调查、起诉和惩罚犯事者情况的资料感到遗憾。委员会强调指出,这一有害做法严重侵犯女孩和妇女的人权并违反公约赋予缔约国的义务。

2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妇女和女孩因被控使用巫术或魔法而遭受酷刑和杀戮的这些事件进行调查,起诉和惩罚犯有此类行为者,并防止今后再度发生此类行为。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加快审查有关巫术和巫术杀人的法律,并加强相关立法的执行。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民间社会的支持下,在社区和乡村酋长的参与下,加强同时以妇女和男子为对象的提高认识和教育工作。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9.委员会赞扬立法通过关于性侵犯行为的刑法修正案以及2003年关于支援性别暴力受害人的证据法修正案,但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等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持续存在,有关此类行为性质、范围和起因的资料和统计数据却无处可寻。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此类行为在社会上似乎合法,而且伴有沉默和不受处罚的文化,对暴力案件的举报也因此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在乡村法院等地,传统道歉被作为处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一种方式。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缺乏一个处理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在内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全面法律框架。而且,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关受害人服务及保护和执法的措施不够充分,委员会对缺乏住所或安身之处,缺少咨询和其他服务感到关切。此外,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据报有警务人员和男性囚犯对遭受逮捕和关押的妇女进行性侵犯,有时还以集体强奸为形式,而这类侵犯行为很少记录在案或接受调查,犯事者也未被起诉和惩罚。

30.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秘书长关于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深入研究报告(A/61/122/Add.1和Corr.1),并敦促缔约国按照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建议,优先考虑制订和执行一项针对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全面战略,防止发生此类暴力行为,起诉和惩罚犯罪者,并向受害人提供服务。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制订和执行一项针对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等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全面法律框架。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废除传统道歉的做法,并通过媒体和教育方案等方式让公众进一步认识到,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都属于公约所述的歧视形式,都是不可接受的。委员会进一步吁请缔约国确保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孩立即且有效地获得补偿和保护,包括住所和安身之处。委员会建议为司法和公务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和医疗服务人员举办培训,以确保他们对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有敏感认识,能够向受害人提供适足的支助。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增强数据收集工作,并建立一个监测和评价机制,以便定期评估旨在预防和革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各项措施的影响和实效。委员会邀请缔约国在制订这一全面应对措施的过程中寻求国际援助。此外,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作为严重罪行起诉和惩罚公务人员在监所内的暴力行为,包括对妇女和女孩进行性侵犯的行为。

利用卖淫谋利和贩运

3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批准《联合国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专门法律处理与贩运有关的问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缔约国境内利用卖淫谋利和贩运流行程度的资料和数据,参与卖淫的16至24岁女青年人数有增无减,国家进行系统干预或处罚的措施却非常少。此外,委员会还对跨国贩运涉及性交易和剥削劳工感到关切。

32.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拟订并通过一个关于贩运人口的立法框架,包括防止贩运、及时起诉和惩罚贩运者、向受害人提供免受贩运者/中间人迫害的保护及优质支助和方案等。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列入关于利用卖淫谋利和贩运流行程度的资料和数据。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为此进行研究和调查,并在需要时寻求国际援助。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加快批准《联合国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的进程。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就防止和起诉贩运行为以及保护受害人的措施加强与来源国的合作。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拟订平等和参与法案,该法案规定在议会中预留22个妇女席位(每省一个,各代表22省之一),现已进入议会通告文件阶段。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议会的代表性很低,妇女在其他公共和政治生活领域,特别是最高决策层、地方政府、包括乡村法院在内的司法机关和国际公务员队伍中的参与程度也不高。委员会还对由一个家庭成员(通常是男性户主)代表其他家庭成员投票,或家庭成员一同到投票站投票的家庭投票做法感到关切。

3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尽快通过议会批准在议会中预留22个妇女席位的平等和参与法案。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增加通过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各级办事机构中的妇女人数,以符合公约第7条和第8条的规定。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包括依照公约第4条第1款、委员会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并确定具体的目标和时间表,以加快提高妇女在所有公共生活领域的代表性。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包括说明引入定额等暂行特别措施作为加快实现妇女事实平等的必要战略的目的,并向全社会强调妇女全面和平等参与所有部门各个级别领导职位的重要性。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措施向外围岛屿妇女赋权,使她们能够平等参与岛屿事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仔细监测相关措施的实效和已经取得的成果,并鼓励缔约国继续在这方面酌情使用具体目标和定额。

出生登记

35.尽管注意到社区发展部民事登记办公室有一个强制性出生登记和婚姻登记方案,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只有一小部分的人口进行了出生登记,这可能会对妇女的法律地位有不利影响。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登记所有的出生和婚姻,并在全国各地采取措施,提高对出生登记对妇女平等地位的重要性的认识,特别是在农村和边远地区。

教育

37.委员会欢迎2002年为弥补各级教育中的两性差距而推出的“教育两性平等”政策。委员会也对2005年启动《十年教育计划(2005-2014年)》表示欢迎,但感到关切的是,报告中缺乏有关给教育部门的具体预算分配款的信息,包括缺乏有关该计划和《布干维尔教育计划》执行情况的信息。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少按性别城市和农村地区对入学率、辍学率、识字率进行的分析比较。委员会还对那些阻碍女孩接受教育的传统观念以及女孩完成学业率比男孩低得多感到关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达到千年发展目标的目标2(普及教育)和目标3(两性平等)下的国家目标,并强调,教育是提高妇女地位的关键,妇女和女孩受教育水平低仍然是其充分享受人权的最严重障碍之一。虽然注意到缔约国在这方面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但委员会对女孩在学校中大量遭受性虐待和性骚扰,包括男教师对其的性虐待和性骚扰,以及因怀孕遭驱逐或拒绝深表关切。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0条规定,继续加大力度实施《十年教育计划》和《布干维尔教育计划》,以便按照千年发展目标使所有女孩都享有平等接受各级教育的机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步骤,克服可能阻碍女孩和妇女接受教育的传统观念,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女孩和妇女享有平等接受各级教育的机会和让女孩留在学校。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措施,包括建立监测机制和制定惩处办法,确保怀孕学生在怀孕期间留在学校学习并在产后返回学校。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分配必要的预算来执行各种项目和方案,并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所采取的措施及其对性别的影响。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审查和改进教育方面的统计数据,并在所有学校提供人权教育。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加强努力,提供一个没有歧视和暴力的教育环境,其途径包括:培训学校官员和师生并提高他们的认识,通过新闻媒体对儿童进行宣传,在教育服务中宣传不同文化的观点以及建立报告和问责机制,以确保犯罪人受到起诉。

就业

39.委员会对2004年通过《非正规部门控制和发展法》表示欢迎,并注意到,劳动和工业关系部已从规定建立上诉制度的拟议《工业关系法案》入手,启动了《劳动法》审查方案。委员会还对缔约国批准24个重要的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表示欢迎。但是,委员会遗憾的是,报告中关于劳动力中妇女状况的数据有限,妨碍了它清楚了解妇女在城乡劳动力大军中的参与、失业率、两性工资差距、纵向和横向劳动力隔离。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少关于妇女劳工权利、包括受保护免遭性骚扰的资料。

40.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1条,确保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有平等机会。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审查其劳工法,确保就业法律对公共和私营部门都适用并且得到执行。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为非正规部门提供一个监管框架,使她们有机会获得社会保护和福利。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包括按性别细分的数据;对妇女就业情况的分析,包括正规和非正规部门,以及随时间变化的趋势;关于所采取的措施及其对实现妇女在各个就业部门有平等机会的影响的资料,包括在新的就业和创业领域。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下列方面的详细资料:法律规定及其监察和执行;同工同酬;现有的投诉机制以及关于妇女使用这些机制的情况和结果的统计资料。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为保护妇女在工作场所不受性骚扰而采取的立法和其他措施。

卫生

41.在注意到存在各种政策和方案的同时,在承认地域制约的同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尤其是边远岛屿的妇女,在获得负担得起的和适当的卫生保健方面有困难。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妇女的预期寿命比男子低,并对产妇死亡率非常高(每10万活产中有930名)以及婴儿死亡率高表示严重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根据缔约国法律规定,堕胎是一种可判7年徒刑的罪行,无一例外,这一禁令可能导致妇女寻求不安全的非法堕胎,从而使她们承受危及生命和健康的风险。秘密堕胎是造成孕产妇死亡的一个主要原因,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不安全人工流产导致产妇死亡所占比例的数据。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在内的领域的预防保健服务不足,较低比例的人使用避孕药具以及少女怀孕和受性传播感染高。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可能没有充分重视所有的卫生保健领域,包括可能需要特别照料的妇女如残疾妇女和女孩的心理健康和服务。

4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2条和委员会关于妇女与健康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采取具体措施,加强妇女保健服务的所有方面,从而切实应对包括有特殊需要的妇女在内的妇女在一般保健和专门保健领域的不同需要。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充分应对预防保健服务特别是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需要,并拓宽外岛妇女获得这些服务的渠道。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有关堕胎的法律,以便废除对堕胎妇女施加惩罚的条款,并向她们提供优质服务,处理不安全堕胎引起的并发症。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不安全人工流产导致产妇死亡所占比例的数据。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加强和扩大防止少女怀孕和预防性传播感染的力度,增强关于计划生育包括避孕药具的知识,并提高对现有服务的了解。这项工作应包括提供综合性和方便青年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实施建立信任的方案,并开展针对女孩和男孩的适龄的性教育,作为正规和非正规教育课程的组成部分,而且这些方案应考虑到农村地区妇女的传统和她们面临的有形障碍因素。

艾滋病毒/艾滋病

43.委员会注意到报告提供的有关缔约国为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而采取的各种重要举措的资料,包括2003年《艾滋病毒/艾滋病管理和预防法》和《2006-2010年国家抗击艾滋病毒/艾滋病战略计划》。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面临着严重流行病挑战,其650万人口中有1.5%人感染该病毒,妇女和女孩不成比例地受到艾滋病毒感染,占艾滋病毒感染者的60%。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女孩和妇女受感染的年龄比男孩和男子小,15至29岁的人中,妇女的感染率是男子的两倍,该国感染艾滋病毒的比率最高的是15至19岁的女孩,是同年龄的男孩的感染率的4倍。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因性别而异的规范致使妇女和女孩可能特别易受这种病毒感染,男女不平等的权力关系长期持续,妇女和女孩的劣势地位还可能妨碍她们对安全性行为讲条件的能力并会增加了易受感染的风险。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持续和长期措施,应对艾滋病毒/艾滋病对妇女和女孩的影响以及对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后果。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进一步注重赋予妇女权力,并在其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政策和方案中明确和突出地采用两性平等的观点,并加强男子在所有相关措施中的作用。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举国上下并在政府工作人员中开展提高对预防、保护和保密认识的运动,从而使多政府部门的做法系统化和相互协调。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说明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遇到的障碍和取得的成果。

农村妇女

45.委员会注意到,超过三分之二的人口居住在城镇中心之外,在这些地方,大部分的妇女都要参与基本生计活动。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开始在包括外岛和偏远地域的地区实施的各种发展项目、方案和措施。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各种发展项目未必始终采用两性平等的观点。而且,委员会对妇女的普遍贫穷和社会经济状况艰难窘迫感到关切,这些是导致侵犯妇女人权和歧视妇女的部分原因,委员会对农村妇女的状况尤为关切,特别是看到她们朝不保夕的生活条件,以及在司法、保健、土地拥有权、继承、教育和社区服务等方面缺乏机会,缺乏对社区一级的决策进程的参与。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缺乏获得信贷和银行贷款的机会,这是妇女参加小企业项目的主要制约,与这一情况相关联的是,妇女对土地所有权或银行一般需要贷款抵押的其他大额资金缺少控制。

4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促进两性平等作为其国家发展计划和政策中明确组成部分,特别是那些旨在减轻贫困和可持续发展的计划和政策。它促请缔约国特别注意农村妇女的需要,确保她们参与决策过程和充分获得司法、医疗保健、遗产继承、教育和社区方面的服务。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以消除在所有权和继承土地方面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确保妇女参与决策过程,并有机会获得创收机会,包括获得培训、市场和信贷。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减贫计划和战略,并建议缔约国收集关于农村妇女情况的数据,将这些数据和分析包括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寻求国际社会在这方面的援助。

弱势妇女群体

47.虽然注意到代表团指出,缔约国正在考虑为某些弱势群体建立一个社会保护的政策框架,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除了家庭互助之外,目前没有为解决弱势妇女群体的问题建立任何社会保护或政治的框架。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关于弱势妇女群体、特别是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和移徙妇女的资料和统计数据有限,她们常常遭受多种形式的歧视,尤其是在获得教育、就业和医疗保健方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报告指出,正式和非正式寄养或收养儿童的数量增加,特别是在大家庭中,这是另一个可能有害的文化习俗,会置婴幼儿于危险中。它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没有关于这种做法的普遍程度以及采取哪些措施保护这些儿童的资料。

48.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关于弱势妇女群体,包括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和移徙妇女在本公约所涵盖各个领域的实际情况的资料,以及关于具体方案和取得的成就的资料。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提供关于正式和非正式寄养/收养儿童,以及采取哪些措施保护这些儿童的资料。

家庭关系

49.委员会对于缔约国适用多种婚姻制度,以及对结婚最低年龄女孩为16岁和男孩18岁表示关切。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一夫多妻制、聘金、早婚以及强迫和包办婚姻,而且还感到关切的是,在婚姻和离婚,以及家庭关系(包括遗产继承)等方面,仍然存在其他歧视性习俗,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社区。

5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修改其民事、宗教和习惯法,使其与《公约》第16条保持一致,并加快对婚姻和家庭关系方面的法律改革,使其法律框架与《公约》第15和16条相符。这个进程应有地方社区、宗教领导人和民间社会妇女的参与,并应采取开放参加的做法。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将男女结婚最低年龄提高到18岁,与国际标准一致。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按照委员会关于平等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般性建议21,实行消除一夫多妻制的措施。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进行关于结婚和离婚包括遗产继承等问题的研究,以便利制订改革战略。

布干维尔自治区

51.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维持布干维尔自治区冲突后社会和形势的和平与和解,因此,对妇女很少参与冲突后地区的正式决策过程表示关切,它还感到关切的是,男女退伍军人可能没有得到平等承认和转业援助,包括普通和精神医疗服务。

52.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妇女参与在布干维尔建立和平与和解的进程,包括通过平等的机会,参与发展的所有领域的决策进程。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确保男女退伍军人得到平等承认和转业援助,包括普通和精神医疗服务。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确保布干维尔自治政府采取适当考虑到安理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措施。

数据收集和分析

53.尽管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一些数据,而且正在妇女发展办公室建立一个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库,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按性别分列的有关《公约》一些领域的数据有限,但必须要有这些数据,才能准确评估妇女的境况,进行知情和有针对性的决策,并系统监测和评估在《公约》所涉所有领域中取得的进展、长期的趋势和争取实现妇女在事实上平等的状况。

54.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继续加强收集按性别分列的全面数据和可衡量的指标,据以评估有关妇女境况的趋势以及在争取实现妇女事实上平等方面的进展,并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这方面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必要时争取国际援助,支持促进这种数据收集和分析的努力,并确保根据数据用户的需求开展此种努力。

《任择议定书》和第20条第1款的修订案

55.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签署和批准该《任择议定书》,并请缔约国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

5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千年发展目标

57.委员会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它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传播

58.委员会请巴布亚新几内亚在国内广泛传播本报告的结论意见,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及妇女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和事实上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建议,也应在地方社区一级进行传播。它鼓励缔约国举办一系列会议,讨论在实施这些意见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传播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主题为“2000年妇女:21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传播。

其他条约的批准

59.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参加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促请巴布亚新几内亚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其缔约国的条约,即《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6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上文第30和34段关于执行各项建议所采取的步骤的情况。

技术援助

6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技术援助,制订和执行一项综合方案,据以执行上述各项建议和整个《公约》。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进一步加强与联合国系统专门机构和方案的合作,其中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秘书处经济和社会事务部统计司和提高妇女地位司。

下一次报告的编写

62.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确保所有部委和公共机构都能广泛参与下一次定期报告的编写工作,并在此阶段与非政府组织开展协商。

63.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8条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提及的各项关切之事。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4年7月提交其下一次定期报告。

64.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批准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包括编写核心文件、提交具体条约报告的准则”(HRI/MC/2006/3和Corr.1)。委员会在2008年1月第四十届会议上通过的与具体条约有关的报告准则必须与共同核心文件的协调报告准则一起应用。这两份准则共同构成根据《公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具体条约文件的页数应限制在40页,订正共同核心文件不应超过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