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巴拉圭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意见*

1.委员会在其2017年10月26日举行的第1536次和第1537次会议(见CEDAW/C/SR.1536和CEDAW/C/SR.1537)上审议了巴拉圭的第七次定期报告(CEDAW/C/PRY/7)。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PRY/Q/7,而巴拉圭的回应则载于CEDAW/C/PRY/Q/7/Add.1。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其第七次定期报告。它还感谢缔约国的后续报告(CEDAW/C/PRY/CO/6/Add.1)及其对会前工作组所提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该代表团的口头发言和就委员会在对话过程中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出的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了由巴拉圭妇女部部长安娜·玛丽亚·巴伊阿尔迪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其中包括最高法院院长、司法部长、选举司法高等法院院长、社会行动秘书处主管、儿童和青少年总秘书处主管,还有来自妇女部、公设辩护律师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和科学部、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部、外交部、国家警察、农业贷款基金以及巴拉圭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欣见自2011年审议缔约国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PAR/6)以来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立法:

(a)关于全面保护妇女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第5777号法,2016年;

(b)关于家政工作的改善对家政女工权利保护的第5407号法,2015年;

(c)关于农村妇女公共政策的保障和促进农村妇女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权利的第5446号法,2015年;

(d)为担任民选职位妇女设立产假的第5344号法,2014年;

(e)打击人口贩运的第4788号法,2012年;

(f)把全国妇女秘书处升格至妇女事务部级别的第4675号法,2012年。

5.委员会欣见缔约国承诺执行可持续发展目标和作出努力为实现这些目标设立一个新机制。它回顾指标5.1.1的重要性并赞扬缔约国为落实可持续发展政策作出的积极努力。委员会还欣见为改善旨在加速消除对妇女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机构及政策框架而作出的努力,例如通过了以下举措:

(a)促进妇女社会及政治参与三年计划,涵盖2016-2018年期间,2015年;

(b)暴力侵害妇女问题预防、关怀、保护和监测国家计划,2015年;

(c)作为一个贯穿各领域的问题为男女提供平等机会并以减少极端贫困为具体目标的巴拉圭2030年国家发展计划,2014年。

6.委员会欣见在审议前次报告以来期间缔约国于2013年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政工人公约》(第189号)这一事实。

C.议会

7.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委员会2010年在第四十五届会议上通过的其与议员关系的声明)。它邀请议会按照其任务规定,从现在起至《公约》规定的下次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意见。

D.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促进性别平等方面的倒退

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反性别平等运动试图在缔约国政治、教育和社会语境中排斥提及性别平等。它还感到关切的是,教育和科学部根据部颁第29664号决定,禁止提及“性别平等理论”和(或)“性别平等思想”的教育材料的任何传播及使用,而且全面保护妇女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法中完全没有“性别平等”一语。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家庭保护法案中含有可能导致开倒车,强化关于男女在家庭中作用及责任的基于性别的陈规定型态度的一些提议。它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提案要设立一个可能干扰到妇女部任务规定及资源分配的家庭部。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在立法、政治和日常生活中正面临着对妇女权利的一种逆向冲击,有可能使近年来在促进性别平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受到破坏。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打击公共言论中对性别平等的攻击,并废止教育和科学部第29664号决定;

(b)为政府官员、议员、政党及宗教运动领袖和公私传媒行为体扩大性别平等能力建设;

(c)在起草有关消除性别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立法、政策和方案时,确保与基础广泛的民间社会代表充分协商及协作。

法律及体制框架

10.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包括反歧视法案在内若干项立法的通过受到了拖延。它还感关切的是,现行立法条款执行不足而且这种立法差距可能导致缔约国缺乏实现妇女权利的具体措施,尤其是那些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

11.委员会回顾其前次结论意见(CEDAW/C/PRY/CO/6,第13段),建议缔约国加快通过禁止一切形式歧视的法案,其中应包括符合《公约》第1条的对歧视的定义,涵盖直接及间接歧视和公私领域中的歧视,并根据在第二轮普遍定期审议期间获得缔约国支持的各项建议(见A/HRC/32/9,第102.38和第102.52-102.56段),承认交叉形式的歧视,包括对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变性人和双性人的歧视。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全面审查其立法以消除所有歧视性规定。

司法救助

12.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努力下放司法权和设立支助服务,包括通过一批正义之家做到这一点和开发了一款可在手机上查询的法律指南,以改善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但它感到关切的是,据称存在于司法机构内部的腐败正妨碍着对妇女的司法救助,并造成缔约国妇女对警方和司法机构缺乏信任。

1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司法救助的第33(2015)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加强司法系统,具体包括:

(a)促进法官、检察官和警务人员等在甄选、晋升和解雇程序方面的专业性、独立性和问责制,加强调查及起诉程序,并切实惩治司法机构内部腐败案,以恢复妇女对司法系统的信任;

(b)加快立法行动以确保提供适当财政、技术和专门人力资源,从而有能力以及时、性别敏感和非歧视方式处理案件,并扩大正义之家的覆盖范围,具体包括增加其数目;

(c)向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务人员和其他执法人员提供关于为改善对特定群体司法救助而通过的各项议定书的系统能力建设,以及关于妇女权利的培训,尤其是《公约》及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和它根据《任择议定书》作出的判例。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14.委员会欣见妇女秘书处的地位改为部级而且缔约国制定了关于性别平等的市政公共政策。但它关切地注意到:

(a)为履行妇女部不断演进的职责和使其在缔约国所有地区都得到代表而分配的人力、技术及财政资源并不足够;

(b)分配给第三个平等机会国家计划的预算不足以使其得到有效落实;

(c)监察员办公室不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原则(巴黎原则),而且在就妇女所提声称她们性别平等人权受到侵犯的投诉进行审议和提出建议方面,它的范围受到了限制。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优先重视妇女部的任务规定并大幅增加为其分配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之能够有效履行其监测妇女状况的任务、在缔约国所有行政单位执行性别平等相关政策及立法和确保它们的有效协调;

(b)确保为有效执行第三个平等机会国家计划和为监测及评价其影响分配专项及足够预算;

(c)确保监察员办公室完全符合巴黎原则,并分配必要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得以履行任务,其中包括消除一切形式和理由的歧视。

暂行特别措施

16.委员会欣见通过了促进农村妇女和残疾妇女权益的立法及政策。但它感到关切的是,旨在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的规定加速实现男女实质平等(尤其是在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生活领域中)的暂行特别措施的使用受到了限制。

17.委员会重申其先前建议(CEDAW/C/PRY/CO/6,第17段),即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步骤,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扩大暂行特别措施的使用及其更广泛的应用,作为加速实现妇女实质平等必要战略的一部分,尤其要惠及土著妇女、非洲裔妇女和农村妇女等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群体,而且是在她们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生活领域中,例如在保健、教育和就业方面。

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

18.委员会欣见缔约国采取举措提高国家媒体对性别敏感传播工作的认识和为国家机构传播部门提供培训。但它仍感关切的是,这方面依然存在着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而且存在着针对妇女的基于其性别、族裔、残疾和婚姻状况的交叉形式歧视以及针对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变性人和双性人的交叉形式歧视。它感到关切的是,这些陈规定型观念支撑了针对妇女的歧视和性别暴力,包括性暴力、家庭暴力和杀戮女性以及学校和工作场所的性虐待。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媒体中普遍存在着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尤其是对妇女的性别歧视描绘。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毫不拖延地实施一项全面战略,提高公众对性别平等概念的认识和消除歧视妇女的男尊女卑态度及陈规定型观念,其中应包括提高认识的教育和运动,针对社会各阶层男女,包括社区及宗教领袖,特别着重于确认妇女的价值及尊严和增强她们参与社区及整个社会决策进程的权能,而且在执行该战略时应争取民间社会组织和大众传媒组织的参与;

(b)鼓励通过一个公私媒体广告行为守则,以期避免歧视性的陈规定型观念和媒体做法(CEDAW/C/PRY/CO/6,第19段),并重设一个实体监测公私媒体上对妇女的描绘;

(c)扩大对私营媒体的性别敏感培训,鼓励它们传递妇女在公共及私人生活中的正面形象和与男子平等的地位,并消除把妇女作为性玩物的描绘。

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0.委员会欣见通过了关于全面保护妇女免遭包括杀戮女性在内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立法。它注意到设立了一个预防、应对、跟进和保护暴力处境中妇女的机构间论坛和一个向性别暴力受害者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一登记机构。但它关切地注意到:

(a)为执行暴力侵害妇女问题预防、关怀、保护和监测国家计划而分配的资源不足;

(b)受暴力侵害妇女报案不足,部分原因是受害者保护服务的可用性和可获性有限;

(c)据报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占了缔约国性别暴力案的半数;

(d)存在针对女变性者的仇恨言论和暴力行为,而没有对这类行为实施者的调查、起诉和定罪;

(e)缺少全面保护妇女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法第29条规定的一个统一、协调和一致的性别暴力数据采集系统(CEDAW/C/PRY/CO/6,第20段)。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分配足够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用于执行以及监测和评价暴力侵害妇女问题预防、关怀、保护和监测国家计划;

(b)为报告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提供便利,包括改善获得报告暴力行为的手段的机会和增加受害者庇护所的数目,并为她们提供保护、法律及医疗援助、心理康复和重返社会方案,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c)切实保护女童和妇女免遭性别暴力侵害,特别是在家庭环境中,就对涉及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家庭内部犯罪进行性别敏感调查的区域议定书提供培训,监测其执行情况并考虑到关于基于性别家庭暴力的调查结果,以便制定有针对性的行动,提高对家庭暴力严重性的认识和鼓励妇女举报家庭暴力;

(d)确保对针对包括变性者在内的性骚扰和性别暴力的所有指控进行调查、起诉和惩罚,而且制裁措施要与罪行的严重程度相称;

(e)设立一个统一、协调和一致的性别暴力数据采集系统(CEDAW/C/PRY/CO/6,第20段)并为其运作分配适当资源,同时确保该系统包括按性别、年龄和受害者与施害者之间关系分列的数据,内容涵盖杀戮女性、暴力侵害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变性人和双性人、贩运妇女受害者和卖淫妇女以及涵盖调查、起诉、定罪的数目和对这类行为实施者判处的刑罚。

贩运和意图营利使人卖淫

22.委员会欣见通过了禁止人口贩运的立法、一项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的国家计划和一份关于对受贩运影响者作出反应的总议定书。但它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依然是国内和国际贩运妇女及女童的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而且:

(a)尽管事实上过去5年在公诉机关登记的所有以性剥削为目的贩运人口案都涉及妇女,而且尽管土著及移民妇女面对犯罪贩运网络具有脆弱性,但打击人口贩运战略中却没有性别平等和跨文化观点;

(b)缺少一个机构间机制对依照打击人口贩运法第44条的规定打击人口贩运的行动进行协调,也没有一个用于依照该法第50条预防人口贩运和为受害者提供关照的国家基金;

(c)缺乏一个机制根据打击人口贩运法第30条对受害者进行识别,从而不利于早日将贩运受害妇女及女童转介至保护和康复服务机构,包括临时住所;

(d)缺乏关于贩运情况和关于对贩运相关罪行实施者作出判决的数据。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的当前国家计划,以处理妇女、尤其是土著和移民妇女面对贩运时的特殊脆弱性;

(b)加快设立一个协调打击人口贩运活动的专门机构间机制(打击人口贩运法第44条),并为其分配处理妇女和女童面对贩运时特殊脆弱性的适当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c)设立一个有效的受害者识别机制,以利于将贩运受害妇女及女童转介至适当的保护和康复服务机构,包括临时住所;

(d)收集关于国内和跨界贩运两方面发生率的分类统计数据、提起刑事诉讼的数目和对贩运相关罪行实施者判处的刑罚,并将此类数据列入下次定期报告。

2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关于缔约国卖淫妇女的资料以及关于警察暴力、勒索、任意逮捕和无证拘留卖淫妇女的报告。它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没有针对卖淫妇女的具体服务和方案,包括希望脱离卖淫业的妇女的退出方案。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毫不拖延地就卖淫的根源和程度开展一项研究,并利用这项研究的成果为卖淫妇女制定服务和支助方案,采取措施保护她们免遭剥削和警察及嫖客的虐待,以及为希望脱离卖淫业的妇女制定退出方案和开发替代创收机会。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6.委员会注意到向参议院提交了一项关于民主平等的法案、在三年计划下为妇女的社会及政治参与采取的举措以及为参加政党的妇女进行的培训。但委员会对该法案迟迟未获通过感到关切,而且在选举配额出台20年后,妇女在议会和在部长职位等其他领域中的代表性仍然偏低。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关于民主平等的法案并使之适用于所有立法机构以及政府和公务系统中的任命职位;

(b)开展活动提高公众对妇女参与决策重要性的认识,并加强针对当前及潜在妇女候选人和担任公职妇女的领导能力和谈判技巧方面的定向培训及辅导方案。

妇女人权维护者

2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存在着针对妇女人权维护者以及针对就妇女权利、性别平等、暴力侵害妇女和性暴力问题开展工作的教师、新闻工作者、律师和非政府组织成员的恐吓和骚扰行为。它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安全及执法人员对土著及农村妇女有虐待做法,例如2012年拘留Curuguaty屠杀中的在场妇女,尽管并无她们确实卷入的证明。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其在第二轮普遍定期审议期间作出的自愿承诺(见A/HRC/32/9,第102.115至第102.120段):

(a)确保及时、彻底和透明地调查针对妇女人权维护者、教师、新闻工作者、律师以及成为侵犯及践踏人权行为受害者的土著及农村妇女的所有恐吓、骚扰和袭击行为,以打击有罪不罚现象;

(b)起诉此类行为的实施者,包括国家官员,并确保受害者有机会获得有效补救;

(c)加快通过关于表达自由、保护记者、媒体人员和人权维护者的法案;

出生登记

30.委员会确认缔约国为促进出生登记作出了努力。但它注意到,有30%的新生儿都未登记。它担心这可能妨碍未登记女童获得保健和教育等基本服务,并使她们处于无国籍和被贩运的风险中。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努力达成普遍出生登记,具体包括利用现代技术简化程序。

教育

32.委员会欣见为土著社区推出了非正规扫盲方案,并推出了使年轻人和成年人得以发展从事专门职业实用技能的非正规职业方案。但它感到关切的是:

(a)女童获得高质量教育的结构性障碍依然存在,尤其是在中等及高等层面,原因包括对该部门分配预算不足,从而也导致学校基础设施、教材以及合格教师的缺乏,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b)男女识字率仍有差距,而且土著妇女和农村妇女中文盲率很高;

(c)缔约国未提供资料说明为鼓励女童对数学、信息学、技术和科学等非传统学习领域及职业道路的参与而采取的措施。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增加对教育的预算分配,以使能够整修学校基础设施,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并改善教育质量,具体包括确保在扩大招生的同时相应提供必要和易用的教学及学习设施;

(b)设立专为在农村妇女和土著妇女中以及在城市妇女中扫盲而设计的方案,并采取和实施定向措施加速土著女童及妇女对各级教育的平等参与;

(c)设计和开展一项全国运动,以消除可能阻碍女童进入数学、信息学、技术和科学等非传统学习领域及职业道路的传统定型观念和结构性障碍,具体包括专为女童提供奖学金。

就业

34.委员会欣见缔约国首次对时间利用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为通过一项法案把无酬家政童工做法定为犯罪行为和订立对最恶劣形式童工的处罚作出了努力,以及采取了法律措施使自营职业者有机会享受社会保障和养老基金。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存在着22.2%的严重性别工资差距,而家政工人法定最低工资事实上比其他工作者最低工资还低40%,从而不成比例地影响到了占家政工人多数的妇女;

(b)促进和保护孕产权益的立法未被遵守,特别是在孕产保护和男女之间家务及照料工作分配不公平方面,从而迫使许多妇女在非正规部门从事低收入工作;

(c)家政童工现象持续存在且女童因这种做法而面临妨碍她们全面发展的就业条件,等同于劳动力剥削并使她们面临身体、心理和性虐待;

(d)在雇用程序中要进行怀孕及艾滋病毒检测,而妇女被暴露于不适当的工作条件,主要是在加工业中;

(e)立法在公共部门为残疾人出台了不分性别的5%配额,而这类职位被优先给予了残疾男子而不是残疾妇女。

35.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结论意见(CEDAW/C/PRY/CO/6,第29段),建议缔约国:

(a)为缩小性别工资差距,定期审查妇女集中的各部门工资状况,而且设立有效的就业和招聘做法监测及规管机制,以确保所有部门都遵守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原则,并确保包括家政工人在内所有工作者的最低工资都相同;

(b)采取定向措施改善妇女的正规就业渠道,包括管理或决策职位,具体包括监测和执行促进及保护孕产妇权益的立法并加强促使男子行使其育儿假权利的激励措施,以及加快通过国家关照政策,提供充足和适当的托儿设施,并推动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及家庭责任;

(c)加快通过把无酬家政童工做法定为犯罪行为的法案并监测和消除这种做法,具体包括通过媒体和公众教育方案提高对从事家政工作女童处境和对她们权利的认识;

(d)禁止在招聘程序中强制进行怀孕及艾滋病毒检测和对这种做法实行适当制裁,并加强劳动监察机制以更好监测妇女就业情况,特别是在家政领域和在日益增长的加工业中;

(e)推出残疾妇女特定配额等暂行特别措施,以促使她们被纳入公私就业。

卫生

36.委员会欣见通过了现行的性和生殖健康国家计划而且出台了关于提供堕胎后全面服务的准则,要求为经历堕胎妇女充分保密和保守医疗机密。委员会还注意到通过“红色代码”战略采取了举措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向家庭保健单位分发保健及接生用品包,并推广到农村和土著地区。但它感到关切的是:

(a)关于性、生殖、孕产和围产期保健的法案的通过受到拖延;

(b)农村与城市地区之间在获得负担得起和高质量的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方面存在重大差距,导致大量无助分娩和出生未登记;

(c)孕产妇死亡率偏高,主要是由于诉诸不安全堕胎以及保健专业人员拒绝进行治疗性堕胎和向警方报告寻求堕胎相关协助的妇女;

(d)将堕胎定为犯罪行为并为提供合法堕胎规定了限制条件,即只在对妇女生命构成威胁的情况下,从而排除了对其健康的威胁、强奸、乱伦和胎儿严重缺陷等其他情况;

(e)缔约国女性乳腺癌和宫颈癌所致死亡率居高不下,在拉丁美洲属于最高之列;

(f)卖淫妇女、残疾妇女、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变性人、双性人以及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妇女在获取保健服务方面面临困难,而且面临保健人员的歧视和虐待。

37.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结论意见(CEDAW/C/PRY/CO/6,第31段)并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关于性、生殖、孕产和围产期保健的法案;

(b)采取行动克服监察员办公室研究查明的妇产科服务正常运作的障碍,并确保农村及土著妇女有机会获得负担得起和高质量的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具体包括增加家庭保健单位的数目;

(c)切实应用关于保健系统保密义务的既定准则,具体包括对保健服务提供者进行关于这些准则的培训,并为保健专业人员制定关于治疗性堕胎规定及程序的更多指导,以保障妇女有效获得生殖保健服务,包括堕胎和堕胎后护理;

(d)取消对经历堕胎妇女施加的惩罚性规定,至少在妇女健康面临风险、强奸或乱伦以及胎儿严重缺陷情况下将堕胎合法化,并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将其非罪化;

(e)加强努力解决宫颈癌和乳腺癌高发率问题,具体包括改善预防、早期发现、治疗和对癌症妇女及女童的心理支持,以及为此分配适当的人力及财政资源;

(f)确保包括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和女童、残疾妇女和女童、卖淫妇女和女童以及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变性人和双性人在内所有妇女和女童都有机会获得保健服务,并采取措施惩罚歧视对待她们的行为和解决她们被污名化和受到社会排斥的问题。

增强妇女经济权能

38.委员会欣见全国劳动培训系统对弱势女性户主开展了关于商业规划的培训和设立了农业贷款基金为妇女推出创新的贷款服务。但它感到关切的是:

(a)国家金融普惠战略中缺少性别平等观点,从限制了这项战略对妇女的影响;

(b)妇女平等获得金融信贷的障碍依然存在,例如缺少身份证件;

(c)增强妇女经济权能举措集中于她们在微型企业中的参与及其有限的外联活动上。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国家金融普惠战略以纳入性别平等观点;

(b)为妇女登记采取支助措施和发放出生证及身份证件,从而增加妇女获得金融信贷的机会;

(c)扩大低利率信贷计划、技术援助和咨询等定向措施的外联范围,并促进妇女在缔约国所有地区大中小型企业里的创业活动,包括在农村地区。

农村妇女和土著妇女

40.委员会欣见创设了全国土著人民组织、2012年开展了土著社区人口普查而且批准了关于农村妇女公共政策的立法。但它感到关切的是,农村妇女继续面临交叉形式的歧视,包括含土著妇女在内的偏远社区妇女,而且她们:

(a)不成比例地受到贫穷的影响,尤其是在查科地区,而且在行使她们保健、教育和正规经济部门就业机会方面权利时面临着障碍,从而增加了她们面对劳动力剥削和贩运时的脆弱性;

(b)缺少身份证件导致取得土地所有权的机会有限,包括她们劳作于斯的土地;

(c)面对工农业和其他商业项目对土地、包括土著传统土地的征用相当脆弱;

(d)特别受到缺乏适当机制的影响,无法保障她们在征地案中可就替代生计和赔偿问题进行事先协商;

(e)遭受误用农业毒性产品的负面影响。

41.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2016)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增加分配财政、人力和技术资源,为包括查科地区在内农村地区的土著妇女提供保健和教育服务,并采取定向措施为土著及农村妇女实现劳动力市场中事实上的平等机会;

(b)采取定向措施以便利土著及农村妇女有机会取得土地所有权,具体包括便利她们获得身份证件;

(c)设立一个法律框架,确保只有在进行了性别平等影响评估之后才开始执行大规模开发项目、工农产业和其他商业项目,而且事先要就替代生计和对她们的适当赔偿与受影响土著及农村妇女进行协商;

(d)执行委员会先前建议(CEDAW/C/PRY/CO/6,第33段),就在农业中误用农业毒性产品可能的负面原因进行一次全面研究,以便采取必要措施彻底消除它们对妇女及其子女健康的影响。

少女

42.委员会欣见通过了一项涵盖2016-2021年期间的国家青少年健康计划和通过了打击公私教育机构中骚扰行为的立法。它还欣见努力提高对教育环境中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认识,以及因此对学校教科书进行修订和计划设立程序调查家庭暴力或性别暴力案件。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以下情况对青少年发展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对他们身心健康、所受教育和未来体面劳动机会的负面影响:

(a)10至19岁女童怀孕率偏高,而且由于不安全堕胎等原因,15至19岁女童孕产死亡率偏高;

(b)性暴力侵害少女比率偏高,据报被迫早孕人数增多,原因包括乱伦;

(c)没有关于女童辍学原因的数据,据报怀孕女童在学校被污名化,而且缺乏有助于年轻母亲重新融入教育系统的托儿设施和其他支助措施。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优先落实国家青少年健康计划第5号战略领域,加强举措确保青少年和青年男女准确了解他们的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包括关于现代避孕形式的使用,并加强措施协助他们获得负担得起的避孕方法和安全堕胎措施;

(b)加快设立程序调查针对少女的基于性别的家庭暴力,向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以及向保健、教育和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提供关于这些程序以及关于严格应用规定起诉和适当惩罚性暴力侵害少女行为的具体强制培训,定期监测它们的应用情况并对不遵守这种立法的行为作出适当制裁;

(c)收集关于女童辍学原因的数据,提高学生以及教育和保健专业人员对关于保护怀孕学生的第4084号法的规定的认识并落实其应用,在各级教育环境中提供适当托儿设施,并处理关于青少年性行为的负面陈规定型观念和歧视态度。

被拘留妇女

44.委员会欣见缔约国自2013年起使用《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但它关切地注意到:

(a)审前拘留妇女人数偏多、审前拘留时间偏长而且妇女被剥夺自由的地方过于拥挤;

(b)审前被拘留者和被定罪女囚未分开关押,而且她们获得保健服务和个人卫生用品的渠道有限;

(c)拒绝伙伴探访从而歧视女同性恋,而且歧视被剥夺了照看子女权利的青少年母亲;

(d)据报被拘留妇女遭到暴力侵害而且被拘留变性者受到虐待。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解决妇女被剥夺自由的地方拥挤不堪的问题,具体包括限制使用预防性拘留、采用替代拘留的措施并出台一项制度控制预防性拘留的时间长度;

(b)加强关于《曼谷规则》的培训和对其执行情况的监测,并按照国际标准改善妇女拘留设施的条件,具体包括保证审前被拘留妇女与被定罪女囚分开关押,并确保为被拘留妇女提供适当保健服务和个人卫生用品;

(c)保证所有妇女,包括青少年母亲、女同性恋者和女变性者,都可有伙伴探访和家属探访;

(d)确保妇女能够提交关于拘留中心警卫和看管人员滥权行为的报告,包括性暴力、恐吓或骚扰方面的情况,并确保这类报告得到迅速、独立和公正的调查及起诉,而且行为人得到相应惩罚。

婚姻和家庭关系

46.委员会注意到女童和男童最低结婚年龄提高至18岁。但它感到关切的是:

(a)仍有例外规定允许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司法当局授权的18岁以下婚姻;

(b)妇女们不知道有可能就亲子鉴定申诉的DNA测试获得资金支助、行政障碍使她们难以利用这种资金支助并且为落实这种支助而分配的财政资源有限;

(c)社区财产制度下财产的定义中未纳入养恤金、保险和工作相关福利等无形资产,导致离婚时男女之间财产分配不平等,而且也没有因配偶间经济差距对妇女进行补偿的机制。

47.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平等问题的第21(1994)号一般性建议和其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问题的第29(2013)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消除女童和男童最低法定结婚年龄的例外规定,并确保任何此类例外只能由司法主管部门而且只能是在征得当事女童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予以批准;

(b)提高对关于在亲子鉴定申诉缺乏经济手段情况下提供资金支助的第1914号法的认识、消除行政障碍以便利妇女获得这种资金支助用于亲子鉴定申诉并为其落实分配适当财政资源;

(c)确保婚姻共同财产的概念延伸至包括养恤金和保险福利以及其他职业资产在内的无形财产,并根据需要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补偿妇女在其无酬工作中的不平等份额,具体包括离异后配偶支付。

《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4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9.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努力执行《公约》的各项规定。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50.委员会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过程中始终按照《公约》的规定实现实质上的性别平等。

传播

51.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正式语文及时向各级(国家、地区和地方)相关国家机构,特别是向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机构,传达本结论意见以使之得到充分执行。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5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9(a)、第15(a)、第23(b)和第35(c)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53.委员会邀请缔约国于2021年11月提交其第八次定期报告。报告应及时提交,若有耽搁则应涵盖截至其提交时的整个期间。

54.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提交报告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