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 EDAW/C/PAK/CO/4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公约

Distr.: General

27 March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对妇女歧视 委员会

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2013年2月11日至3月1日)通过的关于巴基斯坦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3年2月12日第1101和第1102次会议上(见CEDAW/C/SR.1101和1102)审议了巴基斯坦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PAK/4)。委员会的事项和问题单载于CEDAW/C/PAK/Q/4,巴基斯坦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PAK/Q/4/Add.1。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尽管是逾期提交的。它还表示赞赏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事项和问题单作出书面答复。委员会欢迎代表团的口头介绍以及针对建设性对话期间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而作出的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遣了由妇女地位问题全国委员会主席Khawar Mumtaz率领的代表团,其中包含了人权部和巴基斯坦常驻联合国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地指出,自2007年审议缔约国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PAK/1-3)以来,缔约国通过和修订了众多的法律及法律规定,以求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委员会尤其欢迎缔约国通过了下述法律:

刑法法案(第二修正案,2011年),称为《酸性物质控制和预防酸性物质犯罪法案》;

刑法法案(第三修正案,2011年),称为《防止排斥女性习俗法》;

《防止工作场所对妇女性骚扰法》,2010年。

5.委员会欢迎信德省2009年建立的“将土地发给无地者”模式,按照这一模式,也将土地所有权授予妇女。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委员会审议缔约国上次报告以来批准了以下国际人权条约:

《残疾人权利公约》,2011年;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10年;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2010年;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8年。

C.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所面对的挑战,诸如自然灾害、根据宪法第十八次修正案将权力下放至各省、非国家行为者日益增多的暴力攻击和威胁等。

D.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国民议会和各省议会

8. 委员会重申,政府对充分履行《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负有首要责任,尤其要为此承担问责责任,委员会强调《公约》对政府所有各部门都具有约束力,请缔约国鼓励国民议会和各省议会酌情按照其程序,就执行本结论意见和《公约》规定的政府下一个报告进程采取必要措施。

撤回在加入《公约》时作出的声明

9.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该国提供的资料表明有关联邦部委不支持撤回缔约国在加入《公约》时作出的声明。

1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以求撤回在加入《公约》时作出的声明并再次建议缔约国尽快这样做(CEDAW/C/PAK/CO/3,第13段)。

下放权力

11.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对宪法的第十八次修订(2010年),联邦政府将一些关键部门的决策权例如卫生、教育、就业以及提高妇女地位方面各项事务的决策权力下放至各省,因而各省获得了更大的自治权。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将全国一级的权力下放至省一级也提出了治理方面的挑战,这包括提高妇女地位政策的整合和协调问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能力设立有效机制,确保省一级政府确立法律和其他措施,以便以协调一致的方式充分实施《公约》。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因下放权力缔约国出现不同级别的权力机关和职能机关,可能造成法律的实施不一致。

12. 委员会强调联邦政府有责任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并在这方面向省一级政府提供指导。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立标准并建立有效机制,以便确保《公约》在缔约国境内得到透明、协调、一致的实施。

受国内冲突影响的妇女和女童

1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境内非国家行为者暴力威胁和攻击行动不断升级,军事应对行动也不断升级,包括在联邦直辖部落地区(“部落地区”)、开伯尔-普赫图赫瓦省和俾路支省,而这种形势对妇女和女童的影响尤为不利,妇女和女童一直是这种威胁和攻击行动的首要对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专门针对妇女人权维护者的谋杀和攻击事件越来越多。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广泛出现小型武器非法交易和买卖及用来伤害妇女的现象,而缔约国未能履行其按照《公约》第二条承担的尽责义务,即防止、调查、起诉、惩治这种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

1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遵守《公约》第二条所规定的尽责义务,即:

防止、调查、惩治在受冲突影响地区非国家行为者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制订专门的调查程序,提供对性别敏感的培训以及为警察、军人、律师、法官、心理工作者和医务工作者制订行为守则,并采取措施扩大妇女诉诸司法的渠道,对基于性别的暴力受害者的需要作出反应,为受影响的妇女和儿童提供充分的准备;

确保预防和保护措施能够在时间和地点上对日益增加的暴力现象作出反应;

毫不拖延地评估缔约国境内冲突形势对妇女和女童的影响,并按照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和《公约》的规定,制定帮助基于性别暴力的受害者的全面战略;

制定法律,严格管制小型武器的贸易、销售和持有,并严格惩罚违反此种法律的行为;

采取全面的措施,确保妇女人权维护者的人身安全得到保护,并调动充足的资源,解决妇女人权维护者以及所有就妇女权利和性别问题进行工作的人员的具体危险和安全需要;以及

为扩大技术专长和资源进行投资,以便能够进行对年龄更有反应的方案制定工作,从而发现并解决妇女和女童的特殊需要。

宪法和立法框架以及诉诸司法的渠道

1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国没有依照《公约》第1条的规定,将《公约》充分地纳入到国家立法中,包括立法中缺乏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的禁止规定,而且,该国在若干法律中一直存在着对妇女歧视的规定,例如1984年的Qanoon-e-Shahadat法令(证据法)、胡度法令(1979年)和公民法(1951年)。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国在通过若干重要法案方面一直存在着拖延,缺乏明确的时间表,例如家庭暴力法案(刑法修订案)和防止和管制贩卖妇女的法案,对于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法律执行不够也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宪法中的最高法院管辖权并不适用于缔约国的整个领土,因此妇女可能被剥夺宪法权利;宪法中承认联邦伊斯兰法院也可能引起混乱的情况。委员会对司法机构缺乏对妇女权利和有关国内法律的了解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该国存在着平行司法制度(Jirgas和Panchayats),尽管已经做出否定其合法性的裁决;另外还存在着对妇女有歧视性的争议解决机制(Musalihat Anjuman)。

16.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依照《公约》(同时依照《宪法》第25条)在其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中加上禁止对妇女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和间接歧视的规定,包括制裁措施,并废除一切歧视性法律,包括胡度法令、证据法以及公民法(1951年);

立即通过拟议中的那些法案,例如家庭暴力法案和预防和管制贩卖妇女行为法案,并制定战略消除影响通过这些法律的障碍,包括提高国会议员和伊斯兰思想理事会成员对妇女权利的敏感;

确保现有的目的是保护妇女并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法律得到有效实施,例如防止侵害妇女的有害习俗法(2011年);

采取措施建立统一的司法制度,消除对妇女有歧视的一切平行的法律制度和非正式的争议解决机制,并使公众更多地了解通过司法救济而非通过平行的司法制度来解决对妇女权利侵犯的重要性;以及

向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提供系统的培训,使他们了解妇女权利,包括《公约》、其任择议定书以及所有关于妇女的国内立法,确保向妇女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开展普及法律的方案,使妇女和女童更多地认识到其能够使用的一切法律补救办法。

促进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1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自从对《宪法》进行第18次修订和在提高妇女权利方面将权力从国家下放到省一级以来,在如何使提高妇女地位的政策得到整合和协调方面遇到了治理性质的挑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无力实施有效的机制,确保通过法律和其他措施。在省一级以协调和一致的方式充分地实施公约,而且妇女发展部缺乏能力和资源,无法发挥作为省一级促进提高妇女地位的机构的作用。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因缺乏资料,无法了解全国妇女地位委员会能获得哪些人力和财政资源,以便履行其职责,监测并保障妇女权利,促进两性平等。

18.委员会强调联邦政府在该国境内,包括在省一级充分实施《公约》方面担负的职责。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按照《公约》在缔约国境内确保下放权力并不会消极地影响在各个方面提高妇女地位的工作,确保联邦机构,例如全国妇女地位委员会得到充分的资源,能够有效地协调并监督两性平等政策和方案的拟定和实施,并使妇女权利在发展战略中处于优先地位;

建立一个跨省协调机制,使之获得充分的人力和技术资源,同时确保妇女发展部获得充足的财政资源;以及

确保全国妇女地位委员会拥有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履行其职责,包括设立省一级妇女地位委员会,确保其立法、政策和方案方面的建议能立即得到各有关政府机构的考虑。

临时特别措施

1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就业部门的权力下放到各省,在执行各省国家公务员中应有10%的女性的政策方面不平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公务部门中雇用5%的少数群体的名额没有区分性别,因此有可能对少数群体的妇女产生间接歧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地方政府制度已经到期,在过去通常为妇女在地方政府中保留33%的席位。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关于临时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

确保以加快实现各省之间男女平等为目标的名额分配和落实工作保持一致,尤其是在公务员就业方面,并采用其他临时特别措施,作为必要战略的一部分,实现妇女的实质性平等,尤其是在政治参与、卫生、教育和就业等领域,特别重视属于少数社群的妇女;和

确保地方政府制度得到恢复,继续将33%的席位保留给妇女,以及在这种制度中让宗教少数社群的妇女有代表。

陈规定型观念、有害习俗和对妇女的暴力

2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于妇女的作用和责任,长期存在着歧视妇女的父权态度和根深蒂固的陈规定型观念,使妇女长期处在家庭和社会内的附属地位,而该缔约国境内最近非国家行为者影响的扩大又加剧了这种情况。委员会对尤其是下列现象表示严重关切:儿童强迫婚姻,以维护名誉为名杀人(Karo-Kari),炉子灼烧和泼硫酸,嫁给可兰经,一夫多妻,名誉杀人。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在2004年刑法(修正案)中有规定,禁止以名誉之名犯罪,但Qisas和Diyat法令继续在这些案件中适用,因此造成犯罪者获得法律的让步或宽恕而不受到起诉和惩罚。委员会对于大量发生家庭暴力和婚姻内强奸以及缺乏惩罚这种行为的明确法律,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无法了解救助暴力受害者妇女的标准作业程序的执行情况,以及缺乏妇女庇护所。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搜集对妇女暴力的数据工作以及关于小武器广泛流通对妇女安全影响方面的报告,都存在着不一致的情况。

22.按照关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1992年),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确保2011年预防有害妇女习俗法(刑法修正案)以及其他有关立法得到恰当的实施,确保在实施法律方面保持一致,废除Qisas和Diyat法令中歧视妇女的规定;

解决2004年刑法(修正)法案中的缺陷,废除所有那些允许所谓名誉犯罪责任者与受害者家人商量宽恕办法的法律规定;

加强对暴力受害者的支持服务,例如提供咨询和康复服务,医学和心理两方面的服务都包括在内;增加庇护所数量,确保在各省都为受害者实施标准作业程序;

按照《公约》第2条,特别是第2条(f)款和第5条(a)款,采取一项全面的战略,消除有害习俗和陈规定型观念,包括针对一般公众和媒体、宗教和社区领袖开展提高认识的工作,并且与民间社会和妇女组织进行合作;

确保对武器贸易进行强有力的管制,并对现有的往往为非法的武器流通施加恰当的管制,以便确保妇女和女童的人身安全,以及

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性别犯罪应对小组针对对妇女的各种形式暴力,包括家庭暴力,收集详细的数据。

贩运人口和通过卖淫进行剥削

2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儿童特别是女童在该国境内被贩运,遭受到债务劳役、家庭奴役以及儿童婚姻。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于妇女和女童因卖淫而遭受剥削,缺乏统计数据和资料;

2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就国内和国际贩运的情况开展调查,包括其范围、程度、原因、后果以及目的,以及与债务劳役、家庭奴役和儿童婚姻可能的联系;

根据研究的结果,制定并实施一项全国综合战略,同贩运人口的国内和国际现象作斗争,包括按照《公约》制定具体的指标和目标;

加强对贩运人口罪犯的调查、起诉和惩罚机制以及对受害者的支持服务;

开展全国性的提高认识活动,使人人了解贩运妇女和女童的危险和后果,并对所有执法官员开展系统培训,使他们了解原因和后果;

采取措施,以便被迫卖淫的受害者得到康复并与社会融合;

批准对《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起补充作用的《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巴勒莫议定书)。

参加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

25.委员会重申其如下关切:妇女参加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水平较低,特别是在具有决策权的职位以及地方行政管理和外交服务方面。委员会关切的是,在国民议会、各省议会以及参议院中,妇女只有17%的保留席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男女在社会中的角色所持的父权态度和根深蒂固的陈规定型观念导致妇女选举权被强迫剥夺,阻碍或不利于她们参加选举(作为候选人和选民)。委员会重申,对于高等法院中妇女人数较低以及在最高法院中完全没有女性法官表示关切(CEDAW/C/PAK/CO/3,第32段)。

26.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适当修订有关法律,按照国际标准提高妇女在国民议会和各省议会以及在参议院中的名额,提高到最少33%;

在出现妇女选举权被剥夺的情况中确立提出申诉的程序,并通过由巴基斯坦选举委员会提交的法案,在妇女参选人数不到10%的情况下进行重新选举;

开展提高认识的活动,使人们认识到妇女参与决策的重要性,目的是消除父权态度和对妇女和男子在社会中作用所存在的陈规定型观念;以及

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妇女在高等法院中法官的比例,确保在最高法院中任命女法官。

教育

27.委员会关切的是,在教育领域普遍存在着两性不平等,其特点是妇女文盲率较高,女童入学率低,尤其是在中学一级;而且女童辍学率较高,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优先重视男孩的教育对女童的教育产生了消极影响,缺乏合格的女性教师和学校设施,上学距离较远等,这些因素都对女童的教育产生了不利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女童怀孕后重新入学的措施,以及缔约国存在大量的儿童婚姻情况。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有报告指出各种非国家行为者对女性学生、女教师和女教授实施暴力攻击和公开威胁,并且对教育机构特别是对大量女子学校的攻击事件不断增多,这严重影响了妇女和女童的受教育权。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最近发生了针对儿童特别是女童的攻击校车事件。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全国和省一级采取协调一致的措施:

提高妇女和女童识字率,减少并预防女童辍学,特别是在中学一级,制定再入学政策,使年青女子在怀孕后能够返回学校,为由于冲突而过早离开学校/大学的女童举办特别方案;

改善教育质量,为所有教师提供系统的对于性别敏感的培训,并修订教课计划和课本,消除关于性别的陈规则定型观念;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出现对教育机构的攻击和威胁,这种攻击和威胁削弱了妇女和女童的基本权利,特别是受教育权,确保这种暴力行为的实施者受到立即的调查、起诉和惩罚;以及

考虑设立一个快速反应系统,一旦哪里发生对教育机构的攻击事件,则立即能够修复和重建教育机构,并更换教育材料,以便妇女和女童能够尽快地重新回到学校/大学里。

就业

29.委员会对妇女在正式就业部门就业率低,职业存在着分隔现象,妇女集中在低收入低技能行业,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缺乏保障同工同酬原则的法律规定等,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注妇女在非正式部门(农业、家庭和以家庭为基础的工作)的处境,尤其是她们没有被视为劳动者在现有劳动法中得到承认,因而无法得到相应保护,无法获得社会保障和福利等情况。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正式劳动市场采取有效措施,包括临时的特别措施,提高女性的参与程度,消除横向和纵向的职业分隔;缩小并消除男女的工资差距;确保同工同酬原则得到实施,保障在工作方面机会平等;

制定一项工作计划,按照公约规定保护在非正式部门工作的妇女,例如在农业和家庭佣工等领域;

优先通过关于在家里工作的人的国家政策,确保政策得到恰当实施,以保障妇女能充分获得社会保障福利,并采取措施确保相应的政策能在缔约国的各省得到实施;以及

批准劳工组织关于家庭工作的第177号公约(1996年)和关于家庭工人体面工作的第189号公约(2011年),并因此修订有关的国内法律。

卫生

31.委员会对于缔约国境内产妇死亡率较高,妇女不易获得计划生育服务包括避孕用品,存在限制性的流产法律以及大量妇女采用不安全的流产方法,缺乏适当的流产后服务,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医疗系统大量私有化,而对医疗部门预算拨款不够,特别是在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方面,尤其是在农村偏远地区。

32.按照关于妇女和卫生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尽快通过拟议中的生殖健康保健法案;

改善妇女获得医疗保健设施和专业人员的医疗援助服务的条件,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确保对各省的医疗部门拨出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

加强努力,减少产妇死亡率,并确保该国各地妇女能够获得容易支付得起的避孕方法;

审查关于流产的法律,以便扩大流产可依据的理由,例如强奸案和乱伦案引起的流产,取消须经丈夫同意这一规定,并制定关于流产后医护服务的准则,确保妇女能够获得这种服务;以及

确保医疗部门私有化和将主要卫生权力下放至各省不会进一步减少妇女能得到的已经有限的医疗服务。

农村妇女

3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农村普遍存在的习惯和传统习俗限制了妇女参与发展方案的程度,使她们无法继承或获得土地和其他财产。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农村女性耕作者得不到承认,因为在缔约国,耕作者(kisan)是拥有土地的人。委员会还对农村妇女在获取卫生和社会服务方面以及在参与社区决策方面的困难感到关切。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审查并修订有关法律和政策,承认妇女也是耕作者,从而使她们能够拥有土地和财产;

废除妨碍农村妇女作为决策人和受益人参与发展项目并充分享受其权利的传统习俗和习惯;

进一步作出努力,解决农村妇女的需要,使她们能够更好地获得健康、教育、清洁水和卫生服务、肥沃土地并能有更好的参与创收项目的机会。

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的妇女和女童

3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答复里提到非国家行为者对自然灾害和恐怖主义活动造成的国内流离失所者提供的援助,还注意到缔约国在过去30年里接纳了世界上最大的难民人口之一。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关于难民问题、以性别敏感方式处理国内流离失所者以及难民(和无身份证件的)妇女和女童的特定需要和危险的国家法律框架。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只是部分实施了2010年巴基斯坦境内阿富汗难民管理和迁返战略,这尤其对身为户主的阿富汗女难民产生了不利影响。

3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确保按照《关于国内流离失所问题的指导原则》,向国内流离失所的妇女和女童提供充分的保护和援助;

全面地实施巴基斯坦境内阿富汗难民管理和迁返战略,为脆弱处境中的难民例如女性户主制订可持续的解决办法;

采取措施保护受害者,预防并惩治难民营地和国内流离失所者定居点里的基于性别的暴力;

确保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的妇女和女童能有充分的机会获得健康服务、教育、食品、住所、迁移自由以及获得司法和可持久解决办法的机会;

加入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以及1961年《关于减少无国籍状态的公约》,以期制订国家法律框架,加强对难民、寻求庇护者和无国籍人的保护。

婚姻和家庭关系

3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存在着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的多种法律制度,这对妇女造成具有歧视影响。委员会对关于婚姻和离婚的印度教和基督教法律的现况表示关切,还感到关切的是,按照穆斯林法律,妇女在继承、解除婚姻及其后果、子女监护等方面不具有平等的权利。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童婚和强迫婚姻依然存在,女孩最低结婚年龄为16岁。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属于少数宗教群体的妇女和女童因强迫信教和强迫婚姻而遭受绑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某些情况下还容许一夫多妻,财产关系通常受单独财产制度约束,这往往对妇女形成歧视。

38. 委员会回顾《公约》第十六条并吁请缔约国:

通过印度教婚姻法案、基督教婚姻(修订)法案和基督教离婚修订法案;

修订《解除穆斯林婚姻法》(1939年),以废除对妇女的歧视性规定;修订相关的法律,将女孩的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婚姻和家庭案件能得到有效的处理并能由民事法院审理;

开展研究以了解女孩因被迫信教和强迫婚姻等原因而受绑架的现象达到了何种程度并制订全面的战略处理这种现象,确保案件得到有效调查,行为责任者受到起诉和惩罚以及向受害者提供补救和支持服务;

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禁止一夫多妻;

按照《公约》第十六条第1款(h)项和委员会第21号一般性建议(1994年),制订法律规定确保妇女在婚姻解除后对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享有平等权利。

任择议定书和对《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订

39.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快地接受对涉及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1款的修订。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0.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履行《公约》的规定时充分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千年发展目标

41. 委员会要求按照《公约》规定,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努力都应将两性平等的观念纳入其中。

宣传和实施

42. 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和持续地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所有规定,敦促缔约国在现在和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优先实施本结论性意见。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以缔约国正式语文,向该国(全国、地区、地方)各级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机构转发本结论性意见,以确保得到充分执行。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所有利益相关方协作,例如与雇主协会、工会、人权和妇女组织、大学和研究机构、媒体等协作。委员会还建议以适当方式在地方社区一级宣传本结论性意见,以使结论性意见得到执行。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向所有利益相关方传播《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其任择议定书以及判例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技术援助

4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国际援助,包括技术援助,以制订全面的方案,实施上述建议及整个公约。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继续与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和方案开展合作。

批准其他条约

44.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加强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它尚未加入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

45.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关于为落实上文第22和第28段中所载建议所采取措施的书面资料。

编写下次报告

46. 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7年3月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

47. 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包括关于共同核心文件和具体条约报告的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