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到2000年5月 巴拉圭政府执行联合国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CEDAW,1979年)的情况

本报告有关巴拉圭政府执行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情况。在这份分析中包含了从 1996 年至 2000 年 5 月巴拉圭在执行《公约》方面的主要进展。

截至2000年5月巴拉圭政府执行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情况

第一部分

第1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 “对妇女的歧视”一词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 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1.1992年《国家宪法》第46条明确规定:所有巴拉圭人在尊严和权力上一律平等。不容歧视, 国家应消除障碍和防止维持或有利于歧视存在的因素。建立在不平等基础上的保护措施不被视作歧视因素而是平等性的因素。

2.巴拉圭无论是在司法规定还是在行政法规中都没有对妇女在享有或行使人权和基本自由上的歧视, 而且表明了其在消除歧视上的明确立场。

3.巴拉圭于1999年12月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目前,正在等待获得参议院的批准。1

第2条

缔约各国谴责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协议立即用一切适当办法,推行政策, 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为此目的, 承担:

a) 男女平等的原则如尚未列入本国宪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者,应将其列入,并以法律或其他适当方法,保证实现这项原则。

4.《巴拉圭国家宪法》承认男女权利无限平等:“男女享有一切平等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权利。国家应促进创造条件,创立合适的机制,切实做到真正的平等,消除一切妨碍行使平等权利或为其行使制造困难的障碍,为妇女参与国家生活的一切范畴提供便利条件。”(第48条)

5.《宪法》第47条规定保障诉诸法律的平等权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获得非选举公共职务上的平等;在参与分享自然资源、物质财富以及文化财富方面的平等权利。

6.1997年,在《国家宪法》和巴拉圭批准的国际文书的框架内,巴拉圭总统提出了1997-2001年国家妇女机会平等计划。该计划确定了在改变两性关系方面最为重要和必要的领域。它们揭示了构成妇女所面临的主要问题的不同因素及机制。计划还确认了男女在获得资源及选择自由权利上的差异。计划的九个范畴不仅各自明确了它们应达到的目标,并且明确了为实现这些目标而需采取的具体措施和应对实施工作负责的机构及当局。

b) 采取适当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适当采取制裁,禁止对妇女的一切歧视。

7.关于成立总统办公室妇女事务司的第34/92号法令明确规定,作为立法的目的,建议调整国家法律,使其能够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6年第1215号法批准)相适应。

8.1995年6月21日,第605/95号法批准了《美洲防止、惩罚和根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公约》。1995年底,继人口与发展会议(开罗)和世界妇女大会(北京)之后,巴拉圭开始履行开罗和北京会议所规定的责任。

9.2000年3月参议院以半数通过反家庭暴力法律草案。草案的基础是由“巴拉圭妇女协调股”所制定的,并在全体女国会议员的支持下,于1998年12月10日提交至国会。2众议院已经开始审议该草案。该法确立了针对所有人的保护规定,以防其受到某些家庭成员的伤害、身体、心理或性的虐待。家庭源于亲缘关系、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即便已经停止共同生活在一起,同样也包括所谓的非共同生活的伴侣及其共同的或非共同的子女,所构成的家庭。确定了和平法院的权限,以便女性受害者可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揭发事实以获得其自身及家庭安全的保护措施。同时,还明文规定这些诉讼均是免费的。该法还先行规定了共和国总统办公室妇女事务司作为“部门间预防和制裁对妇女暴力委员会”的协调机构的权限,负责监督和评估该法的实施情况。这些活动均在预防和制裁对妇女暴力的国家计划的框架内实行。该计划在1994年诞生即生效并在一个部门间的委员会内执行。该委员会由以下部门组成:行政部、公安部、亚松森市政府及巴拉圭妇女协调股(非政府组织)。

10.专门将家庭暴力界定为犯罪列入该法可以被视作一个进步:“凡在家庭范围内经常对与其共同生活的人实施身体暴力者将被处以罚款(第229条)”。然而妇女组织却提出以下批评:a) 只将身体暴力纳入被罚范围, 而排除在《美洲防止、惩罚和根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公约》中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暴力;b) 将意味着“习惯性”构成了一个必要条件,对于受害者而言,危胁到适时干预的时机;c) 仅对受害者进行报复的施暴者被予以罚款且给其自由。

11.在有关司法援助的服务方面, 目前拥有“妇女支助中心”的法律指导服务。这个中心隶属于位于亚松森的妇女事务司,它进行法律指导并把案件分至各级法院.。国家总检察院的国家警察家庭事务处, 通过犯罪控告办公室 (只要是有关犯罪的控告), 处理很多妇女的控告,但却没有一个针对妇女的专门部门。 检察院的妇女处同样受理了很多妇女暴力事件的诉讼请求, 但是, 目前在机构重组的过程中, 在战略体制计划框架内,妇女处改组为协调办公室,不再强调性别问题。绝大部分的孩子和妇女前去“犯罪受害者援助局”寻求帮助, 基于对犯罪和权力受害者的基本司法原则, 1998年设立该机构。在非政府组织方面有Kuña Aty基金及“11月25日妇女集体”提供的法律服务.

12.为了支持打击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已进行了不同的活动。 比如说,有关的广播宣传节目曾在13个电台播出,其中三个在首都的电台可以覆盖全国, 还有10个内陆省份电台, 旨在传播关注女性暴力受害者的组织名称及呼吁男人参与尊重女性权力的宣传活动。节目内容分别以瓜拉尼语和西班牙语播出,其结果为在1998年上半年, 妇女事务司的关注度成倍增加。

13.1998年11月为纪念“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国际日”,妇女事务司,联合国人口基金,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妇女权力委员会, 巴拉圭妇女协调股以及亚松森市政府妇女部开展了以“点燃希望”为主题的多种多样的、旨在增强国民意识的活动。

14.妇女事务司还针对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它的预防、司法制裁机制及妇女权利问题编写了一系列宣传教育材料,包括三联宣传单和招贴画等,另外还发行了有关的国际和国内文书。在全国范围的宣传普及运动中分发上述材料。

15.“部门间委员会”的另一个重要成果是交换在全国各级法院收集到的有关暴力控诉数据。 首先是从首都的一些机构开始的, 如:急救中心、公安部门、 总检查院、 妇女事务司。随后,又增加了其他一些省份。

16.1999年8月,医疗急救中心的“关注家庭暴力受害者中心”成立(CAVIF),这是卫生部对妇女事务司关注问题的一个答复。 妇女事务司长期以来一直指出必须在急救医院内为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照料服务。

17.在Piloto地区预防和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计划框架下, 依据妇女事务司与美洲发展银行的协议, 1999年在Loma Pytá医院内建立了“关注家庭暴力受害者中心”。 自启动之日, 该中心开展了各种各样的活动, 如制定标语和口号,为受害者提供司法、医疗和社会的援助,技能培训,加强社区网络, 以及具备一个新的关联司法服务的可能性。 这已成为该中心成立以来最重要的成绩之一。

18.尽管已取得上述成绩,但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处境仍然恶劣,找不到解决的办法,并且往往再次成为受害者。另一方面,仍然存在着建立自助网络的困难,尽管一些法院表示有女性暴力受害者在接受小组疗法的治疗,但未传播治疗的方式, 使这项工作的经验受到活动范围的限制。

19.根据1997年第1160号法,巴拉圭通过了新《刑法》。《刑法》第133条规定: “凡出于性的目的, 滥用其职务所给与的权力或影响,骚扰他人者将被剥夺自由最多两年”。以此具备了司法手段作为与妇女们在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一种暴力形式作斗争的机制。1997年《刑法》和1998年《刑事讼诉法》现正在实施中。在新的刑法中,尽管仍有对女性歧视的规定,但可讲,家庭暴力被界定为一种犯罪专门纳入《刑法》是一个进步(第229条)。强奸被定义为性侵害,它和性侵犯都被定义为对人身自主性的侵犯,但因为是性犯罪,提出依受害者与侵犯者之间的关系适当减刑。性骚扰也被认为是犯罪,处罚不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的行为。贩卖人口也被界定为犯罪,受到法律制裁。

c)为妇女与男子权力确立法律保护,通过各国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机构,保证切实保护妇女不受任何歧视;

d)不采取任何歧视妇女的行为或作法,并保证公共当局和公共机构的行动都不违背这项义务。

20.在有关“自由权利”的章节中包含的条款,特别是那些有关诉讼权利的条款,包含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即第1160/97号法和第1286/98号法的全部修订程序。同时它们启动了一套全新的法庭运作方式,这使巴拉圭人不分男女均能以更加平等、迅捷、廉价的方式进行折讼。

21.加入了“应受惩罚的、侵犯性自主权的行为”的概念,与旧法中称之为“有损体面的罪行”相对应,加入了性侵害罪(第128条)、贩卖人口罪(第129条)、对无自卫能力的人的性侵犯罪(第130条)、对受监禁的人的性侵犯罪(第31条)、暴露癖行为(第132条)、性骚扰罪(第133条)。在“对未成年人的应受惩罚的行为”一条下分为虐待未成年人罪(第134条),儿童性侵犯罪(第135条),对被监护人进行性侵犯罪(第136条),骗奸罪(第137条),与未成年人发生同性性行为罪(第138条)、引诱卖淫罪(第139条)、流氓行为(第140条)。同样被视作犯罪行为的是婚姻状况、触犯收养法、赎卖未成年人、重婚、未履行法定的抚养责任,违反赡养老人和照顾残人的义务,侵犯父权、家庭暴力或乱伦。

22.妇女事务司通过妇女关注中心(CENAM)特别关注司法、心理及家庭暴力领域。这些案件被分至上文提到的机构或一些关注这方面问题的专门性的非政府组织。

e)应采取一些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企业对妇女的歧视;

f)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废除构成对妇女们歧视的现行法律、规章、习俗和惯例;

g)同意废止本国刑法内构成对妇女歧视的一切规定。

23.在1995年颁布的劳工法中将性骚扰界定为犯罪(第81条的W项)。“性骚扰行为”包括公司、办公室、车间代表或任何一更高级别人员对男女工作人员以性为目的的威胁、施压、骚扰、讹诈或抚摸,为男女雇主单方面终止合同提供理由。同时,也可以由男女工作人员单方面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当“在工作期间的允许或容耐,其雇主或雇主的代表、家人或下属能对工作人员、其配偶、父亲、子女或兄弟姐妹实施暴力行为、性骚扰、威胁、伤害或虐待”(第48条第D项)。劳工法同样规定男女员工人数超过50名的单位,有义务设立幼儿园。然而在家庭劳动中仍然存在着歧视性规定:允许工作时间长达12小时及报酬可以为法律规定最低工资的40%。

24.妇女事务司成立“促进妇女在法律面前平等”委员会,它的目的是实现国家妇女机会平等计划中在立法方面的目标。为此,针对性别平等问题宪法条款的编定和完善妇女事务司的法律框架问题,编写全面评估分析报告和制订特别工作方针。

25.妇女事务司已经与司法机构建立了更加顺畅的联系关系,目的是组建新《刑法》先行规定的证据顾问处。试图通过一个共同合作协议协调开展工作。

26.妇女事务司的司法问题部门经常参加工作会议及与议会委员会及其顾问进行讨论。利用研究报告、分析报告和/或编写的报告及提案作为主要战略;同时参加在机构内外的跨部门论坛或讨论会。同时特别关注于以下方面的研究:土地改革、教育总法、公务员规章、刑事诉讼法、卫生保健法、性健康和生殖健康计划儿童和青少年法、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法。同时该部门构成收养中心领导委员会组成成员。收养中心由司法机构及非政府组织组成。

27.关于选举改革,妇女事务厅与“女政治家常设论坛”及“选举问题的国际组织”提出了相关建议,并将提案递交至为此目的而设立的议会委员会。

28.妇女事务司和第一夫人办公室与国家参议院的男女参议员举行工作会议,目的是要求加快儿童及青少年法、反对妇女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通过程序。

第3条

缔约各国应承担在所有领域,特别是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和进步,其目的是为确保她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29.在采取措施保护妇女人权的问题上,巴拉圭签署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世界人权宣言》、《禁止酷刑公约》、《美洲给与妇女政治权利公约》以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30.正如上文, 第47条确定了宪法对男女机会平等的保证。

31.宪法第60条规定,国家应推动在家庭领域实施消除家庭暴力和其他破坏性因素的政策。

32.第605/95号法批准的构成制定1994年“预防和处罚对妇女暴力的国家计划”的概念框架。为了实现建议的目标,妇女事务司召集并成立了一个部门间委员会,其成员包括司法和劳动部、内政部、教育和文化部、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部、国家总检察院、国家警察、亚松森市长办公室及巴拉圭妇女协调股。该委员会由妇女事务司协调,目的是围绕防止、制裁和消除暴力行为将政府和非政府组成衔接为一个整体保障尊重妇女权益。各方保证用以下行动加强“预防和处罚对妇女暴力的国家计划”的实行: 指导女性暴力受害者;培训警察、卫生保健、教育和检察机关的公务员;数据的统一登记;研究;立法和“宣传活动。”

33.1997-2001年国家妇女机会平等计划包含了9个活动范围,旨在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国家机构、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的部门政策之中。

34.作为国家妇女平等机会计划的组成部分,同时执行根据《妇女参加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经济和社会发展区域行动计划》、《美洲妇女委员会行动计划》及《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行动纲领》达成的各项协议。.

35.妇女事务司是三方委员会的一部分。该委员会的成员还包括巴拉圭妇女协调股及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北京行动纲要》及巴拉圭在《北京宣言》中宣布承担的责任。

第4条

1.缔约各国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不得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歧视,亦不得因此导致维持不平等或分别的标准;这些措施应在男女机会和待遇平等的目的达到之后,停止采用。

2.缔约各国为保护母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包括本公约所列各项措施,不得视为歧视。

36.自巴政府宪法建议以来,不断发展了一些措施,这可视作肯定性公共行为的酝酿阶段。其中包括:

37.继国家宪法颁布后,巴拉圭政府采取的第一个积极行动的措施为建立妇女事务司(第34/92号法)。这是应巴拉圭妇女协调股及多部门妇女协调股的女性组成人员的要求而设立的机构,目的是从国家的角度保证在公共政策中有效地加入性别平等观点。

38.自1994年起,实施了多项有关妇女权利和采取措施获得和加强平等的国家计划:这其中有《预防和制裁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国家计划》、《生殖健康及计划生育国家计划》、《1997-2001年国家妇女机会平等计划》。

39.在地方一级内, 亚松森市政府通过了一项旨在消除居民委员会宪程中针对妇女的歧视性规定。依此规定居民委员会的组成应保持性别平衡,任何一个性别成员的比例都不得低于30%。

40.目前,议会下院的一名代表正在与选举体系的国际基金组织(IFES)一同起草一项提案,它将作为基准文件,提交巴拉圭各政治机构审议和分析。

41.女政治家网和妇女事务司正一同推进修行选举法,建议同一性别的候选人比例不得超过60%及男女候选人在名单中交替排列。

42.选举法中有一项积极性歧视条款。根据第834/96号法,对第32条r)款进行了一些修订,旨在促进女性参加选举职务,而且这一比例不应低于20%;同时,大幅度提高任命妇女担任公共决策职务的比例。为了确保妇女能进入候选人集团和进入党内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单的每五位候选人中将必须有1人是女性。该规定应用于所有活动中,但是必须保证每5个选举职务1位女候选人的比例。各个政党、运动或联盟自由确定其支持的候选人的前后顺序。

第5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些适当措施:

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基于性别而分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定性任务的偏见,习俗和一切其他做法。

43.国家宪法第27款指出,应规范广告以最好地保护儿童、青少年、文盲、消费者和女性的权益。同时,第25款规定各人自由言论的权利、创造的权力和男女身份认同形成的权力。第55条规定促进保护母性和父性为达到此目的建立必需的机构.

44.共和国总统办公室妇女事务司和其他地区行政机构、市政当局及非政府组织协力开展公共宣传运动及和新闻媒体保持稳定的联系。设计制订了信息、教育交流战略,促进展现一个能够体现妇女和青年女性多重作用的平衡的女性形象。

45.同时,非政府组织和妇女事务司以共同或单独工作的形式进行了一些运动,提高群众关于对妇女暴力这一问题的觉悟,重点是家庭暴力、侵害男童和女童人权、与“无性别歧视教育国际日”相关的活动,立法成就。新闻界为这些运动的传播提供了方便。记者们(男/女)也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在自己的节目中为讨论这些问题提供了空间。

46.由妇女事务司、巴拉圭妇女协调股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三方委员会进行了一项名为“妇女和媒体”的调查(1998年)。该调查分析了妇女在媒体中的形象以及新闻界女记者的情况。这项研究的另一项目的是明确需要关注的范围和检查现行的传播的政策以便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其中。针对最值得关注的媒体问题,研究结果提供了相关性数据

47.非政府组织和国家培训了大众教育员在掌握和使用新闻媒体,为便于接触到媒体或从事媒体工作的内地妇女开办培训班,宣讲妇女参加选举的重要性。同时,通过讨论会,电视辩论会或院外活动,提高女记者对涉及性别平等问题的新闻的重要性的意识。特别是曝光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犯等社会问题.

48.已和新闻媒体共同开展了卓有成效的院外活动,实现具体事件的新闻报道及在电台和电视台播放有关妇女及儿童人权、性教育、家庭暴力、女性领导的重要性、环境等问题的小节目和张贴相关宣传广告。

49.大学的新闻系雇用妇女组织人员,开办有关新闻中的性别平等观点及新闻媒体中的女性形象分析的课外研究班。

50.在出版物方面,已出版了书籍、招贴画、手册、三联宣传册、传单、短剧、小品、电台小节目等,使人们了解妇女加入权力机构,女权政治纲领、妇女参与市政生活、反家庭暴力草案、虐待儿童、平等教育及其他许多方面的情况。

51.妇女最为关注的问题、暴力、公民权利、性权利问题开始在广播、电视节目和平面媒体中占有一席之地,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某些进展,有时,也会出现有关经济和政治问题的报道,它们一直是乌拉圭妇女很少涉足的领域。然则,尚未有监督和/或惩处机构,负责监控媒体正确使用有关性别问题的信息以及对性别问题避而不报的现象。新闻界对“老人”和“女童”问题不感兴趣。

保证家庭教育应包括正确了解母性的社会功能和确认教养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责任,但了解到在任何情况下应首先考虑子女的利益。

52.《国家宪法》第55条规定:“父性及母性的责任受国家保护,为此目的国家将促进成立必需的机构。”在这个方面并未取得大的进步。只因一些国家机构的努力建立了一些幼儿园,如亚松森市政府和妇女事务厅和一些国家机构合作开办幼儿园,招收这些机构官员的子女。同样,其他市政府也为有设立幼儿园的倡议,为贫困妇女和单身母亲提供服务。这些分散的努力仍不足以视作一项旨在帮助妇女们协调工作和家庭生活的促进政策的组成部分。

53.妇女事务厅及教育文化部的一项协议中制定了《对妇女教育的机会和结果平等的国家计划》。该计划开展了一些培训活动,旨在让人们认识家庭对子女教育和发展的责任。

第6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和强迫妇女卖淫对她们进行剥削的行为。

54.《国家宪法》第54条规定家庭、社会和国家有责任共同保证男童和女童全面协调发展及充分行使他们的权利,保证他们免遭遗弃、缺乏营养和防止他们受到暴力侵害、侵犯、被赎卖和遭受剥削。

55.1997年的《刑法》第1160号法规定:凡通过武力、恶意威胁或欺骗,将他人带至巴拉圭境外或带至巴拉圭境内,利用其无自卫能力使其卖淫均将视为犯罪而受到惩罚。同样惩罚以商业形式或作为团伙成员犯以上罪行者。

56.第139条将诱使卖淫界定为犯罪,即,诱使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从事卖淫;利用18至20岁青年的无人依靠的处境、信赖、无知或利用负责其教育的机会诱使其卖淫,剥削卖淫者被界定为介绍卖淫罪。

第二部分

第7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措施,消除在本国政治和公共事物中对妇女的歧视,特别应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

在一切选举和公民投票中有选举权,并在一切民选机构有被选举权;

参加政府政策的制定及其执行,并担任各级政府公职,执行一切公务;

参加有关本国公众和政治事物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

57.1992年《国家宪法》有关平等的章节的第46和47条中制定了关于“人的平等及平等的保障”的规定,即,所有巴拉圭人在尊严和权力上一律平等,不容歧视,国家有责任消除障碍及维持或有助于歧视的因素;同时保障诉诸法律的平等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获得无必备条件(适合即可)、非选举公共职务上的平等以及参与分享自然资源、物质财富和文化财富的平等权利。

58.《宪法》在第48条中明确规定:”男女平等享有一切平等的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国家应促进创造条件,创立合适的机制,切实做到真正的平等,消除一切妨碍行使平等权利或为其行使制造困难的障碍,为妇女参与国家生活的一切范畴提供便利条件。”

59.有关政治参与,在涉及“权力及政治权力”的章节中规定(第117条):“所有公民,不分男女,有权直接或通过其代表,按照该宪法及法律规定的形式参加公共事务。推动妇女担任公共职务。”

60.为使这些规定生效,1996年“巴拉圭女政治家网”(在巴拉圭总统办公室妇女事务司的推动和资助下于1993年组建)在筹划有关政党中女性的过程期间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该组织中活跃着一些巴拉圭最重要的政党的女性代表。在妇女事务司的帮助下,它向国会提交了一项有关修改选举法的建议。该建议规定妇女参政比例不低于40%。1997年在妇女事务司的帮助下,女政治家网再次向众议院提交了不低于40%的比例建议,但未获得成功。尽管获得相当数量的赞成票,但仍不足以使其通过。

61.然而,实际上,在国家社会和政治生活的所有领域之中,只有少数女性参与其中,而且,这一情况仍继续占据主导。在本界政府任期内,政府的两个选举职务均由男性占据。内阁由11人组成,8月至1999年3月期间有两名妇女担任卫生部和教育部部长。在这之前,1989年至1993年只有一名妇女担任过部长职务。最近,共和国总统办公室妇女事务司司长是惟一一位女性部级长官。直到1997年在各部委的第三等级职务(司,处)中只有31%的妇女.

62.目前,在各级法院只有27%的司法工作人员是妇女,这其中包括一些与司法管理相关的部门的数据,如选举法庭、公共部委和公共辩护部门。虽然由于大量新的任命和司法行政管理机构重组,致使这些数据不具备完全的可比性。1997年有30%的妇女,而1995年只有13%的妇女在各级法院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的司法机关,如最高法院、法官委员会、最高选举法庭仍鲜有女性涉足。她们大多担任和平法庭的法官,检察官及公共辩护律师.

63.市、地区政府在1995至1999年期间更换了市政官员(1996年)及省级官员(1998年)同1991年的选举结果相比,在市政府中任职的妇女比例提高了5个百分点,达到了14%,而在1991年,这一比例是10%。由于女市长比例由原来的6%,下降到目前的3%,因此,这一增长要归功于市委员会中出现了更多的女委员(15%),而以前她们的比例仅为10%。

64.在省政府方面,至今没有一名妇女当选为省长,尽管在博克龙省曾经有一名妇女短时间代替一名当选省长执行公务。1993年至1998年期间,省级委员会中只有5%的女性委员,而1998年至2003年期间有9%的妇女委员。

65.1995年至1999年期间在政党领导委员会中妇女的比例增加,这里主要指的是国内五个活动稳定的政党:国家共和党、真正自由激进党、全国工人联合会、基督教民主党和二月革命党。这些党派中执行领导小组。1995年只有13%的女性,1999年为19%。这表明妇女在党派决策层中的比例,有不断增加的趋势。.1988年至1997年间女性所占的比例翻了一番(8%到16%)。在这五个政党中有三个通过了政党内部选举名单中的妇女最低比例规定。它们是:国家共和党、全国工人联合会、二月革命党。由于通过了最低比例规定,这些党中的女性比例有所增加。在其他两个未通过妇女最低比例规定的政党,在本报告涉及的阶段中,基督教民主党中的女性比例也有所提高。尽管考虑到在这段时期的变化,可以发现它是摇摆于增加和减少之间的增长。真正自由激进党是五个政党中惟一一个在1995至1999年期间出现女性比例减少的政党并且出现了和基督教民主党一样的女性党员比例波动。

66.有关选举制度措施,这段时期内,《选举法》中通过了有关女性最低参与比例为20%的规定。最低比例获得通过要归功于女性组织的呼吁(在这方面“女性政治家网”作了倡导)及共和国总统办公室妇女事务司的支持与帮助。选举法包括的其他的措施有禁止政治及选举宣传中的性别歧视、按照性别分别编立名册,这样就有条件分席投票以及对男女选票进行差别分析,但是这项规定迄今为止尚未被落实。

67.选举法规定的比例要求,无论是竞选政党集团的领导还是推举国家大选或市政选举候选人,所有政党,在其提交的党派内部竞选名单中,妇女所占比例不得低于20%;并且规定,这20%比例的女性应均匀分布在名单中,以保证每5个人选中,即有一名女性。但是,通过的比例规定和组成方式与最初有关任何一性别所占比例不得超过60%的要求相距甚远。特别是,对于那里已有内部比例规定的政党没有什么推动作用。该项提案于1994年第一次提出,但直到1996年才刚刚获得通过。

68.目前,面对刚刚开始的对《选举法》进行修订,一些妇女组织的成员就添加旨促进妇女进入决策层的措施展开了辩论。在相关方面,除了要求改善有关比例的条款中的组成和百分比,还提出了一些旨在刺激党派的机制,如国家应向有女性当选的党派提供更大比例的资助,各党派有义务在妇女的能力培训及晋升上投资等.然而,仍未展开立法辩论,也没有国家议员做出支持这些建议公开的承诺.

69.国民登记处有符合条件的男女选民的名单,其1996的统计显示,男女的参加比例分别是43%和51%,名单中另外的6%无法确定其性别。1998年的选举投票中女性的参加比例有所提高,选举登记处统计的投票率48%(或45%)。尽管有所进步,但是,符合参选条件且参加投票女性占少数。这说明,相对于男性,女性行使其公民权的人仍为少数,特别是考虑到18岁以上(含18岁)的女性人口多于男性。

70.女性在工会、农民、学生、专业人员、企业家、市民及合作社组织的登记职务(主要为主席或领导委员会)中所占比例为10%。女性在学生会或专业人员协会的领导委员会中的比例较高,而企业家组织中女性为少数。

71.为了解决只有少数妇女参加社会组织的问题,巴拉圭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如一项旨在让达到选举年龄的女性在国民登记处注册的运动。在1996年的选举中,据该机构统计,女性参加投票的比例明显低于男性。由妇女事务司和最高选举法庭开展的这次运动改善了女性参加投票的状况。

72.共和国总统办公室妇女事务司致力于收集大量有关国家决策层、政治和社会领域中的女性情况的定量数据,以及进行有关巴拉圭女性领导经验特点的一项研究。有两本书中介绍了这些女性领导研究的成果。

73.在这方面,国家通过妇女事务司,以及一些不同的非政府组织制定了一些草案和培训计划。妇女事务司实施了一些特别用于培训或为妇女进入决策层并担任相关职务提供必要工具的计划。其中有一项名为“妇女、领导和参与”的计划得到了美洲国家组织的支持。它包含了针对年轻女性的短期培训班,编写和出版关于领导地位的手册,以及举办和这些手册有关的讲座。作为妇女事务司的工作成果,在这方面,有了许多手册可被用于丰富培训内容。这些培训是有关妇女的政治权利、自尊,领导政治派别,女性对社区组织的领导及培养女政治领导人。另一个由妇女事务司筹划的计划名为“女性积极公民身份的培训”。该培训特别用于促进有关女性参与的机制和战略,以便让她们进入不同的决策层。但另外应该强调的是,妇女事务司在其他有关不同方面的、大量的工作中,加入了涉及促进妇女参与的重要意义的培训和提高认识讲座。同时,在一项和最高选举法庭的协议的框架中,在民主准则与民主价值的范围内,开展妇女公民权利培训活动,鼓励妇女作为选民登记和行使选举权.

74.自1999年,共和国总统办公室妇女事务司的女司长参加了部长委员会及政府经济小组的全部会议。

75.有关妇女参加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在各个部委中都有和性别有关的部门。在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部,妇女发展处成立于1991年,隶属于社会福利司。它众多的目的之一为让妇女更好地获得社会服务。组成预防和制裁对妇女暴力行为国家计划机构间委员会。在农牧业部(MAG)有部门间性别关系的办公室以及妇女促进处。该办公室1997年由妇女事务司组建。它的目标之一即在部门公共政策、农牧业部的项目、计划、方案中纳入性别平等观点。它所开展的活动包括:对农牧业部诸项目的评估和评定,对农畜牧业部的官员们进行有关性别问题的讲座,和非政府组织及政府组织开会讨论国家妇女机会平等计划,并且还参加执行妇女事务司及卫生部共同实施的有关性别问题的项目。

76.农牧业部的妇女促进处年代要更久一些。它成立于1993年,它的目标更明确,定位于通过技术、教育和卫生援助改善农村家庭的方案。

77.司法和劳动部中有女工社会促进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属的副部级单位。它的总体目的是制定政策以实现妇女就业机会和就业待遇平等,促进社会进步,对加强女工的技术和职业培训。由此它的目标为促进妇女进步以及以性别平等观点为核心制定公共政策。

78.妇女事务司主要活动之一是进行部门间的协调工作,确保妇女机会平等国家计划的实施。已和公共及私人部门的机构签署了众多的协议,重点放在负责实施计划中心问题的部门中。这项任务所构成的困难将被慢慢克服,这是因为现存文化的阻力。

79.在省一级,在所有中央直辖区内建立了妇女办事处。这些办事处拥有指定的预算。一般来说,它们在直辖区的组织系统结构中的地位较高。这是因为它们属于省部级单位,在一些情况下,隶属于省长办公室,或隶属于中央部委。共和国总统办公室妇女事务司帮助协调它们的管理并提供技术支持。

80.1998年4月6日开施实施国际妇女理事会的促进妇女进步倡议和发展中心项目。这个项目是由妇女事务司倡导的并且向欧盟委员会介绍了该项目在机会平等的国家计划框架内的概况。

81.国际妇女理事会一个总的目标即通过妇女积极参加国家发展而改善其生活条件;特别的目标是通过有效地加入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进程,减少障碍并采用有效的措施实现妇女机会平等。特别以农村地区为重点。该项目规定建立14个中心,促进1997年-2001年妇女机会平等国家计划的实施,它的支柱机构为直辖区区政府,市政府以及妇女非政府组织。该项目的期限为5年,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8个月,将建立最初的7个国际妇女理事会,到目前为止已有5个在运作。第二阶段包括设立其他的中心和计划以及建立一个社会投资基金。

82.在市一级,亚松森市政府政策及性别问题办公室、圣罗伦索市政府妇女办公室、费尔南多德拉莫拉妇女办公室都已经开始运作。亚松森市政府拥有更多的资源并且是国家最重要的市政府。从1991年强调了市政府社会政策;其中试图实现平等的政策。在这些政策的框架内实施了一些计划如在1992建立了一个妇女办事处。这个机构的目标是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提高人们对性别问题的觉悟。这个机构叫做“妇女部”。在结构上从属于社会事务司。该司同时下属于社会领域总局。在它成立期间从属于一个分司,人力财力匮乏,没有达到该机构的目标。活动都集中在该部门具体的方案和计划中,但是没能够在大局,其他领域的方案,以及亚松森市政府各司中加入性别的层面。1999年妇女部改变级别和命名。依照第302/99号决议,建立了市政府政策及性别办事处,它直接从属于市政府。该决议的一个前提指出“……市政府决心将性别贯穿市政政策……”该办事处负责监督在市政府政策的框架包括性别的层面。

第8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条件下,有机会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政府参加各国际组织的工作。

83.妇女事务司和国际机构以及国外同级机构保持着经常而活跃的联系,在很多组织中处于主导地位。这其中包括;

84.美洲妇女委员会,美洲国家组织的一个机构。巴拉圭委任一女部长作为政府派驻该组织正式代表。她是美洲妇女委员会领导委员会成员,因此,参加所有例行会议和特别会议。

85.1997年巴拉圭在亚松森组织了第三次伊比利亚美洲女部长及妇女政策负责人会议。

86.1999年,巴拉圭担任南方共同市场轮值主席,值此,妇女办事处组织了第二次南方共同市场妇女专门会议(REM),南方共同市场所有成员国的妇女政策负责人都参加了该会议,它是南方共同市场妇女论坛的顾问机构。

87.妇女事务司代表巴拉圭出席哥斯达黎加举办的“第4次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政府妇女组织和国家机制会议”,巴拉圭被选为“南美洲”次级网络协调国并将成为2001年第5次会议举办国。

88.通过妇女事务司巴拉圭担任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经济委员会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妇女区域会议领导委员会副主席。

第9条

缔约各国应给予妇女与男子有取得、改变或保留国籍的同等权利。它们应特别保证,与外国人结婚或于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改变国籍均不当然改变妻子的国籍,使她成为无国籍人,或把丈夫的国籍强加于她。

缔约各国在关于子女的国籍方面,应给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89.《巴拉圭国家宪法》在一切有关国籍和公民权的方面给予妇女和男人同样的权利,在巴拉圭缔结的任何婚姻都无法影响到妇女的国籍。《宪法》第146条规定所有在巴拉圭出生的人均拥有巴拉圭国籍,任何一个巴拉圭本国人不论男女,不能因任何原因被剥夺国籍。通过国际条约或原籍国和归化国之间的宪法范畴对等,多国籍将可以被承认。

90.根据《宪法》,父亲或母亲为巴拉圭人且出生在巴拉圭的子女为巴拉圭人,即便父母一方是外籍人士。

第10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保证妇女在教育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特别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保证:

在各类教育机构,不论其在农村或城市,职业和行业辅导、学习的机会和文凭的取得,条件相同。在学前教育、普通教育、技术、专业和高等技术教育以及各种职业训练方面,都应保证这种平等;

课程、考试、师资的标准、校舍和设备的质量一律相同;

为消除在各级和各种方式的教育中对男女任务的任何定型观念,应鼓励实行男女同校和其他有助于实现这个目的的教育方式,并特别应修订教科书和课程以及相应地修改教学方式;

领受奖学金和其他研究补助金的机会相同;

接受成人教育,包括成年人识字和实用识字教育的机会相同,特别是为了尽早缩短男女之间存在的教育水平上的一切差距;

减少女生退学率,并为离校过早的少女或妇女办理种种方案;

积极参加运动和体育的机会相同;

有接受特殊教育性辅导的机会,以保障家庭健康和幸福,包括关于计划生育的知识和辅导在内。

91.1992年的《国家宪法》在谈到平等的第3章的第46、47和48条,在有关教育和文化的第7章的有关接受教育的权利和教育目的的第73条中指出,所有人有接受全面和终身教育的权利,作为体制和进程,在社区文化背景中实现。它的目的是实现个性的全面发展和促进平等、自由、社会公正、团结、民族合作与融合;尊重人权及民主原则;效忠祖国、肯定文化身份和文化,道德及公民教育以及消除歧视性的教育内容。

92.教育改革形成于1990年的第7815号法。它的前提规定提出巴拉圭教育体制全面改革的必要性。要求制定一个全面分析评估以及确定克服差异的建议和替代性措施。鉴于巴拉圭现实中仍存在着严重的不平衡,其中的一个基本方面是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教育之中。

93.1996年文化教育部公布了教育改革战略计划:“巴拉圭2020年,我们面对教育挑战”,这项计划被视作巴拉圭教育的管理文书而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主要在两个方面,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渗透到整个教育机制,如双语教育和性别平等观点。

94.执行国家双语教育方案使基础教育更加适应巴拉圭特殊的社会语言环境,其特点为有两种作为交流工具的语言:瓜拉尼语和西班牙语,即,39.3%的人习惯说瓜拉尼语,6.4%的人说西班牙语,49%的人是双语,另外6%的人说其他的语言。尽管瓜拉尼语构成了这个国家文化及身份认同的本质,但是说双语的巴拉圭人占多数。

95.1998年的第1264号法,即,教育总法第4条指出:“国家将负责保障所有人接受教育和创造一个真正机会平等的条件”;第2章“观念,目的和原则”第10条表明:教育将依照以下原则作基本调整:e)项男女切实平等和拒绝任何形式的歧视。

96.1997年-2001年国家妇女机会平等计划成为提出和实施部门公共政策以及为在国家机构中建立平等关系提供便利的一个工具。在教育领域,提出的总的目标为“推动妇女平等参加教育进程及知识产生过程”。

97.妇女的平等教育机会及结果方案(PRIOME)于1995年起开始实施。通过与教育和文化部之间的机构间协议继续在基础教育和成人扫盲领域艰苦地工作。它一直侧重于帮助教育部技术人员(男/女)和全国的教育工作者制定课程计划、对他们进行培训和提高他们的认识。同样,方案和师资培训司合作,在师资培训学习方案中加入以下问题:家庭结构和职能中的作用、性传播疾病、尊重文化和宗教的多样性等。在方案的第二部分,1998年12月提出了在教育过程中消除性别定型观念的措施。它们是国家一级的强制性规定,覆盖各种教学计划、教材和师资培训工作。1999年4月起,方案强调面向教育工作者、终身教育和中等技术教育女监督员举办提高认识讲习班;强调制定、修改和通过教育部和妇女事务司的教育工作者(男/女)培训模式,并将于今年实施。

98.为了使性别观点贯穿教材始终,《方案》继续从性别平等观点出发,进一步订正并调整课本和教材的分析模本,在教材内容中切实纳入性别平等观点。目前,《方案》在教育和宗教部中将一条规定作为研究对象即,从法律上确定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教育的重要意义,指以下方面:

以西班牙教育总条例机构法及西班牙的立法考虑和敕令为例,确定在教育中纳入性别平等观点的标准;

制定标准,让男孩子和女孩子按照字母顺序而不是按照性别排列名单;

制定标准加入非歧视性的语言及其支持的理由和材料;

制定标准以让职业在文凭和其他奖赏中以女性的形势命名。

2002年,方案将致力于发展中等技术教育、终身教育(成人扫盲),革新以及与高等教育研究所共同进行师资培训,以便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课程计划。

99.接受九年制的公共基础教育对男女均是自由的、免费的和平等的,除了现仍开办的、只接受女孩子的私立宗教学校不存在法律限制,阻止接受该教育,在公立学校方面,首都国家男生学院和首都国家女生学院是仅有的几所非男女合校院校。

100.有关接受基础教育的平等性,基础教育一年级,注册的男生比例(52.3%)略高于女生(47.7%),女性的比例在正规教育体系的第六年级上升为49.5%,略少于同一年级的男生比例(50.5%)。这种局面自90年代起没有改变。在农村地区,一年级女生注册比例为47.4%,男生为52.6%。这种差距一直保持到第六年级,这和城市地区有所不同。在城市地区,六年级以上的女生比例(51.2%)超过了男生(48.8%)。

101.在中等教育总注册率方面,女生(50.7%)超过了男生(49.3%),这在不同的教育阶段会有差别。中等教育一年级,男生人数(51.3%)超过女生(48.7%)。到了六年级,性别差距拉大,女生占优势(55%)。沿续了1990年观察到的同样趋势。

102.违反学纪如留级和辍学表明:在全国范围内,男生(59.5%)的辍学比例远高于女生(40.5%);在农村男性的留级比例增至60.2%,而城市地区男性的留级比例为58.4%。

103.在基础技术教育方面,注册比例为:男生51.6%,女生48.4%。在高级中等技术教育方面,男生为51%,略高于女生,同时,在非大学技术教育方面,女生(55%)超过了男生。

104.在大学入学方面,国家传统名牌大学上看,亚松森国家大学的女生注册比例为52%,而男生为48%;但是在一些传统男性的专业上,如工程学,女生比例仅占15%;科技,女生占34%,医学,女生仅占47%;法律,女生占55%。这些学科明显仍被男性占据,尽管在女生入学率上已有了很大的进步。女生注册率有实际提高的专业为牙科学(75%),经济学(45%),精密科学和自然科学(57%)。天主教大学目前女生入学比例为67%,这其中65.2%来自国家内陆省份。只在科学和技术专业上男生占多数(52%),另外,会计学和管理专业的研究生中男生比较多,为72%。

105.在文盲现象方面,根据1992年的人口普查,15岁或15岁以上文盲人口总数按性别的分布为:女性14.2%,男性13.5%,这个比例随地区的不同而变化,农村地区女性文盲升至17.2%,而男性为11.8%。在城市地区,女性绝对文盲人口占63.0%,高过农村地区的55%。文盲程度和人口的西班牙语水平密切相关。根据母婴健康的全国普查的数据显示,常用语为瓜拉尼语,42.7%的人同时讲西班牙语和瓜拉尼语两种语言。只有20.4%的人只说西班牙语,68.4%的农村妇女说瓜拉尼语,仅有2.5%的人只说西班牙语。

106.在巴拉圭,妇女培训或许是妇女在北京妇女会议之后所取得的最大进步之一。妇女培训主要在非政府组织范畴内进行,分为男女混合培训和单一针对妇女的培训。随着时间的推移,培训在质量和数量上都有所提高。在这种背景下,妇女事务司和职业促进的国家服务(SNPP)于1996到1999年期间实现了对总计3000名妇女进行了自我管理能力培训,目的是增加她们的劳动收入。这可以使她们以富有竞争力的方式进入劳动力市场。

107.妇女事务司在教育当局的普遍参与以及师资培训机构、省教育部门技术人员以及政府部门的参与下,有组织地进行了大量不同的活动,以便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教育体制,贯穿机构间联系之中,。母性父性的责任和计划生育措施也成为妇女事务司。

108.对巴拉圭教育现状最新分析显示,存在着大量的可以引发不安的因素:

基础教育。作为教育改革中的革新领域,教育管理负责人(部委监督员、学校领导(男/女)和教育负责人)仍然应该将性别平等观点的引入作为进一步分析与理解的对象,以期获得希望的成果。

双语制。国家双语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在语言政策和教学工作中拯救和强调瓜拉尼文化价值观的现行性。在执行社会平等政策和价值观重新定位的过程中,瓜拉尼语是首要的关键工具。

启蒙教育。为确保平等、教学成果以及培养一个民主团结的公民群体加强启蒙教育,通过将其纳入正规教育体系,是最为重要的倡议之一。

第11条

1.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权利,特别是:

a)人人有不可剥夺的工作权利;

109.《国家宪法》专门涉及到妇女的工作并且规定不允许任何由于种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社会地位、政治或工会倾向对工人有任何歧视。

110.《劳工法》在1995年进行了部分修订,加入对妇女平等的实质性的改善。规定男女劳动权利和义务平等、工资平等、产妇保护以及为男女工人建立幼儿园的义务。

111.确保劳动权为不可剥夺的权利。尽管在90年代妇女参加工作的人数有了大幅度的增长,但妇女在劳动力人口中的比例仍少于男性。妇女事务厅是机会平等三方委员会下属的方案制定次级委员会和国际规范次级委员会的成员。

b)享有相同就业机会的权利,包括在就业方面相同的甄选标准;

112.《宪法》第86条规定,所有的巴拉圭居民有自由选择合法工作的权利,以及有权在体面和公正的条件下工作。法律保护任何形式的工作以及法律给予劳动者的权利是不可取消的。

113.尽管《宪法》保护妇女工作并促进女性就业,但在人员选择上仍存在着歧视性的倾向。

c)享有自由选择专业和职业,提升和工作保障,一切服务福利和条件,接受职业训练和再训练,包括实习训练、高等职业训练和经常性训练的权利;

d)同样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包括福利和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在评定工作的表现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

114.《宪法》第47条第3款保证担任无必备条件(合适即可)、非选举的公共职务的平等权。

115.巴拉圭通过了国际劳工组织的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巴拉圭《劳工法》第94条及随后的条款中包括以下有关规定:工作稳定性;同等价值、性质、时间和效率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第67和229条),以及有关哺乳期和产假积极性的歧视规定(第129至136条)。然而,仍然存在着男女报酬差异和就业供应市场的分割。

116.修订后的《劳工法》引入了下列规定:通过允许享受节日休假和产假(产前及产后假),改善女性家政工作人员的劳动权利(同样,指男性家政工作者,尽管在该行业占少数),赔偿权以及消除以道德和诚实作为辞退的正当理由。然而,在《劳工法》中,仍然存在着特别影响到这个行业的女性劳动者(这个行业的女性劳动者占了女性劳动力人口的四分之一)的、有关薪水,劳动时间长短,承认额外工作,周休息以及结束合同的条件的歧视。

117.妇女事务司和从属于司法劳动部的“职业促进的国家服务”商定推动对妇女的职业培训。直到1999年,在多种传统及非传统的行业中培训了3000多名妇女。

e)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特别是在退休、失业、残病、残废和老年或在其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以及享有带薪假的权利;

f)在工作条件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

118.在带薪休假权、辞退补偿或节假日赔偿方面没有任何歧视性规定。这些权利适用于男女。

119.社会安全体制中存在着影响到女性家政人员、私人教师和独立工作者的歧视,因为她们只享有医疗和医药权,但无补助和退休权。已婚女性工作者享受的福利津贴不惠至其夫,尽管男性工作者可以对他的妻子这样作。不存在任何有关家庭妇女退休和享受其他社会福利津贴的机制,除非通过其丈夫。

120.《劳工法》确定了对哺乳期孕妇的特别保护规定(第129至136条)在超过50名工人的单位建立母亲室和幼儿园(第134条),对女性家政工作人员的节日奖赏和生育前后的准许(第153条)。

2.缔约各国为使妇女不致因结婚或生育而受歧视,又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权利起见,应采取适当措施:

禁止以怀孕或产假为理由予以解雇,以及以婚姻状况为理由予以解雇的歧视,违反规定者得受处分;

实施带薪产假或具有同等社会福利的产假,不丧失原有工作、年资或社会津贴;

鼓励提供必要的辅助性社会服务,特别是通过促进建立和发展托儿设施系统,使父母得以兼顾家庭义务和工作责任并参与公共事务;

对于怀孕期间从事确实有害于健康的工作的妇女,给予特别保护。

121.《国家宪法》中有关于产假的具体规定;还准备定法律将建立父假体制。

122.《劳工法》第130条及随后的条款中有关于妊娠期、哺乳期和产后休息阶段的女性健康保障的明文规定。法律禁止以怀孕或休产假为由辞退妇女,而且产假期间应付全薪。

123.《劳工法》还明确规定在公司中成立幼儿园和保护表明当孕妇或哺乳妇女及其子女健康面临危险时,妇女不能从事不健康的、危险的工作,不能值工厂的夜班、或晚上10点以后在商业或服务机构工作、不能加班。同时,规定分娩前三个月,妇女不能够从事重体力劳动。

124.三个工会的总部均设有妇女事务办公室。女性工会成员积极参加有关新的《劳工法》及确定公共就业政策的讨论。

125.妇女办公室和其他非政府组织及女性工会领导积极参加南方共同市场的11国组织。

126.政府(妇女事务司和司法劳动部)、工会和企业界共同组成了国家就业机会平等三方委员会。在此框架内,举办了一系列讲习班:三个有关巴拉圭就业机会平等的三方讲习所,其目标为分析背景和进展以便组成和任命国家三方委员会。根据第21403/98号法,该委员会负责检查和促进女性参加工作的平等权。劳工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代表、企业组织和工会的代表受到有关国际规范和女工权利以及国际劳工组织与国家三方委员会相关活动的培训,提高了他们对有关问题的认识。

127.值得一提的是妇女事务厅和女企业家网,通过召开圆桌会议、举办研讨会和讲习班共同工作。

128.1997年1月3日,司法和劳动部和妇女事务司签署了一项协议,规定其具体目标为:提高高层人员,领导成员、技术人员以及司法和劳动部的一般公务员对性别问题的认识;促进妇女享有平等的就业和长期就业机会;促进妇女担任决策职务。

129.妇女事务厅推动和协助私人妇女组织在巴拉圭建立南方共同市场妇女论坛。该论坛是一个非政府组织,它积极参加巴拉圭国内和其他成员国的活动,主要是有关女企业家的活动。事实上,1998年,妇女事务厅也关注了解边境地带的巴拉圭和巴西妇女的就业情况,在那里两性关系中缺乏公正、平等的机会和待遇。

第12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取得各种保健服务,包括有关计划生育的保健服务。

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缔约各国应保证为妇女提供有关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的适当服务,于必要时给予免费服务,并保证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得到充分营养。

130.家庭福利总局和社会福利总局隶属于卫生部,其活动内容之一是促进和保障妇女保健和家庭健康服务。

131.国家性健康委员会由多个机构组成。在卫生部协调下,提出、监督和执行有关性健康和计划生育的方案。

132.在首都和国家内陆省份建立的健康中心已经发展成母婴医院。

133.1999年8月,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部第412号部长决议通过了关注妇女全面健康国家政策,该政策自此正式生效。它关注妇女一生各个阶段的健康状况。促进和关注青少年全面健康构成该政策的一个战略中心。该战略中心包括:监督成长和发展;关注身心和社会发展;促进性健康的指导和教育;预防性传染疾病/艾滋病;关注生育安全和加强母乳喂养;计划生育的教育、咨询和服务;预防和消除对青少年的暴力。

134.关注妇女全面健康国家政策包含预防性传染疾病/艾滋病的内容。在这一政策中,男性参与构成性健康与生殖健康全面发展的战略核心。

第13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有相同的权利,特别是:

领取家属津贴的权利;

银行贷款、抵押或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的权利;

参与娱乐活动、运动和文化生活所有各方面的权利。

135.在进行贸易活动、银行贷款、抵押或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方面,不存在任何男女不平等的限制和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已婚妇女所受限制和已婚男子相同。这些限制规定在修订后的《民法》,即第1/92号法之中,其目的是在财产共有方面确保透明和平等的家庭关系。

136.现在不存在对妇女在参与娱乐活动、运动和其他文化生活的限制。直到几年前,一些俱乐部仍拒绝接纳妇女作为合伙人。这项歧视已从俱乐部的社会规章中被删除。

第14条

缔约各国应考虑到农村妇女面对的特殊问题和她们对家庭生计包括她们在经济体系中无金钱交易的部门的工作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对农村地区妇女适用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137.《巴拉圭共和国宪法》在有关土地改革的部分规定作为土地改革和农村发展的基础,将采取新的税制和其他刺激生产的措施,帮助女性农民,特别是作为户主的女性农民;确保妇女和男子平等参与土地改革计划,规划农民安置计划,先行规定进行以道路网、教育和卫生为重点的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发放低成本、免中介的农牧业贷款;建立农业保;作为土地改革的主体,男子和妇女参加相应的改革进程和加强农民组织建设,保护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利益;教育农业劳动者及其家庭,增强他们/她们的能力,使其成为国家发展的积极力量。

138.在这个范围内,由总统府妇女事务司和农牧业部签署的《技术合作协议》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先例。《协议》明确表明上述两个机构决定共同采取行动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公共政策之中。该《协议》自1995年起实施,为期5年。为实现协议目标,农牧业部承诺:

推动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农牧业部实施的现有的计划、方案和项目之中;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实现各种不同机构的方案行动目标和宗旨,并为它们提供资源;

通过农牧业部的技术人员(男/女)为妇女事务司的技术人员(男/女)提供具体的技术培训。妇女事务司也承诺向农牧业部的技术人员提供技术培训。

139.在该《协议》最突出的战略成果中应提及名为“帮助农村妇女的机构工作经验”的系列讲习班,这项工作由妇女事务处和农牧业部规划总局共同进行,其目的是深化性别平等观点以及宣传讲习班成果。另外,还通过对农村妇女领导进行有关公民教育中的性别平等观点培训和提供有关性别问题的技术援助,为“农牧业部中的妇女角色”计划、农牧业部的各种培训活动和宣传活动(提高女性棉花生产者认识运动)提供支助。

140.其他值得强调的成果还包括:共和国总统办公室妇女事务司、农业培训贷款和农业拓展局之间于1996年签署的谅解函,其目的为制定一个机构间的农村有组织妇女、成年妇女和青年妇女支助计划,由协议参与机构为她们提供技术、教育、组织及贷款援助。

141.妇女事务厅、农牧业部、康塞普西翁省和圣彼得罗省政府以及联合国粮农组织之间的合作协议包括将权力下放作为一种机构制使人们从性别平等的角度更加关注于农业政策。其目的是:通过实施省和地区农业发展计划、方案和项目,改善农业家庭的能力,从而提高他们的组织效率和生产效率以及增加他们的收入和改善生活质量。

142.1995年妇女事务司和美洲农业合作所签署了一项技术和管理合作总协议,其目的为通过合作加强该所作为在农村可持续发展中纳入性别平等观点的政府机构的作用,从而制订部门发展差别政策,促使农村妇女以主人翁的身份参与农村发展。作为该技术合作的成果,在1999年制定了“在农村可持续发展方案中加入性别平等观点的指导手册”。这是一种指导工具,用来培训农牧业和农家产品技术培训员。这在一个训导员培训班中得到实施。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农村地区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农村发展并受其益惠,尤其是保证她们有权:

充分参与各级发展规划的拟订和执行工作;

有权利用充分的保健设施,包括计划生育方面的知识、辅导和服务;

从社会保障方案直接受益;

接受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训练和教育,包括实用识字的训练和教育在内,以及除了别的以外,享受一切社区服务和推广服务的益惠,以提高她们的技术熟练程度;

组织自助团体和合作社,以通过受雇和自雇的途径取得平等的经济机会;

参加一切社区活动;

143.在妇女事务厅和社会行动厅的协助下,第一夫人办公室面向农村妇女、农村男子、土著妇女和土著男子实施了一项名为“农村妇女全面支助”方案。它被设计为一项有效的社会政策,以便以更加公平的方式增强和提高巴拉圭最贫困社区的男子和妇女的能力,使他们能够积极参与社会和争取更好的福利水平,从而减少贫困现象和保障更好的生活质量。它是一个完备的整体性方案,包括以下相关主题:参与和组织、生产活动、公共卫生、教育和儿童、全面支持土著群体、交流、传播和信息。受益者(男/女)为相对最为贫困的农民和土著居民。通过800个委员会,使被选省份的35000名男子和妇女得到帮助。

144.在美洲发展银行、农牧业部和妇女事务司制定的加强农村垦殖地方案的框架内,实施了11项有关农村妇女的家禽饲养和牛奶生产的生产方案。受益者为Horqueta、Belen和康塞普西翁地区的10个妇女委员会和康塞普西翁混合性别委员会。同样,Santa Rosa del Mbutuy地区Coronel Oviedo的一个妇女委员会也是受益者之一,来自308个家庭的大约2200人成为直接受益人,整个社区也因此成为间接受益者。这些方案的主要目的为:通过使更多的妇女以联合生产的方式参加生产工作提高家庭收入。

145.还应该提及的是,在康塞普西翁一省和圣彼得罗省实施了农牧业部和联合国粮农组织计划、方案和项目的提出、和权力下放计划。

146.在农村地区,男女之间的教育差别更加明显。学年及格率整体水平很低:男女平均水平是4.9%,男性为5.0%,女性4.8%。农村地区的文盲率差距更加明显,17.2%的妇女和11.8%的男子为文盲。

第四部分

第十五条

缔约各国应给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

缔约各国应在公民事务上,给予妇女与男子同等的法律行为能力,以及行使这种行为能力的相同机会。特别应给予妇女签订合同和管理财产的平等权利,并在法院和法庭诉讼的各个阶段给予平等待遇。

缔约各国同意,旨在限制妇女法律行为能力的所有合同和其他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私人文书,应一律视为无效。

缔约各国在有关人身移动和自由择居的法律方面,应给予男女相同的权利。

147.《国家宪法》明明承认男女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公民权利上平等。

148.第1号法对《民法》进行了部分修订,它承认男女在承认、享受和行使公民权利方面完全平等。依照这些修订,无论单身或已婚或同居,男子和妇女都具有相同的法律行为能力。依照1991年公布的《离婚继承权限定法》,男女享有管理婚姻实体、签订合同和被雇用的同等行为能力;享有诉诸法律、解除婚姻和分割财产的平等权利。

149.《民法》不允许在没有男女双方共同认可和未授权签字的情况下,由其中任何一方第三者面前签订婚约。因此,如果将妻子排除在外,由丈夫一人出具的私人文件或文书均被视为无效并不具备任何价值。

150.《民法》规定将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地方视作其家庭。

第十六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项上对妇女的歧视,并特别应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

有相同的缔婚权利;

有相同的自由选择配偶和非经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缔婚约的权利。

151.《宪法》第50条规定所有人均有权组织家庭。在组成和解散家庭方面,男女具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第1/92号法律对《民法》的修订中包括以下男女共同权力:

男女双方的最低结婚年龄为16岁。

20岁以上(包括20岁)的男女有权自由选择配偶。未满20岁的男女需要父母或监护人的准许。这是对男女双方的共同要求。

夫妻共同作为家庭的合法代表,具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第45/91号法关于离婚继承权限定的规定夫妻双方享有解除婚姻的同等权利。

依照《未成年人法》,夫妻双方在子女监护和一般父权方面权利平等。

夫妻双方自由而负责任地选择的决定娱乐节目和娱乐活动。

夫妻双方具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已婚妇女只有在其愿意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丈夫的姓氏,同时,丈夫如若愿意,有权加上妻子的姓氏。夫妻所生子女使用两人的第一个姓氏。姓氏的顺序由父母双方共同决定。对第一个孩子采用的姓氏顺序应用于其他孩子。

152.《国家宪法》规定有权自由而负责任地选择生育子女的数目和生育间隔,以及针对贫穷人口的,有关生殖健康和母婴健康的特殊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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