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秘鲁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委员会 在 2014 年 7 月 1 日第 1217 次和第 1218 次会议 ( 见 CEDAW/C/SR.1217 和 1218 ) 上审议了秘鲁的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 ( CEDAW/C/PER/7-8 ) 。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 CEDAW/C/PER/Q/7-8 ,秘鲁的答复载于 CEDAW/C/PER/Q/7-8/Add.1 。

A.导言

2. 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就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 清单 做出书面答复,并欢迎代表团所做的口头介绍及其就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所做进一步澄清。

3. 委员会表扬了缔约国代表团。代表团由主管人权和诉诸司法事务的副部长 何塞 · 阿维拉 · 赫列拉担任 团长,成员包括来自卫生部、妇女 和弱势群体 事务部及 秘鲁常驻联合国办事处代表团的代表。委员会对代表团与委员会举 行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自 2007 年审议第六次定期报告 ( CEDAW/C/ PER /CO/6 ) 以来缔约国在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尤其是通过了下述法令:

(a) 修正《刑法 典 》和《刑 罚 法 典 》防止、惩罚和消除杀害妇女行为的第 30068 ( 2013 ) 号法 令 ;

(b) 关于怀孕学生和 / 或少女妈妈重 返 校 园 的第 29600 ( 2010 ) 号法 令 ;

(c) 修正第 27942 号防止和 惩处 性骚扰行为法的第 29430 ( 2009 ) 法 令;

(d) 关于男女 机会 平等的第 28983 ( 2007 ) 号法 令 ;以及

(e) 关于打击贩运人口和 偷运 移民的第 28950 ( 2007 ) 号法令。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完善其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快消除对妇女歧视并促进性别平等,如通过以下体制和政策框架 :

(a) 治疗性流产技术 指南 ( 2014 年 ) ;

(b) 第二个打击强迫劳动国家计划 ( 2013 年 ) ;

(c) 2013-2021 年 预 防少女怀孕多部门计划 ( 2013 年 ) ;

(d) 2012-2017 年国家性别平等计划 ( 2012 年 ) ;

(e) 2011-2016 年国家打击贩运人口行动计划 ( 2011 年 ) ;

(f) 2009-2015 年国家打击暴力 侵害 妇女 行为 计划 ( 2009 年 ) ;以及

(g) 第 027-2007-PCM 号最高法令 ( 2007 年 ) , 将性 别 平等 确定 为国家强制性政策 ,其中 包含消除家庭暴力和性暴力。

6. 委员会欣见自上次报告审议以来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文书:

(a) 《残疾人权利公约》 及其 《任择议定书》 ( 2008 年 ) ;

(b)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 2012 年 ) ;以及

(c) 《 1954 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 的 公约》 ( 2014 年 ) 。

C.妨碍《公约》有效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7.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境内对妇女歧视和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深深植根于传统观念、体制做法和整个社会中,剥夺了女性平等享受其权利的机会,并且导致暴力侵害妇女现象非常严重。

D.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大会

8. 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方面发挥的关键作用 ( 见 20 10 年第四十五届会议上通过的委员会关于和议员关系的声明 ) 。委员会请国会 从 现在到《公约》下一个报告所述期间之间,遵照其任务授权,采取必要措施落实当前的结论性意见。

歧视性法律

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修改歧视性法律所做的努力,尤其是设立国家消除歧视委员会来审查国家立法。然而,委员会对《劳动法典》、《民法典》和《刑法典》中对妇女直接歧视的条文和有时对妇女间接歧视的不分性别的条文表示关切。

10. 委员会促请 缔约国 审查所有国家立法,确保其符合《公约》的规定并废除所有对妇女直接或间接歧视的立法,包括《劳动法典》、《民法典》和《刑法典》中的歧视性条文。

诉诸司法

1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保证男女平等诉诸司法所采取的举措,《男女机会平等法》体现了这些举措。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限制妇女诉诸司法的各种障碍,特别是困难,包括语言和经济障碍。受到此类障碍困扰的主要有生活贫困妇女、农村和城市近郊区妇女以及土著、亚马逊或非洲裔秘鲁妇女。委员会对国际和区域法院的裁决以及条约机构对个人来文的意见迟迟得不到执行表示关切,尤其是该缔约国未能按照委员会在LC诉秘鲁一案(CEDAW/50/D/22/2009)和KL诉秘鲁一案(CCPR/C/85/D/1153/2003)中的建议提供综合赔偿和个别补偿。委员也对执法人员对《公约》理解不足感到关切。

12.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PER/CO/6,第23段),并鼓励缔约国:

(a) 提高妇女对其权利的认识和对此项法律所有方面的法律认识,包括民事和劳动法律争端,尤其是针对上文重点强调的妇女群体,以使妇女在其《公约》下权利受到侵犯时利用程序和救济保护自己;

(b) 加强司法系统,包括其结构,以覆盖偏远地区,消除妇女在诉诸司法时可能遇到的障碍并协助妇女获得法律援助;

(c) 继续实施律师、法官、检察官和警察能力建设方案,培养他们在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以及《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所有相关方面的能力;

( d ) 确保有效的补救办法到位,以应对妇女提出的性歧视和性别歧视投诉;以及

(e) 加速并监测国际和区域法院对 LC 诉秘鲁一案 和 KL 诉 秘鲁 一案 的裁决的执行以及条约机构对 LC 诉秘鲁一案 和 KL 诉 秘鲁 一案 的意见的落实。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13.委员会关切划拨给妇女和弱势群体事务部用于促进缔约国性别平等和政府所有部门和所有级别有效协作的预算极少。委员会尤其关切,财政部和其他职能部委在落实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预算编制的有效模式方面缺乏合作。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自我评价中确认的挑战,即,以提高特定妇女群体的地位为目标,并与妇女组织合作实施综合性政策,委员会也对没有这方面的资料表示关切。

14.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同上,第15段),并促请缔约国加强妇女和弱势群体事务部的实力,将其作为执行《公约》的牵头机制,大幅增加用于其履行其任务授权、执行与性别平等有关的政策和法律的专用财政资源;支持旨在提高妇女地位的公共政策的权力下放;以及通过切实采用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预算编制方法,改善政府所有部门和所有级别的协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制定和执行充分考虑到缔约国全国特定妇女群体具体需要的公共政策和方案;

(b)采取措施,促进公共机关与妇女组织在执行提高妇女地位的公共政策和监测其影响力方面开展合作。

暂行特别措施

15.委员会注意到为应对妇女对公共生活参与程度低所采取的举措,包括向国会提交了三项关于性别平等的法案:第3670号法案(建议宪法法院七名成员中每种性别不少于三人)、第3682号法案(任命法官和治安法官时实行性别配额)和第4708号法案(与第268-2011-JNE号法案一起规范选举中的性别配额,规定在候选人名单中实行候补制度)。但是,委员会关切女性在议会中所占比例实际上有所下降,地区和市政选举方面现有的性别配额往往得不到执行。委员会还关切,女性候选人往往放在政党名单的最下面,国家选举委员会在每次选举时都临时通过一项关于不作登记的决议。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使用配额和具有各种目标和时限的其他暂行特别措施,旨在在一个目的是在妇女代表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实现妇女实质性平等的广泛战略范围内,加快实现男女平等。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快通过三项关于性别平等的法案,并确保对不符合性别配额要求的政党名单予以适当制裁,并对其政党不作登记。

陈规定型观念、歧视性惯例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采取的举措,但仍感关切:

社会文化模式和态度长期存在,被用来为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辩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发生率很高,包括家庭暴力、性暴力、乱伦和心理暴力;

缺乏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综合法律来预防、保护受害人和起诉这类暴力行为的行为人,对《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计划》协调和监测不足,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多重指南和议定书不够一致;

正如缔约国在报告和讨论期间所指明的,某些妇女群体,如生活贫困妇女、土著社区或非洲裔秘鲁社区妇女以及残疾妇女,除受到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影响外,还面临多种歧视和暴力,包括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以及

《打击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战略方案》(第29465号法令)得不到执行,特别是考虑到性暴力、性骚扰和杀害妇女行为的发生率高。

1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作为紧急事项,通过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综合法律,以预防暴力行为、保护受害人、起诉行为人和惩罚犯罪人,包括赔偿、处罚、诉诸有效司法,以及增加采用跨文化方法的现行受害人保护和服务提供机制。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同上,第19段),缔约国应制定和执行综合战略,打击基于性别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以期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深化提高认识方案和教育运动,以支持社会各级的男女平等,改变陈规定型态度,消除基于贫穷、土著出身或族裔、残疾或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等理由对妇女的歧视,从而依据《国家性别平等计划》扫清充分实施平等权利的障碍,并对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采取零容忍政策;

为执行《2009-2015年国家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计划》分配足够的财政资源,并加快执行《打击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战略方案》(第29465号法令);

通过具体议定书,以统一暴力侵害妇女案件报案程序,并集中现有数据收集系统,对这种暴力行为数据进行汇编、分类和定期更新,以了解缔约国各种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发生率和性质,为衡量进展情况提供便利;

惩治性骚扰行为。

诉诸司法

19.委员会关切妇女在遇到暴力行为侵害情况下寻求补救时面临的困难,包括司法机关、检察官和警察的歧视、偏见和对性别问题不敏感,这妨碍了妇女诉诸司法。委员会特别关切地注意到,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人有罪不罚现象严重,缔约国没有履行《公约》第2条规定的预防、调查、起诉和惩罚暴力行为义务。

2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努力,以更明确的方式,改变根深蒂固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遵守《公约》第2条,并:

加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和保健专业人员尤其是法医的能力,使其以对性别问题敏感的方式对待寻求诉诸司法的暴力行为女性受害人;

鼓励妇女举报家庭内外的所有暴力事件,包括性暴力;

增加对暴力行为女性受害人的保护措施;

对歧视性和陈规定型的司法推理与实践对妇女诉诸司法的影响开展研究。

冲突局势中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1.委员会重申其关切:迄今为止,国内武装冲突期间发生的许多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尚未受到调查和起诉,受害人往往不易获得补救。委员会还注意到,有些受害人在《1996-2000年国家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方案》下遭到强迫绝育的案件没有得到有效调查,也没有得到补偿。

22.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同上,第21段),缔约国应查明国内武装冲突期间遭受暴力侵害的所有妇女,调查、起诉和惩罚行为人,并为遭受任何形式暴力的妇女提供个别赔偿。

贩运 妇女 和意图营利使人卖淫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对妇女和女童的贩运和性剥削采取的举措。但是,委员会关切的是,为实施现有方案所划拨的预算资源很少;缺乏应对贩运根源,尤其是生活贫困的女童及其家庭中此类根源的预防方案;对遭受贩运侵害的妇女和女童的保护和康复措施不足。委员会关切的还有,缺乏关于贩运案件起诉情况的信息以及对此类案件的监测和后续行动。委员会特别关切为性剥削或劳动剥削尤其是采矿和伐木业贩运少女的行为。委员会对缔约国境内人口贩运和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程度的资料不足感到关切。

24.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同上, 第31段),并呼吁缔约国:

充分执行其打击贩运的立法,增加为执行国家打击贩运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而划拨的资源金额;

建设司法部门、执法和边境官员以及社会工作者的能力,使其以对性别问题敏感的方式对待贩运活动受害人;

应对贩运人口的根源,加紧努力改善女童、妇女及其家人的教育和经济机会,从而减轻她们遭受贩运者剥削的脆弱性;

采取措施,促进遭受贩运侵害的妇女和女童康复和重返社会,并确保对她们的保护包括为受害人建立专门的收容所;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贩运女童和妇女以及对贩运者起诉和定罪的综合信息和数据。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5.委员会注意到旨在加强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举措。然而,委员会关切,关于男女性别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持续存在,限制了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女政治家遭到同僚或当局的骚扰,注意到有一项预防、惩罚和消除这种骚扰行为的法案。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增强妇女在所有领域的权能,并打破男女传统性别角色。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考虑采取立法措施打击政治骚扰,包括通过一部有关这一问题的具体法律。

国籍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颁发身份证所做的努力,特别是向农村和土著妇女及儿童颁发身份证件,以期使之能够申请国籍、公民身份和社会福利。但是,委员会关切的是:

在登记从未有过身份证件的妇女方面困难重重;

土著社区,特别是亚马逊地区偏远社区的儿童无法进行出生登记且得不到证件;

尽管国内立法规定了出生地原则,但在该缔约国境内出生、父母为外国人的儿童无法获得出生登记和个人证件。

2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为无证妇女和女童获得个人身份证件提供便利,包括那些生活极端贫困和/或住在偏远社区的妇女和女童。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确保在该缔约国出生的所有儿童普遍进行出生登记和获得个人证件。

教育

29.委员会欢迎男女平等获得正规教育。但是,委员会关切的是,农村女童,尤其是母语不是西班牙语的女童,在获得优质教育方面存在差异,农村和土著妇女和女童及残疾女童因缺乏教育机会,其文盲率仍然很高。委员会还关切女童在上学途中或在校内经常遭到虐待、许多少女怀孕,并对缺乏为阻止这些女童因怀孕而辍学制定的举措执行情况方面的信息感到遗憾。委员会注意到教育部颁布的新大纲包括综合性教育,但是,委员会关切,该大纲没有得到实施,青少年了解适合其年龄的、有关性健康和权利与生殖健康和权利的信息和跨文化观点的机会有限,包括在负责任的性行为、预防早孕和性传播疾病以及免遭性虐待的保护措施方面。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为执行和监测旨在消除受教育方面的歧视和列入暂时特别措施用途以促进特别是农村地区和土著社区女童和妇女以及残疾女童教育的法律和公共政策,分配足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

在女童和妇女中传播其根据现行立法所享受权利的信息,尤其是怀孕期间或分娩后继续上学和重返校园的权利,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怀孕后重返校园的少女人数的信息;

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发展必要的教育基础设施,并在各级教育系统培养教师和工作人员在性别平等以及女童和妇女权利方面的能力,为他们提供有助于他们在打击对妇女歧视中发挥作用的适当工具;

在学校课程中实施关于性健康和权利与生殖健康和权利的综合方案,提供适合年龄的、关于负责任的性选择的信息,包括妇女就生殖健康和性健康做出自己选择的权利,以及如何预防少女怀孕和性传播疾病的信息。适当培训教师使其在处理这些问题具有敏感性和专业精神。

就业

31.委员会对劳动力市场上的持续不平等现象感到关切。委员会特别注意到该缔约国境内男女工资差距悬殊、工作条件恶劣,在非正式部门主要是家务工作部门(特别是利马以外地方)以及农村地区的农耕和农业出口部门就业的妇女缺乏社会保护和福利。委员会仍关切强迫女童劳动现象持续存在,尤其是在采矿部门。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建立有效机制,监测现行立法和缔约国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相关公约的遵守情况,包括《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和《1981年关于有家庭责任的工人公约》(第156号);

确保就业方面不歧视和同值工作同等报酬,以及确保不将怀孕作为解雇理由;

加强旨在改善妇女获得更广泛工作,包括管理或决策职位的各项举措;

强化进一步保护非正式部门就业妇女人权的措施,立即批准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并确立家政部门妇女在社会保护和福利方面的平等;

改善为强迫劳动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支助的机制;

对举报工作场所性骚扰案件的现有机制进行广泛宣传。

健康

3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从跨文化角度保障性健康和生殖健康采取的举措,但是,委员会关切的是,土著妇女和生活贫困妇女在获得保健服务和加入普遍医疗保险制度方面,面临语言、文化和经济障碍,并遭到医务人员的歧视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34. 委员会建议 , 缔约国 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土著妇女和生活贫困妇女加入公共医疗计划。 委员会还建议 , 缔约国 分配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确保在全国、特别是偏远土著社区提供基本保健服务。 委员会 鼓励 缔约国 在提供保健服务方面进一步采用对性别敏感的跨文化办法,包括适当发展保健人员的能力。

35.委员会欢迎通过治疗性流产技术指南,批准了预防早孕计划。但是,委员会关切的是,治疗性流产要求的两个条件(需要证人在场和签字、需经委员会批准)可能妨碍妇女进行安全堕胎。委员会重申以下关切:

缔约国对妇女生殖健康权利的认识和保护不足;

强奸或乱伦导致怀孕时堕胎被定为刑事犯罪,对治疗性流产的限制性解释可能导致妇女寻求不安全堕胎和非法堕胎;

《基本健康法》第30条和《刑事诉讼法典》第326条侵犯了妇女的隐私和生殖健康权,致使接受产科急诊的妇女遭到起诉;

禁止免费发放紧急避孕药具,包括在遭受性虐待情况下。

36.考虑到委员会在2014年2月其第五十七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性健康和权利与生殖健康和权利的声明,委员会注意到,不安全堕胎是孕产妇发病和死亡的首要原因。因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增加合法堕胎理由,将强奸、乱伦和胎儿严重受损包括在内;

确保提供堕胎服务,并为妇女提供获得优质堕胎后护理的机会,尤其是在不安全堕胎引发并发症的情况下;

取消对堕胎妇女的惩罚措施,包括采取必要措施,使《基本健康法》和《刑事诉讼法典》与宪法规定的隐私权相一致;

确保保健专业人员出于良心拒绝不妨碍妇女切实获得生殖保健服务,包括堕胎和堕胎后护理;

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确保获得计划生育服务,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公共卫生体系内免费发放紧急避孕药具,特别是向遭受性虐待的妇女和女童发放;

发展医务人员在健康权,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方面的能力,以确保为妇女和女童提供适当的保健服务;

在所有医务人员中传播关于治疗性流产技术指南的信息,确保在执行该指南时对身心和社会健康权做出广泛解释。

农村妇女

37.委员会关切,农村妇女以及安第斯高地和亚马逊地区妇女在行使权利方面面临特殊挑战。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这些妇女受到的重要限制包括缺乏对性别问题敏感的农村发展政策,致使妇女无法充分参与农村和农业政策并从中平等受益。委员会还关切土地所有权和保有权缺乏性别层面,妇女受到多国公司购买土地和资源的影响,却往往得不到补偿,在替代生计方面也不征求她们的意见。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气候变化和严重干旱、滑坡和地震等多发性自然灾害给妇女造成有性别区分的影响。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证妇女平等参与农村和农业政策,并建议缔约国在土地购买和土地用途变更中纳入性别层面,确保在土地和其他资源大规模购买时给予妇女足够的补偿。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加大工作力度,使农村妇女和偏远地区妇女能够应对和适应气候变化。

妇女弱势群体

39.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应对妇女弱势群体面临的歧视和暴力行为的措施方面缺少具体信息,如受到经济胁迫的妇女、土著妇女和非洲裔秘鲁妇女、移民妇女、老年妇女、残疾妇女、被拘押妇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以及面临多重和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农村妇女和土著妇女尤其在行使其权利方面继续面临障碍,在获得基本服务、土地保有权和信贷服务时也面临障碍。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的定期报告中提供妇女弱势群体处境以及处理其具体情况的现有政策工具的综合信息和统计数据。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对农村、土著和少数民族妇女的需求给予特别关注,并确保她们参与决策过程且充分获得司法救助、基本服务、土地保有权和现代服务。

婚姻和家庭关系

41.委员会注意到,《宪法》和几乎所有的国家立法都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事实平等仍是个问题。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现有婚姻财产制度是一项递延共有财产制度,该制度也考虑到妇女非金钱贡献并将养老金权利等无形资产作为配偶之间平等分配的财产的一部分。然而,委员会注意到妇女的财产所有权水平,特别是农村地区妇女的土地所有权水平奇低。委员会关切,妇女可能没有充分意识到自己的经济和财产权利且现行立法没有得到充分落实。

42.委员会建议,缔约确保相关立法得到充分执行并依据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和《公约》第16条,加大工作力度,以提高妇女对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经济和财产权利的认识,以期保护婚姻破裂时妇女的财产权。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就离婚对配偶双方造成的经济后果进行研究,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纳入关于此类研究结果的信息。

数据收集和分析

43.委员会对2013年推出的国家性别平等指数体系表示欢迎。然而,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对于《公约》所涵盖的许多方面,没有按性别、城乡地区和族裔分列的统计信息,这可能妨碍拟定和执行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方案,并且妨碍监测《公约》实施的实效。

44.委员会重申其建议(CEDAW/C/PER/CO/6, 第11段),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纳入按性别、城乡地区和族裔分列的统计数据和分析,说明所采取措施的影响力和取得的效果,以便显示出《公约》所涵盖所有领域的妇女状况,尤其是涉及到暴力侵害妇女问题。

对《公约》第 20 ( 1 ) 条的修正

4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接受《公约》第20(1)条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修正。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6.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执行《公约》的努力中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传播

47.委员会回顾缔约国系统而持续地执行《公约》所有规定的义务。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优先注意当前的结论性意见的实施情况。因此,委员会请用缔约国官方语言向各级相关的国家机构(国家、区域和地方)特别是政府、部委、国会和司法部门及时传播结论性意见,确保结论性意见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如雇主协会、工会、人权和妇女组织、大学、各研究所和媒体等协作。委员会还建议,本结论性意见以适当形式在地方社区一级传播,以促进其落实。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向所有利益攸关方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相关判例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技术援助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实施与其发展努力挂钩,并建议利用在此方面的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4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为落实上述第18段和第36(a)、(b)、(c)和(g)段所载建议而采取措施的书面信息。

下次报告的编写

50.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8年7月提交其第九次定期报告。

51.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包括编写共同核心文件和提交具体条约报告的准则》(HRI/MC/2006/3和Corr.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