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CUB/CO/3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9 June 2022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古巴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对于古巴的第三次定期报告,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22年4月21日和29日举行的第1881次和第1893次会议上进行了审议,并在2022年5月9日举行的第1904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定期报告并作出答复,即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迟交了两年多。

3.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对话以及提供的补充资料和说明,只是向代表团提出的一些问题没有得到答复。

4.委员会回顾其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注意到缔约国关于单方面措施影响本国主权、独立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后果的论点。

B.积极方面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3年6月20日加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6.委员会也欢迎缔约国修订《公约》相关领域立法的举措,包括:

(a)《宪法》,2019年2月24日经全民公决批准,并于2019年4月10日颁布;

(b)《刑事诉讼法》(第143/2021号),2021年12月7日公布,以加强正当程序保障。

7.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努力修订政策和程序,以提供更大的人权保护和适用《公约》,特别是:

(a)采用自动化信息系统,登记内政部设施中关押的被剥夺自由者;

(b)2021年3月8日通过了“推进妇女事业国家方案”,2021年12月9日通过“性别暴力和家庭暴力问题预防和支持综合战略”;

(c)2017年8月2日通过《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及保护受害者国家行动计划(2017-2020年)》。

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更新的共同核心文件,作为缔约国报告的一部分。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上一报告周期遗留的后续行动问题

9.委员会在上一次结论性意见中,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就委员会认为应优先落实的一些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这些建议涉及所有被剥夺自由者与家人和法律代理人联系的权利(第10(c)段);建立酷刑和虐待案件申诉、调查、起诉和定罪情况中央登记册(第16(b)段);精神病院(第19段);性别暴力(第21段)。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于2013年7月3日向缔约国发出了催复通知,但委员会没有收到缔约国依照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程序作出的答复。根据缔约国第三次定期报告所载信息,委员会认为,第10(c)、16(b)、19和21段所载建议只得到了部分落实(见本文件第18(c)和(d)、32、36、7(b)和44段)。

酷刑定义和刑罪化

1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宪法》第51条禁止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但不得不遗憾地重申在以前的结论性意见中表示的关切,即酷刑仍未被列为一项专门罪行。委员会注意到,《刑法》草案将酷刑定为犯罪。根据委员会掌握的资料,草案第368.1条所述刑事罪的现有表述不涵盖由公职人员或其他以官方身份行事者施加、唆使、同意或默许的酷刑行为以外的酷刑行为。对于缔约国立法中与酷刑相似的其他罪行,委员会再次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执行第2条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其中强调将酷刑罪本身界定为一项罪行的预防作用(第11段)(第1和第4条)。

11.委员会回顾以往的建议,敦促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条将酷刑定为刑事犯罪,并根据第4条第2款的规定,考虑到酷刑的严重性,对酷刑处以适当的惩罚。缔约国还应确保酷刑罪不受时效限制,不得赦免。

国家人权机构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定期报告和对话中提供的资料,表示古巴有全面的国家人权保护体系,但感到遗憾的是,该国尚未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设立国家人权机构(第2条)。

13.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根据《巴黎原则》设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其任务包括促进和保护《公约》所载权利。

司法系统的独立性和律师的作用

14.委员会注意到《宪法》关于司法独立的规定(《宪法》147-155条),但对《宪法》第157条规定总检察长办公室隶属于共和国总统表示关切。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足够的资料,说明法官的任命条件和免职理由。此外,委员会还对独立执业受到限制表示关切,因为只有国家律师协会的成员才能在缔约国执业,非成员律师只能作为特例代理和处理本人或家庭成员的案件。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有报告质疑国家律师协会的自主性,对于协会关于接纳或开除成员的决定只能向司法部长提出上诉,且司法部长的决定是最终决定(《关于法律执业和国家律师协会的第81号法令》第4和第29条)(第2条第1款、第12和第13条)。

15.缔约国应确保总检察长办公室和司法机关充分独立、公正和有效,包括确保法官的任命符合相关国际标准,包括《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缔约国还应根据《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确保尊重结社自由权和独立执业的权利。

军事司法管辖

1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军事刑事诉讼法》(第147/2021号)第92条,在军人作为被告犯下应受惩罚的行为而引起的刑事诉讼中,军事法院有权起诉被告和负有民事责任的第三方,并确定他们的责任,也有权审理与在军事区所犯行为有关的刑事诉讼,不论所涉人员的军民身份。委员会注意到,军事法庭有权拒绝管辖而支持普通法庭管辖,但委员会认为,军事法庭不具备《公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保障(第2条第1款)。

17.缔约国应作出必要的法律修正,取消军事法庭对平民的管辖权,确保对严重侵犯平民人权包括酷刑的案件,只有普通法院才具备管辖权。

基本法律保障

18.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第95条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仍感关切的是,不断有报告称,古巴法律中确立的程序保障措施在实践中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特别是在据称因政治原因被剥夺自由者的案件中。尽管代表团作了解释,否认在审查所涉期间缔约国发生过任意拘留,但委员会仍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收到涉及未经法院下令而短期拘留的案件和拒绝给予人身保护令的申诉;

(b)《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时间从何时起算的规定不够明确;该法第342条第1款授权警方在无司法监督的情况下最长可拘留24小时,第343条授权任何人均可实施逮捕;

(c)被拘留者只有在正式起诉后才能接触律师(《刑事诉讼法》第129条);

(d)各种来源提供的资料,包括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的意见,都指向指控警方虐待被拘留者的案件,以及被拘留者在迅速接触律师和接受独立医疗检查、通知家人或自己选择的其他人员被拘留一事以及对拘留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等方面遇到困难;

(e)没有资料介绍在审查期内对未立即允许被剥夺自由者享受基本法律保障的执法人员采取纪律措施的情况(第2和第16条)。

19.缔约国应确保所有被逮捕的人从一开始被剥夺自由起就在法律和实践中获得所有基本的防止酷刑保障,包括毫不拖延地获得律师协助的权利,特别是在调查和审讯阶段;要求并接受独立的医疗检查;被告知自身权利、被捕原因和所受指控;在拘留地点登记;将被捕一事及自身下落立即通知一名家人或自己选择的其他任何人;被迅速带见法官;具备有效救济,以便对拘留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缔约国还应确保对不允许被剥夺自由者享受这些基本保障的官员作出惩处。

庇护权和无国籍状态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继续向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难民署)确定为难民的人提供事实上的临时保护,并允许他们在作出重新安置安排期间留在该国。委员会还注意到,这些人仍然无法获得工作许可,尽管他们可以获得保健服务和教育。委员会注意到自2013年起生效的移民法和《刑事诉讼法》第723条关于引渡的规定。委员会关注缺乏对返回或“再上路”的补救办法以及海地移民被遣返问题(第3条)。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法律和实践中任何人不得被驱逐、送回或引渡到有充分理由相信此人本人将面临可预见的遭受酷刑和虐待风险的另一个国家;确保遵守防止推回的程序保障;

(b)考虑批准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c)加紧努力,与难民署合作,促进难民融入当地社区,并保障他们享有基本权利和服务,包括工作权。

拘留条件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改善拘留条件和减少监狱占用率而采取的措施,包括采用非监禁替代办法、作出提前释放安排和对基础设施投资。根据缔约国提供的资料,监狱已达到其容纳能力的81%,但没有关于监狱人口的最新官方统计数字。缔约国在对话中指出,2017年至2021年期间,总检察长办公室对监狱和拘留设施进行了39,160次检查。然而,委员会继续严重关切拘押条件不达标的报告,Mayabeque的La Condesa监狱就属于这种情况。尤其令人关切的是,关于监狱拥挤、卫生条件差、缺少通风、缺医少药、营养不良、饮用水和药品不足的报告;关于大量绝食事件的报告;还有指控称囚犯普遍受到虐待和酷刑,包括人身和语言虐待,无理由限制探视,转移到远离囚犯家人的监狱,采用长期单独监禁等做法(第11和第16条)。

23.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继续改善拘留条件,特别是采取非拘禁措施。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和《联合国关于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

(b)划拨必要资源,继续实施监狱翻修和改造方案,确保囚犯获得适当的膳食、饮用水和医疗保健,并改善拘留中心的清洁和卫生条件;

(c)缔约国应使本国关于单独监禁的法律和实践符合国际标准,特别是《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第43至46条;

(d)确保在有合理理由相信发生了酷刑或虐待行为时进行调查,并调查任意或不合理地限制被拘留者权利的情况。

审前拘留

24.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审前拘留时间过长,特别是据称因政治原因被剥夺自由的人,而这种预防性措施本应属于例外做法(《刑事诉讼法》第356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称,约有12%的囚犯系审前拘留人员,在监督检察官立案准备工作和内政部设施中被剥夺自由人员登记工作方面有所改进,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被剥夺自由者,包括被审前拘留者人数的分类统计数据,而且监狱系统缺乏透明度(第2、第11和第16条)。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仅在例外情况下使用审前拘留,拘留时间尽可能短,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缔约国还应保持并及时更新被剥夺自由者登记册,按姓名、性别、年龄、族裔或民族、残疾状况、诉讼阶段和拘留地点分列。

对社会构成危险、正式警告、预防性安全措施和煽动

26.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刑法典》保留了基于主观概念的刑事犯罪,如“对社会构成危险”(第72-74条)――这一概念被用作正式警告(第75条)和对个人就指控的犯罪倾向进行惩罚的理由,还有煽动罪(第100条),将包括扰乱公共秩序在内的各种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委员会重申以前的关切,即被视为“对社会构成危险”的人接受改造、治疗和监督措施,可能需要被关在专门的劳动、教育、看护、精神治疗或戒毒机构中,时长1至4年,委员会再次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收到关于这些机构中拘禁条件的任何资料。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对被宣布为“对社会构成危险”(第79条)的心理或智力残疾者强制采取治疗措施,且不适用程序性保障,例如定期审查措施的必要性和相称性,也没有可用救济对这些措施提出质疑。委员会注意到,拟议的《刑法》取消了无犯罪人员宣布为对社会构成危险者的程序和相关的安全措施,但保留治疗措施和正式警告(第2、第11和第16条)。

27.委员会重申其以前对缔约国的建议,即修订《刑法》上述条款,终止基于主观、模糊和不准确的刑事概念实施拘留的做法,包括无犯罪行为而对社会构成危险、煽动等概念。

对拘留场所的独立监督

2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表示,法官和检察官以及一些非国家行为体可以进入监狱和其他拘留设施。缔约国称,2012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共进行了105,113次此类检查。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一个专门的独立机制定期查访所有可能剥夺人员自由的场所(第11和第12条)。

29.委员会重申以前的建议,并敦促缔约国:

(a)建立一个专门的独立机制,可对任何关押被剥夺自由人员的场所定期开展突击访问,并对监督结果采取后续行动;

(b)考虑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以期建立定期的突击查访制度,以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羁押期间死亡

30.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审查期内拘留期间死亡的全面统计数据。根据定期报告中的资料,心脏病是监狱人口死亡的主要原因。在本报告所述期间,缔约国记录显示平均每年约100人在拘留中死亡,但未确定当局对其中任何一起死亡事件负有责任,尸检也没有发现任何人身暴力的迹象。缔约国指出,2016年至2019年期间,军事检察官办公室调查了8起与被剥夺自由者死亡有关的投诉,认定在3起案件中存在违规行为,并对3名工作人员采取了惩戒行动,详情不明。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按要求提供资料,说明Alejandro Pupo Echemendía据报在比亚克拉拉的Placetas被警察拘留期间死亡和Valle Grande监狱的一名囚犯Reidel García Otero的死亡情况(第2、第11、第14和第16条)。

31.缔约国应:

(a)确保由独立机构迅速并公正地调查所有羁押期间死亡事件,同时尽责参照《关于调查潜在非法死亡的明尼苏达规程》;

(b)调查在羁押期间死亡事件中公职人员可能负有的责任,对责任人作出应有的处罚,并向其家人提供公平和充分的赔偿;

(c)汇总和公布关于羁押期间死亡案件及其原因的详细信息;

(d)加强措施,提高向被剥夺自由者提供的医疗和保健服务质量,审查预防自杀和囚犯间暴力行为的战略和方案的效果,对监狱中预防、发现和治疗慢性、退行性和传染性疾病的现有方案作出评估。

申诉、调查和补救机制

32.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建立一个独立的机制,受理和调查酷刑和虐待申诉。根据缔约国在对话期间提供的信息,2017-2021年期间,总检察长办公室收到了11,151起来自被剥夺自由者及其家人的投诉,其中只有7%的投诉得出对投诉人有利的结果。2012至2019年间,军事检察官办公室调查了2,076起指控内政安全人员虐待的投诉,结果采取了293项纪律措施、37项刑事处罚和3项行政措施。因此,委员会对代表团在对话期间声称在审查期内没有酷刑案件记录感到震惊。此外,委员会关切的是,对虐待行为做出处罚的情况很少,而且缔约国没有提供这方面的详细资料(第2、第12、第13、第14和第16条)。

33.委员会重申以前的建议,并敦促缔约国:

(a)建立专门的独立机制,受理酷刑和虐待申诉,确保所有这类行为得到及时和公正的调查,适当惩罚责任人,并为受害者提供充分补救,包括充分赔偿和复原;

(b)对提出酷刑或虐待指控的案件,确保立即暂停嫌疑人员的职务,并延续整个调查期间,特别是在他们不停职便有可能再犯所控行为或阻碍调查或有报复风险的情况下;

(c)确保酷刑的申诉人和证人得到必要的保护和援助;

(d)建立有关酷刑和虐待案件投诉、调查、起诉、处罚和定罪情况的公共统一登记册。

逼供

34.委员会注意到与口头审理程序有关的宪法保障措施和《刑事诉讼法》关于不接受通过酷刑所得证据的规定,且缔约国提供资料称,在审查期内间,没有任何案件因所提交的证据或证词是通过酷刑获得的而被驳回。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不断有报告称,在审讯中使用了胁迫做法,特别是人身攻击、长期不许与外界联系、单独监禁、温度骤变和威胁(第2、第11、第15和第16条)。

35.缔约国应:

(a)立即采取步骤,结束审讯中进行胁迫的做法,包括侵犯、长期不许与外界联系、单独监禁、温度骤变和威胁;

(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通过酷刑取得的供词在实践中不被采纳为证据,除非是用来提出酷刑指控,证明陈述是通过酷刑取得的;

(c)如有指控称陈述是通过酷刑取得的,确保立即对该指控进行调查,举证责任不由受害者而由国家承担;

(d)扩大对法官和检察官的培训方案,使他们掌握发现和调查所有酷刑和虐待申诉的必要技能,并使用非胁迫性审讯手段。

精神病院

36.根据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在该国精神病院中没有人被剥夺自由。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国继续采取不征求智力或心理残疾者对治疗的知情同意的做法,也没有针对精神病院非自愿住院和非自愿治疗做法的法律保障。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收到所要求的资料,即对2010年哈瓦那精神病院发生的26起死亡事件采取的补救措施,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了对责任人的处罚,包括判处5至15年监禁(第16条)。

37.缔约国应确保尊重法律保障,防止精神病院内发生酷刑和虐待,包括诉诸投诉机制和开展独立有效的司法审查。缔约国还应确保社区精神卫生服务得到充足资金。

死刑

38.委员会注意到,自2003年最后一次有记录的处决以来,缔约国事实上已暂停执行死刑,而且缔约国称目前没有人面临死刑。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法律仍然有死刑规定,可适用于普通罪行和与国家安全有关的各种罪行。根据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正在编写的《刑法》草案将规定废除对四种普通罪行实行死刑(第2和第16条)。

39.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宣布正式暂停死刑,以期将来予以废除。

人权维护者、记者和艺术家

40.委员会重申其关切,联合国有报告记录了对人权维护者、记者和艺术家骚扰、攻击、任意逮捕、监禁和报复的案件,特别是针对其中被认为的政治反对派。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否认这些指控,但仍感到震惊的是,有报告称,存在短期任意拘留、限制行动自由、为恐吓目的实施监视行动、人身攻击、在政治反对派的住所或工作或学习场所外的“集体暴力”,强迫流亡以及据称由国民革命警察和国家安全人员实施的其他恐吓和骚扰行为。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对此类申诉的调查和起诉情况(第2、第12、第13和第16条)。

41.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并敦促缔约国:

(a)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和终止对人权维护者、记者、艺术家及其家人的任意拘留、骚扰、恐吓、威胁和诋毁;

(b)确保对骚扰、镇压和恐吓行为进行适当调查,并惩处施害者;

(c)确保所有人都得到保护,不因自身活动或行使意见、表达和行动自由以及结社与和平集会权利而可能遭受恐吓和暴力;

(d)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制,保护人权维护者、记者和其他民间社会行为者。

2021年7月11日事件

42.委员会对联合国关于2021年7月11日社会抗议期间据称发生任意逮捕、过度使用武力和虐待行为的报告表示关切,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否认这些指控。委员会还对据报针对人权维护者、艺术家和记者实施的镇压行为表示关切。这些报告记录了虐待行为,如殴打、侮辱、性威胁、全身搜查、单独监禁在黑暗牢房、使用胡椒喷雾、关在警车中承受高温和抛弃到偏远地区。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有关于在无正当程序保障的情况下进行简易审判、限制行动自由、限制上网以及“集体暴力”的报告。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足够的资料,说明对这方面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和起诉的情况(第2、第12、第13、第14和第16条)。

43.缔约国应:

(a)迅速、独立、全面调查2021年7月11日社会抗议期间发生的虐待和过度使用武力行为,起诉并适当惩罚责任人,确保受害者获得适当和全面补偿;

(b)根据保护人权的国际标准,制定规范社会抗议过程中执法人员行为的规程。

性别暴力

44.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供资料,介绍司法培训学校开办关于性别暴力问题的课程,每个城市都设有妇女和家庭咨询中心,国家每年发布关于防止和打击贩运人口的报告,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性别暴力、申诉机制薄弱和收容所数量不足的问题一直存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性别暴力的具体立法,《刑法》对性攻击的处罚过于宽松。然而,委员会注意到,《刑法》草案将性别暴力作为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关于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的分类统计数据(第2、第14和第16条)。

45.缔约国应:

(a)确保彻底调查所有性别暴力案件,特别是涉及根据《公约》承担缔约国国际责任的国家当局的行为或不作为案件,起诉被指控的施害者,如其被判有罪,则予以适当惩罚,并确保受害人得到全面救济;

(b)通过提供基础设施、设备和专业人员以及编制适当的预算,加强为遭受暴力的妇女提供保护和支助服务的能力;

(c)考虑颁布一项反性别暴力综合法,确保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受到适当惩罚;

(d)加强对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性别暴力问题必修培训,加强提高公众认识活动及其评价;

(e)编制关于性别暴力案件的投诉、调查、起诉、定罪和判刑情况的统计数据,并按受害者年龄、族裔出身或民族分列。

培训

4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称,向法官、检察官、内政部负责处理和看管被拘留者的人员以及有关医务人员提供关于人权和《公约》的培训,同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这类方案的范围和效果的资料很少,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培训的资料也不充分。(第10条)。

47.缔约国应:

(a)确保所有公务员,特别是安全部队和武装部队成员、监狱官员和司法官员接受关于《公约》和绝对禁止酷刑的强制性培训,并确保所有医务专业人员和其他相关公职人员接受关于《伊斯坦布尔规程》的培训;

(b)制定和采取措施,评估向执法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提供的《公约》培训项目的效果;

(c)对于所有可能参与拘留、审讯或治疗受任何形式逮捕、拘留或监禁者的工作人员,确保在培训期间向他们发布禁止酷刑的规则和指示。

后续程序

4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3年5月13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就委员会关于以下问题所提建议的后续工作:对拘留场所的独立监督;人权维护者、记者和艺术家;2021年7月11日事件(见上文第29(a)和(b)段、第41(a)段和第43(a)段)。在这方面,还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在下一报告周期内落实结论性意见中剩余部分或全部建议的计划。

其他问题

4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根据《公约》第22条作出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受该国管辖的个人的来文。

50.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适用语言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

5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6年5月13日前提交下一次,即第四次定期报告。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4年5月13日前同意使用简化报告程序,即由委员会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即作为其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