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 EDAW/C/JOR/5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公约

Distr.: General

24 September 2010

Chinese

Original: Arabic

消除对妇女歧视 委员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

缔约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

约旦 *

目录

段次 页次

一.前言……….1–63

二.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一至十六条有关的信息7–164

第一部分.7–1054

第一条7–94

第二条10–644

第三条65–6917

第四条70–8119

第五条82–9322

第六条94–10524

第二部分.106–12227

第七条106–11627

第八条117–11930

第九条120–12231

第三部分.123–29332

第十条123–15332

第十一条154–20038

第十二条201–24751

第十三条248–26062

第十四条261–29364

第四部分.294–31671

第十五条294–30071

第十六条301–31673

参考文献…………………………77

一.前言

1.约旦提交第五次《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定期报告是为了履行其国际义务及执行《公约》第十八条的规定。约旦国家妇女事务委员会承担了本报告的编制工作,报告包括如下内容:

约旦在一切领域,包括在教育、卫生、就业、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方面取得的成果,这标志着约旦在《公约》涉及的几个主要领域,无论是立法还是程序方面,以及依照《宪章》规定,在全国各地区、城市、农村和游牧地区实现男女平等、提高妇女地位方面取得了明显进步;

约旦为将性别观点纳入各项计划和战略所做出的努力;

与提交妇女地位有关的各组织和机构的活动,以及相关支持数据。本报告的编制采取与部分有关妇女事务的官方和非官方机构通力合作的方式,对报告的准备工作进行了讨论,召开了数次工作会议讨论报告草案。

2.本报告对《公约》逐条进行了对照,回应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约旦代表团2007年8月2日提交的第三、四次报告讨论时提出的结论性意见,该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2003年提交的“国际人权条约缔约国提交报告的形式和内容准则汇编文件”,以及《北京行动纲要》。为此,报告总结了约旦自2005年7月到2009年11月实施《公约》若干条款的情况;以及约旦在提高妇女在民事、政策、经治、社会及文化地位方面取得的进展情况。

3. 约旦已向联合国提交了3份关于监督实施《北京行动纲要》情况的报告,最后一份于2009年5月提交,涉及《北京行动纲要》通过十五年后的执行情况。当时尽管在国内、地区和国际面临各种挑战,但约旦决意实施政治、经济、社会的改革和发展计划,以便约旦能够在《公约》涉及到的许多领域取得进展。

约旦对《公约》的保留意见

4. 约旦撤销了对《公约》第十五条第4款的保留意见,努力在国家法律制度中履行《公约》义务,已将这些义务在《官方公报》上刊登。

5. 我们在这里要指出的是,议会在2008年11月组织的题为“议会在实施国际公约中的作用”的研讨会上提出了审查保留意见以及撤销的可能性。

《任择议定书》

6. 关于委员会第三十九届会议提到的有关约旦第三、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尚未就是否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问题做出决定,此问题尚在研究中。约旦正在研究其他的保留意见。国家人权中心已在2008年报告中建议批准该《任择议定书》。

二.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一至十六条有关的信息

第一部分

第一条

7. 约旦提高妇女行使权利和义务能力的做法与《约旦宪法》原则保持一致,《宪法》第六条规定全体公民的权利、义务完全平等,机会均等,还规定了必须对妇女和年轻人工作有利的特别条款,国家应保障全体约旦人的工作、教育、安稳及机会的均等。同时,《全国宪章》规定所有约旦人不分男女在法律面前权利和义务人人平等。2006年推出“一切为了约旦”的口号,便肯定了约旦王国遵守有关妇女的国际公约和条约的义务。

8. 约旦批准了若干项有关人权问题的国际公约和条约,规定不允许有性别歧视,其中包括本《公约》,已于2007年8月1日在《官方公报》上刊登,由此成为国家立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地位高于国家其他法律。《约旦民事法》第24条已明确规定,“如果有在约旦王国实施的特别法律或国际条约中的条款与其抵触的话,先前的条款将不予生效”。所有权利机构都要执行这些条款,司法机构要依照其法律规定裁决有关纠纷,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拒不实行或废除这些条款的做法都是犯罪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司法机构已对此做出了努力,2003年第818号约旦最高上诉法院决议中规定,“国际公约和条约高于地方法律,在与地方法律发生矛盾时要优先实施之,在本公约面前,任何一项地方法都要为其让步。”

9. 《北京行动纲要》规定,在法律面前平等、无歧视,要增强妇女的权利。依照这个计划,《约旦妇女发展战略》(2006-2010年)中包括了立法问题,在与国际条约相一致的框架内,对现有法律进行了修正,另外还对消除性别上的暴力内容进行了更改。

第二条

第二条(a)项

10. 关于委员会建议14, 有关权利方面男女平等的条款,约旦在过去的报告里已肯定《约旦宪法》要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任何歧视,有若干现行的法律及规章规定性别平等和禁止性别歧视。例如约旦人已知的《议会选举法》、2008年的《劳动法》、2006年颁布的《国家人权法》、2007年公布的《国民义务制》等。

11. 政府制定了2004-2006年经济及社会发展规划,依照国王意愿组成,2005年责成指导委员会编制国家议程。该委员会成员来自各方代表,制定了未来10年(2006-2015年)发展目标,之后,在“一切为了约旦”的框架下制定了作为长期战略发展规划的国家议程。为实施这两项文件,政府会同民间机构、妇女事务和人权领域专家,共同制定了2007-2009年及2009-2011年发展实施计划,将千年发展目标与目标3“加强男女平等,提高妇女能力”的指标结合一起,提高妇女行使一切权利的能力。依照本公约条款内容,完成了立法和修正了相关的现有法律条文。同时,制定了社会性别平衡的培训计划,包括培养中、高级领导层的培训,为在2011年到来时实现性别的基本平衡铺平道路。

12. 根据委员会建议18,以及议会和公共舆论对加快司法改革的认知,国家妇女事务委员会协调民间各组织,于2007年出台了“要求改革清单”,在清单前言里说明了加快司法改革的重要意义,提出了急需修正有关妇女的法律和立新法的建议,清单里包含有12项需修正的法律。委员会将清单提交给了国会和内阁成员。提呈的目的是与国会成员们协调、合作,考虑司法修改建议,对法律进行修改。完成修改的法律有:《劳动法》、《刑事审判法》、《刑法》、《国民退休法》、2009年的《社团法》,制定的法律有:2007年的《市政法》、2007年的《残疾人权法》、2008年的《禁止家庭暴力法》和2009年的《禁止贩卖人口法》。

13. 成立了监督议会和国家妇女事务委员会的工作小组,其目的是共同合作,研究有关歧视妇女的法律,以及在实施本《公约》中议会的作用问题。2008年在上议院成立了家庭事务委员会,承担研究与家庭事务有关的法律和建议任务,研究国家条约和公约,以及有关家庭问题的各种政策和决议。国家家庭事务委员会于2008年发出了建立“技术办公室”的倡议,以便于上议院和议会加强沟通,共同在讨论和分析有关家庭事务的大众政策中发挥作用。

第二条(b)项

14. 根据委员会建议17,约旦近几年在立法和程序方面有了发展,证明约旦进行双方改革的意愿。由此,完成了对2007年第49号《刑法》第208条的修正,与《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一条内容相一致,以及2006年完成了其他法律中有关使用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内容的更改,其中包含建立在歧视行为上的任何一种原因或者教唆而造成痛苦和苦难的处罚。法律规定的惩罚是“在犯罪行为中,不允许法庭停止实施惩罚,或者以情有可原的原因采取处罚”。

15. 2008年公布了《劳动法》的修正法,第29条明确了对性骚扰的惩罚,第77条中增加了对违反有关妇女和儿童权利的法律条款的惩罚,法律还依照国际条约规定,对强迫使用工人的行为予以惩处,在反复发生状况时加倍处罚。

16. 国家人权中心依照2006年颁布的第51号法律,致力于实现既定目标,通过接受起诉、处理越轨或侵犯人权行为,解决起诉案件,或转交执法机构,或作为司法参考终止和消除其影响。建立了援助、权利和大众自由机构,其中包括两个单位:一个是审查终结越轨情况,另一个是观察诉讼情况。2008年的妇女权利诉讼案有176起,其中民事和政策权利案件128起,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案件48起。同年,向妇女提供援助有209次,其中在民事和政策权利方面有140次,经济和社会权利方面有69次。人权中心还成立了一个工作组,负责审查和观测行政拘留的情况,国家法律与国际人权标准的符合情况,以及保障公正判决。在诉讼和司法义务方面,人权中心收到了若干个对行政拘留的起诉,与有关行政机构一起调查了有关情况,消除了侵犯人权的原因。

17. 2008年的《公共卫生法》第66条规定,对违反法律和制度的行为予以惩罚,其中包括与公共卫生、母性和儿童相关的违法行为。

18. 依据有关制度,公民义务法院院长有权终止任何一个违背公民义务制度条款的、不符合制度规定内容的、内含任何一种不平等形式的决议。

19. 依照2006年颁布的法律,为了人人权利平等、机会均等和公正,国家成立了反腐败协会。该法律认为,国际反腐败公约中所载的一切腐败行为都适用于约旦王国。该协会中有一名女性成员。

20. 依照2008年颁布的法律,成立了申诉法院,处理一般管理机构或工作人员不公道或受虐待事件,该法庭已于2009年2月开始工作,截止当年11月份,共接受了504起来自妇女的申诉,涉及到不公正的任命案件138起,超越任命作用案件69起,不公正的行政或司法案件183起,虐待一般职员14起,个人或企业案件7起,申请金融豁免34起,职业调整27起,因非专业或过期原因被拒绝的199起,友好解决的17起,在研究和调查的104起,跟踪的有57起,已解决的18起,因无意义被取消的16起,撤销的2起,予以说明反馈的73起,保留的有9起。

21. 2009年12月28日在国有企业发展部成立了诉讼管理局,受理一切发至国家联系中心的申诉、建议和解释,与有关方面协调,处理这些事宜,与一些部门合作,保证这一机制的成功实施。这些机构是通信部、国有企业发展部下属的诉讼管理局、申诉法院、清算法院、阿卜杜拉国王二世杰出贡献奖办公室。内阁总理指令所有的部委、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业与诉讼管理局协调,任命有经验的联络官与民众沟通。

22. 国家战略计划为约旦妇女制定了若干遵循的教育政策,发挥与义务教育有关的法律文件的作用,研究实施对阻止子女接受教育的家长进行惩罚的可能性,尤其是那些对子女有特殊需要的家长。

第二条(c)项

23. 《约旦宪法》规定,司法机构由各级法庭掌管,对全体公民开放,处理案件受到保护,各级法庭对所有人员(不分性别、国人或外国人)行使司法权,一切与司法组织、司法资质有关的法律均不例外,其中包括求助司法、司法程序和司法保障,法律给予任何一个男子和女子在裁决各个阶段要求司法援助的权利,以及在刑事案件中通过律师辩护的司法援助,无力支付律师费时由国家支付。根据委员会建议17,已经修改和订立了如下的法律和程序。

24. 2007年颁布的《实施法》规定,对孕妇和分娩后前3个月的产妇不能实行拘禁,对婴儿的母亲只能在小孩年满2岁后方能执行,或者从丈夫处扣留支出。此外,依照2006年颁布的《伊斯兰教实施法》,赋予宗教法庭跟踪案件实施的特权,简便、快捷地核查法律条款的执行情况。

25. 2009年修正了第19号《刑事诉讼法》,规定在申诉案件中,只要法庭未要求本人亲自到场,上诉人可以由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出席裁决。这个修正的意义在于女子不能到场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了解法庭对刑事诉讼每次裁决的情况。

26. 在部分法院建立了家庭审理庭,每个审理庭有两个审判厅,专门审理家庭暴力和少年案件,此外还设有民间社会机构案件审理室。这些地方都配备了电视联网技术,以减轻受性侵犯人的心理压力,保护不满18岁的少年证人。这是在保护隐私中实施国际标准的一种积极的方式,审理的案件即透明又可接受。这种技术还应用于同儿童见面的家庭保护管理。

27. 2009年8月刑事大法庭设立了一个由庭长领导的机构,专门审理来自全国各地的名誉案,统一司法力量,快速调停。民间社会组织希望有一个专门审理家庭暴力的法庭。有一个民间组织与司法部合作,着手刑事法庭审理妇女案件计划。

28. 社会发展部在妇女培养改造中心建立了关心女犯人子女的“希望之家”,至2009年11月已收留了6名儿童。对女犯人子女提供服务的这种形式在中东任何一个地区还不多见。

29. 根据委员会建议22,2008年颁布了《家庭暴力保护法》,旨在维系家庭关系,减少实施家庭暴力的刑事程序对家庭成员造成的影响,以及隐私和履行处罚的影响,规定防护措施要保障家庭任何一个成员免遭损害,制定保护揭发人安全的措施。成立了若干个家庭调解委员会,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在事件提交法庭前进行调解,如果不能解决纠纷,转到有关法庭调停,上诉人应受到保护,免受损害。如果发生损害事情,当事人将受到法律惩罚,重复犯事者受到重罚。法院根据受害人的要求,判以赔偿。在纠纷各方一致同意时,将他们转到家庭指导庭,进行心理和社会责任教育。家庭暴力保护制度呈报内阁,计划在各个法院都建立起家庭协调委员会。

30. 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司法和防护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害名誉的犯罪数量,对此,司法部于2009年针对《刑法》实施了一项修正计划,建议各部委和机构(包括社会发展部、内政部、公安局)通力合作,共同解决年轻女子因名誉犯罪而离家出走的失踪问题。自2008年以来,已有数起合作事例,如合作采取快速保护措施,避免将犯罪女子转交培养改造中心。与家庭合作解决心理和社会问题。至2009年底,在这方面合作事例已达350起,解决了她们的精神压力,由此限制了名誉犯罪比例的增长。

31. 根据委员会建议22,国家妇女事务委员会建立了反对向妇女施暴网站“蜡烛”,致力于跟踪《国家妇女战略计划》实施情况,包括人类安全、社会对施暴的保护等内容,用以实施教育计划,提高执法人员觉悟,宣传司法制度。“蜡烛”网站与联合国约旦工作组和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分别于2007年11月和2008年11月发起题为“不用暴力对待妇女”的运动。每年组织名为“蜡烛”的反对向妇女实行暴力的16天庆祝活动,2008年国民大会组织了题为“为了国家发展计划,请加入反对向妇女施暴”的活动。

32. 根据委员会建议14,依照本《公约》条款要求,制定对法官的教育培训计划,国家妇女事务委员会与公平局合作实施了“提高地方能力,保护人权”的计划,其首要目标就是教育法官、检察长、律师,以及其他可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和组织,了解《公约》,知晓地位,以及在约旦司法的实际工作中如何以其为据。2009年围绕《公约》组织了一届题为“在诉讼机会与挑战中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教练培训,参加的人有法官、律师、检察长和执法部门负责人,随后,直接成立律师联盟,依靠《公约》规定的权利处理各种案件,为此目的专门出版发行了《在约旦法律制度中消除对妇女歧视》一书,一致同意完成16个法庭辩护案件,作为计划的开端。通过民间社会组织举办针对《公约》的教育活动,提高对《公约》的认识,给参加活动者发放国家妇女事务委员会印制的《公约》。

33. 在司法部组建人权和家庭事务局,处理各种家庭暴力案件,制定司法检查标准,尤其是处理家庭和少年事件,以保障司法程序的良好运行,根据统计资料,发展家庭暴力认识的教育机制,规定对法院法官、法官助手及管理干部的培训要求,对法官进行多轮的人权、妇女权利及《公约》的培训,包括对法官进行家庭暴力、少年犯罪、家庭犯罪题目的连续培训。

34. 根据委员会关于普及《公约》的建议8,完成对《公约》的批准,在《官方公报》上刊登。根据《约旦宪法》规定,通过在《官方公报》上的宣传,让大众了解立法。

35. 在同一范围内,约旦议会与国际议会联盟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共同合作,组织了若干个有上议院和议会成员、约旦妇女事务委员会和民间社会组织代表参加的研讨会,内容如下:

2008年11月“议会在实施人权国际公约中的作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2009年3月“对妇女的歧视性立法”,对人权框架、国际公约内容及执行机制进行了研究,特别是围绕本《公约》;

以“从准备到监督的议会作用”为题的关于国家预算与平衡的研讨会。

36. 将国际文件有关人权的内容(其中包括《公约》)纳入各大学、法学院的基本学习材料,以及所有学习阶段的教学计划中。为回应委员会要求大范围地宣传结论性意见,约旦妇女事务委员会于2007年8月27日组织召开了专门会议,有官方机构、非政府组织、议会、上议院的代表出席,通报了第三、四次报告讨论的实况和结果,之前召开了记者会议,通报了委员会的意见。

37. 根据委员会有关以其他方式对被拘禁妇女给予补偿的建议26,社会发展部做出努力,接受了7名被拘禁的妇女,其中6名送回家庭。另外还有7种其他状况,处理的方式是与妇女教育改造中心合作进行教育,之后遣送回家。有一个民间组织在2008年至2009年9月先后接受了6名被拘禁的妇女,为她们创造了适宜的生活环境,远离公安机构。同时,成立了“约旦支持被拘禁妇女行管联盟”,实施了有几个官方和民间机构参加的“新开端”计划,旨在为这些妇女和重犯妇女寻求长远的行政解决方法,为服刑妇女创造适宜的环境和空间,其中包括与内政部协调,为遭受暴力的、试图因声誉而去行凶的妇女寻找出路,为她们寻找工作机会,以自然方式提高她们继续生存的能力。自2007年以来,释放了25名女拘留犯。以下图表说明了新开端计划实施中重犯妇女、行管拘禁妇女的人数。

根据“新开端”计划处理的案件

年份

行管拘禁的妇女

重犯妇女

合计

2007

37

16

53

2008

24

11

35

2009

28

7

35

38. 社会发展部与一些官方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共同为反对向妇女施暴做出努力,增加活动,协调力量,灵活地交流信息,减轻受害程度。在家庭和睦社建立“全面服务及家庭公正中心”,支持社会发展部与国家有关机构为维系被拘禁妇女的精神所做出的努力。为不满18岁的需要保护的女青年改变司法防范措施,对于和法律发生冲突的女子,将她们送到专门的社区进行改造和教育。下面的会所和中心隶属于社会发展部:

机构 / 会所

案件类型

概况

家庭和睦社

在成立以来已处理了 1 606 起 案 件,可接纳 50 名妇女和 35 名儿童

于 2007 年成立,如同 2009 年 11 月成立的反对家庭暴力服务中心,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和陪同的子女提供身心安全有效的环境,通过实施提早制定的工作计划,让受害者及其家庭与有资质的多专业小组会晤。该社接待妇女及其陪同的子女,女孩无年龄限制,男孩限制在 5 岁,向受害妇女或男子 ( 无论丈夫、父亲、亲属 ) 提供家庭和心理咨询,接待手续简便,提供服务便利,包括受害妇女需要的一切服务,如医疗、心理、社会、法律等方面的服务,以及有益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家庭和经济能力。

女子教育所

容纳 12 人

2009 年在安曼成立,为 12 - 18 岁年龄段被拘禁和监禁的女孩进行心理教育和社会教育服务,通过再教育,使她们融入社会。这个年龄段不予其他年龄段的人混为一体,其原因是同国家和国际标准保持一致。已进行了 40 次再教育。

特殊管理所

被拘禁女子

2009 年组建于侯赛因公安局,只对过激的女子实行 24 小时的拘留,旨在隔离她们,阻止她们之间的敌对犯罪。

少年管教所

容纳 12 名女子

针对年满 18 岁的、无家庭的、居住于社会机构的女子,对她们进行心理、社会教育,以实现社会自立,此外还进行教育资质和职业培训。

女子 / 同僚看守所

自成立以来已接纳 695 人

成立于 2005 年,关心和保护需要的女子,至今已从这里走出 595 名女青年返回她们的家中,重复返回 78 人。这些人都来自各公安局和保护家庭办公室。为犯事或失足女子提供健康、社会、娱乐、体育、指导方面的教育与服务。已对她们进行了再教育,促成结婚的 2008 年有 8 人, 2009 年 14 人,有 123 人接受了职业培训。

39. 在其他一些机构基础上,将在安曼普及建立家庭和睦社的经验,这种做法是将其纳入机构或企业的工作范围,使企业也进入抗暴力领域。2010年初艾尔拜德省建立了家庭和睦社。国家允许人权组织成立各种收容所,收容那些被监禁的、遭暴力的女子,以及寻求避难的伊拉克和其他国籍的女子。对她们进行改造和提供帮助。

40. 社会发展部与专业的民间协会一起,开展心理、法律咨询和免费指导服务,国家对这些协会提供资金支持。此外,社会发展部各有关中心免费向遭受暴力的妇女提供必要的医疗咨询服务。

41. 为了转变家庭暴力行为和趋向,调动积极因素,2005年在安曼召开了保护家庭免遭暴力的阿拉伯地区会议,将会议精神传达到了内阁、各部委级相关机构。2009年召开了同一内容的第二届阿拉伯大会,有许多在保护家庭免遭暴力领域工作的机构、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参加了会议。

42. 教育部于2008年4月实施了针对辍学女生的常规工作计划,通过努力工作,使她们重复校园,继续学业。为响应2005年“教育部回应家庭暴力”的学习精神,教育部于2007年会同部分有关机构共同设立了保护损害处。该处通过实施战略发展和有关计划、项目,开展保护儿童免遭伤害工作,其中有提高儿童意识的防范计划,前3年教学计划中保障儿童免受虐待,此外还发行了《保护学生免遭暴力和虐待防范手册》,依照手册题目培训了1628名男女指导员,再由他们培训男女教师。向男女指导员发放了保护0-8岁儿童免受伤害的指导手册,对此培训了1522名男女指导员。制定了“加强危急情况下的儿童保护、心理和社会关心”计划,为此培训了1700名男女指导员。教育指导处提供培训计划,保护和预防儿童免受虐待、剥削和暴力,保护8-12岁的儿童以及12-18岁年龄段的其他计划。

43. 国家家庭事务委员会在这个方面发挥了作用。2006年准备了“保护家庭免遭暴力的国家级文件”,2009年4月获内阁批准。制定了2005-2009年保护家庭和防护家庭暴力的国民战略计划。国家家庭事务委员会是防护家庭暴力领域的主管单位,2006年成为与世界卫生组织合作的区域性合作中心。在此框架下,委员会实施了如下项目:

(a)2005-2007年家庭暴力事件处理措施项目。批准单位分别是社会发展部的保护家庭处、教育部的保护儿童免受暴力处、卫生部的家庭保护处、司法部和司法委员会的家庭事务局。对各机构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了执法和应对家庭暴力措施方面的培训和教育;

(b)获得反对向妇女施暴的支持项目,尤其是在2007-2010年编制本报告年间;

(c)评估约旦应对家庭暴力事件的回应项目,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44. 国家人权中心实施了在大学生中展开的停止对妇女施暴的青年计划。为支持联合国人口发展基金会,卫生部出版了《应对家庭对妇女施暴措施手册》。努尔侯赛因公司为在私人企业的卫生工作者准备了《如何应对向妇女施暴受害者培训手册》,旨在提高卫生工作者的服务能力,提早发现暴力事件,如何应对,以及转移至有关方面和提供服务支持的机构。心理研究报告表明,普遍情况是,阿拉伯妇女在使用司法权利方面犹豫不决,认为无论哪种申诉都是耻辱,许多妇女不知道她们的权利。此外,男人(无论是丈夫,还是父亲、兄弟)不鼓励女子要求她们的权利。还有许多妇女提交申诉,开始司法程序运作后,在周围人的压力下撤回申诉。

45. 下面的表格表明了2007年人口普查结果和家庭健康情况,普查在统计局管理下进行,旨在丰富家庭对结过婚的、年龄在14至49岁的妇女施暴情况的资料。

分类

比例

种类区别

暴力种类

以 前 曾 遭受暴力的妇女

32.3%

一般

任何一种形式的暴力

64.2%

来自丈夫

身体的

22%

来自兄弟

身体的

18.5%

来自母亲

身体的

居住地

32.3%

城市

身体的

33.1%

农村

身体的

教育水平

42.5%

初级教育

任何一种形式的暴力

43.1%

初级以上 教育

任何一种形式的暴力

怀孕期间

5%

来自丈夫

身体的

20.6%

来自丈夫

身体的

结 过婚曾遭受某 种形式暴力的妇女

20%

来自丈夫

身体的

7.6%

一般形式

身体的

女子遭受暴力 要求提供帮助 的比例

至少一次

22.2%

来自丈夫

身体或性行为

经常和连续

40.1%

来自丈夫

身体或性行为

提供帮助的

对象

医生

2.5

来自丈夫

身体或性行为

社会组织

0.4

来自丈夫

身体或性行为

亲人

母亲

22.5

来自丈夫

身体或性行为

父亲

15.1

来自丈夫

身体或性行为

姐妹

10

来自丈夫

身体或性行为

警察

7.2

来自丈夫

身体或性行为

医学界专业人员

2.5

来自丈夫

身体或性行为

46. 自2008年以来,属约旦妇女联合会的妇女招待所共接待了214位遭受暴力的妇女和43个随行儿童,其中77名为约旦妇女,47名为伊拉克妇女,其余都是其他国籍的女子,接待她们的时间根据本人情况和问题程度,从3天到一年不等。招待所为她们建立医疗门诊部,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还制定指导路线计划,有184名女子从中受益。妇女联合会还通过一些项目对受迫害的妇女进行培训,2008年有150人从中受益。同时,与公安局达成协议,妇女联合会把招待所作为贩卖人口的受害者的避难所,届时将她们送回她们的国家。

47. 公安局/家庭保护局每年通过新闻媒体、在各大学、学校和社会、刑罚中心举办指导报告和组织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各阶层对家庭暴力危害及影响的认识,每年有超过1000个报告会及散发指导性的宣传材料。过去一年,揭露家庭暴力事件不断增多,首都人口密度大,暴力事件比例最高。2009年家庭保护局共处理了5 811起事件,其中475起转送行政法院,1543起转送司法机构,3793起转送社会发展部的社会服务办公室,以便提供心理和社会服务,杜绝再犯,将受害者送交该部的有关机构和中心予以保护和关照。尽管社会在很大程度担心女性的性侵犯,可是性暴力同样威胁着男孩。2008年男孩遭性伤害251起,女孩遭性伤害444起。暴力事件数字的增长说明揭露和申诉事件比例的提高,以及觉悟的提高。国家法医中心平均每年应对妇女遭性侵犯的事件达700起。2009年随着大众意识的提高,性侵犯的数量情况是77起强奸,421起羞辱,其中男性193起,女性228起,已全部转交司法部门。

48. 为在学校创造安全环境,“约旦之河”企业实施了“安全学校”计划项目,以满足儿童的需要和权利。同时,家庭主人收到防范和保护儿童免受伤害内容的资料。内阁依照修正法案要求,2009年对国民义务制度进行了修订,对于给政府机构的儿童造成任何身体伤害的人实行严厉惩罚,其中包括教育、培养、培训机构或在受关心与保护会所。

49. 民间机构与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合作,为难民和寻求避难者实施法律援助计划,向伊拉克和其他国籍女难民提供法律援助(咨询、法庭司法代表、跟踪有关机构),提高他们对自己权利理解和履行义务的能力,2007年以来共处理了644起妇女事件。

第二条(d)项

50. 根据委员会关于加强国家妇女复兴机构职能的建议16,以政府支持妇女事业发展为出发点,成立了约旦妇女事务国家委员会,通过实施“约旦妇女国家发展战略计划”致力于妇女在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领域的复兴,战略计划确定了优先发展妇女事业的总体框架,本报告关于第三条的讨论将陈述该委员会的任务及活动。本报告其他部分涉及到国家人权中心、申诉公署、反腐协会、国家家庭事务委员会在巩固和保护人权,以及在制定平等原则、机会均等方面的作用,此外还有2005年8月在公安总局成立的申诉及人权办公室,它是外交部人权常设委员会的成员,在法律和王国批准的国际公约的国际标准范围内工作。

第二条(e)项

51. 为消除来自任何人或机构对妇女的歧视,成立了约旦妇女事务国家委员会。

上诉办公室

52. 2009年2月成立了上诉办公室,形成接收妇女在生活中遭受暴力和歧视的上诉机制,提供免费电话服务,对妇女提供法律和社会方面的指导。至2009年9月,办公室已接收了428起上诉,同“反腐协会”签订了合作的谅解备忘录,由监察员审查处理妇女提交的任何一个有关腐败的上诉,直至终了;共同实施加强和保护人权的各种活动和培训;丰富细致的统计工作,以便建立反映暴力实情的国家登记册。2009年2月在司法部和约旦妇女事务国家委员会之间签署了类似的谅解备忘录,旨在通过妇女上诉办公室保护妇女免遭暴力。同时,还同许多与妇女事务相关的官方和非官方机构签署了若干谅解备忘录,加强这方面的合作。从2010年7月始,上诉办公室将每日24小时工作。

上诉种类

数量

家庭暴力

208

劳工案件及社会保障

44

国籍、居住、外国人事务

75

馈赠与援助

53

权利案件

19

其他

29

合计

428

政府联系网

53. 建立政府企业联系网站。在网站,可通过联络官直接与部长和检察官进行协调,网站也给委员会提供妇女状况的资料,观察官方机构实施平等原则的情况。

54. 关于委员会的建议32和34,2007年公民义务制定规定,依照资格审查原则,选用最好的人才,要透明、公正,机会均等,没有性别歧视。按照修正法规定,2008年完成了《劳动法》的修订,废除了部分工人阶层免于实行本法条款的章节,其中大部分是女性,他们之中也有移民。还依照修正法规定,更新了第29条,对性骚扰予以惩罚。在工人诉讼方面取消了妨碍求助司法的物质障碍。免除了提交法院诉讼的一切费用,包括执行判决的费用。

55. 劳动部与国际劳工组织签署了实施“约旦体面工作”计划的协定,准备了家庭工人和农业工人制度实施计划呈送内阁批准。2008年发布了有关工业区非约旦工人的指令,他们大多数为外来工人,以及招聘外国劳工办公室的指令,另外还公布了对移民工人生活必须给予保险的决议,此外还有劳工部的检查制度,以保护工人的权利。关于白天的福利问题,社会发展部通过家庭局/保育处负责准备4岁前儿童适宜的环境,对托儿所的办理、规章制度和管理等都给予了指示。

第二条(f)项和(g)项

56. 关于委员会建议9,“国家议程”和“一切为了约旦”都要求“彻底清除包含歧视妇女条款的立法”,实施计划中也有立法和公正的中心议题。约旦妇女发展战略肯定了在约旦立法中实现平等、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妇女权利的必要性。国家已对一系列法律进行了修正,情况如下:

依照修正法规定,2008年修订了《劳动法》,涉及到全体工人的条款。2006年修订了《退休法》,延长了规定的男女职员退休时间,限定了提早退休的情况;

2007年公民义务制定明确了女职员享有家庭补贴的状况,其他制度也照此给女职员发放家庭补贴,如2007年完成修订的第108号市政公务员制度;

报呈议会的有两个法律修订计划,《社会保障法》意在修改歧视妇女的有关条款,本报告第191段将予以陈述。2009年对《刑法》的修订计划,意在使其适合国际标准,最大可能地保护妇女及女孩,修改的重点是加大对强奸罪的惩罚,理由不充足的取消最低处罚;

回顾了现有的所有立法,通过“约旦妇女事务委员会”、“国家妇女事务委员会”、“国家人权中心”和私人事务“终审法院律师处”系统地审查了立法是否与本《公约》和委员会第9号结论性意见相符,只有少部分内容未加修改;

政策发展部和约旦妇女事务委员会签署了四年的合作协议,旨在支持约旦妇女委员会审查立法和研究必须修改的建议,使更多的妇女加入大众和政治生活之中,如选举法、政党法和社团法等。签约双方实施宣传在男女平等基础上的政治权利、国民权利及责任知识的计划,宣传集中在男女青年群体,其中包括高等院校和普通学校的男女学生。通过任何一方建立的专门机制,提高妇女参加政党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发挥女子在政党中的作用;

2007年土地局发布了公告,接受妇女以证人身份签署所有种类的土地登记文书,无任何性别区别。此前,土地局不允许在本局出具的不动产合约中出现妇女的证明。

57. 为最大程度地保护妇女,为使《刑法》符合《公约》和国际标准,2009年将其修订法呈送议会,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了与强奸罪和惩罚相关的条款,增加了与受害人年龄相连的严厉条件,提高了对女孩的保护力度,直到18岁。修改了第279条,惩罚任何举办不符合私人状况法条款、其他法律规定、伊斯兰教法和不符合妻子、丈夫意愿的婚礼的人(或婚礼的一方),这是因为原来的条款规定不惩罚娶15岁女子的丈夫,与私人状况法规定的男女结婚年龄最小为18岁的规定相矛盾,依照这项修订,对为不满18岁的男女青年举办婚礼的人予以平等处罚,另外,对娶不满18岁女子的人也要予以处罚,经监护人同意,修订之前,法律是允许这样做的。修改后的法律对这种犯罪人予以严厉惩罚。

58. 修订工作涉及到《刑法》第304条,惩罚以承诺结婚为由与不满18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的男子,以及以承诺结婚为由玷污18岁以上处女的男子的犯罪。在可用于定案的证据方面扩大到来往的电子邮件。为加大惩罚力度,法律增加了一条规定,如果受害人是不满18岁的男子或女子,均不允许以任何理由终止对强奸罪执行惩罚。修改的第62条规定法律允许采取管教的方式,条件是不能在管教过程中再发生法律不允许的犯罪,从而更好地保护女孩免遭过去传统的严厉管教方式。

59. 修改的方向是加大对如下犯罪的惩罚力度:对不满18岁的女孩犯强奸罪的惩罚是终身苦役,以此增加了一段对不满12岁女孩实行强奸的人进行惩罚时,不考虑女孩是否愿意。与因体弱、心理障碍和智障而无抵抗能力的未婚女子发生性交或强奸,对受害人进行下流的性侵犯时,在以前提到的刑事犯罪里加重惩罚。

60. 修改的加重惩罚还涉及到与年满15岁和不足18岁的未婚女子的性交犯罪,惩罚的苦役时间不少于7年。根据第294条规定,增加了与年满12岁和不足15岁的女孩发生性交而判处的惩罚苦役不少于10年,这一点在目前法律中是一个立法漏洞,没有规定对这个年龄的女孩犯性交罪的惩罚。补充了撤销对无礼挑逗和不体面暴露的处罚的内容。同时还修改了第301条,作案人在知情情况下使受害女子患上艾滋病时,被视为严重的惩罚条件。此外还对第310、311、312条进行了修改,都是为了加大惩罚力度,其中有的已在第57条陈述,有的将在第六条中陈述。

61. 关于委员会建议24,根据第98条规定,犯有荣誉罪的预谋犯罪人不会从轻处罚:依照《刑法》规定,罪犯在犯罪前想要行凶,平心静气地安排了实施方式,蓄谋犯罪的因素很多,这是第53/8号决议中的最高上诉法庭实行的原则。此外还增加了“受害女子的丢人行为不能构成法律规定的罪犯自己犯罪的不正当行为,如果有罪犯突然对一个床上女子非法行凶未成事实,也不能成为情有可原的辩护理由”。法律不会允许蓄意犯罪的人有情有可原的辩护理由,最高上诉法庭以此发布了许多决议,其中有第81/99号决议,该决议表述“如果被告在凶杀前几天已经知道其姐姐的丢人行为,且有足够的时间平息由此造成的愤怒,在这种情况下,任何辩护都是不成立的”。第80/13号决议表述“受害女子遭受的不正当行为是通奸,且发生在凶杀前不久,被告行凶是在刚听说通奸事时,就传说他犯了此罪,因此,他在极其愤怒的影响下犯的罪,这是《刑法》第98条中描述的意思。此外,被告的通奸犯罪被其母亲和姐姐看到,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的所有辩护理由均为不成立”。

62. 《刑法》的修正法包括对第97条的修改,取消对辩护理由充足的罪犯的最低惩罚,假如犯罪行为应判为死刑、终身苦役、终身监禁时,对其惩罚不得少于7年。如果刑事犯罪行为应判15年苦役时,则判处5年。如果采纳了罪犯的辩护理由而改变了惩罚,对刑事犯罪和轻罪可以使用有情可原理由的辩护。

63. 关于委员会建议22,对荣誉犯罪的处罚与其他暴力犯罪的处罚一样认真,这样的处罚犯人可以向法院提交保释金,或者予以惩罚,这是在司法程序中使用的无歧视的最轻惩罚。犯罪是憎恨或者支持犯罪人的犯罪,不可能有荣誉犯罪,没有以荣誉原因为借口的犯罪,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人例外。约旦法院不采纳以荣誉犯罪为由进行减刑的狡辩,法院记录可清楚说明这点。约旦每年发生20-25起描述为荣誉犯罪的杀人事件,专业检察长对此进行调查,之后转交有关法院,记录显示,由于存在有情可原的辩护理由,没有对这类案件全部做出判决,只是2006年判决4起,2008年和2009年两年判决了4起。

64. 关于委员会建议23,强奸犯与受害女子结婚,可以免除其强奸罪的惩罚。依据《刑法》第308条规定免除该惩罚,但是要落实如下条件:(1)是正确的结婚;(2)强奸犯本人与受害人签订婚约;(3)婚约的持续性。《刑法》奠定这个理由是考虑社会及家庭的原因,体现对受害女子命运的高度重视程度,通过这种方式帮助受害人。但是这不能为受害人实现想要的利益,不能形成一种理想的解决方式。在多数情况下,受害人为避免耻辱或害怕家庭的报复,一般都会接受这样的婚姻。实际上受害人的意志掺杂着强迫的因素,违背缔结正确婚约,因此,非政府组织要求修改这个条款。

第三条

65. 历届政府的参考书籍都明确指出要消除阻止妇女进步、关注妇女问题、禁止性别暴力的各种障碍。各届政府在政治、社会、文化及卫生领域的可参考的一般政策和泛指战略都要求加强妇女地位、关注公正与平等。在浏览一般政策、发展战略和政府过去议程中,均可看到里面有提高妇女地位的表述在每一次和每个领域的固定栏目里,另有证明政府努力在立法、司法和执行机构的领导岗位保持男女平等的统计表。

66. 约旦妇女事务委员会的成立本身就说明政府对发展妇女事业的支持,与委员会建议6相一致。依照埃米尔指示由内阁发布的每两年调整一次的决议,该委员会于2008年5月13日重新进行了调整,共有22名委员,其中有几名部长、各委员会、机构、组织和国家杰出人士,因此该机构成为政府级的机构,全方位地观测妇女状况,对政府制定有关妇女的政策提供咨询,使妇女更多地参加一切经济、社会、文化和政策制定领域的活动。国家预算对委员会实施及开展的计划和项目给予资金支持,而且提供的专款在提高,下面的表格便能说明。此外,对计划和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的有关机构的收入也提高了,从2005年的约2.2万第纳尔增长到2008年的10.4万第纳尔。

年份

国家预算中约旦妇女委员会的专款金额 ( 第纳尔 )

2005

80 000

2009

200 000

67.约旦妇女委员会开展的工作如下:

更新2006-2010年约旦妇女发展战略计划,已经与官方机构、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共同合作完成了修改,已于2006年获内阁批准,成为政府改善妇女工作计划的一部分,秘书处从事委员会交付的工作,其中包括:统一项目;战略规划、监督和评估的统一;立法、法律意识宣传及宣传口径和信息技术的统一;妇女申诉、统一的管理;以及文件的制定、信息资料的编制、与妇女问题的研究等。此外还成立了如果分委会和小组:法律工作组、政府联系网、与民间社会组织协调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职业委员会、宣传工作组、妇女委员会、政党委员会、蜡烛网站、乃士米雅特网站、以及检查安理会第1325号决议实施情况的国家级临时工作组;

为保护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宣传及教育做出贡献;

实施在城市和农村传播国家法律和国际条约中妇女和儿童权利的“我的一张纸”计划,对此设计了电子网站,通过问答形式提供更多地传播与妇女权利有关的法律知识。该网站“约旦妇女”还刊登有关权利的法律条文。为达到更好的效果,在全国各省发行了光盘,对各有关机构进行了使用培训;

对法官和律师实施了有关《公约》、保留的内容、与国家法律相符合的程度、任何在国家法院使用、执行委员会意见的教育和培训计划,目的是努力把各种计划、活动与落实《公约》相联系;

与立法和舆论办公厅合作,共同发表与妇女相关的法律计划的意见看法,提出振兴妇女事业的立法建议。内阁于2007年向所有部委和政府机构发出通告,必须与“约旦妇女委员会”合作,制定实施《约旦妇女战略发展》要点的各种计划,完成该委员会责成完成的任务,提供委员会需要的与妇女相关的任何资料、数据和统计,接受在立法和舆论办公厅召开的与妇女有关系的法律、规章议题讨论的邀请;

召开会议、研讨会和系列讨论会,组织提高妇女作用意识的培训班,建立各种工作机制,如执行政策和法律工作组等;

对各部委的性别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开始于劳动部,收集、更新该部的性别资料。研究证明,有必要男女分开进行技能培训,以更大的力度宣传男女在部内外的作用,给在部里工作的男女提供培训、任职、提升和额外工作的平等机会。

68. 自2005年以来,劳动部向4名女法官提供了教育机会,她们都取得了高等证书。2009年2月组成了一个委员会,负责对本部高层公务员(依照性别情况)的培训,按照劳动部的统计情况,妇女同法官们一起参加司法学院举办的学习班在不断增加和继续。下表为男女参加学习班的情况。

出席学习班的法官人数

年份

男性

女性

2007

1 550

115

2008

637

130

2009

579

223

69. 计划与国际合作部为各职能部门50%以上的男女公务员实施了了解、理解性别意义的培训计划,政策发展部的妇女及青年局对政策发展进行了统计研究,表明必须重视关心女公民的状况,吸引妇女像男子一样参加有组织的政治活动,要废除与妇女不利的政治言论,妇女是自身事业的主人,该部要与妇女界密切沟通,使妇女界参与政治活动,并在其中发挥作用,尤其是妇女界在政治社会中扮演的角色还很有限。

第四条

第四条第1款

70. 关于委员会建议28,以及第23至25号一般性建议:提高妇女地位国家议程中指出“为保障妇女的进步与发展,行使其公民权利,必须肯定国家在这个方面的责任,同时指出,要通过各种形式提高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律方面的地位”。由此可以看到,“这些方面很完全,还有必要履行下面的有时限的总原则”:

支持在选举委员会中有合理比例的妇女代表

71. 通过修改有关法律,确定在选举委员会中有适当比例的妇女代表,这种做法体现出在以后选举中的公正,从而规定了议会选举有6个女候选人的位置,也规定了地方选举的妇女份额。另外,为扩大国民参与报告的制定,还确定了一个无中心政治改革项目,项目委员会有20%的妇女委员。

72. 1972年的《男女护士、女助产士工会法》规定在工会委员会的助产部应有两个男成员,助产业局限于妇女,这个规定意味着两个位置每次都与妇女无关。根据1999年对该法修订的B/26条规定,委员会组成的各分委会里都应该有男护士和女助产士的代表,任何分委会的女助产士代表比例不能少于成员总数的20%。

73. 2007年成立的社会经济委员会向执行机关提供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的一般咨询,在该委员会的4个机构里至少有两名女代表。

74. 2009年,与庆祝《公约》30周年纪念同步举行的约旦妇女组织国民大会要求妇女更多地加入报告的制定机构,将妇女参与的配额比例提高到30%,以回应国际决定和千年发展目标指标。

保障妇女在参与正式决策职位方面有合理比例

75. 2009年,上院任命了7位女士,由此女士比例增长到12.7%。为履行《公约》第八条规定,在外交部任命了3位女大使。为支持妇女进入司法机构,2007年修改了88号司法学院制度第十一条,规定了接收女生进入该院学习的比例最低为15%,实际上,由于女性学习成绩的提高,使得该校接收女生的比例也大大超出,达到53%。在未来法官培养计划的招生中,在各省依照男女对半的原则进行,可以肯定的是提高了女子参与司法机构的比例。

76. 国家培训学院组织数次培训班,培养领导人才和管理人才。2009年培训了1800名女公务员,占总培训人数的34%,这是根据公民义务制定提高公务员素质的要求进行的,即由一级提升到特级,使公务员完成素质培训计划,以适应领导和管理的自然工作。

国家议程

77. 国家议程鼓励政治党派使妇女多做贡献,支持她们进入领导岗位,参加选举,政党计划里要有使妇女在党的工作的各个方面发挥实际作用的政策。

78. 为加强妇女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使之成为发展中的合伙人,在国家议程框架里,开展了如下工作:

劳动部:与国际劳工组织合作的“适宜工作与女工事业”项目,主要是提高国际公约协定的认识及实施力度,第100号同酬公约,第111号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56号有家庭责任工人公约,第183号保护生育公约,以及为使妇女更多地融入经济活动的第177号“家庭工作”公约。与世界银行合作实施对社会学院女毕业生的培养计划,劳动部在实施的项目,如:“妇女与工作”项目,主要解决妇女在旅游和通讯领域工作的问题,使她们在这两个领域发挥作用;

国际合作与计划部:2007年发出了性别基金/机会平等活动,支持政府机构和民间机构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教育部:2009年将400名女护士分配到全国各省。高教委员会2009年做出决定,各大学的护理学院要招收70%的女生及30%的男生。同时,卫生部下属的护理学院从普通高中生中招收85%的女生学习接生专业,给男女学生同样的考试机会竞争卫生部下属的医疗辅助职业学院;

社会发展部:利用国家预算专款支持本部制定的为实现男女平等、机会均等的具有优先实施价值的项目。

79. 关于委员会针对大学女教授数量少的建议30,约旦大学在各学院的共24名院长里提拔了5名女院长,占到22%。这几位女院长任职的学院分别是:牙医学院、高等教育学院、护理学院、体育学院及科学院。下图显示约旦大学教学机构成员按学术职称排列的男女分布情况。数据来自2008-2009学年约旦大学自己公布的“性别和数字”。

按学术职称排列的教学机构成员男女分布情况

男性女性

管理教授 教授 客座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讲师 准讲师 研究生 助教 语言教师

80. 2009-2010年度约旦各大学女教授数量有了增加。下文表格的资料来自高教部。

职衔

大学

男性

女性

女性比例

大学教授

全部大学

6 039

1 574

20% 以上

大学教授

约旦大学

975

322

25%

第四条第2款

81. 妇女从怀孕开始便得到卫生部下属的母幼保健中心提供的各种卫生服务,中心遍布全国各地。同时还有遍布各省的民间有关机构。不仅有依托优质方式维护母权的措施,而且还得到全社会的帮助和支持。除了约旦提交到委员会的第三、四两份报告中提及的权利外,还颁布了几项维护生育权的立法:

2007年公民义务制度第108条,女公务员在休完3个月带薪产假后,还可以享受不超过两年的无薪、无补贴休假,照顾幼儿。第183条规定怀孕的公务员不得从事有损健康和怀孕的体力劳动;

2009年报呈议会的《社会保障法》,增添了新的保险内容,如产假保险,迫使业主承担10个星期的产假支出,这也是与国际劳工组织的生育保护公约要求相一致,2007年的《实施法》第24段规定了维护母权的实施措施;

2007年《残疾人权法》第4/1/4条规定保护孕妇,有关方面要依照各自专业特点,对残疾妇女在怀孕期间及产后提供优先的健康服务和权利,以及免费健康保险;

2004年《改造和教养中心法》第十五条规定,女犯在改造和教养中心分娩时,在中心所在的省级中心登记产地,婴儿受女犯保护直至年满3岁,为女犯小孩建立托儿所。

第五条

第五条(a)项

82. 关于委员会第30号意见,教育部完成了学习计划的修订工作,将人权宪章加进计划之中,清除了任何指示有关歧视、低级看法和限定男女常规作用的内容,在家庭问题上,保证家庭教育建立在对男女作用的完全理解之上。

83. 文化部通过散布在全国各地的文化中心,开展了旨在改变社会、文化消极方式的各种各样的活动,青年俱乐部、青年中心和非政府组织也开展了各种活动,反对在社会上将妇女作用边缘化的做法和传统习惯。

84. 约旦大学与2006年成立了“妇女问题研究中心”,致力于教学重心转移到妇女问题,并且要引起学生的高度重视,提高对妇女问题的认识,在短期内了解妇女的社会行为和缺少科学的心理状况。妇女权利问题是中心进行教学的实质因素,教授如下课程:

“妇女与法律”,分析妇女在国际公约中,尤其是在约旦法律和《公约》中的状况;

“妇女问题研究序言”,了解妇女作用,提高学生性别因素对现代社会机构、公共品行、家庭、工作单位、政治和宣传的影响;

“性别问题”,研究的目的是分析性别不平等的原因,以便了解实现平等的妇女发展战略,此外还研究一些有关文化和历史因素的现象及比较;

“妇女健康”,涉及到家庭暴力的现象,以及暴力对妇女健康的影响;

“妇女参与政治“,本课程涉及到妇女进入决策职位的障碍;

“妇女、发展与人权”,“女性论”;

“宣传和通讯中的妇女”,本课涉及到宣传理论及其对构成妇女陈规定型形象的影响和作用,消除各种虐待、阻止对妇女行使社会平等原则的现象。

85. 2008年约旦妇女事务委员会与新闻工作者签署协定,准备实施“将性别纳入公共生活”的宣传运动,题为“手拉手运动”,目的是广泛地改变过去的陈规定型观念,创造支持妇女参与到劳动市场的环境,考察新闻媒体的宣传资源并进行研究。鼓励新闻媒体消除性别方面的传统陈规定型模式,目前在新闻领域工作的妇女数量增多了,很多女新闻工作者加入到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各种节目的报道与制作,进一步传播妇女状况的调查结果。同时,新闻业关注消除妇女歧视的活动,制作了许多解决夫妻平等问题和家庭问题的电视节目,其中包括建立在性别基础上的暴力问题。约旦记者工会的报告表明,女记者在工会成员总数的19%,即目前已有154名女记者。有70%在工会注册的女记者工作在报纸和新闻通讯社。

86. 在“约旦妇女国家发展战略”中,宣传和通讯中心提出妇女多种作用的平衡问题,在该领域里建立的目标是:

获得大众新闻媒体对各种妇女问题和妇女权利的广泛支持;

改变妇女的陈规定型观念,通过新闻媒体传播妇女更平衡的形象,凸显妇女在家庭和社会的作用;

通过大众新闻媒体介绍、了解妇女问题及其权利;

培训宣传干部,改变他们过去对妇女的传统认知,使妇女更多地参与新闻宣传的决策。

87. 2007年,约旦妇女事务委员会与国家人力资源发展中心合作,进行了题为“影响妇女加入私人企业的因素”的研究,涉及到男女的陈规定型观念和规定适合各自的职业分析,尽管具备从事这些职业的资质。研究还指出了妇女职业生活与男子同等情况进行比较的长远意义,其结果是对男子有利,还指出尽管对改变妇女现状付出了值得赞扬的努力,可是成果仍然有限。

88. 题为“荒漠中的妇女”的新闻记录电影,触及到投资游牧文化、支持妇女权利的问题,把电影作为教育工具,通过在沙漠和大学举行的讨论会上放映,达到支持妇女获得权利的目的,从这些权利中消除传统习俗。

89. 非政府组织在建立提高妇女了解法律规定的妇女权利方面发挥了明显作用,这是在同政府、民间和国际机构签署合作协议方建立起来的,这些机构对妇女振兴、改变社会形象的项目进行投资,这些努力在消除传统习惯和消极因素方面都取得了很大进展。

90. 委员会关于贞操检查的建议24,如果女子自己要求对贞操进行检查,或者称自己遭受某人的性侵犯,或者被称不是处女,或者因某种事故受伤,在这些情况下,根据女子要求和完全同意之后方可进行检查。在女孩遭受到贞操袭击事件,并且造成生育区域出现伤口时,家人有要求时也可进行检查。在司法程序上,女方有这方面的申诉时,根据司法方面的要求,法庭为否定、确认强奸事件,或者女方确认来自丈夫的指控时,发出指令例行检查,这种检查视为医疗保健的一部分。在任何情况下,例行的检查都要有女方的正式同意,考虑案件的周围环境。如果是发生强行检查,女子可提起上诉。伊斯兰教律委员会2009年发布的第9号报告规定,如果司法机构要求进行类似的检查时,则不认为是贞洁女子的耻辱,但必须是专业医生进行。如果是男方要求进行检查时,这是被禁止的,羞体不能随意暴露,除非在必须和需要时。在这个领域工作的女医生已有3人。

91. 关于委员会建议20,采取改变传统作用的措施:2009年4月劳动部与民间机构签订协议,打破了妇女参加的原来由男子垄断的23种职业的阻力,通过官方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的结盟与合作,在全国各省实施旨在反贫穷、降低女性失业比例的计划,在对18-36岁女子进行长达18个月的培训后,招收了5000名女工,使她们进入被男子垄断的、偏向男子的、传统习惯的职业,这些经过培训的女子能够工作在有现代技术的生产线,操作生产机器。

92. 委员会关于公布传教士和阿訇指南的建议19,国家妇女事务委员会为男女说教人准备好了指导性指南书,支持妇女利用权利保护自己免遭任何形式的暴力,加强干涉对妇女施暴的工作。指南的最后版本已完成,将提交到仲裁委员会,确认是否符合人权和伊斯兰教法原则,核实其目的性,随后将进行印制,发放给全国的男女说教人。

第五条(b)项

93. 卫生部通过实施“家是童年的朋友”计划,教育部通过实施“开发早熟的童年/家庭教育”计划,努力创造激励儿童成长的环境,支持儿童有停留、发展、保护和参与的权利,父母要成为照顾、知识、技能的提供者,以健康、心理、社会的关心和家庭的融合使儿童健康成长。儿童基金会2008年与13家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合作实施了家庭教育计划(家庭教育国民计划网),向人们定期提供教育,受教育人数已达7万多,其中77%为女性,23%为男性。该教育计划提高了人们的素质能力,创造了充满爱的、安全的、有激励的家庭环境,通过他们的能够获得技能和知识的帮助,使0-8岁儿童在心理、知识和身体上健康成长。该计划将扩大到5.4万个家庭,特别是较落后地区的家庭。儿童基金会组织自1996年以来,在全国各省培训了13万名关心家庭事务的人,以及100名与男女儿童打交道的工作人员。此外,国家妇女事务委员会在父母教育孩子的理念方面做了许多宣传工作。

第六条

94. 约旦批准了如下条约:

2009年批准《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9年4月30日在《官方公报》上公布;

2009年批准对《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9年4月30日在《官方公报》上公布;

1949年《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盈利使人卖淫公约》;

1999年《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公约》。

95. 约旦签署和批准的这些条约是约旦政府对人权问题给予了优先考虑,特别是需要禁止贩卖妇女和儿童,以及对她们的性剥削。约旦当局还在反对贩卖人口、努力协调区域和国际合作方面发挥了鼓励作用。

96. 2009年颁布了第9号《禁止贩卖人口法》,惩罚任何形式的贩卖人口,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卖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协调一致,惩罚劳役、强迫、奴役用工者,以及卖淫和任何形式的性利用者,如果受害人是妇女和儿童,将加重处罚。本法第4、5条规定成立“禁止贩卖人口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制定禁止贩卖人口的总政策,制定必要的实施计划及对实施情况的监管,审查与贩卖人口有关的法律,提出必要的建议和指令,发行指导手册和相关的教育材料,制定保护受害者措施,对与禁止贩卖人口有关的工作人员进行觉悟教育,研究国际和国内的有关报告、措施及方式,与官方和非官方机构合作,对受害人实施身体、心理、社会健康计划,负责安排可靠的地方供他们居住。根据该委员会的职权成立如下机构:

分委会,制定《国家打击贩卖人口战略计划》,已于2010年初公布;

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避难所制度计划。根据法律规定,内阁要设置一个委员会负责为受害人和贩卖人口罪的伤害者组建一个或数个避难所,规定进出避难所的基本原则,为犯罪人提供身心和社会的健康计划,依照制度要求,制定管理方法和内部工作人员条件。预计2009年底完成制度计划的制定;

“打击贩卖人口站”包括劳动部和公安局的检查人员,负责受理贩卖人口案件的投诉、监管及转送司法机构,2009年处理了12起案件;

贩卖人口案件监察处从属司法部人权及家庭事务局,2009年组建,负责监督委员会决议的实施,研究司法部交谈贩卖人口罪案的情况,准备必要的研究报告,此外,还对法官、检察长进行贩卖人口及法律实施的培训。除了以上提及的情况以外,完善了约旦王国加入《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的必要措施,该议定书也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附件。

97. 约旦1960年的《刑法》涉及到如下贩卖的卖淫问题:

从事卖淫行业的妇女

98. 《刑法》惩处任何一个证明是为得到回报从事不轨行为的女子,其形式是帮助或强迫妇女从事放荡行为。

利用妇女卖淫的人

99. 《刑法》第309-318条规定,惩罚利用妇女卖淫的人。在第二次报告中提到此内容。在《禁止贩卖人口法》中规定,如果贩卖人口罪的罪犯是受害人的丈夫、或家族血统的人、或是其保护人和监护人,则施以临时苦役的惩罚。2009年《刑法》的修正法计划加重对犯有第310条和311条规定罪行的惩罚,第310条规定惩罚引导或企图引导不满20岁的女子与男子发生不正当性行为的人。第311条规定在威胁和恐吓的情况下引导女子,准备淫乱屋舍、管理屋舍、使用及帮助管理屋舍的人,或者是房主、租赁人、委托人,允许将房屋变成淫乱的屋舍,以及依照法律第295至297条规定,受害女子无力或者心理障碍原因不能反抗,或者有前科的人。以上情况均要受到加重处罚。

未成年人卖淫

100. 2006年,约旦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并且以使其成为立法的一部分。《刑法》惩罚引导未成年女子或不满15岁的男孩犯鸡奸行为的人。第310条规定惩罚承诺关照6.16岁的男孩,可是让小孩居住、往返于淫乱房舍的人。修改法计划中的修改内容包括《刑法》第298条,以侵犯贞操罪惩罚侵犯不满15岁儿童权利的犯罪,与《儿童权利法》同步,将年龄提到18岁。如果受害人是无力或心理障碍原因不能反抗的人,则加重苦役惩罚,同样,对承诺关照儿童,且让其居住、往返于淫乱房舍的人也加重惩罚。

101. 根据委员会关于雇佣家庭的移民佣人制度的第33号建议,劳动部与2006年5月成立了家庭劳动局,约束雇佣办事处的工作和监督其执行情况。设立了热线,答复任何有关工人问题的疑问或申诉,使这些外来工人了解自己的权利。2007年提到该局的申诉案件已达755件,解决了720件,2008年申诉案800件,已解决约500件。因违反规定被关闭的办事处有8个,转交检察官的申诉有250起,其他申诉转到有关方面,如家庭保护局等。退回的申诉案很少。

102. 目前劳动部正在研究与派遣或劳务输出国签订的双边协定和谅解备忘录,以便重新研究组织派遣劳务的形式,反对剥削或贩卖劳工。还发布了家庭雇工、厨师制度和他们的管理者,规定了雇佣办事处的制度和规定。对这些办事处进行检查,保证他们遵守法律规定。劳动部为此做出的努力还包括2006年发行的《在约旦工作的移民妇女及在家庭里工作的女雇工指南》,用阿拉伯语、菲律宾语、印度尼西亚语、斯里兰卡语印制,指南里有各种关于男女雇工职责、义务的知识,在机场和边境站点发放。还通过各种新闻媒体的读、听、看漫画或现场表演的形式进行宣传活动,让国民了解外来女工的权利。

103. 为了执行委员会建议19,在政府采取的禁止贩卖人口的措施中,内政部与最高法官处合作,发布了任何约旦人要想同非约旦女子结婚,必须经过内政部同意签订婚约的规定,这是为了不使女子陷入暴力和虐待的危险境地,限制举办实为利用女子卖淫的形式婚礼。约旦还举办了由劳动部和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共同组织的题为“外来打工女,贩卖人口,修改劳动法”的高级别政府间区域论坛,旨在提高对贩卖人口现象危害的认识,增强人权意识,了解外来打工女的工作标准,以及划定家庭女工的界限。

104. 贩卖人口不是在约旦发生的现象,因此,将法律称之为《禁止贩卖人口法》,在发生前就禁止这种犯罪,加之这是约旦司法的一个新题目,需要对司法干部进行培训和教育,对此,司法部在2009年举办了有来自全国所有省份的75名法官、检察长和5名公安局官员参加的培训班,学习了有关法律法规,讨论了反对贩卖人口工作中会面临的诸如法律问题、传统文化影响,集中研究了贩卖人口的受害者问题,另外还涉及了强制劳动和家庭劳动问题,以及以卖淫为目的的贩卖人口问题。

105. 关于委员会建议22, 2008年颁布了《免遭家庭暴力保护法》,以保护人权原则为出发点,不仅仅是尊重人权。其中包括向暴力和虐待的牺牲品――妇女提供义务帮助,对受害女子制定再教育计划,劳动部决意成立一个由内政部长领导的、劳动部、社会发展部、卫生部和司法部为成员的委员会,建立“贩卖人口的牺牲者避难所”,由该委员会再产生若干个分委会,研究贩卖人口问题、培训与此工作有关的法官和检查员受理任何外国劳工的申诉,调查发生的事件状况,完成记录,与有关方面合作,取得最后结果。

第二部分

第七条

第七条(a)项

106. 依照《宪法》和法律,约旦妇女有权作为一名选举人和候选人参加一切常规投票选举,妇女的参与和投票方式不受任何限制和附加任何条件,2003年第17号划分选举区域和人数制度规定每个选区总数中要有6名女候选人,在举行首次议会选举时就采用了本条的规定,内阁可以决定在以后的议会选举中更多地使用该条规定。在2007年的议会选举中,内阁发布了第2次使用该制度规定的决议。2004年,尽管女性占全国人口的48.5%,但是已到出席和参加公共事务年龄的数量很大,参加选举登记的女性比例占52%,全国候选人中有199名女候选人,在竞争中有7位女士获胜,成为议会成员,占6.4%,1989年时女性比例为1%。

107. 关于委员会建议27,国家妇女事务委员会在2007年的议会和地方选举前夕开展了很多宣传活动,提高妇女对投票选举中自己政治权利的认识,鼓励妇女参加投票,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在各委员会中妇女比例的增长得到支持。通过修改《选举法》,将女性比例提高到最低为20%,市政法和权力下放委员会计划都将规定女性占20%,希望在2010年即将颁布的《选举法》保留该条规定,在以后的选举中根据议会选举规定进行。将重新考虑妇女获胜席位的机制。

108. 2007年第14号《市政法》规定了市政委员会成员中不能有少于20%的获得高票的女性,如果女候选人未达到规定人数,或者在委员会成员中未达到规定比例,内阁将在比例内进行任命,此规定已出现在安曼市政府的成员选举规定里。在市政委员会委员资格竞争中获胜的妇女阶层的比例计算不能限定在20%。2007年有380名女候选人,占总候选人数2070人的18.4%,参加比例占总投票人的51%,实际上妇女占据了226个席位,从而使妇女在全国市政委员会的比例上升到27.4%,2003年的比例仅为10%。证明妇女通过竞争,在市政委员会的领导岗位取胜。此外,一位妇女在约旦商会选举中获胜,成为约旦商会第二副会长。

第七条(b)项

109. 妇女参加了国家议程的制定,将妇女问题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议程和各种战略发展计划的制定中。约旦妇女事务委员会制定了保障男女平等地参加政治和高级管理职位的措施,依照委员会建议23,为了发挥妇女统计资料的作用,通过“她是谁”计划在社会上建立和保存优秀妇女档案。

110. 妇女在司法领域的参与有了明显发展,根据司法部统计,女法官的比例提高了,2008年有42名女法官,2009年增加到48名。值得提及的是这种发展已从性别涉及到数量,已经任命一位女法官为安曼原诉法院院长,有数名女法官成为上诉法院理事会成员。在司法学院,2007/2008年度女生比例占学生总数的43%,2008/2009年度的比例上升到53%。还值得一提的是,参加比例的上升是通过竞争产生的,而不是通过配额方式实现。根据这些比例的变化和学习法律情况,以及未来法官的培养计划,预计今后几年女法官的比例还会有明显增长。

111. 约旦妇女在政府工作岗位和决策机构的比例有了明显增长,她们在如下机构工作:

工作单位

职位

人数

比例

备注

内阁

部级

领导

4

14

2009 年情况,比例接近 16.1% 的国际比例,任命与工作领域无关,同时也不局限于妇女事务范畴。

上院

成员

7

12.7

2009 年情况, 2004 年的比例为 7.5% 。

最高阶层

秘书长

7 名秘书长, 9 名协会秘书长

2007 年任命内政部第一位省长,秘书长分别属国家妇女事务委员 会、国家家庭事务委员会、人口最高委员会、卫生部、残疾人事务最高委员会、约旦护理委员会、总理办公厅宣传及通讯局局长、约旦电视台台长、医院女院长兼医生。

立法及舆论办公厅

顾问

2

66

2009 年情况。

大学秘书委员会

主席

1

大学秘书委员会还有部分女委员。

警察局

局长

3

在女警察局和女子改造中心,已有 2 960 名获得各种公安等级的妇女,有的在司法协会和上诉法庭工作,其中还有 185 人获军警职衔, 3 名上校, 13 名中校。

112. 根据2008年国民义务办公厅统计显示,女公务员已达64555人,占公务员总数的49.9%。在巴勒斯坦难民救护站工作的3名卫生主任中有一名女主任,另外还有一名女科长,以及几名健康中心的女主任。

第七条(c)项

113. 约旦政治党派在培训妇女获得政治和管理技能方面扮演重要角色,同样大部分机构成立的规章制度也以男女平等为基本原则。统计数字表明,妇女过去参加政治党派的比例很小,依照一个中心的研究显示,2005年不超过6.8%,2007年为7.5%。根据党派性质统计,参加各党派机构的情况是:伊斯兰党6%,左派党5%,民族党6%,中立党11.5%。2007年颁布了第9号《政党法》后,由于限制了政党缔造者人数,参与的情况提高了。限定的条件包括居住地和各省的代表人数,因此,各政党努力与法律规定保持一致,吸引新的成员获得最低限度的资格,且主要集中在妇女一方,此后,妇女加入党派的比例提高到28.76%,有一位女士已占据一个党派的秘书长职位。

114. 在活动档次高的职业工会,妇女的比例不高,在16万职业工会会员中妇女的比例为28%,工会委员会里的123人中仅有6名女性,占4.8%。在工人工会中女性比例为21%。目前,所有职业工会里都成立了妇女委员会,关注妇女的职业问题。

115. 关于委员会建议37和38,约旦妇女参加社会、经济和公共生活协会的比例很大,没有任何阻力,2005年在社会发展部登记的协会有550个,2009年达到1250个慈善协会,149个妇女协会,223个非盈利协会,其中有3个关闭,随着修改法改变这样的协会将会增加。协会的工作多种多样,与妇女的经济、文化、社会和知识情况相关联,尤其是计划生育、扫盲、农村妇女发展、建立托儿所、关心儿童及母亲,以及反对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社会发展部向妇女协会提供的财政支持由2005年的4.1万第纳尔提高到2007年的11.51万。妇女协会管理机构的成员100%为女性,至于其他协会管理机构的成员,女性比例仅占5%。

116. 2008年公布了第51号《协会法》,民间社会代表对该法有些意见,政府与民间社会联盟讨论了这些意见,依照讨论结果和会议精神,达成了对该法进行修改的一致意见,之后,2009年颁布了修改后的《协会法》,建立了有4名民间社会组织代表参加的档案管理委员会,减少了协会创建者人数,取消了部长对管理机构选举结果和法律规定的监禁进行批准的程序,保留了罚款的处罚,协会要求降低高额罚款,同时要求解决协会问题的机构是专门机构,而不是部委,政府要信赖以后的监督,对此,公布了平衡结果,提交了替代以前监督的决议,尤其是以前与外国投资要得到内阁批准的相关事宜。

第八条

117. 关于委员会建议23和对有关妇女在国际上代表政府的建议8,1993年《约旦外交使团条例》及其修订本,对外交战线任何职位的任职没有要求具备的条件,即没有在外交领域的男女公务员区别,或者男公务员的妻子,或者女公务员的丈夫,以及在财务和津贴方面的男女差别。女外交官的比例,尤其是高职位的很少,从总水平而言,女外交官的比例占17.2%,有3名女大使,2001年任命了第一位女大使常驻法国,2006年任命了两位女大使常驻英国和意大利,以及一位代表团女团长,这些女士们目前仍在工作岗位。其他职位的女工作人员情况是:部长1人,参赞3人,一秘1人,二秘6人,三秘14人,随员15人。约旦常驻联合国代表团有3名女外交官,维也纳有4人,伦敦有3人中有2人为妇女,一名女士在阿拉伯国家联盟担任副秘书长。低比例的原因与外交职业的特点有关,女外交官的丈夫也不愿将自己的工作放弃几年而跟随妻子的工作,同时,制度不允许约旦驻外机构里已婚外交官在同一个代表团工作期间将自己的工作转交其他外交官,根据2007年第55号修改的制度内容,外交官数量不超过5人的驻外机构除外。部长有权给予有意跟随在驻外机构工作的妻子的外交官无薪和补贴的假期。这个条款对夫妻双方都有影响,因为妻子要面对无薪无补贴的假期,以及作为外交官的丈夫要牺牲自己的职业前程去陪伴她。

118. 约旦妇女为地区和国际性的论坛活动做出了贡献,出席者众多。上院作为成员和实际参加者,都会参与任何阿拉伯的或国际的联合组织大会、内阁组织大会等,派出包括有上院妇女的代表团参加各种活动和会议。劳动部一位女士曾代表约旦出席国外大会,参加了2009年4月召开的阿拉伯劳动大会,大会有40%是妇女,2009年7月在日内瓦召开的国际劳动大会有50%是妇女。议会中的女议员通常不少于20%的妇女参加国际议会联合会工作。约旦妇女事务委员会受政府委托,代表约旦参加了与妇女有关的国际会议,此外还有非政府组织的女代表也参加了会议。一位约旦妇女作为法官成为在卢旺达的国际刑事法庭中的成员,另外一位妇女成为西亚国家在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专家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代表,一位妇女担任了阿拉伯国家联盟阿拉伯民间社会事务专员,一部分约旦妇女还担任国际机构和地区机构的高级职位。这些统计资料还不全。

119. 在公安领域,约旦派遣妇女参加国际组织工作,履行职责和义务,执行安理会第1325号决议。约旦是最先派遣维和部队到战乱和争端地区的国家之一,2007年的维和部队中就有两名女公安人员。到期后,联合国秘书长首次向约旦提出要求对她们延长半年期限。现在有7名女公安和女子警察参加维和部队,4人在科索沃,其中1人为中校军衔,行使一个警区指挥官的使命。另外3人在达尔富尔。有许多女子警察局的女警员参加了公使馆难民事务工作。

第九条

第九条第1和第2项

120. 约旦遵守国际公约中关于国籍问题的规定。对1954年颁布的《国籍法》进行了多次修改,关注降低失去国籍情况的规定,避免双重国籍情况的发生,允许成年妇女有权改变自己的国籍,防止因结婚、终止婚姻、或者丈夫及父亲改变国籍而盲目撤销自己的国籍,在给予和撤销国籍上遵守男女平等原则。为降低失去国籍情况的发生,父母身份不明时,只要在约旦出生的男孩即拥有约旦国籍。在约旦发现的弃婴只要未证明其身份,也认为是在约旦所生。法律规定,由于结婚产生的影响,无论是丈夫,还是妻子和儿女,约旦男子娶外国女子时,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不强迫女子加入约旦国籍,除非女方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入籍。在约旦籍男子未获得外国国籍时,其未成年的子女均保留约旦国籍。

121. 关于委员会的问题11,约旦仍旧保留对第2段这个问题的看法,已经在以前的报告中提出。阿盟国家已同意任何一个阿拉伯国家都不能给巴勒斯坦人国籍,以便保留巴勒斯坦的身份。母亲是约旦人,父亲是外国人,或者身份不明、没有国籍、或者法律上不能证明与其父的关系时,只要婴儿出生在约旦,便有权获得约旦国籍。2007年应该修改的“申请条例”提交内阁、议会和上院,其中修改的部分是在任何情况下,有关方面都要允许约旦女子将自己的国籍给予子女,就像约旦父亲的新生儿一样。民间社会组织认为,同一法律的第九条肯定了“约旦人的孩子”就是约旦人,不论在哪出生。依照解释规则,这句话的指示是约旦女子的孩子也享有约旦国籍,从这点上证明男女应该是平等的。解释规则还肯定了同一法律中的第二条,即“按照本法条款规定,约旦人一词意思是一切拥有约旦国籍的男人”。

122. 2003年《约旦护照法》规定,内政部长在人道主义情况下经内阁总理同意,有权向约旦妇女的子女发放为期5年可更换的普通护照。约旦妇女的子女提出入籍申请时,与其他申请一样对待,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约旦妇女的子女和配偶因违反《居住法》产生罚款时,无论罚款金额多少均予以免除。为了减轻财政负担,对所有学生免除了2009/2010学年和前一年的学费,这项豁免包括配偶是外国人的约旦妇女的子女。作为优待措施,如果母亲需要儿子在身边照顾时,内政部对配偶是外国人的约旦妇女的孩子发放年度居住证。在这方面,约旦全国妇女事务委员会投诉办公室为与外国人结婚的约旦籍妇女准备好填报表格,观察她们遇到的困难,尽可能的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部分

第十条

第十条(a)项

123. 《2007年全民教育全球监测报告》中指出:“发展全民教育的指数连续看好,其比例达到0.948,据此,约旦在实现全民教育目标居中等水平的阿拉伯国家中排名第1位,在同等水平层次的全世界国家中排名第2位,在全世界发展全民教育指数中排名第49位。约旦努力将发展全民教育事业提升到高层次”。

124. 《教育法》将教育分为3个阶段:(a)幼儿园(最多2年),非义务教育。(b)基础教育(10年)阶段,免费义务教育。(c)中学教育(两年)阶段,免费非义务教育。教育部管理非正规教育,向中断学业或者条件不允许上学的人提供教育机会,将他们的学习分为学术和职业两个范畴。

125. 1990-2008年期间的接受教育和文盲绩效指标清楚地表明到2015年实现全面普及教育的可能性。2008年初级教育净入学率上升到97.7%,青年人的文盲率降低到1%,这些情况的变化归于政府履行不分性别的全民教育,制定教育规划,培养教师,保护儿童权利。各个阶段的入学比例上升,2007年,初级教育女性比率为101.1%,而男性比例为98.5%,在基础教育阶段女性达到100%,男性为98%。在同一方面,高中阶段女性比例为69%,男性为64%。

126. 教育部的预算占2009年度国家预算的9.3%,尽管比2008年的预算比例减少,但价值提高了1200万第纳尔,增加了国家的预算值,这都是积极提供教育权力和扩大教育的标志。教育部提供的服务为学校总数的70%,其余的分配情况是8%用于救济工程,私营部门21%,军事文化和其他部委1%。政府部门为高中学校学生使用的比例为89.4%。

127. 国家议程强调,扩大入托儿所的机会,特别关注偏远地区和贫困地区。为了在2015年到来之际,实现基于性别平等的千年发展目标,该部正在努力消除性别差距,加强幼儿教育的学习准备,并确保男女之间的平等机会。2008/2009年度,教育部下属的幼儿园有708所,可容纳约17700名男孩和女孩,实际进入幼儿园的男孩人数为13858人,分布在全国各个地区。完成了对幼儿生长标准的设定,对幼儿园质量体系的准备,对此制定了资格培训计划和训练手册,2008/2009年培训了318名女教师,当年的幼儿园数量达到1194所,平均20.4个儿童配一个老师。全民教育计划旨在到2015年,将入托人数比例增长到56%。

128. 为了在改变来自于传统的社会风俗习惯的倾向和满足方面有所进展,对一些政策进行了审查,通过对性别的关注,使其主要的原则和目标符合国家教育战略的现代发展,其中包括发展规划、制定法规和发布指令中有关性别理念和问题,发挥妇女在教育部的作用,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并鼓励选择合适劳动力市场的专业,制止辍学现象,特别是女性,要提供奖学金,保健和营养方案,审查教学计划,培训教师充分的使用好计划,将教育计划和教学技能与生活需要很多市场需求相结合,为残疾学生的需要提供辅助服务和特殊计划。

129. 教育部依据2006年国家教育发展战略制定了缩小在教育和培训方面性别鸿沟的方案和处理办法,满足劳动市场的需求,同时考虑联合国对女子教育的倡议,与联合国签订扫盲协议,包括教育过程中的8个主题,探讨培养教育界领导者的方式,提高他们的能力,在性别方面实现治理、管理和领导的公正。2008年教育部系统妇女在领导岗位的比例是16%,2004年为9%。还可以从担任学校校长一职的数字看到差异,目前有4147名女校长,1523名男校长,其原因是这些学校都是最初期的学校,女性有能力管理这一年龄组,今后几年女校长的数量还会增加,直到七年级。

130. 教育部到2015年的未来方案是:提高妇女的参与能力,实现在制定政策和计划上的性别平等,不断更新和发展课程计划,要百分之百地关注性别问题,努力降低文盲率,特别是女性,将妇女参与到领导职位的比例提高到50%。在高等教育部有6名妇女担任司级领导,9名女处长,4名司长女顾问属于管理干部。尽管近几年部里的公务员培训机会不多,但大部分都给了女性。

131. 2006-2010年约旦妇女发展战略将教育定为改变妇女现状和提高妇女地位的坚实支柱,妇女参加各阶段和不同形式教育的入学率说明在这方面取得明显进展,不可否认仍存在与这一领域相关的一些问题,其中包括在文盲比例上的性别鸿沟,要求未来的教育政策应导向提高妇女能力,使妇女以各种方式更好地融入经济和政治发展,在数量和质量上增强在校学生和工作人员对暴力的意识,学校要努力发挥教育的作用,结束对妇女行使暴力的现象。

132. 目前有公立和私立大学26所,其中有10所公立大学,另有4所科研院和大学院校。在约旦,女生进入国立大学的入学比例很高,通常女生普通高中考试的比例最高,在2009/2010年度的考试中所有分科的前10名均为女生。根据考试结果,在平均分数最高的56名男女学生中有44人是女生,占80%,没有一个男生进入文学、数据管理、农业、家庭经济等科目前10名,因此,女生们很容易地进入大学。2008/2009学年约旦各高等院校招收的学生中(包括统一协调)女生111545人,男生107823人,招收研究生17500人,其中有8000名女生。

133. 同一年,约旦大学的学生人数为男生11509人,女生21115人,女生所占比例为64.72%。对高等教育的关心和重视使之有了明显快速的发展,约旦在这个领域处于该地区领先地位,如世界银行2008年报告所述。由该大学出版的发学士学位学生的小册子《约旦大学的事实与数据》,根据2008/2009学年的院系和男女生情况编篡,书中介绍了约旦大学大多数院系的特点及女生的出众,这些院系是文学、工商、科学、教育、药学、牙科和康复学。

2008/2009学年院系学士学位男女学生分布情况

男生女生

文科工商理科伊斯兰司法医学农业护理教育学工程技术法律体育药剂学牙科康复治疗阿卜杜拉二世国王信息技术学院美术和设计外语考古学院社会工作学院

134.女子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为51.3%,在理科学院女性比例为45.6%,文科学院女性比例较高,为55.8%。从高等教育的数字看出,男性大多情况去从事劳动市场所需的研究。例如,女性在各学院的比例情况是:医学47.7%、工程32.2%、计算机40.6%、自然科学为64.9%,这些学科本身在劳动市场遭遇停滞。在工程学院女毕业生比例为29.7%、通信16.3%、计算机比例为37.8%。在高等教育的硕士学位女性占42.7%,博士学位女性占30.2%,文科学士的比例为61.3%。在理科学院的教学委员会中女性比例占20.7%,文科学院的女性比例占15.5%。2008/2009学年在社会学院招收的女生人数达到17377人,占学生总数57.8%。

135.早婚在约旦不是普遍问题。统计处数据显示,2000年,女子第一次婚姻的平均年龄在25.9岁,男子在28.9岁,到2007年,女子上升到26.4岁,男子上升到29.5岁,从这里可以看出女子有足够的机会继续接受教育,此外,妇女总的教育水平在不断提高,呈积极的趋势,妇女在15-49岁结婚前的文盲率从2002年的6%降到2007年4%,与此同时,初中或高中文化水平的比例从2002年的58%上升到2007年的60%。

136.关于委员会的意见,即妇女选择研究方向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政府要努力跨越这个鸿沟,使妇女进入非传统领域的劳动力的研究,职业培训机构制定了培训计划,旨在提供培训和专业工作安排方面的服务,并鼓励女性积极参与进各种计划中。2009年参加旅游/饭店培训计划的男学员有665人,女学员有68人。旅游项目是专门设计酒店旅游培训计划,发展酒店业,提高培训人员素质。2006-2010年间在该领域培训了4500名男女学员,从该项目开始,受训人员(男性和女性)的数量为1949人,参加实习814人,毕业466人,找到工作237人。项目在三个区域(北、中、南)的11个中心实施,目前在机构里有699名学员。

137.进入教育部各教学机构入学计划的统计表明,女性接受制造业教育的状况看好。按照表格显示,在2008/2009学年的高中一、二年级中有168名女生。过去在酒店教育专业的女性不多。该表显示,该专业高中一、二年级有30名女生。同样,在农业教育专业有244名女生。在美容、家庭制作及幼儿教育专业局限于女性。在“巴尔卡”应用大学社会学院农业专业有39名女生,110名男生,女性占26.17%。在酒店专业有75名女生,114名男生,女性占39.7%。

2008 - 2009 年度职业教育男女学生分布情况

学生

专业

年级

合计

女生

总数

合计

22 904

9 12 1

一年级

12 229

4 885

二年级

10 675

4 236

农业

一年级

763

123

二年级

672

121

工业

一年级

5 449

101

二年级

4 733

67

酒店

一年级

1 025

17

二年级

926

13

服装生产

一年级

1 203

1 154

二年级

998

966

传统手工艺

一年级

67

67

二年级

56

49

职业中心

一年级

352

53

二年级

305

35

138. 劳动部通过“能力建设培训项目”和成就计划开展了一系列活动,着重提高学生和家长在需要技术技能的各经济领域的职业选择和利益的认识,激励女性在非传统/专业领域找到职业。该项目历时四年,目的是解决用工、培训、职业和技术教育部门的需要。该项目包括四个部分:劳动部的机构能力建设;用工、教育、职业和技术培训;教学计划的改进和机构能力建设;为业主提供投资机制的支持。“妇女与工作”项目的重点是妇女在旅游和电信领域的工作问题,为了使妇女进入这些领域。

139. 国际援助机构对巴勒斯坦难民提供10.4%的基础阶段教育,提供0.28%的高中阶段职业培训。2009/2010学年在173所学校中有62140名男生,60081名女生,其中女子学校73所,14所男女混合学校,男教师2107人,女教师2322人。此外还有两所中等规模的高等学院,男生863人,女生763人,以及只有41名男生和819名女生的大学。

140. 2007年的《残疾人权法》确定了有关方面应根据自己的能力为残疾人(按残疾类别)提供一般教育、职业和高等教育的教育,并确保男女在权利和义务上的平等。统计资料显示,2004年有566名残疾女工,4725名残疾男工。男性残疾人受教育比例低,从接受初级教育到获博士学位的过程中,女性为6747人,男性为15 323人。在大学教育领域,帮助430名男女残疾学生获得优惠学费,并且根据高等教育委员会2007年的决定,为优秀大学生提供助学金,使残疾人进入高等教育机构,免除残疾超过40%的残疾学生的90%的学费。

141. 内阁已确定了4%的400个各等级职位给残疾人。2009年间,通过公民义务局安排了154名残疾人工作,其中包括64名女性,其余全部是男性。社会发展部和残疾人最高理事会向在残疾事业领域里工作的慈善机构提供资金支持。根据残疾人2007-2015年全国战略计划,并与一所公立大学合作,从2009年中期开始举办手语培训班。在“图非拉”大学成立了教育科学系和一个社会伙伴中心,致力于利用所有的能力和科学知识研究残疾人的需要,同时,该系培养了有能力维护残疾人权利专业教师,与没有性别歧视的全球趋势相融合。

第十条(b)项

142. 普通高中证书考试是全体学生的统一考试,没有任何性别之间、农村或城市的歧视。同样,教学委员会的任命也要依据需要和资格。教育部为性别一致、在政策和计划中实现公正、机会平等方面做出了不懈努力。这些努力反映在各教育方面的性别指数上,其中包括准备2015年到来前的男女性别战略文件,旨在关注教科书中的性别问题,在教学计划和教育政策中消除歧视现象。

143. 妇女在教科书编写上做出的贡献有限,各定稿委员会有11名女性,男性84人,在国家级团队里有81名女性,男性169人,在各编委会有151名女性,男性300人,在监督委员会有35名女性,有男性240人,因此,教育部努力通过实施提高领导才能计划来提升领导水准,其中包括88个部门的女领导,并制定了性别培训手册,在该领域形成中心和分支团队,培训她们努力将性别内容纳入制定政策和方案,建立有发展前景方案的教师培训中心,支持提高妇女能力、使妇女能够进入中高层领导岗位的企业文化。考虑女性有等级的内部教师培训班。目前在教师总数中女教师在全国的比例为65%,在教育部为60%。

144. 在校舍和教学设备方面,以儿童为重点提供基础设施和环境,通过以“我的学校”为主题,依靠国营部门和私人企业努力改善公共学校的基础设施,提供各种教学用具。到2008年涉及到全国500所学校。

第十条(c)项

145. “一切为了约旦”文件敦促消除各种反映在教学计划里的性别歧视现象,在大中学校计划中凸显妇女光辉形象。教育部审查了学校教科书,分析课本中的敏感问题,从技术方面解决性别问题,在教科书里加入妇女概念和实际生活形象,取代传统的妇女概念,保证家庭教育建立在男女双方在家庭里各自作用的全面理解,并在子女脑海中灌输男女公正和平等的价值观。同时加进计划的还有与生理健康、妇女权利、计划生育和儿童权利的概念。教育部继续在各种活动和正在准备的计划中加大妇女代表的比例,特别是在课程和教材管理中的各种活动和方案,在准备和编制成人教育及扫盲课程工作中女性比例占总人数的60%以上。

146. 在约旦的混合学校比例上升,占全国学校总数的63.44%,尽管有人用憎恶目光看主管部门。2007/2008年有混合学校3597所,其中属教育部管理的有1474所,占教育部所属学校总数的60.3%,比2005年增加了,当时混合学校的比例是45%。

第十条(d)项

147. 专门指令要求男女有平等的教育奖学金,派遣留学生依靠普通高中的学习成绩,因此,女生在这方面占有优势,她们的优异成绩使她们进入公立大学,同时也获得更多的奖学金机会及更高的学习贷款,占贷款份额的60%,各种基金会向各公立大学和社会学院的学生提供奖学金,2008/2009年度奖学金受益的女生2892人,男生获得奖学金只有2410人。

148. 在教育部,在获得教育文凭方面,被提名到国外接受教育的女性比例从2007年的33%增加到2008年59.4%。此外,女性获得派遣到国外读硕士学位奖学金的比例为45%,获得博士学位奖学金的比例为25%。

149. 在参加培训方面,到国外培训的女性占29%,在国内参加培训的受益不同,92%在幼儿园,60%在信息和通信技术领域。

第十条(e)项

150. “一切为了约旦”文件指出:“教育活动的推出,特别是对妇女而言,鼓励她们参加扫盲计划”。扫盲计划是对成人提供教育服务的最大教育项目之一,给参加者免费提供书籍和学习用品,对在扫盲中心工作的人有些激励措施。教育部与联合国签订2003-2012年扫盲合约,建立成人继续教育中心,减少文盲比例,直至2020年消除文盲。教育部在这方面采取了预防和治疗两种方式,考虑扫盲后的计划,学术进程,夜校,家教和职业道路。扩大开放扫盲中心到任何一个居住点,每个点10名学生,优先考虑妇女,提高妇女入学率,专门为妇女开设中心。在2008/2009学年,男子扫盲中心有29个,472学员,女子扫盲中心482个,有5745名女学员。教育部于2008年在中部沙漠地区推出消除文盲计划,在其他地区普及这种思路。面对学生和计划上的各种困难,该部在2009年编写了一个新的和改进的教学计划,并与新闻媒体合作,宣传非正规教育和方案,吸引有意者加入该计划,从学会字母的扫盲过渡到职业扫盲。

151. 成人教育与扫盲制度在2005年12月15日生效,这是共同努力的结果。2005年年底,15岁年龄组文盲比例男性4.8%,女性13.3%,到2008年时,男女文盲比率分别降至4.1%和11.4%。40岁以前其他年龄组的男女文盲几乎消失。

第十条(f)和(g)项

152. 教育部的作用如下:

减少过早离开学校的比率,在约旦的辍学现象还没有完全制止,统计数据表明,在2007/2008年度总辍学率不超过0.004%。已嫁女子要像学生一样返回公立学校学习,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指令目前不被允许,但她可以通过特殊学习参加考试,并取得自己想要的证书。2008-2015年教育发展计划中最明显的未来发展方向就是向所有人提供教育,对阻止男女生完成义务教育的监护人或任何机构予以刑事制裁,向不能直接缴纳学费的学生提供资金支持。有一个非正规教育的辍学文化教育项目,目前入学人数为2859人,其中有581位女性,包括约旦人和其他国籍的人,特别是伊拉克人。考虑到加入此项目学习的人数不多,采取了其他有效的措施,保障辍学人的学习,并且已扩大到伊拉克儿童;

向所有男女学生提供参加一切活动的平等机会,包括体育运动、夏令营、文化活动和各种比赛。约旦残疾人运动联合会为残疾人建立了俱乐部,残疾妇女在体育界表现活跃。

153. 在过去20年,高等教育部与科研机构合作,在初级和高中教育阶段的学习计划里逐步加进生理卫生课程,像科学和生物课程一样不断更新该课程,通过家庭饮食、健康防护和计划生育提高家庭保健重要性的认识,在约旦国民教育的强制性框架里,对公立和私立大学学生进行人口概念和民族发展教育。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第1款(a)项

154. 国家立法包括妇女权利、义务和尊重其作为母亲的作用,这些均不影响妇女的功能状况与国家宪法规定的指定妇女工作条件的规则。统计局2008年公布的约旦妇女数据显示,妇女参与劳动的比例远低于生育、教育和年龄结构的比率,性别差距数据表明,约旦要重视填补在教育和保健两个方面的鸿沟。同时,在经济参与和政策能力方面的数据差距依然存在,证明约旦还无法将人力资源投资于未来的几十年。约旦男子的比例未能以持续方式达到48.5%,2008年女性占高校学生总数的51.3%。

155. 女学者的比例从1979年的52%提高到2008年的88.6%,女子进入基础和高中教育阶段的比例也增长了,可是女性参与经济活动的比例15年未变,未达到要求的水准,女性在劳动市场的比例最多不过14.2%,而男性则为64%。尽管妇女的教育水平提高,首次结婚的平均年龄提高,从1990年的24.7岁提升到2008年的26.4岁,提供给女性参加项目和机构的工作机会增多,可是约旦居民15年来参与经济活动的性别图表比例显示,妇女的经济贡献未达到男子的水平,因此需要进一步努力。

15岁以上约旦居民参与经济活动的性别图表比例

女性比例男性比例

156. 统计局数据表明,从形式上看约旦劳动者的比例分布是,一半以上25-39年龄组的女工比例为60.1%,年轻人承受更多经济压力,需要用收入来源改变他们的需求,年轻人也知道用以其自身能力无法单独承担婚姻的负担,因此有必要寻找一个有收入的女孩,从而导致改变社会对妇女工作的看法,并接受妇女角色的多重性。至于15-24岁年龄组比例低的原因是男女接受教育的状况不断增长,尤其是女性。50-59岁年龄组比例降至3.4%,其原因是提前退休。此外,51.5%的女工为已婚。绝大多数女工从事有工资的工作,其中一半人在国有企业就业,因为国有企业职业稳定,工作时间适合于家庭情况,还具有健康保险、假期和各种名目的退休收入的特点。

2008年15岁以上约旦男女工作者比例按年龄组分布情况\s

女性

男性

157. 2008年统计局对就业和失业情况调查数据显示,有两个重要活动吸引了超过56%的女职工,即在教育和卫生领域,妇女争相进入这两个女性膨胀的行业工作。毫无疑问,这两个行业诱人的因素是社会看法倾向于妇女适合这些方面的工作。同样,2008年有73%的女工从事专业人员职业和辅助专业人员职业工作,这是因为这些职业适合她们的学历,即她们之中74.7%的人持有高中以上学历。从工作情况看(15岁以上),女性所占的比例是:领取报酬的女性工作人员占17.5%,她们之中在国营企业的占22.6%,在私营企业的占17.1%,女业主占5.3%,为其工作的占4.2%,从事家庭无薪工作的占18.5%,从事不领取报酬工作的占30.8%。

劳动人口工作状况 ( 15 岁以上 )( % )

工作情况

女性

男性

男女差别 *

雇用劳动

17.5

82.5

65.0

在政府工作 者

22.6

77.4

54.8

在私人企业工作 者

17.1

82.9

65.8

业主

5.3

94.7

89.4

自由创业者

4. 2

95.8

91.6

在家庭无薪工作 者

18.5

81.5

63.0

不领取报酬工作 者

30.8

69.2

38.4

158. 约旦国家妇女发展战略单独确定了提高妇女经济地位的重心,在参与经济活动遇到困难时,从事低工资工作而工资低,在工资待遇上受到歧视,职业资格水平低,在无组织的经济活动中女工人比例多,发展战略确定的目标如下:(a)建立适当的法律环境;(b)增加经济工作机会;(c)提高妇女在决策职位的贡献比例。

159. 将性别纳入公共生活中的项目活动,是与约旦全国妇女委员会、劳动部和规划与国际合作部合作实施的,已于2009年在劳动部建立了妇女劳动数据库,根据在国营和私营企业的人口特征、经济特征、性别、国籍、教育程度和专业情况,以及依照职业种类、平均工作时间领取报酬的工资水平的详细数据。

160. 尽管统计领域有很大发展,尤其是在收集数据的方法方面,但目前国内还没有妇女在非正规单位工作的透明统计,在这个部门中的妇女所遭遇的最重要问题是,收入水平低,工作时间长,工作无规律,社会保险问题,与女工的专业不符,没有其他就业机会,缺乏培训。2008年对这种非正规单位工作的现象进行了第一次实地调查研究,其目标是在首都安曼这个最大的地区建立一个妇女参加非正规劳动力市场比例的统计数据库,并对家庭妇女人口特征、经济特征和教育状况的结果进行深入分析。结果表明,家庭妇女在非正规单位从事经济活动集中在加工业,男性在建筑业,从而在这个领域里工作的男女雇工占家庭主人雇工总数的9%。

161.根据调查,如图显示,推动家庭妇女到不正规单位工作的最重要原因是可以照顾幼儿和灵活掌握时间,而工作成本低和掌握时间灵活则是男子到这些单位工作的主要原因,对男女而言,交通费用降低了。

\s

162.在家工作的男女雇工不愿妇女在外从事工作,社会风俗和家庭习惯是首要原因和因素,有52.4%的男人和31.1%的妇女的回答是,妇女的工作不能与社会风俗和家庭习惯相抵触。其次是工作与家庭自然状况不协调,回答这个意见的妇女占25.7%,男人占22.4%。第3个原因是不同意工作,应该在家照顾孩子,如果妇女工作的话就不会有精力照顾孩子,同意这种看法的妇女占25.6%,男人占15.7%。毫无疑问,以世界经济危机为明显形式的经济因素起到消极的影响,从而导致资金来源的紧缩,妇女参与经济活动的状况变好。

2008 年男性和女性在家做工的主要原因

性别

原因

男 性

女 性

家庭不需要其收入

4.7%

7.1%

与家庭情况不协调

22.4%

25.7%

不能照顾孩子

15.7%

25.6%

遭遇性骚扰

0.7%

10.4%

社会风俗与家庭习惯

52.4%

31.1%

其他

4 .0%

0 .0%

同意妇女在外面工作

性别

条件

男 性

女 性

无条件

55.7%

41.5%

家庭需要钱

12.3%

16.4%

重视工作

3 . 7 %

0.0%

工资高的工作

7.3%

8.5%

工作特点 ( 固定专业 )

20.0%

20.7%

163.从妇女的失业率看,它反映出社会上劳务市场和经济现实的准确和重要的现象。我们发现,妇女的失业率高于男子失业率,多年来高出一倍之多,这表明,妇女可能面临与就业有关的其他障碍,使她们到劳务市场去找不需要专业的工作,此外,约旦经济实力的下降不能够向新进入者提供足够的就业机会。从个人婚姻状况看,失业率有明显不同,无论男性还是女性,单身阶层的失业率最高,2008年男子单身失业率为19.4%,单身女子的失业率达到34.1%,已婚阶层的失业率很低,尤其是男性。毫无疑问,单身失业率高是可以预料的,因为这个阶层的很大部分人要么在学校学习,要么是应届毕业生在寻找工作。

历年来15岁以上约旦男女劳动人口失业率\s

女性男性

164. 教育程度与减少妇女失业率无关,在教育水平与失业的关系上,2008年的劳动与失业情况调查数据证明,超过一半的失业女性是学士学位获得者,达到55.5%。该数据还显示,大约一半的失业女性在25-39岁年龄段,这是与失业妇女接受教育的事实相吻合。受过教育的妇女失业率高意味着有技能妇女竞争就业的机会很少,反映出这些技能与那些妇女和就业机会不符,也反映出受过教育的有技能的妇女面临的障碍,即获得比目前更多更广泛的机会。

历年来 15 岁以上的劳动人口失业率 ( 按照受教育程度 )

受教育程度

2004 年

2006 年

2008 年

男性

文盲

9.5

9.8

7.6

高中以下

13.9

13.5

11.5

高中

9

10.1

8.4

中级专科文凭

8

6.8

6.5

学士文凭及以上

9.2

11

9.1

合计

11.8

11.9

10.1

女性

文盲

3.8

3.1

3.7

高中以下

10.8

17.9

23.7

高中

12.1

22.4

20.3

中级专科文凭

19.9

26.3

22.8

学士文凭及以上

18.1

27.6

26.5

合计

16.5

25

24.4

165. 从以上情况我们可以说,妇女的经济能力仍然薄弱,这构成了人力资源的滥用,剥夺了妇女直接获得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

166. 委员会关于遭暴力侵害妇女的专门服务问题的建议25,劳动部组成了一个委员会,负责建立遭受性骚扰等原因离家出走的妇女收容所,此外还设立了专门的投诉办公处,作为投诉歧视或性骚扰情况的公平机制,办公处提供斯里兰卡语、印尼语和菲律宾语的翻译服务。同时劳动部还成立了家庭工作局,旨在通过公布专门制度维护办公处纪律,组织招聘和使用非约旦人的专门办公处,监督这些办事处的工作及运行情况,设立一个热线电话,答复任何与劳工有关的问题和投诉,开展与外籍劳工权力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

167. 在劳动事务和检查局任命妇女检查员的比例上升,以实现安全健康的工作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其中包括妇女和残疾人的要求。为了仿效部分妇女就业比例高的部门的特点,如私立学校、美容美发和纺织业,将在教育部和特殊教育局签署合作协议,以减少违规行为,开创一个控制越轨行为、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对女性侵犯的机制,甚至撤销对违法机构的许可。2006年有14名女检查员、65名男检查员,2009年这个数字分别上升到46人和98人,对他们进行有关妇女工作特性的培训,该部在国际劳工组织的支持下成立了专门中心,培训劳动监察员。先后开展了对特殊教育部门和服务部门的检查,监测在这个领域的越轨和违规行为。关于增加女工儿童托儿所问题,法律有专门规定,但是机构数量少,这是因为大部分机构不符合《劳动法》第72条的规定。

168. 从另一方面讲,完成了检查表的制定,以确保符合法律要求的工作条件。没有关于性骚扰申诉和检查局审查情况的比例,这是一个敏感问题,女工要求自由获得所有的劳动权利,但她不愿意去投诉或指控性骚扰,包括来自社会层面的投诉。约旦已批准了《第81号国际劳动监察公约》和国际专家报告,报告已提交给国际劳工大会2009年年度会议,约旦被纳入执行该公约最好的10个国家之列,列入最佳做法这一最好的分类,因为公约中的一项条款规定任命中要做到绝对平等。

169. 关于委员会的问题33-34,家庭佣人服从于2008年的《劳动法》条款,其中包括移民。同时,《社会保障法》规定涉及到非正规部门的工人。此外,约旦批准了第118号《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在社会保障中本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待遇平等的公约》,还涉及到与约旦工人同样条件的外国工人。该公约同时也适用于女工,该组织规定在同一项工作中不能歧视用工,不能违背雇用妇女的有关规定。

170. 约旦妇女国家发展战略高度重视残疾妇女,制定专门处理残疾妇女问题的机构计划。2007年的《残疾人权法》规定,根据劳动市场需求对残疾人进行适宜的职业培训,提高他们的能力,使残疾人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适合学历和工作上的合理器材。法律要求国营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员工不少于25人和不超过50人的公司必须雇用一名残疾人,如果员工人数超过50人,规定残疾人比例不能低于4%,工作条件允许时。公民义务制度规定“只要残疾程度不影响职位工作,就应该任命有残疾的人”。公民义务制度和选择任命公务员指令规定,政府各部门里6%的空位应给予4种情况的人,其中一种就是残疾人。因此,提交应聘申请的男性295人,女性达678人,2008年任命了91名男性,90名女性。

171. 国际救济机构有加强巴勒斯坦妇女权力、提高自信心、自力更生、参与家庭和地方社会决策的作用,在难民营内外各地区成立了28个妇女中心,这些中心成为地方选举委员会管理的地方社会组织,这些中心的主要活动包括:职业培训计划、文化教育事业和各种服务性计划,如放贷、社区援助、法律咨询、托儿所和幼儿园。建立了7所托儿所,服务于20名小孩;15所幼儿园,服务于1600名儿童,帮助工作妇女从事各种中心的活动。

第十一条第1款(b)项

172. 创造就业机会面临约旦经济遇到最大挑战,特别是约旦属经济资源缺乏、劳动力丰富的国家,此外还有全世界遭受的金融和经济危机的困扰,所以有必要通过评估新产生的就业机会获得与约旦经济创造就业规模相关的指标,这些重要指标能给出经济活动水平情况,反映出个人获得新工作而提高生活水平折射经济增长的程度。

173. 2008年统计局实施的年度“创新就业机会调查”的重要意义在于给人一个清楚的职业变化情况,了解获得就业机会的人需要具备的特点,制定的提高经济增长和就业的发展政策,为实现这些目标降低约旦贫穷和失业的比例。调查数据显示,2008年约旦劳动市场新开发的纯职位数量约有6.5万个就业机会,结果有约11.2万个新的就业机会。其结果表明,为男性创造的就业机会约5万个,占就业机会总数的76%,同时给女性创造的就业机会1.5万个,占总数的24%,男女差别的原因是58%的就业机会属2008年私营企业创造的,而私人企业愿雇用男工。

174 . 结果表明,在经济的各个领域新创造的就业机会依照性别分配会出现明显差别,男性集中在管理领域的就业机会有 1.6 万个,约占男性新创造职业总数的 33% ,其次是商业领域和加工业领域,分别占 16.8% 和 7.3% 。女性就业机会集中在家庭部门,占妇女新创造职业总数的 27.2% ,需要说明的是雇用女佣人的需求增长。教育领域为女性就业的第 2 位,约占 22.2% 。

175. 各国政府的能力、发展计划、采取的反映其政策的措施都在鼓励妇女工作,为妇女开放一切领域。教育政策实现了教育水平和扫盲水平的提高,在妇女参加工作尤其是加入国营企业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效,2007年的公民义务制度就是建立在享有就业机会权力的原则之上,建立在公正、廉洁和机会均等的原则之上。在该制度第43条规定的提升条件是充分具备空缺职位任职条件要求的领先者,无性别歧视。下文由公民义务办公室公布的表格清楚表明提交求职申请的人数,受聘的男女情况,并且显示了就业申请和招聘女性份额的情况。可以看到,提交申请人数的增加明显体现在受过大学教育的女性。在2005-2008年期间,提交申请的女性从2005年的61987人增加到2008年的92265人,男性从37500人增长到43447人。其原因可能是在私营企业招聘女性的机会具有局限性,女性出国找工作有难度,以及选择女性到国营企业工作要考虑政府机构的环境和妇女的社会情况。国营机构在国家所有的省份都有,向有意参加工作的、愿为家庭收入做贡献的妇女开放。

提交申请及受聘人数 ( 依照学历及性别 )

申请人数

受聘人数

年份

学历

男性

女性

合计

男性

女性

合计

2005

大学

37 544

61 987

99 531

4 348

4

9 215

大专

10 031

40 710

50 741

1 322

1 651

2 973

总计

47 575

1 9 2 697

15 072

5 670

6 518

12 188

2006

大学

43 175

73 805

116 980

4 330

5 600

9 930

大专

10 621

42 786

53 407

713

698

1 411

总计

53 796

116 591

170 387

5 043

6 298

11 341

2007

大学

41 699

82 264

123 963

4 253

4 778

9 031

大专

9 582

44 514

54 096

969

1 105

2 074

总计

51 281

126 778

178 059

5 222

5 883

11 105

2008

大学

43 447

92 265

135 712

4 5 2 3

3 429

7 972

大专

9 645

46 118

55 763

911

1 141

2 052

总计

53 092

138 383

191 475

5 454

4 570

10 024

176. 2008年统计局/创新工作机会普查资料显示,如表所示私营企业为女性创造的就业机会超过四分之三,占68.3%。与其对等的是国营企业创造的就业机会比例为30.7%。值得一提的是非政府组织在为男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方面没有明显贡献。

2008 年获得新工作人员比例分布 ( 根据行业和性别 )

工作领域

男性

女性

合计

数量

%

数量

%

数量

%

国营企业

2 2 121

44.7

4 698

30.7

26 819

41.4

正规的私人企业

25 928

52.4

10 194

66.6

36 122

55.7

不正规的私人企业

1 244

2.5

264

1.7

1 507

2.3

非政府组织

225

0.5

155

1.0

379

0.6

第十一条第1款(c)项

177. “一切为了约旦”文件确定了“通过培训、教育、适当支持和克服遇到的困难使更多妇女参与工作和生产”的重要意义。2007年的公民义务制度建立在公务员权力、义务和职业责任的透明、公正、机会均等、无性别歧视的原则上,公民义务办公室遵守这些原则进行设计规划、人力资源管理和选拔任命。该办公室在提升方面,无论是正常升级还是破格升级,在实施过程中没有性别区别条件,女性份额如表所示,与男女破格升级相比,女性正常升级的比例最大。

2009 年部委和政府机构公务员提升总数

破格 提升

正常 提升

男性

女性

共计

男 性

女 性

共计

7 734

8 495

16 229

2 187

1 880

4 067

3 143

4 106

7 249

658

806

1 464

10 877

12 601

23 478

2 845

2 686

5 531

178. 派遣公务员通过男女竞争方面,根据公民义务办公室的派遣公务员的指示进行,具体情况如表所示,在选定年份的国内外团组和培训中女性占有一定份额,2006-2009年上半年加入国内团组的女性人数为1179人,国外团组有16人。2008年参加国外培训的男性份额超出6倍。派遣人员与派遣团组和培训时间相关,一般情况下女性不愿参加时间长的培训,不愿被派往国外的培训和团组。

女性参加国内外培训和团组份额

年份

国内

国外

合计

女性比例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国内培训

国外培训

合计

3006

457

251

48

4

394

255

42

8

39

2007

488

441

44

6

532

447

47

12

46

208

368

464

30

5

398

469

56

14

54

2009/7

28

23

15

1

43

24

45

6

36

总计

1 230

1 179

137

16

1 367

1 195

49

10

47

179. 《义务条例》第11章规定,管理和评估个人表现、培训发展情况依据先前指示、培训及派遣计划的规划进行,通过评估公务员完成任务的作用获得机构实现目标的最好执行水平,制定工作、审查、标准计划,巩固有力的优势及领域,避免弱点,利用机会观察公务员职业和道德水平,没有男女的区别,公务员一词在制度中的意思就是指男女公务员。

180. 2008年颁布了《雇用、培训及职业和技术教育委员会法》。为实现这项目标,承担相关使命和权力,提出无任何性别歧视的雇用、培训、职业及技术教育以及实施计划的总政策建议。同时,依照本法条款,建立了“雇用、培训及职业和技术教育基金”,旨在支持各种雇用、培训及职业和技术教育活动,发展在国营和私营领域里的各种培训工作。建立了国家电子雇用系统,通过这个系统更好地实现培训和雇用计划,为普及利好,正在探讨建立省级委员会的可能性,将培训计划提升至省级水平。

第十一条第1款(d)项

181. 关于委员会有关同工同酬的第13号建议,约旦男女之间每人的平均工资有差别,工资依照职业、经济范畴和工作领域而定,在国有企业的职工执行公民义务制和统一的福利制,因此男女公务员在首次任命时没有待遇、工作性质或福利多少的区别,但是工资不同的是男性公务员可获得女公务员没有的家庭补贴,除非是女公务员因丈夫去世或瘫痪而成为子女的赡养人。

182. 在私营企业,约旦1951年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同工同酬的第100号公约》,将《公约》条款定为必须执行的条款,同时劳动部在这个方面通过妇女劳动局在每日报纸上长时间大幅宣传约旦批准《公约》的广告,业主必须遵守公约的各项条款。

183. 统计局资料如表显示,2007年男子工作的月平均工资大约为315第纳尔,女子的月平均工资为277第纳尔,即男子月平均工资高出男女月平均工资305第纳尔的4%,女子月平均工资低于男女月平均工资的10%。表中资料还显示,男女月平均工资与2005年相比有明显提高,当时男子月平均工资为273第纳尔,女子月平均工资为231第纳尔。

在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人月平均工资及工作差别(约旦第纳尔)

( 2005-2007 )

年份

男性

女性

男女平均

2005

273

231

262

2006

291

249

280

2007

315

277

305

184. 关于维护工作问题,《宪法》规定“依照工人工作数量和质量发放合理的工作”,《劳动法》规定“依照法律、制度和合同,工人在有记录金额的工资表、册上签字,不意味着放弃在已拿到金额上给予增加的权利”。另外,内阁成立了一个由劳动部、工人和业主人数相等的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负责确定最低工资,2009年确定为150第纳尔。在2008年修订了《劳动法》后,那些条款适用于所有阶层的工人。同时,《劳动法》保护工资权利,内阁要求工资发放机构要考虑某一个地区与工资相关的上诉,解决工人们的工资纠纷。此外还要求免除工人的上诉费用,包括执行费。

185. 2002年至2008年间有女工工作不领取工资的情况,核实情况后发现这种现象不超过女工总数的0.5%。其原因可能是约旦家庭不需要妇女不要工资的工作,由外来人取而代之,因此,2006年创新就业机会普查结果显示了5个女性外来就业创新机会,占20%,主要集中于家庭招聘的人员。这个比例在2008年上升到占创新就业机会总数的26%,证明招聘非阿拉伯籍女佣人到家庭工作的需求在增长。

186. 依照职业,月平均工资各不相同。统计研究表明,2007年国有企业最高月平均工资是男女立法人员和高层管理人员,男子月均工资877第纳尔,妇女月均工资566第纳尔。其次是专业职业人员,男子月工资489第纳尔。之后是工作在服务业和妇女商店的销售人员,月工资为430第纳尔。工资差别最大的是金融行业的男女工作人员,2007年男子工资高出妇女工资159第纳尔。工作在运输、仓储、通讯、饭店、餐厅、采矿、管理和社会保险行业的妇女工资高于男子工资,这是因为在这些行业工作的妇女们都受过高等教育。

187. 从每天的平均工作时间看,在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之间有所不同。国有企业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7小时。私营企业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除国有企业工作时间短外,还有上文提到的其他因素吸引妇女到国企工作。

第十一条第1款(e)项

188. 2001年《社会保障法》规定实施工伤事故、职业病保险,以及年老、永久或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和死亡保险,受保人不论男女。社会保障公司的战略方向是覆盖国家一切机构和任何工人。该机构从2008年11月1日起,根据地理区域,从亚喀巴经济特区开始扩大了业务覆盖面。2009年11月1日,该公司开始了伊尔比德省的第2阶段项目。预计到2011年,该公司的业务范围将覆盖国家所有省份,实现其目标。私营企业工人的医疗保险,至今还未实行,可是多数公司都在努力将其雇员纳入医疗保险。在国有企业的职工和武装部队军人的医疗保险问题,职工依照2004年的医疗保险制度,武装部队军人依照2007年的医疗保险制度,向参加保险和受益者提供医疗服务,女投保人的丈夫受益的条件是未参加任何其他方面的投保。

189. 《社会保障法》赋予妇女的特权,已在以前报告的第159和161段表述。社会保障总机构2008年统计数据显示,女性投保人数比例占2007年参加投保人总数的25.3%,男性的退休养老、丧失工作能力和死亡保险为88830人,占88.5%,而女性为11558人,占11.5%。图表显示,在农业领域男女投保比例最低,为1.2%,妇女参保1493人,妇女参保最多的领域是服务行业,达148987人。可以看出,在各个领域的女性投保人数有明显增长,特别是旅游行业,2005年底投保人数为1825人,2008年增长到2186人。建筑业女性投保人数2008年上升至1774人,2005年仅为1059人。

2005 - 2008 年参与经济活动的参保妇女人数 ( 依照行业 )

经济活动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农业

1 028

1 207

1 426

1 493

工业和矿产

25 125

25 154

23 296

20 241

商业

7 763

8 148

9 178

9 443

建筑业

1 059

1 306

1 530

1 774

运输业

1 359

1 436

1 566

1 483

金融与银行业

5 384

5 971

6 894

7 488

旅游业

1 825

1 977

1 992

2 186

其他服务

108 204

123 953

137 098

148 987

不确定

95

100

107

116

总 计

151 842

169 252

183 087

193 211

190. 依照月工资第纳尔档次计算,低于125第纳尔档次的投保人数提高,为47350人;其次是225-250第纳尔和250-275第纳尔档次,有37136人投保;投保人数最少的档次在600-700第纳尔,有2632人投保。收入在700第纳尔以上档次的投保人数在7081人。男性投保较多的在319第纳尔,女性在275第纳尔。女性选择投保比例在23.6%。

191. 2009年内阁决定并提交议会的《社会保障法》计划涉及到如下事务:

扩大实施社会保护范围,覆盖全体工人,尤其是没有工资收入的家庭妇女,这是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保持协调,同时扩大实施新的保险,如失业保险、健康保险和生育保险。此外为了鼓励妇女加入劳动市场;

现行法律规定,妻子有权积攒自己的退休金和从丈夫退休金中得到的自己的份额。但是根据《保障法》第58条规定,不得超出退休金及其收入的最低限度。计划已对此条款进行修改,即妻子可以和工作收入一起积攒自己的退休金;

修改女性提前退休条款。法律规定男女退休年龄和退休金的计算都有区别,退休金的计算是采取参加工作时间和扣减方式,妇女以10%计算,男子以18%计算,这里不排除男子激励女子自己要求退休的因素。法律修改计划还包括男女应得款项和退休收益均无差别。

192. 《社会保障法》保护妇女的特性,被保险人去世时,他的应得工资付给母亲、遗孀、女儿和未婚姐妹,或者单身男子和被休女子,但是任何女性结婚后停止对她的支付,一旦离婚或丧夫后恢复支付。由此增强了被赡养女性的概念,需要对法律进行修改,结婚不应对应得款项产生影响。同时修改法律废除了丈夫作为保险受益人享受退休权力的条件,即完全丧失能力、没有工作收入或与应得退休金相等的其他退休金。

193. 在假期权力方面,没有对带薪休假进行任何修改,无论是产假、年假、派遣假还是病假。依照公民义务制度和劳动法一样,女公务员不享有哺乳时间,但是最高管理层允许女公务员离开一小时去喂奶,离去时间要从享受的年假里扣除。

第十一条第1款(f)项

194. 以前提交的报告里有依照《劳动法》规定赋予劳动妇女的权力和特权,法律规定妇女在分娩后享受不少于6个星期的产假,禁止在产假结束前让母亲工作。对《劳动法》第72条实行了修改计划,原意为聘用20个女工的业主必须为女工的孩子建托儿所,聘用女工不足20人时无义务建托儿所。修改的意见是将聘用女工不足20人改为聘用男工不足20人,从而帮助扩大建立托儿所,以及在招聘方面减少对妇女的歧视。

第十一条第2款(a)和(b)项

195. 《劳动法》禁止以怀孕、修产假或者婚姻状况为由将女工革职。《劳动法》和公民义务制度不仅实行男女平等原则,而且在关心妇女劳动、协调妇女的家庭义务和责任中给予特殊优待。如以前报告所述,没有对《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妇女应享有的产假进行修改。依照2007年公民义务制度规定,怀孕女公务员享有全薪产假外带津贴。该制度制定了女公务员的特殊政策,即她不会丢失自己从事的工作、资格和应得福利,依照与去世者亲属关系的程度享受亲人去世的休假。

196. 公民义务制度规定,女公务员在丈夫去世时可享有不超过4个月的合法守孝以及10天无薪休假。女公务员在产假结束后享有不超过两年的照顾婴儿的假期。丈夫在外工作时,可以同去,但没有工作和福利待遇。根据福利合同规定,有关的女公务员有权获得每年不超过一个月的无薪及福利休假,以照顾父或母、丈夫、妻子和子女,如果生病或有其他特殊状况和理由的话。有要求对公民义务制度内容进行修改的,即制度中没有给在国营企业工作的女公务员一小时的哺乳时间,没有规定在政府机构建立托儿所,如《劳动法》中所述。此外,修改《劳动法》和公民义务制度为创建一种父母任何一方都能享有的休假。

第十一条第2款(c)和(d)项

197. 来自社会发展部的统计显示,截止2009年12月,登记注册的幼儿园有800所,其中在私营企业有283所,61个属志愿机构,456个为国企机构,5个为部属。该部负责监督检查已有的幼儿园的工作,2005年第52号幼儿园制度执行情况,2008年第1号批准幼儿园的指令,以及依此文件发布的政府教育性幼儿园指令的实施情况,对违章的幼儿园在核实情况后予以临时关闭。幼儿园接受0.4岁的儿童。教育部还建立了托儿所。尽管建立了很多适宜的幼儿园,但在农村和边远地区入托的儿童很少,其原因是很多家庭依靠亲属的帮助。女法官从支持女法官基金会获得便利,为作为母亲法官的孩子建立幼儿园,保障她们成功行使自己的使命和履行家庭义务。

198. 《约旦儿童国家发展计划》(2004-2013年)和“国家议程”敦促扩大在农村和贫困地区政府和私人托儿所的推广工作,到2012年,将总入托率提高到50%,2017年提高到60%。

199. 劳动部成立了由来自本部、工人、业主、约旦妇女事务委员会、工商会和卫生部的代表组成的委员会,检查第69条规定的禁止妇女或怀孕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工作时间,研究对授权劳动部长报告的修改意见,通过修改,使之符合各项国际条约和公约。

第十一条第3款

200. 2008年完成了对《劳动法》第43条的修改。在这个方面表述:“该部成立部长领导的劳动事务三方委员会,成员是本部、工人和业主人数均等的代表,承担委托交办的任务,有表达与工作条件和环境事务有关的意见,研究评估与阿拉伯和国际劳动标准有关的问题,从事劳动政策、立法与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和国际劳动标准符合程度的研究”。

第十二条

201. “改善公民生活质量需要重视卫生保健,这是每个男女公民的权利,对自己的健康、子女及家人的健康放心的正常人是有能力工作和生产的人”。这是出自国王殿下的话。

202. 国家议程和一切为了约旦文件中的健康战略目标之一,就是关心计划生育,有效的健康生育服务,包括安全卫生的环境,扩大健康保险覆盖到所有贫困人口,提供保健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特别是计划生育和生育保健。

203. 2008年卫生部的预算占国家总预算的7.49%,妇女和儿童健康得到国家和卫生部的高度重视。依照2008年第47号《国家卫生法》,目前在政府机构提供这些服务的有420个母幼保健中心、30所部属医院、11所国王医疗服务医院、两个大学附属医院,同时还有58所私营的医院及诊所,66个非政府诊所。自2008年初开始,扩大了对妇女的医疗服务范围,实施了两个计划:其一,妇女健康计划,旨在对各年龄段的妇女提供全面服务,预防和保护妇女免遭家庭暴力计划,旨在将这些服务纳入卫生部各卫生机构提供的健康保健服务。其二,建立配置现代化计划生育方式制度,旨在不间断保障计划生育方式用品的安全,向一切卫生部门免费发放这些用品,私营企业除外。

204. 约旦作为全球体系中的一个有效部分,一直坚持遵守国际公约,致力于实现与健康有关的千年发展目标,很明显,其中很大的比例已经达到,目前政府的努力方向是在人口政策框架下关注妇女生理健康及计划生育,实施内容如下:

在农村增加卫生单位及保健中心,为妇女提供指导性服务和治疗服务,以此改善居民的卫生状况,以及健康指数。如表所示,预计女性寿命提高到74.4岁,男性寿命提高到71.6岁,5岁以前的儿童死亡率明显降低,1岁前的幼儿死亡率降至19‰。

改善产妇和儿童保健水平,提高获取和增加覆盖面的认识程度,获得服务的容易度约为97%,平均30分钟就能抵达就近的卫生机构。

在预防计划领域,最大成就是保持接种覆盖面的高比例,全部免费接种疫苗的种类超过95%,包括国家疫苗接种计划。

提供卫生健康服务项目有计划生育、超声波、血型、Alrisesi、抗体、血色素、产前检查、性病、梅毒、糖尿病、临床检查、尿常规检查。这些项目都是依照议定书要求进行的。

205. 卫生部还实施了旨在发展卫生事业的若干个项目,其中主要有加强卫生制度建设,如生理健康、家庭保健宣传伙伴、卫生领域的合作改革、调查乳腺癌、增强妇女权能、抵抗结核病、防治艾滋病计划。

206. 对6岁前的未参加任何健康保险的约旦儿童实行在卫生部所属医疗中心和医院免费治疗,这是预防儿童和母亲营养不良的国家营养计划,也为实施健康普及计划,如在面粉中加进足够的铁抗击贫血病,将碘添加进食盐中预防甲状腺疾病。

207. 除了建立结婚前的强制性检查政策外,两人接受结婚检查已成为发现血色素遗传性疾病的必要环节。因地中海贫血严重而在结婚前与患有遗传生育疾病的人分离的数量上升到40%,继续跟踪患遗传性疾病的夫妇和家庭,维护已有的夫妻关系,向他们提供遗传方面的咨询。

208. 对患有治疗费用昂贵的固定病症(如癌症、肾脏病、艾滋病、酗酒、吸毒、贫血、集体中毒)的病人,考虑支付能力,予以免费治疗,覆盖有健康保险的孕妇和保护妇女免遭家庭暴力。

209. 卫生部努力实施健康计划,抗击非传染性疾病,如心血管疾病、癌症、糖尿病以及其他类似的可能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的疾病。同时,部分部委和全国各地区的一些机构在不发达地区实施地方发展计划,对妇女开展生理卫生教育活动,设立专门的母亲诊所,提供疫苗接种服务。卫生部为伊拉克妇女提供免费生理卫生服务。

卫生机构/卫生部统计指数

分类

2008 年

总生育率

3. 6

卫生单位数量 ( 每 10 万人 )

24.4

预计男子寿命

71.6

预计女子寿命

74.4

婴儿死亡率 ( 每千人 )

19

5 岁前死亡率 ( 每千人 )

22

注射麻疹疫苗的比例 ( 12 至 23 个月的儿童 )

94.3

采取计划生育方式比例 ( 15 至 49 岁年龄组 )

57.1

医生数量 ( 每千人 )

3.5

护士比例 ( 合法的,助产士,助手 ) / 每万人

33.2

医院总数

103

卫生部综合卫生中心数量

68

卫生部初级卫生中心数量

375

卫生部卫生中心分部数量

240

卫生部母幼保健中心数量

420

卫生部牙科诊所数量

313

母亲死亡比例 ( 每 10 万活婴 )

19.1

产后使用计划生育方式比例

37

母幼服务单位数量 ( 每 10 万人 )

7.2

210. 关于外阴残疾的建议14,约旦没有类似的行为。

211. 为了提高青少年对生理健康问题的认识,增加对计划生育的信息知识,2005年联合国人口基金进行的调查发现,男女青年对性健康和生理卫生有错误的理念和知识差距,但是女青年们更喜欢从男青年更好地了解这些问题。被调查的所有人都文明地逃避健康的生活方式,其中包括心理、感情、成熟年龄、性健康、两性混合、怀孕、预防艾滋病等方面。人口最高委员会与教育部和高等教育部一起,将人口概念和生理健康内容逐步纳入基础教育和高中教育阶段的教学大纲里,将人口发展对约旦的影响纳入国家教育计划,这是所有约旦公立和私立大学学生学习的一门必修课程。完成培训一半男女牧师,在他们的宗教课程中涉及到生理健康问题,他们与结婚青年联系时同人口最高委员会和宗教基金部合作。在地方社会对300名富裕女工进行了生理卫生培训和教育,2007年约有700名清真寺阿訇和传教士人接受了家庭问题和生理健康培训。

2007 年使用的避孕方法

比例

避孕方法

比例

现代方法

41.9

避孕药

8.4

女性绝育

3.7

避孕环

22.3

避孕套

5.3

注射

0.7

用喂奶延长中断月经时间及任何其他方法

1.5

传统方法

15.2

定期禁欲

4.1

外部排射

10.8

民间方法

0.3

57.1

212. 建立人口最高委员会形成一种支持和执行国家人口发展战略机制,几项战略主题是:生理健康、计划生育、人口与可持久发展、男女公正与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人口最高委员会提出的口号是“增强妇女权能、计划生育、透明度和问责制,创造机会实现人口的礼物”。

213. 该委员会会同国家有关机构制定了战略行动计划,已准备了国家第一个生理健康工作计划(2003-2007年)。第二个计划(2008-2012年)旨在改善生理健康政策环境,增加生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优质服务,提高服务要求。这些计划包括国家数字目标,生育目标,均与生育权利和人权同步,与实现约旦人口和资源的平衡。

214. 根据人口最高委员会进行的一项研究,妇女健康活动面临许多问题,其中怀孕和胎儿死亡成为妇女分娩后进入医院的第二个原因,此外农村地区生育率提高到3.7,城市为3.6。面临着人口的挑战,还有规划发展方案的连续性将帮助降低生育率,2017年降至2.5,因此要继续使用计划生育方式,特别是现代方式,使之低于预期的平均率。

215. 2007年人口和家庭健康调查表明的生育指数显示,有99%的妇女在结婚之前至少了解一种新型的计划生育方法。使用计划生育方法的妇女(15.49岁)比例2007年提高到57.1%(现代方法占41.9%,传统方法占15.2%),这是政府、民间和国际机构以及私营部门努力推行现代计划生育的结果,最引人注目的是使用避孕环的增多了,其比例上升到22.3%,使用避孕套的比例提高到5.3%。

216. 约旦妇女喜欢较长的生育间隔,2007年妇女选择生育间隔36个月以上的为41.2%,2002年为37%。小幅增长是实行远间隔生育的国民健康计划的结果,这是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的一部分。2002年和2007年约三分之二的儿童至少是在前一名子女出生两年之后出生的,1997年时这一比例为56%。依据人口最高委员会进行的研究,年轻和生育少的妇女与年长和生育高的妇女相比,生小孩的间隔时间最短。从居住地看有微小的差别,数据显示,居住在农村地区、南方地区和沙漠地区的妇女,生育时间间隔远短于其他地区的妇女。研究结果还表明,生了女孩的、接受中小学教育和生活水平较低的妇女生育间隔短于其他妇女,社会文化影响仍然控制来自传统和习俗的个人行为,新婚夫妇选择立即生育,一部分夫妇反对远间隔生育。

217. 人口最高委员会开展了研究,回顾了在各个领域取得的成就,这些领域有人口、扶贫、持久发展、男女平等、妇女权利、生育健康与权利、年轻人的生理卫生、艾滋病问题和改变行为方式。委员会的目标是在2010年和2015年成功实现人口转变阶段(人口馈赠),通过如下努力:改善社会和卫生基础设施,拓展生理健康优质服务,在边远地区投资基础设施,为扩大预防保健服务,向穷人提供免费医疗服务。

218. 根据全国家庭事务理事会进行的“分析卫生机构应对暴力”研究,在卫生部建立了预防家庭暴力部门。

219. 完成了议定书文件审定,卫生部与全国家庭事务理事会合作,在卫生机构处理了家庭暴力事件,制定了对提供保健服务人员的培训方案,在联合国人口基金的支持下,完成了卫生机构应对家庭暴力的措施和有关议定书的培训。

220. 2008年以来建立了预防和保护儿童免受虐待的计划,目的是整合卫生部卫生机构提供的卫生保健服务,卫生部正在关注这个问题,将其并入2000-2007年,以及2008-2012年的儿童基金会项目,在这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就,其中最重要的是打破沉默,增强儿童免遭暴力的意识,培训培训人员和卫生干部,为防止虐待儿童,卫生部门制定了战略和应对儿童暴力案件的措施。

221. 本委员会关于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的第15号建议,在卫生保健领域没有男性和女性区分,政府从一开始便一直关注这种病,制定了国家防治艾滋病计划,成立了国家艾滋病协调委员会,建立了国家线热和咨询中心,包括自愿检测和疾病治疗,这些机构都是秘密工作,尊重患者的隐私,提供所有的免费服务,同时对穷人给予资金支持,对病人提供咨询和指导。卫生部密切监督输血过程,与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合作,对青年群体开展了许多宣传运动。重要的是在居民中提高了对艾滋病的认识,了解了预防途径,对在约旦居住超过一个月的非约旦人加大检查力度。目前使用避孕套的比例不超过5.3%,在与非政府组织共同调查后,完成了有危险性行为群体的划分。

222. 国家防治艾滋病计划的目标是妇女,在几个方面开展工作:(a)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实施针对妇女的宣传和教育活动;(b)提供艾滋病的咨询和自愿检测服务;(c)动员妇女参与教育宣传教育活动,以及成为国家委员会会员,抗击艾滋病。

223. 自1986年到2009年11月,男子患此病432例,女子280例,其中约旦妇女38人,妇女患病比例为39%,15岁前的儿童比例为27例,占总数的4%。儿童中被母亲传染的占3.8%。国际基金会认为约旦在防治疟疾、艾滋病和肺结核这些病症方面是一个典范,即有深入广泛的准备计划,以最准确和最快的速度付诸实施。基金会与卫生部签署了协议,以支持国家防治艾滋病的计划。2006-2010年国家健康战略目标之一是,采取各种措施到2015年终止艾滋病的蔓延。约旦妇女战略中强调了在卫生领域加强预防措施的重要,防止妇女健康在各个生活阶段的危险,尤其是生理卫生和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

224. 国家防治艾滋病战略在审查了2005-2009年遇到的挑战和困难后,制定了2010-2014年的宽松方案,确定了战略总目标,防止病毒在约旦传播,对抗击艾滋病感染的最脆弱群体给予指导服务,并为艾滋病毒感染者提供护理、支持和治疗。艾滋病传播比例限制在0.02%。

225.该战略强调提供适当环境的重要性,以期能够支持和发挥国家应对艾滋病的作用,并通过政策规定禁止对病人的侮辱和歧视。限定在18个领域实施该战略,这些领域分布在监督、监测、评估、最危险群体的预防活动和青年人的教育,同时也包括抗病毒药物和其他疾病(机会性感染的病)的治疗,以及对艾滋病患者的心理治疗。

226.卫生部和国王侯赛因癌症基金会于2009年3月在约旦乳腺癌防治计划内开展了题为“你现在的检查意味着安全”的全国运动,旨在提高社会意识,敦促40岁以上的妇女进行早期检查。这是约旦同世界各国一起举行了解乳腺癌国际月活动的内容。防治计划包括培训以家庭为单位开展防范乳腺癌的医务人员和技术干部。根据国家委员会对乳腺癌的早期发现,于2009年10月将其纳入“我们的年龄已40,乳房检查是赢家”的活动,进行了29645例临床检查,对其中300多名妇女进行了乳房X光检查。根据医疗记录,每年有900名新患者。对运动结果进行了研究,以便筹划未来工作。

227. 在各种癌症中,乳腺癌占约旦女性的首要位置,女性患乳腺癌的平均年龄在45.50岁之间,通过该计划的实施,已在第三、四阶段成功地降低了发现患乳腺癌的比例,这个被认为是最危险的病,已从计划活动初期的发病率70%降至经过两年紧张工作后的35%。根据2007年对各年龄段患癌症的记录,妇女得癌症的比例为每10万人有82.4名患者。癌症在约旦被视为第二个死亡原因,约有13%的死者死于癌症,其中有15%死于肺癌和乳腺癌。约旦公民中凡是在卫生部医院没有任何保险的人,均豁免其90.100%的费用。

2007 年国家癌症登记统计的约旦妇女癌症发病率

癌症种类

比例

乳腺癌

35.8

结肠和直肠癌

10.6

子宫癌

5.5

血癌

5.1

甲状腺癌

4.7

228.《公民健康法》第四条规定实施关心老人和监管老年机构的健康活动计划,卫生部在为老年人提供预防、治疗和康复保健服务中发挥作用,为他们配备视听和活动器材,无力支付者免除75%的器材费用,全免各种诊断、治疗和手术费,帮助巴勒斯坦人获得绿卡及转至其他医院。在2007年以来,60岁及以上老人全部享受公民医疗保险制,在2009年国家预算中为老年人设立了专项资金。2007年第4号财政援助显示,不能自理的老人每月有40第纳尔的财政补贴。

229.《约旦妇女发展战略》确定了在人类安全、社会保障和老龄化问题上的两个目标:(一)通过学习计划的实施,了解老年妇女和她们的实际问题;(二)采取必要措施,通过干部培训,了解老年妇女的需要,提供适当的照顾和各方面的便利,审查有关立法,鼓励成立协会提供服务方案,努力传播尊敬老人的正确的价值观。在此背景下,社会发展部公布了保护老年人的法律草案。

230. 男女年龄的增长凸显老龄化问题。2005年老年人的比例为5.2%,预计到2020年老年人比例将上升到7.6%,随之而来的是要满足健康、心理和社会的需求。

231.约旦养老院是自主和私人建立的,目前有11个机构从社会发展部获得许可证,2009年在这些养老院里有男女老人328名,目前能够满足需要,估计在未来几年里数量将增加。养老院里有140名工作人员,这个数字与老人数量相称,符合1比3的国际标准。养老院提供基本的住宿需求。国家还有每周7个白天对老人开发的俱乐部,还有除此以外的各种民间机构从事的项目、计划和服务。

232.《2008-2010年国家老年人战略》确定通过如下方式保护老人免遭暴力:

制定支持老人权力的法律,提供照顾他们的安全的环境,侧重于关心他们的经济能力、心理和社会状况;

建立老年人数据库,加强对他们未来需求的有效规划及科学研究;

鼓励家庭照顾,约旦护士理事会致力于制定家庭照顾老人的指导和家庭护理条件。

233.公布了《2007-2015年残疾人国家战略》,提出具体实施的86项建议,有86项工作要求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表内予以实施。依照2007年第31号《残疾人权法》规定,提供给残疾人的服务包含如下内容:

给予免费的健康保险,残疾妇女在怀孕期间、分娩及之后提供基本的卫生保健;

提供不同层次的康复、医疗及心理治疗服务,通过康复和理疗部门提供训练服务;

提早发现残疾,实施新生儿Keatinoria病的化验检查计划,建立专门的诊所,免费提供病人用餐及医疗检查,在母幼保健综合中心治疗甲状腺功能减退,目前有这样的中心61个,覆盖全国各地。在母幼保健中心提早发现残疾迹象,从2010年开始,有6个综合中心开始试运行。

234. 关于本委员会建议24,妇女在没有得到丈夫或家人允许的情况下享受健康保健服务,通过阅读理解《公民健康法》第十二条,该法禁止任何医生开具任何怀孕妇女堕胎或流产的处方,除非必要时,有孕妇书面同意流产手术,在孕妇不能书写或说话时,由其丈夫或监护人的书面同意。这证实约旦立法者尊重妇女的权利,以及完全掌握自己健康及得到健康保健服务的自由意愿。

第十二条第2款

235. 2008年的《公民健康法》规定要特别关心妇女和儿童的健康,依照必要的生理卫生要求,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服务。卫生部的母幼一揽子服务内容如下:

在妇女怀孕、分娩及产后对母亲予以照顾,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儿童保健和卫生教育,以及妇女其他一些生理卫生方面的服务,如:乳腺癌、生殖系统感染、母亲破伤风免疫的早期发现。卫生部目前致力于将妇女生理卫生的这些内容纳入一揽子服务中。

卫生部免费提供母亲和儿童保健服务的项目有:(1)对任何母亲和儿童进行的化验检查和诊断;(2)对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如提供临时避孕用品,在部属母幼保健中心和医院的母幼保健诊所进行结扎;(3)按照2006年以来的健康保险制度,为母亲、儿童或所有怀孕母亲提供药品。

236. 为了实现国家人口战略目标(2000-2020年)和国家议程的到2015年将产妇死亡率减少三分之二的目标,对产妇的死亡情况进行了研究。研究的结论是,2007-2008年约旦产妇死亡率是每10万活产婴儿死亡19.1人,而1995-1996年的情况是每10万活产婴儿死亡40人,即产妇死亡率明显降低,自1995年以来每年降低4.5%,全球年降低率为1.1%,可以说降低水平位于各国的前列。这也证明约旦改善了保健服务,产妇的保健处于高水准。产妇死亡率降至这个程度,表明实现了千年发展目标的第五个目标。研究表明,56.6%的死亡原因归咎于脑溢血,此外是血栓和子痫。假如能提早了解这些病因或者直接进行治疗的话,能够避免53.9%的死亡。除此之外,70%的死亡原因发生在分娩之后,60%的产妇在分娩各阶段和分娩后得了各种妇女病。

237. 尿道感染的疾病是妇女怀孕期间患病名单之首,随后是阴道感染、贫血、早出血、血压高,最少的是血糖。产妇剖腹产比例为27.7%,这个比例高于2007年人口和家庭健康普查时的比例,当时的比例为18.5%。世界卫生组织证实,采取剖腹产手术的比例不低于3%,也不超过15%。

2007 - 2008 年妇女在分娩各阶段接受医疗保健情况 ( 卫生部数据 )

项目名称

比例 %

在合理医疗监管下分娩

99

怀孕期间接受医护人员的健康护理

99

在卫生机构完成分娩

99

在分娩阶段及之后患各种妇女病

60

自然分娩方式

69

接受剖腹产手术

27.7

用助产方式分娩

3

产后得到照顾

68

自然哺乳的婴儿 ( 0 . 3 个月 )

94

分娩阶段及之后患病种类

病的名称

比例 %

尿道炎

20.2

阴道炎

19.4

贫血

10.9

早出血

6

高血压

5.9

血糖

3

238.研究报告建议,产妇健康是一个全国性的首要问题,需要促进和提供一切资源及方式,需要金融、文化和行政的介入及发挥作用,实施发展战略,提出工作方案及正确怀胎建议,支持国家努力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制定清晰地工作计划,通过实施研究报告的建议降低死亡率,开发生命记录系统,在约旦建立产妇死亡率国家登记册,国家继续努力像投资发展和加强社会功能一样关心产妇健康,使社会在关心产妇和儿童健康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保障产妇的教育资源,在约旦医学界(包括辅助医疗职业的院校)遵守标准议定书条款内容。

239. 从平等获得医疗保健和相关服务的原则出发,卫生部、公民身份及护照局与人口问题高级理事会合作以及外部支持,开展了“我的生活最美好”运动中的“恭喜”活动,散发与卫生、计划生育有关的健康知识手册,同时,全国各地公民身份及护照局办事处在第一次颁发给家庭状况登记簿时一起散发,先后共发放了6.6万本“恭喜”册。

240. 本委员会关于性侵犯受害者堕胎的第9号意见,《刑法典》规定禁止并惩罚堕胎行为,惩罚以击打、虐待、使用药物或其他方式导致流产的行为,或者未经女人同意故意造成流产的案件。对堕胎或使用的方式导致妇女死亡的事件,以及妇女自己有意堕胎或者允许他人帮助堕胎的情况都将加重处罚。但是,为维护自己堕胎的妇女的面子,应采纳本人的辩解。为维护犯罪男子的家族或亲属的荣誉,即便是隔辈分,也同样采纳他的辩解。2008年的《公共卫生法》和《刑法典》都规定加重处罚堕胎犯罪的医生、外科医生、药剂师或助产士,除非堕胎是在孕妇健康受到危险或面临死亡时必须进行。非政府组织多次要求对性侵犯受害者在怀孕最初几个月内允许她堕胎的情况进行研究。

241. 联合国难民救济工程处为在约旦登记的巴勒斯坦难民通过免费卫生健康服务,2008年男女难民已达195.1万人,他们中的17%住在10个难民营里,其余的住在难民营周围的居民点和约旦各处,除了13.5万在加沙的难民外,他们多数拥有约旦公民资格。因此,他们都能够获得卫生部、皇家医疗服务机构、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向没有医疗保险的约旦公民提供的全方位保健服务。工程处通过25个卫生中心对难民营内外的巴勒斯坦社区提供基本的健康保健服务。巴勒斯坦社区在难民营内有12个,在难民营外有13个,社区致力于向住在难民营外面的人联系服务事宜。2008年110.55万难民接受了卫生保健服务,覆盖在约旦工程处登记的难民人数的57%。该机构努力延伸其服务到更广泛的地区,2006年在亚喀巴开设了一个中心,为1.6万难民服务,另外一个中心于2009年在提拜.安曼南地区设立,为该地区的2.6万难民服务。

242.救济工程处提供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医疗服务部门包括一般医疗诊所、专业诊所、化验、放射、牙科及物理治疗,提供免费治疗。预防服务涉及从出生到3岁前的儿童健康服务。从2010年开始,此项服务将改为从出生到5岁的儿童,服务项目包括对儿童生长监测、接种疫苗,以及必要的治疗性介入。工程处还提供妇女怀孕前、怀孕期间和之后在所有卫生中心的预防保健服务,调查了解怀孕情况,如妊娠,因怀孕伴随的糖尿病、腺体、心脏病等,一直服务到分娩。该中心鼓励孕妇提早登记,以提供最好的护理。2008年的统计数据显示,71%的孕妇在怀孕前半个月完成护理登记。孕妇从怀孕至分娩的到访比例只有6.7次,世界卫生组织推荐到访的比例高于4次。88%的已登记的怀孕妇女至少有4次去中心进行检查。孕妇接种破伤风疫苗的比例为99.6%,出生时的接种率为99.9%,在医疗机构分娩率为99.7%。通过综合和全面的健康护理,调查了解怀孕造成的并发疾病情况,如糖尿病、血压和贫血症,并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合理的治疗。同时孕妇在怀孕和哺乳期间还可得到食物援助。

243.救济工程处根据与卫生部达成的协议,致力于将所有分娩在各医院进行。对此,规定有能力的难民支付25%的医疗费用,能力弱者支付5%,无支付能力者费用由中心全部承担。此规定涉及到远离卫生中心地区的孕妇。工程处还坚持补偿在私人医院有危险的分娩,补偿发票金额的75%。目前工程处由于财政吃紧,减少了在私家医院的补偿,贫穷的孕妇可获得150第纳尔,每个厌恶性别的孕妇可获得100第纳尔。由于2010-2011年援助国的财政支持不足,工程处将从2010年起停止这项援助。2008年工程处对孕妇产后的关心照顾比例为91%。该处还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免费发放避孕环、避孕药、激素注射、避孕套、子宫栓,2008年接受计划生育服务的妇女人数35246人,新受益妇女9000人。使用各种方法避孕的比例是:避孕环40.2%、激素药丸30.7%、避孕套24.2%、子宫栓2%、激素注射2.9%。

244.2008年在约旦的难民家庭比例约占家庭总数的5.1%。2005年的生育率为3.3%。2008年接收难民的5个国家死亡记录为24例,其中8人死于约旦,难民孕妇死亡率每10万次分娩死亡24例。

245.救济工程处通过对危险因素的调查和处理,从2009年10月开始在所有下属中心实施受精前的护理计划,减少死亡人数,控制儿童残疾。并且与约旦卫生部合作,开展对遗传病的调查,如甲状腺不足、尿酚,避免因落后引起这些病。

246.救济工程处通过对虐待儿童和家庭暴力的调查提高巴勒斯坦妇女能力,保护儿童,完成了对卫生干部的培训,提高他们处理问题的能力,不能解决的转交家庭保护管理局。

247.计划2010年初与日本机构(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合作,向难民孕妇发放母幼健康保健小册子,这本小册子作为一个孕妇便携式医疗记录,介绍怀孕期间的健康保健以及保护5岁前儿童的健康生长。下表显示了该工程处实施健康计划1071名工作人员的女性人数。

救济工程处的医务人员

专业

女性

男性

医 生

12

101

牙 医

8

22

药剂 师

0

2

药剂师助理

31

43

化验员

25

30

医 务 管理 人员

76

46

注册 女护士

46

0

注册 助产士

34

0

护理助理

181

6

其他人员

41

376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a)项

248. 按照约旦《劳动法》规定,夫妻任何一方可平等继承另外一方的退休收入和补偿,没有任何性别歧视。根据《公民退休法》第36条规定,退休金、补贴或补偿都要平均分配给继承人。依照第34条,如果领取退休金的女公务员结婚,不能中断她的退休金。本法第24条规定,“退休的、领取继承工资的女公务员,如果还领取规定的她的退休金时,领取最多的工资,另外一份停发”,这是根据第38条规定的总原则,不允许双份退休金加在一起。如果家庭一名成员有资格领取多份退休工资时,规定他只能领取最大的一份。女公务员依照第34条规定领取退休工资,如果去世,工资转给应得的人,但是要证明应得人需要,同时还要证明女公务员曾直接负责赡养他们。

249. 如果女公务员死于服务期间和退休之前,其家人可领取她在世时应得退休金的75%,在这个方面男女公务员无区别。

250. 2007年制定的《公务员条例》第25条规定,如果女公务员丈夫去世或瘫痪,她成为赡养孩子的人,则给她发放家庭补贴。根据第105条,女公务员享受全额工资及津贴的产假。如果男女公务员死于工作,合法继承人将领取他们全额工资及津贴的补偿。《民法典》和《劳动法》规定,如果遗孀、女儿、母亲或姐妹结婚的话,将不享有领取自己应得份额的权利,这些赡养费应转交至法定丈夫,因为他承担对妻子所有需要的花费。

第十三条(b)项

251.“一切为了约旦”文件包括若干个扶贫领域的计划和建议,增加对贫困社区小额信贷服务的普及,加强储蓄和贷款机构建设,鼓励贷款和简便贷款程序,重视妇女以优惠的条件获得贷款服务,敦促有关方面从“国家银行的小贷款”中获得大益处,努力消除国家的贫困和失业,并且加强“发展和就业基金”的能量。

252. 政府和非政府的贷款机构通过鼓励妇女获得贷款,在促进和发展妇女参与经济活动中做出了贡献,发展小型项目,减少妇女失业率,改善家庭生活水平。因此,对妇女发放贷款的比例由2000年的24%提高到2008年的55%,增长比例超过一倍。妇女贷款金额也从2000年占贷款总金额的21.4%提高到2008年的46.4%。

253. 至2009年9月,妇女从支持“国家援助基金会”中获益的人数达47725人,占获益人数的58%,基金会实施了消除女性化贫困的项目和计划,此外还有多次财政援助支计划、紧急现金支持计划,以及照顾残疾、身体康复和职业培训等。基金会以前的报告内容倾向于妇女阶层,她们之中包括占11.1%的家庭主妇,60岁及以上年龄的主妇可达到23.6%。约旦在获得贷款、抵押贷款或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信贷方面不存在对妇女的歧视,在调查表和与银行进行的旨在获得贷款的个人会面中没有任何歧视妇女的现象,但是银行可以考虑向申请人发放贷款的风险因素。

254. 计划和国际合作部制定了若干个努力去实现发展的战略、计划和项目,这些计划和项目是:

在提供小型融资方面,签署了若干协议,支持约旦小型项目领域的发展,增加贷款数量,扩大贷款覆盖区域。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个领域里发放的贷款的80%提供给了妇女。2007年签署了协议,从约旦小型项目主要融资机构之一妇女基金会获得支持该领域的长期贷款。2008年签署了由西班牙国际合作机构代表西班牙政府向妇女基金会提供优惠贷款的协定。这种机构支持的融资有助于传播到各省中心城市之外的贫困地区,为有目标的社会群体,特别是妇女以小额信贷形式提供更多的多样化的贷款产品;

通过加强对经济生产型和有社会效益项目计划的支持/小额赠款和直接介入的方式,对全国各省的妇女组织和团体的40多个生产和社会项目进行了融资;

该计划的贷款通过专门向有收益的小型项目提供融资的循环放贷基金会完成。目前贷款和实施的小型项目数已达252个,在这方面的妇女贷款受益比例占贷款人总数的60%以上。

255. 国家银行也对小型项目融资,向小业主特别是女业主提供长期的贷款和金融服务,通过开通各分支银行的联网、与一些机构和实施计划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实现城市和农村地区的沟通,拓宽业务区域。至2009年,从国家银行得到服务的妇女受益人占89%,同时银行还向家庭主妇和家庭提供改善生活环境的金融服务。在与银行的合作和阿卜杜拉国王发展基金的支持下,“一切为了约旦”青年协会推出了融资小型试点项目基金的倡议,旨在希望对青年人提出的倡导、想法和项目给予贷款支持,以解决约旦青年的失业问题,为他们提供有合适收入来源的工作。

256. 专门为孤儿未来设立的“安全基金会”成立于2006年,该基金会作为一个关心男女孤儿的福利机构,从国家收容中心和关心孤儿协会得到支持,确保他们之中年满18岁的人离开收容所后的未来安全。

第十三条(c)项

257.根据《奥林匹克运动委员会章程》,约旦奥林匹克运动委员会成立于2007年,承担国家关心和发展体育运动、反对性别歧视、鼓励妇女参加体育活动的工作。约旦女性同男子一样享有参加休闲娱乐活动和体育运动的权利,依照2005年《青年问题高级理事会法》成立的青年问题高级理事会管理男女青年事务,在建立制度、开展活动和制定计划上午任何性别区别。2009年成立了43个中心,共有9460女性成员参加,在这些中心里还有95位女管理员。

258.约旦奥林匹克运动委员会制定的体育联合会制度规定,体育联合会理事会里必须有至少一名特权阶层的女委员,在专项体育联合会理事会里至少有两名特权阶层的女委员。理事会在2005-2009年间实施了包括有9个中心内容的无性别歧视的国家青年发展战略。理事会负责管理全部体育俱乐部和有男女成员参加的青年机构组织,同时修改了给予财政支持的条件和原则,增加对有女性参加的管理机构的体育俱乐部的支持力度。理事会还努力培养男女年轻领导和青年工作人员,在任命、职务提升、资格培训、获得国内国外奖学金等方面男女机会均等。

259.为发展约旦边远地区,2006年建立了哈希姆基金,致力于支持边远地区在科学、文化、体育、教育、培训和社会方面的发展,对该地区的男女创作者在不同领域取得的成绩提供奖励。同时,对教养改造中心的女囚犯提供宗教和文化教育计划。

260. 妇女文化产出越来越多,通过新闻文章、小说、电视连续剧、纪录片和戏剧以前所未有的胆识表达大众问题。“家庭图书馆”和“全民读书”是国家最重要的文化项目,这方面的贡献就是通过在全国范围内提供廉价图书,普及家庭读书。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第1款

261. “一切为了约旦”和“国家议程”文件中“社会福利重心”重点强调了发展农村妇女、扶贫、消除省际差别的重要,提出妇女更多地参与经济活动的要求。根据下表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08年农村妇女参与经济活动的比例为13.7%,说明城乡妇女参与经济活动的比例有差异,其原因是妇女有不同的经济和社会特点,尤其是在教育、婚姻和生育水平方面的差异。就业机会主要集中在城市,农村妇女的农田劳作和家庭工作均未计算在比例里。

2008 年城乡男女参与经济活动比例统计

区域

指数种类

男性 ( % )

女性 ( % )

全国

经济活动粗略比例

40.3

9

经济活动精确比例

64

14.2

15 岁及以上参加工作的人口比例

57.5

10.8

城市

经济活动精确比例

64.5

14.4

农村

经济活动精确比例

61.8

13.7

262.为实现边远地区的全面发展,成立了哈希姆基金,旨在为边远地区建立和发展生产型项目做贡献,以及加强妇女在这个地区的作用,便利获得金融信贷,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支持各机构组织为边远地区的子女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活动。对此,完成了增强妇女参与经济活动,尤其是参与非传统领域经济活动的部分机制和计划的制定工作。

263.依照居住地统计,妇女在劳动人口中的失业情况各有不同。从统计局2008年的统计资料中可以看出,农村妇女的失业率提高到31.4%,城市妇女失业率增长到23%,这种情况也许是因为城市地区给妇女提供的就业机会多于农村地区所致。2009年“农业白皮书”集中强调了几个优先实施的重点问题,其中有家庭粮食安全、限制农村贫困、减少妇女失业率。

根据居住地情况统计男女失业比例 ( % )

城市和农村

2003 年

2005 年

2007 年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城市

12.5

19.5

11.8

24.6

9.7

23.0

农村

17.0

26.9

17.5

33.0

12.4

31.4

合计

13.4

20.8

12.8

25.9

10.1

24.4

264 . 为使妇女参与发展,开展了如下工作:

在农业部,性别及农村发展部门实施了家庭使用传统生产工具劳作的培训和指导边远地区农村妇女发展。通过8个项目予以实施:

“家庭花园项目”,旨在增加家庭收入,改善饮食状况,是妇女参与发展;

“个人食品安全计划”,与哈希姆基金合作进行,针对农村地区妇女,改善农业环境,避免居民抛弃当地社区,进入临近城市寻找固定收入来源;

“增加农村贫困家庭收入/食品安全项目”,该项目于2008年在全国各地区开始实施,2009年项目扩大到南部贫困地区的54个村庄1001个家庭,同时该项目还在生理保健、计划生育等卫生知识上对农村妇女举办了文化教育培训班;

“农业资源二期管理项目”,这是通过对食品加工和销售培训增加收入的项目,与农业信贷公司合作提供贷款,2008年在全国各地区举办了文化教育培训班,有691名妇女参加,在生理保健、计划生育等题目的培训班中有223名妇女参加。2009年举办第一种培训班24次,有466名妇女参加,另外的培训班35次,有689名妇女参加;

以同样的原则开展了“农村发展项目”,旨在培训和教育户主。

265.劳工部实施了各种项目,包括下列项目。

聘用不发达地区女青年项目

266. 这是专门聘用女青年的项目,考虑她们从农村社区转到城市和工业区寻找工作的困难和危险,该项目从2003年开始成功地雇用了从农村到工业区的女青年,给她们创造了安全、健康、符合国家和国际标准的工作环境,劳工部负责女工的交通和每日的三餐,以及从聘用之日算起6个月的社会保障。

投资转向边远地区――建立生产分厂

267. 该项目为农村地区的失业妇女创造适宜的工作机会,将未经培训的工人招进工厂进行培训。先后开办的工厂及招工情况如下:戴利拉哈马义代工厂(马德巴),至2009年4月止,从750名女青年中聘用了210人;舒纳乌斯塔工厂,至2009年5月止,从600名女青年中聘用了210人;库拉工厂,聘用了400名女青年;法古尔工厂(库尔克),聘用700名女青年;图法拉工厂聘用400名女青年;沃赛提亚工厂(易尔拜德),聘用450名女青年;2008年舒巴克工厂开始运转,招收了70名女青年,完成扩建后将再招收70人;舒纳乌斯塔工厂将完成建设,之后将招收600名女青年。劳动部免费5年提供必要的厂房用于工厂建设,之后交纳厂房的75%的租金,此外,免费培训分厂工人,历时18个月的援助、培训和工厂运转期间,只需支付培训人员30%的工资,以及他们的社会保险和交通支出。在边远地区还完成了4个生产型分厂的建设,目前约有650名男女工人。预计其余分厂将在2009年底建成。现在的项目计划在全国各地建7个分厂,培训和聘用的男女工人将达到3500名,全部从南部农村、中部和北部地区招聘,2010年还计划建设3个生产型分工厂。

支持国家妇女农业就业公司

268. 这一举措的目的是经常性地聘用1000名农村女青年,劳动部为该公司提供厂房,支付5年的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并支付公司每个女工历时27个月的每月20第纳尔的交通津贴,免除公司销售税,2009年10月中旬公司宣布开始登记。

269. 部分民间社区组织在发展中发挥作用,重心内容是:环境,政治,经济,教育,立法,在全国各省的农村、城市和边远地区开展各种活动、制定计划和实施项目,重点是边远地区。约旦哈希姆基金为了发展,在几个地区实施了反暴力的“地位”项目,旨在落实地方一级实施人权计划,收集暴力情况信息,鼓励、支持和帮助农村地方社区,尤其是妇女反对家庭暴力的集体行动。

第十四条第2款(a)项

270. 计划和国际合作部开展了如下工作:

扩大农村地区农村社区和服务计划。在经济、社会状况和发展需要相似的地区集中建立一个经济增长点,除了它的经济影响,这种方案是建立在通过纳入阶段发展规划提高当地社区能力的基础上,执行项目与集中平均分配资源相结合,在决策权和提高有目的的群体能力上不搞无中心,贫穷群体可参与确定优先权和决策;

为提高地方社区组织的能力实施了“提高能力计划”,特别是妇女的管理,调动私营部门、非政府组织和城市社区机构参与创造就业机会和发展地方社区。政府的能力计划反映在减少贫困和失业,通过开发生产项目提供就业机会。第一阶段的实施计划于2006年底完成,在第二阶段将要实施85个生产型项目。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妇女项目有34个。由规划及国际合作部投资的生产型项目有17个;

妇女参与起草“农业白皮书”的协议已在上文第263段里表述。

271. 卫生部实施的农村健康计划致力于妇女通过农村发展委员会参与发展事业,在这些农村委员会及下属分会中妇女的参与率达65%,此外,已知有4个卫生村的发展委员会由妇女任主席,妇女在每个分委会的比例为100%。因此,妇女在与政府和非政府机构沟通开发增加收入的项目方面发挥了她们的作用。

第十四条第2款(b)项

272. 各部委和政府机构在这方面发挥了作用。以下各段列举了所涉部委的名单及其开展的活动:

卫生部

273.卫生部实施了健康农村计划,旨在发展最不发达和最贫穷地区的地方社区建设,卫生部与世界卫生组织、非政府机构和组织合作,致力于改善各级人员的生活质量。至2009年底,计划覆盖了全国42个乡村,产生的影响是:对妇女和儿童健康服务的覆盖率为100%,计划内乡村合法助产士覆盖率为80%,家庭护理妇女培训员达100%。

274.卫生部还实施了“阿拉伯妇女开口说话”计划,旨在巩固和加强妇女在家庭和农村的作用,实施健康农村计划和“君兹胡卜堪兹”大学对家庭6个主题进行了男女培训,这些主题是:乳腺癌、家庭收入、家庭暴力、糖尿病和高血压、体育锻炼及计划生育。

社会发展部

275.家庭事务局卫生安全处承担指导贫穷家庭经济状况研究任务,为这些家庭提供健康安全卡(无能力阶层),或者与卫生部协调免除治疗费用。

农业部

276.为农村妇女开展了21次文化培训班,培训科目是:生理卫生、计划生育、乳腺癌、预期寿命、骨骼脆弱、传染性肝炎、禽流感和猪流感、家庭和儿童保健。

约旦发展边远地区哈希姆基金

277. 为改善边远的农村地区卫生状况,尤其是妇女和儿童生理卫生保健,实施了“母亲与儿童”计划,评估这些地区妇女和儿童的健康需求。此外还提供体检、治疗和必要时转院的基本医疗服务。

人口问题高级理事会

278. 该理事会实施了“把健康和提高妇女地位融入南方地区”的计划(2006-2011年),这是在地方社区开展的活动,其目的是改善妇女生理健康和增强妇女能力,以此创造一个有利于政府制定生理卫生健康政策的环境,实施健康计划还体现在发展卫生部的健康中心,以及开展生理卫生、男女和青年人计划生育的教育活动。

279. 值得一提的是,分布在全国各地的非盈利性社会志愿机构和组织在这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其中的约旦保护家庭协会向妇女和家庭提供生理卫生及性健康的保健方案和优质服务,相信得到这些服务是人的权利。这些服务还集中于提高妇女对选择生育期和期望子女人数方面行使自己权利的重要性的认识,成功地减少了出生率、婴儿死亡率和生育率。该协会实施了旨在提高社会各阶层男女和青年对生理卫生保健问题认识的一系列教育计划。

第十四条第2款(c)项

280. 《社会保障法》第三条规定实施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保险,以及符合现行的《劳动法》规定的工人养老、残疾和死亡保险。2008年完成该法的修订后,扩大了工人覆盖面的条款,尤其是农业工人,预计在未来几年里,从社会保障计划中获益工人比例将提高。依照社会保障中的农业经济活动计算,2006年被保险人的比例仅占总人数的1.4%,2007年为1.2%,其中男性占6987人,女性占1426人。社会保障中的企业受保数量2006年127个,2007年139个,这个比例不超过企业总数的1%。

第十四条第2款(d)项

281.与正规教育平行的是,教育部制定了有效的非学历教育政策,作为发展各年龄段非正规教育战略,此外,根据辍学学生的需要,制定适宜的再教育计划,如13-18岁男性和13-20岁女性辍学的加强文化学习计划。学习者在完成学习计划后获得证书,能够进入技术工人的职业培训机构,至2007/2008学年,共对辍学者开办了31个加强文化学习中心,参加学习的有1500名男女学生。消除文盲计划旨在消除15岁及以上男女人员的各种文盲(不识字母、不知职能、不懂计算机和技术),已从2008/2009学年开始实施,目的是减少文盲,提高妇女的生活能力,限制失业问题。另外还有限制使用童工计划,通过教育部在国际计划中的方案消除童工现象,重视学生逃学和弃学的危险。

282.在非传统学习领域,将职业教育课程加进教育部各学习阶段男女教学计划,涉及到提高学生在农业、工业、商业和服务领域的专业能力的学习单元。教育部制定了职业教育新结构,调整了部分分科结构,完成了在职业教育领域的培训。还注重职业教育的女毕业生与科学发展步伐,给所有职业教育的学生和教师投保人寿保险,以发展有经验和才能的人力资源。

第十四条第2款(e)项和(f)项

283.合作协会在全国有明显的增长,2006年有1 098个,到2007年增长到1143个,其中会员人数为117094人,而在2005年有103941人。慈善协会超过2500个,社会发展部管理其中的1500个。值得一提的是各非政府协会和在发展领域工作的国际组织提供各种贷款,帮助妇女寻找就业机会。约旦哈希姆基金为人类发展实施了多个产生收益的项目,旨在创造就业计划和增加家庭收入,这些项目大部分都聘用妇女,有一部分提供新技术,需要进行技能培训。

284. 重视发展地方社区,约旦大学在马安省完成了农业培训项目,成为在社区发展中加强农村妇女作用的典范。通过建设家庭花园帮助改善家庭收入,创造机会,减少贫困和失业,并且为75名妇女举办了一次公共卫生、营养、食品加工、花园、饲料种植和牲畜知识的文化教育活动,大学保证满足参与者的需要,项目产生的积极效果以及地区妇女参与的需求日益增加,为项目增加了资金支持,以应对此项活动受益妇女人数的增长。

285. 卫生部与青年问题高级理事会经常保持联系,探讨通过健康农村计划培养领导干部的问题,安排农村妇女参加各种培训,其中有提高政策能力和反对家庭暴力问题,参加季节性集市和义卖市场推销产品,参与支持和保护环境计划,以此作为一项社会活动,把农村看作是环境的朋友,在家庭修建花园,在村内植树造林,保障饮用水、污水排放和垃圾处理,深化社区男女共同参与发展,奠定自力更生的原则。此外建立文化、体育和社会活动中心。

第十四条第2款(g)项

农业信贷局

286. 成立了农业信贷局,通过发放农业贷款途径支持农业发展。信贷局在发挥农村和边远地区妇女作用方面做出杰出贡献。信贷发放贷款无性别歧视。下图清楚地显示向妇女发放贷款比例在发放贷款总数中的增长情况,在2006-2009年间增长情况分别是30%、35%、36%、37%。

农业信贷局对女性发放的贷款占贷款金额的比例

287. 农业信贷局贷款计划和方案还包括对专门的妇女贷款项目进行融资,目的是支持农村的减贫项目,这些项目是:

南部省份农业资源二期管理项目。项目的目的是使妇女在家庭收入多元化中发挥作用。该项目对妇女发放的贷款占项目贷款总数的82%。

北部地区耶尔穆克河盆地农业资源管理项目。项目旨在向小规模农户和农村家庭进行融资,提高和改善他们的生活水平。该项目对妇女发放的贷款占项目贷款总数的55%。

小额贷款项目为减少贫困和失业。在2004年年初,信贷局制定了一项国民计划,实施了小户家庭创收活动项目,项目从2008年开始实施,连续5年,包括简便农村妇女参与农业工作的程序,尤其是没有不动产的妇女。该项目对妇女发放的贷款占项目贷款总数的54%。

健康农村项目。该项目已经在提高农村妇女经济能力方面发挥作用,通过发放农业贷款,特别是妇女主持管理的家庭发放贷款,寻求增加收入的小型项目。该项目对妇女发放的贷款占项目贷款总数的56%。

资助失业农业工程师项目。项目的目的是为男女农业工程师平等地提供适当的就业机会、提高生活和饮食水平,对非传统的有意义的项目提供资助。

妇女基金会

288. 妇女基金会对小型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对扩展项目进入融资,此外通过19个分散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提供季节性资金支持。

约旦妇女联盟

289. 约旦妇女联盟为贫困的家庭主妇提供小额贷款,2008年有640人获得这样的贷款。

社会互保协调委员会

290.社会互保协调委员会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合作实施项目,研究贸易协定对贫穷和就业的影响。该项目2009-2013年期间在约旦等4个阿拉伯国家实施。协调委员会在编写一本社会互保机构工作指南,内容包括机构的使命、目的、工作战略、未来发展方案、计划及服务对象。该委员会还要准备反对贫困和加强社会互保各方面的研究,其中首次对约旦的贫困问题从性别角度、妇女问题和经济实力方面开展研究。

第十四条第2款(h)项

291. 2005年实施了“国王阿卜杜拉二世”的贫困家庭住房项目。第一阶段修建了600套住房交付给了穷人。第二阶段建造1400套住房,2009年已交付150套,将在每个省建造2-4个居住区。社会发展部还向妇女为户主的家庭提供了350-400套住房,占受益人的35-40%。

292. 约旦自然资源匮乏,特别是缺乏干净的水,被列为世界上十大最缺水国家之一,尽管如此,有许多指标取得进展:

饮用水网联通到住宅的比例提高了,已覆盖98.1%的人口。

污水排放网联通到住宅的比例2007年已提高到65%。

森林土地面积翻倍。

电力几乎完全覆盖居住人口,城市家庭覆盖面99.7%,农村覆盖面98.7%。

293.计划和国际合作部制定了支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支持对农村道路和电力投资项目,还有优先投资发展的社区服务项目。支持水利和农业领域发展,在所有的省份升级、该换了新的供水系统,寻找新水源,改善约旦北部峡谷地区的灌溉系统,对在各省的基础设施建设,如主要道路、通道、二级公路、农村道路建设均给予支持,以及与巴勒斯坦事务部达成协议,支持难民营的建设和难民营服务项目,通过巴勒斯坦事务部实施第二阶段难民营贫困家庭住房再建项目。

第四部分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第1、第2款

294.法院按照国内现行法律规定行使其司法专业,所有人不得有性别歧视,或者因为婚姻关系而影响相关权利。这些规则不包括任何民事法律的限制。正像之前的报告中提到的,对女性没有任何歧视,妇女可以男子为榜样通过法律求得自己的权利。

295.约旦立法规定夫妻双方财务的独立性,个人所持财产均独立于另一方。这些规则对妇女而言不因结婚受到任何法律资格的限制,成年妇女在没有失去资格时对自己的财产有全部的司法和管理行为。针对这种资格的任何限制都是徒劳无益的,正如《民法典》第47条规定“没有任何一个人会放弃个人自由和资格,或者修改支配权,如果不是民事权利的人,他则是因为年龄过小或痴呆而失去辨别能力的人”。《约旦商业法》规定了商业资格总原则,妻子没有必要维护丈夫对其财产和行为的监管,丈夫也没有权利允许他的妻子从事商业活动的资格,从事贸易活动的妇女可以获得商人身份,并且她的行为要同男人一样遵守商业资格总原则。妇女可以委托他人,也可以成为丈夫或其他人的代理人。

296.《约旦商业法》对在丈夫破产时妻子的财产做了限制,如果丈夫破产,妻子可以收回证明是其婚前财产的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婚姻期间独立获得的财产,也有权收回她在婚姻期间用自己的钱购买的不动产,购买合同有使用现金的说明,以及证明妻子为财产的购买人。其余财产则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破产案中进行清算,除非妻子提供相反证据。

297.《业主及租赁法》保护在婚姻关系终止的情况下妻子及子女的权利,如果法院最终判决夫妻离婚或者分居,且丈夫放弃租房时,续租住房的权利转移至女方及其子女成为原租赁人,但是法律禁止妇女再婚后非居住目的租房权利。妻子依照《个人地位法》规定有工作权力,条件是:合法的工作,丈夫不可收回的同意,即便妻子工作,她的生活支出也要依靠丈夫,丈夫不满意时女方可放弃这个权利。

298.女性在法律界的参与度增加,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女性从事法官或者法院的相关工作,尽管法律不禁止这一点。从事律师执业的立法没有性别歧视。截止到2009年8月,在律师工会登记注册的女律师共有1815人,占律师总数的26.6%,在培训的女律师数量占总数量的46.5%。合法的女律师数量大概有2500人左右。这并不包括在官方和民间机构担任法律顾问的女性专业人士,这部分人数很难统计。在律师工会登记注册的只是执业律师。

第十五条第3、第4款

299.妇女的法律资格没有任何变化,正如之前所说的,对妇女的资格问题没有任何本质的限制。

300.2009年3月31日部长理事会通过了第4476号决议,“同意撤销《公约》第十五条第4款中关于缔约各国在有关人身移动和自由择居的法律方面,应给予男女相同权利的保留意见”。《约旦宪法》保障约旦公民人身活动的自由和自由迁徙的权利,《宪法》规定不允许将约旦公民驱逐出境,在国内有自由选择居住地的权利,除非是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个人自由神圣不可侵犯”。2003年的《临时护照法》不包含有基于性别的任何限制和歧视,此法目前仍然是一个临时的法律,需要提交给参议院、贵族院和众议院通过,以便成为永久的法律。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第1款(a)项和(b)项

301.法律规定,婚姻合同应该是正确、必须、有效的表达男女双方的自由意愿,没有受到任何干扰影响的婚姻。依照约旦《个人地位法》,妇女是掌握自己婚姻的人,或者由监护人作为妇女代表签订婚约,监护人只是被授权签约的人,不能成为婚姻双方中的一方。合法的授权必须得到女方的完全同意,否则女方有反对的权利。如果出现以下两种情况,监护人没有废除婚约的权利:第一,女方已经怀孕;第二,男方有能力赡养女方。妻子有权利在不违背婚姻目的的条件下实现自己的利益。在约旦法律中承认符合伊斯兰教法的穆斯林婚姻和符合基督教教法的基督教婚姻,并保障婚姻双方以及子女的财产和人身权利,比如配偶及子女的继承权,以及女方的彩礼和赡养费的权利。夫妻关系各方有权依照伊斯兰教或者基督教的教义确定婚姻条件、解除或终止婚约。

第十六条第1款(c)项

302.有许多妇女组织要求约旦保留这一条款,因为它与伊斯兰教法有抵触。根据之前报告的第247段解释,保留的原因是从法律的角度看,夫妻双方在一个家庭里享有不同的责任和义务,因为在缔结婚约时,以及持续或终止婚约,丈夫负责资金的花费,而妻子在这方面不承担任何费用。持保留意见的另外一个问题,在离异权利方面,婚姻关系结束时男方必须交还女方嫁妆,如果是强制离异还要给予相应赔付。在离婚权方面男方和女方享有的权利不同,男方在5种情况下有权废除婚姻,而女方则在15种情况下享有废除婚姻的权利,例如物质﹑精神或者身体受到伤害的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婚姻破裂。

303.2000年在报告第175段中请委员会重新审议一夫多妻制的问题,以前的报告已说明对《个人地位法》进行了调整,以限制一夫多妻制的情况。伊斯兰教中允许一夫多妻制,但在实际情况中并不是绝对允许的,其中最重要的是要考虑妻子们待遇和生活条件上的公平,每一个妻子享有消费和住所的权利。有伊斯兰法律学家提出对此制定规则,这是《个人地位法》第六条遵循的依据。根据最高法院法官局的统计显示,约旦的重婚率正在下降,约旦家庭中91.7%的家庭只有一名妻子,多妻的家庭所占比例在2008年不超过7%,这个数字也说明了一个男子的婚约数量,真实的情况是很多男子同一个妻子生活,实际上他在迎娶另一个妻子之前已与前妻离婚,婚约只是两人之间的一张图片。约旦一个妇女组织正领导一个包括区域性联盟在内的全国性运动,号召依照伊斯兰教法修改《个人地位法》,为一夫多妻增加更多的限制。然而2001年的《个人地位法》修订案仍然是一个临时法案。

304.《赡养基金法》草案旨在败诉方无能力支付胜诉妇女和儿童的赡养费时,该基金会尽快予以支付。《个人地位法》修正案重新调整了妇女放弃离婚权利的概念,加大对婚姻破裂和冲突的认定,以便使女性更容易解除婚姻关系,维护自己的财物权利和法院判定的与责任相符的经济权利。

第十六条第1款(d)项

305.约旦仍然持保留意见的原因是,伊斯兰教法中的一些歧视规定是对妇女有利的,是有积极意义的歧视,如私生子问题,如果证实了母亲和分娩的关系,则母子享有一切诸如继承和赡养的权利,可以关心和照顾婴儿,尽管定罪为通奸。但是现行法律条文并不符合妇女和子女的利益,伊斯兰教法规定抚养子女的花费要由女方承担,男方只在婚姻关系有效或者婚姻关系结束后的一段时间承担这项费用,即便女方家庭富裕无此需要。在子女没有专款花费时,则由父亲承担,由母亲承担的情况很少,丈夫要对母亲的消费负责。《个人地位法》修正案对孕妇的费用有特别规定,男方必须承担孕妇怀孕期间所需的一切花费,即使是一个泼妇,为了保护子女的最好利益,这是对《公约》的超前点。《个人地位法》修正案的另一个保护儿童规定体现在,妇女只要是孩子的监护人,无论是孩子的母亲、祖母或者姨妈,无论妻子还是离异,只要是亲属,都有权要求孩子的父亲担负子女的抚养费直至15岁,如果保育局有要求,该法允许延长到18岁。立法委员会2009年第10号决议规定“在离婚时女性比男性优先获得抚养权,因为她更能胜任抚养孩子的工作。”

306.《个人地位法》还规定了非抚养人(母亲或父亲)对孩子的探视权,双方约定探视时间和地点,考虑家庭环境,在双方不能对此达成一致时,由律师评估机构安排对孩子最为有利的方式进行,要考虑父亲连续承担抚养费问题。值得一提的是,《个人地位法》还规定,探视一方可以用任何现代化的联系方式与被抚养人进行联系。

307. 关于生育保障的问题,2007年《执行法》第22(b)条规定,债权人不必证实债务人有无能力,在禁止将承诺的小孩交其保护时可予以拘禁,同时也不必执行探访规定,对方服从时也可自动延长拘禁。《刑法典》保护儿童受母亲监护,以免遭绑架,法律还规定惩罚任何以剥夺监管或看护权为目的的绑架、驱逐未成年人的不满15岁儿童的人,如果是不满12岁的儿童时,将施以重罚。2009年《刑法典》草案规定在所有情况下这些犯罪都将受到严厉惩罚。

第十六条第1款(e)项

308.关于计划生育问题,卫生部有单独的特殊条款,本报告第十二条有述。资深大法官对计划生育的看法是“计划生育是指夫妻双方选择满意的、达成一致的、保障生育远间隔或者终止一段时间怀孕的方法”。男方双方有平等使用避孕的权利,丈夫没有权利强迫妻子,妻子也不能在丈夫不同意时采取避孕措施,这是因为伊斯兰教倡导运用现代手段进行计划生育,反对限制生育。

309.宗教基金部与人口问题高级理事会合作完成了对一半男女传教士的培训,在他们的宗教课程里涉及到生理健康,与结婚的青年人加强联系。同时在地方社区对参加工作的富裕女士进行了生理卫生概念的培训和教育,也有许多非政府组织在全国各地开展了关于计划生育的研讨会和讲习班。

第十六条第1款(f)项

310.根据约旦《民法典》,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为父亲﹑父亲的监护人﹑祖父﹑祖父的监护人﹑法院及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依照法律规定,女性可以是监护人,但要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况和条件,母亲是首位人选,由法官认定,选择女监护人时,母亲优先于祖父。父亲死前也可以指定其母亲作为他死后的儿童监护人。同时,约旦法律保护女子的利益,法院负责这方面的事情,包括未成年人的财产处理。

311.约旦法律规定有保证制度,依照《公民身份法》和《个人地位法》规定,没有任何法律禁止妇女成为保人,被保儿童也不必使用男保人的名字。为保护儿童利益,《刑法典》条文规定,对有意或无任何原因放弃抚养不满12岁儿童的父亲和监护人都将受到处罚。《刑法典》修改草案对此条款进行修改,即将加重处罚涉及到的年龄提高到15岁。

312.鉴于不明家庭身份儿童的成长应该得到来自父母照顾的重要性,约旦社会发展部制定相关收养计划,允许符合条件的夫妇领养儿童。自从计划开始实行以来共有近757户家庭领养了儿童,其中2009年共有77个领养家庭。社会发展部还允许收养那些被家庭抛弃的孩子,这在以前是不允许的。许多家庭还收养了比自己新生婴儿大的孩子。社会发展部将对收养儿童的父母的义务、被收养儿童的权利,以及如何与他们的新孩子相处等事宜做出书面指示。

第十六条第1款(g)项

313.约旦对这一段仍然持保留意见。因为男女之间的关系被限定在教法规定里,关于选择姓氏,法律给予男人为自己的子女选择爷爷和父亲前面的第一个名字的权利,夫妻双方任何一人不能违背这个规则,由此产生出很多规矩的血缘关系,包括继承、权利、婚约以及抚养等诸多内容。妇女不因结婚而改变自己的名字,可像男人一样在任何正式文件中保留自己的姓氏和绰号,约旦《民法典》第38条规定“每个男人都有自己名字和绰号,他的绰号随下一代人的名字之后”。工作是妇女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妇女有权为自己选择合法的职业。

第十六条第1款(h)项

314.约旦《民法典》在第43条统一了能够从事民事和商业行为成年人的年龄,规定“每个到达成年人年龄的人都有智商,完全有资格行使他的公民权利”。第116条规定“每个人都是缔约人,只要没有剥夺其权利或者受到法律的限制”。根据《民法典》规定,已婚妇女有处置自己财产的资格,有签署任何合同的权利。如果受到丈夫的殴打,或者丈夫禁止见自己的亲人和用金钱使她放弃自己的权利,这种放弃是无效的。即使如此,仍有来自家庭和社会的传统观念阻碍多数女性享有她们合法的继承权,贫困阶层的女性数量仍在增多,尤其是那些没有退休金或社会保障的女性。根据国家统计局2008年发布的数字显示,女性社会状况以及对社会的贡献有一定改善,拥有土地的女性占15.1%,拥有住宅的女性占19.4%,55.1%的女性有借贷行为,42.9%的女性持有有价证券(股票),所持有价证券(股票)的价值达到总价值的22.4%。为了防止女性因亲人去世而产生心理和感情上的因素影响继承权,约旦最高法院法官局做出决定,只有在留遗产人去世三个月之后才对继承权的文件进行处理。目前,由于近期动产价值急剧上涨,妇女在家处理家庭事务,这也帮助她们形成了掌握自己权利的意识。

315.根据伊斯兰教法和古兰经中的遗产分配原则,遗产不是按照男女性别进行分配,而是按照以下三个标准进行:首先,财务负担和消费责任;第二,与死者亲近程度,根据其在家庭中的地位和继承人的数量,继承人越亲近死者,所得的遗产份额也就越大,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第三,根据继承人的辈分,如果继承人辈分越年轻,那么他对金钱的需要也就越大,他所继承的份额也就越大。男性和女性的继承权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是平等的。如父母和祖父母的继承权,父母有子女时每人分出六分之一的财产,如果没有子女时每人分得三分之一的财产,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女性继承的份额更多,例如死者没有男性后代,如果他只有一个女儿时,她只能继承一半财产;如果有两名女儿时,继承三分之二财产。但是很多情况下女性和男性的继承权不平等,女性有权从遗产中取得嫁妆或者用遗产偿还债务,甚至债务总额达到遗产的总额。为了给妇女说明她的继承权,约旦国家家庭事务委员会专门出版了一个关于约旦继承遗产问题、法律和宗教对遗产权的影响的小册子,已经发放到决策人和社会各阶层。

第十六条第2款

316.关于委员会有关取消《个人地位法》第五条的建议36和委员会第21号一般性建议,《个人地位法》在结婚资格方面规定男性及未婚妻都必须达到18岁才能结婚。根据本法有关条款,提出了未满18岁结婚的例外情况,特殊情况就是需要对法律特点进行一些修改。规定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女性的权利。在约旦有着不能忽略的社会环境和不明因素促使早婚的发生,这些例外是解决社会问题,这种例外需要制定标准和规章,最大程度地限制这个阶层的婚姻。在2008年早婚的比率已经下降至13.5%,这归功于对实施规章制度的监督。人权领域的一些协会组织向国会提交了一份备忘录,要求撤销这个例外。前面的报告中已经提到《个人地位法》限定了恋爱结婚的资格条件,最低的结婚年龄在阳历18岁。同时规定必须在官方机构进行结婚登记,《刑法典》第281条规定,任何一个与丈夫离婚的女子如在15天内不去法院申诉,便应对离婚进行正式登记。

参考文献

约旦全国妇女委员会,《约旦国家妇女战略》(2006-2010年)

统计局(2008年),《约旦统计年鉴》第59期

统计局(2008年),《约旦男女,统计数字》

教育部,《教育发展,约旦哈希姆王国的报告》,提交第四十八届国际教育大会/日内瓦(2008年11月25日至28日)

教育部,《国家中期评估报告-普及教育》――安曼,2007年

国家人权中心(2008年),《约旦哈希姆王国残疾人的权利,根据国家法律体系和国际标准》

国家人权中心(2008年),《儿童犯罪与受虐待情况的第五次定期报告》

国家人权中心(2008年),《约旦哈希姆王国老人状况的首次定期报告》

科学大会(2001年7月16-18日),《国际立法背景下妇女和儿童的权利.第一部分》,雅穆克大学研究生院发行,高等研究,2002年出版

难民及强制移民研究中心,《居住在约旦哈希姆王国的伊拉克人的法律﹑经济和社会状况》,2009年6月,雅穆克大学

计划和国际合作部,《2007年年度报告》

莫纳·哈利勒博士,《约旦哈西姆王国国家报告-北京》,2009年5月15日。提交约旦全国妇女委员会的研究报告

约旦大学(2009年),《2008-2009学年事实与数字(2)》,新闻及公共关系部文档科

《约旦法律制度中的消除对妇女歧视》,法律工作者指导手册,2009年11月安曼出版

2006-2015年国家议程

约旦一号文件(2002年)

《关于妇女问题的要求》,提交第十五届议会成员,2007年

《约旦家庭现状和数字》,全国家庭事务理事会发行,2009年

《约旦家庭暴力、趋向和现状》,全国家庭事务理事会和世界卫生组织发行,2008年

《约旦2006/2007年儿童状况分析》,全国家庭事务理事会和儿童基金会出版

哈鲁德·穆拉斯蒂博士,《约旦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报告》,约旦劳工部

《反对对妇女行使暴力(妇女申诉烛光网)工作报告》,2009年8月13日

公务员委员会转全国妇女委员会来文,编号2/8/218,《公务机构中妇女现状统计》,2009年8月

《阿拉伯人类发展与安全报告》

统计局,约旦全国妇女委员会,《2008年妇女在首都安曼参加非正式工作情况》,2008年8月

统计局性别统计部,《性别、框架与2006年新开发的就业机会》,2007年11月

人口问题高级理事会,《五年的贡献》,秘书处,2003-2007年

人口问题高级理事会秘书处,《全国第二阶段生理卫生(计划生育)工作计划》,2008-2012年

《2004-2015年约旦儿童国家计划》

统计局(2007年),《约旦生理卫生》

伊斯兰教法委员会第10/2009号决议。

约旦妇女联盟(2008年),《行政和财政报告》

2007-2008年度约旦对妇女财政预算拨款报告,2009年8月

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查工作组,第四届会议,2009年2月2至13日,日内瓦,约旦依照人权委员会第5/1号决议附件第15段(a)提交的《国家报告》。

《普遍定期审查报告》,全国人权中心起草,约旦哈希姆王国安曼,提交人权理事会,2008年8月

《希杰勒》(杂志),第1期(2009年7月),第一年发行

《希杰勒》(杂志),第2期(2009年8月),第一年发行

《希杰勒》(杂志),第3期(2009年9月),第一年发行

《希杰勒》(杂志),第4期(2009年10月),第一年发行

《希杰勒》(杂志),第5期(2009年11月),第一年发行

《希杰勒》(杂志),第1期(2009年7月),第一年发行

《妇女是半个社会,为了全社会》杂志,2009年第二季度

纳瓦勒·法奥里博士,《伊斯兰教中的妇女权利与妇女歧视》,2009年

劳动部,《统一政策和战略规划》,2008年年度报告http://www.mol.gov.jo/Portals/0/Annual%20Report/annual%20%202008.pdf report

统计数据和健康指数,http://www.moh.gov.jo

http://www.moe.gov.jo/achevment06.pdf

约旦全国妇女委员会对约旦哈希姆王国关于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首次报告

约旦全国妇女委员会(1998年),约旦哈希姆王国关于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第二次报告

约旦全国妇女委员会(2005年),约旦哈希姆王国关于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第三﹑第四次定期报告

约旦全国妇女委员会,回复约旦哈希姆王国代表团关于消除对妇女歧视针对第三﹑第四次报告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约旦人口国家战略:概念、起点、目标(2000-2020年)

阿迈勒巴格博士,《女性在私营部门的参与》

阿斯马卡德尔和阿迈勒哈达林(2008年),《约旦的薪酬公平:职业隔离和男女工资差距的背景》

阿迈勒哈达林(2008年),《对约旦劳工部立法的评估》

兰达哈拉威,妇女方案,WPOJ

约旦全国妇女委员会在编写约旦哈希姆王国关于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五次报告期间收到的正式来文:

贵族院来文,参见7/6/3/1236,2009年8月9日

最高法院法官处来文,参见5/8/456,2010年1月14日

司法部来文,参见17/5/B/7387,2009年8月23日

农业部来文,解答约旦消除对妇女歧视编写第五次报告工作组提出的问题,2009年9月

政策发展部来文,参见A/814/816/2009,2009年8月13日

计划和国际合作部来文,参见12/4/1/7204,2009年9月10日

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部来文,参见9/1/10530,2009年8月18日

外交部来文,参见12/9/1137,2010年1月10日

卫生部来文,妇女和儿童保健中的成就,2009年11月

卫生部来文,转全国妇女委员会秘书长来文,2009年8月5日

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部来文,参见8/2/14112,2009年11月5日

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部来文,参见9/278,2010年1月5日

计划和国际合作部来文,参见12/4/1/314,2010年1月13日

劳工部来文,参见B/1/292,2010年1月14日

劳工部来文,正在执行的项目,2009年9月

教育部来文,参见5/4/61591,2009年11月19日

教育部来文,解答约旦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编写第五次报告工作组提出的问题,2009年9月

宗教基金和伊斯兰事务部来文,参见4/5/1/1490,2010年2月2日

国有企业发展部来文,参见2/4/70,2010年1月12日

司法部来文,参见17/5/B/805,2010年1月24日

司法部/司法研究院来文,参见Q/2/20/15,2010年1月11日

市政部来文,解答约旦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编写第五次报告工作组提出的问题,2009年11月2日

社会发展部来文,解答约旦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编写第五次报告工作组提出的问题,2009年8月

青年问题高级理事会来文,参见1/GEN/8427,2009年10月22日

公民身份和护照局来文,2009年10月20日

人口问题高级理事会来文,参见3/1/398,2009年10月18日

国家家庭事务委员会来文,参见6/3/678,2009年8月19日

公务员委员会来文,参见2/8/218

公安局申诉和人权监察处来文

参谋长联席会议来文,参见OCA 3/22/3732号来文

统计局来文,参见6/2/4/220,2010年1月13日

公安局保护家庭管理处来文,参见1/53/1534,2009年11月25日

公安局来文,参见TD/1/56/38329,2009年11月11日

公安局来文,参见Q/2/46/1614,2010年1月13日

公民身份和护照局来文,参见公共关系/1425,2009年1月14日

社会保障管理局来文,参见49/285,2010年1月11日

农业信贷局来文,参见55/24/43,2010年1月10日

青年问题高级理事会来文,解答约旦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编写第五次报告工作组提出的问题,2009年12月9日

约旦全国妇女委员会妇女投诉办公室来文,2009年10月

联合国救济和工程处来文,参见RSSB/FSS/GENERAL-1号文件,2010年1月4日

公务员委员会2009年12月3日会议文件

公务员委员会来文,解答约旦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编写第五次报告工作组提出的问题,2009年9月

约旦妇女联盟来文,女性法律﹑社会、心理指导计划及妇女收容所报告(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