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届会议

2006年8月7日至25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牙买加

1.2006年8月11日,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745和第746次会议(见CEDAW/C/SR.745和746)审议了牙买加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JAM/5)。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见CEDAW/C/JAM/Q/5号文件,牙买加的答复见CEDAW/C/JAM/Q/5/Add.1号文件。

导言

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遵照委员会定期报告编写准则提交其第五次定期报告,但注意到其中没有提到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并缺乏按性别分列的充分数据。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一系列议题和问题作了书面答复,并对委员会成员口头提出的问题作了介绍性说明和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感谢委员会成员与代表团进行了坦诚和建设性的对话,在对话中介绍了缔约国从2004年提出报告以来的新情况,并考虑到委员会先前提出的结论意见,也进一步说明了《公约》执行工作的现况。

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认该国许多非政府组织和社区妇女组织所发挥的作用,协助缔约国努力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积极方面

5.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对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作出最高级的承诺,并欢迎代表团定出的批准时限。

6.委员会赞赏缔约国的2004年《家庭暴力法》修正案以及通过2004年《财产(配偶权利)法》和2005年《赡养法》。还承认通过2004年《儿童保育和保护法》以及2005年12月批准《贝伦杜帕拉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

7.委员会欢迎2004年设立由政府各部委和机构、非政府组织、学术界、农村妇女和青年参加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国家性别问题咨询委员会,对政府履行咨询职能。委员会赞赏国家性别问题咨询委员会拟订国家性别问题政策。

8.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女童教育方面取得的成就。

9.委员会赞赏缔约国的孕产妇死亡率已确实降低,从2000年的111:100 000降低到2005年的95:100 000,并欢迎成立国家死亡率审查委员会。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10.委员会回顾说,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实施《公约》的所有规定。委员会认为,从现在到下一次定期报告提交之日,缔约国需要优先重视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执行《公约》的活动中重点注意这些领域,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汇报已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提交各有关部委和议会,确保这些意见能得到充分实施。

11.有关《公约》所涉及的各个领域,委员会对缺乏提供有关《公约》许多领域的按性别分列的数据或提供的数据有限表示关切,因为对于制订定向政策、系统监测和评价实现妇女事实上的平等所取得的进展以及准确评估妇女的境况和长期趋势,这都是必要的。

12.委员会吁请缔约国优先系统收集按性别分列的综合数据以及有关评估妇女境况趋势的可衡量的指标和妇女事实上的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促请其注意这方面的一般性建议9。委员会邀请缔约国必要时寻求国际援助,支持发展这种数据收集和分析的工作,包括通过其国家统计机构进行这些工作,确保这些工作了解数据用户的需要。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按性别和按城乡分列的关于妇女境况的统计数据和分析,表明各项措施的影响以及取得的成果。

13.关于妇女和男子在生活各领域中的角色、责任和身份,这方面持续存在的强烈重男轻女态度和根深蒂固的定型观念都歧视妇女,委员会对此仍表示极为关切。这种价值观念的长期存在加强了在许多领域对妇女的歧视,并容忍男子实施基于性别的暴力和滥交行为。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采取持续、有计划的行动来纠正或消除定型观念以及消极的文化价值观念和习俗,因为这些观念和习俗是歧视妇女的,妨碍其享有人权,并继续严重妨碍《公约》的全面执行。

1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制订一项综合战略,其中包括明确的目标和时间表,根据《公约》第二条(f)款和第五条(a)款,改变或消除歧视妇女的消极的文化习俗和定型观念。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与一系列广泛的利益攸关者协作,并在社会各部门开展这些工作,以便为改造和转变定型观念和歧视性的文化价值观念和习俗创造有利环境,并确保妇女能够享有《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还敦促缔约国建立监测机制,定期评估实现这些既定目标所取得的进展。

15.委员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牙买加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程度、严重性和普遍存在的情况,尤其是性暴力。法律制度反应不足,贬低妇女的定型观念长期存在,刑事司法人员的培训不足,缺乏打击暴力侵害妇女的执法措施,这造成事实上有罪不罚的风气,妨碍妇女利用司法,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为处理这些暴力侵害妇女问题作出了一些努力,包括通过《家庭暴力法》修正案和批准《贝伦杜帕拉公约》,但对迄今没有全面系统地解决这一问题,打击和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措施没有付诸实施,仍表示关切。有关性别的定型观念和重男轻女文化以及大男子主义形象的普遍存在都是造成各种不同程度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因素,委员会对此也表示关切。受害者的司法诉讼手段不足,缺乏为受害者提供服务和保护,以及缺乏对实施这种暴力的行为人进行有效的惩罚,委员会敦促表示关切。

1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一般性建议19优先重视制订和执行一项综合战略,打击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防止暴力,处罚犯罪者,并为受害者提供服务。这种战略还应包括提高认识措施和宣传,尤其是司法、执法官员、检察官以及教师、保健和社会工作者以及媒体。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现有各项法律的有效执行和实施以及优先通过和执行有待通过的各项法律。还鼓励缔约国将其有关与普遍存在的基于性别的定型观念作斗争的工作与有关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工作联系起来。还吁请缔约国建立监测和评价机制,以便定期评估执法和各项旨在防止和纠正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方案的影响和效果。鼓励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就取得的进展和仍然存在的障碍提供资料。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除了继续与联合国系统以及其他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的伙伴合作之外,也向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发出邀请,该特别报告员也许可协助政府有效处理这一情况。

1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国家提高妇女地位机构可能没有能力和权力来协调《公约》的有效执行以及在牙买加制订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的全面战略。委员会虽然注意到国家性别问题咨询委员会的任务是制订国家性别问题政策,但对其制订和通过的速度缓慢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利用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的战略所取得的成果有限表示关切,虽然内阁办公厅1996年已就此发出指示。

18.委员会吁请缔约国优先考虑加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为其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财政资源、权力以及作为推动机构的必要的政治和组织授权,协调《公约》的执行,并在各主管部委和部门有效利用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的战略。委员会进一步呼吁尽快完成有关必要的机构安排、工具和最近拟订的国家性别问题政策的执行计划的提案,并立即进行切实的实施。还敦促缔约国系统监测其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的工作所产生的影响,并在其下一次报告中就取得的成果、遇到的障碍以及为克服这些障碍所采取的措施向委员会提出报告。

19.委员会欢迎拟议《宪法》修正案纳入《权利和自由宪章》,其第13(3)(i)(i)条也将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但表示关切该修正案似乎没有按照《公约》有关直接和间接歧视的第一条以及按照有关适用于公、私行动者的行为的第二条,载列关于对妇女的歧视的定义。委员会感到遗憾的还有,长期拖延通过拟议的《权利和自由宪章(宪法修正案)法案》,该法案将修正现行《宪法》中有关反歧视的规定。

20.委员会要求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同议会合作,以确保尽快通过《权利和自由宪章法案》。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随后相关的国内立法中全面列入符合《公约》第一条的基于性别的歧视的定义,并按照第二条将这个定义适用于公、私行动者的歧视行为。委员会请缔约国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审查进程,确保尽快列入《公约》有关歧视的定义。

21.委员会注意到最近通过了《家庭暴力法》修正案、《财产法》和《赡养法》,但关注的是,有关取消歧视性条款、弥补立法漏洞并制定法律以使国家法律框架完全符合《公约》规定的法律改革拖延了15年多并且没有给予优先处理。委员会特别注意到,拖延通过《1864年侵犯人身罪行法》修正法案、《1948年乱伦(治罪)法》修正案以及《1975年就业(男女同酬)法》修正案,并且缺乏有关性骚扰问题的立法。

22.委员会敦促按照《公约》第二条立即废除或修正所有歧视性立法条款,要求缔约国弥补立法漏洞并制定法律以使国家法律框架完全符合《公约》规定。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制定明确的时间表,提高立法者的认识,并开展活动,提高公众对迫切需要优先开展的实现妇女法律上的平等的法律改革的认识。

23.委员会对法院尚未使用《公约》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司法部门未能充分认识《公约》及其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表示关切。

24.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确保《公约》以及关于在《公约》框架内解读国内立法的义务成为法律行业,包括法官、律师和检察官教育和培训的组成部分。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国内法院是否援引《公约》的情况。

25.委员会对妇女利用司法以及落实《公约》规定的妇女权利和按照第二条(c)项经法院获得补偿的情况表示关切。委员会注意到,在妇女利用司法的问题上,歧视或性别暴力受害者得不到法律援助,并且法律环境不支持妇女平等和不歧视。

26.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确保对两性平等问题的敏感性成为司法官员,包括法官、律师、检察官和法律援助顾问的教育和培训的组成部分,这样才能在该国牢固地设立一种支持妇女平等和不歧视的法律环境。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普法方案提高妇女对自身权利的认识,并向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她们就歧视及有关平等的其他事项(包括民法和家庭法事项)提出索偿。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广泛宣传并提高对《公约》的认识,特别是直接和间接歧视的含义与范围,以及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平等。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汇报这方面的进展情况。

27.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尚未落实《公约》第四条第1款规定的暂行特别措施以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并且政府对《公约》规定的暂行特别措施的目的和需要采取这些措施的情况缺乏明确的理解。

28.委员会重申在以往结论意见中就对暂行特别措施的理解和利用问题向缔约国提出的建议, 并且敦促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利用暂行特别措施以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作为加速实现妇女事实上的平等的必要手段。委员会要求政府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在《公约》各条款方面利用暂行特别措施的情况。

29.委员会欣然注意到牙买加首次由女性出任总理,但关注的是,妇女对公共和政治生活中最高级决策的参与水平低,并且缺乏具体的措施解决包括普遍的社会和文化态度在内的根源问题。

30.委员会敦请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七条和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一般性建议23,采取具体措施,加速扩大妇女对各级政府和各政府部门的参与。这应包括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利用暂行特别措施,例如制定具体的目标和时间表。委员会欢迎目前议会与妇女事务部一道起草的关于设定配额的决议,并鼓励对该决议进行全面审议。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强调妇女充分平等参与各级领导岗位对整个社会的重要意义。委员会请缔约国密切监视所采取的措施的影响和取得的效果,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就此进行汇报。

31.委员会表扬缔约国在女孩和妇女教育方面的成绩,但关注的是,在教育领域事实上的性别隔离等结构障碍仍然存在,包括课程表交叠的做法,即上课时间冲突,造成女孩实际无法修读传统上供男孩修习的课程,并且这些障碍影响到妇女在劳动市场的机会。委员会还关注的是,由于教科书、学校课程和教学方法仍然有性别定型的问题,因此加重了社会对妇女的歧视态度。

32.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加大努力,通过教育系统解决对妇女的长期歧视态度的结构根源问题。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尽快解决教育系统中实际存在的隔离问题,积极鼓励为男女提供教育和职业的多样选择,并为青年妇女进入传统上以男性为主的学习领域提供激励。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制定明确的时限,引入性别敏感的教育课程和教学方法,以解决对妇女歧视的结构和文化根源问题,并为教师增加职前和在职提高认识培训。委员会还请缔约国系统监视在既定目标方面采取的措施,并在必要时采取矫正措施。

33.委员会关注的是,妇女尽管学历高,但所得报酬仍然过低并且仍无法充分就业,还面临劳动市场的横向和纵向性别隔离。委员会还关注的是,缺乏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立法,并且按照国家保险制度本应有权获得产假福利的家政工人处境脆弱。

3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收集按部门细列和按性别分列的劳动市场资料,分析妇女受教育程度与其在工作场所状况缺乏相关性的问题,以及采取措施,为妇女营造一个能够取得高职、高薪的有利环境。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立即行动,制定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立法,通过《妇女(男女同酬)法》修正案,并监视妇女在工作场所的实际状况,包括家政工人按照国家保险制度获得产妇福利的情况。

3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有关妇女获得初级和二级保健的资料,并且由于缺乏实验证据,可能对妇女在产科和生殖健康之外不同的具体需求重视不够。委员会还关注的是,缺乏有关推动青少年获得并向其提供计划生育和避孕药具的政策实效及知识方面的资料。制定这些政策是鉴于少女怀孕率持续偏高,并导致许多少女进行不安全的堕胎。委员会注意到堕胎是产妇死亡的五个首要原因之一,还注意到1975年卫生部已制定了关于堕胎的政策,对该项政策没有为公众广泛了解或广泛实行,以及可能缺乏提供安全堕胎服务的状况表示关切。委员会表扬缔约国与联合国艾滋病毒/艾滋病联合规划署及其他国际机构在艾滋病预防和改善妇女性健康和生育权利方面的工作,但是关切地注意到,少女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率逐渐上升,并且缺乏遏制艾滋病毒/艾滋病蔓延的通盘战略。委员会遗憾的是,没有得到有关牙买加2002-2006年艾滋病毒/艾滋病/性传播感染问题国家战略计划在降低感染率方面的实效的资料,并且明显缺乏监测其实效的可核实的指标。

36.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系统监测妇女获得保健,包括初级和二级保健服务的情况,按城市和农村地区以及按年龄将资料分列,并以这些资料为依据进行提供保健服务的规划工作。委员会建议,持续开展有关提高对妇女健康,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与权利认识的倡议,并且以少女为对象,特别着重于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的问题。委员会注意到成立了国家堕胎问题顾问小组并在执行为妇女提供安全堕胎的堕胎政策,但是要求缔约国落实并提高对这项政策的认识。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立即制定立法,为现行政策提供法律框架。委员会鼓励系统地利用其关于妇女与保健的一般性建议24。委员会还请缔约国采取措施,消除对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和女孩的歧视现象。委员会要求政府在下次定期报告中以可衡量的指标和按性别分列的资料来说明有关旨在减少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方案的实效和计划生育服务的情况。

37.委员会关注的是,目前经济调整和贸易自由化方案对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在两性平等方面的影响缺乏足够的重视。这些影响是导致妇女贫穷的原因之一。委员会还对农村妇女,特别是内陆地区的妇女所处的恶劣生活环境表示关切。委员会注意到为农村妇女采取了若干干预措施,但关注的是,这些措施零散且属于福利救济,并不是为了加强农村妇女的力量,这表明在执行《公约》第十四条时缺乏通盘的做法。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高度重视其国家除贫方案,但是遗憾的是,缺乏有关该方案对妇女影响的资料。

38.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系统监测经济调整和贸易自由化方案,特别是其国家除贫方案及其他减贫努力对妇女,包括农村妇女的影响。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此类所有政策以及国家预算进行性别影响分析。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执行《公约》第十四条时采取通盘全面的做法,包括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且在下次报告中对取得的成果进行汇报。

39.委员会关注的是,按照《婚姻法》,在父母或监护人许可的情况下,最低合法结婚年龄是16岁。委员会注意到,据代表团的答复,实际上18岁以下的人正式结婚的情况很少,但是仍然对可能存在事实上的未成年人婚姻表示关切。

40.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按照其一般性建议21和《儿童权利公约》立即将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委员会还要求监测少女怀孕的趋势,并开展预防少女怀孕的方案,以及为怀孕少女提供社会服务的方案,确保她们继续接受教育。

41.委员会期待缔约国快速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敦促缔约国尽快接受对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一款的修正案。

4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增强《公约》条款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43.委员会还强调,充分有效执行《公约》对于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必不可少。委员会要求所有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努力都纳入性别观点并明确体现《公约》的规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44.委员会指出,国家遵守七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使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能够更好地享有人权及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牙买加政府考虑批准尚未参加的条约,即《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45.委员会要求在牙买加广泛宣传本结论意见,以使牙买加人民,包括政府官员、议员以及妇女和人权组织,认识到为确保法律和妇女事实上的平等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今后需要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特别是向妇女和人权组织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文件。

46.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出的下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关切问题。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09年合并提交本应于2005年提交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和本应于2009年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