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届会议

2009年7月20日至8月7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日本

1.7月23日,委员会第890次和第891次会议审议了日本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JPN/6)(见CEDAW/C/SR.890和891)。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JPN/Q/6,日本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JPN/Q/6/Add.1。

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遵循委员会前报告编写导则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但报告提交时已逾期。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予以书面答复,并赞赏缔约国作出口头说明和进一步澄清。委员会注意到,自缔约国报告所述期间终了以来,在法律、政策和方案方面的一些变革对妇女权利产生了积极影响。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遣由一名参议员率领的部委代表团出席会议,并赞赏日本国内的许多非政府组织参加了会议,表明它们十分关心《公约》报告程序。

4.委员会对代表团同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的坦诚、开诚布公和建设性的对话表示赞赏。

5.委员会欣见缔约国认识到非政府人权组织和妇女组织在执行《公约》方面作出的积极贡献。

积极方面

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自2003年审议其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JPN/4和CEDAW/C/JPN/5)以来,缔约国通过和修正了许多法律和法律规定,以便消除对妇女歧视,促进两性平等,以及履行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尤其是,委员会欢迎通过了《民法》修正案,废除《国籍法》第3.1条中的家长制,使日本男子同外国妇女的非婚生子女可获得日本国籍,而无论父亲身分在孩子出生前或出生后是否得到承认。修正后的规定还确保男子和妇女在其子女的国籍方面享有同等权利。

7.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2005年10月任命了一名两性平等和社会事务国务相,并在2005年12月通过了一项全面的第二个《两性平等基本计划》,提出了在实际实现两性平等方面的12个重要领域以及直至2020年的政策方向。

8.委员会欣见在2004年4月设立了负责拟订打击人口贩运措施的部委间联络委员会,并于2004年12月通过了《关于打击人口贩运活动措施的行动计划》。

9.委员会欣见缔约国支持残疾妇女,于2006年颁布了《残疾人服务和支助法》和经订正的《促进残疾人就业法》,从而扩大和加强了协助残疾人就业的措施。

10.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在减少孕产妇死亡率方面不断取得进展,使该国成为世界上孕产妇死亡率最低的国家之一。

1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在2006年颁布了《防止虐待老年人法》,促进防止虐待老年人的各项措施,并为照顾老年人的人提供支助。

1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把两性平等问题纳入其发展合作方案,并在这个框架内促进妇女的人权。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13.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议会和司法部门,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议会

14.委员会重申,政府对全面执行《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负有首要责任,尤其要为此承担问责责任,同时也强调《公约》对政府各部门都具有约束力,并邀请缔约国鼓励其国家议会酌情根据其程序,就执行本结论意见和《公约》规定的政府下一个报告过程采取必要措施。

以往的结论意见

15.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委员会在审议缔约国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JPN/4和CEDAW/C/JPN/5)后表示的关切和提出的建议,未得到认真对待。尤其是,委员会注意到没有处理以下问题:缺乏符合《公约》的关于歧视的定义、《民法》中的歧视规定、《公约》的知名度、劳动力市场上妇女的状况、妇女面临工资歧视以及妇女在高级别民选机构中任职人数不足。

1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尽一切努力处理以前尚未得到执行的建议,以及处理在本结论意见中表达的关切,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执行情况。

歧视性立法

17.委员会关注的是,尽管它在以往的结论性意见中已提出了相关建议,《民法》中仍然有一些歧视性法律规定有待废除。这些规定涉及最低结婚年龄,妇女离婚后再婚需等待的时间、以及结婚夫妇对姓氏的选择。委员会还关注的是,家庭登记制度和关于继承权的规定使非婚生儿童继续受到歧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用民意调查来作为在废除歧视性立法方面缺乏进展的理由。

1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采取行动,修订《民法》,以便把最低结婚年龄定为妇女和男子都是18岁,取消关于妇女再婚须等待6个月、而是男子却无需等待的规定,并通过一种制度,使已婚夫妇可选择其姓氏。委员会还敦促该缔约国废除《民法》和《家庭登记法》中的歧视性规定,这些规定歧视非婚生子女及其母亲。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根据在批准该《公约》时所承担的义务不应仅以民意调查结果为准,还应根据其负有的使国家法律符合《公约》规定这一义务,因为这是其国家法律制度的一部分。

《公约》的法律地位和知名度

1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未将《公约》视为具有约束力的人权文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以及提高妇女地位的基础,因而未给予《公约》至关重要的地位。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宪法》第98条第2款规定,经批准和颁布的各项条约即成为其国内法律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约》条款系非自动执行条款,不能在法庭诉讼程序中直接适用。

2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认,《公约》是消除对妇女的歧视领域最相关、广泛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包括酌情作出处罚规定,确保《公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全面适用,并将《公约》条款全面纳入国内立法。委员会又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公约》以及对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的认识,确保他们熟悉《公约》的精神、目标和各项规定,并在司法程序中予以应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进一步提高公职人员对《公约》和两性平等的认识,并为他们提供这方面的能力建设方案。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继续考虑批准《任择议定书》。并重申委员会坚信《任择议定书》提供的机制将推动司法部门直接适用《公约》,有助于司法部门了解歧视妇女的问题。

歧视的定义

21.委员会注意到《宪法》载有男女平等原则,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未能根据《公约》第1条的规定将《公约》和对歧视妇女的具体定义直接、明确地纳入国内立法。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2006年修订的《确保男女享有平等就业机会和待遇法》(下简称《平等就业机会法》)没有纳入这项定义,而是提出了关于间接歧视的狭窄定义。委员会忆及,没有对歧视妇女(包括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的定义作出具体规定,阻碍了在缔约国全面适用《公约》。

22.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紧急步骤,将《公约》和《公约》第1条所载的歧视妇女定义充分纳入国内法律,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这方面的进展。

国家人权机构

23.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委员会在上一次结论意见中提出了相关建议,其他条约机构也强调了这个问题,但至今还未根据关于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见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设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执行广泛任务,包括保护和促进妇女人权。

24.考虑到普遍定期审查进程结束时日本在人权理事会上作出的答复(见A/HRC/8/44/Add.1,第1(a)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上述原则,在明确的时间框架内设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其主管权限将包括与男女平等有关的问题。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25.委员会欣见2005年10月设立了两性平等和社会事务国务相,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首相府两性平等事务局作为国家两性平等机构制的秘书处,缺乏履行其职能所需的职权和适当财政资源。委员会对报告中没有提供关于第二个《两性平等基本计划》所取得成果的资料感到遗憾。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国家提高妇女地位机制,其方法包括:明确规定各部门、特别是两性平等和社会事务国务相与两性平等事务局之间的职权和责任,增进其相互之间的合作,并提供财政和人力资源。委员会还建议,将《公约》作为制定第三个《两性平等基本计划》的法律框架,并建立监测机制,以定期评估实现既定目标的进展情况。

暂行特别措施

27.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为加快实现实际男女平等或改善妇女享有其权利的状况而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特别是在就业妇女和妇女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方面。

2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将妇女就业以及妇女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包括妇女参与学术界)作为重点领域,并制定增加妇女在各级决策职务中所占比例的数字目标和时间表。

陈规定型观念

2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持续存在男女不平等,但据报告缔约国内承认和促进妇女人权的活动却遭遇抵制。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日本家庭内和社会上在男女角色和责任方面持续存在着重男轻女态度和根深蒂固的定型观念,这很可能阻碍妇女行使和享有人权。委员会注意到,这种持续存在的状况尤其反映在新闻媒体及教科书和各种教材中,所有这一切都影响妇女的传统教育选择,助长不平等分担家庭和家务责任,导致她们在劳动力市场上处境不利,在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及决策职位中的人数较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陈规定型态度在媒体中特别普遍,媒体常常以定型方式描绘男女,而且越来越淫秽。对妇女过分性化的描绘加强了现有的关于妇女是性玩物的定型观念,继续使女孩缺少自尊。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公职人员性别歧视性言论的发生率较高,却没有采取措施来防止和惩治对妇女的语言暴力行为。

30.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进一步加强努力,采取主动积极和持续的措施,通过提高认识和宣传教育,消除人们对男女角色和责任的陈规定型态度。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5条的规定,鼓励大众媒体推动文化变革,改变关于妇女和男子的适当角色和任务的观念。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加强各级教育机构教学和辅导人员的两性平等问题教育和在职培训,迅速完成修订所有教科书和教材,以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包括将语言暴力定为犯罪,以确保政府官员不发表诋毁言论,贬低妇女并助长歧视妇女的重男轻女制度。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加强其在媒体和广告中制止淫秽和性化的战略,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实施情况。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积极预防措施,包括鼓励通过和实施自律措施,以确保媒体制作和报道的节目不带歧视性,促进女孩和妇女的正面形象,并提高媒体业主和行业中其他相关行为者对这些问题的认识。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31.委员会欣见缔约国自提交前一次定期报告以来为打击对妇女的暴力和性暴力行为作出的各种努力,包括修改《预防配偶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法》(国内立法)。该法加强签发保护令体系,并要求各市建立辅导和支持中心。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国内立法没有涵盖关系亲密者之间发生的所有形式的暴力,请求签发保护令和实际签发之间的时间可能会进一步危及受害者的生命。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女性受害者在申诉和寻求保护时面临各种障碍,这也使委员会还感到关切。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移民妇女、少数民族妇女和弱势妇女群体在这方面处境堪忧,可能阻止她们举报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委员会还对没有提供有关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普遍程度的资料和数据表示关切。

32.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作为一种侵犯妇女人权的行为处理,并在处理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过程中充分利用委员会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提高认识活动,使人们认识到所有此类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均是不可接受的行为。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其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工作,加快签发保护令的速度,并开设二十四小时免费热线电话,为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女性受害者提供咨询。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应确保向妇女,包括移民妇女和弱势妇女群体,提供高质量的支助服务,使她们能够提出申诉、寻求保护和获得补救,从而确保她们不必陷于暴力或虐待关系中。在这方面,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便利举报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全国各地执行针对这些易受伤害妇女群体的全面的提高认识方案。它吁请缔约国确保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司法人员、保健提供者和社会工作者,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对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有敏感认识,并确保他们能够向受害者提供充分支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就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普遍程度、根源及后果收集数据和进行调查,并使用此类数据作为今后制定综合措施和定向干预措施的依据。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统计数据和所采取措施的结果。

3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刑法》,性暴力罪行必须根据受害者的申诉起诉,而且仍被视为危害道德罪。委员会还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对强奸的处罚仍然较轻,《刑法》没有将乱伦和婚内强奸明确定义为犯罪。

3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其《刑法》中取消须受害者申诉才能起诉性暴力犯罪的要求,将性犯罪定义为侵犯妇女的人身安全和身体不受伤害权利的犯罪行为,加重对强奸的刑罚,并将乱伦定为一种罪行。

35.委员会欣见为打击儿童卖淫采取了立法措施,如修订《禁止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法》,以提高该法所涉犯罪的最长刑期。但委员会对缔约国内性暴力标准化感到关切,这反映在描述强奸、轮奸,跟踪和猥亵妇女及女孩的黄色视频游戏和漫画的普遍流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这些视频游戏和漫画在《禁止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法》中的儿童色情制品的法律定义之外。

36.委员会强烈敦促缔约国禁止出售涉及强奸和对妇女实施性暴力的视频游戏或漫画,这类游戏和漫画宣扬对妇女和女孩的性暴力,使之标准化。委员会还建议,正如该国代表团在建设性对话中口头保证那样,缔约国将把这个问题纳入其《禁止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法》修订版。

3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一些措施处理“慰安妇”问题,但令人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为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受迫害的“慰安妇”问题找到持久的解决办法,并对学校教科书删除提及此事之处表示关切。

38.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应紧急努力,为“慰安妇”问题寻找持久解决办法,包括赔偿受害者,起诉罪犯以及教育公众认识这些罪行。

贩运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3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打击贩运人口,例如建立匿名举报示范项目,但仍感关切的是,持续存在贩运妇女和女童及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的现象,以及缺乏使被贩运妇女获得康复的措施。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娱乐签证的发放数量急剧下降,但感到关切的是,有资料表明,实习和见习方案有可能被用于强迫劳动和性剥削目的。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根据《反卖淫法》,妓女会受到起诉,而嫖客却不会受到处罚。

40.委员会要求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措施,保护和支助贩运受害者,处理人口贩运和性剥削的根源,加大力度改善妇女的经济状况,从而消除妇女易遭剥削和被贩运的现象,并采取措施让从事卖淫而遭受剥削和被贩运的妇女和女孩得到康复,重新融入社会。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包括设法减少对卖淫的需求,以取缔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的现象。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措施,为妓女重新融入社会提供便利,并为从事卖淫而遭受剥削的妇女和女孩提供康复和增强其经济能力的方案。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继续密切监控实习和见习方案签证的签发情况。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平等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

41.委员会关切的是,在政府、议会、地方议会、司法机构、学术界和外交部门,妇女在高级职位中所占比例较低。委员会注意到,缺乏有关少数民族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统计资料。

4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努力,特别依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通过实施特别措施和其他措施,增加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代表人数,以加快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妇女在政治和公共机构中的代表能充分体现人口的多样性。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数据和资料,说明妇女,包括移民和少数民族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学术界和外交部门中的代表性。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特别是在加快执行《公约》第7、8、10、11、12和14条方面,考虑利用一系列可能的措施,例如配额、基准、指标和奖励办法。

教育

4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许多举措,确保妇女与男子在教育领域享有平等权利,但感到关切的是,尽管遭到强烈反对,还是修订了《基本教育法》,删除了提及促进两性平等的第5条。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妇女仍然集中于传统的学习领域,在学术界,女性学生和教师所占比例偏低,尤其是在教授一级。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认真考虑将促进两性平等的内容重新纳入《基本教育法》,从而使缔约国根据《公约》做出的保护妇女在教育领域享有充分权利的承诺融入国内法。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确保教育政策包括各种措施,以鼓励女孩和妇女寻求在非传统领域接受教育和培训,并扩大她们在报酬更好的经济部门中的就业和职业发展机会。委员会建议,在第三个“两性平等基本计划”中,将大专院校女教师的比例配额提高20%以上,最终促进在大专院校逐步实现两性比例平等。

就业

45.委员会仍然关注劳动力市场上妇女的处境不利,这反映在妇女和男子之间有着严重的纵向和横向职业隔离。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平等机会法》下的行政准则中规定的“就业管理类别”可能为雇主留有余地,从而能使其实行歧视妇女的分轨制度。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全职工人的小时工资始终保持着基于性别的巨大悬殊,为32.9%,非全时工人基于性别的工资差距就更大,而且从事定期和非全时工作的人中大多数是妇女,妇女由于怀孕和生育而被非法解雇。委员会还对现有劳动法中的保护和制裁措施不够表示关切。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在《劳动标准法》中,没有按照《公约》和劳工组织第100号公约承认同工同酬和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的条款。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工作场所普遍存在性骚扰现象,虽然立法规定了各种措施,查明未能防止性骚扰的公司,但除了公布违法公司的名字外,并没有强制守法的惩罚措施。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关就业问题的司法程序漫长,妇女无法理解,这阻碍了她们按照《公约》第二(c)条的规定通过法庭获得补救。

4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把在劳动力市场上实现妇女与男子事实上的平等列为优先事项,以全面遵守《公约》第11条的规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具体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消除纵向和横向职业隔离,缩小基于性别的男女工资差距,并采取措施防止非法解雇怀孕和生育妇女的做法。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针对公共和私营部门中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包括性骚扰,制定制裁措施,以建立有效的执法和监督机制,确保妇女有机会利用补救手段,包括法律援助和及时处理她们的案件。

家庭生活与工作的协调

4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做出立法和政策努力,比如颁布“工作生活平衡宪章”、“促进工作生活平衡行动政策”及“支持儿童和家庭战略”,并采取其他措施以改善家庭生活与工作的协调。不过,委员会关切的是,家务和家庭责任仍然主要由妇女承担,这体现在男子休育儿假的比率极低,而且妇女为履行家庭责任而中断事业或从事非全时工作。

4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紧努力,协助男女兼顾家庭和就业责任,其方法包括,采取进一步宣传和教育举措,使男子和妇女都认识到需要适当分担照料儿女和家务的责任;并确保非全职工作不应几乎全由妇女承担。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紧努力,提供更多的负担得起的不同年龄段儿童的托儿设施,并鼓励更多男子利用育儿假。

卫生

49.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供高质量的保健服务,但感到关切的是,近来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在内的性传播疾病在日本妇女中的流行率有所上升。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少女和年轻妇女的堕胎率高,选择堕胎的妇女可能受到《刑法》的处罚。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妇女精神和心理健康的资料。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促进针对男女青少年的性健康教育,并确保所有妇女和女孩获取性健康资料和所有服务,包括中止怀孕服务。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按性别分列的健康和保健数据,以及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等性传播疾病在妇女中的发病率和应对措施的更多资料和数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可能情况下修订其将堕胎定为刑事犯罪的立法,按照委员会关于妇女与健康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及《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删除针对堕胎妇女的惩罚性规定。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列入关于妇女精神和心理健康的资料。

少数民族妇女

51.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缔约国境内少数民族妇女状况的资料和统计数据,这些妇女在广大社会中和各自社区内,都遭受基于性别和族裔的多种歧视。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积极主动地为每个少数群体采取措施,包括政策框架,来促进少数民族妇女的权益。

5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制定政策框架和通过暂行特别措施,消除对少数民族妇女的歧视。为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指派少数民族妇女参加决策机构。委员会重申其以前的要求(A/58/38,第366段),即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日本境内少数民族妇女状况的资料,特别是与教育、就业、健康、社会福利和遭受暴力等有关的资料。在这方面,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对少数民族妇女状况,包括土著爱奴族、部落民、在日朝鲜人和冲绳妇女的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研究。

弱势妇女群体

53.委员会注意到缺乏关于弱势妇女群体、特别是农村妇女、单身母亲、残疾妇女、难民和移民妇女的资料和统计数据,这些妇女经常遭受多种形式的歧视,在就业、保健、教育和社会福利等领域尤其如此。

5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关于在《公约》所述所有领域弱势妇女群体实际状况的全面介绍,以及关于具体方案和成就的资料。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通过能满足弱势妇女群体具体需要的注重两性平等问题的政策和方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时,继续利用强化《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资料。

千年发展目标

56.委员会强调,全面和切实执行《公约》是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必要条件。委员会要求在所有旨在实现这些目标的努力中纳入两性平等观点,明确体现《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资料。

其他条约的批准

57.委员会指出,各国参加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敦促日本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传播

58.委员会请日本在国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开展宣传。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5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详细书面资料,说明上文第18和28段所载各项建议的执行情况。

下一次报告的日期

60.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4年7月提交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