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 EDAW/C/JOR/Q/5/Add.1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公约

Distr.: General

18 January 2012

Chinese

Original: Arabic

消除对妇女歧视 委员会

第五十一届会议

2012年2月13日至3月2日

与审议定期报告有关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约旦

增编

约旦对与审议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JOR/5)有关的问题清单的答复*

约旦妇女事务国家委员会对审查约旦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的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答复

问题清单(CEDAW/C/JOR/Q/5)第1段

非政府组织参与编写报告

1.约旦编写第五次定期报告时与民间社会组织进行了协商(附件列出了参与协商的组织名单以及进行协商的省份)。这些组织参与编写报告的活动包括直接回答问题、对各章节的内容进行评论,以及参加与联合国驻安曼和约旦另外一些省份的机构合作举办并由这些机构提供资金援助的联合工作会议的讨论。草稿的编写完成后,案文转发各政府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征求意见和反馈,大多数意见和反馈后来纳入了报告。

2.关于向委员会提交报告之前议会参与报告讨论的问题,有若干议会成员为报告的编写工作提供了协助。起草小组获得了相关资料,说明众议院的女性议员参加国际议会联合会工作的情况。2008年11月,议会为其成员和其他人举办了题为“议会在实施国际公约中的作用”的研讨会。会上呼吁进行一次审查,以期查明可能撤销的对《公约》的保留。还举行了两次参议员研讨会。第一次研讨会题为“议会在实施国际人权公约,尤其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方面的作用”,于2008年11月举行;第二次研讨会题为“歧视妇女的法律”,于2009年3月举行。研讨会上讨论了一些国际公约的内容及其执行机制。讨论尤其侧重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为了促进议会在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方面的作用,由众议院和约旦事务国家委员会成员组成的监督小组对国内法进行了审查,旨在查明歧视妇女的条款。

3.报告随后提交参议院,由参议院议长致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告知委员会参议院已核准该报告。但该行动并非正式核准;只有在众议院成员出席的情况下,参议院的会议才被视为正式会议。虽然向一些众议院成员介绍了最后报告,但该报告未正式提交众议院,因为在向委员会正式提交报告之前众议院已被解散(2009年11月24日)。第十六届议会成员于2010年11月进行了选举,当年12月举行了第一届会议,时间为报告提交之后。

问题清单第2段

约旦妇女的子女和外籍丈夫的入籍问题

4.约旦《宪法》和《国籍法》将不歧视妇女视为一项原则。然而,出于一些政治原因,确保约旦妇女有权将其国籍传给外籍丈夫和子女权利的必要法律保障无法实现。因此,在实际中,这一领域还未实现两性平等,尽管如此,为了克服这些障碍,已商定采取一项人道主义解决办法,允许这类人行使关键的经济和社会权利,如受教育权、工作权、医疗保健权和居留权,但他们无法享有完全的公民权或相关的政治权利。

5.就居留问题而言,约旦妇女的外籍子女或丈夫可在约旦居住一年,如果该妇女对其子女负法律责任,并提供有效结婚证明,表明其配偶为外国人,可提出申请,延长其子女或丈夫的居留时间。一旦获得十年以上的居留许可,可延期五年。其丈夫和子女可免于因违反居留法和无工作许可而就业支付罚款(外国人如果没有居留许可,在约旦就业为非法)。伊拉克国籍的儿童有权享受公立学校的免费教育。

6.本地区的政治局势、难民涌入和一些阿拉伯国家局势不稳,阻碍了对这一问题进行审查的努力。但是,约旦政府已表示愿意审查人道主义案件,并对需要作出回应。

7.因为被占巴勒斯坦领土问题不断,伊拉克的局势长期不稳定,每天都有人被杀,迫使数十万巴勒斯坦人和伊拉克人逃往约旦和其他邻国。这种情况使已经稀缺的资源变得更为紧张,使不断增长的经济问题进一步恶化,影响着社会的优先事项及对妇女的态度。近来在本地区发生的事件又产生了新的问题:利比亚、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也门和埃及不安定的局势与现存的问题结合在一起,导致妇女面临新的问题。与外国人结婚的人数不断增加,对工作和资源的竞争更为激烈,人们,尤其是妇女和儿童对福利、咨询服务和人道主义援助的需求急剧增加。

8.依据有利于提高妇女在家庭中的权利的法律,已对穆斯林《个人地位法》作了一些修订。继第36号《暂行个人地位法》颁布以来,已于2010年作了一些非常重要的修订,该法律被视为妇女权利方面最主要的成就,载有若干在女性权利方面取得的重要胜利,尤其是女性与男性在法律面前平等的权利。该法律承认丈夫与妻子是婚姻合同关系的双方。婚姻被界定为男女之间的一项合同,该合同为创建家庭提供了合法框架。当一方或其监护人在正式缔结合同的仪式上提出求婚,另一方或其监护人表示接受,这一婚姻即成为合法行为。女性与男性一样被视为婚姻合同的当事方之一,有权选择其结婚对象。如果妇女没有表示自由同意,则该婚姻不合法,妇女无须第三方同意即可结婚。

9.该法律给予女性申请合法分居和终止婚姻关系(这种安排以前称为khula)的权利,申请依据包括其丈夫无法养活家庭;破产;不回家;遗弃;禁欲;严重的侮辱;服刑;婚姻不合及冲突,这些依据过去得不到承认。妇女如果因其丈夫有丑陋的身体缺陷或无生育能力、无力支付聘礼或下落不明而遭受伤害,有寻求离婚的充分自由和权利。该法律对这类情况作了详细规定,减少了婚姻不合、冲突和分居情况下的举证责任。根据这一法律,有关夫妇婚姻关系状况的传闻证据可作为充分依据。此外,穆斯林妇女现在有权保留对15岁以下子女的监护权。对非穆斯林妇女而言,这一权利仅限于7岁以下子女,但妇女要求监护权的年龄从40岁降低至30岁。

10.该法律规定设立一项基金,为那些无法从被定罪的家庭成员那里获得赡养费的申诉人(通常为妇女、儿童和老年人)支付赡养费,目的在于减轻这些人的痛苦。该法律声明,妇女可与其子女出国旅行或短暂停留,前提是确保维护其子女的最佳利益。

11.关于撤销保留问题,妇女运动继续要求撤销对《公约》第九条第2款和第十六条第1款(c)、(d)和(g)项的保留,但社会中有许多支力量继续阻挠她们提出这类要求,甚至有人呼吁完全退出《公约》。约旦政府和妇女事务国家委员会正在协作努力,对《公约》的条款进行解释,使其符合伊斯兰法和《宪法》规范,以及确保避免提出保留的条款与既定规范之间发生冲突。要改变占主流的态度,还需要加大努力,开展更多法律研究和提高认识的活动。

《护照法》以及儿童在未得到父亲允许的情况下与母亲旅行的问题

12.《护照法》未要求妇女在与其子女旅行之前征得丈夫的允许。要求满足这一条件是官僚主义程序造成的,约旦妇女事务国家委员会正在试图废除这些程序。作为一项规则,这类旅行是允许的,只有在法院最后裁决要求的情况下才可适用这类限制。

问题清单第3段

13.约旦最高上诉法院审议了这一问题,其裁决认为,国际条约一旦对约旦生效,即优先于所有国内法(1993年11月13日第936/1993号裁决和2004年2月29日第3965/2003号裁决)。

14.以下列举了司法机关适用《公约》的实例。Tafilah的一名庭长就一名女童遭受某种形式歧视的案件发布的判决引用了《公约》,树立了法律方面的先例。这是一项积极举措,为法院适用国际条约树立了先例。在该案件中,一名来自约旦南部Al-Hasa的女童获准将原来的名字Falha改为Malak, 理由是她的父亲在为她取名时没有与她的母亲协商。法官裁定,该父亲的行为构成一种性别歧视。

15. 关于发布与《公约》相关信息的问题,下表显示了2009年和2010年接受人权培训的法官和检察官人数(数据来自司法委员会)。

条约

2009年

2010年

人权条约

150名法官

152名法官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26名法官

1名法官

16. 关于通过发表《官方公报》以外的方法宣传《公约》的问题,在对许多法律进行修订,以使之符合国际条约和《公约》过程中进行的讨论对宣传《公约》发挥了极大作用。除《个人地位法》以外,也对《劳动法》和一些社保法等若干法律进行了修订。为了为妇女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处理了不同方面的问题。对生育保险基金作了整改,丧偶的女性现在可将自己的工资收入与丧偶者养老金和其他收入来源的资金合并使用。对《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一些公务员规章作了修订,对《禁止家庭暴力法》和《禁止贩卖人口法》等法律进行了更新。

17. 在利益攸关方的协调和合作下,约旦司法学院被选为涉及家庭保护事务的主要培训中心。为法官和检察官提供了一些有关执行《公约》的培训研讨会,家庭暴力问题已被纳入司法学院的课程。还与该学院制订了安排,为司法部高级工作人员提供有关性别问题的培训。约旦妇女事务国家委员会和一个民间社会组织合作编写了一份有关在法院适用《公约》的手册。一些机构参考示范案例,通过接受过手册使用培训的律师适用该手册。为律师和法律从业人员提供了有关使用该手册的培训方案。

问题清单第4段

国家人权中心的作用

18. 国家人权中心每年的年度报告中有一章专门讨论妇女的权利。该中心是公认的处理约旦国内人权问题的国家机关,负责处理约旦社会各个阶层人民有关人权受到侵犯问题的投诉。在2009年共573份投诉中,有194份,即34%的投诉来自妇女。此外,在301份援助请求中,有160份,即53%的请求来自妇女。与之形成对照的是,在2010年收到的770份投诉中有221份来自妇女,221份援助请求中有78份来自妇女。2010年妇女投诉数量有所减少,是因为继一项决定发布之后,有关国籍权的投诉数量有所上升,该决定取消了一些条件不符合特定标准的个人的国籍。2009年只登记了7份有关国籍权利的投诉,该数字2010年上升为148份。2009年只收到8份有关国籍权的援助请求,但2010年为18份;通常是一个家庭的男性户主,即妇女的配偶或父亲提出这类投诉。在所有投诉中,17%得到成功解决,2.7%未得到解决,1.9%因为申诉人不合作而撤销,1.7%超出了该中心的职权范围。约59.9%的案件仍在处理之中。

19. 提出投诉的妇女或者因其人权受到侵犯受到直接伤害,或受到间接伤害,因为其家人,如丈夫、父亲或兄弟姐妹侵犯了她们的权利。这些投诉表明,约旦妇女了解国际条约和相关国内法所载权利,也表明约旦有促进尊重妇女权利这种文化的政治意愿。不应忘记媒体在这方面发挥的作用。投诉包括各种人权受到侵犯的情况,如行动自由权;人道待遇权;庇护权;工作权;适足生活水准权;身体健康权;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的权利;以及医疗保健权等。

20. 该中心完全独立运营,根据2006年第51号《国家人权中心法》第6条(a)款,对侵犯人权的情况进行监测,并从知识、政治或人道主义角度出发,组织处理人权问题的活动。不得因该中心或其工作人员在中心的职权范围内执行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其进行起诉。该法律第16条(b)款规定,只有在出示搜查证和有公诉人在场的情况下才可对该中心的总部与分支机构进行搜查。搜查必须事先通知,搜查时必须有该中心的代表在场。违反这些规则的任何程序均为非法。该法第7条规定,该中心负责在约旦监测和防止侵犯人权和民事自由。第8条规定,为了实现其目标,该中心可向不同机构要求提供其认为必要的资料、数据或统计数据,必须毫不迟疑地立即满足其要求。根据这一法律第10条,该中心的工作人员有权依照相关规定访问改造和教养中心、拘留中心和青少年收容所。他们还有权访问据报告出现侵犯人权事件的任何公共场所。

21. 该中心的人权项目主要由联合国不同组织和机构提供资助。国家也提供了一些资金。

问题清单第5段

22. 在改变普遍的风俗及文化习俗以及为改变歧视性的法律创造有利环境方面,媒体可发挥重要作用。约旦妇女事务国家委员会鼓励媒体发挥建设性的作用,宣传妇女的正面形象,消除传统的陈规定型观念。有一些电台和电视节目专门负责这一问题的报道。委员会邀请妇女参加了有关方方面面问题的讨论和研讨会,并对媒体的内容进行监测。Farah al-Nas电台是约旦人类发展哈希姆基金的分支,委员会通过面向青年人的节目以及对日报和其他媒体进行监测,处理与发展和妇女权利相关的问题。委员会网站(www.women.jo)发布涉及所有这些事项的资料,并提请关注对相关活动进行报道的媒体文章。委员会与约旦传媒学院合作,为记者提供如何在工作中纳入性别观念的培训,并帮助该学院将性别观念纳入其方案、课程和教学大纲的主流。委员会鼓励媒体对妇女问题予以支持,并推出了若干举措,如对有关妇女问题的最佳报道予以奖励。一家阿拉伯文日报最近第一次任命了一名女性主编。教育部努力提高对性别问题的认识,正在采取步骤,将性别观念和人权原则纳入约旦全国教育系统的主流。

问题清单第6段

23. 依照《刑法》,婚内强奸与丈夫对妻子实施的任何身体伤害、性暴力或精神伤害一样,是一种应受到惩处的罪行。然而,未得到妻子同意与之发生性行为未被定为强奸,因此也不按照这类罪行处罚。但法院将未经同意或强迫性交视为离婚的理由。

24. 妇女运动继续呼吁废除《刑法》第308条。这类要求迄今为止仍受到忽视,但已加强了一些程序,以确保受害者的权利得到保护,以及当一名女性受害者同意与攻击她的人结婚时,她是在完全自由的情况下表示同意。有些人认为,第308条为妇女提供了摆脱与荣誉罪相关的家庭暴力习俗的机会。

25. 关于设立特别法院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事项,已在易尔拜德、萨尔特、卡拉克、阿吉隆、马德巴、扎尔卡、阿布达里、安曼和刑事法院设立了家庭法院。这些法院有审理青少年家庭暴力案件的专门分庭。

26. 关于家庭暴力案件中家庭和解是否意味着肇事者可免于处罚的问题,应注意到,调解小组的工作受《禁止家庭暴力法》的监管,该法纳入了一些特定罪行,但不包括谋杀、强奸、鸡奸和绑架等属于刑事法院管辖范围的罪行。调解小组仅负责轻罪(轻伤)案件的家庭调解。当事双方必须愿意将案件交给调解小组处理,必须拥有接受调解协定条款的自由。判刑、免于或减轻处罚等事项由法院单独处理;调解小组在这方面无任何权力。

2008至2010年期间对罪犯实施的处罚

2009年1月31日,刑事法院对一名被判强奸侄女的年轻人判处22年零6个月苦役。

10月28日,在第49/2010号谋杀案件中,刑事法院裁定,该案件中17岁受害者的行为无法被视为被告表现出的愤怒的合理解释,因此,被告无权按照《刑法》第98条规定的条件获得减刑。被告被判15年苦役,并命令其支付诉讼费。由于撤销了被告的民事案件,所以其刑期缩短为10年。

在第273/2010号判决中,刑事法院判处被告10年苦役。

在一个有关性侵幼女的案件中,刑事法院发布第1094/2010号判决,判处罪犯4年苦役,并命令他支付诉讼费。后边的段落中将提及另外一些法院裁决。

问题清单第7段

27. 关于采取措施,确保受暴力行为侵害的妇女和女童获得救济和保护的问题,《刑法》中有对具体案件更严格判刑的规定。在不止一人限制或轮流对受害者进行性攻击,或受害者因受到攻击感染性传播疾病,或受害者在攻击事件发生时仍为处女的情况下,犯罪者的刑期可能加长三分之一至一半。该法律第304条规定,凡以结婚许诺欺骗18岁以上妇女、夺走其童贞或致使其怀孕者,将处以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除非有适用的更严厉的惩罚。被告必须为受害者失去童贞提供合理赔偿。法律承认,受害者有权在向法院提交的刑事案件中要求损害赔偿。

28.如在报告中指出,约旦妇女事务国家委员会的投诉办公室处理全国各地的妇女有关遭受暴力和歧视的各种类型的投诉,不论这类暴力和歧视发生在家中、工作场所还是公共生活当中。投诉可通过本人亲自到场或通过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网站或传真等方式进行。还提供了一条每周7天、每天24小时开放的免费帮助热线。该办公室提供初步的社会、法律和心理咨询,将投诉记录在案,然后转交伙伴组织。

29.该办公室与一些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签署了62份谅解备忘录,已建立了一个单一的国家数据库,旨在采用标准化方法录入所有暴力侵害妇女的案件,并避免数据重复。参与开发国家登记册的机构包括妇女团结学院――Meezan、家庭健康学院以及劳动部。2009年收到587份投诉,2010年533份,2011年780份。在这些投诉中,47%涉及身体暴力,16%涉及性暴力,15%涉及经济虐待,8%涉及精神虐待。委员会为80%的案件中的妇女提供了帮助。剩余20%的案件尚有待处理。委员会设立了一个打击暴力侵害妇女的网络(“Candle”)。“Candle”由直接或间接参与处理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政府机关、机构和部门及民间社会组织的82名代表组成。该网络的目的在于协调国家行动,制订最佳做法,以便建设一个没有暴力的社会,妇女能够在其中安全地生活,并享有人的尊严、性别平等和公平的机会。

30.除了报告中有关社会发展部下设的家庭和睦社的资料以外,我们还应提及“新的开始”和“友好之家”这两个项目。这些项目是由非政府组织与“Candle”包括的政府和民间社会组织及内政部合作实施的,旨在找到长期的解决办法,为遭受暴力或所谓的荣誉罪企图谋杀的妇女提供一个安全和适当的环境。为这类妇女提供改造方案和就业机会,使她们能够继续生活下去。对受暴力侵害妇女的投诉进行登记的不同政府和民间社会组织,尤其是约旦妇女事务国家委员会投诉办公室提供转介服务。

31.关于采取哪些措施,改变阻碍妇女对暴力案件进行报告的文化态度的问题,上文已指出,有对这类投诉进行登记的若干机制。例如,委员会的投诉办公室使妇女在提交投诉时充满信心。该办公室提供各种层面的援助,努力提高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一些民间社会组织为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为她们的案件提供庭上辩护。

32.根据《禁止家庭暴力法》,包括法院在内的任何机构必须确保对所处理的与家庭暴力案件相关的所有程序和资料保密。参与案件处理的人士必须保护申诉人,除非在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否则不得泄露受害者的姓名或身份,违者将受到起诉。这样做更有利于帮助受害者伸张正义。还要求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卫生、社会和教育工作者,如果他们知晓或注意到可能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症状,必须向当局举报。如果一名公务员了解到家庭暴力案件的情况,必须依法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保护受害者及任何相关家庭成员。在保护受害者及其家庭成员方面必须予以警惕。例如,犯罪者可能发誓不再伤害受害者或其家庭成员。如果的确存在危险,可采取以下程序:

1.如果无其他办法保护受害者或其家庭成员,可禁止犯罪者进入其家庭住所,最长时间为48小时。

2.如果无法实施上述程序,可将犯罪者在家庭保护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最长羁押24小时,直到能够为受害者或其家庭成员提供保护。

33.在内政部、社会发展部、公安局/家庭保护部、国家人权中心和约旦妇女事务国家委员会之间签署的一项谅解备忘录直接处理暴力侵害妇女问题,旨在促进和协调努力,将收集有关暴力侵害妇女问题数据的工作系统化。为了开展和协调活动、方法和机制,后来设立了一个由这些机构的联络官员组成的委员会,旨在为接触服务提供商提供便利,以及便利相关机构之间交流数字资料和数据。不同机关提供的服务清单及其地址已对外公布。将在不远的将来推出一个妇女权利国家观测站。家庭保护国家工作队将努力提供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相关数据。

问题清单第8段

34.关于废除《刑法》第98条,以确保将预谋“荣誉罪”的肇事者绳之以法的问题,第98条规定如下:“如果被告是在被受害者的错误和极为严重的行为激怒的情况下犯罪,可受益于减轻情节的处理”。该条没有提及受害者或犯罪者的性别,不涉及预谋犯罪,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惩处。但是,该条允许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减轻惩处。在法院2010年就涉及所谓的“荣誉罪”案件发布的裁决中,无一裁决被视为可适用该条的规定;只有经过修订的第340条适用。

35.根据第340条,当肇事者作出自由选择的能力受到破坏,他/她因受当时情况的刺激,出于吃惊和愤怒而犯罪,这一情节可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存在时间差,情绪已平复,则减轻罪行的情节不再作为考虑因素。一般是由法院根据案情确定一项谋杀或犯罪行为是否出于预谋。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犯罪行为没有预谋,也不得免除或缩小肇事者的责任。其行为仍然属于犯罪,不能免除责任,但可减轻刑罚,以体现出减轻情节。

36. 2010年关于所谓的“荣誉罪”的判决无一考虑减轻情节,因为法院认为《刑法》第97和98条不适用。在这方面,最高上诉法院规定,根据法律,《刑法》第98条不得适用于“荣誉罪”,除非首先确定已满足优先于一般条款的具体条款――第340条的条件。最高上诉法院就一项案件裁定:“在本案中,案卷中无任何证据表明谋杀发生于[受害者被]发现正在通奸或进行非法性行为时。因此,肇事者不享有减轻情节的处理。”此外:

根据《刑法》(第345条)之二,第97条和98条列举的减轻罪行的情节仅适用于满足《刑法》第340条规定条件的“荣誉杀害”案件。

法院的记录显示,自从有关减刑的条款(在第340条修订之前生效)被纳入法律之日起至该条款被废除,仅有一个案件适用了该条款。

对第340条进行修订后的条款已永久地载入了2011年第8号法律,废除了对抓获女性亲属通奸行为的男子免于处罚的条款。

在刑事法院内部设立了特别法庭,审理据肇事者称为荣誉犯罪的案件。法庭就近来对《刑法》的修订,为法官和公诉人提供了若干培训课程。

就法院对据称动机为捍卫荣誉的谋杀案件考虑减轻罪行因素发布的判决而言,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最低刑罚为10年有期徒刑。在这类案件中,受害者的家庭放弃了向罪犯索取损害赔偿的权利。妇女组织正在呼吁通过立法处理这一问题,即法律应作出规定,如果肇事者和受害者来自同一家庭,放弃这一权利不得被视为减轻惩处的依据。

在近来于2011年作出的一项裁决中,刑事法院在公开庭审时发布裁定,以三次蓄意谋杀,杀死自己两名姐妹和一个女儿为罪名,对一名年轻男子判处绞刑。

问题清单第9段

37. 2009年有15个案件被归类和登记为贩运人口罪行,其中5个案件仍在处理。根据Mizan方案提供的资料,一审法院对这类案件判处的刑罚举例如下:

1.安曼刑事法院根据《防范贩运人口法》第3条(c)款的含意,确定被告两项贩运人口的罪名,并根据该法第9条判处其3年苦役和5,000约旦第纳尔(第纳尔)的罚款。还命令被告支付每个案件的诉讼费。

2.扎尔卡刑事法院根据《防范贩运人口法》第9条(a)款,判定一名被告出于剥削目的诱惑18岁以下儿童,判处其3年苦役,5,000第纳尔罚款和支付诉讼费。

3.北安曼一审刑事法院根据《防范贩运人口法》第3条(a)款第(一)项,判定一名被告贩运人口罪,并根据同一条款判处其6个月有期徒刑和支付诉讼费。

4.马弗拉克一审刑事法院根据《防范贩运人口法》第3条(a)款第(一)项,判定一名被告出于剥削目的,通过欺骗和欺诈的手段贩运人口,并根据该法第8条判处其6个月有期徒刑和支付诉讼费。

38.根据Mizan方案,2010年登记了25个贩运人口案件,其中10个案件尚有待处理。一审法院对这类案件判处的刑罚举例如下:

1.在一个案件中,刑事法院根据《防范贩运人口法》第3条(a)款第(二)项和第3条(b)款以及第9条(a)款和第9条(b)款第(二)和第(三)项,分别判处每名被告三年苦役和5,000第纳尔罚款以及支付诉讼费。

2.安曼一审刑事法院对一项违反《防范贩运人口法》第3条(a)款第(一)项、窝藏和剥削人口的案件定罪。被告被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

问题清单第10段

39. 一名妇女在安曼商会选举中获得最多选票的胜利成果激励另外四名妇女于2009年12月12日参加了工业协会的竞选。经过激烈的竞争,三名女候选人(两名来自安曼,第三名来自扎尔卡)在投票率为80%的选举中赢得席位,这在工业界前所未有。

《众议院选举法》

40. 根据《公约》第4条,为妇女保留的席位数量已从6席增至12席。在2010年竞选中,又有一名女性候选人赢得一个额外席位,使由120名成员组成的众议院中的妇女人数达到13人(11%)。此外,由60名成员组成的参议院任命了7名妇女,使议会中的妇女人数达到20人。参与司法机关工作的妇女人数继续逐年增加。2011年9月有107名女法官,占总数的12.6%。妇女不仅担任总检察长和安曼一审法院院长,也担任公诉人和首席检察官助理的职位。然而,妇女仍然不能担任负责处理与穆斯林和基督教徒个人地位相关案件的法官。在法律和《宪法》界定的总体框架下,可建立政党并开展活动。这些政党必须遵守公正和平等的原则,并在没有任何性别限制的情况下运行。政党内必须设立支持妇女担任领导职位的制度,尤其通过使用资金机制实现这一目标。《选举法案》包括一项提案,涉及按比例制订候选人名单制度,以及对提名妇女或有一定比例女性成员的政党的激励措施。

41. 根据2011年的《市议会法案》,市议会中分配给妇女的席位比例从最低20%提高至25%;妇女还可以竞选其余席位。为了准备市政选举,完成选举的市议会已被解散,市政选举的日程将在几星期后宣布。

42. 在任何时点上都有1至4名女性内阁部长;目前有两名妇女担任部长职位――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部长及社会发展部长。

43. 关于采取了哪些措施,提高女性选民和候选人人数以支持妇女参加竞选的问题,政治发展部正在与约旦国家委员会合作执行一项强化方案,该方案包括多项目标和机制,通过一个支持女性参加选举的全国联合会为妇女参与选举提供支持。全国联合会由上述两个机构和许多非政府组织伙伴、妇女运动、民间社会、政府部门和不同部委组成。为宣布由约旦妇女事务国家委员会率领的全国联合会的行动计划,已召开一次会议,与会者包括一些主要妇女组织的代表。行动计划的目标在于通过自由竞争和使用名额制的方式,将议会中妇女代表的比例提升至30%。

44. 在2010年竞选期间,首相与妇女组织举行了一次会议,讨论了鼓励妇女作为候选人和选民参加选举的方式,突出强调妇女进入议会的障碍。已向政府提交鼓励妇女参加选举的方式的行动计划,讨论了政治发展部参加这方面努力的可能性,以及每个妇女组织参与执行国家联合会行动计划的任务和责任分配。决定每个组织在其有影响力和办事机构的省份参与选举活动。通过这种方式,就有可能衡量每个组织在其工作的地点取得成功的情况。行动计划分为选举前、选举和选举后几个阶段。第一阶段的重点是程序性事项、登记、提高认识和计算妇女名额。第二阶段的工作包括提高女选民和公众对支持妇女参与竞选重要性的认识,以及如何挑选女性候选人,帮助她们作准备。还有一些额外活动侧重于培训方案、竞选宣传、筹备选举方案、介绍有关候选人的信息,以及利用一切手段,包括通过[约旦]妇女事务国家委员会的网站对候选人进行宣传。在选举结果宣布以及为获胜者举行庆祝活动之后的最后一个阶段,采取的措施包括在成功的妇女候选人和机构之间持续开展有关支持妇女问题的对话。

问题清单第11段

45. 为了消除女童文盲率,正在采取以下战略和政策;这些战略和政策来自“全民教育”概念提出的愿景,战略和政策的执行受经过修订的1994年第3号《教育部法》监管。教育部制订了一套综合措施,为报名参加成人教育和扫盲中心旨在降低女童与妇女辍学率方案的学生提供帮助。主要的措施包括:

提供灵活的上学时间,考虑学生所处的社会条件

组织具有激励意义的课外活动,如旅行以及职业和教育活动

提供职业课程(美发、手工艺、家政学等)

通过与学生的朋友和邻居联系,对学生进行社会环境跟踪考查

举办有关教育的讲座,介绍教育在生活所有领域,包括在社会和经济事务及健康方面的重要性

成人教育和扫盲方案

46. 成人教育和扫盲方案的目标在于每年将文盲率降低0.5%至1%,到2015年前将文盲率降低至5%或更低、为妇女提供适当的教育机会、增加妇女的文化和科学知识,并为她们提供就业机会。教育部正在根据这一方案采取步骤,制订和改善教学方法,通过制订以促进技术为特点的教学大纲,满足学生的教育需要,包括发展适当学科和提供计算机和英语语言教学。此外,参与方案的学生可获得免费的书本和文具以及其他形式的鼓励。

学习方法与方针

47. 教育部的方针是将预防和补救措施相结合。

1.预防方针指的是向年龄在6至16岁之间的所有学龄儿童提供免费的基础义务教育。

2.补救方针包括两个阶段的方案,按照教育阶段分为两部分。第一个阶段或初学者阶段为16个月或两个学年;成功地完成这一阶段学业的学生获得一份相当于基础教育4年级水平的证书。第二个阶段或继续教育阶段也是16个月或两个学年;成功完成这一阶段学业的学生获得一份相当于基础教育6年级水平的学习证书。

报名参加方案的学生人数

48. 下表显示妇女成人教育和扫盲中心的数量以及从2004年至今就读学生的人数。

学年

妇女教育中心数量

就读妇女人数

2004/05

291

3 415

2005/06

245

3 163

2006/07

376

4 809

2007/08

412

6 002

2008/09

482

5 745

自学方案

49. 该方案的目标在于为受社会条件阻碍无法上学的女童和妇女提供适当教育机会,使她们能够提高文化和科学知识,帮助她们拓宽继续学习的途径。该方案的另一个目的在于将可持续教育和自学的概念付诸实践。报名就读该方案的学生可参加中等教育一般证书的考试。下表显示妇女成人教育和扫盲中心的数量以及从2004年至今就读学生的人数。

学年

就读妇女人数

2004/05

619

2005/06

717

2006/07

466

2007/08

557

2008/09

627

夜校中心方案

50. 该方案的目标在于为受社会条件阻碍无法上学的女童和妇女提供适当教育机会,使她们能够提高文化和科学知识,帮助她们拓宽继续学习的途径。报名就读该方案的学生可参加中等教育一般证书的考试。下表显示妇女成人教育和扫盲中心的数量以及从2004年至今就读学生的人数。

学年

妇女教育中心数量

就读 妇女人数

2004/05

4

111

2005/06

3

79

2006/07

-

-

2007/08

0

0

2008/09

0

0

51. 还有必要提及以下方案:

为妇女教育和扫盲方案提供补充的生活技能发展方案

帮助女童为劳动力市场作准备的继续教育和终身学习方案(扫盲后方案)

针对辍学者的文化中心方案(见上文)

有民间社会和私营部门机构参与的方案:

防止学生辍学方案(民间社会参与)

女性扫盲方案(女童和文盲妇女)

生活技能发展方案(民间社会参与)

继续教育方案(扫盲后)

52. 为鼓励妇女和女童报名参加扫盲课程和成人教育提供的各种激励办法如下。

物质激励办法:免费的文具与教材;为在这类中心工作的教师支付工资

提高士气激励办法:旅行和课外活动,奖励与礼物

与健康相关的激励办法:有针对性的健康讲座和演讲

就业:为在这类中心执教的女教师提供就业机会;为学习职业技能和获得学术资质的学生提供机会,帮助他们为今后找到适当的工作做准备

评估方法

53. 教育部对方案进行定期和系统性的评估,在每个教育部门内部都任命了一名行政管理监事和一名教育监事,通过不事先通知的现场考查方式对中心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教育部中负责管理非正式教育的部门全年开展全国性的现场访问方案。该方案明显受到好评,因为从方案开始以来,已有超过40万名学生报名就读。

女童与妇女教育面临的困难

54. 教育部在实施非正式教育方案方面遇到的困难如下:

1.缺乏为从事成人教育和扫盲方案工作人员提供的培训课程;

2.媒体对非正式教育和相关方案的报道不足:更广泛的报道有助于鼓励目标群体报名参加这类方案,这类方案针对他们的兴趣和能力制定,符合劳动力市场的需要;

3.缺乏更新和发展非正式教育方案的资金和支持;

4.缺乏对参加成人教育和扫盲方案学生的经济激励和其他激励办法;

5.缺乏为成人教育和扫盲中心提供计算机、向学生教授计算机知识的能力,以及缺乏现代教学辅助设备;

6.没有能力更新和修订成人教育的课本和课程设置,以满足成人需要;没有能力跟上教育发展的步伐。

55. 关于女童就学的问题,如下表所示,与男孩相比,女童在不同教育阶段的入学率良好。

教育阶段

净入学率

总入学率

参与 率

男孩

女孩

男孩

女孩

男孩

女孩

幼儿园

39.1

39.04

42.84

42.64

55.19

55.66

小学

95.53

98.32

100.7

103.67

97.33

100.3

中学

59.61

64.16

75.04

84.44

66.47

74.1

56. 教育部已采取行动,以降低总辍学率,包括采取以下行动:

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强调基础教育的义务性质,以便降低男孩和女孩,尤其是农村和贫困地区儿童的辍学率;强调行政当局在降低辍学率方面的重要作用。

颁布刑事法律,规定对拒绝将子女送回学校的父母予以严厉的经济和其他惩处。

规定有关禁止任何政府机关雇佣学龄儿童(基础教育)的法律生效,旨在消除雇佣16岁以下儿童的现象。

为在校的落后生设计补救方案,扩大为在基础教育中遇到学习困难的学生提供的资源中心的数量。

为留级的学生提供暑期方案,包括补救方案,为学习成绩好的学生提供强化方案。

发展教育和职业咨询及指导服务,帮助学生作出适当的教育选择。

提高向有特殊需要的学生提供的教育服务质量与数量,与从事这方面工作的民间社会机构协调活动。

制订有关非正式教育的国家战略,考虑将非正式和正式教育方案相结合的必要性;努力提高非正式教育方案的相关性;加大对社区中心和辍学者文化方案的支持力度。

鼓励私营部门对所有教育阶段进行更多投资;创造一种相互信任与合作的氛围;交流经验与专门知识;吸引公共和私营部门共同参与发展教育系统的努力。

扩大学校供餐方案,纳入年级更高的学生。教育部每年向基础教育更高年龄组的学生扩大这一方案,并覆盖更广泛的地理范围,旨在应对贫穷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导致学生辍学的问题。

学业评估方法多样化,在评估学生成绩时采用多种方法和技术,从而帮助降低留级率,提高学生继续上学的动力。

改善和制订课程及教育方案,纳入支持课程设置的活动,在计划活动和确定教育要求时吸纳学生的参与。

为已辍学、无法返回学校的学生提供平行教育方案,包括自学方案、夜校方案、教育中心的扫盲方案以及为辍学学生提供的教育支持方案。后者旨在帮助辍学者在上学时间以外在教育中心就读,使他们能够继续正常工作。该方案已被纳入非正式教育方案。

鼓励已完成基础教育中高年级的学生选择一项职业专业。

采用体罚的替代方式处理学生的表现问题。

举办演讲和研讨会,介绍与辍学和过早进入劳动力市场相关的风险。

为学习成绩不佳的学生提供援助。

女孩参与课外活动和学校体育活动,尤其是农村地区的情况

57. 男孩和女孩有参与体育和竞技活动以及代表学校参加体育竞赛的同等机会。在参加文化和环境竞赛活动的2,200名学生中,有1,060名女孩(48.2%),在参加所有形式运动的482,134名学生中,253,884人为女孩(52.7%)。

58. 教育部已采取步骤,消除学校课程和教材中宣传负面习俗和传统的内容,开展的项目如下。

人权项目

59. 课程设置和教材开发局设计了一个矩阵图,内容包括和平文化、人权和普遍的价值观,用作设计课程和教材内容的工具,还可帮助学习者获得必要的知识和技能,以有利于他们自己、其个人发展,有利于其家庭和社区以及今后处理与其他社区之间关系的方式,处理生活中涉及社会、文化、经济和政治等方面的问题。现在的课程和教材已体现出各种人权概念。

60. 确定了人权原则的正式定义,已根据这些定义对教材进行审查,以查明这类原则是否得到适当体现,是否需要更好地解释,以及哪些教材还需纳入人权原则。从幼儿园开始,说明人权原则的资料已纳入了大部分课程和教材,旨在宣传和平文化的资料也纳入了历史、市政学、阿拉伯语和伊斯兰学术研究的教材,通过单元、课程、课文、活动和提问等不同行式介绍这方面的资料。

学校的人权教育

61. 学校对民主和人权原则进行介绍,在现实中,学校成员在行为和日常交流方面适用这些原则,方法如下:

利用学校的报纸和电台发布有关民主和人权原则的信息。

在学生之间以及学生、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之间就涉及学生的问题举行定期会议和公开讨论。

“学生议会”为学生提供了参加讨论的机会,使他们能够学习如何接受他人的观点,以及结合不同意见寻求解决办法。该“议会”为学生提供了机会,可学习领导艺术,参加民主化做法,如提名和候选人选举、发表意见和组织对话等。学生还有机会参与筹备和举办定期研讨会及辩论。

62. 国家教育政策的目标在于广泛地向男性和女性提供教育。由于政府和志愿部门作出的努力,两性报名接受教育的比率都有所提高,传统上15至24岁年龄段的性别差异已缩小。

教育部为将性别观念纳入学校课程和教材的主流采取的步骤

性别问题技术小组作为教育部所有部门的代表,对ErfKE项目编写的学校教材作了初步分析,这些教材包括一年级、四年级、八年级和十年级。关于每一本教材的结论和建议已通过专门为此目的设计的性别分析工具作了说明。课程设置和教材开发局接受并就这些建议采取了行动。

举行了研讨会,在拟订教材之前的阶段为起草小组提供有关性别指标的指导。

为各起草小组任命一名分析员,其任务是确保在设计教材时纳入性别观念。

关于将有关人口/生殖卫生和性别问题的教育纳入课程设置和学校教材的国家能力建设项目

63. 设立该项目的目的在于:

帮助实现旨在改善约旦国民社会和经济状况的发展计划的长期目标

帮助学生具备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使他们能够了解人口/生殖卫生和性别问题,并在日常生活中使用这些知识和技术

提高小学和中学教师对人口/生殖卫生和性别问题的认识

为培训者(课程设计师、教育监管人员和教师)提供培训,介绍如何针对不同科目提供有关人口/生殖卫生和性别问题的教学

确保将有关人口/生殖卫生和性别问题的资料纳入不同科目的课程和教材,设立由部门领导和课程设计师组成的专家小组,审查如何在所有学校的课程和教材以及撰写的书籍中界定和概念性地介绍这些问题,重点是正在为九至十一年级编写的教材和已经为八至十年级编写的教材

64. 已为该项目制定了教学和评估战略,对战略作了记录,向25名课程设计师(技术小组)提供了有关人口/生殖卫生和性别问题及相关活动的培训。该计划旨在为教育监管人员和11,500名不同科目的教师提供培训。已将培训研讨会的资料收集起来制作光盘并分发,还设计了培训资料包。关于生殖卫生和性别问题的资料已纳入六至十二年级的课程和教材。

65. 为了确保技术和职业教育不被男生独揽,保证女孩也可接受这些领域的教学,已采取下述措施:

职业教育的所有分支领域都对女孩开放(工业和商业教育、酒店管理和餐饮业、家政学),接受职业教育的女孩相对男孩的比例已提高至42%。

在阿卡巴省设立了女子酒店管理和旅游学校。

制订了一些咨询方案,鼓励更多的女孩在十年级后报名接受职业教育。

举行各种展览会、研讨会和宣传活动,以促进职业教育,解释如何通过职业教育进入就业市场或接受高等教育。

66. 在技术方面,教育部的女职员参加了各种电脑培训方案:剑桥IC3;盲人UJCDL;ICDL和高级ICDL。

有关在教育中使用技术的培训方案和做法

67. 这类方案旨在提高教师在教学实践中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的能力,使学生具备使用互联网的高级知识。

问题清单第13段

就业

68. 雇主、自营业主、合资公司和家庭妇女属于《社会保障法》覆盖的社保范围。自2010年5月的第1号法律生效以来,已有6,000多名家庭妇女选择投保社保保险。对《生育保险基金法》作了修订,旨在提高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地位,以及保护妇女就业和退休受保障的所得与权利。妇女在休产假期间继续享有该保险,有助于减少以她们结婚、怀孕或休产假为借口将她们解雇的情况,该保险还为雇主提供雇佣妇女的激励措施,从而提高了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中的作用:妇女组织长期以来一直呼吁生育保险计划为工作女性提供保护,鼓励妇女参与社会的经济生活。

69. 如报告中指出,2007年的公民义务制度规定,进入公务部门工作以机会平等、无性别歧视为原则。公务部门在为空缺职位挑选合适的候选人时,依照公务员的权利、职责和责任的公平和待遇平等原则,适用资格、能力和竞争标准。如报告中所作的解释,考虑到在公务部门工作的母亲的情况,为她们提供了一些津贴,以帮助她们调和工作与家庭责任。

70. 2011年7月设立了公平收入国家指导委员会,其成员来自劳动部和约旦妇女事务国家委员会。委员会的任务在于通过一个法律委员会和一个研究委员会,促进有关执行《男女平等收入国家行动计划》的合作,并协调活动,以期实现同等工作同等报酬。

问题清单第14段

71. 2009年发布了有关录用和雇佣非约旦籍家佣机构的规章,同时发布了有关家佣、厨师、园丁和类似雇员类别的规章。这些规章于2009年10月生效,目的在于消除对家庭雇佣的妇女和女童,包括对移徙妇女和女童的剥削。规章规定,雇主必须每月向雇员支付工资,对他们予以尊敬、允许他们给海外的家人打电话、支付其旅行费用,为他们提供健康保险,允许他们奉行自己的宗教。为了消除包括移民在内的妇女和女童作为家佣所处的剥削性工作条件,劳动部的家佣事务局采取了以下步骤,对雇佣机构进行监管,并执行有关家佣的规章。

72. 根据对其业务进行监管的指令,凡录用和雇佣非约旦籍家佣的私营机构因违反对其工作进行监管的规章和指令,或违反其拟定并向劳动部提交的就业合同条款,必须为造成的损害支付费用与赔偿。为了开展业务(处理家庭雇主的请求),这类机构必须代表家庭雇主向劳动部提交书面申请,寻求录用或雇佣外籍家佣的许可。申请必须随附雇主的书面授权和经雇主签字的两份合同。受雇者在进入约旦后必须签署该合同,雇主必须以书面形式承诺遵守相关的就业法律,包括规章和相关指令与决定。雇主必须立即向雇员支付工资和其他津贴,给予其法律规定的充分权利,并协助劳动部及其监察人员核实遵守这些规章的情况。雇主不得阻止监察人员为这种目的进行家访,必须在雇员希望与劳动部或其任何下属部门联系时允许其这样做,允许其接到通知后接受面谈。还必须允许雇员在其需要时拨打劳动部热线电话。

73. 雇员抵达约旦后,雇佣机构必须发给其人身保险证明。雇主必须在此前无任何犯罪记录,并从未有过因袭击雇员被起诉的记录。雇主必须提供书面声明证实这一点。雇主必须拥有能够履行其对雇员承担的责任的充分资金。如果发现雇主侵犯任何雇员的权利,或以任何方式殴打、伤害或虐待雇员,劳动部或其代表可拒绝颁发或续签工作许可。在这种情况下,将为雇员提供机会,申请为另一名家庭雇主工作的新的许可。雇员在经过劳动部许可前不得承接新雇主的工作。家庭雇主和雇佣机构必须遵守程序,以新雇主的名义取得工作许可。

74. 雇佣机构必须雇佣一名以上拥有社会学教育证书的支助和信息工作人员,为受雇者提供信息,尤其是有关他们的合法权利以及有关约旦主要习俗和传统的信息。这类工作人员还必须为受雇者提供社会福利援助,帮助他们建立和改善与雇主之间的关系。工作人员必须精通受雇者的语言。

问题清单第15段

卫生

75. 关于对有关堕胎的法律进行修订,以便纳入另外一些实施合法堕胎的理由的问题,存在反对意见,尤其是众议院反对颁布任何与伊斯兰法相悖的法律。这是因为,除非继续妊娠可能危及母亲的生命,否则所有公开的宗教都禁止堕胎。目前正在许多方面开展工作,以提高认识,并确保根据声明的理由,尤其是在乱伦的情况下和妊娠初期允许堕胎。

76. 为了提供有关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教育及相关服务,改善妇女和女童获得避孕药具的渠道,采取的步骤列举如下:

在17个中心为发育年龄至绝育年龄的妇女提供综合生殖卫生服务,为母亲和儿童提供各类卫生服务。除了南部地区,所有省份都有这样的中心。

特别关注在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生殖系统的感染问题。

关注为少女提供咨询服务,尤其是有关发育时的身体变化的咨询服务。

为青少年制作有关从青少年至绝育时期的健康指南,正在印刷这类指南;其中纳入了有关家庭暴力的信息。

卫生部为约旦的母婴诊所提供计划生育装置。“人口与家庭卫生调查”显示,采用计划生育方式的比例为59%。

制作了有关计划生育方式的手册和传单(信息资料)。

在王国各个省份的地方社区举办了多次公开讲座。

与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协作,摄制了有关计划生育重要性的电视节目。

提供了有关Implanol (一种植入式避孕剂)作为替代方法的培训课程(3年)。

卫生部正在制定一项全国计划生育战略,作为“加强卫生系统项目”的补充。

77. 约旦的科学、生物和艺术课程纳入了相关资料,旨在提供有关艾滋病毒/艾滋病等健康问题的教育和提高对这些问题的认识。

问题清单第16段

78. 如报告中指出,约旦法律对妇女获得土地、股票、股份或贷款以及参加商务活动的权利不设置任何限制,妇女在经济上独立于她们的丈夫。经过修订的《个人地位法》规定通过一项规章设置一些限制,旨在加强有关放弃继承份额权的程序。目前来看,一名个人只有在留下遗嘱的人死后一段时间之后才可放弃这一权利,还制定了其他限制,规定资产必须首先登记在继承人的名下。该规定旨在确保个人知晓自己的权利,保证透明度,以及防止过去曾经发生的情况,即订立遗嘱者死后该权利立即被放弃。一些政府和民间社会组织正在积极努力,以提高对相关法律的认识,并提供这方面的法律咨询。

问题清单第17段

79. 为了通过结合经济政策(金融、货币和商业)和社会政策(教育、卫生、社会保险等)的方式消除贫困,设立了一个由社会发展部长与计划和国际合作部长联合担任主席的工作组,任务是审查2002年制定的减贫战略,并为2012-2015年制定新的战略和执行方案。战略的目标在于帮助贫困者摆脱贫困的循环,支持他们成为经济中具有生产能力的成员,而非仅仅接受援助。战略重点关注以下关键领域:

第一,社会保护:由国家援助基金会等机构提供现金援助;社会福利与社会保护服务;社会基金;以及基本服务

第二,社会保险:退休计划和健康保险

第三,能力建设、就业与生产:培训与进修;帮助寻找工作;创办企业援助;创造就业

第四,微型企业和小企业筹资:为创办或发展微型企业或小企业提供资金;提供咨询和培训服务

第五,基础设施和住房:提供基本基础设施服务的项目

问题清单第18段

80. 约旦一直是最直接受巴勒斯坦问题和相关局势影响的阿拉伯国家。约旦设立了巴勒斯坦事务部,取代过去几十年间设置的一些机构,旨在处理与巴勒斯坦问题相关的人道主义和住房问题。该事务部作为一个政府部门,负责相关事项官方政策的实施,包括监督在约旦的难民营;提供各种服务;发展地方难民社区;制订旨在提高难民生活水准的计划和项目;减少贫困和失业状况;与近东救济工程处合作与协调服务活动;参与近东救济工程处咨询委员会制订总体政策的活动,以及参加为主要捐助方和近东救济工程处东道国举办的论坛。

81. 事务部在以下方面尤其重视女性难民:

成为在约旦的难民营服务委员会成员;

执行帮助妇女进入就业市场的培训方案,措施如下:

2010和2011年,经过培训的1,000多名来自难民营的妇女获得在工厂和公司的工作,从而获得赚取体面收入的机会。这对于改善难民家庭的生活水准以及帮助妇女成为社会中更为积极的成员发挥了关键作用。该举措由事务部和日本国际协力机构联合实施。

2010和2011年,向约旦的难民营中1,500多名女性难民提供了支持与必需品,帮助她们建立产生收入的项目。这类项目还帮助她们提高家庭生活水准,使这些妇女有机会通过自我雇用获得扶持。

向大多数难民营中的妇女提供了医疗服务。还与美国近东难民援助社合作,提供健康教育,尤其是有关乳腺癌的健康教育服务。

事务部与德国国际合作局提供信息和提高认识服务,尤其帮助女性难民熟悉她们的权利及其家人的权利。

在约旦的难民营中的女性难民可获得以成套保健形式分发给贫困家庭,尤其是分发给丧偶妇女的人道主义援助。国王陛下慷慨地向希望在约旦大学就读以获得更好教育的妇女提供奖学金。

事务部向由难民妇女经营的确立已久的慈善机构提供资金援助。在有些情况下,这类协会在许多不同领域为难民妇女提供支持。

举办了展销会,帮助难民营中的难民妇女销售其制作的手工艺品,事务部还向难民妇女提供开展这类活动的激励办法。

在难民营的服务委员会及巴勒斯坦事务部总部提供讲座。巴勒斯坦的难民妇女积极并长期地参与这类活动。

事务部支持难民妇女行使其政治权利,如参与议会和市政选举以及由民间社会组织举办的选举活动的权利。

82. 关于批准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及其《议定书》的问题,考虑到约旦的人口规模,我国已经成为一个主要的难民东道国。自十九世纪末以来,约旦一直接收来自不同地方的大批移民的流入。1990年之后,尤其是1991年后,难民潮开始涌入,特别是一些难民不被视为普通外国人,因此不属于约旦有关外国居民的法律管辖的范围。为了向这类难民提供援助与保护,帮助国际社会承担处理本地区不同危机的责任,约旦批准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于1991年底在安曼开设办事处,但没有缔结任何协议,以处理约旦与难民署或与难民之间的关系。为了填补这一存在6年的空白,约旦政府于1997年与难民署签订了合作协议。随后又于1998年签署了谅解备忘录,处理难民、国家与难民署之间的关系。

83. 2006年公布了以下国际条约:两项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以及《儿童权利公约》。这些条约在《官方公报》中发表后即生效。鉴于这些条约在国际人权法等级中的地位,凡受这些文书缔约国管辖的任何人的权利必须得到尊重、保护与维护,不论权利持有者是否为该缔约国公民。这一点意味着在约旦的难民根据法律享有这些条约规定的权利与保护,尤其是因为1951年《公约》中规定的大多数权利与保护原则符合上述人权条约中明确规定的原则。

问题清单第19段

84. 约旦对《个人地位法》进行了修订,旨在加强有关禁止18岁以下者结婚的规定,但特别情况除外,如女孩因与伴侣之间的自愿关系导致怀孕,为了她的最佳利益对其予以保护的危急情况。这类情况一般发生于约旦河谷的某些地区,在这些地方,女孩较早达到发育年龄。否则,《刑法》第279条禁止举行结婚仪式,该条原文如下:“凡违反《个人地位法》或任何其他适用的法律,主持或充当结婚仪式当事方者,应处以1至6个月有期徒刑。”

85. 关于审查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保留,尤其是与第十六条相关的保留的问题,2010年的《个人地位法》承认男子与妇女是婚姻合同的平等当事方。婚姻被视为男女之间为组建家庭和养育子女的目的缔结的合同。当一方或其代表在结婚仪式上提出求婚,另一方表示接受,即表示缔结婚姻关系。因此,妇女与男子一样,是婚姻合同的当事方之一,妇女有选择丈夫的充分自由。如果妇女没有表示自由同意,则无法缔结婚约,妇女有权主动提出缔结婚约。关于撤销保留的问题,请参考上文第3段的答复。

问题清单第20段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86. 一些妇女组织和妇女事务国家委员会继续呼吁撤销这些保留并批准《议定书》,但现在时机尚不成熟,因此这一问题还未取得进展。

附件

与约旦妇女事务国家委员会一道参加编写有关《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执行情况的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组织

A.政府机构

卫生部

农业部

司法部

内政部

外交部(巴勒斯坦事务部)

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部

计划和国际合作部

劳动部

社会发展部

文化部

教育部

武装部队总司令部

社会保障公共学院

职业培训学院

公安局(家庭保护管理局)

公务员委员会

民防部

公民事务和护照局

所得税管理局

统计局

国家援助基金会

发展与就业基金会

广播电视公司

约旦大学

土地与调查局

B.准政府或非政府组织

约旦妇女联盟

国家人权中心

家庭事务国家委员会

国家人力资源发展中心

约旦人类发展哈希姆基金

公主Zein Al-Sharaf发展学院

住房高级委员会

约旦妇女联合总会

努尔·侯赛因基金会

约旦妇女委员会国家论坛

女青年基督教协会

阿拉伯妇女协会

农村妇女培训协会

商界与职业女性论坛

妇女团结国际学院

Mezan/促进人权法律小组

妇女贷款基金会

约旦计划生育协会

安曼工业协会

安曼商会

近东救济工程处

地方报纸女记者小组

律师协会妇女委员会

非政府组织协调委员会

众议院与参议院不同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