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HND/CO/1-5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3March2014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关于洪都拉斯初次及第二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2014年2月4日和5日举行的第2667次和第2668次会议(CERD/C/SR.2667和2668)审议了洪都拉斯以一份单一文件提交的初次及第二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RD/C/HND/1-5)。委员会2014年2月19日举行的第2288次会议(CERD/C/SR.2288)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欣见洪都拉斯提交报告。委员会对报告迟交感到遗憾,但表示赞赏该代表团所作介绍、开展坦率的建设性对话并回答委员会提出的许多问题。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洪都拉斯出台社会融合及推进人权的措施以增进国内平等,具体措施如下:

(a)通过首个关于人权的公共政策和国家行动计划;

(b)通过若干方案,例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推出的“Con Chamba Vivís Mejor”(就业改善生活)方案――目前有236家公司和900名青年人参与该方案,以及提供有条件现金转让的“Bono 10,000”(福利券10,000)方案;

(c)庆祝洪都拉斯非洲传统文化月(第330-2002号令)。

4.委员会欣见《宪法》第346条规定“国家有义务出台措施保护国内土著社区的权利和利益,特别是其定居的土地和森林”。

5.委员会强调了“非洲人后裔国际年”之际于2011年8月18至21日在拉塞瓦举行的首次非洲人后裔世界峰会的重要性,峰会聚集了1,400多名来自美洲、欧洲、亚洲和加勒比44国的与会者。委员会欢迎《拉塞瓦宣言和行动计划》。

6.委员会欣见缔约国2010年向联合国特别程序发出长期邀请。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打击结构性歧视的措施

7.委员会注意到,土著人民和非裔洪都拉斯人社区(特别是加里富纳人和讲英语的非裔洪都拉斯人)受到贫困和社会排斥的影响尤为严重。根据缔约国提供的数据,贫困影响着88.7%的土著和非裔洪都拉斯儿童(相对贫困――10.4%;极度贫困――78.4%)。数据显示,Tolupan、Lenca和Pech儿童的贫困问题尤为严重,受影响的比例为88%(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继续执行减少不平等和贫困的社会融合与基于身份的发展方案,以便在国内消除结构性和历史性贫困。委员会建议采取行动打破贫困和种族主义之间的关联,具体措施包括特别措施或平权行动等,同时考虑关于《公约》特别措施的含义和范围问题的委员会第32(2009)号一般性建议以及关于对非洲人后裔的种族歧视问题的第34(2011)号一般性建议。此类行动应包括多语言跨文化教育活动,同时谨记需要强化或恢复土著人民和非裔洪都拉斯人社区的语言。

统计数据

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报告未就人口组成提供带有分列社会经济指标的可靠全面的近期统计数据,也未提供资料说明社会融合措施对土著人民和非裔洪都拉斯人口生活条件产生的影响和效果(第二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制定融合政策和社会发展方案时考虑2013年普查的结果,确定更好地描述土著人民和非裔洪都拉斯人社区生活处境的指标,并制定衡量成果的方法,以便评估本国政策的可持续性、范围和影响。委员会提醒缔约国,为人民制定公共政策和适当的方案并评估《公约》在社会各群体中的执行情况需要分列数据。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这方面资料。

种族歧视的定义

9.委员会对《宪法》和《刑法》中种族歧视的定义表示关切,因为该定义未涵盖《公约》中种族歧视定义的所有因素(第一条)。

鉴于关于《公约》第一条第一款的第14(1994)号一般性建议和第29(2002)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使现行的种族歧视和种族歧视罪的定义符合《公约》第一条中的定义。

种族歧视罪的定义(或法律措施)

10.委员会注意到,《刑法》第321和第321A条未涵盖《公约》第四条规定的所有情况(第四条)。

委员会考虑到关于《公约》第四条的第15(1994)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打击仇恨言论的第35(2013)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使种族歧视罪的定义符合《公约》第四条所载定义。

制度措施

1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司法和人权部及土著和非裔洪都拉斯人部已与其他部委合并,因此不再具有部委地位(第二条第一款)。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作出的以下保证,即尽管进行了合并,但这些机构将继续执行原来的任务并保留自身预算。但委员会仍对这些机构不再具有部委地位感到遗憾,并促请缔约国为根据它们的任务为它们提供履行职责所需资源。

国家人权机构和打击种族歧视、种族主义、仇外心理及其他相关的不容忍国家委员会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预算上作出的有利于国家人权专员办事处的努力;但感到关切的是,在对该办事处遵守《巴黎原则》的情况进行评估之后,它失去了“A”级地位。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未采取措施确保打击种族歧视、种族主义、仇外心理及其他相关的不容忍国家委员会正常运作(第二条第一款)。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使国家人权专员办事处符合《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见附件),包括通过符合财务和行政透明原则的程序任命一位具备所需的人权知识的专员。委员会还建议采取措施确保打击种族歧视、种族主义、仇外心理及其他相关的不容忍形式国家委员会全面运作。

《打击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国家行动计划》

13.委员会注意到起草《打击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国家行动计划》的工作,但仍然对缔约国社会中普遍存在的成见和偏见以及紧张气氛难以消除表示关切,这些因素阻碍了不同文化之间的了解以及包容性和多元社会的建设。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未提供资料说明移徙者等特定群体面临的差别待遇和种族歧视等情况(第二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打击种族歧视、成见和一切形式的歧视的认识。还建议缔约国根据本国的多元文化积极推行培养文化间对话、包容和相互理解的方案。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借助正在起草中的《打击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国家行动计划》,有效执行《公约》,这部分要靠为计划的执行划拨足够的人力和资金。

打击多种形式的歧视的措施

1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土著和非裔洪都拉斯人社区的妇女在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各方面仍面临多种形式的歧视(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关于种族歧视与性别有关的方面的委员会第25(2000)号一般性建议,并在所有打击种族歧视的政策和战略中纳入性别视角,以应对人民,特别是土著非裔洪都拉斯人社区的妇女面临的多种形式的歧视。还建议就该议题提供分列数据。

人权维护者的处境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起草一项人权维护者、记者、社会沟通者和司法人员保护法案,但感到遗憾的是人权维护者,特别是土著和非裔洪都拉斯人领导人,仍然受到严重的人身攻击。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所获资料表明,警方和司法部门未能采取妥善行动(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人权维护者不因其活动而遭受一切恐吓或报复行为及任何其他任意行为。委员会呼吁立即通过并执行人权维护者保护法案。还建议缔约国考虑关于对执法人员进行保护人权培训的第13(1994)号一般性建议,并促请缔约国改善执法人员,特别是警员培训,以便充分执行《公约》规定。

族裔群体和文化遗产问题特别检察院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有关族裔群体和文化遗产问题特别检察院的资料。委员会注意到,2002至2013年间,特别检察官收到55例关于歧视罪的申诉,其中31例正在调查中,17例被驳回,4例已审理,3例以其他方式解决。其他来源提供的资料表明,对该罪行未加以惩处。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提交特别检察官的申诉数量少,驳回的案件和审理的案件数量不成比例(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的第31(2005)号一般性建议,特别是为受害者提供法律信息和建议以协助利用司法的义务,以及确保服务可用的需要,以便土著人民和非裔洪都拉斯人社区及其成员能够提出个人或集体申诉。促请缔约国提醒公诉机关,种族主义行为对社会团结和社会有害,因此起诉这种行为符合公众利益。

《就业和经济开发区组织法》

1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所获资料表明,《就业和经济开发区组织法》准许投资者拥有地块特许权。这些地区具有经营和行政自主权,可拥有具有排他管辖权的独立自主的法院及自身的安全部队,这将对区域内居住的土著人民和非裔洪都拉斯人社区产生极大影响(第二条第一和第六款)。

委员会请缔约国进一步提供关于《就业和经济开发区组织法》的资料。建议缔约国考虑该组织法与本国通过的国际文书,特别是有关土著人民和非洲人后裔权利的文书是否相符,因为这些国际文书具有宪法地位。

司法机构的独立性

18.委员会注意到委员会与缔约国代表团对话之后收到的补充资料,但仍感到关切的是,多位法官被解职,特别是最高法院宪法分院的成员。

鉴于第31(2005)号一般性建议和2001年《关于司法行为的班加罗尔原则》(E/CN.4/2003/65,见附件),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法官任期的原则是保护司法机构独立性和人权、包括《公约》涵盖的人权的一项根本保障。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2012年12月12日四名宪法分院法官被解职的情况。

米斯基托人潜水者处境问题

19.委员会对因为没有最低潜水安全条件遭受工伤的米斯基托人潜水者的恶劣处境仍感到关切。委员会注意到已设立了一个机构间委员会负责解决并防止水下渔业的问题,但遗憾的是,缺乏资料说明为帮助已形成残疾的潜水者并防止这种恶劣做法而采取的措施(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受影响的米斯基托人潜水者的确切处境、就此问题已执行的检查方案、是否有社会方案可用、保险体制和医疗服务、进行的惩处和提供的赔偿、以及机构间委员会采取的任何其他行动。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米斯基托人参与决定的情况和为此采取的措施。

与土著人民和非裔洪都拉斯人社区协商

2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多处来源所获资料表明,在发展与自然资源项目(包括水电和采矿项目)及其他法律或对土著和非裔洪都拉斯人有影响的方案方面缺乏与他们系统的事先、自由和知情协商。缔约国已努力确保土著人民的参与,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这一权利的实施情况。委员会还指出事先、自由和知情协商及土地和领土所有权方面利用司法的重要性(第五条(寅)项)。

鉴于关于土著人民权利的第23(1997)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建立实际的机制,以尊重受影响人民和社区事先、自由和知情协商的权利的方式落实协商权,并确保本着诚意系统地开展协商。还建议在原本由土著人民和非裔洪都拉斯人社区居住的地区由一个独立机构开展影响研究之后再发放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许可。委员会还建议准许土著人民和非裔洪都拉斯人社区利用法院,以便维护自身的传统权利、协商后发放特许权的权利以及为任何害处或遭受的损失获得公正补偿的权利。委员会指出,劳工组织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1989年(第169号公约)直接适用,这方面缺乏国家法规并不能免除缔约国落实获得事先、自由和知情协商的权利。

土著人民和非裔洪都拉斯人社区的参与

21.尽管洪都拉斯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委员会注意到,土著人民和非裔洪都拉斯人社区在决策机构中的充分参与和代表方面仍面临重大障碍(第五条(寅)项)。

鉴于第23(1997)号和第34(2011)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确保土著人民和非裔洪都拉斯人社区,特别是妇女,在所有决策机构中的充分参与,特别是在代表机构和处理公共事务的机构中,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有土著人民和非裔洪都拉斯人社区参与各级公共服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和委员会第32(2009)号一般性建议采取特别措施(平权行动)。

D.其他建议

根据《公约》第十四条发表的声明

2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考虑发表《公约》第十四条中的自愿声明。

《公约》第八条修正案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第十四次《公约》缔约国会议通过、1992年12月16日大会第47/111号决议批准的《公约》第八条第六款修正案。对此,委员会引用大会第61/148、第63/243、第65/200和第67/156号决议,其中大会强烈促请各缔约国加快《公约》关于委员会经费问题的修正案的国内批准程序,并尽快书面通知秘书长本国同意修正案。

《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

24.鉴于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的第33(2009)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将《公约》纳入本国法律时考虑2001年9月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成果文件。委员会请缔约国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具体资料,说明在国家一级落实《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行动计划和为此通过的其他措施。

传播报告和结论性意见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后立即将之公布于众,同时酌情以官方语言或其他通用语言公布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与民间社会组织协商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次定期报告及开展本结论性意见后续工作的过程中继续与从事人权保护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协商并扩大与它们的对话,特别是打击种族歧视的组织。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工作

27.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修订后的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一年之内提供资料,说明就上文第10、第17、第18和第19段所载建议开展的后续工作。

特别重要的段落

28.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注意上文第7、第8、第16、第20和第21段所载建议的特别重要性,并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执行这些建议的具体措施。

共同核心文件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2006年6月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特别是关于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提交共同核心文件(见文件HRI/GEN/2/Rev.6,第一章)。

编写下次定期报告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17年11月9日之前以一份文件提交第六至第八次定期报告,提交报告时应考虑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准则(CERD/C/2007/1),并处理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问题。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遵守条约专要报告40页的篇幅限制(HRI/GEN/2/Rev.6,第一章,第19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