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LKA/CO/6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6 April 202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斯里兰卡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3年3月8日和9日举行的第3969次、3970次和3971次会议上审议了斯里兰卡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在2023年3月21日举行的第3988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斯里兰卡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和其中所载资料。委员会赞赏有机会再次与缔约国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涉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和代表团通过口头答复所作的补充以及提交的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措施:

(a)《失踪人员办公室法》(2016年第14号);

(b)《地方机关选举法(修正案)》(2017年第16号);

(c)《犯罪行为受害者和证人援助和保护法(修正案)》(2017年第27号);

(d)《赔偿办公室法》(2018年第34号);

(e)《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法》(2018年第5号);

(f)《土地开发法(修正案)》(2022年第11号)。

4.委员会又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文书:

(a)《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6年5月25日;

(b)《残疾人权利公约》,2016年2月8日;

(c)《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17年12月5日。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宪法和法律框架

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宪法改革仍在进行,但委员会关切的是,这一进程迟迟没有完成,而且缺乏关于其现状的资料。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斯里兰卡基本权利小组委员会于2019年提出了建议,但《宪法》没有纳入对《公约》权利的明确保障,如生命权、不遭受强迫失踪的权利、隐私权和人身安全权,也没有详细列明所禁止的歧视理由,包括性取向和性别认同。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22年10月通过《宪法》第二十一修正案,以期限制行政分支的总统在任命监督机构方面的权力,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宪法委员会仍然由议会中的政党成员主导,该修正案似乎仍能使总统对包括司法机构在内的监督机构的独立性施加不当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频繁对《宪法》进行修正,以扩大和限制总统的权力,这影响了负责保护法治和人权的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包括斯里兰卡人权委员会的独立性。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当前对立法的司法审查制度仅限于颁布前的审查,似乎没有计划就已颁布法律的合宪性问题设立司法审查机制(第二条)。

6.缔约国应:

(a)加快并完成宪法改革进程,以使宪法框架完全符合《公约》,并确保行政机构与负责保护人权的监督机构(包括司法机构)之间的权力分立和体制制衡得到充分尊重,并且不因后续的修正案而被任意取消;

(b)在法律和实践中保障宪法委员会成员和负责维护法治和人权的其他官员的充分独立性和公正性,包括确保他们的任命符合《公约》和相关国际标准;

(c)确立司法审查机制,对法律草案和已颁布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

7.委员会参照关于《公约》缔约国的一般法律义务的性质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同时注意到缔约国于2016年1月宣布了承认接收并审议提交委员会的新个人来文的政策,但委员会重申对最高法院2006年在Singarasa案中所作的裁决表示关切,最高法院在该案中认定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是违宪的。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对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通过的《意见》的执行情况,缔约国也没有执行这些《意见》的具体程序(第二条)。

8.考虑到委员会以往的建议,缔约国应充分落实委员会的《意见》,并确保在发生违反《公约》的行为时提供获得有效补救的渠道。为此,缔约国应设立专门机制,落实委员会通过的《意见》。此外,缔约国应按照委员会《意见》后续行动程序的要求,及时向委员会提供所要求的资料,说明为执行委员会通过的所有《意见》而采取的措施。

斯里兰卡人权委员会

9.人权事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宪法》第二十一修正案,以期恢复斯里兰卡人权委员会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但人权事务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将斯里兰卡人权委员会降为B级,原因包括任命程序缺乏透明度,成员和工作人员缺乏多元性(第二条)。

10.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斯里兰卡人权委员会充分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缔约国应确保斯里兰卡人权委员会成员任命程序的透明度,并为其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在全国各地有效和独立地执行任务。

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和以往的侵犯人权行为

11.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斯里兰卡迟迟未将过去在冲突期间实施侵犯人权行为的责任人绳之以法。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国内法律没有将战争罪、危害人类罪或灭绝种族行为定为犯罪。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有战争罪的可信证据,但斯里兰卡军队组织的调查法庭认定,2006年至2009年期间的军事行动没有造成平民伤亡,而关于在瓦武尼亚Joseph营地系统性实施酷刑和性暴力的指称仍未得到处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政界人士和安全部队成员干涉和阻挠司法和调查程序。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调查委员会建议调查有关政治迫害的指称,这导致许多典型案件的指控被撤销,包括2008年和2009年海军军官绑架11名泰米尔人的案件以及泰米尔议员Nadaraja Raviraj和Joseph Pararajasingham遇害的案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被控在冲突期间犯下战争罪的军方人员继续得到任命和晋升,助长了有罪不罚的气氛。

12.委员会注意到对2015年《犯罪行为受害者和证人援助和保护法》的修正,但仍关切的是,受害者及其亲属和证人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继续面临威胁、恐吓和骚扰。委员会还注意到赔偿办公室和失踪人员办公室得以设立和运作,但感到关切的是,在落实遭受强迫失踪者的下落和命运方面缺乏进展,牵涉过去侵犯人权行为的人员受命供职这些机构,此类案件的起诉受到干扰,阻碍了受害者及其亲属寻求正义。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前战斗人员有资格根据《赔偿办公室法》(2018年第34号)获得赔偿并被纳入社会服务计划,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有报告称,他们无法充分获得此类信息和其他服务,包括医疗服务(第六、第七、第九、第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13.缔约国应加紧努力,确保对过去所有侵犯人权行为进行追责,包括冲突期间发生的法外处决、强迫失踪、酷刑和性暴力。为此,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a)及时、独立和彻底调查过去所有侵犯人权的案件,起诉行为人,如判定有罪,则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予以处罚。在此过程中,缔约国应确保司法或调查程序不受政界人士和军方人员的不当干预或阻挠;

(b)通过赔偿办公室等方式向过去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或其亲属提供充分补偿,包括适足的赔偿以及其他法律、医疗、心理和康复服务,在法律和实践中保护受害者及其亲属和证人免遭威胁、恐吓、骚扰和报复行为,并确保受害者及其家人能够充分获得有关自身权利和可用补救办法的信息;

(c)不任命或提拔涉嫌实施侵犯人权行为的施害者担任政府、安全部门和为实现过渡期正义和问责而设立的任何其他机构的高级职位;

(d)设立完全独立、公正和透明的专门问责机制,调查涉嫌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人道法的行为,并加强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等国际机构的合作,使受害者能够充分获得有效补救,实现过渡期正义和问责。

紧急状态

14.鉴于缔约国时常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共安全条例》(1947年第25号)允许紧急状态法规优先于除《宪法》以外的任何法律,其中第8条禁止就任何紧急状态的宣布向法庭提告,第9条和第23条保障秉持“善意”行事的官员享有豁免权。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2019年4月复活节星期日爆炸事件后的紧急状态期间和2022年4月至5月的大规模抗议期间,发生了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包括造成抗议者死伤和被任意逮捕和拘留以及全面禁止社交媒体(第四和第六条)。

15.缔约国应按照委员会关于紧急状态期间的《公约》条款克减问题的第29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所作的解释,确保其有关紧急状态的国家法律框架,包括《公共安全条例》(1947年第25号)符合《公约》,特别是《公约》第四条。缔约国还应确保所采取的措施严格符合紧急情况的需要并与之相称,并限定持续时间、地理覆盖面和实质范围。如援用克减权,缔约国应根据《公约》第四条第三款,通过秘书长立即告知《公约》其他缔约国在社会紧急状态期间克减的权利及其理由。

反恐怖主义措施

16.委员会注意到2022年对《防止恐怖主义法》进行的修正,但仍然关切的是,该法仍然允许在没有指控的情况下实施长达12个月的长期审前拘留,对恐怖主义定义宽泛,被用以合法化针对少数群体,特别是穆斯林和泰米尔人、政府批评者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并被用来刑讯逼供。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依据该法被拘留的人员在拘留期间死亡,对此没有任何追究(第四、第七、第十七、第十九、第二十一和第二十二条)。

17.缔约国应采取具体措施:

(a)废除《防止恐怖主义法》,代之以缩小恐怖主义定义且符合《公约》和法律确定性、可预测性和相称性原则的法律;

(b)确保颁布新反恐法或国家安全法的立法进程包容、透明,并促进包括斯里兰卡人权委员会、民间社会和公众在内的广泛利益攸关方自由、公开和切实参与;

(c)确保根据《公约》第九条和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在法律和实践中向涉嫌或被控实施恐怖主义行为或相关罪行的人员提供一切适当的法律保障,特别是被告知所指控罪名、被迅速带见法官和获得律师援助的权利;

(d)便利人权委员会等机构在不事先通知和不受监督的情况下,对所有拘留场所进行独立、有效和定期的监督,视察因《反恐怖主义法》被拘留人员的状况;

(e)确保所有拘留期间死亡案件得到及时、独立和有效的调查,追究行为人的责任,给予其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并向受害者家属提供充分补偿。

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18.委员会注意到最高法院发布声明称,双方同意的同性性活动不应被判处监禁,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仍然面临《刑法》第365、365A和399条下的刑事定罪,并且在日常生活中受到歧视,包括在获得医疗、就业和住房方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遭到任意逮捕和拘留,并被迫接受肛门检查以为起诉同性性行为收集证据。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处理暴力侵害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案件的警察往往将受害者当作犯罪者对待(第二、第七、第九、第十七和第二十六条)。

19.铭记委员会以往的建议,缔约国应加紧努力:

(a)废除包括第365、365A和399条在内的《刑法》条款;

(b)在法律和实践中提供有效保护,防止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一切形式的歧视和暴力,包括警察实施的侵害,确保及时有效地调查这类侵权行为,追究犯罪者的责任,给予其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并确保受害者获得充分补偿;

(c)消除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负面成见和偏见,包括为此对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和公众进行培训和宣传。

性别平等

20.委员会注意到1935年的《土地开发条例》得到修正,删除了某些歧视性规定,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在婚姻、继承和财产方面,包括1951年《穆斯林结婚和离婚法》和1911年《贾夫纳婚姻权利和继承条例》在内的属人法中仍然存在对妇女的歧视性规定。委员会注意到在地方政府职位中给予妇女的强制性配额产生了积极影响,但感到遗憾的是,妇女在国家级和省级的政治代表性很低,还有说法称,政界人士和高级公职人员对女议员和女候选人进行骚扰和言语攻击,包括诽谤和性别歧视言论。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男女角色和媒体对妇女的描述方面,仍然存在父权态度和歧视性成见(第二、第三、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

21.缔约国应加紧努力,在法律和实践中保障性别平等。特别是,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a)废除和修正成文法和习惯法中的歧视性规定,特别是属人法中的歧视性规定,包括《穆斯林结婚和离婚法》和《贾夫纳婚姻权利和继承条例》;

(b)采取设定配额等暂行特别措施,使妇女充分和平等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包括国家级和省级的行政、司法和立法机构,特别是担任决策职位;

(c)保护女性候选人和政界人士免遭骚扰、言语攻击和暴力,包括谴责和惩罚此类行为;

(d)消除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性别成见,包括开展宣传活动,鼓励媒体将妇女塑造为公共和政治生活的积极参与者。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

2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普遍存在,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有时是以性贿赂的形式,尤其是针对丧偶妇女、离婚妇女以及想要了解被拘留者或政府服务信息的妇女。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报案率一直偏低,原因在于社会文化习俗纵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对警察和司法机构缺乏信任,以及在有效诉诸司法方面存在障碍,例如强制要求受害者参与调解。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对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的调查长期拖延,结论武断,定罪率很低,施害者未得到有效处罚。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2016-2020年解决性暴力和性别暴力问题国家行动计划”得到部分执行,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具体资料说明该计划对于减少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或增加对此类案件起诉的效果(第二、第三、第六、第七和第二十六条)。

23.缔约国应加紧努力:

(a)鼓励报告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案件,包括确保所有妇女能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报告,并获得关于自身权利和现有补救措施的信息;鼓励纠正社会上对报案的消极态度,包括为此开展宣传运动;

(b)调查所有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指称,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婚内强奸和性贿赂,起诉行为人,如判定有罪,则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予以惩罚,并向受害者提供充分补偿、其他法律、医疗、心理和康复服务及保护手段,包括在缔约国各地提供资源充足的庇护所;

(c)对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执法人员在内的公职人员进行有关识别和处理暴力侵害妇女案件,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案件的适当培训;

(d)通过明确禁止婚内强奸的法律。

死刑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长期暂停执行死刑,但对继续和频繁适用死刑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仍然对某些罪行强制判处死刑,将死刑适用于未达到《公约》第六条第二款意义上“情节最重大之罪”门槛的罪行,并且明确规定某些可被判处死刑的罪行不得特赦或减刑。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所要求的资料,说明为废除死刑和批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所采取的步骤(第六条)。

25.回顾委员会关于生命权的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缔约国应采取立法行动等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最严重的罪行,绝不强制判处死刑;在所有案件中,无论所犯罪行如何,均可适用特赦或减刑。缔约国还应确保,如要判处死刑,也绝不违反《公约》,包括绝不违反公正审判程序。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适当考虑废除死刑,继续暂停执行死刑,并加入《旨在废除死刑的〈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26.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警察和安全部队在拘留场所大量实施酷刑和虐待,特别是对根据《防止恐怖主义法》被逮捕和拘留的人员实施酷刑和虐待,造成在押人员死亡。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通过酷刑获得的供词被法庭接受为证据,地方法官有权但无义务将报告酷刑或虐待的被拘留者转移到安全地点。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所要求的资料,说明报告所涉期间提出的酷刑和虐待指称的数量及其结果(第二和第七条)。

27.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措施根除酷刑和虐待行为,包括确保:

(a)及时、独立和彻底地调查所有拘留期间酷刑、虐待和死亡案件,将行为人绳之以法并给予适当处罚,并让受害者得到充分补偿;

(b)保护申诉人免遭报复,对所有报复案件进行及时、独立和彻底的调查,起诉行为人,如判定有罪则予以适当处罚;

(c)法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采信以违反《公约》第七条的方式而通过酷刑和虐待取得的供词,证明供词是自愿作出的责任由检方承担;

(d)警察局和其他剥夺自由场所的审讯室配备录音和录像设备,将这些设备用于防止酷刑和虐待;

(e)法官、检察官、律师、安全人员和执法官员定期接受人权领域的培训,包括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的培训。

自由和人身安全

2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反政府示威者、工会成员、泰米尔人和穆斯林,包括佩戴面纱的穆斯林妇女遭到任意逮捕和拘留。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被逮捕或被拘留者并不总能从被拘留开始就享有所有基本法律保障,包括迅速与律师联系、自行选择医生问诊以及被迅速带见法官的权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审前长期拘留得到广泛采用、保释规定不一致、不能切实获得非拘禁替代措施以及有关部门在确定最终刑期时不考虑审前拘留的时间(第九和第十四条)。

29.缔约国应加倍努力确保:

(a)及时、有效和独立地调查所有关于任意逮捕和拘留的指称,特别是关于批评政府者、抗议者、工会成员和少数群体成员遭到任意逮捕和拘留的指称,将责任人绳之以法,并向受害者提供充分补偿;

(b)所有被剥夺自由者从被拘留之时起,在法律和实践中均享有一切基本法律和程序保障,特别是有权迅速联系家属或自己选择的任何其他人员,有权立即以保密方式聘请合格、独立的律师,或在必要时,根据《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获得免费法律援助,有权由独立医生进行体检,并有权在48小时内迅速被送交称职、独立和公正的法院;

(c)审前拘留仅作为一种例外措施,而且只在有限的时间内使用;根据《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的规定,更多采用审前拘留的替代措施;在确定最终刑期时恰当地将审前拘留时间考虑在内。

司法独立

3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负责初审法院法官的任命、晋升和调动的司法事务委员会由总统任命的三名最高法院法官组成,这给了行政部门施加不当影响的空间。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通过政治化和模糊不清的免职程序对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法官实施报复或施加压力。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具体保护措施以防止法官被任意免职(第十四条)。

31.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司法部门和公诉机关的充分独立性和公正性,并保证其自由运作,不受行政和立法部门的任何不当压力或干预。为此,缔约国应:

(a)确保法官和检察官的甄选、任命、停职、调动、免职和纪律处分程序符合《公约》和相关国际标准,包括《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和《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并确保司法事务委员会等负责此类程序的实体能够在不受政治干预的情况下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b)审查和调整现行的法官免职程序,以确保不利用免职来报复法官或对法官施加不当压力。

司法

3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审判进程过度拖延并由此导致案件积压,包括侵害儿童的严重犯罪案件。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由于在司法程序中泰米尔语使用有限,且缺乏口译和笔译服务,讲泰米尔语的人员无法平等地诉诸司法(第十四条)。

33.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a)有效减少法院积压案件,包括为此增加分配给司法机构的财政资源,增加训练有素的法官、检察官和公设辩护律师;

(b)为所有不懂或不会说法庭所用语言的被告提供免费笔译和口译服务。

境内流离失所者

3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重新安置境内流离失所者及向平民所有者归还军方持有的私有土地,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军方使用威胁和恐吓手段侵占新的土地,只有部分土地得到释放,军方仍然控制着邻近的土地。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当局为灌溉和开发目的强占泰米尔社区的传统土地,致使其被迫移居,而且没有向受影响的社区提供补偿。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经常发生与佛教考古遗址和森林保护地建设有关的土地纠纷,尤其是在泰米尔人和穆斯林居民居多的省份,这破坏了和解进程,引发了新的冲突。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承诺减少北部省和东部省的军事活动,但这些省份的军事区、安全相关基础设施和军方拥有的企业仍在扩大和增加(第二、第七、第十二和第二十六条)。

35.缔约国应加紧努力,承认和保护境内流离失所者的权利,通过与他们协商并依照《公约》、《关于境内流离失所问题的指导原则》和其他相关国际标准,为他们提供持久解决办法,如适当住房。特别是,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a)确保将军队持有的私有土地完全归还其合法的平民所有者;

(b)停止军方掠夺和强占土地,尤其是泰米尔人土地的行为,以避免泰米尔社区被迫移居,并向受影响社区成员提供充分补偿;

(c)确保公正地裁决土地纠纷,以防止族裔宗教紧张关系和冲突持续和升级;

(d)减少在北部省和东部省的军事行动和存在,以尽量减少对境内流离失所者和回返者生计的不利影响。

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待遇

3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了在2019年复活节星期日爆炸事件发生后立即为难民和寻求庇护者采取的保护措施,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难民和寻求庇护者面临的歧视和敌意有所增加,继续遭到任意逮捕、拘留和遣返,并且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第二、第七、第十二和第二十六条)。

37.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强对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保护。为此,缔约国应:

(a)按照《公约》和包括不推回原则在内的其他国际标准,制定关于难民和寻求庇护者权利及相关程序的专门法律,并考虑批准《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b)确保所有关于歧视和暴力侵害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指称得到及时、彻底和公正的调查,确保起诉据称责任人,如判定有罪,则予以惩罚,并确保受害者获得补救;

(c)通过宣传运动等,提高公众以及法官、检察官、律师、执法人员和移民事务工作人员等有关公职人员的认识,消除对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成见和消极态度,特别是基于族裔和宗教的成见和消极态度。

良心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

38.委员会注意到《宪法》承认佛教、伊斯兰教、印度教和基督教,但关切地注意到,《宪法》第9条继续赋予佛教“首要地位”。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针对宗教少数群体的族裔宗教敌意持续存在,歧视、暴力、仇恨言论和线上线下的错误信息层出不穷,以及煽动针对这些群体的仇恨和暴力的行为不断出现。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宗教少数群体的礼拜场所受到歧视和攻击(第二、第十九、第二十和第二十六条)。

39.缔约国应加紧努力,保障人人享有宗教或信仰自由的权利,并处理族裔和宗教社区之间的紧张关系。为此,缔约国应:

(a)打击构成迫害的针对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的歧视、仇恨言论以及煽动仇恨和暴力的行为,确保对任何此类行为进行及时、独立和有效的调查,确保追究行为人的责任,给予其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并确保受害者获得充分补偿;

(b)采取措施减少当下的族裔宗教紧张关系,包括创造机会实现各族裔和宗教群体之间的公开对话,允许公开讨论当下的紧张关系和冲突,促进族裔间和宗教间的和谐与包容,克服偏见和负面成见,包括在学校、大学并通过媒体采取这些措施。

表达自由

4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缔约国存在对意见和表达自由的严重限制,例如:

(a)对记者、人权活动者和其他媒体工作者实施骚扰、恐吓、监视、强迫失踪和杀害,而不受惩罚,包括2010年记者兼活动人士Prageeth Ekneligoda失踪、2009年记者Lasantha Wickrematunge被谋杀、2006年非政府组织消除饥饿行动的17名雇员被杀害;

(b)滥用《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法》(2007年第56号),扼杀表达自由;有关部门没有及时批准对被控违反该法的人保释;

(c)2022年反政府抗议活动之前及活动期间禁止公众使用社交媒体平台,内阁于2021年4月批准的提案可能限制网上的表达自由,该提案旨在起草有关网络虚假和误导性言论的法律(第六、第九和第十九条)。

41.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人人都能根据《公约》第十九条和委员会关于意见和表达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自由行使表达自由权,并确保对行使表达自由的任何限制都符合《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的严格要求。为此,缔约国应:

(a)有效防止和打击针对记者、媒体工作者、人权维护者和其他民间社会行为者的骚扰、恐吓和暴力行为,包括法外处决和强迫失踪,以确保他们能够自由地开展工作,而不必担心受到暴力袭击或报复;

(b)对威胁或暴力侵害记者、媒体工作者、人权维护者和其他民间社会行为者的指称进行及时、有效和公正的调查,将行为人绳之以法,并向受害者提供包括赔偿在内的有效补救;

(c)不利用《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法》等起诉和监禁记者、媒体工作者、人权维护者和其他民间社会行为者,以此威慑或阻拦他们自由表达意见;

(d)确保在法律和实践中对网上表达自由施加的任何限制符合《公约》,特别是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二十条。

和平集会和结社权

4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宪法》以种族和宗教和谐为由对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施加了额外限制,这种限制被用来针对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限制他们行使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驱散和平集会时过度使用武力,对抗议者适用反恐法,以及没有对这些案件进行有效的调查和起诉。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非政府组织的注册要求十分严苛,涉足政治敏感问题的组织提出的请求经常遭到拒绝。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有说法称,民间社会成员遭到警察和情报部门的骚扰和监视(第二十一、第二十二和第二十六条)。

43.缔约国应:

(a)审查和修正其法律和做法,以确保个人充分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权利,并确保在所有修订工作中与民间社会组织和任何其他相关的利益攸关方进行切实、公开和透明的协商;

(b)确保对和平集会和结社权的任何限制,包括对行使这项权利的个人适用行政和刑事处罚的做法,都应符合《公约》第二十一和第二十二条的严格要求;

(c)确保关于在和平集会中过度使用武力以及骚扰、暴力侵害和监视民间社会成员的所有指称得到及时、彻底和公正的调查,确保对据称责任人提起诉讼,认定有罪的予以惩处,并确保受害人获得补救;

(d)确保定期向执法人员和安全人员提供有关和平集会和结社权、《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关于在执法中使用低致命性武器的人权指南》的适当培训。

参与公共事务

4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公共机构中主要使用僧伽罗语的做法使穆斯林和泰米尔人无法参与公共事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2015年和2019年总统选举期间,存在贿买选票、政治贿赂以及试图阻碍和威慑少数群体成员投票的行为,包括暴力袭击和未经授权设置路障。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为保护选举委员会的独立性,使其能够依法独立履行任务而采取的具体步骤。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原定于2023年3月9日举行的地方政府选举据悉因资金短缺而未能举行,并一再推迟(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

45.缔约国应确保包括族裔、语言和宗教少数群体成员在内的人员充分享有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并使其选举法规和做法完全符合《公约》,包括《公约》第二十五条。特别是,缔约国应确保所有对选举中违规行为的指称进行及时、有效和独立的调查,并将行为人绳之以法。在这方面,缔约国应确保选举委员会有效、独立运作,并确保举行原定的地方政府选举。

D.传播和后续行动

46.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及其第一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缔约国应确保将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译成缔约国的其他官方语言。

47.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第1款,缔约国应在2026年3月24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10段(斯里兰卡人权委员会)、第17段(反恐怖主义措施)和第29段(自由和人身安全)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4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9年3月26日前提交下次定期报告,载列具体和最新资料说明本结论性意见所提建议和《公约》整体的落实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广泛征求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