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届会议

2009年8月3日至28日

审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波兰

1. 委员会在2009年8月5日和6日举行的第1938次和第1939次会议(CERD/C/SR/1938和CERD/C/SR/1939)会议上审议了波兰的第十七至第十九次合并报告(CERD/C/POL/19)。它在2009年8月24日举行的第1963次会议(CERD/C/SR/1963)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十七至第十九次定期报告,它还表示赞赏与高级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以及对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问题清单和问题提供的书面和口头答复。

B. 积极方面

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自上次定期报告审议以来采取了以下措施:

2005年1月颁布《关于保护少数群体语言的关于民族和族裔少数以及区域语言的法律》;

2003年6月颁布《社会就业法》,规定由指定的社会机构管理,向可能受到社会排斥的人提供经济支助,理由包括长期失业;

2008年建立平等待遇全权代表办公室,协调政府在打击种族歧视方面的行动,并监测政府在这一领域的政策;

拟订了《2004-2009年反对种族歧视、仇外和相关不容忍的国家方案》,以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并建立监测该纲领的方案监测小组;

与波兰奥林匹克委员会磋商,采取步骤,就种族歧视的负面影响对参加体育运动的青年人开展教育;

就种族歧视问题以及容忍的重要性努力对儿童开展教育,包括通过审查课本和教学材料,以删除种族歧视和其他歧视性内容;

逐渐废除对罗姆学校儿童的隔离教育制度;

缔约国就编制定期报告的问题与人权非政府组织磋商。

C. 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4. 委员会注意到为处理对罗姆人歧视所采取的措施,如2003年的“波兰罗姆族方案”等等,但它仍然关注:罗姆少数民族成员继续面临社会边缘化和歧视,特别是在教育、就业和住房领域。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表示与普通民众相比,罗姆人的贫穷程度一直较高。(第2和第5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关于对罗姆人的歧视的第27号一般性建议(2000):

加强努力,改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享有,特别是在教育、就业和住房领域,以使罗姆人充分融入波兰社会,并打击对罗姆人的歧视;

制订并执行关于解决罗姆人和处于经济边缘化的其他群体的根除贫困方案;

就缔约国的预期寿命和贫穷程度提供按地区和族裔分类的最新统计信息和数据。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对罗姆儿童的教育采取新的方法,包括引入罗姆人助教并逐渐废除隔离教育制度,但它关注地注意到,许多罗姆儿童没有上学,或者未能留在学校,没有继续接受更高一级的教育。委员会还关注,罗姆儿童波兰语不流利,使他们在获得教育机会时处于严重的不利地位(第2和第5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关于对罗姆人歧视的第27号一般性建议(2000):

采取必要的措施,解决罗姆儿童入学率低的问题,同时对造成入学率的所有因素给予应有的重视;

制定并执行关于加强罗姆儿童进入主流教育系统的战略;

增加双语教育;

确保罗姆族成员在超过学龄期以后能获得充分的教育形式和计划,以提高他们的成年识字率;

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申明,即对阿拉伯人、亚洲人和非洲人出于种族动机的犯罪,如果证据查实,就予以起诉。但是,委员会依然关注对这些群体的成员的种族暴力和其他种族虐待行为的大量存在。(第4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处理以种族为动机的仇恨罪,确保对这种事件作彻底调查,对犯罪人绳之以法,并继续提高地方当局和公众对族裔歧视和不容忍程度的认识。

7. 委员会注意到在缔约国不断发生反犹太活动,包括亵渎犹太人目的,反犹太人的仇恨演讲和在互联网上散布反犹太人的材料。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使公众认识到反犹主义方面的问题,加紧努力防止和惩罚这种行为,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就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提供资料。

8. 委员会注意到,尽管缔约国在体育活动中努力处理种族仇恨的各种形式,但在缔约国,这种仇视活动的发生率仍然很高。(第4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展反对体育运动中种族主义方面的并采取额外步骤,特别是加紧努力调查这种种族仇视的形式,对卷入其间的人实行处罚,以解决这种现象。

9. 委员会注意到,尽管缔约国表明没有任何组织在其境内宣扬种族仇恨和种族歧视,但诸如全波兰青年协会、全国激进阵营、波兰家庭联盟以及鲜血和荣誉集团的当地分部等等团体依然活跃在缔约国。据报告它们卷入宣扬仇恨和种族歧视。(第4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速通过立法,将宣扬种族仇恨和种族歧视,散布种族主义材料和思想意识入罪,并采取有利措施起诉和惩罚责任者。

10. 委员会注意到有资料表明,缔约国是被贩卖者的来源、过境和目的地国。(第5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就贩运人口的严重情况以及为打击贩运而采取的措施的影响提供最新的统计数据和资料。

1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努力将人权教育纳入学校课程,但是,它注意到缺乏在这方面利用媒体方面的资料。

委员会重申它载于以前结论性意见的建议,即缔约国特别注意媒体在改进人权教育中的作用。它还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就这方面采取的措施提供资料。(第7条)

12. 牢记所有人权的不可分割性,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它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载有对种族歧视问题有直接影响的条款的条约,如1990年《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国内法令中执行《公约》时,考虑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和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于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的最后文件。

1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结合编写下次定期报告,继续与从事人权保护领域工作的民间组织磋商,并扩大与它们的对话,特别是在反对种族歧视方面。

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随时提供报告,并在提交时向公众公布,并酌情以官方语言或者其他通用语言公布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

16. 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以及给予修订的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通过后的一年之内,就上文第4段、第6和第7段所载建议的落实情况提供资料。

17. 委员会还希望请缔约国注意建议5段、8和9特别重要,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就为落实这些建议而采取的具体措施提供详细资料。

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12年1月4日之前以一个单一的文件提交第20和第21次定期报告,其中应考虑委员会第71届会议通过的提交《消除种族歧视公约》专用文件的指南。(CERD/C/2007/1),并处理本结论性提出的所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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