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 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
关于布基纳法索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2年3月30日和31日举行的第478和479次会议上审议了布基纳法索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在2022年4月8日举行的第492次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报告是根据报告前问题清单编写的。委员会还欢迎由负责机构关系的司法和人权部长巴泰勒米·凯尔率领的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的补充信息。
3.委员会赞赏与高级别代表团进行的对话,并感谢缔约国代表提供的信息和持有的建设性态度,从而有助于共同分析和思考。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在对话后24小时内提交的答复和补充资料。
4.委员会注意到,布基纳法索作为移民工人的原籍国,在保护海外工作的侨民的权利方面取得了进展。然而,委员会也注意到,缔约国作为移民工人的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在保护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方面仍面临诸多挑战。
B.积极方面
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下列国际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2006年促进职业安全与卫生框架公约》(第187号),2016年7月;
2021年12月12日尼日利亚与布基纳法索《关于预防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合作协议》;
2019年12月与贝宁和多哥签署的《关于保护被贩运或处于跨境流动状态的受害儿童的三方合作协议》;
2019年7月31日,与科特迪瓦政府签订了《关于保护跨境流动儿童的合作协议》。
6.委员会欢迎通过了以下立法条文:
2022年1月21日《关于国家难民委员会的权力、组成、组织和运作的法令》(第2022-0065/PRES/PM/MAECBE/MEFP号);
2021年建立了适用于所有领薪工人和类似雇员制度的法律,其中重申了不因国籍歧视的原则;
2016年3月24日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人权委员会的法令》(第001-2016/AN号),该法将人权委员会的任务扩大到包括促进、保护和捍卫人权以及处理投诉;随后于2017年3月9日通过了《关于国家人权委员会组织和运作的法令》(第2017-0209/PRES/PM/MJDHPC/MINEFID号);
2016年6月9日《关于确定禁止儿童从事危险工作清单的法令》(第2016-504/PRES/PM/MFPTPS/MS/MFSNF号)。
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下列体制和政策措施:
2017年2月8日通过了《2014-2025年国家移民战略》,该战略提供了保护移民和保障其权利的政策参考框架,2020年11月27日又通过了该战略《2019-2023年行动计划》;
2019年10月,布基纳法索弱势移民国家登记机制,以便为他们提供保护和援助;
2018年1月设立了非洲一体化与海外侨民部,负责处理与保护和加强海外侨民有关的所有事务。
C.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8.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当前政治危机的复杂性,以及由此造成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特别是各种武装恐怖主义团体所犯的侵犯人权行为。委员会还认识到气候变化的持续威胁可能对该国生存产生不利影响,以及这种威胁对执行与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有关的立法、政策和方案的影响。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面临的政治不稳定、不安全以及财政、人力和能力方面的限制。然而,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公约》规定的权利在任何时候都适用,缔约国的首要责任是,无论政治如何动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尊重和确保这些权利。
D.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第73条和第84条)
当前背景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护移民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特别是他们的健康权,并通过国际合作减轻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的不利后果,同时借鉴委员会和移民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编写的关于COVID-19大流行对移民人权的影响的联合指导说明。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人权机制在说明中提出的建议,确保所有移民及其家庭成员有平等机会接种COVID-19疫苗,无论国籍、移民身份或出于任何其他被禁止的歧视理由。
立法和适用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20年起草了一项法律草案,并于2021年设立了一个委员会,审查1984年8月4日关于出入境权的第84-49号法令。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新的法律草案尚未提交部长会议。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为紧急事项,根据《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文书的规定,努力制定一项移民法。
第76和77条
12.委员会欢迎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所作的发言,即全国协商讨论会提出了接受《公约》第76条和第77条规定的声明的建议,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缔约国或个人的来文。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作出这种声明。
13.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并鼓励缔约国根据《公约》第76条和第77条作出这一声明。
批准相关文书
14.委员会再次建议缔约国尽快批准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政策和战略
15.委员会欢迎通过《2014-2025年国家移民战略》及其2016-2018年和2019-2023年行动计划,以及在2018年设立非洲一体化和海外侨民部。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尚未成立负责监测和评估国家移民政策执行情况的移民总局。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从事移民工作的机构众多以及这些机构如何协调。
1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建立一个独立的评估机制,评估移民政策的影响,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所取得的成果,并确保所有行为体之间的有效协调。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高所有收容国,特别是本国侨民对非洲一体化和布基纳法索侨民部的了解。委员会注意到在移民领域存在一些机构,并建议它们建立某种协调机制。
收集数据
17.委员会欢迎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所作的声明,即缔约国计划设立一个国家移民观测站。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分类数据和统计数据,特别是关于移民工人就业条件和一般非正常移民的数据和统计资料,因为这些数据和统计资料可为缔约国的移民政策措施提供参考。
18.委员会回顾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建议缔约国作为国家移民战略的一部分,建立一个中央数据库,包括按性别、年龄和原籍分列的统计数据,旨在更好地了解移民背景和国内流动工人,包括非正常移民工人的状况,确保有效执行移民政策,并监测《公约》条款的执行情况。
独立监测机制
19.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2016年3月24日通过了第001-2016/AN号法令,设立了国家人权委员会,并扩大了它的任务范围,以及代表团在互动对话期间提供的信息,即正在努力使该委员会获得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的认证。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为提高移民工人对该机构提供的服务的认识所开展的活动,以及移民工人提出的申诉数量及受到的待遇。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使其国家人权委员会完全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履行任务,确保向移民工人传播关于该机构的信息,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收到的移民工人申诉的数量以及受到的待遇。
有关《公约》的培训和宣传
21.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在第二次定期报告中提到的关于移民权利的培训和提高认识方面所做的努力,特别是对培训员进行关于保护身处弱势的移民的培训。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没有系统地向所有从事移民工人工作的公务人员提供这种培训。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向所有处理移民问题的公职人员和工作人员系统地提供此类培训,特别是执法人员和边境监管人员、法官、检察官、领事官员、国会议员、国家、地区和地方公务员、移民官员、劳动监察员、社会工作者和民间社会组织成员。
民间社会的参与
23.委员会对民间社会在落实《公约》方面的有限参与表示关切。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向从事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工具和手段,使它们能够有效参与执行《公约》和本结论性意见所载的建议;
(b)加强与民间社会组织的对话。
腐败问题
2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称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是执法官员骚扰、腐败、滥用权力、勒索和任意拘留的受害者,而相关资料却很少。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收集关于这类现象的资料,包括收到的申诉数量和类型以及所实施的制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资料。委员会还建议设立安全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机制,保护投诉人免遭报复。
2.一般原则(第7条和第83条)
不歧视原则
27.委员会注意到,《宪法》规定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劳动法》规定禁止就业和职业方面的歧视,并对合法和非正常工人给予平等保护。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并没有收到关于实际做法和实例的资料,从而无法评估《公约》规定的所有移民工人(无论正规还是非正规移民工人)不受歧视实现权利的程度。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收到和处理的投诉数量,以及为执行关于移民工人(不论其身份如何)及其家庭成员权利的不歧视立法框架所采取的措施。
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
29.委员会注意到,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非正常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有权就其权利受到侵犯提出申诉,并可向法院和国家人权委员会提出申诉。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移民工人,包括非正常移民工人向劳动监察局提出申诉的分类数据,以及缺乏关于移民工人或其家庭成员因《公约》所承认的权利受到侵犯而提起的诉案或诉讼的资料。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劳动监察部门的数据进行分类,以便纳入与移民工人有关的数据,并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使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了解他们在《公约》承认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可利用的补救措施。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国内法院和国家人权委员会执行《公约》和委员会一般性意见的情况。
3.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权 (第8至35条)
劳动剥削和其他形式的虐待
31.委员会注意到防止和打击对移民工人一切形式剥削或虐待以及强迫劳动的法律框架,但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这类现象的资料。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收集关于剥削正规和非正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现象的资料,特别是在农业、采矿、家政和旅游部门。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这些资料。
3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防止和打击童工现象以及识别、照顾和重新安置街头儿童所做的努力。委员会特别注意到该国与贝宁、多哥、科特迪瓦和尼日利亚签署了关于保护受害贩运儿童和跨界流动儿童的合作协定。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持续存在移民童工现象,包括最恶劣形式的童工现象。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2:
加强劳动监察,起诉、惩罚和制裁剥削移民儿童或使他们遭受强迫劳动和虐待的个人或团体,特别是在非正规经济部门;
制定一项关于消除移民儿童中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的国家战略和行动纲领;
继续采取行动,援助和保护遭受劳动剥削的移民儿童并使他们康复。
正当程序、拘留和法庭上平等
3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表示,它不对移民犯罪实行拘留,没有拘留移民的设施,当局没有采取任何遣返或驱逐移民或寻求庇护者的措施。委员会还注意到,国家立法通过2008年10月23日《关于布基纳法索难民地位的法令》(第042-2008/AN号)重申了不驱回原则,缔约国正在努力维持庇护空间。委员会还注意到,在国家难民委员会就寻求庇护者的案件作出决定之前,不得对他们采取驱逐或递解出境措施,而且在所有情况下,这种驱逐或递解出境措施不能强迫寻求庇护者返回或留在其自由可能受到威胁的国家。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家难民委员会在2021年期间没有开展后续边界监测活动。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国家难民委员会加强努力,确保后续边界监测活动。
领事协助
37.委员会注意到,布基纳法索外交和领事机构有义务向在国外的布基纳法索侨民提供领事协助,《刑事诉讼法》要求逮捕外国人的司法当局通知其原籍国的外交或领事机构。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中提供的资料,即定期向侨民工人所在国派遣领事使团,使他们了解《公约》规定的权利。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其领事馆和大使馆的能力,向侨居国外的布基纳法索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咨询、援助和保护服务。
工作报酬和工作条件
39.委员会注意到《劳动法》禁止劳动歧视,保护移民工人,不仅适用于正规部门的工人,而且也适用于非正规部门的工人。委员会注意到,劳动监察员的责任和权力也适用于非正规部门,但根据劳工组织《1947年劳动监察公约》(第81号),他们并不具有保障独立性的特殊地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采矿、农业和家政劳务部门仍然普遍存在非正规就业。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严格执行《劳动法》,对雇用移民工人的部门进行定期和突击检查,无论这些是正规还是非正规部门,确保在这种检查中询问移民工人本人,并且以保密方式作出询问;
(b)加强劳动监察机构的能力,有效监测正规和非正规采矿、农业和移民工人家政劳动的工作条件,并接受,调查和处理涉嫌侵权的申诉;
(c)根据缔约国1974年5月21日批准的劳工组织《1947年劳动监察公约》(第81号),赋予劳动监察人员地位和服务条件,使他们不受任何政府变动和来自外部的不当影响。
社会保障
41.委员会注意到2017年4月25与科特迪瓦和2019年10月8与多哥在劳务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合作协定,以及布基纳法索国家社会保障基金和加蓬国家社会保障基金于2019年2月5日缔结的支付协议。注意到缔约国与若干边境国家签署了双边社会保障协定,为养恤金的划转提供了便利,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资料说明与之无协定国家的移民如何将养恤金转账。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向社会保障制度缴款的移民工人能够将其养恤金转账到其选择的国家,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这方面的信息。
医疗保健
43.委员会注意到,在获得一般保健,特别是紧急保健方面,没有区分本国工人和移民工人。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非正常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获得医疗服务的信息。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非正常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都能利用保健系统,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出生登记和国籍
45.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自2019年以来,通过设立967个二级民事登记中心,使民事登记服务更贴近民众。委员会还注意到,在缔约国出生的儿童不论其父母的身份如何都要进行登记。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具体资料,说明为保障移民工人在国外出生的子女获得布基纳法索国籍的权利和防止无国籍状态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注意到,没有明确的程序确定移民工人的无国籍状态,《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建议应采用该程序。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9,确保布基纳法索移民工人在国外出生的所有子女在出生时得到登记,并获得领事服务和身份证件,出生登记在任何地方和任何情况下都应方便和免费;
提高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特别是非正常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对出生登记重要性的认识;
鉴于国籍对所有人,特别是移民工人待遇的关键作用,设立鉴定无国籍状态的明确程序,并方便个人获得公民身份。
教育
4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移民工人子女,特别是非正常移民工人子女的入学率很低。
48.考虑到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和第4号(2017年)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和第23号(2017年)联合一般性意见,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根据《公约》第30条,确保所有移民工人的子女,不论其身份如何,都能与缔约国公民待遇平等的基础上接受学前、小学和中学教育;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全面资料,说明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并提供关于非正常移民工人子女入学率的统计数据。
知情权和传播信息
49.委员会注意到编写了关于移民问题的培训课程,制作了一份关于正常移民机会的传单,并在移民的主要原籍地举办了提高认识会。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缺乏向打算出国工作的布基纳法索人提供的信息。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该国主要城市设立一个“移民服务台”,为打算到国外工作的布基纳法索人提供有关《公约》规定的移民工人权利、入境和就业条件以及就业地国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等信息。
4.有证件或身份正常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他权利(第36至第56条)
组建工会的权利
5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劳动法》第281条规定,负责工会领导和管理的成员必须是布基纳法索国籍或与之签订了对等工会权利协议的国家的国民,非本国工人在布基纳法索连续居住至少五年后可担任工会领导职务。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修改立法,确保所有移民工人有权组建工会,并成为其执行机构的成员,以便根据《公约》第40条和劳工组织《1948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促进和保护其经济、社会、文化和其他利益。
原籍国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3.委员会欢迎2015年和2018年对《选举法》的修订,它保障居住在国外的布基纳法索侨民有效行使选举权。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侨居国外的布基纳法索人无法当选缔约国的公职。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包括立法措施,确保居住在国外的布基纳法索移民工人充分享有权利,包括按照《公约》规定在缔约国当选的权利。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侨居国外的布基纳法索人参加总统和议会选举的比率情况。
汇出收入和储蓄
55.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的资料,其中提到鼓励侨民汇款的政策,而且在外交部内设立了侨民促进经济和投资局。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鼓励在生产领域投资的机制,也没有与金融机构建立具体的伙伴关系,以方便布基纳法索侨民工人向本国汇款和在布基纳法索工作的移民向其原籍国汇款。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侨民汇款机制的资料。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提高侨民的认识,通过投资为国家发展进程做出贡献,并制定具体的政策,促进侨汇和投资条件,吸引他们进入可改善经济状况的生产领域;
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0.3,迅速采取措施,通过实行优惠汇款和收汇费率,方便在布基纳法索工作的移民向原籍国汇款;并使缔约国境内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更容易动用海外储蓄。
5.增进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国际移徙的合理、公平、人道和合法条件(第64至第71条)
移民服务和政策
5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解决缔约国国民非正常移民问题所做的努力,例如设立国家发展基金,支持为青年人创造就业机会,支持青年创业,并组织针对青年的提高认识运动,说明非正常移民的危险。委员会注意到,布基纳法索、欧洲联盟和国际移民组织于2017年12月18日签署了《布基纳法索移民保护和重返社会联合倡议》,其目的是保护非正常移民,使其返回和可持续地重返社会。委员会还注意到,《2014-2025年国家移民战略》规定了被迫或自愿遣返移民的重返社会机制,以及转介机制和所有相关部委的协调中心。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移民重返社会机制的具体资料。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被迫或自愿遣返的移民工人可持续地重新融入社会,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
招聘机构
5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第二次定期报告中提供的关于在缔约国经营的私营招聘机构的监管框架和许可证制度的资料。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劳动监察部门收到大量的工人投诉,其中多少是针对职业介绍所的不得而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主管监督机构只有在收到侵权申诉时才进行干预。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私营招聘机构的监管框架,巩固现有的招聘机构许可证制度,并加强对这些机构的监督和检查,以确保移民工人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调查招聘机构的非法行为,并酌情予以惩处。
贩运人口
6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设立了区域儿童保护队,打击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儿童的行为。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人口贩运所做的努力,一方面采取了预防措施,2016年登记了240起贩运案件的报告或指控,另一方面采取了保护措施,2015年涉及1099名据称受害者,2016年涉及1442名据称受害者(包括127名外国人),2017年涉及1739名据称受害者(包括121名外籍人员)。委员会还感兴趣地注意到,贩运受害者和据称受害者被安置在全国34个站点的临时收容中心,以待返回与家人团聚。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贩运人口案件的起诉和定罪数量有限,而且缺乏关于国家制定新的打击人口贩运行动计划的资料。
62.委员会根据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建议采用的人权与贩运人口问题原则和准则》,向缔约国重申以下建议:
制定并执行一项新的打击人口贩运,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的国家行动计划,其中载有可衡量的指标和目标,包括系统收集关于偷渡和贩运人口的分类数据;
加强预防运动,特别是在贩运受害者人数最多的边境地区,向国家警戒和监督委员会提供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以履行其任务;
加强现有和采取新的立法和其他措施,通过严格适用法律起诉人口贩子,确保将人口贩子绳之以法并给予应有的惩罚,以确保更有效地打击和起诉人口贩运;
为执法人员、法官、检察官、劳动监察员、教师、卫生工作者和缔约国使领馆工作人员开展对性别问题敏感和对儿童问题敏锐的培训;
加强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通过新的协定,并充分实施与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的现有协定,以防止偷渡和贩运人口。
解决非正常移民工人问题的措施
6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有关正常化机制的资料和有关非正常移民的数据。
6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提供关于非正常移民工人的数据,以及关于他们可利用的正规化程序的资料;
确保非正常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能够有效地获得使其身份正规化的程序方面的信息。
6.传播和后续行动
传播
65.委员会请缔约国以其官方语言向有关国家机构,包括政府各部、立法机构、司法机关和相关地方主管部门,以及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成员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
6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民间社会组织讨论《公约》特别是本结论性意见的执行情况,并考虑到那些熟悉移民日常生活的组织可能就布基纳法索移民的具体问题提出的任何建议。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机制,与主管机构和民间社会协调,监测和后续跟踪各人权条约机构,特别是本委员会建议的落实情况,并在联合国机构和国家人权机构的支持下,定期评估这些建议的落实情况。
后续落实结论性意见
6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即2024年5月1日之前)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上文第11段(立法和适用)、26段(腐败问题)、32段(剥削)和40段(工作报酬和工作条件)所载建议的落实情况。
下一次定期报告
6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7年5月1日之前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条约专要文件协调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