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CZE/CO/5-6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2October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捷克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1年9月6日和7日举行的第2536和第2537次会议上,审议了捷克的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21年9月24日举行的第2562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以及对问题清单作出的答复,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对与该缔约国多部门高级别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5年批准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2013年批准了《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21年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2017年批准了《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2016年批准了《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2014年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4.委员会还欢迎促进包容性教育的法律修正案,该修正案加强了儿童发表意见的权利,优先考虑家庭照料而不是机构照料,同时,欢迎推行从5岁开始的义务和免费学前教育,2013年通过包括保护儿童免受二次伤害的具体措施的《犯罪受害者法》,以及为解决学校欺凌问题和促进母乳喂养所作的努力。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5.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领域的建议,对之必须采取紧急措施:性剥削和性虐待(第27段);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第31段);残疾儿童(第35段);生活水准(第41段);处于移民状态的儿童(第44段),以及罗姆儿童(第46段)。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保留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对话期间表示愿意讨论撤回其关于《公约》第7条第1款的声明的问题,同时重申其建议,即请缔约国考虑撤回该声明。

立法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公约》涵盖的几个领域开展的立法工作,并欢迎到2022年强制性实施立法的儿童权利影响评估,但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即缔约国根据《公约》全面审查其所有立法,颁布全面的儿童权利立法,并确保《公约》在缔约国的充分实施。

综合政策和战略

8.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通过了2021-2029年保护儿童权利国家战略,同时建议缔约国各部为全面实施该战略开展有效合作。

协调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协调小组,就《公约》的执行向劳动和社会事务部提供咨询意见,建议缔约国:

(a)加强协调小组的权力,以在各级协调和执行与《公约》有关的所有活动;

(b)为其有效运作分配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资源分配

10.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并回顾其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在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为实现儿童权利分配指定的预算项目,特别关注处境不利的儿童,包括移民儿童和罗姆儿童,以防止家庭分离;

(b)恢复预算重组流程,确保预算分配的透明度,包括采用具体指标以及跟踪和监测系统。

数据收集

11.委员会注意到正在最后完成劳动和社会事务部下属的儿童保护信息系统,同时回顾其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及其先前向缔约国提出的建议,建议缔约国确保儿童保护信息系统:

(a)涵盖《公约》下的所有领域,并便利收集和分析关于所有儿童的数据,按年龄、性别、残疾状况、地理位置、族裔、民族和社会经济背景分类,特别是处境不利儿童,包括来自弱势家庭的儿童、暴力受害儿童、农村儿童、少数群体儿童、移民儿童和难民儿童、残疾儿童、受照料儿童、面临家庭分离风险的儿童和被剥夺自由的儿童;

(b)纳入所有相关部委和机构的综合数据,应使用统一的报告方法和术语。

独立监测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表示监察员办公室参与保护儿童权利,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设立一个独立的儿童问题监察员,其任务是接受和调查针对侵犯儿童权利行为的个人申诉。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3.委员会欢迎推出儿童权利信息网关,同时建议缔约国:

(a)将儿童权利纳入学校课程;

(b)为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教师、法官、检察官、律师和警察,提供关于儿童权利和体恤儿童的程序的系统培训和个人教育计划;

(c)提高对《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的认识,并开展能力建设活动,旨在就《任择议定书》培训相关行为者,包括儿童和/或儿童权利维护者。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4.委员会注意到从事儿童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的作用,建议缔约国:

(a)加强与民间社会的合作,并确保拨款制度的透明和便利,更广泛地涵盖《公约》下的所有领域;

(b)全面动员民间社会和从事儿童工作的组织参与制定、执行、监测和评估有关儿童权利的政策、计划和方案,以及《公约》所规定的定期报告的编写。

国际合作

15.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7.2,鼓励缔约国实现将国民总收入的0.7%用于官方发展援助的国际商定目标,并在其国际合作协定中优先考虑儿童权利。

儿童权利与工商企业部门

16.委员会注意到旅行和旅游业对缔约国国内生产总值的巨大贡献,同时回顾其关于在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的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制定和执行法规,确保包括旅游业在内的工商企业部门遵守国际人权和儿童权利标准,包括审查国家工商企业与人权行动计划及相关立法;

(b)确保有效监测此类法规,并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予以适当制裁和补救。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立法,取消允许18岁以下者结婚的所有例外,并禁止童婚。

C.一般原则(第2和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8.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0.3及其先前向缔约国提出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加紧采取措施,消除生活各个领域对罗姆儿童的歧视;

(b)通过一项打击种族主义和仇恨犯罪的国家行动计划;

(c)确保来自经济贫困家庭的儿童、农村儿童、残疾儿童、接受替代性照料儿童、移民儿童和少数群体儿童能够享有教育、卫生保健、基本服务、住房、社会福利和参与性结构;

(d)确保遭受歧视的儿童和代表他们的组织有诉诸司法的渠道,包括引入集体诉讼。

儿童的最大利益

19.委员会注意到“儿童利益”一词的使用,同时参照其关于儿童将自己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权利问题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应在所有与儿童相关并对其有影响的诉讼、决定、政策、方案和项目中纳入并始终如一地解释和适用儿童将自己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程序和标准,同时为所有相关专业人员提供系统的培训和指导,以评估和确定《公约》所涵盖的各个领域中儿童的最大利益,并将这一原则作为首要考虑给予应有的重视。

尊重儿童的意见

20.委员会欢迎在儿童对各种程序的知情权方面取得的进展,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儿童作为权利主体的观念没有在社会或专业人员中得到很好的体现。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及其先前向缔约国提出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废除对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任何年龄限制,并确保在影响儿童的所有事项和进程中,特别是通过直接听证,对儿童的意见给予适当考虑;

(b)确保儿童在司法程序中法定的法律代理人;

(c)恢复审议关于发展青年参与的法律草案;

(d)鼓励、促进并支持儿童参与缔约国全境的学生议会和全国儿童和青年议会,特别关注处境不利的儿童,并确保儿童通过这些渠道表达的意见确实对关系到儿童的政治讨论和决定产生影响。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和第8条,第13-17条)

国籍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否则会成为无国籍人的儿童获得公民身份提供便利,无论其父母的公民身份、居住地或婚姻状况如何,并鼓励无国籍儿童的父母代表他们申请公民身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撤回其就《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的声明。

身份权

2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解决匿名遗弃儿童的根源,加强家庭支助措施,并考虑作为最后手段引入秘密住院分娩的可能性,以终结在“婴儿箱”匿名遗弃儿童的现象。

获取信息

23.参照其关于数字环境下儿童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保护儿童免受负面和有害的媒体和数字内容的影响,遏制虚假信息和虚假新闻宣传,包括在冠状病毒病(COVID-19)疫苗接种方面的此类信息和宣传。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体罚

2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重申缔约国应在法律中明文禁止一切形式和场合的体罚,并倡导积极、非暴力和参与性的儿童抚养和管教形式。

虐待和忽视

25.委员会欢迎通过《2019-2022年防止家庭暴力行动计划》,但注意到虐待儿童现象,特别是在家庭和幼儿中,以及惩罚性的育儿方法普遍存在。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2,建议缔约国:

(a)制定一项防止和应对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最新战略,并确保有效实施、监测和评估该战略;

(b)开展研究,全面评估虐待和忽视儿童,包括家庭暴力的程度、原因和性质,并确保定期收集分类数据;

(c)分配充足的资源,改善受害者识别,并实施长期方案,从根本上解决暴力和虐待问题;

(d)增加多学科和基于社区的支助服务,并确保其相互之间的合作与协调,以防止机构收容;

(e)加强提高认识和基于社区的方案,防止和处理家庭暴力、虐待和忽视儿童问题,包括让此前的相关受害者参与进来;

(f)考虑批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

性剥削和性虐待

26.委员会欢迎建立在线投诉门户网站,但严重关切以下问题:

(a)在进行多次面谈和刑事调查过程中,缺乏体恤儿童的多部门措施,应对儿童性虐待问题,使此类虐待的受害儿童受到伤害,缺乏专门的医疗评估,并且此类虐待的受害儿童难以获得适当的创伤治疗;

(b)中止打击对儿童的商业性性剥削的国家计划;

(c)越来越多的女孩和男孩在卖淫以及制作和经销儿童性虐待材料中受到剥削,受害者年龄可低至3岁;

(d)儿童中的性短信增多,包括通过胁迫,这可能导致勒索受害者,并可能对儿童产生有害影响,如焦虑和自杀;

(e)缺乏对15岁以上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的法律保护;

(f)对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特别是旅行和旅游中的性剥削和性虐待,报告不足,缺乏数据,无法准确评估其发生率;

(g)对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案件的干预、调查、起诉和定罪率低;

(h)缺乏为此类虐待的受害儿童提供的专门服务,还缺乏体恤儿童的信息,说明如何寻求赔偿。

2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重启打击对儿童性剥削的国家计划,并指定一个具有足够领导力和能力的协调机构监督其实施;

(b)采取必要措施,提高公众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对儿童性虐待和性剥削的认识,应对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的一切表现形式,特别是在网上、旅行和旅游中,包括加强专业能力和软件工具,以发现和调查此类虐待行为,促进对父母和教师进行网上风险和性短信相关风险的培训,确保和促进开通无障碍、保密、体恤儿童和有效的渠道,以报告一切形式的性剥削和性虐待,并鼓励儿童利用这些渠道;

(c)确保定期监测上述措施的执行情况,并评估其对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行为的普遍性以及举报和调查此类行为的影响;

(d)审查《刑法》第187条第1款、第192、193和202条,以确保所有18岁以下者都受到保护,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并且不会因分享自己生成的性图像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e)确保及时报告、调查和起诉儿童性虐待,包括儿童信任圈内的性虐待,采用体恤儿童的多部门方法,避免遭受此类虐待的儿童再度遭受伤害,向受害者提供适当的补救、治疗和支持,使犯罪者受到应有的制裁并阻止其以专业身份与儿童接触;

(f)从国家预算中为此类虐待的受害儿童提供专门服务,包括心理支持,以确保他们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维持对提供这些服务的非政府组织的财政支持,并提供关于如何寻求赔偿的儿童易读信息;

(g)提高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的能力,以识别和查询作为此类暴力受害者的儿童并向他们提供适当援助;

(h)开展关于性暴力和亲密伴侣暴力的全国调查,包括收集关于儿童和青少年中此类暴力的信息;

(i)确保收集关于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的数据,包括旅行和旅游方面的此类数据,按受害者和犯罪者的年龄、性别、国籍、族裔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分类。

有害做法

28.委员会回顾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联合一般性建议/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3,敦促缔约国:

(a)明确将强迫婚姻定为刑事犯罪,提高在童婚对女孩身心健康和福祉的有害影响问题上的认识,特别以罗姆人社区为目标,鼓励举报童婚,并为提出投诉的受害者制定保护计划;

(b)根据儿童身体完整、自主和自决的权利,确保包括间性儿童在内的任何儿童在童年时期都不会接受不必要的医疗或手术治疗,并向间性儿童及其家庭提供社会、医疗和心理服务以及充分的咨询、支持和补偿;

(c)通过法律草案,对强迫绝育的受害儿童进行赔偿。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11条、第18条第1和2款、第20和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29.委员会欢迎通过防止家庭分离的法律修正案,发展预防性服务和积极育儿项目以及增加对单亲父母的育儿津贴和支持,同时建议缔约国:

(a)加强各级政府社会保障当局的能力和相互间的协调;

(b)发展和资助基于社会和社区的服务,以发现和支持处境极其不利的家庭,包括因社会经济状况而陷入此类处境的家庭、抚养残疾儿童的家庭以及单亲家庭,并提供及时和有针对性的服务,包括实地服务、门诊服务、暂托服务和社会激励服务,以防止儿童被遗弃和家庭分离,并为儿童回归家庭提供便利;

(c)审查儿童津贴的数额,确保儿童可直接从中受益;

(d)为包括预防服务在内的社会服务和提供家庭支助的非政府组织划拨充足的长期资金;

(e)积极促进平等育儿,鼓励父亲分担对幼儿的照料职责和利用育儿假。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30.委员会欢迎新的立法结束了将3岁以下儿童交予机构照料的做法,以及通过加强寄养的《儿童社会和法律保护法》和《民法》修正案,这些修正案规定了机构照料仍然应是最后手段,只能在有限时间内存续,并由法院决定和进行定期审查,修正案还就危难情况规定了过渡性寄养。然而,委员会仍然关注以下问题:

三个部委的儿童照料和保护系统各自为政,缺乏国家非机构化政策;

关于家庭支助、替代性家庭照料和保护儿童权利制度的法案草案迟迟未能通过;

3岁以下儿童出于父母的要求和“行为困难”,以及残疾儿童和罗姆儿童的机构收容率很高,包括在大型机构中,同时缺乏基于家庭的照料选择;

社会经济状况,特别是贫困、恶劣的住房条件和失去住房,被用作家庭分离的理由;

安置在机构和紧急救助设施的时间很长,对此类安置的监测不足;

没有作出足够努力来确保受照料儿童与其父母联系的权利;

对离开照料机构的儿童的支持不足。

31.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替代性照料的导则》及其先前向缔约国提出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将儿童保育系统统一在一个结构之下,以便能够有效指导和分配公共资金,优先向处境不利儿童,包括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非居住形式的支持;

(b)制定和通过一项全面的国家政策和战略以及一项具体和有时限的行动计划,以逐步淘汰收容机构,支持基于社区和基于家庭的选择,特别关注残疾儿童、罗姆儿童和幼儿;

(c)加快通过关于家庭支助、替代性家庭照料和保护儿童权利制度的法案草案;

(d)确保执行新的立法,旨在中止将3岁以下儿童送入收容机构,并确保这些儿童完全在家庭环境中得到照料;

(e)确保儿童只有在符合其最大利益的情况下,并在对其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后,才会与家人分离,贫困、住房状况、残疾或族裔出身绝不是唯一的家庭分离理由,并废止因“行为困难”而进行安置的做法;

(f)促进、支持和便利基于家庭的照料,只有在必要和适当时,才在小型寄宿设施中照料无法与家人在一起的儿童,并对残疾儿童和罗姆儿童给予特别关注;

(g)进一步加强寄养能力,包括开展全国寄养父母招募运动,并在安置儿童之前和期间对寄养父母进行定期和适当培训,特别是关于有特殊需要的寄养儿童的培训;

(h)确保对安置情况进行常规、定期和实质性审查,并监测照料质量;

(i)为所有受照料的儿童提供与父母保持直接联系的机会;

(j)确保为离开照料机构的儿童提供充分的支持,并发展基于社区的服务,帮助他们开始独立生活。

收养

32.委员会注意到,立法修正案将收养转变为一种育儿方式,要求收养12岁以上的儿童须征得儿童的同意,并要求养父母在儿童入学前告知儿童的身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是所有年龄儿童收养程序的首要考虑,并确保收养儿童知道其亲生父母的权利得到有效落实;

(b)制定并实施一致和客观评估儿童是否适于收养的准则;

(c)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不必要地拖延相关程序,并确保收养机构以透明的方式运作,其活动受到适当监管,收养过程中的儿童得到保护,免于私人安排、贩运和虐待的风险;

(d)确保收养后的监测和服务。

父母被监禁的儿童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证并落实父母被监禁的儿童的探视权,包括增加探视的频率和时间,提供体恤儿童的适当会面场所,并取消对同时探视者人数的限制。

G.残疾儿童(第23条)

34.委员会注意到,接受机构照料的残疾儿童人数大幅减少,并努力发展了包容性教育。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缺乏符合《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关于合理便利的定义;

(b)照料工作流于分散,削弱了其有效性;

(c)“照料津贴”的发放存在延误,出生后的第一年无法享有,在提供专门的卫生和社会保健方面存在地区差异,特别是对患有重度残疾、综合性残疾或罕见残疾的儿童而言,导致儿童被送入机构或医院,有时与成人在一起;

(d)残疾儿童在机构中的比例过高,特别是在儿童和成人混居的“社会福利院”,这些机构依据的是与父母的合同,不受儿童保护系统的监管;

(e)对自闭症和发育障碍儿童的早期有效干预不足;

(f)普遍歧视残疾儿童,特别是罗姆儿童。

35.委员会参照其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敦促缔约国对残疾问题采取基于人权的方针,制定一项包容残疾儿童的全面战略,并:

(a)使合理便利的定义符合《残疾人权利公约》;

(b)改善负责照料残疾儿童的社会、卫生保健和法律保护当局之间的协调和联系,并培训工作人员启动适当的护理选择,以便能够及时转诊;

(c)中止“社会福利院”将残疾儿童与成人混同安置的做法;

(d)加强对残疾儿童的父母,包括患有重度残疾、综合性残疾或罕见残疾的儿童的父母的支持,以满足城市、农村和偏远地区的需要,缩小地区差异,确保这些儿童在家庭环境中成长的权利,包括为此增加早期照料、家庭养育和救济服务的提供,建立社区和门诊卫生保健服务网络,培训和确保足够数量的儿科医生、儿童精神科医生和心理学家以及人体工程学医师,向所有残疾儿童提供及时和充分的社会经济支持,无论其年龄和残疾类型如何,并改善向父母宣传现有服务的工作;

(e)确保及早有效检出患有自闭症和发育障碍的儿童并进行干预,就教育和抚养残疾儿童向专业人员提供充分培训,并向家长提供全面信息、服务和支持,同时确保这些儿童受益于科学的早期发展方案和包容性教育;

(f)开展提高认识运动,打击对残疾儿童的污名化和偏见,并宣传残疾儿童的正面形象。

H.基本健康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3款和第33条)

健康和卫生服务

36.委员会欢迎采取措施,抗击冠状病毒病(COVID-19)疫情并禁止在学校出售不健康食品,回顾其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8,建议缔约国:

(a)评估目前生效的儿童和青少年健康战略,并在儿童的参与下,制定后续战略和行动计划,并有专项预算和监测机制;

(b)通过关于提供学校保健服务的立法,并确保这些服务的协调;

(c)通过审查立法、政策和方案等方式,确保所有儿童,无论其年龄和国籍,都有权在住院和医疗过程中得到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陪伴,包括为此审查相关立法、政策和方案;

(d)通过儿科基本药物清单和所有基本药物的儿科配方;

(e)加强收集关于城市和农村地区卫生保健设施人员配备、向儿童开具的药物处方以及保健干预措施的分类数据。

精神卫生

37.委员会欢迎通过《2020-2030年国家预防自杀行动计划》,但注意到自杀是15至24岁人群的第二大死亡原因。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4,建议缔约国:

(a)继续分配充足的资源,防止儿童自杀并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

(b)借精神卫生保健改革和制定精神卫生行动计划之机,建立可衡量和有时限的指标和机制,以评估和监测为儿童提供的服务质量,确保尊重精神病院儿童的权利和尊严,发展社区服务,包括早期干预和为有严重精神卫生问题的儿童提供持续支持,鼓励儿童寻求精神卫生服务,并确保他们这样做时不会遭受污名化;

(c)为需要持续照料的儿童编写从儿童向成人精神卫生服务过渡的指南;

(d)收集和分析关于儿童精神卫生服务可获得性的分类数据,包括执业儿童心理医师和精神病医生的人数、向儿童开具的社会心理障碍处方数以及正在接受自闭症和注意力缺陷/多动症治疗的儿童的人数。

青少年健康

38.委员会欢迎规定16岁以上女孩有不经法定监护人同意而堕胎的权利。委员会还欢迎为保护儿童免受药物滥用而采取的措施,但注意到儿童和青少年的酒精、香烟和大麻的消费有所增加。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公约》背景下青少年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关于落实青春期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5和3.7,建议缔约国:

(a)在学校开展全面的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重点是促进人权、性别平等、尊重和避孕药具的使用,预防青少年怀孕、高风险性行为以及性暴力和亲密伴侣暴力;

(b)确保在堕胎的情况下,须征得有关女孩事先知情同意始通知法定监护人,并符合其隐私权;

(c)确保切实执行《保护健康免受成瘾性物质有害影响法》,保护儿童免受此类现象的影响,开展大规模的提高认识运动,进行关于防止药物滥用的生活技能教育,并为戒烟提供可及和对青年友好的药物依赖治疗以及减轻伤害服务和支持服务;

(d)通过立法和政策,帮助需要持续护理的儿童从儿科服务过渡到成人服务;

(e)评估所提供的服务,以确保这些服务符合儿童权利和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关于青少年高质量卫生保健服务的全球标准,同时寻求世卫组织的援助。

环境健康

39.委员会注意到严重的空气污染,特别是由于碳密集型经济所致污染,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9和13.3,建议缔约国:

(a)就空气污染对儿童健康的影响进行评估;

(b)规范空气污染物排放的最大浓度,建立监测机制,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威慑性制裁;

(c)加强在提高儿童对环境健康和气候变化的认识方面的工作。

生活水准

4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公共开支所占比例很高,并采取措施管理债务和免除儿童对父母债务的责任,但感到关切的是:

(a)对社会住房的迫切需求仍未得到满足,大量有子女的家庭面临严重的住房困难;

(b)社会住房法草案于2015年被否决;

(c)无福利区政策导致本已脆弱的人口,包括有孩子的罗姆家庭更加脆弱;

(d)儿童背负在成年后难以偿还的债务。

41.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3及其先前向缔约国提出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建立资源充足的社会住房制度,系统收集和分析关于需要社会住房的家庭的数据,并确保必要的住房存量;

(b)尽快通过社会住房法草案;

(c)根据《公约》第26条第2款和第27条第3款,终止无福利区的做法,并审查社会福利制度,以支持有需要的家庭,无论其族裔背景如何,确保为儿童发展所必需的生活条件;

(d)取消儿童债务,禁止登记儿童债务。

I.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第28-31条)

教育

42.委员会欢迎为促进包容性教育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包容性教育行动计划和《第27/2016号法令》,以及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儿童和罗姆儿童的人数逐渐减少。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1、4.2和4.5,建议缔约国:

(a)审查其立法和做法,包括对《第27/2016号法令》的修正,以确保所有儿童,包括罗姆儿童、移民儿童和残疾儿童充分有效地融入各级主流教育,并为社会或经济处境不利的儿童提供充分的财政支持;

(b)重申其对包容性教育的承诺,包括聘用数量充足的教师和薪酬适当的助教,确保学校的合理便利,方便求助咨询中心,并向学校提供必要的支持;

(c)收集和分析罗姆儿童、残疾儿童和移民儿童入学、毕业和辍学的分类数据,为其政策和方案提供信息;

(d)制定和推行国家标准化教育课程,特别关注数字技能,聘用数量足够的合格和有适当薪酬的教师,加强信息和通信技术技能方面的教师培训,并改善学校的数字化设备;

(e)划拨充足的国家资金,用于发展幼儿教育和建立数量适当的儿童保育设施,特别关注社会和经济处境不利的儿童;

(f)解决居家就学期间冠状病毒病(COVID-19)危机造成的不平等,包括确保拥有计算机设备和足够的互联网接入,特别关注农村地区的儿童和残疾儿童。

J.特别保护措施(第22、第30、第32、第33、第35和第36条,第37条(b)-(d)项和第38-40条)

处于移民状态的儿童

4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实施了国家融合方案,但对以下问题表示关切:

(a)因缺少最大利益确定程序,移民程序没有充分考虑儿童的权利和最大利益;

(b)缺少对15岁以上儿童的特别保护措施;

(c)使用的年龄测定方法不可靠;

(d)拘留移民儿童,特别是15岁以上的儿童,等待年龄评估结果,为确保家庭团聚和儿童的最大利益,将15岁以下儿童与其家人一同拘留,等待根据《都柏林第三规则》移交;

(e)移民儿童无法获得公共医疗保险,同时将父母既不是永久居民也不是寻求庇护者的新生儿和/或重病儿童排除在私人保险之外,给移民家庭和儿童造成沉重的债务负担;

(f)没有居住证的移民儿童接受中等和高等教育的机会不足;

(g)对移民儿童融入主流学校的支持不足;

(h)存在对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包括儿童的仇恨言论。

44.员会回顾关于国际移徙背景下儿童人权问题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和第4号/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敦促缔约国:

(a)确保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一项首要考虑因素,在与庇护和移民有关的程序中听取儿童的意见,并加以适当考虑,在这类程序中建立确定最大利益的程序,并就当局适用这一程序进行能力建设;

(b)确保在庇护和移民事务中,所有18岁以下的人都被视为儿童,得到必要的特别保护,并且免予拘留;

(c)制定标准的年龄确定程序,该程序应是多学科的、科学的、尊重儿童权利的,仅在对所声称的年龄有严重怀疑的情况下启动,同时考虑到现有的文件或其他形式的证据,并确保能够利用有效的上诉机制;

(d)协调立法,禁止将儿童置于决不符合其最大利益的移民拘留状态,应确保非拘留解决办法,包括寄养,并优先考虑立即将寻求庇护的儿童及其家人移出拘留中心;

(e)加强努力,确保所有移民儿童都能获得卫生保健和医疗保险,无论他们或其父母的庇护身份、居住或健康状况如何,并就健康相关事项采取债务减免方针;

(f)确保所有移民儿童,包括没有居住许可的儿童,都能接受各级教育;

(g)加强对移民儿童的捷克语培训,使他们能够迅速融入主流学校,包括分配充足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并通过条例草案,对以捷克语为第二语言的教育给予全面支持;

(h)开展运动,抵制针对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特别是儿童的仇恨言论,将反对仇恨、仇恨犯罪、种族主义和不容忍的学习内容纳入学校课程,并调查、起诉和惩治出于民族或族裔动机的歧视行为。

罗姆儿童

45.委员会欢迎通过《2021-2030年罗姆人融合战略》,以及采取步骤,解决罗姆儿童的教育隔离问题。然而,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针对罗姆人的普遍歧视和仇恨犯罪对罗姆儿童产生了严重后果,包括以下方面:

(a)罗姆人的生活条件恶劣,包括卫生保健不充分、营养不足以及住房隔离;

(b)罗姆儿童在罗姆人占多数的学校和残疾儿童特殊学校中的比例过高,罗姆女孩的辍学率尤其高,使她们很容易被贩运,特别是出于婚姻目的贩运,或遭受性剥削和虐待;

(c)学前教育没有充分覆盖罗姆儿童,这增加了学校隔离和辍学的风险;

(d)机构照料和作为国际收养人选的罗姆儿童人数过多;

(e)关于罗姆儿童状况的数据不足,妨碍了解决这一问题进行监测和制定有效对策。

4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消除贫困的根源,改善罗姆家庭,包括儿童的生活条件,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公共医疗保险和适足的住房支持;

(b)确保罗姆儿童获得高质量教育,包括学前教育,同时确保他们留在学校并完成学业,制定学校消除隔离计划,促进学校教育的多样化,减少接受特殊教育的罗姆儿童人数,并制定防止错误安置的保障措施;

(c)发现、调查和有效处理所有涉及罗姆儿童的剥削、虐待和仇恨犯罪案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加强提高认识的努力,防止此类侵权行为;

(d)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通过家庭支助和基于家庭的照料选择,减少送交机构照料的罗姆儿童人数,并促进国内收养;

(e)在充分遵循保密、自愿自我认同和知情同意的原则基础上,系统收集和分析关于《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中罗姆儿童状况的数据,为其政策和方案提供信息。

买卖、贩运和诱拐

4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2016-2019年第五个打击人口贩运国家战略,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是贩运活动的起源国、过境国或目的地国,影响到社会弱势儿童,包括罗姆儿童和无人陪伴儿童,且男孩日益增多,2012年至2018年期间查明的以性剥削、涉外婚姻、强迫乞讨和盗窃为目的的贩运活动的受害者中,约有一半是儿童。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7,建议缔约国:

(a)确保国家战略的实施、监测和评估;

(b)改进关于贩运活动受害儿童的数据收集,按性别、年龄、剥削类型以及原籍国和目的地国分类;

(c)对贩运儿童问题进行研究,包括以性剥削、强迫婚姻、强迫乞讨和盗窃为目的的贩运儿童问题;

(d)建立识别贩运活动受害者的程序,确保该程序与刑事诉讼的启动以及受害者同当局的合作协议无关,并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以及贩运活动受害儿童的具体情况和需要;

(e)加强从事儿童工作和工作中接触儿童的专业人员识别贩运活动受害者的能力,特别是寻求庇护儿童、无人陪伴儿童和被拘留等待遣返的儿童,并确保他们得到援助和保护;

(f)加强向贩运活动受害儿童提供专门服务的工作,包括为有若干子女的妇女提供庇护所,并确保其无论国籍或居留身份如何,都能有效获得补偿和财政援助;

(g)切实调查和起诉贩运儿童案件,并确保根据《刑法》第168条第1款对犯罪者进行适当定罪;

(h)加强针对处境不利家庭和儿童的提高认识活动和社会经济措施,以及遏制贩运儿童需求的措施。

少年司法

4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以及先前向缔约国提出的建议,敦促缔约国使其儿童司法系统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标准,特别是:

(a)加强儿童犯罪的预防工作,尤其关注女孩;

(b)确保在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即15岁以下的儿童,不被作为罪犯对待,享有高质量、免费和独立的法律援助,可查阅其案卷和证据,享有上诉权,且决不被安置在针对青少年罪犯的封闭机构中;

(c)为所有触犯法律的儿童,无论其年龄大小,制定和推行非司法措施,如转送、调解和咨询,并尽可能对儿童使用非监禁刑罚,如缓刑或社区服务;

(d)确保拘留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时间尽可能短,并定期审查,以期予以解除,包括为此审查《青少年诉讼裁判法》第47条;

(e)当拘留不可避免时,确保触犯法律的儿童不与成年人或其他接受机构照料的儿童关押在一起。

K.落实委员会先前关于缔约国执行《公约任择议定书》情况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的后续行动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9.委员会重申其先前在关于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所载建议,注意到关于这些建议执行情况的信息有限,并提及关于《任择议定书》的执行准则。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50.委员会重申其先前在关于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所载建议,特别是缔约国应明确将让儿童参与敌对行动定为刑事犯罪,并中止与有儿童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国家的军火贸易。

L.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了进一步加强实现儿童权利,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M.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执行《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方面与欧洲委员会合作。

四.实施和报告

A.后续行动和传播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充分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委员会还建议以该国语文广泛传播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

B.下次报告

5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6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列入关于本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的信息。该报告应遵守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而且不应超过21,200字。如果所提交报告超过了规定的字数限制,将要求缔约国压缩报告。如果缔约国无法重审和提交报告,则不能保证翻译该报告,供条约机构审议。

55.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超过42,4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