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SEN/CO/3-5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7 March 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塞内加尔第三次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6年1月11日和12日举行的第2054次和第2056次会议(见CRC/C/SR.2054和2056)上审议了塞内加尔的第三次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SEN/3-5),并在2016年1月29日举行的第2104次会议(见CRC/ C/SR.2104)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三次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SEN/3-5)以及对问题清单(CRC/C/SEN/Q/3-5/Add.1)作出书面答复表示欢迎,据此可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对与缔约国的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步

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批准了下列文书:

《残疾人权利公约》,2010年;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08年;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06年;

《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2011年。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下列立法措施:

2003年第3748至3750号/MFPTEOP/DTSS部级法令以及《劳工法》(1997年)第L.145条修正案,2015年;

权力下放法,2014年;

第2013-05号法,修订关于确定国籍的1961年3月7日第61-10号法,2013年7月8日;

关于当地社区基本法的第2013-10号法,2013年12月28日;

社会政策取向法,2010年;

关于网络犯罪的第2008-11号法,2008年1月25日;

关于修订《刑法》的第2007-01号法,2007年2月12日。

5.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采取了以下机构和政策措施:

2014-2018年塞内加尔崛起计划及其优先行动计划,其中包括向贫穷家庭发放现金的国家方案、全民医疗保险和为五岁以下儿童免费提供医疗保健国家方案,以及残疾人机会卡均等方案(2016-2018年);

设立了国家儿童保护部门间委员会和部门委员会(2014);

国家儿童保护战略及其国家行动计划(2013-2015年);

消除儿童乞讨国家框架计划(2013-2015年);

古兰经学校改革和监管方案(2013年);

防止和废除童工现象国家框架计划及其行动计划(2012-2016年);

教育和培训部门质量、公平和透明度改善方案(2012-2025年);

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2012-2014年);

加速废除女性外阴残割的国家行动计划(2010-2015年);

儿童生存国家战略计划(2007-2015年);

关于将体罚和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定为刑事罪的法律改革国家行动计划。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和建议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以前的建议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其之前在2006年提出(见CRC/C/SEN/CO/2)但尚未落实或未充分落实的建议,尤其是有关提高认识、培训和传播(第20段)的建议。

立法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使国内法律符合《公约》方面取得了进展。委员会还注意到,《儿童法》草案(其中包括有关儿童权利的所有立法)已经定稿并提交以供通过。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法律的执行不充分,特别是在偏远地区和农村地区,而且传统和习俗态度和做法持续产生影响,妨碍了《公约》的执行。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

加快通过《儿童法》草案,确保其针对《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

废除所有不符合《公约》的含糊和相互矛盾的法律条款;

确保有效执行现行法律,特别是《劳工法》(1997年)、关于禁止强奸、残割女性外阴、攻击和殴打以及乱伦的1999年第99-05号法和关于打击贩运人口和相关做法以及保护受害者的2005年第2005-02号法,包括为这些法律的执行提供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确保习俗和传统做法不妨碍儿童享有《公约》所载权利。

综合政策和战略

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国家儿童保护战略和国家行动计划(2013-2015年)及其评估。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其执行程度很低,这主要是由于缺乏足够的资源、干预措施重叠和重复以及协调不充分。

10.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尽快通过《国家儿童保护战略第二个国家行动计划》,拨出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用于执行该计划,并确保有效执行现有的行动计划、方案、政策和战略。

协调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国家儿童保护部门间委员会和部门委员会,以协调国家儿童保护战略的执行。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

保护和促进儿童权利国家机构的任务、作用和责任不明确且往往重叠,缺乏明确的程序和机制以协调这些机构,特别是协调国家实体和权力下放实体;

缺乏分配给负责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的现有政府机构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为国家儿童保护部门间委员会和部门委员会有明确的任务规定和充分授权,能够协调跨部门、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与《公约》实施有关的所有活动;

审查保护和促进儿童权利国家机构的任务、作用和责任,设立明确的程序和机制以协调这些机构,特别是协调国家实体和权力下放实体;

确保为这些机构的有效运作提供所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资源分配

13.委员会注意到积极的方面是,教育和卫生的预算拨款增加,以及缔约国计划修改其公共开支,以确保不同区域之间资源分配更公平。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依据2015年预算法,分配给妇女、家庭和儿童部的财政资源不足且大幅缩减。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对儿童的预算需求进行一次全面评估,拨出充足的预算资源用于落实儿童权利,并通过使用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指标解决差异问题;

在编制国家预算时,贯彻儿童权利方针,使用追踪系统监督和评估在整个预算过程中分配和使用儿童资源的充分性、有效性和公平性;

为可能需要社会扶持措施的处境不利或弱势儿童确定预算底线,采取措施保障这些预算底线,即使出现经济危机、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也要加以保障。

数据收集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改进数据收集系统,包括根据已确定的指标建立儿童数据库,以及通过2014-2019年国家统计发展战略。然而,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现有的数据收集机制不足以保障系统地和全面地收集《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关于所有儿童群体(特别是处于弱势的儿童)的分类数据,以监测和评估所取得的进展并评估采取的儿童相关政策的影响。

16.根据关于一般执行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迅速改善其数据收集系统,包括通过提供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支持儿童数据库的持续发展;

确保数据覆盖《公约》的所有方面,并按年龄、性别、残疾、地区、族裔及社会经济情况将数据分类,以便于分析所有儿童的情况;

实现有关部委之间的数据和指标共享,并应用这些数据和指标用于制订、监测和评估各项政策、方案和项目,以切实执行《公约》;

在界定、收集和分发统计数据资料时考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题为《人权指标:衡量和落实工作指南》的报告中提出的概念和方法框架;

加强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区域机制的技术合作。

独立监测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目前正在考虑通过关于设立独立的儿童监察员职位的法律草案。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12年11月塞内加尔人权委员会被降为“B”级,这主要是由于在提供充足资金方面未得到国家的具体支助,以及委员未通过透明的多元化过程提名。

18.根据关于独立国家人权机构在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尽快通过设立独立的儿童问题监察员的法律草案,能够以体恤儿童的方式接收、调查和处理儿童提出的申诉,确保受害者的隐私并提供保护,为受害者开展监测、后续跟进与核实活动,并确保这种监测机制的独立性,包括在筹资、任务授权和豁免权方面的独立性;

迅速审议并通过法律草案,修订关于塞内加尔人权委员会的授权立法,解决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提出的关切,以完全符合《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地位原则》(《巴黎原则》)。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人权高专办、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机构寻求技术合作。

儿童权利与公商企业界

1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采取措施保护儿童权利免受旅游活动引起的侵犯。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私人投资(尤其是采矿业和渔业)并不一定总是能够造福当地社区,反而有可能对家庭和儿童带来有害后果,例如使用童工以及让他们接触有害物质。委员会注意到,没有资料说明是否存在任何监管框架,以规定工商企业和行业在国内和国际上的社会和环境责任,防止其活动可能对儿童造成不利影响。

20.根据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与旅游业和公众一起,开展旨在提高对预防儿童色情旅游业认识的活动,在旅行社和旅游行业广泛传播世界旅游组织的《全球旅游业道德守则》;

制定明确的法规和全国立法框架,包括采用地方一级私人企业和缔约国之间的协议,要求在缔约国境内营运的公司采取措施,预防和减轻其在该国的运营给儿童权利带来的不利影响;

要求各公司开展儿童权利评估和磋商,全面公布其经营活动对环境、卫生和儿童权利的影响,以及它们旨在消除这些影响的计划,并促进在报告中列入儿童权利指标和参数;

在落实这些建议时,以2008年人权理事会一致通过的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为指导。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2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家庭法》第111条规定女童最低结婚年龄为16岁,而男童为18岁,《刑法》第300条规定13岁或以上女童缔结习俗婚姻和发生性关系是合法的。

2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修改《家庭法》第111条和《刑法》第300条并通过《儿童法》草案,以便将男童和女童的最低结婚年龄均提高到18岁,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童婚,以符合缔约国依据《公约》承担的义务。

C.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23.虽然注意到缔约国的宪法、立法和政策框架中载有反歧视条款,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在法律和实践中对某些儿童群体的歧视依然存在。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几乎没有采取有系统的措施,包括与宗教领袖、舆论制造者和大众媒体合作,以消除和修定歧视性的法律、态度和习俗。

2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修订所有立法,以使其完全符合《公约》第2条,并确保全面执行所有法律规定;

通过一项全面的战略,消除对所有弱势儿童和边缘化儿童群体事实上的歧视,特别是对女童、流落街头儿童和古兰经学生、残疾儿童、低种姓儿童、农村地区儿童和受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和/或影响的儿童;

开展针对从事儿童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的全面的公共教育运动,以防止和打击一切形式的歧视。

儿童的最大利益

2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纳入国家儿童保护战略和其他的行动计划以及相关工具,并注意到《儿童法》草案明文规定儿童有权要求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首要考虑。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家庭、学校、法庭和从事儿童工作的其他机构,这种权利仍未得到充分落实,也未得到一以贯之的诠释和适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具体资料说明政府方案和政策以及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决策中如何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

26.委员会根据关于儿童要求将其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确保在所有立法、行政及司法程序和决策以及与儿童有关系和对儿童有影响的一切政策、方案和项目中恰如其分地纳入、一以贯之地诠释和适用这一权利。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制订程序和标准,对政府当局所有相关人员进行指导和培训,以便在每一个领域能够确定儿童的最大利益。

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27.由于采取了措施医治儿童麻疹、疟疾、腹泻和微营养素缺乏症,最近几年来缔约国未满五岁儿童死亡率持续下降,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

全国各地儿童死亡率下跌幅度参差不齐。存在巨大的地域差距,特别是农村和城市地区之间存在差距,这反映了在缔约国境内不能平等获得和使用初级医疗保健、营养、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服务;

新生儿死亡率一直在上升;

儿童受高度营养不良、虐待、剥削、贫穷和社会经济差距的影响,所有这些问题有损儿童固有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紧努力减少儿童死亡率,包括新生儿死亡率以及缩小地域差异,包括通过改善获得和使用医疗保健、营养、水、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服务,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和保护儿童免受营养不良、儿童虐待和剥削、儿童贫穷和差异的影响。

尊重儿童意见

29.委员会虽然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作出了努力,执行尊重儿童意见的原则,诸如设立儿童议会、在学校设立“儿童政府”和“儿童议会”,但重申其关切(见CRC/C/SEN/CO/2,第28段),即传统社会态度似乎限制了儿童在家庭、学校、社区、法院和其他体制机构中自由地表达他们的意见。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规定儿童在法庭中表达意见的最低年龄为15岁。

30.委员会根据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

采取措施,确保在相关法律程序中有效执行承认儿童表达意见权的法律,包括为社会工作者和法院遵守这一原则而设立制度和/或程序;

确保所有儿童(不论年龄)都有权在法院发表意见;

开展方案与提高认识活动,促进所有儿童在家庭、社区和学校,包括在学生会机构内部有意义和有权力的参与,尤其应重视女童和弱势儿童的参与;

将儿童议会制度化,定期举行活动,确保儿童议会获得有意义的任务授权并向它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促进儿童在影响到自己的问题上有效地参与国家立法进程。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17条)

出生登记

3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促进出生登记,其中包括促进国家民事登记系统的现代化、实施国家出生登记中心战略、采用流动出生登记和开展提高认识的运动。但是,委员会对下列情况感到关切:

在提高未满五岁儿童出生登记率方面缺乏进展,城市和农村地区在这方面一直存在巨大差异;

补办出生登记手续费用高昂;

出生登记服务经常中断,因为在权力下放一级缺乏登记处和村庄登记册;

没有出生证的儿童在获得教育和社会服务方面面临障碍。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快民事登记系统的现代化进程,并划拨充足的资金用于加强出生登记举措;

至少为未满五岁儿童提供免费的出生登记并免费发证,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这样做;

为地方一级的分权当局和卫生部门提供设施以办理出生登记和发放出生证;

加强和扩大流动出生登记,以实现出生登记的全面普及,特别是为在医疗设施之外出生的儿童和从未登记的儿童提供出生登记,并提高公众对出生登记重要性和出生登记程序的认识;

确保没有出生证的儿童能够充分获得教育和社会服务。

国籍

3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13年6月通过了经修订的《国籍法》,废除了关于通过婚姻、生育和收养取得国籍,以及在赋予国籍方面对婚生或非婚生儿童存在区别的具有性别歧视的规定。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经修订的《国籍法》规定,儿童的父母有一方也是在缔约国境内出生的(双重出生地)或父母一方系该国国民(血统制规则),才能获得国籍;

禁止任何“心智不健全”儿童或由于他或她的身体状况被视为社区负担的儿童通过归化获得国籍。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审查《国籍法》以使之符合国际标准,防止和减少儿童无国籍状态并保护无国籍儿童;

开展无国籍状态摸底调查,以便更好地防止这种现象,并确保对无国籍儿童和面临无国籍风险的儿童的保护;

向难民署和儿童基金会等机构寻求技术援助,以执行这些建议。

E.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体罚

3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了各种措施来处理和消除对儿童的体罚。委员会也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设有开设一条儿童救助热线。然而,委员会对下列情况感到关切:

没有全面和明确地禁止在家庭、学校(包括古兰经学校)、管教机构以及替代性照料环境中的体罚;

未向遭受体罚和暴力的儿童受害者提供保护和援助;

提高对打击体罚和其他形式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认识的方案成效不大。

36.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建议缔约国:

废除所有允许体罚的规定,包括《家庭法》第285条,该条款似乎容许对儿童施加一定程度的身体暴力,“只要暴力与儿童的年龄相称并能纠正他/她的行为”;

确保明确禁止所有场所的体罚,包括在家庭、学校(包括古兰经学校)、管教机构以及替代性照料环境中;

通过开展有关体罚不良影响的公共教育运动并促进积极的非暴力的管教方式以替代体罚,以提醒和教育家长、监护人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

确保整个社会(包括儿童)参与和参加防止体罚儿童战略的制订和实施。

虐待和忽视

3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指定儿童保护办公室作为应对该现象的特定实体。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将人身虐待和故意忽视儿童行为定为刑事罪的《刑法》第298条未得到实施;

关于古兰经学校现代化法律的通过进程缓慢,该法律应将古兰经学校与正规教育系统联系在一起,为禁止古兰经学校参与虐待和剥削儿童(包括儿童乞讨)提供基础。

38.忆及2006年联合国研究暴力侵害儿童行为问题报告提出的建议(见A/61/299),考虑到关于儿童有权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16.2是消除对儿童的虐待、剥削、贩运和一切形式的暴力和酷刑,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有效执行将人身虐待和故意忽视儿童的行为定为刑事罪的《刑法》第298条,包括为执行该条款提供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加快通过关于古兰经学校现代化的法律,并提供充分的技术和财政资源,用于古兰经学校监察机构的有效运作;

实施国家儿童保护战略,以防止和打击虐待儿童和忽视儿童的行为,还通过加强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包括开展各种运动并让儿童参加;

建立一个关于所有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案件的国家数据库,并对这种暴力行为的程度、原因和性质进行全面的评估;

确保为初等教育部门下属的儿童保护办公室划拨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它能够实施长期项目,解决暴力和虐待的根源;

鼓励实施旨在防止和应对家庭暴力、虐待儿童与忽视儿童的立足社区的方案,邀请前受害者、志愿者和社区成员参加,并向他们提供培训和支持。

性虐待和性剥削

3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作出了努力,保护儿童不受性虐待和性剥削,包括通过建立儿童保护部门委员会。但是,委员会对下列情况深表关切:

关于性虐待和性剥削的现行法没有得到充分执行,尤其是《刑法》第298条和第300条;

缺乏便于受害儿童的投诉机制,由于恐惧、耻辱和文化障碍,报案数量很少;

越来越多的女童,尤其是来自其他西非国家的女童,遭受家庭奴役和商业性剥削,包括从事色情旅游;

未对通过助养和收养为家庭换取金钱或服务的制度(所谓的“寄养”或yaar doom)进行监管,使儿童容易遭受其监护人的性虐待;

预防措施和心理及社会支助不充分,还缺乏对受害儿童的法律援助;

缺乏有关性剥削或性虐待案件的调查、起诉和定罪的数量的数据。

4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确保与儿童性虐待和性剥削有关的法律(尤其是《刑法》第298条和第300条)得到有效的执行,将这种罪行的肇事者绳之以法,给予他们与罪行相称的处罚;

加强开展提高认识活动,打击儿童性剥削以及对包括乱伦在内的性剥削和性虐待受害者的侮辱,确保关于此类违法行为的举报渠道畅通、保密、方便儿童使用及有效;

创建机制、程序和指导方针,确保强制性报告儿童性虐待和性剥削事件;

为非正式寄养的相关儿童通过和实施适当的条例和保障,以防止和保护他们免受虐待和性虐待;

根据“禁止对儿童进行商业性性剥削世界大会”所通过的成果文件,采取措施解决和应对性剥削和暴力受害儿童的卫生、法律和心理需求,除其他外,向他们提供庇护所,并确保制定方案和政策,以帮助受害儿童恢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改善获取关于性虐待和性剥削受害者的数据,并按性别、年龄和国籍分类,并加强保护制度中所有行为者之间的协调。

有害习俗

41.委员会欢迎《刑法》1999年修正案将女性外阴残割做法定为刑事罪。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消除这种有害做法的进展缓慢,在某些地区这种做法仍然非常普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童婚和逼婚的事例很多,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42.根据委员会关于有害做法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制定新的《加速废除女性外阴残割国家行动计划》,并为其执行划拨足够的资源;

提高所有相关部委、警察、执法官员、传统和宗教领袖、教师和其他专业人员,以及家庭和普通公众(特别是在农村社区)对女性外阴残割做法的不良后果的认识;

确保迅速对女性外阴残割案件进行调查和起诉,肇事者被绳之以法并受到相应的惩处;

加快《刑法》范围内的立法改革,将不举报对女童实施的女性外阴残割做法定为刑事罪;

建立保护性机制和服务,保护面临女性外阴残割风险的女童,并确保这一做法的所有受害者能够获取社会、医疗、心理和康复服务以及法律补救;

加快通过《结束童婚行动计划》,并为其执行划拨足够的资源;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打击童婚做法,如实施包括开展运动在内的关于童婚带来的危害和危险的提高认识和宣传方案;

建立有效的监测系统,评估在消除童婚上取得的进展。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11条、第18条第1和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4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以支持父母养育子女,改变普遍存在的关于妇女和女童任务和角色(尤其是在家庭中)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并消除歧视性/有害做法,如娶寡嫂制、娶姨制、休妻和一夫多妻制。

44.委员会也敦促缔约国:

确定和制订向家长提供育儿教育、提高养育能力及改善养育孩子的总体氛围的战略,增强社会保障制度,支持贫困家庭养育和培养孩子;

确保母亲和父亲平等分担对子女的法律责任;

修订1999年《家庭法》,确保废除所有歧视妇女并对她们的子女产生不利影响的条款,例如准许娶寡嫂制、娶姨制、休妻和一夫多妻制的条款;

考虑批准《扶养义务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扶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及《关于在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方面的管辖权、适用法律、承认、执行和合作的公约》。

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

4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制订照料最低标准,包括提供服务的条件和检查专员的培训模块。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塞内加尔未满18岁的儿童中有一半儿童的家庭分离,10至14岁的儿童中有五分之一不再与亲生父母一起生活。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

儿童保护法律与缔约国批准的区域和国际文书协调不足,;

对以家庭为基础的照料的支持不足,包括对大家庭圈以及照顾儿童和失去家庭环境儿童的其他社区成员的支持不足;

对寄宿式照料机构的管制和监测不足,从而增加了侵犯儿童权利的风险。

46.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准则》,并强调指出,不得将资金和物质贫困作为剥夺父母对儿童的照料、以替代性照料方式安置儿童或阻止儿童重新融入社会的唯一理由。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协调儿童保护法律,并确保这些法律符合缔约国批准的国际和区域文书;

为大家庭圈、照顾失去家庭环境儿童的其他社区成员和儿童户主家庭提供支持,以减少将儿童安置在机构的情况;

确保对现有的替代性儿童照料中心进行注册登记、认证和发放许可证;

确保定期复审将儿童安置于收容机构和寄养家庭的情况,并监测它们的照料质量,包括通过提供便于使用的报告、监测和纠正虐待儿童情况的渠道。

收养

47.虽然注意到《家庭法》的条款规定了在缔约国收养的条件,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一个中央机构来监督国际收养,而且迟迟没有建立一个法律和程序框架,以便落实《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海牙公约》。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法令,建立一个中央机构来监督跨国收养,并迅速建立一个法律和程序框架以根据《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海牙公约》规范国际收养。

G.残疾、基本健康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3款和第33条)

残疾儿童

4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社会政策取向法》和其他方案,以保护残疾儿童的权利,保障他们获得平等机会,并促进全纳教育。然而,委员会仍然深感关切的是:

残疾儿童小学入学率很低,接受全纳教育和得到训练有素教师指导的机会有限;

对残疾儿童(尤其是对有智力和心理障碍的儿童)实施虐待、暴力、污辱和排斥的现象很普遍而且普遍被接受,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为残疾儿童获得医疗保健以及社会和康复服务而提供的基础设施和人员不足;

关于残疾和残疾早期诊断的数据不足。

50.委员会参照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促请缔约国对残疾问题采取基于人权的方针,并且:

加强执行《社会政策取向法》和有关残疾儿童的方案,包括基于社区的国家残疾人康复方案以及改进教育和培训部门的质量、公平和透明度方案;

制定全面的措施以发展全纳教育,包括通过培训和指派专门教师和专业人员,以及创造适合残疾儿童的学校环境;

调查并起诉对残疾儿童实施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行为的肇事者,包括在学校、家庭和替代性照料环境;

针对政府官员、公众和家庭制定和实施提高认识的方案,包括开展活动,打击诋毁残疾儿童的现象,树立这些儿童的正面形象;

确保得到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及适当的基础设施,用于改善为残疾儿童提供的医疗保健以及社会和康复服务;

开发有效的数据收集系统和高效的残疾早期诊断系统。

健康和保健服务

5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降低了未满五岁儿童死亡率,扩大了免疫接种方案覆盖面,相对降低了孕产妇死亡率,并普及了医疗保健服务。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

拨给医疗保健部门的资金总额不足;

合格且有经验的医疗保健提供者数量不足,而且在全国各地的分布不均,造成医疗保健服务的提供出现区域差异;

2014年六个月内婴儿纯母乳喂养的比率下降至三分之一,对《母乳代用品国际销售守则》执行情况的监督不充分;

营养不良和发育严重受阻的儿童人数众多,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包括怀孕少女和未成年母亲在内的孕产妇死亡率高居不下;

儿童患疟疾率居高不下,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52.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为保健服务划拨足够的财政和人力资源,特别关注儿童健康和营养,并提供有效获取训练有素且合格的医疗保健服务的机会;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改善产前护理和预防传染病,从而降低死亡率;

继续鼓励头六个月实行纯母乳喂养,之后适当引入婴儿膳食,旨在降低新生儿和未满五岁儿童的死亡率;

加强对《母乳喂养促进条例》执行情况的监测,实行威慑制裁制度,确保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致力于执行该条例;

加快通过和执行新的加强营养方案;

继续防治疟疾,处理疾病的环境原因,加强提供蚊帐和杀虫剂,并确保所有儿童都可获得浸药蚊帐;

执行并适用高专办《关于采取立足人权的方针执行减少和消除五岁以下儿童可预防死亡和发病的政策和方案的技术指南》(A/HRC/27/31)和《关于采取基于人权的方式执行降低可预防的孕产妇死亡率和发病率的政策和方案的技术指南》(A/HRC/21/22)。

青少年健康

5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制订和执行2011-2015年国家艾滋病毒/艾滋病战略计划。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

少女怀孕人数众多;

没有分配足够的公共资源用于提供便利青年的健康信息和服务;

缺乏关于性和生殖健康和权利的全面教育以及计划生育服务,获得现代避孕药具的途径有限;

将堕胎定为刑事罪(《刑法》第305条),根据专业行为守则,可以堕胎的条件受到限制,迫使女孩冒着生命危险诉诸于非法堕胎;

青少年精神健康服务不充分。

54.委员会根据关于青少年健康与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敦促缔约国:

通过一项全面的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并推出适合各年龄阶段的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学校教育,作为学校必修课程的一部分;使用当地语言开展提高对现代避孕方法的认识运动,并在缔约国全国各地提供更多获得安全和负担得起的避孕药具的机会,特别注意预防早孕和性传播感染;

制定并执行一项政策,保护怀孕少女、未成年母亲及其子女的权利,并消除对他们的歧视;

采取措施提高对负责任的计划生育和性行为的认识,并加以促进,特别是就男童和男性而言;

修订《刑法》第305条、专业行为守则和相关法规,将任何情况下的堕胎非刑罪化,以保障怀孕少女的最大利益;

加强对青少年问题有敏感认识的精神健康咨询服务,同时使青少年知晓并且能够利用此种服务。

毒品和药物滥用

55.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第2007-31号法,其中将毒品相关罪行定为刑事罪,但感到关切的是,儿童和青年中毒品和药物成瘾现象越来越严重。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通过以下等途径处理儿童和青少年的药物使用发生率问题:向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关于预防毒品和药物滥用问题的准确、客观信息和生活技能教育,并开发便于获得的青年友好型药物依赖治疗和减少伤害服务。

生活水准

57.虽然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塞内加尔崛起计划》,包括对贫穷家庭提供现金补助国家方案,并执行2005-2015年关于社会保障的国家战略,但委员会仍深感关切的是:

该国几乎一半的儿童生活在低收入家庭(低于国家贫困线),使家庭摆脱贫穷的结构性和长期措施不充分,农村地区处于最不利的地位;

针对处于最脆弱境况的家庭的社会方案,如提供免费教育和医疗保健服务,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国际合作;

权力下放制度没有良好的设施或充足的资金,无法确保向地方提供充分的基本社会服务。

5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以更系统的方式解决儿童贫穷和区域差距,将儿童贫困指标纳入塞内加尔崛起计划的统一监测框架内,确保权力下放交付是以侧重儿童贫困的诊断、规划、预算编制和报告为依据的;

减轻依赖外部合作的影响;

确保在权力下放改革背景下,政府间转移机制能够满足较贫穷地区的重点需求;

确保有针对性的标准、减贫和社会保障措施机制都对儿童问题有敏感认识,收集数据,说明社会保障措施针对并覆盖的贫困家庭中儿童的人数;

根据对儿童减贫的影响来筛选和评估公共投资行动计划,包括将最有潜力减少儿童贫困的项目进行正确的优先排序,这些项目针对有儿童的贫困家庭的典型特征在各部门创造增长、就业和收入。

H.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59.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各种措施以增加获得教育的机会,但仍感到关切的是:

间接教育费用(书本、校服和其他学习用品)对儿童受教育机会形成的不利影响,尤其是就生活贫困儿童而言;

学前、中学和高等教育的入学率低,由于早婚、父母以男孩受教育为优先以及少女怀孕的原因,女童的入学率尤其低;

女童在上学和放学路上以及在学校遭到性暴力和性骚扰的比率很高,包括遭到老师的性暴力和性骚扰;

各级教育的辍学率都很高;

女童文盲率过高,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各级教育质量低;

没有关于为促进弱势儿童受教育机会而实施的方案和倡议的资料;

没有采取明确和连贯一致的政策以提升古兰经学校,使它们成为正规教育制度的一部分。

60.委员会根据委员会关于教育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建议缔约国:

确保充分实施2004-37号法,消除教育的直接和间接费用;

在法律上和在实践中,确保女童能够平等接受各级教育,平等留在学校,包括加强奖励措施,鼓励家长让女童上学,消除早婚,为女童上学提供安全交通工具,以及提高社区、家庭、学生、教师和社区领袖对女童接受教育的重要性的认识;

对校园和上学途中发生的性暴力和性骚扰采取零容忍政策,确保犯罪者(包括教师)受到适当处罚;

采取措施,为妇女和女童提供扫盲课程,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这样做;

采取必要措施,提高教育质量,特别是为教师提供高质量的培训;

加快改革古兰经学校的相关性、结构和管理,特别是通过将科学和技术科目纳入学校课程以及进行公民教育;

确保监测和执行2007年10月11日第004379号政策文件,允许怀孕少女和年轻母亲有机会继续接受教育并重新接受主流教育。

在缔约国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为促进弱势儿童接受教育所实施的方案和倡议,包括孤儿、单亲家庭儿童、街头儿童、触法儿童、少数族裔儿童、难民儿童和寻求庇护的儿童。

I.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40条)

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

6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处理主要为毛里塔尼亚难民流入问题的能力和资源,尤其是为他们提供食物和基本服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分类统计资料,说明难民儿童的境况,以及说明2012年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与塞内加尔政府合作发起运动,登记毛里塔尼亚难民并向他们颁发生物鉴别技术身份证的结果。

6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根据国际标准通过一项全面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法律框架,并与难民署进行有效的合作,以确定需要保护的儿童并为他们提供援助,特别是无陪伴的寻求庇护儿童,并帮助他们融入塞内加尔社会,包括让他们获得教育以及医疗保健和社会服务。

武装冲突中的儿童

63.委员会欢迎2014年4月缔约国卡萨芒斯民主力量运动宣布单方面停火,随后卡萨芒斯的安全局势得到改善。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建立了重振卡萨芒斯经济和社会活动国家机构,并采取了措施以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包括改善防止地雷造成事故,以及为地雷受害儿童提供心理和物质援助。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生活在该地区的儿童的身体、心理和社会需求没有得到充分处理,而且冲突留下的地雷仍是一个威胁。

6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通过国际合作,进一步应对受冲突影响的儿童的身体、心理和社会融入需求,并继续努力排除前冲突地区的地雷,包括确保有效执行人道主义排雷方案,并为塞内加尔国家排雷中心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6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资料说明为打击童工现象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举措,并于2013年7月通过和启动了防止和消除童工现象的国家框架计划。但是,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

大量儿童没有达到最低就业年龄就开始工作而且从事危险的工作,尤其是从事农业和采矿活动、家政服务和街头售货工作。

第3750号/MFPTEOP/DTSS(2003年)部长令规定,未满16岁的男孩可以在地下矿井、采石场和渔业工作;

越来越多的女童遭受所谓"寄养"做法或被用作家庭女佣(儿童女佣),受到经济剥削,她们的健康、人身安全和教育受到危害。

6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修正和修定准予通过劳工部长命令不受最低就业年龄限制的《劳动法》条款(《劳动法》第L.145节),并确保未满18岁的儿童不得从事地下采矿、采石场或渔业工作,而且保障16岁至18岁从事2003年6月6日第3750号部长令所涵盖工作的儿童充分享有《公约》第3条第⑶款规定的条件;

确保非正规部门也遵守最低就业年龄为16岁的规定,采取措施扩大并加强劳动监察服务,以确保监测非正规经济部门的童工现象,并保证得到《公约》规定的保护;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提高人们对被收养或被用作家庭女佣的女童所面对的威胁有的认识;

建立保护性机制和服务,保护面临沦为童工风险的儿童,包括面临从事危险劳动的儿童,并确保这些做法的受害儿童能够获得社会、医疗、心理和康复服务以及法律补救;

采取措施解决导致童工的社会经济因素问题;

考虑批准2011年《国际劳工组织家政工人公约》(第189号);

在这方面,加强与国际劳工局消除童工现象国际方案的工作和合作。

街头儿童和古兰经学生

6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向流落街头儿童提供保护而采取的举措。然而,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

缔约国街头儿童人数越来越多;

街头儿童学习和生活条件差,据报营养不良、遭受虐待且易生病。

6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解决流落街头儿童的权利和需求问题,并通过下列方式促进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对缔约国境内流落街头儿童现象的原因和范围开展深入研究和统计分析;

制定一项支助街头儿童的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并为其划拨适足的财政、人力和技术资源,解决导致儿童最终流落街头的不利的社会经济因素及其他根源问题以及街头儿童时常面临的暴力问题,包括受到执法人员施加暴力问题;

确保适当执行为街头儿童提供适足的营养、衣物、住所、医疗保健和教育机会的举措,特别是非正式教育和生活技能培训,以支持他们全面发展,并在符合儿童最大利益的情况下确保其回归家庭和社区;

酌情为所有受到身体虐待、性虐待和药物滥用侵害的街头儿童提供重返社会和康复服务。

6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预防强迫乞讨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制定2013-2015年消除乞讨国家框架计划。但是,委员会对下列情况重申其深切关注:

目前法律准许某些形式的乞讨,如果乞讨符合“宗教传统规定的场所和条件”;

由Marabouts开设的古兰经学校的现行做法是,大量使用古兰经学生来赚钱,让他们到街上乞讨以及进行其他非法工作来赚钱,因而妨碍了他们获得保健、教育和良好的生活条件;

塞内加尔大城市的强迫乞讨现象日益普遍,主要受影响的人是从该国以及邻国的农村地区被贩运而来的12岁以下古兰经学生;

对那些剥削和虐待儿童的责任者(包括古兰经教师)进行起诉和定罪的比率非常低。

7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修订相关法律,确保明文禁止在所有场合从事所有形式的乞讨,包括修订和修正《刑法》第245条,该条款允许符合“宗教传统规定的场所和条件”的某种形式乞讨;

加强措施,使古兰经学生不再受剥削和虐待他们的古兰经教师的控制,并充分执行法律,禁止利用他人行乞进行剥削,包括及时调查和起诉此类行为的肇事者,并给予相应的惩罚;

采取进一步措施,以确保古兰经学生享有基本权利,包括来自邻国的古兰经学生,并保护他们免受任何形式的剥削或歧视;

作出努力,确保缔约国在与宗教和社区领导人的密切合作下对他们的情况进行有效的监测;

制定家庭支助方案,包括提高认识运动,以利他们重新融合到家庭单位中。

买卖、贩运和绑架

71.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各种措施打击贩运人口活动,但深感关切的是,对贩运、强迫乞讨、儿童卖淫或强迫童工的责任人进行调查、起诉和定罪的比率非常低。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虽然关于禁止贩运人口和相关做法以及保护受害者的第2005-02号法禁止贩运人口并将贩运人口定为刑事罪,但其既没有界定何为买卖儿童也没有禁止买卖儿童。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缺乏关于性剥削的数据,包括关于色情旅游和将儿童贩卖到缔约国情况的数据;

未向遭受性剥削和贩运的受害儿童提供保护和康复援助;

未制定保护儿童免受性剥削(包括色情旅游)的法律。

7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执行禁止贩运人口和相关做法以及保护受害者的第2005-02号法律,并执行禁止与未满12岁儿童发生性行为的《刑法》条款;

按照《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修订《刑法》以列入买卖儿童的明确定义,并规定对犯罪者的惩罚。

加强保护遭受性剥削(包括人口贩运、色情制品、卖淫和色情旅游)的受害儿童的法律措施;

优先注重康复援助并确保为受害儿童提供教育、培训以及心理援助和咨询,避免将不能回家的受害者置于收养机构中;

训练执法官员、社会工作者和检察官,使他们了解怎样以体恤儿童的保密方式受理、监测和调查申诉;

按照在2001年禁止对儿童商业色情剥削世界大会通过的宣言和行动议程及全球承诺,实施关于预防受害以及受害儿童康复和重返社会的适当政策和方案。

少年司法

7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全国各地成立了14个少年法庭,并努力修订《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这将为13-18岁的触法儿童提供机会,以获得援助和保护并受益于规定的拘留替代措施。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

现行《刑法》关于触法儿童可享有的社会措施和保护措施不明确,支持儿童和家庭以使他们能够从这些措施中受益的机制也不明确;

少年法院缺乏专职少年司法法官,而且经过适当培训的社会教育人员人数有限;

剥夺自由不是作为最后手段,儿童被关在成年人监狱里。

74.委员会根据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促请缔约国使其少年司法制度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标准。具体而言,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加快通过经修订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确保在诉讼程序的早期阶段和整个程序中,向触法儿童提供合格和独立的法律援助;

在全国各地设立专门的少年法院设施,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为那些负责管理少年司法制度的人员继续提供有关国际标准的培训;

只要有可能,促进采用拘留替代措施,例如转交、缓刑、调解、咨询或社区服务,确保拘留只是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拘留时间应尽可能短,对拘留进行定期审查以期撤销拘留;如果拘留不可避免,则确保不将儿童与成年人拘留在一起,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获得教育和保健服务方面的标准。

确保为未满18岁被判刑和刑满释放者提供受教育机会,包括职业和生活技能培训、恢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服务;

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机构间少年司法小组及其成员(成员包括儿童基金会、人权高专办、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和非政府组织)开发的技术援助工具,并寻求小组成员提供在少年司法方面的技术援助。

J.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7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了进一步加强落实儿童权利,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K.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76.委员会建议,为了进一步加强实现儿童权利,缔约国批准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核心人权文书,即《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以及《残疾人权利公约》。

7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履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报告义务,这两个报告分别于2006年4月3日和2015年12月5日到期未交。

L.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7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非洲联盟下设的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问题专家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和其他非洲联盟成员国中落实《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

四.实施和报告

A.后续工作与传播

7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全面实施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委员会还建议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缔约国第三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

B.下次报告

8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1年3月1日之前提交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其中提供资料说明本结论性意见的落实情况。报告应该符合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字数不得超过21,200字(见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如提交的报告超过字数限制,会要求缔约国依照上述决议压缩报告的篇幅。如缔约国无法审查并重新提交报告,则不能保证对其进行翻译,以供本条约机构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