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ITA/CO/5-6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8 December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意大利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7年11月14日和15日举行的第1582和第1585次会议(见CAT/C/SR.1582和CAT/C/SR.1585)上审议了意大利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AT/C/ITA/5-6)),并在2017年11月29日和30日举行的第1605和第160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接受任择报告程序,这令缔约国与委员会的对话有所侧重。

3. 委员会赞赏有机会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建设性对话,以及对审议报告期间提出的问题与关注作出回复。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下列国际人权文书: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5年10月8日;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13年4月3日;

《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2013年1月3日;

《残疾人权利公约》,2009年5月15日。

5.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在《公约》相关领域采取下列立法措施:

2014年2月21日通过第10/2014号法,规定设立负责被拘留者或人身自由被剥夺者权利国家机关(Garante nazionale),该机构与地区和城市一级的现有预防机制一起,构成防止酷刑的国家预防机制;

2013年10月15日通过关于提供紧急安全措施和打击性别暴力的第119号法。

6.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采取行动修订政策和程序,以便更好地保护人权和适用《公约》,特别是:

2016年2月通过打击贩运和严重剥削人口行为的国家行动计划(2016-2018);

2017年通过打击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国家行动计划(2017-2020);

2015年在司法部监狱管理司设立培训总局。

7. 委员会高度评价缔约国作出的巨大努力,应对寻求庇护者、需要国际保护者和非正常移民大量涌入境内。

8.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保持向人权理事会各特别程序机制发出长期邀请,这使得一些负责与《公约》相关任务的独立专家在报告期内访问该国。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上一报告周期遗留的后续行动问题

9.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2008年5月9日根据后续程序提供的资料(CAT/C/ITA/CO/4/Add.1),并且提到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2009年11月17日的信,委员会仍然认为上一份结论性意见(CAT/C/ITA/CO/4)第7(基本保障)、第12(不驱回)、第16(拘留条件)和第20段(赔偿和康复)所载的建议没有得到执行(分别见本文件第18、第20、第32和第42段)。

酷刑的定义和定为刑事犯罪

1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2017年7月14日第110号法,将酷刑犯罪作为一条具体罪名;但委员会认为新《刑法》第613条之二规定的定义不完整,因为该定义没有提到所涉行为的目的,有悖于《公约》的规定。此外,基本罪名中没有关于责任人的具体说明,即提及是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实施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实施的行为。尽管代表团就第613条之二提到的诸项要件的不累计属性作了说明,但委员会认为该定义比《公约》所载定义狭窄得多,在《公约》第1条所提要件范围外增加其他要件,为酷刑犯罪设定了一个较高门槛(第1条)。

11. 缔约国应使《刑法》第613条之二的内容符合《公约》第1条,去除所有不必要的要件,明确责任人身份以及使用酷刑的动因或理由(如获取情报或口供,惩罚受害者,恐吓或胁迫受害者或第三人,或是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执行第2条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其中说国内法中的定义若与《公约》中的定义有重大差距,就会出现实际或可能的漏洞,从而导致有罪不罚现象(第9段)。

时效规定

12. 委员会关切的是,酷刑罪的诉讼时效为18年。

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确保酷刑罪不受任何诉讼时效的限制,从而排除在调查酷刑行为以及起诉和惩治责任人的方面出现任何有罪不罚现象的风险。

全国和各区的防止酷刑机制

1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立被拘留者或人身自由被剥夺者权利国家机关,将其作为《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国家预防机制;委员会赞扬一些地区和城市设立地方预防机制,尽管其独立性有时受到质疑。然而,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说明它采取了哪些行动,回应该国家机关自2016年3月开始运作以来提出的建议(第2条)。

15. 缔约国应:

确保各区和各市现有的预防酷刑机制在职能、架构和财务方面的独立性;

确保按照《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国家预防机制准则》(见CAT/OP/12/5,第13段和第38段),有效落实和执行被拘留者或人身自由被剥夺者权利的国家机关在监督活动中提出的建议。

国家人权机构

16. 委员会确认缔约国已有监督人权执行情况的制度结构,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设立一个统一的国家人权机构(第2条)。

17.委员会重申以往结论性意见(见CAT/C/ITA/CO/4,第8段)中的建议,缔约国应依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着手建立一个真正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

基本法律保障

18. 委员会注意到《刑事诉讼法》第143、第386和第387条规定的程序性保障,主要是被拘留者有权将被拘留的情况通知亲属,聘请自选律师和得到口译员的协助。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一直有报道称,被拘留者常常不了解自己的权利,也不准其与家人联络。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限制性的资格标准使得被拘留者,特别是非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机会有限,不是所有拘留都被迅速记录下来。最后,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仍然坚持,因某些罪行而被捕收押的人最长可被拘留5天,随后才送交司法机关(第2条)。

19. 缔约国应: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照国际标准,所有被拘留者实际上从被剥夺自由伊始就可获得一切基本保障,包括有权聘请律师,特别是在调查和审讯阶段,有权在必要时获得口译员的协助,并有权立即将被捕情况通知亲属或其选择的任何其他人;

降低获得法律援助的标准,特别是对外国人而言;

即使是在特殊情况下,也应缩短因受刑事指控而被捕收押的人在送交司法机关前的最长拘留期限,将期限缩短到目前的5日以下;

确保官员遵守登记要求。

不驱回

2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应对大量寻求庇护者和非法移民,包括大量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涌入境内的情况。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可能违反了不驱回原则,并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开展了集体遣返。特别令人关切的是,缔约国适用规定加快身份甄别程序的重新接纳协定,如意大利与苏丹警方于2016年8月3日签署的协定,强制遣返了非法移民,导致几十名据称属于被迫害少数群体的苏丹人于2016年8月24日被遣返。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以国家安全为由的驱逐程序依然没有规定充分有效的保障,消除驱回风险,而且上诉对驱逐裁定不具有中止效力。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欧洲人权法院在几起案件中认定,根据第144/2005号法第3.1条驱逐外国人,违反《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下的严禁酷刑和虐待的规定(O.诉意大利、Saadi诉意大利、CBZ诉意大利,和Trabelsi诉意大利案)。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17年2月17日第13号法令(后为2017年4月13日第46号法,即Minniti-Orlando法令)实施了加快庇护程序的措施,减少了可能出现的上诉数量,从而限制向寻求庇护者提供的保护,并且加快遣返被拒绝的寻求庇护者。最后,欧洲人权法院对Hirsi Jamaa等人诉意大利案的判决(第3条)认定申诉人被迫面临在利比亚遭受虐待以及被遣返回索马里和厄立特里亚的风险,所以该案存在两处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的情况,有鉴于此,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声明,今后不再将意大利海岸部队在地中海船只上截获的移民和寻求庇护者“推回”利比亚(第3条)。

21. 委员会回顾以往的建议(见CAT/C/ITA/CO/4,第10至第12段),建议缔约国应:

确保在有确凿理由相信某人如果被驱逐、遣返或引渡到其他国家,则个人会面临遭受酷刑的可预见风险的情况下,在实践中不得将其驱逐、遣返或引渡;

确保所有寻求庇护者有机会获得逐一单独审查,并获得保护,免遭驱回和集体遣返;

修订立法,以便向被拒绝的寻求庇护者提供有效的司法补救办法,对驱逐决定自动具有中止效力;

确保按照重新接纳协定和第46/2017号法执行快速审理程序时,逐案评估不驱回原则受到违反的风险。

意大利与利比亚2017年2月2日谅解备忘录

2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就意大利与利比亚民族团结政府2017年2月2日签署的关于发展、打击非法移民、打击人口贩运和偷渡活动以及加强边境安全的《谅解备忘录》的内容和初步结果所作的解释。欧洲理事会各成员在2017年2月3日的《马耳他宣言》中对该协议表示欢迎,并肯定欧洲联盟将支持意大利执行协议;然而,该协议不含任何要求合作和支持需尊重人权的具体规定,包括绝对禁止酷刑的要求。此外,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协议没有保证考虑到可能发生严重侵犯人权现象,为加强利比亚海岸警卫队或其他利比亚安全力量行动能力所开展的合作将得到审查。因此,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多份报告表明据信属于利比亚海岸警卫队的武装人员实施了威胁生命的危险拦截活动(见秘书长关于联合国利比亚支助团的最新报告,S/2017/726,第36段),以及联合国人权观察员近期记录到利比亚打击非法移民局管理的拘留所的条件异常恶劣(见)S/2017/726,第35段;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2017年11月14日题为“移民在利比亚遭受的苦难,是对人类良知的践踏”的新闻稿)。

23.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政治和外交措施,确保其根据双边或区域移民管理协议可能提供的任何合作和(或)支持符合《公约》宗旨及该国在国际人权法和国际难民法下承担的义务。在这方面,请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执行意大利――利比亚协议的后续情况。作为确保欧洲联盟资金得到正确利用的第一层管控措施,缔约国还应考虑,作为紧急事项建立一个有效的机制,以监测在利比亚执行合作项目的实地条件。

“危机中心”和其他接收中心内虐待情况的指控

2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资料,说明欧洲联盟为了实现移民和寻求庇护者在抵达点迅速得到身份甄别和筛查而于2015年商定的“热点办法”的执行情况,但委员会依然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警察在采集新抵达的移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指纹时出现了虐待和过渡使用武力的情况。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确认,根据意大利法律,作为一种万不得已的措施,警察可使用武力逮捕个人和获取身份信息,但有些报告的情况与此截然相反。同样令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几个接收寻求庇护者和非法移民的中心,包括一些“危机中心”和接纳无人陪伴儿童的中心内的生活条件不达标;设施有限,导致妇女和未成年人往往得不到单独安置。在明确弱势人口和需要国际保护的个人方面,也没有明确的指南、程序和责任分工。在此方面,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完整信息,说明是否设有在寻求庇护者和难民中及时识别酷刑和贩运活动受害者的程序(第11条和第16条)。

25. 缔约国应:

澄清剥夺不配合的寻求庇护者和移民的人身自由以及使用武力获取其指纹的法律依据;

确保所有指控过度使用武力对拒不配合身份甄别程序的移民和寻求庇护者采集指纹的情况得到迅速、彻底和公正的调查,责任人受到起诉和惩治;

确保执法人员接受适当的专业培训,包括如何避免过度使用武力,如何处理拒不合作的移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指纹采集工作;确保当局制定面向指纹采集对象的说明材料,从而尽量减少心理创伤;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能为寻求庇护者和非正常移民提供恰当的接待条件;

制定有关需要国际保护的个人身份甄别工作的明确指导方针和相关培训,包括在寻求庇护者和移民中查明酷刑和人口贩运受害者。

监测移民拘留设施

2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发生了区域和地方预防机制进入拘留场所的权利受到当局提出质疑的情况,特别是进入某些移民中心和“危机中心”时。民间社会组织和市政当局还报告说,难以进入寻求庇护者和移民接收中心,不论这些中心由公共还是私人管理。

27. 缔约国应:

按照《任择议定书》第4和第29条的规定,保障被拘留者或人身自由被剥夺者权利国家机关及相关地区性机构获准访问其辖内所有及任何可疑的剥夺自由场所。为此,国家的管辖范围包含国家行使实际控制的所有地方(见CAT/OP/12/5,第24段);

准许非政府人权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力量在寻求庇护者和移民接待中心中开展监测活动,包括监测“危机中心”和无人陪伴儿童中心的情况。

驱逐出境前的拘留

2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适用第161/2014号法,将移民拘留中心(身份甄别和驱逐出境中心)的最长拘留期限从18个月缩短到严格的90天;但委员会认为,驱逐出境前的拘留期限应进一步缩短,仅作为例外措施使用(第11和第16条)。

29. 缔约国应确保除非万不得已不拘留寻求庇护者和非正常移民,如果确有必要,也应尽可能缩短拘留时间,并利用可行的拘留替代措施。

培训

30.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努力制订和执行面向安全部队成员、监狱治安官员、移民工作人员和司法官员的人权培训方案。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方案效果的评估资料不足。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关于针对直接参与调查和记录酷刑的专业人员的培养方案,以及关于处理被拘留者的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如何检测和记录酷刑和虐待所引起的身心后遗症方面的培训方案,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很少(第10条)。

31. 缔约国应:

进一步制定强制性在职培训方案,以确保对所有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监狱工作人员以及监狱聘用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熟悉《公约》相关规定,并充分认识到当局不会容忍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进行调查和起诉,如被判有罪,将给予适当处罚;

根据《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确保向包括医务人员在内的所有相关人员进行辨别酷刑和虐待案件的专门培训;

制定并实施一套方法,以评价关于《公约》和《伊斯坦布尔规程》的教育和培训方案的有效性。

拘留条件

32.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采取措施,减少监狱过度拥挤现象并限制使用还押拘留。然而,根据代表团提供的资料,2017年9月至10月的监狱在押人数为57,551人,而监狱总容量为50,920人,一些监狱的在押人数远远超过最大容量,其中35%的被拘留者属于审前羁押,包括一些上诉待判决的罪犯。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资料,介绍欧洲人权法院2013年1月8日对Torreggiani等人诉意大利案作出判决后的进展情况,但委员会依然对某些拘留设施中的拘留条件表示关切,例如佛罗伦萨国家警察总部(Questura)的条件。委员会还对据报告的任意做法,特别是脱衣搜查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注意到,现有监狱机构内设有专供带小孩的女性被拘留者使用的特殊牢房,并且成立了专门的医疗保健单位。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监狱医务人员有义务记录和报告被拘留者首次体检期间发现的任何虐待证据。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说明报告所述期间监狱医务人员报告了多少起疑似虐待或酷刑案件。

33. 缔约国应:

继续努力,改善监狱机构和其他拘留设施的拘留条件并缓解过分拥挤的状况,包括使用非羁押措施。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及《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

立即采取措施,弥补警察拘留设施中总体生活条件的不足之处,包括光线、卫生设施、放风和体育锻炼等方面的不足之处;

在法律和实际工作中确保审前羁押时间不会过长;

确保监狱搜查程序不会有辱囚犯或探视者的人格;

提供资料,说明监狱医务人员报告的疑似酷刑和虐待的案件数量。

特别拘留制度

34. 委员会注意到宪法法院2013年6月17日对聘请辩护律师问题所作的第143号判决,认为《监狱制度法》第41条之二规定的严格戒备制度继续严格限制囚犯之间的交际以及与外界的接触,特别是与亲属的接触。将这些囚犯关在牢房里置于无间断的视频监控之下是另一个令人关切的问题(第11和第16条)。

35. 缔约国应审查特别拘留制度,使之符合国际人权标准,例如《纳尔逊·曼德拉规则》。拘留设施中的视频监控不应侵犯被拘留者的隐私,或侵犯他们与律师或医生秘密沟通的权利。缔约国还应加强和加快对施加或延长这种拘留的命令进行司法审查。

羁押期间死亡

3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17年通过了防止监狱和少年拘留设施中发生自杀的计划,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完整资料,说明报告所述期间拘留设施中发生自杀和其他突然死亡的情况(第2、第11和第16条)。

37. 缔约国应向委员会提供羁押期间死亡和死因的详细资料。还应采取措施,由独立机构对所有羁押期间死亡案件进行及时和公正调查。

过度使用武力

3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上一次定期报告审议以来,有大量示威者在社会抗议过程中与安全部队发生冲突后受伤。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很少,难以说明报告所述期间因过度使用武力而受到起诉和定罪的数量。关于使用武力的适用规章不明确,是另一个令人关切的问题(第2、第12、第13和第16条)。

39. 缔约国应:

确保迅速、公正和有效地调查所有有关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并确保对责任人进行起诉,并向受害者提供适当的赔偿;

加大努力,在充分考虑到《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系统性地向所有执法人员提供关于使用武力的培训,尤其是关于在示威活动中使用武力的培训;

明确警察和其他执法机关使用武力的规章,确保警员和其他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能时能够有效表明身份;

向委员会提供详细资料,说明警察暴力和过度使用武力的投诉、调查、起诉、定罪和所作的判决的情况。

迅速、彻底和公正的调查

40.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报告所述期间发生的关于酷刑和虐待案件的投诉、调查、起诉和定罪判刑数量的确切数据。委员会没有收到全面资料,说明相关罪犯受到的判决和刑事或纪律制裁,或者说明此类行为的据称责任人是否在等候投诉调查结果期间被解除公职(第2、第12、第13和第16条)。

41.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确保由独立机构及时、公正调查所有酷刑或虐待指控,调查机构的调查人员与涉嫌实施此类行为的人员之间不应存在机构联系或隶属关系;应按正当程序对嫌犯进行审判,如果被判有罪,则按行为严重程度予以惩治;

确保凡有合理理由相信发生了酷刑或虐待行为时,当局应启动调查;

确保在调查期间,立即暂停被指控犯有酷刑和虐待嫌疑人员的职务,特别是在他们不停职便有可能再犯所控行为、报复据称受害者或阻碍调查的情况下;

编制《公约》监督情况的分类统计资料,内容包括酷刑和虐待案件的投诉、调查、起诉和定罪数据。

补救,包括复原

42.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代表团没有提供相关资料,说明自上次定期报告审议以来,法院或其他国家机构下令采取且已向酷刑或虐待受害者实际提供的补救措施,包括补偿措施。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交任何资料,说明赔偿方案的情况,以及为支持和促进设法为酷刑和虐待受害者提供康复服务的非政府组织的工作所采取的措施(第14条)。

43. 缔约国应确保所有酷刑和虐待受害者都能够获得补救,包括享有获得公平和充分补偿的可强制执行权利,以及得到尽可能全面康复的服务。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缔约国执行第14条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该意见解释了《公约》第14条下缔约国向酷刑受害者提供全面补救的义务的性质和范围。缔约国还应向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法院或其他国家机构下令采取且已向酷刑或虐待受害者实际提供的补救和补偿措施,包括康复措施。

性别暴力

4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内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情况高发。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报告所述期间,杀害女性以及针对妇女的性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暴力受到起诉和定罪的水平较低(第2、第12、第13和第16条)。

45.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倍努力,打击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确保对所有报案进行彻底调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一旦认定有罪,则处以相应惩罚。缔约国还应确保受害者所受伤害得到全面补救,包括得到公正和适足的补偿,并尽可能得以完全康复。缔约国还应向执法和司法官员提供关于起诉性别暴力问题的强制培训,继续开展关于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宣传活动。

人口贩运

46.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关于缔约国努力打击人口贩运的资料,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贩运尼日利亚妇女和女童(有些年仅11岁)的情况急剧上升,特别是在各类移民流动交织混合的情况下。委员会还欢迎代表团就向贩运活动受害者提供居留许可的问题作出解释。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贩运活动受害者得不到充足的庇护所,他们不得不在移民接收中心超长滞留(第2、第12和第16条)。

47. 缔约国应:

加大力度,防止和打击人口贩运,包括有效实施“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2016)”,并为受害者提供保护,包括庇护所和心理社会援助;

确保彻底调查贩运人口案件,起诉责任人,如判定有罪则予以应有惩处,受害者获得充分补偿。缔约国还应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保护。

后续程序

4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8年12月6日前提供资料,说明就委员会关于执行意大利与利比亚2017年2月2日《谅解备忘录》、监督移民拘留中心、调查和起诉警察暴力或过度使用武力情况所提建议的后续工作(见上文第23、第27和第39段)。在这方面,还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计划在下一报告周期内如何落实结论性意见中其余的部分建议或全部建议。

其他问题

49. 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用适当的语言,广泛宣传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

50.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1年12月6日前提交下次即第七次定期报告。为此目的,并鉴于缔约国已同意按照任择报告程序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