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OP/MEX/1/Add.2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任择议定书

Distr.: General

18 February 2013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防止 酷刑小组委员会

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查访墨西哥的报告

增编

墨西哥对防止酷刑小组委员会在对墨西哥的第一次定期查访报告(CAT/OP/MEX/1)中所提建议和问题的第二次答复 * **

目录

段次 页次

一.导言1-284

二.在防范酷刑方面的立法进步或者法制进步29-1287

A.联邦立法情况29-717

B.各州立法情况72-11831

C.联邦范围内重要的机构规章制度119-12839

三.就防范酷刑问题对公务员进行培训129-19141

A.在联邦范围内做出的努力129-14941

B.在联邦区做出的努力150-16649

C.在墨西哥州做出的努力167-17553

D.在哈利斯科州做出的努力176-17855

E.在瓦哈卡州做出的努力179-18556

F.在新莱昂州做出的努力186-19157

四.根除酷刑方面的公共政策192-22558

A.联邦范围内的重大公共政策192-20258

B.联邦区的重大公共政策203-22460

C.哈利斯科州的重大公共政策..22563

五.2011年期间通过国家防范酷刑机制进行投诉的情况226-23064

A.查访拘留场所226-22864

B.跟踪查访229-23065

六.为强化司法保护机制采取的行动231-25365

A.联邦一级的相关信息231-23965

B.联邦司法委员会的相关信息240-25369

七.为改善拘留场所条件采取的行动254-32072

A.联邦一级254-25972

B.新建监狱260-27873

C.改善拘留场所的条件279-32075

八.为在拘留场所增加经济和管理资源所实施的举措321-33382

A.联邦区321-32582

B.墨西哥州326-32983

C.哈利斯科州330-33384

D.瓦哈卡州.33486

九.促进缔约国与国际人权保护机构之间开展合作335-34787

十.墨西哥在预防酷刑问题上面临的挑战348-35488

一.导言

1. 2005年4月11日,墨西哥政府批准了《联合国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任择议定书》),该任择议定书规定了一项由防止酷刑小组委员会(小组委员会)负责对拘留地点进行定期查访以及通过国家防范机制进行定期查访的制度,目的是防范酷刑和其他类似的虐待行为。

2. 墨西哥政府认识到,小组委员会对于防范和根除以任何形式损害被拘留人员尊严的做法起到重要作用,并且愿意为改善国内拘留所条件而重视这项机制,因此同意小组委员会在2008年8月份进行一次查访。

3. 在墨西哥执行任务期间,小组委员会总共查访了17处拘留场所:12处警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看守所、1处军事监狱、2处少年犯管教所和2家精神病院,分别位于联邦区、墨西哥州、哈利斯科州、新莱昂州和瓦哈卡州。

4. 2009年6月,小组委员会就此次查访向墨西哥政府提出了一些意见,其中包括给墨西哥政府的122条建议,共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公务员培训;实施立法改革;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强化司法保护机制;改善拘留场所条件;划拨或增加用于拘留场所管理的资金;促进墨西哥与国际人权保护机构开展合作以及若干总体性问题。

5. 为落实防止酷刑小组委员会提出的建议,2009年4月13日,墨西哥成立了一个工作组,工作组由参与过此次查访工作的联邦部门和州立部门组成,目的是协助落实小组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制定一项需要从国家到地方各级公权力机构都付出努力的行动计划。

6. 需要强调的是,在上述计划中,我们结合《2008-2012年国家人权方案》的行动战略和路线制定相关行动措施,主要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宣传推广,培训和促进,控制措施,调查研究,剥夺自由的条件,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以及落实公共人权保护机构提出的建议。

7. 2011年3月,墨西哥政府就落实小组委员会建议问题提交了第一份报告。其中,墨西哥政府报导了针对小组委员会每一项建议所采取的具体行动的情况,其中主要包括:

国防部采用了新的入狱体检格式,当有人入狱的时候,派到军事监狱的医务人员必须按照要求衡量该人近期遭受暴力行为的记录,以及对其所遭受的暴力前例、目前健康状况/症状以及客观检查结果之间是否存在一致性进行一次评估。

2009年9月,向新莱昂州少年犯管教中心派驻了新的管理人员,之后,又提交了管教中心整改方案。该方案主要考虑以下几件事情:在技术领域增加针对少年犯的引导和支助活动;提供更多对少年犯有益的物质条件;为拘留所管理人员和看守人员组织丰富多彩的培训活动,以及提交管教中心内部条例草案。

经过对探访囚犯程序手册以及规约进行审议和修订,包括利用指标法来衡量在防范酷刑方面取得的进展情况,联邦区政府就女囚犯与子女同住问题达成多项协议;着手建立举报酷刑案件跟踪机制或控制措施;针对包括人权政策在内的若干问题,推动实施监狱保安人员专业培训计划;就如何防范酷刑以及如何举报酷刑案件策划了广泛的宣传活动;开展了各项活动,以便改进监狱机构内部的登记制度,包括正在实施的囚犯体检登记制度,以及改善了监狱机构的设施条件。

为了在各个拘留中心落实《伊斯坦布尔议定书》,墨西哥州政府开展了各种培训项目,以及为少年犯的父母从各种渠道了解“金塔德尔博斯克”管教中心收容少年犯的情况提供了便利。关于土著人在司法、政治或者行政诉讼中享有翻译服务的权利问题,墨西哥州政府进一步强化了公设辩护人协会的职能,目的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为那些作为当事人的土著人提供更好的支助服务。最后,墨西哥州政府还坚持对拘留所的领导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保安人员以及看守人员进行岗前教育和进修培训,其中,在2008年,有1,305名公务员接受了培训,而在2009年,有1,956名公职人员接受了培训。

哈利斯科州政府实施了各项行动,为的是改进各州社会改造中心的工作,包括加强内部医疗服务工作,并且就人权以及防范酷刑等问题,开展面向拘留所管理人员和看守人员的各种培训活动。

8. 第二次报告将进一步介绍自2011年3月至今在防范酷刑方面取得的成就,包括一些需要克服的难题。

9. 本报告将结合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公共安全部、国防部等部门提供的情报,介绍联邦政府在防范酷刑方面取得的较为重大的进展。同样,报告内容还包括2008年小组委员会曾经查访过的联邦实体、墨西哥州、哈利斯科州、新莱昂州和瓦哈卡州的情况。

10. 墨西哥取得的主要成就包括,制定了关于人权问题的宪法改革方案,实施了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由合众国国会批准通过了《受害者基本法草案》,建造了几所新监狱并对原有的监狱进行了改造,以及对公务员进行了防范酷刑方面的培训。

11.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共和国参议院批准对2012年4月11日的《联邦防止和惩处酷刑法》进行改革,对该法律的名称进行修改,加上了“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字眼。通过这种方法,使上述法律在概念上符合《美洲防止和惩处酷刑公约》第2条的规定,另外,与该《公约》规定有所不同的是,在上述改革中,仍然坚持使用“严重”一词来界定犯罪行为。

12. 同样,该法律还增加了关于常设性方案和程序的规定,主要涉及在增进和尊重人权方面进行培训,以及警察部队的执法问题。

13. 通过这项改革,墨西哥履行了有关国际机制的建议,特别是在对酷刑的定义方面,此外,还加强了国家人权委员会的工作力度。

14. 墨西哥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是,进行监狱体系改革,解决在刑罚、基础设施、系统以及社会改造中心的人事方面存在的结构性问题。

15. 应当指出,墨西哥的联邦监狱体系是在1905年建立的,前身是玛丽亚斯群岛囚犯流放地专门关禁危险囚犯。从那时起,在长达86年的时间里,它是唯一的联邦监禁场所。2006年12月,现届政府接收了这一在结构和制度上十分落后的联邦监狱体系。

16. 在监狱体系重组方向上迈出的第一步是,2007年开始实施联邦监狱行动计划,该计划涉及四项中心任务:扩大联邦监狱机构以及玛丽亚斯群岛综合监狱的容量;将各州的监狱机构纳入到联邦监狱体系,创新公共私人投资模式,以便通过签订服务承包合同建造新的联邦监狱设施。

17. 目前,我们正在按照这种模式建造八所新的联邦监狱,建成之后,可以使监狱基础设施获得超过2万个单位的扩容量。此外,还将提供几乎相同数量的牢房,以便能够利用监狱看守方面的高级智能监控机制,使更多囚犯转到联邦控制之下。

18. 目前,联邦监狱体系也能够接纳归地方管辖,但考虑到其危险程度,需要采用最高安全等级的囚犯,另外,还首次设立了女囚犯专用牢房。

19. 2012年2月28日,有两所监狱在西北部地区联邦综合监狱区落成,这两所监狱均配备有尖端设备,用于对囚犯进行分类、控制和监视,此外还派驻了经过培训的业务人员和看守人员。

20. 在增强联邦政府能力的同时,还实施了一项针对地方当局的支持和补贴政策,为的是加强公共安全以及监狱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

21. 墨西哥全国各地共有429所监狱,可以容纳176,911名囚犯,但仍然超员45,386人,监狱超员比例达到监狱总容量的25.65%。

22. 在最初采取这种管理模式的时候,国内整个监狱系统关押了210,140名罪犯,其中49,217人是依照联邦法律定罪的。当时总共只有3,164名罪犯在联邦监狱服刑,相当于国内联邦罪犯总人数的6.4%。

23. 时至今日,在整个监狱系统中关押着230,943名囚犯,其中47,816人是因为触犯联邦法律规定的罪行而受到起诉,总共有18,263名囚犯被关在联邦监狱中,相当于国内联邦罪犯总人数的38%,也就是说,在短短5年内,联邦管辖范围内的监狱容量增长了6倍。

24. 在全国范围内,监狱看守人数最多的地区包括:联邦区、墨西哥州、哈利斯科州、下加利福尼亚州和索诺拉州,这些地区的看守人员加在一起,达到全国总数的50%。

25. 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对多个联邦社会改造中心进行了扩建以及现代化改造,这些社会改造中心分别位于墨西哥州的埃尔阿尔蒂普拉诺、哈利斯科州的埃尔萨尔托、塔毛利帕斯州的马塔莫罗斯、纳亚里特州的特皮克、莫雷洛斯州的库奥特拉、以及玛利亚斯群岛。

26. 应当强调的是,合众国国会正在对《公共安全法》进行分析研究,预计将就安全等级、安全类型以及每所监狱的运行机制,包括内部安全条件做出规定。同样,该法律还涉及囚犯权利问题,并且从监管权的角度防止监狱内部的犯罪活动。

27. 墨西哥政府认为,尽管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为了全面执行关于防止和惩处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国际规范和标准,以及为了依据上述法律框架惩治相关境内犯罪责任人,仍然需要在培训方面付出更大的努力。

28. 小组委员会承认,墨西哥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拥有32个联邦自治实体。正因为如此,墨西哥始终面临一项艰巨的挑战,那就是按照国际体系制定的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关于防范、根除以及惩处此种恶行的标准。在本报告最后一章还介绍了我们面临的其他一些任务挑战。

二.在防范酷刑方面的立法进步或者法制进步

A.联邦立法情况

1.在人权方面的宪法改革

29. 2011年6月10日,在《联邦官方公报》上公布了对《墨西哥合众国宪法》中11项条款的修正案:即第1、3、11、15、18、29、33、89、97、102和105条,这项改革主要是为了在全国范围内根除酷刑犯罪行为。

30. 上述改革的主要成果包括:

在墨西哥法律框架内赋予国际人权条约新的法律地位,规定所有人都应享有《宪法》以及墨西哥所缔结的国际条约承认的各项人权(第1条)。

在司法解释中增加了以人为本的原则,要求法官必须以尽量广泛惠及民众的方式执行人权标准(第1条)。

增加了四项人权原则:普遍性、互相依存性、不可分割性以及渐进发展性,要求立法者、司法当局和行政当局必须遵循这些标准(第1条)。

在已在第1条列出的禁止类当中增加了不得以“性偏好”为理由的禁止。

把尊重人权规定为一项公共教育原则(第3条)。

规定任何人都有权申请政治庇护和人道主义避难(第11条)。

增加了关于不得签订损害人权的国际条约的禁令(第15条)。

明确规定,必须在尊重人权的基础上开展监狱系统的组织工作(第18条)。

关于中止保障问题,应遵循《美洲人权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条约,列出了各项不得受到限制的权利(第29条)。

规定了一项关于依法驱逐外国人的行政管理程序,并且就拘留地点和时间问题做出规定(第33条)。

正式加入了关于在外交政策方面奉行尊重、保护和增进人权原则的规定(第89条)。

授予国家人权委员会调查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权力,此前已经依据《宪法》第97条授予了国家最高司法法院这项权力(第97条和第102条)。

规定凡不接受人权保护机构提出的建议的部门,必须对外公开拒绝接受的理由;提出各地立法机关要确保人权保护机构拥有管理和预算自治权、法人资格以及自有资产,并建议通过公开协商以及社会参与的方式,选举国家人权委员会、各人权保护机构及其协商会议的成员(第102条)。

把包括人权条约在内的所有国际条约写入国家人权委员会向最高司法法院呈报的违宪诉讼目录当中(第105条)。

31. 改革的一项基本点体现在《宪法》第1条第3款,该条款规定了国家的各项义务,其中不仅有预防、调查和惩处各种侵犯人权行为的义务,而且还有做出相应赔偿的义务,以及政府各级部门要增进、尊重、保护和保障人权,包括防范酷刑。

32. 应当强调的是,根据这些暂行条款,针对新的宪法文本第1条、第11条、第29条和第33条,以及既有的在公共人权机构方面做出的修订,出台了四部法律实施细则。为此,《宪法修正案》规定,在自颁布法令起一年的期限内要完成以下工作:

关于补救问题的法律。《宪法修正案》第1条规定,“国家有义务依法防范、调查、惩处各种侵犯人权的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暂行条款第2条规定,必须在一年的期限内发布一项关于补救问题的法律。

关于政治庇护问题的法律。《宪法修正案》第11条规定:“[……]在以政治为理由受到迫害的情况下,任何人都有权申请政治庇护;并且可以依据人道主义方面的原因获准避难。法律应就其依据和例外情形做出规定”。暂行条款第3条规定,应当在最长为一年的期限内发布上述法律。

关于中止行使权利和保障的法律。《宪法修正案》第29条规定:“在发生侵略、严重扰乱公共治安或者任何其他事件,导致社会陷入严重危险或冲突的情况下,经国家各部部长以及共和国总检察长同意,并经国会(在国会会议闭幕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只有墨西哥合众国总统可以颁布命令,在全国范围内或者在特定地点限制或中止那些可能妨碍快速有效应对当前形势的权利和保障;[……]”。暂行条款第4条规定,应当在最长为一年的期限内,发布一项针对《宪法》第29条关于中止权利和保障的法律。

关于驱逐外国人问题的法律。《宪法修正案》第33条规定:“[……]联邦行政机构在举行听证会之后,可以依法将外国人驱逐出境,相关法律将就行政管理程序、以及拘留地点和时间做出规定”。暂行条款第5条规定,应当在最长为一年的期限内,按照《宪法》第33条规定,发布一项关于驱逐外国人问题的法律。无论是否发布这项法律,该条款仍将继续适用于现行本文的规定内容。

对地方立法机关进行必要的调整,以便让州立人权机构享有自治权。

就调查权问题,对《国家人权委员会法》进行必要的调整。

2.刑事司法制度改革

33. 改革方案于2008年6月18日在《联邦官方公报》上公布,旨在通过口头审理的方式使司法工作更加顺畅,并且规定了一项制度,也就是说,既要尊重受害人或者被冒犯者的权利,也要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这有助于我们加强正当的法律程序。其中在人权方面的主要规定包括:

本着公开性、对抗性、集中性、连续性和即时性原则,从正式刑事诉讼制度(抗辩式或混合式),过渡到一种口头抗辩式刑事诉讼程序。

确立针对所有人的无罪推定原则,这一点当前已经实现。

承认所有被告人都有权做出陈述或保持缄默,禁止实施任何隔离、恐吓或酷刑手段。

没有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做出的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侵犯当事人基本权利的方式获得的任何证据,将被视为无效证据。

确定审判的合理期限,对于刑期不超过两年的罪行,审判期限为四个月,如果刑期超过两年,审判期限为一年。

规定被告人有权自己选择律师或者由法官指派的公设辩护人为其辩护,承认这种不可剥夺的辩护权利,并承认国家有义务提供辩护帮助。

承认被告人有权要求接受公开审判。

限制适用羁押措施,只有当采取其他预防措施不能够保证被告人出庭受审,开展调查,保护受害人、证人或公众的时候,才可以下达羁押命令;为保护法律利益,如果确实存在被告人可能逃避司法诉讼的风险,以及当被告人被指控或宣判犯有诈骗罪的时候,也可以下达羁押命令。如果是有组织犯罪、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罪行,法官将正式下达羁押命令。

限制司法部门针对有组织犯罪发布羁押命令,法律对羁押的时间限制有严格的规定并且不得无限期延长,只有在证实有助于开展调查、保护法律利益以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下,或者确定存在犯罪嫌疑人可能逃避司法诉讼的风险,才能采取羁押措施。

设立监督法官,将始终本着让各方有保障的原则,即刻以最快的方式处理检察机关就采取预防措施以及调查技法提出的要求。还将核实控方的行为是否完全合法。另外,要始终坚持对法官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全部通信往来进行登记。

确立了现行犯罪的概念,并规定有关部门必须立即对拘禁情况进行登记。需要强调的是,通过实施安全与司法改革,不再有可能在二级立法中保留准现行犯罪的概念,因为使用不当,这一概念已经受到人们的批评。

必须由检察机关向司法机关申请下达搜查令。

对私人通信进行监管,确定把个人录音当作证据的标准。

引入新的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在刑事方面。

补救在刑事方面受到的损失或伤害。

改善社会安置制度,监狱系统将立足于本职工作,开展针对本系统、教育系统、卫生系统和体育系统的培训活动。通过对刑罚执行制度进行改革,国家将设立制裁执行法官,负责确保刑罚的合法性以及尊重被判刑人员的人权。

确立针对犯罪以及相关法律利益的量刑适度原则。

34. 根据改革方案,全国各地将用八年的时间落实新的刑事司法制度。

各联邦实体在落实刑事司法制度方面的进展情况

35. 从2004年至2012年5月,在总共32个联邦实体中,有11个已经实施了立法改革,并开始在墨西哥国内实行新的抗辩式刑事司法制度,其中,有三个州已经全面实行抗辩式模式,其余八个州有部分地区实行了这种模式。

36. 另外,有三个州已经出台了《刑事诉讼法》,并确定了抗辩式刑事司法制度开始生效的日期;与此同时,有十六个州正处于制定改革方案的后期阶段,并且只有两个州处于制定法规和组织改革方案的前期阶段。

各联邦实体的进展情况

2012年5月 2012年2月 各联邦实体的实施情况

截至2012年5月,各联邦实体分阶段取得进展的情况

实施阶段

联邦实体

全面实施阶段

1. 奇瓦瓦州:2007年1月1日在莫雷罗斯区开始实施,并于2008年1月1日结束。

2. 墨西哥州:2009年10月1日在托卢卡开始实施,并于2011年10月1日在埃卡特佩克结束。

3. 莫雷洛斯州:2008年10月30日在库埃纳瓦卡开始实施,并从原来的2011年2月7日推迟到2012年1月1日结束。

部分实施阶段

1. 下加利福尼亚州:2011年8月11日在墨西卡利开始实施,下一个实施地点在恩森那达,时间定于2012年5月3日(正在分析是否有可能推迟并开始进行调解工作)。

2. 恰帕斯州:按照地区以及罪行分步实施。2012年5月21日在图斯特拉、辛塔拉帕和恰帕斯司法管辖区从非严重罪行开始入手。将于2016年全部结束针对全部重罪的刑事司法改革。

3. 杜兰戈州:2009年12月14日在维多利亚和杜兰戈开始实施,并且尚待由国会宣布开始下一次实施的日期。

4. 瓜纳华托州:2011年9月1日在瓜纳华托开始实施,接下来将于2013年1月1日在萨拉曼卡开始实施。

5. 新莱昂州:2012年1月1日开始按照罪行实施,并将于2016年1月1日全部结束。

6. 瓦哈卡州:2007年9月9日在伊斯特莫开始,并于2008年在米斯特加地区实施,目前正在拉科斯塔开始实施,计划于2012年在整个瓦哈卡州全面落实各项改革。

7. 尤卡坦州:2011年11月15日在巴利亚多利德以及乌曼开始实施,将于2013年9月1日在梅里达结束。

8. 萨卡特卡斯州:2009年1月5日在州府开始,并计划于2010年1月4日结束,但之后改为在2013年1月7日结束。

已确定开始实施的日期

1. 科阿韦拉州:2013年6月1日从司法委员会确定的司法管辖区开始。

2. 米却肯州:2013年2月21日在莫雷利亚开始,并将于2015年10月22日结束。

3. 普埃布拉州:2013年1月15日在东部辖区开始,并将于2016年6月17日在中部辖区结束。

后期准备阶段

1. 阿瓜斯卡连特斯州

2. 南下加利福尼亚州

3. 坎佩切州

4. 科利马州

5. 联邦区

6. 格雷罗州

7. 伊达尔戈州

8. 哈利斯科州

9. 克雷塔罗州

10. 金塔纳罗奥州

11. 圣路易斯波托西州

12. 锡那罗亚州

13. 索诺拉州

14. 塔巴斯科州

15. 塔毛利帕斯州

16. 特拉斯卡拉州

前期准备阶段

1. 纳亚里特州

2. 韦拉克鲁斯州

后期准备阶段

已经有了实施改革所必需的基本规范法律的初步方案或提案。

已经在官方标准、培训、机构重组、宣传以及透明度等重要方面实施了重大行动。

前期准备阶段

达成政治协议,并且设立政策机关或机构。

设立名义执行机构,或者搭建起行政管理架构并设立预算项目。

在制定官方标准以及培训方面采取了主要行动。

然而,在制定基本标准、规划以及培训方面没有重大进展。

法规制度:《刑事诉讼法》

截至20125年5月,各联邦实体在改革《刑事诉讼法》方面的进展情况

立法状况

联邦实体

现行有效的法规

1. 下加利福尼亚州

2. 恰帕斯州

3. 奇瓦瓦州

4. 杜兰戈州

5. 墨西哥州

6. 瓜纳华托州

7. 莫雷洛斯州

8. 新莱昂州

9. 瓦哈卡州

10. 尤卡坦州(新旧法律同行存在)

11. 萨卡特卡斯州

已在官方报刊公布了法规

1. 科阿韦拉州

2. 伊达尔戈州

3. 米却肯州

4. 普埃布拉州

5. 金塔纳罗奥州

6. 索诺拉州

7. 尤卡坦州(新旧法律同行存在)

法规已获批准,但尚未公布

特拉斯卡拉州

已向立法机构提案

1. 阿瓜斯卡连特斯州

2. 南下加利福尼亚州

3. 坎佩切州

4. 格雷罗州

5. 哈利斯科州

6. 克雷塔罗州

7. 圣路易斯波托西州

8. 锡那罗亚州

9. 塔巴斯科州

10. 塔毛利帕斯州

11. 韦拉克鲁斯州

正在起草法案

1. 科利马州

2. 联邦区

3. 纳亚里特州

37. 接下来,我们就每个联邦实体取得进展的情况分别进行介绍:

阿瓜斯卡连特斯州

正处于后期准备阶段,尚未确定新的刑事司法制度何时开始生效。

在地方立法机构已经有了一项诉讼法提案,但尚未获得批准。

有一项获得批准并颁布的《刑罚执行法》。

拥有一个改革执行机构,但没有设定行政管理结构。

据报告,在培训和宣传方面取得重大进展。

下加利福尼亚州

墨西卡利的新刑事司法制度于2012年5月3日开始生效,而原定于2012年5月3日在恩森那达生效的新制度,最终推迟到2014年8月11日。同样,原定在蒂华纳、普拉亚斯德罗萨里托、特卡特等市镇开始生效的日期,推迟了到2015年8月11日。

拥有新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现行的《刑罚执行法》。

拥有切实完整的组织法。

拥有一个具备行政管理和技术结构的执行机构,负责协调实施新的司法制度。

在培训、宣传、基础设施、信息技术和机构重组方面取得较大进展。

南下加利福尼亚州

正处于后期准备阶段,尚未确定新的刑事司法制度何时开始生效。

在地方立法机构已经有了一项诉讼法提案,但尚未获得批准。

有一项获得批准并颁布的《刑罚执行法》。

拥有一个改革执行机构,但没有设定行政管理结构。

在其他重要方面取得进展,包括培训和宣传活动。

坎佩切州

正处于后期准备阶段,尚未确定新的刑事司法制度何时开始生效。

在地方立法机构已经有了一项诉讼法提案,但尚未获得批准。

有一项获得批准并颁布的《刑罚执行法》。

拥有一个具备行政管理和技术结构的执行机构,负责协调实施新的司法制度。

在培训、宣传和基础设施等其他重要方面取得进展。

恰帕斯州

按照罪行大小,在各地区分步实施安全和刑事司法制度。

按照下列方式在恰帕斯州全境分布实施:

一类地区:图科斯特拉、辛塔拉帕、恰帕斯

二类地区:塔帕楚拉、圣克里斯托瓦尔德拉斯卡萨斯、科米坦德多明戈斯

三类地区:维利亚弗洛雷斯、托纳腊、皮楚卡尔科、阿卡佩塔华、卡塔萨哈-帕伦克、奥科辛格、亚哈隆、韦克斯特拉、摩托辛特拉、科派纳拉、斯莫霍维尔、博奇尔、维努斯蒂亚诺科兰萨、萨尔托德阿古亚、贝内梅里托德拉斯阿梅利卡斯。

2012年5月21日,新的司法制度在一类地区开始生效,涉及所有非严重类犯罪。在二类地区和三类地区,将在2013年至2016年第一季度,针对所有非严重类犯罪开始实施。

紧接着,到2016年第二季度,将依照抗辩式法庭判决,在一类、二类和三类地区同时开始执行新的刑事司法制度,其中将涉及所有严重犯罪。

已经拥有新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现行的《刑罚执行法》。

拥有一个改革执行机构,但没有设定行政管理结构。

在培训、宣传、基础设施和机构重组等其他重要方面报告称取得了进展。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就设立刑罚执行法官编制基金问题进行了研究。

奇瓦瓦州

目前,新的刑事司法制度已经在奇瓦瓦州全境生效。第一阶段是于2007年1月1日在莫雷罗斯司法管辖区(包括奇瓦瓦市)开始生效。一年之后,在布拉沃斯司法管辖区(包括华雷斯城)执行了新的刑事司法制度,最后在2008年7月1日,12个司法管辖区当中的其他地区决定,开始在各自的首府执行新的刑事司法制度,因为这些地区配备的人员接受的培训力度较大。

已经拥有新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现行的《刑罚执行法》。

拥有一系列完整的立法,以及一个具备行政管理和技术结构的执行机构,负责协调实施新的司法制度。

在培训、宣传、基础设施、装备、信息技术和机构重组等其他重要方面报告称取得了进展。

科阿韦拉州

新的司法制度将于2013年6月1日在地方司法委员会指定的司法管辖区开始实施。

有一项《刑罚执行法》提案,目前正在地方议会进行讨论。

拥有一个改革执行机构,但没有设定行政管理结构。

在其他重要方面,已经完成了培训活动。

科利马州

正处于后期准备阶段,尚未确定新的刑事司法制度何时开始生效。

有一项《刑罚执行法》提案,目前正在地方议会进行讨论。

拥有一个改革执行机构,但没有设定行政管理结构。

在培训和宣传等其他重要方面取得了进展。

联邦区

正处于后期准备阶段,尚未确定新的刑事司法制度何时开始生效。

诉讼法草案尚在起草过程中。

已经拥有现行的《刑罚执行法》。

拥有一个具备行政管理架构的执行机关。

在培训、宣传、重组和基础设施等其他重要方面报告称取得了进展。

杜兰戈州

2009年12月14日,新的刑事司法制度在首府杜兰戈市所在的司法管辖区开始生效,因为该司法管辖区的司法案件较多,该辖区包括杜兰戈市、梅斯吉塔尔市、以及圣迪马斯市的部分地区。之后,将在首府戈麦斯帕拉西奥所在的司法管辖区开始实施,并逐步在杜兰戈州的其他地方实施。

已经拥有新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现行的《刑罚执行法》。

拥有一个具备行政管理和技术结构的执行机构,负责协调实施新的司法制度。

在宣传、重组、装备、基础设施以及信息技术等重要方面,报告称取得了重大进展。

墨西哥州

新的刑事司法制度已经在整个墨西哥州得到应用,并且是分阶段开始生效:

地区

日期

第1阶段

特纳纳戈、托鲁卡、莱尔玛、特南希安格

2009年9月1日

第2阶段

恰尔克、奥屯巴、特斯科科

2010年4月1日

第3阶段

内萨华尔科尤特、埃尔奥罗、伊斯特拉华卡、苏尔特佩克、特玛斯华尔特佩克

2010年11月1日

第4阶段

特拉内潘特拉、库奥蒂特兰、祖姆潘戈

2011年4月1日

第5阶段

埃卡特佩克德莫雷洛斯、西罗特佩克、维利亚德布拉沃

2011年11月1日

已经拥有新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现行的《刑罚执行法》。

有一系列完整的立法。

拥有一个改革执行机构,但没有设定行政管理结构。

在培训、宣传、重组、装备、基础设施以及信息技术等重要方面报告称取得了进展。

瓜纳华托州

2011年9月1日,抗辩式刑事司法制度在瓜纳华托城开始生效。下一阶段将于2013年1月1日在萨拉曼卡开始,并且在接下来的两年时间里,将相继在余下的地区开始实施。

已经拥有新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现行的《刑罚执行法》。

拥有一个具备行政管理和技术结构的执行机构,负责协调实施新的司法制度。

在培训、宣传、重组和基础设施等其他重要方面报告称取得了进展。

格雷罗州

正处于后期准备阶段,尚未确定新的刑事司法制度何时开始生效。

在地方立法机构已经有了一项诉讼法提案,但尚未获得批准。

有一项获得批准并公布的《刑罚执行法》。

拥有一个改革执行机构,但没有设定行政管理结构。

在培训、宣传和基础设施等其他重要方面报告称取得了进展。

伊达尔戈州

正处于后期准备阶段,尚未确定新的刑事司法制度何时开始生效。

已经在官方报刊上公布了相关法律。

已经拥有现行的《刑罚执行法》。

拥有一个改革执行机构,但没有设定行政管理结构。

在培训、宣传、法律法规、基础设施和装备等其他重要方面报告称取得了进展。

哈利斯科州

正处于后期准备阶段,尚未确定新的刑事司法制度何时开始生效。

在地方立法机构已经有了一项诉讼法提案,但尚未获得批准。

有一项《刑罚执行法》提案,目前正在地方议会进行讨论。

拥有一个改革执行机构,但没有设定行政管理结构。

在培训和基础设施等其他重要方面报告称取得了进展。

米却肯州

新的刑事司法制度将于2013年2月21日从莫雷利亚开始执行,并将于2015年10月22日全部完成。

已经在官方报刊上公布了一项《刑事诉讼法》。

有一项现行的《刑罚执行法》。

拥有一个具备行政管理和技术架构的执行机关。

在培训和宣传等其他重要方面报告称取得了进展。

莫雷洛斯州

新的刑事司法制度已经在整个莫雷洛斯州得到全面执行:

1类地区:2008年9月30日

2类地区:2009年7月6日

3类地区:2011年2月14日

已经拥有新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现行的《刑罚执行法》。

拥有一个具备行政管理和技术架构的执行机关。

在培训、宣传、基础设施、装备和重组等其他重要方面报告称取得了进展。

纳亚里特州

正处于前期准备阶段;但在落实新的刑事司法制度上却少有进展。

已经拥有新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现行的《刑罚执行法》。

拥有一个改革执行机构,但没有设定行政管理结构。

在培训和宣传等其他重要方面采取了多项行动。

新莱昂州

新的刑事司法制度已经在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涉及的是非严重类犯罪,并且将于2016年1月1日完成针对所有犯罪的改革任务。

已经拥有新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现行的《刑罚执行法》。

拥有一个具备行政管理和技术架构的执行机关。

在基础设施、宣传、培训和重组等其他重要方面报告称取得了进展。

瓦哈卡州

新的刑事司法制度已经于2007年9月9日在特万特佩克地区开始执行,并于2008年在米斯特加地区开始执行。

最初原定分6个阶段逐步实施,从2007年开始,每年一个阶段。之后多次被推迟,最后确定2012年5月9日在沿海地区实施,并在2015年之前在其他地区相继实施。

已经拥有一项新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现行的《刑罚执行法》。

拥有一个具备行政管理架构的改革执行机关。

上述执行机关隶属于负责落实瓦哈卡州抗辩式刑事司法制度的协调委员会。

在培训、宣传、基础设施、装备、重组和信息技术等重要方面报告称取得了进展。

普埃布拉州

新的刑事司法制度,将于2013年1月15日在东部司法管辖区开始生效,并将于2016年6月17日在中部司法管辖区全面完成。

已经在《官方公报》上发布了《刑事诉讼法》,并且还有一项《刑罚执行法》。

拥有一个具备行政管理和技术架构的执行机关。

在培训、宣传、基础设施和机构重组等其他重要方面报告称取得了进展。

克雷塔罗州

正处于后期准备阶段,尚未确定新的刑事司法制度何时开始生效。

在地方立法机构已经有了一项诉讼法提案,但尚未获得批准。

有一项获得批准并发布的《刑罚执行法》。

拥有一个改革执行机构,但没有设定行政管理结构。

在培训、宣传和组织调查等其他重要方面报告称取得了进展。

金塔纳罗奥州

正处于后期准备阶段,尚未确定新的刑事司法制度何时开始生效。

已经在《官方公报》上发布了《刑事诉讼法》,并且还有一项《刑罚执行法》。

拥有一个改革执行机关,但不具备行政管理架构。

圣路易斯波托西州

正处于后期准备阶段,尚未确定新的刑事司法制度何时开始生效。

在地方立法机构已经有了一项诉讼法提案,但尚未获得批准。

有一项获得批准并公布的《刑罚执行法》。

拥有一个改革执行机关,但不具备行政管理架构。

锡那罗亚州

正处于后期准备阶段,尚未确定新的刑事司法制度何时开始生效。

在地方立法机构已经有了一项诉讼法提案,但尚未获得批准。

有一项《刑罚执行法》提案,目前正在地方议会进行讨论。

拥有一个具备行政管理和技术架构的执行机关。

索诺拉州

正处于后期准备阶段,尚未确定新的刑事司法制度何时开始生效。

已经在《官方公报》上发布了《刑事诉讼法》,并且还有一项《刑罚执行法》。

拥有一个改革执行机构,但没有设定行政管理结构。

塔巴斯科州

正处于后期准备阶段,尚未确定新的刑事司法制度何时开始生效。

在地方立法机构已经有了一项诉讼法提案,但尚未获得批准。

有一项获得批准并公布的《刑罚执行法》。

拥有一个改革执行机构,但没有设定行政管理结构。

在培训、宣传和基础设施等其他重要方面报告称取得了进展。

塔毛利帕斯州

正处于后期准备阶段,尚未确定新的刑事司法制度何时开始生效。

在地方立法机构已经有了一项诉讼法提案,但尚未获得批准。

有一项获得批准并公布的《刑罚执行法》。

拥有一个具备行政管理和技术架构的执行机关。

在培训、宣传和基础设施等其他重要方面报告称取得了进展。

特拉斯卡拉州

正处于后期准备阶段,尚未确定新的刑事司法制度何时开始生效。

批准了《刑事诉讼法》以及《刑罚执行法》。

拥有一个具备行政管理和技术架构的执行机关。

在培训、宣传、基础设施和重组等其他重要方面报告称取得了进展。

韦拉克鲁斯州

正处于前期准备阶段;在落实新的刑事司法制度上少有进展。

在地方立法机构已经有了一项诉讼法提案,但尚未获得批准。

有一项获得批准并公布的《刑罚执行法》。

拥有一个改革执行机构,但没有设定行政管理结构。

在培训、宣传和基础设施等其他重要方面报告称取得了进展。

尤卡坦州

新的刑事司法制度已经于2011年11月15日在维利亚多利德市和乌曼市开始生效,并将于2013年9月1日在梅利达市全面完成。

已经拥有一项新的《刑事诉讼法》、以及一项现行的《刑罚执行法》。

拥有一个具备行政管理和技术架构的执行机关。

在培训、宣传、基础设施和重组等其他重要方面报告称取得了进展。

萨卡特卡斯州

新的刑事司法制度已经于2009年1月5日在萨卡特卡斯城开始生效。经过数次推迟,已经决定按照下列要求分步实施:

2类地区:2012年7月1日

3类地区:2013年1月7日

已经拥有一项新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现行的《刑罚执行法》。

拥有一个具备行政管理和技术结构的执行机构,负责协调实施新的司法制度。

在培训、宣传、基础设施、装备和重组等其他重要方面报告称取得了进展。

3.羁押

38. 由于在2008年6月18日对《墨西哥合众国政治宪法》第16、17、18、19、20、21和22条进行了修订,刑事司法制度由此实现了根本性的转变,这是因为对《宪法》进行如此大幅度的修订,对联邦司法机构的结构、预算以及组织工作都会产生直接的影响。

39. 因此,联邦司法委员会依照《联邦宪法》以及《联邦司法机构组织法》赋予的权限,围绕备受关注的各项改革任务迈出了第一步,依据《第75/2008号总协定》和《第25/2009号总协定》,设立了七家专门负责强制搜查、羁押和通信干预事务的联邦刑事法院,目前主要负责了解有关部门采取了哪些应当受到司法监督的防备措施以及其他技术调查措施,并做出相应的决定,今后这七家法院的职能有可能在《宪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逐步扩大。

40. 缔约国墨西哥在初次报告中,曾就羁押的适用范围以及相关监督工作向小组委员会做了汇报。实际上,羁押是一种刑事方面的防备措施,为的是确保执法制度的效力。羁押的实际结果是限制出行自由以及人身自由,因此,它也是一种为了预备特殊情况而采取的非常措施,其特点决定了为维护公众的最大利益,有必要实施羁押。

41. 在立法和程序方面,墨西哥刑事司法制度把国际人权法要求的合法性条件整合在一起,保留了羁押这种非常措施,并且受到《宪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约束。

42. 总之,羁押在墨西哥属于一种符合《宪法》规定的措施,适用于一些特别的案件,并且随时会受到联邦司法机构的监控。此外,执行羁押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要确保被拘禁人与其辩护人以及家人能够随时联系,此外还要在专门用于羁押的地方采取这项措施。

43. 由此我们可以肯定,羁押在墨西哥的制定法当中,是一项具有防备性质的法律概念(临时的,非决定性的),适用于严重犯罪案件以及有组织犯罪案件,只要能够有助于开展调查、保护人身安全或合法财产,或者当确实存在被指控人逃避司法诉讼风险的时候,就可以采取这种防备措施。

44. 这是一种严格限制使用的措施,如果联邦检察机关人员无法在拘留后48小时之内(对于同时属于严重犯罪之列的情况,规定为96个小时)完成对有组织犯罪的调查工作,为了获得一些有利因素保障调查工作取得成功,才可以采取羁押措施。

45. 按照《宪法》规定,针对严重犯罪,羁押的期限不得超过40天,而对于有组织犯罪案件来说,如果检察机关主管部门证明确实需要采取此项措施,将可以延长羁押的期限,但总共时间不得超过80天。

46. 在执行过程中,禁止采取一切隔离、恐吓或酷刑手段;犯罪嫌疑人应当被告知所涉案情以及享有的权利,并且有权委托一名律师为其提供必要的辩护,此外还包括《宪法》第20条规定的其他保障,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十和十四条的规定。

47. 一般来说,羁押的地点在联邦调查局;在特殊情况下,联邦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可以申请在其他地方执行这项措施,但只有具备了必要且充分的安全理由和逻辑理由,才会批准依法实施这种防备措施。

48. 按照《2008-2012年国家人权方案》的指示,特别是关于“提倡按照最严格的法律标准适用羁押措施”的行动路线,墨西哥建立了一项机制,通过这一机制可以持续不断的进行监视,并且在必要的情况下,针对可能出现的纰漏进行适当调整。在执行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可以随时向司法当局就羁押的合法性以及拘禁时间提出质疑。

49. 另外,《宪法修正案》还设立了“监督法官”职位,作为独立的维持联邦司法权威的官员,专门负责在第一时间处理关于执行羁押的申请。监督法官(也称为“负责羁押、强制搜查和电话监控事务的司法管辖区法官”)的主要职责是,确保在办案过程中不损害犯罪嫌疑人、受害人或者被冒犯者的权利,以及核实所有当事人行为举止的合法性。

50. 从这种意义上说,应当考虑到,墨西哥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最近十年里已经发生了变化。我们加强了司法监督,并且为被告人提供了多种辩护诉讼途径,此外还包括确保被告人能够获得及时和专业的司法保护。在这方面需要指出的是,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下属的人权、受害者救助和社会服务助理检察官办公室,在联邦范围内设立了联邦调查局内部的保护人权办公室,并在2012年1月23日走马上任。

51. 根据有组织犯罪特别调查助理检察官办公室提供的统计数据,从2006年12月至2011年12月期间,因为侦察机关实施调查而执行羁押的情况如下:

联邦范围内执行羁押的情况

项目

2006年12月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羁押的人数

42

703

1 111

1 517

1 679

1 391

提起刑事诉讼的案件

项目

2006年12月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被监禁的人数

13

440

923

1 307

1 467

1 251

判决正式收监的案件

项目

2006年12月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正式收监的人数

11

386

823

1 256

1 250

判决予以释放的案件

项目

2006年12月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判决释放的人数

2

47

67

34

97

109

52. 从上述统计数据中可以反映出,从开始羁押到判决正式收监期间,联邦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调查工作具有一定的效率,这显然降低了犯罪嫌疑人逃避司法诉讼的可能性。

53. 另一方面,司法委员会掌握着联邦范围内关于申请执行羁押的登记情况,登记时间为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5月21日。

已处理的羁押申请的数量:1,608

性别:女:118男:1,490

判决结果

数量

批准

1 370

驳回

191

未做定论

13

其它

34

针对羁押命令的间接宪法保护情况

女性:1,931起案件获得判决

判决结果

数量

提起宪法保护令

65

未提起宪法保护令

125

停止审理

1 695

数罪并罚

21

阻止执行

1

无权限执行

24

男性:7,711起案件获得判决

判决结果

数量

提起宪法保护令

247

未提起宪法保护令

676

停止审理

6 551

数罪并罚

118

阻止执行

1

无权限执行

118

应当指出的是,国家人权委员会方面未就羁押问题向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提出相关建议。

4.联邦防范、惩处和根除酷刑法

54. 为了禁止以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方式对待受到羁押、拘留或监禁的人,2012年4月11日,参议院一致通过了关于对《联邦预防和惩治酷刑法》进行修订的决定,并提交众议院审议。

55. 该法律授权国家人权委员会负责进行查访和监督工作,目的是检举并且防止在监狱系统、社会改造中心以及联邦行政机构下属执法机关出现酷刑行为。

56. 根据参议院的意见,将要对那些在刑事调查期间或者为了任何其他目的、以恐吓、体罚或预防措施等方式致使某人遭受严重身心折磨的公务人员进行处罚,为此考虑把那些意图使某人丧失人格或者降低行为思考能力、但并未造成身心痛苦的做法确定为酷刑。

57. 在处罚方面,确定了7年至16年的有期徒刑,500天至1,000天的罚金,以及终身取消担任任何公职的资格。对于那些怂恿或者帮助第三方使某人遭受严重身心痛苦或折磨的公务人员,也将适用上述处罚。

58. 对于那些为了达到任何目的而受到公务人员怂恿、唆使、授意或暗示致使他人遭受严重身心痛苦或折磨的第三方,也将执行相同的刑罚。

5.联邦监狱系统和刑罚执行法

59. 2012年4月16日,众议院全体会议批准颁布《联邦监狱系统和刑罚执行法》,该法律旨在奠定联邦监狱制度的法律基础,并对预防性和惩罚性监禁管理工作以及特殊监视措施进行规范。该法律还考虑要设立刑罚执行法官,并赋予联邦行政机关对监狱机构的管理权。

60. 为此,人们考虑在《联邦司法机构组织法》当中增加第50条第四款,规定联邦执行法官应当了解改判刑期、服刑时间以及赔偿诉讼的审理情况。

61. 此外还针对监狱机构设定了新的安全和看守等级,其中5级为最高等级,6级为特高等级,指的是关押劫持犯以及犯罪集团成员时候的等级。

62. 该法律提出关于社会安置问题的五大要点:(一) 劳动;(二) 劳动培训;(三) 教育;(四) 卫生;(五) 体育。另外还考虑制定若干政策方针,也就是说,由心理卫生、医疗卫生、教育卫生和劳动卫生等方面的专家对犯人们进行技术测评,通过检查他们的行为以及刑满释放情况,最终使他们能够获得客观的评价。

63. 通过这项法律,只要能够惠及22.9万多名囚犯,就有望对“监禁”概念进行更新。这一改革符合2008年6月18日《宪法修正案》的要求,也就是通过实施一项新的刑事司法制度,建立口头对审的抗辩式制度。

6.犯罪受害者基本法草案

64. 2012年4月30日,众议院一致通过关于颁布《犯罪受害者基本法》的决议,此前,共和国众议院已于同年4月24日通过了这项决议。该法案已经提交给联邦行政机关,以便正式颁布并在《联邦官方公报》上公布。

65. 该法案旨在承认并保障犯罪以及侵犯人权行为受害者的权利,特别是在提供援助、采取保护措施、实施救助、揭露真相、伸张正义以及全面补救方面,将依据相关国际标准,采取最广泛的保护措施。

66. 该法案符合三条宪法条款的规定:第1条规定,各级政府以及联邦三大权力机关有义务增进、尊重、保护和保障人权,以及预防、调查、惩处侵犯人权的行为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且第2项暂行条款规定要制定一项《赔偿法》;第17条,作为2008年刑事司法改革的成果,规定了赔偿损失方面的诉讼权利以及宪法原则,其中包括集体诉讼问题;第20条C款承认了保护、尊重和恢复受害人权利的基本原则。

67. 获批决议中最重要的方面包括:

要求国家保证对犯罪或侵犯人权行为受害人采取保护措施。具体来说就是,争取恢复那些受到侵犯的权利,依法查清事实,确保不再发生,并且保障《宪法》和墨西哥作为成员国缔结的相关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承认在犯罪以及侵犯人权行为中受到伤害的人属于直接受害者,其家属、受其照顾的人或者有直接关系的人属于间接受害者。

承认受害者属于法律关系主体,并作为主导原则确立了以下权利:尊重受害者的尊严;不再受到伤害;要求诚信(认为受害者的证词是真实的);要求尽职调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区分对待。除此之外,法律还规定了受害者的其他权利,比如,获得帮助、支援和救助的权利;获得司法保护的权利;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了解真相的权利;获得全面赔偿的权利。

关于了解真相的权利,法律规定,受害人与其家人以及整个社会都有权了解导致犯罪或者侵犯人权行为的事实原因、相关责任人的身份以及构成犯罪的情节,并且有权在平等的条件下获得司法保护。

规定使用统一格式的申诉书,以及所有相关部门都有义务接受受害者的申诉书。从这种意义上说,受害人可以向任何联邦、州或市主管部门提交申诉书,其中也包括大使馆、领事馆、卫生部、教育部、全国家庭综合发展体系、市监察员、收容所等等。

建立全国犯罪受害者救助体系,作为最高主管机构,负责制定、规范并监督各项指导方针、计划、方案、项目、行动以及公共政策,旨在为受害人提供保护、帮助、支援、救助、受到司法保护的机会、了解真相的机会以及获得全面赔偿的机会。全国受害者救助体系将由(国家和地方)三级政府机构和部门的代表组成。该体系还将设立一个由九名委员组成的执行委员会,负责帮助受害者以及民间社会在该体系当中行使代表权和参与权,执委会委员由联邦行政机关推荐并经参议院选举产生。

建立全国犯罪受害者登记制度,将对受害人信息录入和登记工作进行跟踪调查。在进行登记录入时,将按照受害人、主管部门、公共人权机构或第三方知情人进行的检举、投诉或报道进行分类。

设立一项综合援助和赔偿基金,委托一家公共信托机构负责管理,以便对犯罪受害人进行赔偿。相关资金将来自联邦预算支出项目、在刑事诉讼案件中没收的财产、保证金或担保金、各种罚款、第三方捐赠或出资、公开拍卖、国家通过民事判决收回的钱款,等等。

确定一系列行动措施,旨在从整体角度关心犯罪受害者:

紧急人道主义援助措施。包括在卫生、住宿、饮食、交通和保护等方面采取行动。

支援和救助措施。通过在教育、经济状况和发展状况等方面采取行动,以及在代理诉讼和司法管理方面提供救助和援助,让犯罪受害者得以重新恢复行使他们的权利。

综合补救措施。包括恢复权利、康复、赔款、赔罪、保证不重犯和集体赔偿等原则。这些要素已经在美洲人权体系管辖范围内得到承认。

规定公务员的主要责任是,确保人们遵守并执行国际人权标准和法规。

授权检察机关可以在必要的时候申请采取预防性措施或者保护措施,以保护犯罪受害人及其家人或财产。同样,授权联邦司法机构可以责令采取预防性措施,确保犯罪受害人及其合法财产的安全。

批准《宪法》第102条赋予国家人权委员会的职权,即调查侵犯人权案件、并向检察机关进行检举的职权。此外,国家人权委员会还有权提出对犯罪受害人进行赔偿的建议。

68. 决议还包括对《宪法》第73条进行修订,目的是授权国会可以颁布与关爱和保护犯罪受害人权利有关的法律,最终确定统一的标准以及部门间协调机制。

7.犯罪受害者社会救助事务检察官办公室

69. 2011年9月6日,在《联邦官方公报》上发布了一则法令,责令设立犯罪受害者社会救助事务检察官办公室,这是一个联邦公共当局的权力下放机构。

70. 该检察官办公室的任务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独立或者在有关机构的协助下,为犯罪受害人提供全面及时的救助服务;协助相关主管部门有效地履行职责,制定并执行机构间协作政策、计划和方案。

71. 该法令第三条规定该机构的责任如下:

救助犯罪受害人或受辱者,独立或者在有关机构的协助下为他们指引方向,并提供多学科的专业服务,以便让他们获得及时、合理以及全面的救助。

独立或者在有关职能机构的协助下,为犯罪受害人或受辱者提供各种救助服务,其中主要包括:

医疗救护

专业心理救助

法律指导和咨询

帮助查找失踪人员的下落

检查相关机构是否及时采取了妥善措施,为犯罪受害人或受辱者提供救助,以及进行相应的后续跟踪工作。

如果是在地方辖区的犯罪,就要对犯罪受害人或受辱者进行指导,并且在必要的情况下,为他们能够接触到各州或市级主管机构创造条件。

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负责依法救助犯罪受害人或受辱者的模式或机构。

根据内阁会议审议通过的基调和标准;以及为此目的核准的相关适用规定以及预算方案,为犯罪受害人或受辱者免费提供法律辩护服务。

独立或者在相关职能机构的协助下,制定相关计划和方案,协调并跟踪对犯罪受害人或受辱者的救助工作。

帮助犯罪受害人或受辱者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计划内补助或者资助,其中包括丧葬费、助学金、赔偿费、医疗保险等等,或者在必要的情况下,直接向联邦管辖范围内的犯罪受害人或受辱者发放补助。

与负责犯罪受害人或受辱者救助事务的公共或私营机构进行协调,并签订合作协议。

收集整理与犯罪受害人或受辱者以及相关救助工作有关的信息资料。

进一步开展调查工作,起草并分发关于犯罪受害人或受辱者状况的调查研究报告,以及提出司法行动和法律改革建议,确保犯罪受害者或受辱者的身份获得承认,并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

就制定关于救助犯罪受害者方面的范本和规约文件,起草并提出建议,以及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服务。

生成、编辑、处理和归纳那些通过实施相关计划和机制而产生的信息资料。

B.各州立法情况

72. 除了有联邦法律之外,所有联邦实体也就酷刑罪在其特别法或者刑法典中进行了规范。

73. 有15个州专门就酷刑问题进行了立法:

阿瓜斯卡连特斯州(1995年5月14日)

坎佩切州(1993年10月28日)

科阿韦拉州(1993年7月27日)

科利马州(1995年5月13日)

恰帕斯州(1994年2月9日)

墨西哥州(1994年2月25日)

哈利斯科州(1993年12月21日)

莫雷洛斯州(1993年12月22日)

纳亚里特州(2005年8月27日)

瓦哈卡州(1993年11月20日)

金塔纳罗奥州(1992年11月13日)

特拉斯卡拉州(2003年12月11日)

韦拉克鲁斯州(1999年4月17日)

尤卡坦州(2003年12月1日)

格雷罗州(1990年12月26日)

其余17个州均在各自的《刑法典》当中对酷刑罪进行了界定。

74. 联邦区近期进行的立法改革主要包括:

1.联邦区刑法典

75. 2012年3月29日,联邦区立法会一致通过了多项联邦区刑法典改革案,目的是,按照《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美洲人权公约》以及《联邦区人权方案》规定的权利保护最高标准,对酷刑罪进行界定。

76. 通过实施改革,扩大了酷刑概念的含义,有助于检察机关进行定罪,从而能够以更有效方式,惩处那些在履职期间或者以履职的名义故意致使他人遭受身心痛苦或折磨,或者采取旨在使受害人丧失人格或降低行为思考能力的手段、但并未造成身心痛苦的公务人员。此外,还把性暴力列为酷刑手段,并规定酷刑罪不受追诉时效约束,具体如下:

2.第二章:酷刑

第206条之二。凡公务人员在履职期间或者以履职的名义,为了从某人或者第三人那里获得情报或口供,或者为了达到任何其他目的,实施或者涉嫌实施包括性暴力在内的手段对其进行惩罚、恐吓或强迫,致使他人遭受身心痛苦折磨的,将被判处三年至十二年监禁徒刑,并处二百天至五百天的罚款。

采取旨在使受害人丧失人格或降低行为思考能力的手段、但并未造成身心痛苦的,也将按照酷刑论处,并按照本条之规定实施处罚。

公务人员在履职期间或者以履职的名义、唆使或者许可他人实施酷刑、或者不去阻止他人实施酷刑的,以及个人在公务人员唆使或者许可下实施酷刑的,将处以相同的刑罚和罚款。

出于法律制裁目的或者按照主管部门的法律判决实施处罚,从而导致身体疼痛或折磨的,将不被认为是酷刑。

第206条之三。为对酷刑罪受害者进行损害赔偿,将按照第一卷第三篇第六章的规定执行,本法典第48条所规定的赔款,必须要一次性付清。

第206条之四。如果公务人员在履职期间获知某件事有可能构成酷刑,必须立即进行举报;否则,将被判处三个月至三年的监禁徒刑,并处十五天至六十天的罚款。

公务人员本来能够以立即干预的方式、并且在不会给自己或别人带来危险的情况下阻止酷刑罪的发生,却没有这么做的,其所受刑罚和罚款将加重,最高加重一半。

第206条之五。以国内政局不稳、急需调查、采取安全措施等特殊情况为理由实施酷刑的,将不被认为是可以免除犯罪责任的原因。也不得以上级或者任何其他部门的命令作为辩解的理由。

酷刑罪不受追诉时效约束。

这份在多个民间社会组织的帮助下于2011年4月提交的议案获得批准,在这其中,联邦区政府主要负责进一步消除此等罪行,并且进一步保护犯罪受害者。

3.联邦区刑罚执行和社会安置法

77. 依据《宪法修正案》,2011年6月17日公布了《联邦区刑罚执行和社会安置法》,其目的是对服刑,改判,刑期,司法机关采取安全措施,以及联邦区监狱系统的组织、管理和操作等问题进行规范。

78. 为此,专门设立了执行法官一职,负责按照《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方案》规定的原则,执行、调整或撤销各种刑罚或安全措施。

4.联邦区青少年司法审判法

79. 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问题,2007年11月14日发布了《联邦区青少年司法审判法》,之后于2011年2月8日进行了修订,目的是对法院调解机制进行规范,并使案件能够速审速决。

80. 目前,在联邦区落实刑事司法制度协调委员会范围内,正在通过举行机构间会议以及与各级法官举行内部会议,对《青少年审判法》草案进行重新审议,以便由最高法院向上述协调委员会提交一份最终提案。

81. 另一方面,为了解决《青少年司法审判法》与《联邦区刑法典》在争端解决机制方面存在冲突的问题,人们对多项国内立法进行了重新审议,对相关定义及其在法律依据、合法手续和法律效力方面的共通之处进行了比较,以便能够找到更好的操作方法,经过与负责青少年非严重犯罪问题的法官们举行多场工作会议,征集各方的建议和意见,并对提案做出反馈,最终将两项法律的规定结合成一体。

5.联邦区在刑事司法方面实施的宪法改革

82. 联邦区最高司法法院与墨西哥城政府的另外两家机构进行协调,就实施刑事司法改革问题,围绕落实针对成年人和青少年的刑事司法改革的每一项核心问题开展了多项行动,其中涉及到以下的方面:

宣传和推广

信息技术

基础设施

多样化争端解决机制

培训

机构重组

法律法规

83. 最高法院开展的主要行动如下:

设立宪法改革办公室,负责协调最高法院内部所有与实施新的刑事司法制度有关的事务,其中涉及与规划、基础设施、信息和通信技术、培训、机构重组、操作流程重新设计、宣传和推广等有关的行政方面的问题;

开设培训课程并举办座谈会和讲座,目的是传播宪法改革知识,并让最高法院的公务员意识到变革即将发生;

对宪法改革办公室的成员进行培训,目的是让他们增强相关知识与技能,以便能够指导他们设计并完善宪法改革的实施方法。

84. 为了规划和发展适合于联邦区的抗辩式模式,培训工作就成为重点,为此,改革办的公务员参加了在墨西哥国立自治大学国家刑事科学研究院以及司法调查研究所举办的、由世界银行赞助并有智利和哥伦比亚专家参与其中的讲习班和学术报告会,以及由内政部下属的落实刑事司法制度技术秘书处举办的讲习班和学术报告会。另外,还走访了已在实施这项制度的几个州的最高法院,如莫雷洛斯州、墨西哥州、瓦哈卡州、新莱昂州和奇瓦瓦州,目的是学习他们的经验,并采集相关资料和信息。

85. 在此期间,改革办主要在以下三大问题上继续开展刑事司法制度落实工作:(1) 执行法官;(2) 针对青少年的司法制度;(3) 抗辩式刑事司法制度。上半年的工作主要集中在执行法官问题上,这是因为,2008年6月18日公布的《宪法修正案》暂行条款第五条要求建立一项新的社会安置制度,授权司法机关负责服刑、改判和刑期方面的事务,为此特地给出了三年的期限,也就是自《宪法修正案》公布之日开始,到2011年6月19日结束。

86. 就设立执行法官问题,最高司法法院委托宪法改革办公室,专门针对设立抗辩式模式下的执行法官一职开展了多项工作。这种模式要求有一定数量的法官按照听证制度履行职责,这些法官由主管司法和人事制度的行政长官负责任命,并由其主管相关的一切行政事务并为执行法官提供支持。鉴于此,人们就若干核心问题提出如下解决方案:

(a)基础设施

87. 为了给执行法官提供适宜的工作场所,通过最高法院院长办公室向联邦区政府提出了两项方案:(1) 对各地监狱进行改造,和(2) 建造新建筑。

场地改造。人们提议在每所监狱(北区监狱、南区监狱、东区监狱、圣玛尔塔监狱、女子监狱、男子和青少年监狱,与相关刑事法律有冲突)设立必要的刑罚执行场所,以便新任执行法官以及行政助理人员履行职责,对执行刑罚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监视,防止出现转移犯人的情况。

目标是改造上述监狱的刑罚执行场所,为此需要考虑新改革方案突显出的一些形式上的因素(同一性、规划设计、安全性和技术应用)。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场地的产权归联邦区政府所有。

预计项目投资总额:4,330万比索

已经向技术秘书处申请金额:374.6万比索

已拨发金额:146.6万比索

建造新建筑物。这项建议是,在上述每一所监狱建造新建筑,并设立一项司法管理制度和一种抗辩式模式,为此考虑了在建筑施工方面的投资问题,包括这方面的安全要求、以及新的抗辩式刑事司法制度提出的安全要求。

在基础设施方面预计投资额为6.95亿比索

(b)机构重组(规划)

88. 经过对监狱事务副部长办公室的工作量进行分析,以及对初审法院执行工作所涉及的事务进行分析,人们提出了联邦区执行法官数量方案。

89. 同样,人们还提议,在每所监狱以及少年犯拘留所为刑事判决执行法院安排工作场所。人们还编写了组织手册和程序手册,成为设计、开发和建立法院自动化管理系统的一个重要工具。

90. 另一方面,人们还考虑,按照当年6月17日在《联邦区官方公报》上公布的《联邦区刑罚执行和社会安置法》,设立综合支持部门;与此同时,根据上述法律,已经制定了“综合支持部门工作指导方针”。

(c)培训

91. 在设立执行法官问题上,重点之一就是培训工作,尽管没有相关法律的保障,但这并未影响国家完成这项工作。不过,我们制定的培训大纲不仅针对那些有志成为法官的人,还针对那些即将于当年6月19日走马上任的行政管理人员。

92. 我们与司法研究所共同制定并实施了培训方案,对那些通过执行法官选聘的求职者们进行培训。

(d)宣传

93. 在联邦区最高司法法院司法研究所的配合下,通过ABC电台的调幅760频道做了19期广播节目,节目的名称是“了解你的权利”,其中有11期节目专门讨论了执行法官的问题。同样,还制定了关于落实相关改革问题的宣传普及项目方案,为划拨联邦区最高司法法院2011财年度的资金宣传造势。

94. 与联邦区总检察长办公室和公设辩护人办公室一起,参与制定了2011年落实刑事问题宪法改革专项宣传普及项目方案,该项目并非专门针对设立执行法官问题,而是涉及到整个抗辩式刑事司法制度。上述方案已经提交给技术秘书处并且获得批准,批准金额为180万比索,联邦区最高法院将以联邦区落实刑事司法制度办公室的名义负担这笔资金,由联邦区技术秘书处负责执行。

95. 与司法研究所合作,在2011年5月18日和19日,组织并举办了名为“墨西哥新刑法制度下的执行法官”的研讨会。与国家刑事科学研究院合作,在2011年6月20日和21日举办了名为“判决执行法官”的研讨会。

6.墨西哥州实施的重要改革

96. 关于墨西哥州在防范酷刑方面的立法工作,2012年2月13日该州宣布,已经提交了一系列关于人权问题的立法草案,其中包括为打击和惩处酷刑在刑事方面进行改革的内容,按照美洲人权委员会以及《伊斯坦布尔议定书》规定的国际标准,于2012年3月30日在《墨西哥州官方公报》上公布了这项改革方案,首要目标是按照国际最高标准保障人权,预防和惩处某些部门实施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行为。

97. 根据2008年6月18日在《联邦官方公报》上公布的《宪法修正案》,为确保对那些酷刑受害者执行以证据为准绳的正当法律程序,墨西哥州已经开始实施可抗辩的或者口头的抗辩式刑事司法制度,而这正是上述《宪法修正案》所规定的,除此之外,还确定了在调查阶段以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保护受害人的指导方针,具体参照《联邦宪法》第20条C款之规定:

“一. 接受司法咨询服务;被告知宪法赋予的权利,并且在提出要求的时候,被告知刑事诉讼的进展情况;

二. 在检察机关的帮助下,在调查过程中以及在诉讼过程中,为受害人提供手中掌握的各种资料或证据材料,简化相关手续,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以及提出上诉。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没有必要简化手续,必须做出解释并说明拒绝的理由;

三. 案发之后接受紧急医疗救护和心理救治;

四. 弥补受害人遭受的伤害损失。在必要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必须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但不影响受害人直接提出赔偿要求,并且即使已经做出定罪判决,审判员也不得免除被判决人的赔偿责任。法律将做出规定,通过一些便捷的程序执行赔偿方面的判决;

五. 在下列情况下要对保护其身份以及其他个人资料:未成年人;涉及强奸、贩卖人口、绑架或有组织犯罪;审判员认为有必要进行保护的时候,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维护各种辩护权利。检察机关必须确保对受害人、证人以及所有涉案人员采取保护措施。法官必须对履行这项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 申请采取必要的防备措施,以保护并恢复他们的权利;

七. 对检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玩忽职守、押后判决、不起诉、撤诉或搁置赔偿事宜等行为提出上诉。”

98. 这些原则已经被写入《墨西哥州刑事诉讼法》,所有相关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这些原则,其中包括检察机关,因为检察机关主要负责调查那些可能构成犯罪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

99. 同样,2008年2月14日在墨西哥州的《政府公报》上公布了墨西哥州总检察长第21/2007号决议,依据该决议确定了机构工作指导方针,要求检察院办案人员和书记员、墨西哥州总检察长办公室的法医专家、心理学家以及其他人员,必须按要求进行针对酷刑或虐待案件的医学/心理学鉴定,这不仅是为了在执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问题上,为检察院办案人员、墨西哥州总检察长办公室的专家、法医、心理学家以及其他人员提供指导,还为了确定能够规范落实工作的指导方针。

100. 需要强调的是,在《墨西哥合众国宪法》第20条B-二点以及《墨西哥州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二点当中规定,辩护人不在场情况下录得的口供将不具备任何证据价值。

101. 关于在青少年司法制度方面的立法提案,墨西哥州于2005年12月12日在《联邦官方公报》上发布命令,对《墨西哥合众国政治宪法》第18条第四款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第五款和第六款,并通篇写入了该条最后两款的规定,目的是建立一项全面的司法制度,可以依照刑事法律对年龄在十二岁以上十八岁以下的青少年的犯罪行为进行定罪,并且能够保障《联邦宪法》承认每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以及那些正在成长过程中的青少年应当享有的特殊权利。

102. 同样,为了执行2005年12月12日的《宪法修正案》,通过2007年1月25日在《政府公报》上发布的第29号命令,墨西哥州第五十六届立法会颁布了《墨西哥州青少年审判法》,规定实行一项以口头抗辩为主的诉讼程序。

7.在瓦哈卡州实施的重要改革

103. 2011年4月15日,在《瓦哈卡州政府官方公报》上公布了多项关于人权问题的宪法条款修正案,旨在变更瓦哈卡州维护人权委员会的名称和权限,以及在州最高司法法院设立一个宪法庭,主要负责审理保护人权方面的判决,为此可以参照《联邦宪法》第22条和《地方宪法》第8条B-二点关于禁止实施酷刑的规定,还可以参照《瓦哈卡州刑事诉讼法》第170条之二第2款关于对犯酷刑罪的人判处预防性监禁的规定,关于酷刑罪的问题,《瓦哈卡州预防和惩处酷刑法》第1条和第2、3、4条分别就什么是酷刑罪以及相应的刑罚做了规定。

104. 另一方面,瓦哈卡州政府在2011年8月批准了旨在规范公共安全机构人员动用武力的法律,其中重申了《联邦预防和惩处酷刑法》规定的行为方式。上述法律规定了公共安全机构的一项基本义务,即开展常态化行动,防止任何与动用武力有关的酷刑行为或者残忍和/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以及禁止施行、怂恿或纵容任何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目前,瓦哈卡州公共安全部正在制定一份关于落实上述法律的手册,旨在重拾《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规定。

105. 值得强调的是,在2012年3月,瓦哈卡州的《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全都废除了关于羁押措施的规定。其中包括,废除《瓦哈卡州刑法典》第17条第十七点,并对《刑法》第2条第三点、《刑事诉讼法》第19条之二以及第64条进行修改。

106. 瓦哈卡州总检察长办公室正在推动通过一项旨在救助、支援和保护犯罪受害者的法律,其中将包括酷刑罪受害人,并且将从更广义的角度定义受害者这一名词。

107. 在刑事司法方面,瓦哈卡州政府在特万特佩克地峡地区和米斯特加地区实行了抗辩式刑事司法制度,预计自2012年5月9日、2013年5月9日和2014年5月9日开始,分别在沿海、盆地和中部山谷地区实行上述制度。第二阶段,将根据预算划拨情况,在河谷地区、北部山区和南部山区逐步实行。需要指出的是,各地开始生效的日期是可以变更的,但必须经由众议院批准。

108. 为了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和促进在刑事方面的改革,州政府正在准备出台一项与国际机构共同融资的政策,比如与美国政府进行合作。

109. 社会服务部与检察官顾问部合作开展了多项旨在防范酷刑案件的活动,对市政当局以及广大民众进行培训。

110. 另一方面,审前调查和证物保管处委托职业教育和培训学院,为检察机关的公务人员开设了关于人权问题的培训班。同样,在检察院的各个调查机构和拘留场所张贴宣传海报,为的是向人们明示,根据《联邦宪法》第20条B款的规定,所有被拘留人员所享有的各项保障。

111. 值得强调的是,为了响应宪法关于检察机关应确保对当事人进行保护的要求,瓦哈卡州总检察长办公室正在努力促成一项关于对刑事诉讼当事人专门采取保护措施的法律。

112. 尽管瓦哈卡州总检察长办公室还没有一项内部条例,但必须指出的是,瓦哈卡州有《预防和惩处酷刑法》以及《预防和惩处酷刑组织法》可以对州调查局进行约束。如果州调查局的办案人员被卷入酷刑案件,除了可能受到刑事起诉之外,还将通过稽查办公室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113. 从这种意义上说,考虑到尊重人权也包括尊重人身安全的权利,瓦哈卡州总检察长办公室于2011年7月11日发布了PGJE/SSP/10/2011号通知,要求所有人员不仅要尊重犯罪受害人的权利,也要尊重犯罪嫌疑人以及在履职期间与之打交道的所有人的权利,这将是最紧迫的问题,并且各个部门都要严格执行,任何侵犯人权的行为都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14. 另一方面,瓦哈卡州人权事务协调办公室与反酷刑协会(APT),于2012年2月1日和2日,共同在瓦哈卡州组织举办了名为“讨论联合国防止酷刑小组委员会建议的对话会”的活动。

115. 瓦哈卡州政府人员、民间社会人士、学术界人士、酷刑受害者、国家人权委员会和美洲人权委员会的代表、以及防止酷刑小组委员会的一名成员参加了上述活动。

116. 会后人们整理编写了一份备忘录,指出关于正确执行小组委员会建议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专门成立了一个常务工作组,每个下属机构还专门指派了人员参加,并且即将举行第一次会议,此次会议将由州长亲自牵头,预计民间社会、相关国内国际组织以及酷刑受害者代表也将参加此次会议。

117. 需要强调的是,在瓦哈卡州总检察长办公室管辖的看守所里,会有一名法医专家对那些因构成犯罪而被拘留的人进行医学鉴定,以证明其身体状况是否完好,并对可能发现的身体损伤情况进行描述,如果需要住院治疗,则会帮助他们前往公立医院。与此同时,还有专家服务局负责进行定期复查,以便了解每一名被拘留人员的身份状况,如果他们需要某些药品,先要经过医疗专家的诊断和同意,然后会给他们提供药品;另外,在拘留期间,还有管理办公室负责为他们提供饮食。

8.新莱昂州实施的重要改革

118. 新莱昂州政府正在致力于《公共安全法》的修订工作,为的是补充关于“动用武力”的规定。该法律修正案将会规定,“警务人员不得凭借自己的技能和体力以任何理由滥用肢体暴力,不得凭借自身的某些优势致使被控制对象遭受身心痛苦或折磨,也不得使其遭到虐待、体罚或酷刑”。

C.联邦范围内重要的机构规章制度

119. 在安全机构内部规章制度方面,联邦公共安全部按照《2007-2012年国家发展计划》提出的目标,采取了下列行动:

实行责任分配,并在联邦、州和市之前建立一种实际有效的协调机制。

在国家公共安全体系内设立并强化协调机构。

为实行拘留管理登记,提前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为落实警务综合发展制度奠定基础。

规范与公共安全有关的国内情报工作。

建立有效的机制,争取让社会参与公共安全规划和监督工作。

120. 另一方面,2009年6月1日颁布、并于2011年5月25日修订的《联邦警察法》,就保障和尊重人权做出如下规定:

“第15条:联邦警察在行动中,将始终遵守合法、公正、高效、敬业、诚实、以及按照《宪法》尊重人权的原则。

第16条:警察职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十二. 在相关条例条款中,将规定警员的选拔、录取、教育、培训、训练、发展、进修、留用和晋升程序,

第17条:被联邦警察局录取或留任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A.录取:

六.通过了资格审查

十一. 履行本法律以及其他相关条款规定的义务

B.留用:

五.通过了教育、培训和职业训练考核;

六.通过了资格审查”

关于使用武力、保全证据以及向当局移交被逮捕人员的规章

121. 2012年4月23日,关于使用武力、保全证据以及向当局提交被逮捕人员的各项规章开始生效。这些规章规定了,在哪些案件中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必须以合法、合理、适时以及适度的方式使用武力。

122. 这些规章全部出自内政部、国防部、海军部、公共安全部以及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签署的协定。这些规章指导人们如何以及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使用武力,并且必须在什么条件下向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移交被逮捕人员。

123. 为了规范联邦警察、政府部门警察、陆军和海军在履职期间以支援文职部门或者执行《联邦武器和爆炸物法》的名义合法使用武力的问题,相关规章给出了有针对性的指导准则。另外,还规定了使用武力的等级,特别是规定了,除非有严重的反抗行为并且面临死亡或者重伤的危险,否则有关部门不得向正在躲避、逃跑或者企图逃跑的人开枪射击。

124. 与逮捕和控制人犯相关的规章还规定,安全部门有义务严格依照法律,向被捕者告知逮捕理由以及他们应有的权利。此外还指出,主管警官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检察机关报告以犯罪和/或行政过失为由逮捕相关人员的情况,并填写一份《警察报告》。

125. 另外规定,要对已经发现的证据进行相应的处置,让法官掌握足够的材料,以便实施必要的处罚。这样,有关部门就有了一个法律依据,保证能够完成任务。

126. 此外,联邦武装部门在实施抓捕行动之后,必须起草一份详细报告,注明逮捕的地点和时间,是否遭到反抗,以及把被逮捕的人移交给哪个部门。如果嫌犯身上有伤,应当注明是否在逮捕过程中因为反抗或者在其他情形下受的伤。

127. 关于证据监管和保全链条的问题,要求有关部门必须采取特殊措施,并且按照规定方法保护案发现场,以及保留有用的证据,以便找到犯罪人员并进行指证。

128. 随着这些规章的公布,墨西哥在警务调查工作职业化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无论是关于逮捕和处置的规定,还是关于证据监管链的规定,同时也适用于武装部队以及联邦政府所有工作人员。

三.就防范酷刑问题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A.在联邦范围内做出的努力

129. 在联邦范围内共计开展了大约29项培训活动,包括各种培训班或者关于人权以及防范酷刑问题的培训计划,从2006年至2012年3月期间,已经完成了对110,297名公职人员的培训工作。

130. 在地方上,小组委员会在查访墨西哥期间点名的几个州,也都开设了一些培训班,具体如下表所示:

联邦实体

培训期数

培训人数

联邦区

495

45 084

墨西哥州

92

6 781

哈利斯科州

5

282

瓦哈卡州

16

无相关信息

新莱昂州

1

127

合计(约为)52 274

131. 关于在人权、打击酷刑以及其他预防酷刑和/或虐待行为的手段方面进行培训的问题,有几项针对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主要人员的培训计划,其中主要包括:

检察机关职能的特殊性

联邦调查局课程

为职业技术人员开设的进修和岗前培训课程

关于在可能存在酷刑和/或虐待的案件中进行医学/心理学鉴定的课程

关于拘留的课程

与联邦司法检察工作有关的人权课程-讲习班

关于在公共安全和司法执行方面维护人权的讲座

美洲人权保护体系的法律法规

关于严重侵犯人权问题的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公职人员培训计划

强迫失踪案件的调查和审判

关于救助犯罪受害者的讲座

关于人权和性别平等的讲座

关于不歧视以及残疾人权利的讲座

土著人民方面的人权讲座

132. 在2011年3月至2012年4月期间,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用于培训公务员的预算支出为4,630万比索。

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针对培训活动执行预算的情况

公务员人数

用途

2011年1月至12月

2012年1月至4月

合计

37.9

8.4

15501

支持公务员培训活动

4.3

1.3

33401

为公务员培训提供服务

33.6

7.1

133. 国防部按照“增进和巩固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计划”,在防范酷刑方面实施了一些行动,其中包括“关于执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调查和法医文件课程和/讲习班”。

134. 按照上述计划,为全体军事人员举办各种培训班、报告会和演讲会,目的是预防和根除酷刑,其中主要涉及与《联邦预防和惩处酷刑法》以及《伊斯坦布尔议定书》有关的专题,此外还补充了下列专题:

什么是酷刑?

针对军事人员涉嫌酷刑行为的案例分析。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以及其他国际人权公约,目的是预防和根除酷刑。

《伊斯坦布尔议定书》针对军事医疗人员的适用情况。

为防止酷刑采取的预防行动。

135. 需要指出的是,从2009年9月开始,国防部在军事监狱犯人常规体检表当中加入一个项目,用于记录当前健康状况和以往遭受暴力侵犯的情况。

136. 同样,国防部还在防范酷刑问题上开展了下列培训活动:

2010年期间,通过下列方式对8,882名现役军人进行了培训:

为宪兵队执法人员举办关于《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以及其他国际人权公约和《联邦预防和惩处酷刑法》的讲座,培训人数为45人;

为总统参谋部现役人员举办关于“非法搜查、非法逮捕、非法拘禁和不法行为(酷刑、隔离、威胁、伤害和谋杀)”问题的报告会,培训人数为157名;

在陆军和空军研究中心(CEEFA),举办了三期关于“针对酷刑进行体检和制作报告、以及对涉嫌侵犯人权行为致死案件进行法医调查”的培训班,培训人数为90人;

在墨西哥陆军和空军所属的各军区指挥部,举办关于预防酷刑问题的讲座和报告会,培训人数为8,590人。

2011年期间,通过下列方式对24,088名所属人员进行了培训:

为宪兵队执法人员举办关于《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以及其他国际人权公约和《联邦预防和惩处酷刑法》的讲座,培训人数为120人;

为总统参谋部现役人员举办关于“非法搜查、非法逮捕、非法拘禁和不法行为(酷刑、隔离、威胁、伤害和谋杀)”问题的报告会,培训人数为112名;

在陆军和空军研究中心,举办了三期关于“按照《伊斯坦布尔议定书》进行法医调查和制作报告”的培训班,培训人数为84人;

在墨西哥陆军和空军所属的各军区指挥部,举办关于预防酷刑问题的讲座和报告会,培训人数为23,772人。

今年,已经通过下列方法培训了4,295名现役军人:

在陆军和空军研究中心,举办了三期关于“按照《伊斯坦布尔议定书》进行法医调查和制作报告”的培训班,13名军官接受了培训;

在墨西哥陆军和空军所属的各军区指挥部,举办关于预防酷刑问题的讲座和报告会,4,282名现役军人接受了培训。

137. 在人权、受害者救助和社会服务助理检察官办公室的协助下,联邦调查局警察部门按照《2008-2012年国家人权方案》的既定目标,开展了关于人权问题的各项培训和宣传活动。

138. 如下表所示,在2011年至2012年期间,针对联邦调查局警察执法人员的学术活动有所增加,从而使执法人员增强了各方面的知识,比如,关于如何预防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编号

学术活动

2011年

2012年

培训期数

培训人数

培训期数

培训人数

1

关于在可能存在酷刑和/或虐待的案件中进行医学/心理学鉴定的课程

3

32

6

158

2

与联邦司法检察工作有关的人权课程-讲习班

33

516

10

174

3

关于拘留问题的课程

2

5

-

-

合计

36

553

16

332

139. 在相关培训课程中,结合《伊斯坦布尔议定书》,对联邦调查局警察执法人员进行了培训,目的是指导有关人员利用有效的医学和心理学证明文件,确定是否发生了酷刑或虐待案件,以及了解和分析《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主导原则,以便合理执行共和国总检察长第A/057/03号决议,该决议就培训项目指出,“……对执法者的培训课程应当符合人权的原则、标准以及核心内容,特别是适用于预防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2011年进行的学术活动

编号

学术活动

日期

1

关于在可能存在酷刑和/或虐待的案件中进行医学/心理学鉴定的课程

2011年2月24日和25日

2

关于在可能存在酷刑和/或虐待的案件中进行医学/心理学鉴定的课程

2011年4月7日和8日

3

关于在可能存在酷刑和/或虐待的案件中进行医学/心理学鉴定的课程

2011年8月9日和10日

2012年进行的活动

编号

学术活动

日期

地点

培训人数

1

关于在可能存在酷刑和/或虐待的案件中进行医学/心理学鉴定的课程

1月23日

联邦调查局

32

2

关于在可能存在酷刑和/或虐待的案件中进行医学/心理学鉴定的课程

1月24日

联邦调查局

31

3

关于在可能存在酷刑和/或虐待的案件中进行医学/心理学鉴定的课程

1月25日

联邦调查局

31

4

关于在可能存在酷刑和/或虐待的案件中进行医学/心理学鉴定的课程

1月26日

联邦调查局

31

5

关于在可能存在酷刑和/或虐待的案件中进行医学/心理学鉴定的课程

1月27日

联邦调查局

32

6

关于在可能存在酷刑和/或虐待的案件中进行医学/心理学鉴定的课程

3月6日和7日

雷福马市

1

140. 另外,关于“被剥夺自由的被告人为了避免受到酷刑和虐待有权要求维护和保障正当法律程序的培训和宣传活动”,通过举办“与联邦司法检察工作有关的人权课程-讲习班”,对有关人员进行了培训,帮助他们了解新知识,为的是防止发生任意拘留以及其他侵犯人权的行为。同样,还开设了关于拘留问题的课程,使有关人员提高认识,遵守关于不参与非法拘禁的规定,为的是重申维护被拘留人员权利的重要性,无论其因为犯罪还是因为根据由当局下发的指令而被拘留。

2011年进行的学术活动

编号

学术活动

日期

地点

培训人数

1

与联邦司法检察工作有关的人权课程-讲习班

2011年1月27日

圣路易斯波托西州

4

2

与联邦司法检察工作有关的人权课程-讲习班

2011年2月24日和25日

恰帕斯州

11

3

与联邦司法检察工作有关的人权课程-讲习班

2011年3月7日和8日

联邦调查局

41

4

与联邦司法检察工作有关的人权课程-讲习班

2011年3月17日和18日

克雷塔罗州

12

5

与联邦司法检察工作有关的人权课程-讲习班

2011年4月4日和5日

联邦调查局

29

6

与联邦司法检察工作有关的人权课程-讲习班

2011年4月14日和15日

韦拉克鲁斯州

12

7

与联邦司法检察工作有关的人权课程-讲习班

2011年5月2日和3日

联邦调查局

37

8

与联邦司法检察工作有关的人权课程-讲习班

2011年5月12日和13日

锡那罗亚州

21

9

与联邦司法检察工作有关的人权课程-讲习班

2011年5月19日和20日

人权、受害者救助和社会服务助理检察官办公室

10

10

与联邦司法检察工作有关的人权课程-讲习班

2011年5月24日和25日

奇瓦瓦州

14

11

与联邦司法检察工作有关的人权课程-讲习班

2011年6月6日和7日

联邦调查局

32

12

与联邦司法检察工作有关的人权课程-讲习班

2011年6月2日和3日

普埃布拉州

1

13

与联邦司法检察工作有关的人权课程-讲习班

2011年6月16日和17日

哈利斯科州

3

14

与联邦司法检察工作有关的人权课程-讲习班

2011年6月27日和28日

恰帕斯州

5

15

与联邦司法检察工作有关的人权课程-讲习班

2011年7月4日和5日

人权、受害者救助和社会服务助理检察官办公室

31

16

与联邦司法检察工作有关的人权课程-讲习班

2011年8月1日和2日

联邦调查局

26

17

与联邦司法检察工作有关的人权课程-讲习班

2011年8月4日和5日

有组织犯罪特别调查助理检察官办公室

30

18

与联邦司法检察工作有关的人权课程-讲习班

2011年8月1日和2日

有组织犯罪特别调查助理检察官办公室

30

19

与联邦司法检察工作有关的人权课程-讲习班

2011年8月4日和5日

尤卡坦州

3

20

与联邦司法检察工作有关的人权课程-讲习班

2011年9月5日和6日

联邦调查局

26

21

与联邦司法检察工作有关的人权课程-讲习班

2011年9月7日和8日

蒂华纳市

16

22

与联邦司法检察工作有关的人权课程-讲习班

2011年9月8日和9日

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雷福马市

14

23

与联邦司法检察工作有关的人权课程-讲习班

2011年10月3日和4日

联邦调查局

23

24

与联邦司法检察工作有关的人权课程-讲习班

2011年10月6日和7日

金塔纳罗奥州

4

25

与联邦司法检察工作有关的人权课程-讲习班

2011年10月17日和18日

联邦调查局

32

26

与联邦司法检察工作有关的人权课程-讲习班

2011年10月31日和11月1日

联邦调查局

26

27

与联邦司法检察工作有关的人权课程-讲习班

2011年11月3日和4日

索诺拉州

1

28

与联邦司法检察工作有关的人权课程-讲习班

2011年11月16日和17日

雷福马市

8

29

与联邦司法检察工作有关的人权课程-讲习班

2011年11月23日和24日

哈利斯科州

3

30

与联邦司法检察工作有关的人权课程-讲习班

2011年11月28日和29日

阿瓜斯卡连特斯州

1

141. 另一方面,公共安全部为联邦武装部特遣分队和检查站的官兵以及地区安全部的人员开设了培训课程,目的是让他们了解并掌握人权原则和标准,从而在维护治安的行动中,能够按照完全尊重人权的原则,采用原有的方法和策略,并引进新的方法和策略,上述培训课程的主要专题就是禁止酷刑。

课程

单位

2006年2月至2012年3月

面向联邦、州和市的警察机关

墨西哥共和国全境

培训人数为97 269人

142. 另外,公共安全部还开设了“人权与公共安全专业”的课程,主要目的是,在公务员,特别是警察部队当中培养和发展尊重人权的文化。通过这种形式,公共安全部分别在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年连续开展了此项职业培训活动,培训地点在伊比利亚美洲大学,培训人数为140人。需要指出的是,职业培训的主要课题之一是禁止酷刑,包括在国内领域树立相关国际法概念。

143. 同样,公共安全部还针对警察的职能,开设了人权和人道主义原则专业教学指导人员的培训课程:公共安全部与国际红十字会分别在2008年和2011年签署了《合作行动协议》,主要是为了培养人权和人道主义原则专业的教学指导人员,负责就“执行人员合法使用武力和武器问题”进行教学指导。

144. 公共安全部还组织了九期师资培训班,其中有196名公务员获得国际认证的资格,可以在美洲西班牙语国家授课并提供指导服务,彰显了墨西哥以及联邦警察局在警察职责范围内积极倡导国际人权标准以及人道法标准的形象。上述培训班的主要课题之一,就是在国际、地区和国家范围内禁止酷刑。

145. 关于公共安全部对监狱系统人员进行培训的情况,主要是组织各种关于落实《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讲习班,为的是争取防止并检查犯人在入狱、服刑和出狱过程中是否遭受身体和心理上的酷刑;与相关国内机构、国际机构、民间社会组织以及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合作;按照《伊斯坦布尔议定书》做好监狱系统内的体检工作,并按照国际标准回应各个调查机关在情报、投诉和举报方面的要求。

146. 为此,专门举办了题为“禁止酷刑以及在调查和证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时候使用《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讲座,使联邦监狱系统工作人员学会按照《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诊断标准进行医学和心理检查,从而防范酷刑的发生,期间共有1,219人参与了培训,包括医生、心理学家、律师、警卫人员和看守人员。

147. 必须指出,这些活动得到了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署驻墨西哥办事处、外交部、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以及国家人权委员会的合作。下面我们介绍上述培训活动具体情况:

联邦社会改造中心(监狱)

地点

年份

合计

2008

2011

“高原地区”第一监狱

阿尔莫洛亚-德华雷斯,墨西哥州

119

42

161

“西部地区”第二监狱

普恩特格兰特,哈利斯科州

117

62

179

“东北地区”第三监狱

马塔莫罗斯,塔毛利帕斯州

218

39

257

“西北地区”第四监狱

特皮克,纳亚里特州

104

47

151

“东部地区”第五监狱

维利亚阿尔达马,韦拉克鲁斯州

72

72

“北部-西北地区”第七监狱

杜兰戈市,杜兰戈州

36

36

联邦社会心理康复中心(监狱)

阿亚拉城,莫雷洛斯州

97

41

138

玛丽亚群岛联邦监狱

玛丽亚群岛

139

86

225

培训人员合计:

794

425

1 219

148. 举办关于人权和禁止酷刑问题的此类培训活动的另一项目的,就是为了让每一家联邦监狱改造机构的行政人员、司法人员、技术人员、警卫人员和看守人员了解关于相关法律法规,遵守针对被拘留或监禁人员的一系列原则以及针对执法人员的行为准则,最终目的是在履职过程中避免侵犯人权的行为,其中也包括禁止酷刑。这些培训活动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联邦社会改造中心(监狱)

地点

年份

合计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高原地区”第一监狱

阿尔莫洛亚-德华雷斯,墨西哥州

464

781

912

1 032

1 298

4 487

“西部地区”第二监狱

普恩特格兰特,哈利斯科州

553

769

1 198

1 213

1 436

5 169

“东北地区”第三监狱

马塔莫罗斯,塔毛利帕斯州

659

762

1 391

1 113

1 351

5 276

“西北地区”第四监狱

特皮克,纳亚里特州

647

1 162

1 594

1 221

1 413

3 222

“东部地区”第五监狱

比利亚阿尔达马,韦拉克鲁斯州

从2008年开始投入运营

465

772

917

1 382

3 536

“东南地区”第六监狱

维曼吉约,塔巴斯科州

从2011年开始投入运营

370

370

“北部-西北地区”第七监狱

杜兰戈市,杜兰戈州

从2011年开始投入运营

402

402

“西北地区”第八监狱

瓜萨韦,锡那罗亚州

从2011年开始投入运营

135

135

联邦社会心理康复中心

阿亚拉城,莫雷洛斯州

353

474

693

802

1 412

3 734

玛丽亚群岛联邦监狱

玛丽亚群岛

113

296

282

329

632

1 652

培训人数合计:

27 983

149. 公共安全部还开设了“关于防止利用监狱职能侵犯人权行为”的培训课程,目的是让联邦监狱系统的实习学员认识和掌握一些理论-实践工具,以便从岗前培训开始就了解预防侵犯人权行为的各种机制,特别是与禁止酷刑有关的机制,并且全面了解关于国内和国际保护和捍卫人权机构的知识。

岗前培训机构

地点

2011年8月-2012年4月

国家监狱管理学院

伦塞罗,韦拉克鲁斯州

培训人数为1 579人

B.在联邦区做出的努力

150. 在地方层面,联邦区总检察长办公室(PGJDF)把“道德和人权”问题纳入到职业培训课程当中,并设立了公共教育部承认的警务调查高级技师本科专业,为的是培养调查警员,在课程中就包括防范酷刑和保护人权等主题。

151. 另外,在墨西哥维护和增进人权委员会以及联邦区总检察长办公室人权事务局的协助下,联邦区政府的职业教育学院于2011年5月26日、6月2日、6月16日和6月23日,举办了名为“在新的刑事司法制度下预防和调查酷刑犯罪”的培训班。

152. 培训班的主题包括:

国际标准

从联邦区法律角度看待墨西哥的酷刑犯罪状况

在新的刑事司法制度下预防和调查酷刑犯罪

结合《宪法》关于打击有组织犯罪的规定采取控制酷刑行为的措施

酷刑案件调查(适用各种道德守则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

酷刑案件调查和诉讼方面的国际经验。联邦区人权委员会在酷刑案件举证和调查方面的作为

《关于酷刑犯罪调查、受害者救助和追究罪责的行动准则》

按照联邦区总检察长办公室确立的行动准则,在调查酷刑案件过程中处理医学和心理学方面的事务

犯罪受害者救助事务局干预检举工作。

153. 共有53名公务员参加了上述培训班,其中包括联邦区总检察长办公室的检察部门人员以及各领域的专业人员。另外,还有10名公共辩护人参加了培训。

154. 另一方面,职业教育学院还开设了各种专业和课程,涉及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刑事司法新模式以及警务调查新模式等相关专题,这些专业和课程主要包括:

“抗辩式刑事司法制度入门”课程

“抗辩式刑事司法制度中的诉讼方法”专业

“法医学”专业

第六届论坛,题目为“2011年培训和按照抗辩式刑事司法制度执行刑罚:监狱管辖权和社区安置”

155. 需要强调的是,对相关人员(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书记员、调查警员)进行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对未成年人采取特别救助措施以及保护未成年人权利,包括禁止和预防酷刑和虐待,为此专门设立了下列专业:

检察机关侦查专业

警察机关侦查专业

青少年司法专业

156. 联邦司法委员会在人权问题上主要实施了下列培训计划,这些培训计划广泛涉及了预防酷刑的问题:

名称

日期

讲习班:国际人权法方面的师资培训

2009年8月10日至11月7日

报告会:在抗辩式刑事诉讼中依法追究罪责的问题

2009年11月4日

讲习班:关于刑罚执行法官问题的专项培训

2010年9月28日至2012年2月10日

讲习班:保护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以劳动剥削为目的的贩卖人口行为

2011年5月4日和11日

讲座:当前的基本权利问题

2011年5月27日

专题研讨会:法律保护和人权方面的宪法改革以及对司法工作的影响

2011年9月23日和24日

讲座:从一种实用性角度看待普遍管辖权及其在维护人权方面的重要性。

2011年11月3日

新书发布会:关于人权问题的美洲法律汇编

2012年1月19日

讲习班:法律保护和人权方面的宪法改革。开学典礼。国际人权法

2012年2月1日至3月22日

巡回活动日:法律保护和人权方面的宪法改革对司法工作的影响

2012年3月至10月

报告会:美洲人权体系的当代课题

2012年3月8日

报告会:罪刑法定原则面临的危机–起因和后果

2012年3月21日

报告会:区别使用以人为本原则

2012年4月16日

第一届国际人道法研讨会

2012年4月17日至19日

157. 另一方面,联邦区公共安全部(SSPDF)在2011年3月开设了题为“逐步了解人权内容、调查分析方法以及联邦区人权计划”的远程培训课程,目的是在公务员当中创造一种人权文化。该机构所有人员都参加了上述培训活动。

158. 在国际红十字会的协助下,联邦区公共安全部开设了下列专题培训班:“服务和保护:适用于警察力量的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原则”,其中重点强调了按照相关国际标准正当合法使用武力的规定;“非暴力解决冲突”;“青年人与公共安全”;“艾滋病毒/艾滋病以及人权的性别差异研究”。

培训专题

培训期数

培训人数

服务和保护

136

1 997

非暴力解决冲突

120

2 056

青年人与社会安全

62

658

艾滋病毒/艾滋病以及人权的性别差异研究

38

879

手铐的使用

125

2 710

合计

481

8 300

159. 为了获得国际红十字会的培训教员资格认证,联邦区公共安全部的人员参加了下列培训活动:

2011年3月,国际红十字会举办了题为“服务和保护:适用于警察力量的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原则”的强化进修培训班。

2012年4月,联邦区人权委员会的人权教育局开设了题为“联邦区土著人权利”的课程。

2012年6月,由司法和法律服务顾问办公室举办了关于《联邦区公民文化法》的培训活动。

2011年10月,利用国家反歧视委员会的虚拟平台开设了题为“平等和不歧视基础知识”的在线课程,进一步加强了关于平等和不歧视问题的培训活动。

2011年11月,在美国大使馆的协助下,举办了题为“家庭暴力和性别暴力”的讲习班。

2011年11月,在全球基金的资助下,墨西哥卫生基金会举办了题为“消除羞辱和歧视”的培训活动,为的是教育和指导公务员在提供服务的时候杜绝羞辱与歧视行为。

2011年12月,联邦区妇女事务局和联邦区总检察长办公室培训局举办了题为“以正当程序调查杀戮妇女行为”的培训活动。

160. 另一方面,警察职业技术学院针对其人员开展了下列培训活动:

2011年1月,为训练教官开设了题为“使用手铐以及合法动用武力”的课程,培训人数为168人。

2011年2月,为金融和工业事务科的警察开设了关于“使用手铐以及合法动用武力”的进修课程,培训人数为1,320人。

2011年3月,由意大利中央反毒局、意大利大使馆以及警察职业技术学院共同组织,为国防部、海军部、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联邦警察局、联邦区公共安全部、联邦区总检察长办公室、联邦区政府、萨尔瓦多、危地马拉的领导人员以及警察职业技术学院各部门人员和教学人员,举办了关于有组织犯罪、跨国犯罪和毒品走私问题的国际报告会。

2011年3月,联邦区政府公民司法执行局,为警察职业技术学院的102名学员举办了公民司法问题讲习班。

2011年4月,50名联邦区防暴警察开始在警察职业技术学院就读警察管理硕士专业。

2011年9月,为联邦区公共安全部、国防部、海军部、公共安全部和联邦区总检察长办公室的中高层干部举办了“公共安全、人权以及抗辩式刑事司法制度”专业的培训班,目的是深化职业教育,使参训人员能够从更加人性化和更加科学的角度开展有效的犯罪预防工作,并且掌握警察管理的方法、程序和系统,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最终在尊重人权文化的背景下组成一个共同阵线,并以最有效的方式保护社会安定。

从2011年1月至今,一直开设“人权问题主流化警察教育基础课程”,其中,在2011年对464名公务员进行了培训。

2011年1月至6月,就使用手铐以及合法动用武力问题,对34,045名警员进行了培训。

161. 另外,警察职业技术学院与联邦区人权委员会、墨西哥城自治大学以及墨西哥城公民观察站,设立了警察管理专业、犯罪学和警方调查专业以及人权专业的硕士学位,教学模块涉及预防和惩处酷刑、正当使用武力、《伊斯坦布尔议定书》以及《联邦预防和惩处酷刑法》等专题。

162. 值得强调的是,为了既能满足培养新人的要求,也能符合在职培训的需要,以及为了大大加强关于警察履职期间实行合法拘留、不任意拘留、合法使用武力以及预防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方面的专题教育,警察职业技术学院正计划在2012年推出“预防和消灭酷刑问题短期培训班”,学时为130小时,主要面向警察职业技术学院的训练教官和教学人员、辅助调查警员、金融和工业事务科的警员授课。

163. 面向联邦区公共安全部的辅助调查警员完成了下列培训任务:

关于人权问题的进修培训,76名警员参加

关于使用和操作PR-24式警棍问题的进修培训,312名警员参加

关于正当防卫问题的进修培训,184名警员参加

关于合法出动警力的培训,15名警官参加

164. 另一方面,与国家妇女事务局、联邦区总检察长办公室、联邦区人权委员会以及联邦区监狱事务副部长办公室进行合作,通过发放传单的方式开展长期宣传活动,并教导国内人民积极进行举报。

165. 2011年期间,在联邦区人权委员会以及墨西哥城自治大学的协助下,在监狱系统举办了第二届人权专业培训班,主要涉及与不歧视问题有关的专题。

166. 在国际法医学会的支持下,举办了关于“保护案发现场”的培训班,对安保人员、医务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司法人员和中层干部进行培训,为的是让他们树立保护犯罪证据的意识。

C.在墨西哥州做出的努力

167. 在墨西哥州举办了关于合法使用武力问题的公务员培训活动,自2008年11月3日以来,来自墨西哥斯塔纳特佩克的各个看守所、劳教中心、监狱以及“金塔德尔博斯克”青少年管教所的医疗服务、社会工作和心理学方面的105名公务员,在地区公共安全学会参加了培训活动,培训题目涉及合理实施《伊斯坦布尔议定书》以及打击酷刑,为的是在监狱系统内部得到落实。

168. 在墨西哥州人权委员会的支持下,共举办了82期培训班,涉及职业道德与价值、人权与监狱系统、人权与公共安全、人权、公共服务与行为准则、性别歧视与多样性、弱势群体、土著人民与自信沟通等专题,参加培训的有领导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安保人员和守卫人员。

169. 对领导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安保人员和守卫人员的岗前教育与进修培训已经成为常态,在2008年,共有1,305名公务员参加了培训活动;2009年期间,达到1,464人;2010年共计2,908人;2011年期间为1,272人。

170. 关于公共安全部在职人员培训教育活动的预算问题,在2010年和2011年,每年向职业教育学院拨款1,000万(一千万)比索。需要指出,在上述培训活动的费用大约达到人均2,000.00比索。

171. 墨西哥州还定期举办关于人权问题的培训班。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期间,就人权问题培训了1,032名公务员。培训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时期

专题

参加人数

机构

2011年3月至12月

墨西哥的司法安全保障

公共安全与人权

712

墨西哥州人权委员会

2011年6月

“预防和惩处酷刑”课程

40

职业教育学院

2012年1月至3月

人权与公共安全

墨西哥州治安法

关于执行人员使用武力和武器的基本原则

280

墨西哥州人权委员会

172. 在公职人员培训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方面,值得一提的是从2011年3月至今,职业教育与培训学院与墨西哥州总检察长办公室人权事务局以及墨西哥州人权委员会进行合作,举办了下列培训活动:

“检察机关人权事务”课程

“国际人权法、条约、宣言和公约”课程

“检察机关警察部门的人权事务”课程

“人权与公共服务”课程

“人权”课程

“公共服务方面的人权事务”讲座

173. 在《墨西哥州培训必要性综合研究计划》的基础上,为了对监狱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化培训,特别是关于被剥夺自由者人身安全与基本权利的问题,专门为安保守卫人员开设了一些岗前培训和进修课程,涉及与职业道德、职业素质、人权、机构管理政策、囚犯人身安全有关的专题。

174. 在这方面,100%的安保守卫人员参加了岗前培训,并且有超过70%的安保守卫人员参加了进修培训。同样,所有领导人员、技术人员和安保人员还经常参加由人权组织举办的人权与监狱系统问题宣讲会,有3,000多名公务员从中受益。

175. 需要强调的是,参加关于“伊斯坦布尔议定书和打击酷刑”培训课程的领导人员和技术人员有215人,参加关于人权、歧视问题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22次培训课程的公务员有585人,其中包括来自墨西哥州22家看守所和劳教中心的中层安全管理人员、看守人员和技术法律人员。

D.在哈利斯科州做出的努力

176. 在哈利斯科州,为了推动包括人权政策在内的专业培训活动,比如传染病、流行病学、卫生学、法医学等现实题目,包括伤情描述和医生职业道德问题,在2011年为哈利斯科州监狱系统的医务人员开设下列培训课程,其间共有68名医生和14名护士参加:

课程

参加人数

代谢综合征与新一代治疗方法

30名医生和9名护士

糖尿病、高血压、骨质疏松、多发性硬化、慢阻肺、难控制气喘、艾滋病和乙肝的及时诊断

18名医生

精神分裂症、多动症、焦虑抑郁综合征、药物依赖症、糖尿病、呼吸道感染、双相抑郁症

20名医生和5名护士

合计

68名医生和14名护士

177. 为哈利斯科州监狱看守警卫人员举办的培训活动如下表所示:

培训活动

警察培训

专业培训

关于调换监狱的战术课程

岗前培训

看守警察岗前培训

进修培训

警察进修

墨西哥外来移民的救助与人权

机构集群

针对快速反应体系一线官员的课程

人权

积极对待精神压力问题

专业培训

危急环境下的情绪和心理平衡

关于调换监狱的战术课程

培训师培训课程

抗辩式刑事司法制度中的警察部门

公共安全专业硕士课程

缓解和控制心理疲劳

积极对待精神压力问题

学位培训

公共安全培训专业学士学位

瓜达拉哈拉大学各专业的学士学位

国家高等教育评估中心考试辅导课程

178. 另一方面,2012年哈利斯科州警察与交通管理学院正在打算为技术人员(200名公务员)开设下列课程:

课程

人数

缓解和控制心理疲劳

70

积极对待精神压力问题

70

机构集群

30

意识性、人际关系和服务质量

30

E.在瓦哈卡州做出的努力

179. 在瓦哈卡州,瓦哈卡州总检察长办公室职业教育培训局按照各项培训计划,正在探索与国家人权委员会合作办学的方式,其中包括开设与执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有关的培训课程。

180. 另外,瓦哈卡州政府为联邦调查局人员开设了多项关于人权问题的课程,涉及抗辩式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人权问题、警察调查技术、使用武力与人权、执行与人权、以及拘留期间的人权问题等专题。参与上述培训活动的不仅有国家人权委员会以及职业教育培训局,还包括瓦哈卡州人权监察员办公室。

181. 另一方面,按照《国家公共安全体系职业化主导计划》规定的标准,瓦哈卡州公共安全部开办了一所职业培训学院,成为瓦哈卡州公共安全机构的培训中心,该学院负责执行相关计划和方案,为州和市警察以及监狱看守人员开设包括“正当使用武力”等方面专题内容的培训课程、以及岗前培训课程。

182. 为各级公共安全机构举办关于“人权与性别平等”的培训活动,其中包括打击酷刑专题。

183. 按照培训计划,瓦哈卡州公共安全部为监狱安保守卫人员开设了下列课程:

控制监狱骚乱以及劳教中心内的人权

犯罪学与监狱体系

监狱内的紧急心理干预

PR24/24式伸缩警棍与戴手铐技术

内部安全与人口管理

监狱快速反应小队

维持和恢复公共秩序

解决冲突的方式

押解罪犯与监狱内缉毒

符合未成年违法者处理目标的特别安全要求

转移高度危险的犯人

监狱内部的干预政策

毒品鉴别

警察防身术

干预技巧和战术

184. 所有这些课程都是由韦拉克鲁斯州东南地区公共安全学院开设的。另外瓦哈卡州人权监察员办公室还举办了题为“出动公共安全部队行使警察职能”的培训班。

185. 与国际红十字会进行合作,在2012年1月末,举办了名为“树立适用于警察职能的人权与人道主义原则意识”的讲座,瓦哈卡州联邦调查局以及公共安全部的30多位警员参加了这项培训活动,培训累计时间超过25小时。预计到2012年9月还将再次举办上述培训活动,争取让这两家机构更多的人员参加培训。

F.在新莱昂州做出的努力

186. 新莱昂州人权委员会发出了第07/2011号建议,其中第三点和第四点要求对社会安置中心、监狱以及少年犯管教所的守卫人员进行培训。上述建议已被有关部门接受并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该州的公共安全部已经向社会科学大学(负责训练和培养警察公务员的地方机构)申请,把尊重人权问题纳入到为社会安置中心公职人员开设的各种入门、培训和教育课程当中。

按照州人权委员会的建议,正在对社会安全中心、监狱以及少年犯管教所的安保守卫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的主题包括人权和使用武力问题。

187. 另一方面,州人权委员会还发出了第16/2011号建议,为的是“让州公共安全学会研究一下,是否可以把州人权委员会职责范围问题作为培训内容,在适当的时候为监狱工作人员开设相应的入门和培训课程”。

188. 针对上述建议,安全科学大学指出,州公共安全学会设立的高等院校高级技师专业主要是针对监狱管理问题,并且涵盖了价值哲理、警察职业道德以及人权方面的内容。

189. 与此同时,州人权委员会还发出了第21/2011号建议,其中第三点要求对阿波达卡社会安置中心的看守人员进行人权方面的培训,这项建议获得州立公共安全部长的认可,因此呼吁安全科学大学把人权问题纳入到相关入门、培训和教育课程当中。

190. 另一方面,国家人权委员会提出了第73/2011号建议,要求为那些负责执行公共安全任务的中层指挥人员和业务人员开设人权方面的课程,为此,从2012年2月13日开始,州政府在安全科学大学分部开设了“针对公共安全问题的人权培训课程”,对州警察局指定人员进行培训。截至2012年4月14日,已经有127名州立警察机关的警官参加了这项培训活动。

191. 上述课程共分为七个教学模块,总计学时为80小时,要求出勤率必须达到90%以上并且参与完成最后一项课业的学员才能获得结业资格。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在安全科学大学为新学员开设的教育课程,还是在第一警队长期面向警员开设的进修课程,都涉及到培训大纲的内容。

四.根除酷刑方面的公共政策

A.联邦范围内的重大公共政策

192. 为了防止酷刑或者虐待行为,并且在必要的情况下调查和惩处那些犯下此类侵犯人权行为的公务员,从2012年3月开始,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责成人权事务助理检察官办公室,在联邦调查中心、有组织犯罪调查事务助理检察官办公室以及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首都办事处设立了人权保护部门。

193. 这些人权保护部门负责每天巡视那些关押被拘留人员的地方,目的是进行下列检查:

拘留室是否干净

给被拘留人员的被褥是否够用

是否提供饮食

是否按照需要提供医疗救治服务

是否张贴了关于被拘留者基本权利的告示

男女是否分别关押

194. 另一方面,人权事务助理检察官办公室,对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驻各地办事处进行了检查,看看是否存在违规的地方并依法进行处理。如果发现有侵犯人权的情况,就采取必要的叫停措施,提供法律指导并提出相应的申诉。在这方面,从2011年3月至2012年4月期间,总共进行了25次查访。

195. 需要强调的是,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还制定了一项《人权文化促进计划》,目的是博得机构内外的信任,并且让公民了解人权的适用范围和内容。

196. 为落实上述计划采取的主要行动是,按照《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出版纲要》发行各种图书资料。另外,还印制并在本机构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驻各地办事处分发海报、传单、手册等宣传材料。

197. 在预防酷刑方面,下发了关于对可能存在酷刑和/或虐待的案件进行医学/心理学鉴定的共和国总检察长第A/057/2003号决议、《关于打击酷刑问题的基础指南第一版》和《关于2006年11月至2010年5月期间对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公务员涉嫌实施酷刑向国家人权委员会进行投诉、以及关于对2007-2009年期间可能存在酷刑和/或虐待的案件进行医学/心理学鉴定的第二份总体报告》。

198. 必须指出,这些宣传教育材料是为了推动发展尊重人权的文化,并且主要是用来开设人权方面的培训课程。

199. 在这方面,还下发了关于被拘留者人权的招贴布告,上面注明了人权事务助理检察官办公室、监察总署和内部监督机关的电话号码,可以张贴在拘留室里,也可以张贴在公众经常出入的醒目位置。

200. 为了防范酷刑并惩处相关人员,有关机构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比如公共安全部就制定了《2008-2012年监狱政策》,这是一份行动指导性文件,为的是改革墨西哥的监狱制度,并且着眼于解决监狱人口过剩的问题,着眼于加强监狱设施的安全性,以及着眼于打击腐败并推动发展一种全新的监狱模式。

201. 这种新型模式正在构建之中,其中将把社会安置问题的五大组成部分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劳动、自学成才、教育、卫生和体育。

202. 公共安全部还印制了关于人权、防范酷刑和合法使用武力问题的宣传材料,并在联邦警察局、联邦保护服务局和联邦监狱系统的人员当中、以及在全国各地的警察、法官以及检察官等人员当中分发了这些宣传材料:

传单

保护人权

预防和调查酷刑

手册

《联合国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

《联合国关于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

《联合国执法人员行为守则》

图书

《针对政策的法律规范与人权实践》

《伊斯坦布尔议定书――关于调查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案件的手册》

B.联邦区的重大公共政策

203. 在地方上,联邦区政府实施了下列行动:

1.“检察机关公务透明”计划

204. 审前调查事务助理检察官办公室各级机关,在显眼的地方安装了电子显示屏,一年365天24小时全天候开机,可以反复显示关于审前调查方面的信息,以便让被拘留人员的家属及时了解有关情况,比如法律地位和被控罪行,此外还有一个计时器,可以显示距离检察官确定被拘留人法律地位还剩多少时间。

205. 上述机制成为对检察机关作为情况进行监督的一项工具,为的是避免拘留时间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

206. 这种显示屏可以显示下列内容:

审前调查的编号

审前调查的起始日期和时间

被告人的姓名和年龄

主管调查部门

被控罪行

显示距离确定被告人法律地位还剩多少时间的倒计时

对被告人的司法裁定

207. 截至目前,已经在各个下属单位以及中央检察机关安装了70块电子显示牌,也就是说,联邦区所有检察机关都装配了上述设备。

208. 在上述计划第二阶段,自2010年9月开始推出了“Web在线检察机关公务透明”计划,也就是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被检察机关控制的人员情况,并可以让市民知道自己的家人或熟人被关押在哪个检察机关、该机关负责人的姓名、所处地理位置以及控罪事实。

209. 此外,上述助理检察官办公室还与拉美黑莓公司合作开发了一款应用程序,可以在该公司生产的移动设备中加载“Web在线检察机关公务透明计划”以及检察机关公职人员名录。

210. 上述计划可以让市民们掌握更多关于检察机关的资料,以便上门了解更多的信息,人们可以查看安装在检察机关的显示屏,也可以直接找工作人员了解情况,从而能够加强对拘留措施的控制并防止发生断绝音信的情况。

211. 联邦区检察机关还参加了公共信息和个人资料管理局在2012年2月7日和8日举办的“2011年创新大赛”,期间,该管理局对审前调查事务助理检察官办公室进行了两次查访,核实有273,609人次登陆了“Web在线检察机关公务透明计划”的网站、8,665人次下载、158,542人次咨询、29次经投诉进行审前调查、87人次使用黑莓程序提起诉讼。

2.口译-笔译

212. 联邦区总检察长办公室签发了SAPD/300/CA/943/2011-08号公文,向各地检察官重申,根据《墨西哥合众国宪法》第2条第A-八点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土著和部落居民的第169号公约》第12条的规定,他们手下的工作人员有义务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促进和保障土著人享有得到口译帮助服务的权利。

213. 在隶属于地方检察院的土著人救助事务局的推动下,与有关专家和机构签订了多项协议,为的是聘请外面的口译、笔译和文化专业人员进行把关,无论其所属机构为何,并且通过这种方式提高服务的质量和公平性。

214. 在外语口译援助方面,联邦区总检察长办公室有英语、法语和德语方面的专业人员,能够按照被拘留人的需要提供翻译服务。

215. 至于其他外国语言,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请联邦区旅游局的专业人员提供支持,也可以按照第A/008/2000号总检察长决议第五点第一、二、三项的规定申请领事援助。

216. 需要强调的是,波兰科和索纳罗莎是墨西哥城的两个重要旅游区,尤其波兰科是一个外国使领馆聚集的地方,在那里除了有位于墨西哥城历史中心的国内外游客服务中心,还将在附近开设一个服务中心,按照第A/012/2011号总检察长决议的要求,在波兰科和索纳罗莎重新调整了游客服务中心的位置,目的是使本机构的执法部门靠近旅游区和外交领事区。

217. 为了加强建立以无条件尊重所有人权利为宗旨的执法制度,依据联邦区第A/018/2011号总检察长决议,制定了检察机关调查人员工作程序,要求在履职时让包括被告人在内的所有当事人都知道自己的权利,为此应当出示告知权利书,让当事人亲口朗读自己的基本权利,其中也包括翻译人员的协助。

218. 为此,上述告知权利书已经翻译了英语版本,此外,还计划翻译成法语版本。

219. 除此之外,按照《墨西哥合众国政治宪法》第2条的规定,在2011年8月15日向联邦区法律服务总局公共辩护与法律指导处发出公函,要求该部门做出必要的努力,为总检察长办公室指派一些通晓土著人语言和文化的公设辩护人,听候检察机关的安排,这恰恰符合了《墨西哥合众国宪法》第2条第A-八点、《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土著和部落居民的第169号公约》第12条、以及《联邦区公共辩护法》第4条的规定。

220. 就上述问题,与公共辩护与法律指导处举行了多次工作会议,最终为检察机关土著人事务办公室指派了一名会讲米斯特克语的少数民族辩护人。

221.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土著人事务办公室在2011年9月13日,向联邦区政府负责社区事务的农村发展与机会平等部发出公函,希望获得该部门的参与合作,以支持关于进一步维护土著人权益的工作。

222. 另一方面,在2011年6月2日发布了联邦区第A/010/2011号总检察长决议,按照该决议的要求,正在对第A/008/2005号决议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进行修订,目的是制定检察人员、法医专业人员和心理学专业人员行动指导方针,以便按照要求对可能存在酷刑的案件进行医学/心理学鉴定。

223. 已经完成的修订工作包括下列内容:

检察人员有义务要求,立即对可能存在酷刑的案件进行专业鉴定。

受害者有权选择由法医专家和心理学专家对其进行检查。

将原先由专家服务综合协调办公室负责指派法医和心理医生的做法,改为由犯罪受害者救助事务总局负责指派。

规定由职业教育学院负责进行关于专业鉴定方面的培训,该学院将为通过培训课程的法医和心理学专业人员颁发证书。

224. 在这方面,联邦区政府委托职业教育学院发行了下列专业书籍,这些书籍有助于我们制定总体指导方针,以便检察人员能够按照要求开展调查工作,并且确保获得法律保障和正当法律程序的权利得到尊重:

刑事科学先锋:

新的抗辩式刑事诉讼程序之口头诉讼的方方面面

刑事诉讼中的真理与寻找――宪法措施

最高法院一审厅法条中的“不正当”与“非法”

在一个全球化的世界中面临的执法挑战

刑事法中的人道主义

审前羁押――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预防措施

刑事法辩论:

逮捕令和传票

新的抗辩式刑事诉讼程序之证据知识入门

警察强制力的行使–特别是关于使用武器问题

立法研究:

用于规范联邦区公共安全部队使用武力问题的法律(评论)

警方调查:

关于警察正当防卫问题的20条基本规则

关于在警方调查期间会面的20个基本问题

检察机关调查:

关于检察机关如何确定罪名的20条基本规则

关于对青少年司法的20条基本规则

其他主要出版物包括如下:

口头诉讼实用手册

预防犯罪――经验、方式和注意事项

刑事诉讼程序――国际观点、比较观点和拉美观点

C.哈利斯科州的重大公共政策

225. 在哈利斯科州,为了防范监狱系统内的酷刑行为,主要采取了下列具体行动:

监狱负责人对各部门人员以及犯人进行直接监督。

在监狱中的每间囚室摆放关于囚犯权利和义务的宣传材料。

在各处设立意见箱,供犯人或来访者投诉,以及申请听证。

有关技术部门在接到用被剥夺自由者提出的投诉或举报后举行听证会。

监狱和劳教中心稽查大队对囚室进行查访问,为的是让犯人表达自己的意见。

就犯人的法律地位问题答疑解惑。

每天对各个囚犯进行监督检查,防止犯人为非作歹。

人权委员会的培训教员开设各种课程,对监狱工作人员进行人权概况方面的培训,防止公务员对犯人实施不法行为。

准许犯人与其家属通电话。

由创伤科医生对所有入狱或出狱的犯人进行医学鉴定并做登记。

通过行政命令,对违约监狱条例(该条例等同于哈利斯科州刑法执行法)的公务员采取强制手段以及纪律处分。

对于有违纪行为的犯人,监狱综合技术委员会将根据创伤科医生的意见,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对其实施相应的处罚,并在必要的情况下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尊重人们在监狱指定日期和时间进行探视的权利。

给从事心理学、医学和犯罪学工作的人员发放《伊斯坦布尔议定书》(“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以及与开展工作和尊重犯人权利有关的辅导材料。

在犯人入狱的时候,发给一份《监狱条例》以及探访手册,其中分别说明了犯人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入狱探访的要求。

在创伤科医生和救护医生中间执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

州人权委员会对业务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申请增加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编制。

在对普通民众开放的地方设立广告牌,提示人们对酷刑行为进行检举,并欢迎人们对监狱工作人员的任何异常举动进行检举。

五.2011年期间通过国家防范酷刑机制进行投诉的情况

A.查访拘留场所

226. 国家防范酷刑机构向小组委员会提供了自己掌握的信息。不过需要指出的是,2011年1月至12月期间,国家防范酷刑机构的人员对各地的拘留场所进行了61次先期查访,涉及下加利福尼亚州、南下加利福尼亚州、恰帕斯州、奇瓦瓦州、格雷罗州、瓜纳华托州、伊达尔戈州、哈利斯科州、米却肯州、纳亚里特州、新莱昂州、瓦哈卡州、普埃布拉州、圣路易斯波托西州、锡那罗亚州、索诺拉州、特拉斯卡拉州、韦拉克鲁斯州和萨卡特卡斯州。

227. 同样,国家防范酷刑机构还与奇瓦瓦州、墨西哥州、瓜纳华托州、纳亚里特州、金塔纳罗奥州、圣路易斯波托西州、特拉斯卡拉州和韦拉克鲁斯州,签署了八项防范酷刑方面的合作协议。

228. 另一方面,根据在上一年度进行查访的情况,在2011年分别向下加利福尼亚州、南下加利福尼亚州、科利马州、纳亚里特州和普埃布拉州的州政府和市政府发出了10份报告,在报告当中指出了总共2,565条违规情况,涉及获得人道待遇和尊严的权利、要求合法性和司法安全的权利、保护身体健康的权利、获得人身安全的权利以及弱势群体的权利。

B.跟踪查访

229. 同一时期还对位于联邦区、阿瓜斯卡连特斯州、坎佩切州、科阿韦拉州、杜兰戈州、克雷塔罗州、金塔纳罗奥州、哈利斯科州、锡那罗亚州、塔巴斯科州、塔毛利帕斯州和尤卡坦州的拘留场所进行了530次查访,为的是查证各地最近是否就国家防范酷刑机构在2007-2010年期间指出的违规情况采取了相应行动。

230. 据此,国家防范酷刑机构起草并向有关部门提交了一份总结报告,在报告中指出了对已经发现的违规事项进行跟踪查访的情况,并且指出了仍然存在的违规情况,在后续几次查访时将对这些情况进行监督。

六.为强化司法保护机制采取的行动

A.联邦一级的相关信息

231. 根据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进行调查的情况,应当指出,在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期间,因涉及《联邦预防和惩处酷刑法》规定的罪行,共计启动了17起审前调查,其中一起已被判令收监。

232. 另一方面,同期因滥用职责罪,启动了1,138起审前调查,其中118起已被判令收监。

233. 另一方面,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还记录了305起针对任意拘留行为的投诉,其中131起已经结案,136起被并案处理,38起仍在审理之中。

234. 在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期间记录在案的涉嫌侵犯人权事件如下表所示:

2011年

2012年

涉嫌侵犯人权事件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1月

2月

3月

4月

合计

%

1.

不正当履行公职

28

24

32

28

22

26

32

27

19

13

15

19

14

36

335

22.3

2.

任意拘留

19

19

45

20

9

31

28

29

19

15

15

12

14

30

305

20.3

3.

身体伤害

14

12

15

11

12

15

18

14

10

13

9

18

5

11

177

11.8

4.

违规合并审前调查

6

6

19

5

7

16

14

12

5

1

4

9

3

6

113

7.5

5.

非法登门搜查

6

15

18

7

5

7

11

10

5

3

8

9

8

8

120

8.0

6.

断绝音信

4

2

6

7

3

11

7

6

4

3

5

1

1

1

61

4.1

7.

诬告

3

1

11

6

4

7

4

3

1

1

2

43

2.9

8.

拖延执法

3

10

7

1

1

8

3

2

4

1

7

5

4

56

3.7

9.

执行期间不履行公职

2

1

4

2

2

6

7

3

2

2

1

10

7

5

54

3.6

10.

不正当提供公共服务

3

1

0

4

3

2

6

7

5

1

1

3

36

2.4

11.

威胁

2

4

5

2

3

4

1

2

1

2

3

3

4

36

2.4

12.

酷刑

3

3

5

1

1

4

4

1

2

2

2

2

2

32

2.1

13.

拒绝请愿权

1

2

2

3

1

2

5

5

2

4

2

3

3

35

2.3

14.

偷盗

2

2

6

2

3

4

1

2

1

1

2

1

27

1.8

15.

不正当采取财产保护措施

3

4

3

3

1

2

1

1

18

1.2

16.

非法扣留

1

0

2

1

5

1

1

2

1

14

0.9

17.

敲诈勒索

2

2

1

2

2

1

2

1

1

2

16

1.1

18.

非自愿或强迫失踪

1

1

2

1

1

1

1

1

9

0.6

19.

恐吓

2

0

1

1

2

1

1

1

1

10

0.7

20.

行贿

0

1

1

1

3

0.2

21.

强闯民宅

0

1

1

2

0.1

合计

..

..

..

99

73

..

..

..

90

68

77

96

73

..

1 502

100

235. 关于因为身体伤害而进行的投诉,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记录在案的有177起,其中66起已经结案、97起并案处理、14起正在审理当中。

236. 人权事务助理检察官办公室的人权保护部门主要采取了下列行动:

人权保护部门提供的服务

2012年

联邦调查中心

有组织犯罪调查助理检察官办公室

联邦区政府

1月23日至5月13日

2月13日至5月13日

2月28日至5月13日

法律指导

281

153

191

625

儿童参观

659

10

49

718

心理救助

197

16

17

230

启动调查

28

4

5

37

救助外国人

16

0

3

19

与国家人权委员会进行协调

76

9

9

94

提出申请

81

3

3

87

处理违规事件

58

0

0

58

接待排除等候的人们

65

0

0

65

合计

1 933

237. 需要强调的是,在2011年3月至2012年4月期间,在全国范围内的63起案件当中实施了《针对酷刑和/或虐待案件的医学/心理学鉴定》,其中7起案件被证实犯有酷刑行为,23起案件被证实属于虐待行为,33起案件查无实证。

238. 2006年12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期间,根据国家人权委员会的分类标准,或者按照投诉人或受害人的证词,公共安全部记录了82起关于酷刑方面的事端。然而,在通过开展调查了解真相之后,总共只有8起可以被列为此类侵犯人权案件,其中大部分情况没有被确定,最终没有向相关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提起诉讼。

239. 在国家人权委员会负责审理的涉及到公共安全部的“酷刑”案件中,由6起已经结案并针对这些案件提出了如下建议:

第3/2008号特别建议,关于非法闯入受害人桑托斯·吉洛斯·埃斯皮诺萨位于科阿韦拉州托雷翁市的住所,再加上酷刑以及电刑引起的烧伤。 (当前状况:已接受并且正在执行)。

国家人权委员会2008年11月18日的第55/2008号特别建议,关于2007年9月16日非法闯入费朗西斯科·哈维尔·阿蒂拉诺·帕拉西奥先生位于科阿韦拉州托雷翁市的住所、致其受伤、滥用职权以及实施酷刑。 (当前状况:已接受并落实)。

第13/2010号特别建议,关于联邦警察局警员在受害人位于下加利福尼亚州蒂华纳市的住所内实施非法逮捕行动,导致受害人受伤。 (当前状况:已接受并且正在执行)。

第23/2010号特别建议,关于所谓违反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发布的命令,在强行闯入受害人位于米却肯州马拉瓦蒂奥市的“橄榄树”庄园期间,对其进行逮捕和实施酷刑。 (当前状况:已接受并且正在执行)。

第49/2010号特别建议,关于联邦警察局和墨西哥军队办案人员涉嫌在进入受害人住所的时候侵犯关于合法性、法律保障以及人身安全的权利,致使受害人受伤,并在向联邦检察机关移交之前被带往第5号军营,在那里继续受到虐待。 (当前状况:已接受并且正在执行)。

第75/2011号特别建议,关于在华雷斯城发生的事件,当时联邦警察局办案人员以涉嫌参与杀害联邦警员以及引爆汽车炸弹的罪行逮捕了诺埃·福恩特斯·查维拉、罗赫里奥·安马亚·马丁内斯、古斯塔沃·马丁内斯·伦特里亚、维克托·曼努埃尔·马丁内斯·伦特里亚和理查多·费尔南德斯·罗梅利几人。 (当前状况:已接受并且正在执行)。

B.联邦司法委员会的相关信息

240. 关于针对酷刑罪案件的犯罪人员以及所处刑罚的情况,联邦司法委员会登记如下:

类别

性别

目的

案件数量

间接宪法保护诉讼(2 811)

女(354)

提起保护令

26

未提起保护令

14

停止审理

314

男(2 457)

提起保护令

107

未提起保护令

95

停止审理

2 255

直接宪法保护诉讼(2)

女(2)

提起保护令

0

未提起保护令

2

刑事案件(2)

男(2)

判刑

0

1.联邦区

241. 联邦区记录在案的有六起涉及酷刑的刑事案件,具体如下:

编号

刑事案卷编号

1.

69/08

2.

74/08

3.

235/08

4.

185/09

5.

234/09

6.

281/11

242. 另外,因犯酷刑罪而被起诉的公职人员的情况是,在第235/08号刑事案件中有5人,在第234/09号刑事案件中有2人。需要强调的是,在2011年只有一起未被拘留直接收监的情况。

243. 从2008年至2012年,联邦区最高司法法院做出了三项关于酷刑罪的定罪判决,并且没有一项无罪判决。

244. 另外,联邦区总检察长办公室出台了《联邦区总检察长办公室关于调查酷刑罪、关爱受害人和缉拿案犯的行动守则》,这是在2011年6月2日,通过联邦区第A/009/2011号总检察长决议发布的《联邦区总检察长办公室关于调查酷刑罪、关爱受害人和缉拿案犯的行动守则》。

245. 该行动守则包括以下多个章节:

第一章:总体规定

第二章:检察人员在针对酷刑罪进行审前调查时应当执行的基本程序

第三章:关于针对检察机关作为以及保护证据情况的监督机制

第四章:关于公务员检举酷刑罪的义务

第五章:关于救助、保护和陪伴犯罪受害者以及证人

第六章:关于诉讼事务助理检察官办公室在酷刑罪案件中的作为

第七章:关于不提起刑事诉讼以及酷刑罪押后审理问题

246. 依据上述决议,在负责公务员犯罪调查的检察机关内部,设立了酷刑犯罪特别调查局。

247. 此外,还设立了一个特别办公室,负责对助理检察员协调处以及诉讼事务助理检察官办公室在处理涉及酷刑罪的刑事诉讼时提出的不提起刑事诉讼或押后审理建议进行跟踪和审查。

248. 决议中规定了以下基本程序:

立即启动审前调查;

要求暴力犯罪受害者社会法律援助中心,立即按照《联邦区犯罪受害者救助与支援法》的规定,对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援助;

指派法医,遵照联邦区政府行政长官颁布的《关于在体检或骨龄检测中进行法医检查的规定》,对犯罪受害者身体状况进行证明;

如果犯罪受害者身体出现某些异常情况,应当请专家服务总协调处的专业摄影师对其进行拍照留底;

让受害人做陈述,以便掌握关于案件发生过程的所有情况,确定案发时间、方式、地点、起因等犯罪情节,确定犯罪人的身份资料以及参与犯罪的人数。按照受害人的要求或者出于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让爱害人陈述更多情况,但检察机关必须证明这么做是有正当理由的;

立即向犯罪受害者救助总局申请指派医学专家和心理学专家,向专家服务总协调处申请指派专业摄影师,以便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做出“针对涉嫌酷刑案件的医学和心理学鉴定”;

如果鉴定结果证明受害者受到了心理或身体伤害,就要请上述医学专家和心理学专家确定要求进行赔偿的数额;

让模拟画像专家参与调查,受害人可以向专家描述犯罪人的相貌特征;

从涉案公务员的相册中确认犯罪嫌疑人;

请求警方出面调查,查找被告人下落,并把被告人带到公堂;

如果受害者或者证人可以认出一名或者多名犯罪人,应当通过单身玻璃进行指认;

如果有目击证人,就让证人作案情陈述,与受害人一样,指出案发时间、方式、地点以及起因等情节,以此作为检控材料,并且可以确定被告人的身份;

依据第A/002/2006号决议,由相关专家出面对案发地点进行实地察看,在那里查找与调查有关的蛛丝马迹并拍照留底,在必要的情况下,按照取证要求,进行现场测量,收集并转运证物;

为保密起见,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无关人员干扰调查工作;

在必要的情况下,需要证实犯罪主体的身份;

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受害人、举报人、目击证人或公务员的人身安全。

249. 假如酷刑犯罪受害者被剥夺了人身自由,除了按照上述程序执行之外,还要做到以下几点:

确定关押酷刑犯罪受害人的地点,并转移到其他地方,防止此类犯罪再次发生;

依法告知受害人应有的权利;

尽量在一个安全可靠的地方与被剥夺自由的人处理相关事务,相关公务员不得在场,也不得干扰调查工作;

如果因为调查工作的原因有可能使犯罪受害者遭到身心伤害,要求主管部门下令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犯罪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

需要依法履行的其他手续、以及有助于查明真相和确认被告身份的程序。

2.哈利斯科州的相关信息

250. 在哈利斯科州,为了使当地土著人有机会获得根据实际情况差别对待的司法公正的权利,特别是解决诉讼过程中无人辩护以及受到身心伤害等问题,以及通过现有手段加强与土著人的沟通,2011年5月,国家土著人发展委员会、哈利斯科州土著人事务委员会以及公共安全部,共同签署了合作协议,旨在帮助土著人犯人获得法律优待(保释、缓刑、以工代罚、提前释放、假释、部分赦免和全部减刑),并承诺由哈利斯科州土著人事务委员会负责指派精通两种语言文字的翻译人员,协助司法部门和/或行政部门通报消息,特别是通知判决结果或者给予提前释放的优待。

3.瓦哈卡州的相关信息

251. 关于酷刑案件的数量,截至目前,瓦哈卡州未记录有涉及酷刑罪的刑事案件,也没有任何针对酷刑罪的判决以及被起诉的公职人员。

252. 另外,通过保护土著人和弱势群体事务检察官办公室,举行了三次释放被剥夺自由土著人的仪式。第一次是在2010年12月23日举行,第二次在2011年9月15日,第三次在2011年12月23日,三次总共释放了22名土著人,他们分别来自米赛族、萨波特卡族、米斯特卡族、崇塔族和马萨特卡族。为这些被释放的土著人拨款总计达到251,063比索。

253. 需要强调的是,依据《瓦哈卡州预防和惩处酷刑法》第2条的规定,对犯有酷刑罪的人将判处两年至十年监禁,此外将按照现行最低基本工资标准,处以200天至500天的罚款,并处以与被监禁期相同的剥夺担任公职资格时间。

七.为改善拘留场所条件采取的行动

A.联邦一级

254. 为了使拘留场所具备更好的设施条件以及更宽敞的空间,在位于联邦区的联邦调查中心实施了设施改造工程,并在莫雷洛斯州买了一块地,目的是建设更加完善的设施,关押那些被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下令羁押的人。

255. 这两项工作有助于改善羁押场所的条件,能够提供更加体面和舒适的设施。

256. 针对联邦调查中心的设施改造工程,需要强调的是,自2011财政年度至2012年4月,共出资1,710万比索,用于联邦调查中心的装修改造工作,通过这些工作,最终改善了羁押场所的条件。

257. 关于在莫雷洛斯州兴建新的联邦调查中心的问题,需要强调的是,购买用于建设新联邦调查中心的地皮花费了1.295亿比索。新建联邦调查中心的目的是让那些被羁押的人住得体面一些。

258. 由此可知,为改善联邦区调查中心的设施条件,已执行相关预算达到1.466亿比索。

259. 在改善公共安全部拘留场所设施条件方面,主要采取了下列行动:

B.新建监狱

260. 联邦政府承认,需要铲除监狱系统在刑罚、基础设施、管理制度以及公职人员方面存在的结构性弊端。

261. 2007年,公共安全部推出了一项联邦监狱政策,旨在实行一种监狱管理模式,这种模式需要建立在下列基础之上:

智能监狱管理控制系统

基础设施、技术工艺、安全系统

设立国家监狱管理学院,培养具备国际标准的狱警,目前已经毕业的狱警有3,500人。

262. 为了在2007年实现既定目标,公共安全部推出了一项监狱基础设施建设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扩建联邦监狱设施。

增加玛丽亚群岛综合监狱的容纳量。在2006年12月的时候,岛上仅仅关押着大约915名囚犯。为此,联邦政府投资在玛丽亚群岛上扩建基础设施,使岛上监狱人口达到8,000人。

把各州监狱里的囚犯转移到联邦监狱系统。在最近三年,联邦政府把五所州立监狱的囚犯转移到联邦监狱系统,并完成了必要的设施改造,以便达到较高的安全标准,并把犯人们转入大容量且安全可靠的联邦监狱。

通过公私联合投资的方式,签订外包合同,兴建新的联邦监狱设施。

目前通过这种方式在建的有八所联邦监狱,建成之后将会使监狱设施多增加超过2万个犯人的容量。此外,还正在按照国际监狱协会提出的最高安全等级和超高安全等级,开展新的建设项目。

此外,还进行各种系统的安装工作,为的是提高监狱管控和信息能力。在这方面,以墨西哥为平台建立的国家监狱信息系统,能够整合并规范来自国内所有监狱的信息,比如:

被告人和被判刑人信息登记

监狱工作人员档案

控制系统、监视系统、传输系统等等。

263. 通过以上工作,将使大约20,000名联邦罪犯置于联邦利用高级智能监视系统实施的监控之下。

264. 目前,联邦监狱系统还能够接收普通法范畴内根据危险度需要最高安全级别监管的重刑犯,并且首次设立了专供女子服刑的场所。

265. 2012年2月28日,在西北部联邦综合监狱区建成了两所监狱,配备有先进的分类、管理和监视设备、以及合格的操作和看守人员。

266. 新建基础设施施工项目包括,按照关于安全、司法和法制问题的国家决议,兴建两所具备高度安全设施的联邦监狱,用于关押绑架劫持罪犯,以及通过公私联合开展项目的形式建设12所联邦监狱。

267. 其中一个项目位于锡那罗亚州的瓜萨韦,这是一所可以关押多种危险程度犯人的监狱,设有关押绑架劫持犯的区域,第一期计划收监633名囚犯。

268. 第二个项目位于韦拉克鲁斯州的帕潘特拉,这是国内首个综合监狱区,用于关押各种危险程度的犯人。计划收监1,600名已判刑囚犯。

1.联邦区

269. 联邦区从2012年开始,在北区男子看守所修建两个塔楼,可以容纳1,500名囚犯,以此来缓解监狱人满为患的问题。

2.墨西哥州

270. 在2012年,墨西哥州政府打算启用特南戈德尔瓦耶监狱和特南辛格监狱,这两所监狱可以容纳1,250名囚犯,能够以此来缓解人满为患的问题。

271. 同样,在墨西哥州内萨华尔科尤特市,正在对南内萨看守所和北内萨看守所的房屋建筑进行全面改造,其中,南内萨看守所将改造成女子看守所,北内萨看守所将用于对那些有精神问题的囚犯进行社会心理改造。

272. 另一方面,正在计划对埃卡特佩克看守所和内萨博尔多看守所进行扩建,预计总共将新增一千名囚犯的容量,此外还包括在奥屯巴特帕奇科兴建一所可以容纳一千多名囚犯的综合监狱。

273. 州政府还启动了其他工程项目,包括建设一所专门接收有精神疾病犯人的机构,在特定的并且体面的环境下对犯人进行监管、照顾和治疗;集中人力和物力(人员和处方药),避免与其他犯人发生冲突。

3.哈利斯科州

274. 在哈利斯科州,为了扩大监狱系统的容量,目前正在建设两所监狱,其中一所监狱位于哈利斯科州综合监狱区,名为“瓜达拉哈拉首都看守所”,可以容纳480名男囚犯,另一所位于科洛特兰市,可以容纳50名男囚犯和7名女囚犯,当局希望借此把该州监狱系统的容量从9,304人扩大到9,841人。

275. 这两所监狱在竣工和装修(装配设备)后就可以投入使用。

4.瓦哈卡州

276. 瓦哈卡州正在忙于新建一所具备安全、空间、通风,自然采光和卫生条件的联邦羁押看守所,主要目的是为那些被剥夺自由的人提供更加体面的居住空间、娱乐以及工作场所,这将极大地有利于他们获得更有效的改造以及更好的生活质量;再加上其他一些新建羁押看守场所,将可以避免因犯人扎堆而出现酷刑或残忍待遇问题。

277. 在米亚瓦特兰镇,正在与州政府以及联邦政府进行合作,修建一所联邦监狱。

278. 另一方面,州社会改造总局正在开展相关协调工作,计划新建两所州立监狱,这两所监狱将具备最起码的安全、空间、通风、自然采光和卫生条件;打算把两所监狱分别建在中部山谷地区和沿海地区、或者米斯特克地区,因为这些地区有更大的需求。这些监狱建成之后,将逐步关闭那些不具备关押条件的监狱场所。

C.改善拘留场所的条件

1.联邦区

279. 在联邦区,通过联邦区总检察长办公室实行的公务员工作监督机制,2008年在检察机关的重点区域安装了547台监控摄像机,用于防范侵犯被置于检察机关人员控制之下的被捕者人身安全的行为,以及检查为广大用户提供服务的情况。

280. 此外,2011年又采购了225台监控摄像机,安装在检察机关的警戒区域或拘留室内,由联邦区总检察长办公室监察局负责进行监视,此外,监察局还负责监视保护被拘留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并且预防或劝阻伤害被拘捕者的行为。另外,还在中央调查局的重点区域安装了16台高科技闭路摄像机。

281. 监察局的工作是联邦区总检察长办公室实行的最重要的监督机制之一,主要是对各个检察部门进行查访,对检察机关是否能够以合法、公正、高效和诚信的方式开展工作进行检察。

282. 监察局的查访工作包括以下几种:全面查访、司法技术评价和监督、轮流查访、特别查访、跟踪、检查、调查和网络查访。

283. 为评估审前调查情况而进行的查访工作的主要目的是,证实对涉案嫌疑人的拘留是否合法,对涉案嫌疑人的身体状况进行医学鉴定,验证是否已经向他们告知了《墨西哥合众国政治宪法》第20条赋予的权利。

284. 在联邦区,对25间拘留室进行了改造,特别是用防弹玻璃替换了铁栅栏,并安装了防破坏卫生间。

285. 与此同时,还在联邦区总检察长办公室总部大楼里归中央检察机关使用的区域设立了两个医疗诊室,用于妥善接待犯罪受害人和被告人。

286. 2011年,在一些来访量较大的联邦区监狱,比如集中了70%来访量的北区男子看守所、东区男子看守所和南区男子看守所,开始投入使用来客出入综合管理控制系统(SICAVI),通过刷卡的方式对来访者进行登记。

287. 这项工作的第一阶段已经完成,通过对犯人家属进行宣传教育,以及对来访者资料建立电子档案,不仅方便了来访者,并且可以防止未经许可擅自入内的情况,因为只有通过指纹确认后才能进门,使进门手续更加快捷和透明。

288. 在联邦区监禁场所还采取了其他行动,具体如下表所示:

监禁场所

改善措施

北区男子看守所

对现有收容能力进行扩充。

(在3号和5号囚室的餐厅里安放了228张金属床)。

修复直通法院地下通道里的照明装置。

东区男子看守所

清除厨房排水沟和下水管道中淤泥。

修复蒸汽锅炉。

修复用于室内自来水供应的水泵液压气动系统。

修复直通法院地下通道里的照明装置。

对三个变电站进行维修。

对现有收容能力进行扩充。

(在4号和5号囚室的餐厅中安放金属床)。

南区男子看守所

对放置冷柜的地方进行装修。

维修保养送饭推车。

对现有收容能力进行扩充。

(在4号、7号和8号囚室的餐厅中安放了288张金属床)。

对4号、7号和8号囚室的卫生间进行装修。

对入口处大楼第3区7号至13号牢房进行装修改造。

修理供临时过夜囚犯使用的卫生设施,以供根据庭审需要在看守所中临时性安置的来自其他看守所的囚犯使用。

北区男子服刑中心

对现有收容能力进行扩充。

(在1号、2号和3号囚室摆放床铺)。

对应急发电机进行维护。

圣玛尔塔阿卡提特拉男子劳教中心

修理变电站电力线路。

修理水槽阀门。

在泵房安装减压罐。

修理锅炉的液压装置。

安装冷藏室电机。

安装公共电话机。

联邦区女子监狱

对托雷梅迪卡特佩潘医院实施工程改造。

圣玛尔塔阿卡提特拉女子监狱

为儿童发展中心更换做饭炉灶。

修理寝室区污水泵的液压气动系统。

联邦区监狱

在第12号楼的1区和2区装配供水设施。

在寝室里进行五金加工作业,以便摆放更多的上下床。

对锅炉外壳进行修理。

在探视大厅的饮水区进行涂抹泥灰的工作。

对50多年前建成的1号寝室进行改造,使其能够宜居。

男子劳教改造中心

在监狱外部砌筑砖墙,防止雨季漏雨殃及出入关卡区域。

在1号和2号寝室进行五金加工作业,摆放12张上下床。

2.墨西哥州

289. 在墨西哥州,针对已知的281名土著人族裔的犯人,公共辩护事务局拥有专业翻译人员,能够在诉讼中为他们提供辩护方面的帮助。另外,还包括与国家土著人发展委员会以及墨西哥州土著人发展委员会签署的多项协议,按照协议,这两家机构负责免费为土著人族裔的犯人提供帮助和咨询服务。

290. 根据被剥夺自由者数量的统计信息显示,在针对成年人的墨西哥州监狱系统中,有21个看守所和劳教中心、以及一座名为“吉耶尔莫·科林·桑切斯博士”的监狱。在这些地方关押着18,195名囚犯,其中男囚17,094人,女囚1,101人。

291. 需要强调的是,墨西哥州加强实施了教育、工作、劳动改造和心理疗法方面的各项专业教育计划,达到监狱教育体系规定的识字、小学、初中、高中和预科班水平的犯人学员人数为10,251人,占到监狱受教育人口的57%。与此同时,为了加强改造工作,还为犯人们举办了295场爱国教育活动、体育活动、娱乐活动和/或艺术活动。

292. 关于监狱劳动的问题,16,963名犯人参加了一般服务和手工制作等方面的职业工作,占到参加劳动改造活动的全部犯人的90%。

293. 另外,为犯人看诊数量达到26,713人次,并在需要的情况下转到二级公立医院看病。同样,还完成了18416次预防性诊治工作。

294. 应当指出,从2010年9月开始,墨西哥州政府在华雷斯市阿尔莫洛亚镇的桑蒂亚吉托劳教中心,巴斯市特拉内潘特拉镇的博尔多德索洽卡看守所、胡安·费尔南德斯·阿尔巴兰硕士看守所,墨西哥州莫洛雷斯市埃卡特佩克镇的塞尔希奥·加西亚·拉米雷斯看守所等看守和劳教机构启用了手机信号干扰器,以此控制犯人们使用手机通话,之后这项措施又扩大到查尔科市的奥屯巴塔帕奇科监狱、库奥蒂特兰市特斯科科德莫拉镇的阿丰索·基罗斯·库亚隆监狱和墨西哥勇士谷监狱,覆盖范围超过监狱人口的92%。

295. 同样,墨西哥州政府还设法对一所监狱进行改造,专供妇女在里面服刑,为她们提供医疗救治和社会改造方面的专项服务。

296. 目前,有31名婴幼儿与母亲关押在一起,他们的年龄在0到2岁之间。所有婴幼儿都是因为母亲在服刑期间怀有身孕才出生的,并且他们都出生在卫生系统的医院里面,这样做是为了是避免人们对他们有陈规定型的印象。要强调的是,监狱方面会给他们提供特别的医疗救治服务,在有需要的时候还会送往卫生系统的医院接受特殊护理以及接种疫苗。同样,社会工作部门还负责为这些婴幼儿及其母亲募集衣物、尿布、牛奶和食品。

297. 我们已经考虑到,无论如何,这些婴幼儿在达到一定年龄之前都需要母亲照顾,并且还存在受到攻击的危险,因为在监狱里还关押着杀人犯和杀婴犯,可能会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同样,也可能导致犯人之间发生冲突。

298. 从心理学角度看,我们认为婴幼儿只能与母亲一起待到两岁,过了这个年龄,就需要更加特殊的照顾,因为他们的脑子里开始记事儿,从而可能给他们的童年造成伤害,因此,这些婴幼儿一到年龄,社会工作人员就会办理相关手续,让婴幼儿母亲的家人把孩子接走照看,但前提是,必须在市级家庭综合发展体系的监督下依法办理。

299. 如果婴幼儿母亲没有亲属能够负责照看孩子,就把临时监护的任务交给墨西哥州家庭综合发展体系,负责照顾孩子,直至其母亲出狱。

300. 关于少年犯问题,必须强调指出,在墨西哥州有一所名为“金塔德尔博斯克”的青少年管教所,里面总共关押着261人,其中女性24人,男性237人,另外还有20家地区收容所,每年收容超过380名监外执行的青少年。

301. 关于监狱人满为患的问题,我们了解到,为了强调监狱职能的重要性,将之当作通向获得社会自由之路的再社会化改造任务,墨西哥州修订、补充或者废除了《墨西哥州刑法典》、《墨西哥州司法机构组织法》以及《墨西哥州刑法执行法》当中的多项条款,从而在连续13年以来首次扭转了监狱人口只增不减的趋势,据统计,在2007年的时候,监狱人口创纪录地达到2万多人,超额幅度为103.4%,但随着史无前例的监狱减压政策得以实行,以各种形式在监外服刑的人数达到25,238人,加上在特拉内潘特拉监狱、特斯科科监狱和埃尔奥罗监狱实施的设施扩建工程,使目前的监狱超员率达到75%,也就是说,比2007年的时候降低了28.4个百分点。

302. 同样需要强调的是,墨西哥州新的《刑事诉讼法》在2010年10月1日开始生效,目的是保障执法的正义性,并解决犯罪引起的冲突问题,以便在无条件地尊重联邦宪法、地方宪法、相关国际公约以及其他法律赋予人的基本权利的大背景下,恢复社会的和谐,希望藉此使更少的人被剥夺自由。

303. 另一方面,为了建立地方和中央的死亡病例登记制度,注明死者姓名、年龄、死亡地点、死亡原因、尸检报告以及非自然死亡情况,哈利斯科州监狱系统在2011年向所有监狱和青少年看守所发出第0005/2011号通知,要求各监狱和看守所对囚犯死亡事件进行严格管控,必须专门造册登记,至少注明犯人的姓名和年龄、所在囚室、诉讼经过、主审法院、判处罪名、死亡日期和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诊断报告)、能够揭示死亡原因的任何其他情况、以及登记页编号。

304. 关于改善监狱登记制度的问题,必须强调的是,自从2009年设立国家监狱系统工作会议以来,需要优先解决的一个问题恰恰就是设立全国范围内的监狱人口登记制度,为此,联邦政府建立了所谓的“国家监狱信息登记”,而被称之为“一体化巴士”的传输手段目前还在期盼之中,这是一种能够从各州数据库提取信息然后传输到国家监狱信息登记数据库中的系统,为此,从年初开始,“墨西哥平台”项目的工作人员一直在研发相关的应用程序(数据库和界面),以便实现这一目标。

3.哈利斯科州

305. 经了解,哈利斯科州在改善监狱条件方面主要采取了下列行动:

扩建女子劳教所,从原来可以容纳334人增加到376人,提高了犯人的生活质量,让犯人们在里面过得更体面一些,并因此缓解了劳教所里人多拥挤的问题。通过个人捐赠的方式筹得用于上述扩建的资金,耗资约41,979.00比索。

在社会劳教所中更换了一座变电站和变压器,以便在因为各种原因出现供电故障的时候保证电力供应,这笔资金来自公共安全基金,达到2,391,723.54比索。

在瓜达拉哈拉看守所车辆出入口安装一座新大门,并对25米长的墙壁进行了修缮,工程耗资达到25,000.00比索,之所以换大门是因为以前的大门已经出现破损,会给这一重要区域的安全性带来不利影响。

在瓜达拉哈拉看守所里搭建一个聚碳酸酯雨棚,在通往看守所会见区的路上为前来探视的犯人家属提供一个防晒避雨的场所,这项工程是由C.C.A公司和Techos可变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捐助的。

在瓜达拉哈拉看守所,还对一些私密区域进行了改造,使之更加适合犯人与其配偶共处,这项工程是通过Grupo Piesa Constructivas可变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的捐助实施的。

扩建瓜达拉哈拉看守所内的戒毒室,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为开展戒毒工作提供更宽敞的空间,借此帮助犯人更好更快地融入社会当中,这项扩建工程也是靠捐助得来的,确切估价成本为2,000,000.00比索。

在瓜达拉哈拉看守所,对残疾犯人的牢房进行了改造,并修建了无障碍坡道。

在瓜达拉哈拉看守所还修建了一所小教堂,修缮了健身房并配备了健身器材。

在社会改造中心,新建了一个简易足球场,改建了两个篮球场和一个排球场,并建设了一个露天健身场,新建和修复了残疾人无障碍坡道,全面粉刷涂料,改建会见室。

在巴亚尔塔港看守所,进行经常性的保养和维修工作,保持良好的设施条件。

在古斯曼城看守所,建成一间回收再利用工作室,并改造了闭路电视系统。

在十一所监狱和两所青少年管教所,完成了室内外粉刷涂料以及修缮工作,通过这些工作达到坚持尊重人权的目的,维护了犯人的尊严。

在监狱以及青少年管教所里做了屋顶防水处理,防止雨季漏雨。

对综合监狱的二号、四号、八号深井进行养护和维修,目的是保护良好的供水条件。

4.瓦哈卡州

306. 在瓦哈卡州,为改善圣玛丽亚伊斯科特尔监狱的状况,主要采取了下列行动:

对第3区19、20和21号牢房里的犯人进行了重新安置,目的是缓解人满为患的问题,并对这些牢房进行翻修。

实施屋顶改造,对大厨房、女子监区和19号牢房进行屋顶防水处理。

在大厨房里,对泄漏燃气的地方进行维修,购买新的燃气灶喷嘴,改善通风和照明条件,更换地板,喷刷涂料,并对墙面和排风罩进行全面清理。

在女子监区,对囚室的天花板和照明设施进行改造,改善卫生间以及内外盥洗区的条件。

专门建一所房屋,在里面安装了一台应急发电机。

改善电力设施的条件。

在双人牢房和运动区域喷刷涂料,以改善外观面貌,并提供节能灯具。

对厨师工作的地方进行修缮,这样就可以让他们更体面一些。

307. 另一方面,为了关心有精神问题囚犯的疾苦,让他们享有较为体面的待遇并且有更宽敞的空间,去年十月份,在瓦哈卡州特拉克鲁拉市达尼维特地区监狱建成一座新楼并交付使用,这座楼房具备最基本的安全、通风和照明条件,能够容纳20名囚犯,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扩容到40人,加上这座楼房,目前已经有两座楼房用来安置有精神疾病的犯人,从而避免出现人多拥挤的情况。另外,专业人员还会定期在楼房里面进行烟熏消毒,以便保持良好的卫生条件并防止病虫鼠害。另外还安装了净水器,并搭建了一个凉棚,供探访者使用。不得不提的是,这些附属建筑有一个新的名称,即精神病人特别看管所。

308. 在州青少年管教所,按照人们的意愿,专门辟出一块地方当作面包房使用,在里面安装了一台和面机和一台烤炉,建成之后将向看守所和中央监狱供应面包。

309. 此外还安装了一道金属网围栏,目的是加强安全防护并防止企图逃跑的行为。除此之外,还重新装修了供青少年使用的卫生间

310. 目前,正在忙于修建一个综合篮球场,以及对牢房做防水处理。

311. 在米亚瓦特兰监狱,主要是安装了监控摄像机,同时在重刑犯牢房所在的区域铺设地面,以便修建一所金属板墙面的卫生间,里面有大便池、小便池和洗手池。

312. 另外,在管理区还修建了一个房间,当作监狱安保人员的寝室,并配有独立的卫生间。

313. 在瓦哈拉州胡基拉监狱的牢房内外喷刷涂料,包括卫生间、工作场所、寝室以及管理区域。同样,对所有牢房做了防水处理,还对厨房进行装修,安装了罩门和洗手池,并配备了厨房用具。

314. 需要指出的是,按照犯人们的要求,建了一所小教堂,安装了四部公用电话,方便犯人们接打电话。为了加强监狱的安全性以及防止企图越狱的行为,还在监狱围墙上面安装了防护网。

315. 在瓦哈卡州埃特拉监狱,装修了一间牙科诊室,今后,“贝尼托·华雷斯”自治大学将会提供牙科材料和治疗椅,并派遣医务人员为犯人们提供服务。

316. 在犯人们自愿支持下并且通过监狱当局的努力,目前正在埃特拉监狱室内外粉刷涂料。在出入关卡处搭建了一个木棚,上面覆盖镀锌板,可以让来访者在里面避雨。在工作区也搭建了一个用镀锌板做顶棚的铁架大棚,以避免让犯人们遭受日晒雨淋。

317. 在瓦哈卡州图斯特佩克监狱,全部更换了排水系统,包括牢房、管理区以及通往监狱外面的管道系统。翻修并扩建了第90区和第91区的厨房设施。还对这两个区的卫生间进行了修缮。最后,对篮球场的照明灯具进行了维修保养。

318. 在瓦哈卡州特万特佩克监狱,对监狱里所有地方做了防水处理。在出入关卡区域进行了维护工作,粉刷涂料并重新张贴物品不得入内的告示。安装一台应急发电机,为此专门在监狱外面修建一间发电房。

319. 在瓦哈卡州波丘特拉监狱,对电力系统进行了维修保养,更换了旧的保险盒,同时还搭建了通往监狱内部的楼梯。还对安装公用电话的地方进行了装修。

320. 在瓦哈卡州马蒂亚斯罗梅罗监狱,对通往双人牢房的楼梯进行维修保养,同时对一些老旧的双人牢房进行维修保养。在女子监区安装了白炽灯,为的是让这片区域更亮堂一些。

八.为在拘留场所增加经济和管理资源所实施的举措

A.联邦区

321. 联邦区2006-2012年向监狱系统划拨预算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2006-2012年向监狱系统划拨预算的情况

年度

原定预算(比索)

调整后预算(比索)

2006

1 095 130 911.00

1 187 654 313.43

2007

1 153 517 527.00

1 234 189 751.53

2008

1 346 676 473.00

1 375 058 813.31

2009

1 364 067 784.00

1 520 868 920.84

2010

1 701 561 692.00

1 722 562 978.87

2011

1 816 934 023.00

1 966 562 071.29

2012

1 841 362 601.00

1 841 362 601.00

322. 联邦区监狱系统的人力资源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监狱

囚犯人数

性别

警力配备

平均每名安全技术人员负责的囚犯人数

北区男子看守所

12 208

12 208

-

151

81

东区男子看守所

12 580

12 580

-

136

93

南区男子看守所

8 518

8 518

-

111

77

联邦监狱

2 817

2 817

-

98

29

阿卡提特拉男子劳教中心

2 455

2 455

-

116

21

社会心理劳教中心

409

409

-

34

12

北区男子服刑中心

490

490

-

36

14

东区男子服刑中心

537

537

-

33

16

阿卡提特拉女子劳教中心

1 614

-

1 614

66

24

特佩潘女子劳教中心

282

-

282

43

7

合计

41 910

40 014

1 896

824

-

323. 在2011年期间,经过资格审查中心进行严格的选拔工作,雇佣了640名保安员和看守员。到2012年,预计将从那些通过面试的人当中再雇佣173人。

324. 为了加强对儿童发展中心里面的未成年人的看护工作,专门聘请了心理学、社会工作、医学、在校教育等领域的专家。

325. 为了在转院就医期间做好照料和陪护工作,专门聘请了19名医疗急救方面的技术人员。另外,还批准设立了126个信息管理技术员岗位,负责管理访客出入控制系统。

B.墨西哥州

326. 墨西哥州2006-2012年向监狱系统划拨预算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百万比索

成本类别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流动资金

802.053

836.414

857.629

888.483

998.524

1 057.950

1 131.368

已批准的公共安全捐助基金

35.594

(公共安全基金)

21.000

(公共安全基金)

24.200

(公共安全基金)

26.366

44.200

42.200

42.200

用于加强监狱系统建设的补贴

100.00

城市基金

130.00

87.00

公共安全法定救助第36项

32.085

荣誉警察补助

11.189

合计

837.647

857.414

881.829

914.849

1 272.724

1 219.235

1 184.557

327. 其中,年度预算的具备分配情况如下:

看守所和劳教中心

2012年度已审批预算

查尔科

74 101 889.18

库奥蒂特兰

33 310 787.03

埃卡特佩克

88 689 108.85

埃尔奥罗

12 644 704.62

伊斯特拉华卡

19 115 848.12

西罗特佩克

16 295 807.62

莱尔玛

17 707 478.26

内萨华尔科尤特波尔多

133 258 235.24

北内萨华尔科尤特

0

南北内萨华尔科尤特

2 320 116.65

奥屯巴

11 958 908.93

奥屯巴特帕奇科

78 423 282.10

示范监狱

20 211 014.04

桑蒂亚吉托

101 090 777.66

苏尔特佩克

15 330 888.24

特玛斯卡尔特佩克

17 239 056.41

特南辛格

23 120 176.78

特南戈德尔瓦耶

19 867 028.47

特斯科科

55 194 130.69

特拉内潘特拉

85 798 194.02

勇士谷

22 688 837.85

祖姆潘戈

17 157 058.32

E.R.P.M.斯纳坎特佩克

50 312 393.16

328. 另外,向位于内萨华尔科尤特的社会心理康复中心划拨的预算为6,000万比索。

329. 在墨西哥州监狱系统任职的公务员情况如下表所示:

领导人员

技术人员

法律人员

管理和服务人员

保安人员

合计

20

471

56

271

2 761

3 579

C.哈利斯科州

330. 2006-2012年哈利斯科州监狱系统预算划拨情况如下表所示:

年度

预算划拨情况

2006

576 491 423.00比索

2007

771 896 712.00比索

2008

857 700 889.00比索

2009

957 986 764.00比索

2010

982 600 540.00比索

2011

959 927 438.58比索

2012

1066 674 160.00比索

331. 另一方面,已批准通过公共安全捐助基金向哈利斯科州监狱系统划拨联邦预算为27,965,602.00比索,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预算划拨情况

指定用途

3 198 004.00比索

对业务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对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18 000 000.00比索

两所监狱的门禁-生物识别系统

4 127 953.00比索

在社会安置中心设立戒毒所

1 639 645.00比索

采购装备(计算机、扫描仪、打印机、照相机、照明灯具、USB数字设备、耳机、录音室和数据库服务器),用于按照国家监狱信息登记以及哈利斯科州囚犯登记系统的要求,传输高质量的信息资料

1 000 000.00比索

手机信号干扰器可行性研究

332. 需要强调的是,自2009年设立全国监狱系统工作会议以来,在例行会议全会上确定了用于改善监狱条件的优先预算项目。根据第六届全国监狱系统工作会议通过的第09/VI/So/17-10-11号决议,同意在2012财政年度继续执行这项投资政策(公共安全捐助基金以及各州的投资),用于全国监狱系统推进的五大中心任务:

对20%的人员进行培训

在先期指定的78所监狱里安装无线电干扰器

到2011年底完成78所监狱的连网工作

采购设备,以便在国内78所监狱里实行国家监狱信息登记制度

在各州立监狱里实施戒毒计划

333. 哈利斯科州各相关机构的公务员人数如下表所示:

机构

行政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

业务人员

预防和社会安置主任专员办公室

228

33

369

特别预防和社会改造措施执行专员办公室

26

5

4

青年综合救助中心

55

42

128

观察、分级和诊断中心

65

48

99

女子社会安置中心

52

38

134

社会劳教中心

91

95

249

阿梅卡地区综合司法中心

12

7

50

奥特兰德纳瓦罗地区综合司法中心

12

9

45

查帕拉地区综合司法中心

10

8

56

拉戈斯德莫雷诺地区综合司法中心

17

7

50

特帕蒂特兰地区综合司法中心

12

6

49

特基拉地区综合司法中心

12

7

48

巴亚尔塔港看守所

32

22

123

古斯曼城看守所

34

47

186

瓜达拉哈拉看守所

128

80

282

各类岗位合计

786

454

1 872

全部岗位合计

3 112

D.瓦哈卡州

334. 与瓦哈卡州监狱系统预算情况相关的信息如下表所示:

已审批预算

项目1

年度

预防和社会改造

未成年违法者再教育/青少年措施执行处

2006

97 320 032.75

10 977 263.43

2007

101 086 516

11 841 202

2008

109 017 397.8

12 486 531.95

2009

111 443 196

13 245 516

2010

120 654 866

13 690 107

2011

128 840 775.8

15 181 912.46

2012

136 546 580.4

15 308 384.55

2006-2012年合计

804 909 364.8

92 730 917.39

九.促进缔约国与国际人权保护机构之间开展合作

335. 墨西哥始终对国际人权机构保持一种全面开放与合作的政策,按照这项政策,我们接受了国际人权机构的多次查访,从中收获了一系列建议,并且正在努力争取以恰当的方式响应这些人权机构的紧急呼吁。

336. 国际人权机构关注最多的问题是:取消羁押措施,顺利完成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批准关于人权问题的《宪法修正案》;有必要进行军事司法权改革,使之无权审理侵犯人权案件,并且不得审理涉及平民受害者的案件;建立相应的机制,确保能够快速彻底地执行各项司法裁决。

337. 联合国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于1997年8月7日至16日对墨西哥进行了查访,此次查访的目的是,通过广泛对话的方式收集信息,并且在有可能的情况下对墨西哥酷刑犯罪状况进行评估。通过此次查访,最终形成了《特别报告员报告》,其中包括特别报告员的查访结论、以及从其职责立场就酷刑问题提出的19条建议。

338. 从那时开始,墨西哥政府已经提交了六份年度报告,介绍在打击酷刑方面采取行动的最新情况。

339. 2011年期间,墨西哥接到了联合国特别报告员就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发出的七次紧急呼吁。其中四次呼吁得到了响应,其余三次尚未答复。这些呼吁主要是要求墨西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包括进行体制改革,以防止监狱系统内出现暴力苗头以及取消羁押措施。

340. 2012年期间,联合国特别报告员向墨西哥发出过一次紧急呼吁。目前正在等待有关部门提供这方面的信息。

341. 与此同时,正如墨西哥承诺要全面履行相关国际人权公约那样,我们完全清楚墨西哥负有向各个监督机构提交报告的义务。

342. 2012年11月,墨西哥政府将要在禁止酷刑委员会第四十二届会议上,参加对其提交的关于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审议会议。

343. 我们按照禁止酷刑委员会规定的新的定期报告提交程序起草了上述报告,因为在2009年墨西哥收到联合国秘书长的通知,表示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决定实行新的定期报告提交程序,也就是在缔约国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之前,向其转发一份问题清单。

344. 因此我们获知,委员会将按照《公约》第十九条的规定,对我们在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中就上述清单所做的答复进行审议。这项新规定主要针对那些将要在2010年之后提交报告的缔约国,正好适用于墨西哥。

345. 在美洲范围内,墨西哥政府正在与若干人权机构进行合作,其中包括,承认美洲人权法院有权审理涉嫌侵犯人权的特定案件。

346. 我们按照美洲人权法院的判决,在立法改革、公共政策以及损害赔偿等方面实施了一系列行动。

347. 例如,针对2010年11月26日美洲人权法院就“卡布雷拉·加西亚和蒙迪埃尔·弗洛雷斯诉墨西哥案件”做出的判决, 墨西哥政府在2011年12月21日提交了一份报告,汇报墨西哥在争取执行判决方面做出的努力。从国家角度来说,我们在公布判决书以及赔偿受害者等方面完全执行了上述决定,并且在采取避免再发生此类情况的措施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比如开办培训班以及筹备建立国家拘留登记制度。在其他方面,比如美洲人权法院要求的案件调查和立法改革,我们也在尽力落实。

十.墨西哥在预防酷刑问题上面临的挑战

348. 遵照小组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墨西哥实施了一系列行动,意在根除拘留所内可能由当局实施的酷刑或者虐待行为。尽管如此,仍然面临一些艰巨的挑战。

349. 主要挑战之一是,考虑到墨西哥是一个联邦制国家,需要按照相关国际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酷刑罪的界定标准。这项任务刻不容缓,它需要联邦和各州立法机构以及行政机构的通力合作。

350. 第二项挑战是,建立针对酷刑或虐待投诉的国家登记制度,以便清查并惩处那些侵犯被拘留人员权利的行为。在上述登记中,应当包括举报人、相关部门以及后续跟踪方面的资料。

351. 另外,加强实施犯罪受害者及其家庭救助计划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这是因为酷刑或者虐待不仅会侵犯一个人的尊严,而且还会损害其健康以及社会发展,进而在经济条件和家庭条件方面造成不良影响。

352. 同样,需要进一步实施针对警察人员、监狱人员和执行人员的培训计划,特别是在执行正当拘留程序以及使用武力方面,把焦点集中于人权和人身保护问题。

353. 为了防止被拘留人员遭受酷刑或虐待,需要随时了解他们的行踪以及主管部门的情况,因此,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挑战就是在全国范围内规范拘留登记和拘留程序,确保整个过程的透明度。

354. 最后,还需要继续努力,争取在全国范围内落实关于第A/57/2003号决议,也就是在可能存在酷刑或虐待的案件中进行医学/心理学鉴定(结合《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