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NZL/CO/6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8 February 202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新西兰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3年1月26日至27日举行的第2686次和第2687次会议上审议了新西兰第六次定期报告,并在2023年2月3日举行的第2698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简化报告程序提交第六次报告,藉此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各领域取得的进展,包括于2022年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以及缔约国为履行《公约》采取的一系列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包括于2017年设立新的儿童事务部(Oranga Tamariki);通过《2017年儿童、青年及其家庭(Oranga Tamariki)法》,加强儿童保护和儿童司法体系建设;于2019年发布《2018年儿童法修正案》,促进制定《儿童和青年福祉战略》;通过《2018年儿童减贫法》,建立儿童贫困问题的衡量和报告指标,并为儿童社会保障划拨更多资金。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所载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均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关注以下领域的建议,对此必须采取紧急措施:不歧视(第16段)、暴力侵害儿童(第24段)、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第28段)、残疾儿童(第31段)、生活水准(第35段)、少数群体或土著群体的儿童(第40段)和儿童司法(第43段)。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全过程中,确保根据《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切实参与设计和实施旨在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涉及儿童的各项政策和方案。委员会还建议,向儿童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人员做好《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的宣传工作,并积极增加儿童诉诸司法的机会。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保留和声明

6.委员会根据以往建议并参照《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5段,敦促缔约国撤销保留条款,包括对《公约》第32条第2款和第37条(c)项的保留。

立法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1989年OrangaTamariki法》和《2014年儿童法》规定,任何人行使以上两法案之下的权力时均须遵守《公约》,但委员会同时建议缔约国:

(a)将《公约》全面纳入国内法;

(b)完成儿童权利和福祉中心的建设以加强对《公约》的培训,并确保全国各地统一适用《公约》。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协商的方式制定《儿童和青年福祉战略》(2019),建议缔约国:

(a)根据在第三轮普遍定期审议中作出的承诺,对战略进行审查,确保其提出全面的执行框架,明确优先事项、具体目标和各部门责任,促进全面实现《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约国;

(b)根据《2014年儿童法》规定,继续让儿童参与计划对该战略进行的三年期审查;

(c)制定涉及儿童的政策法规时,强制要求使用儿童影响评估工具,确保政府官员、立法人员和非政府服务提供者接受如何使用评估工具的培训。

协调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儿童权利公约》副首席执行干事小组拥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协调并领导政府各部门一体联动履行《公约》,包括提高公务人员将儿童权利方针纳入决策和立法的能力。

资源分配

10.委员会赞赏缔约国2023年预算政策声明将衡量儿童福祉的指标列为优先事项,回顾其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对所有涉及儿童的预算需求进行全面评估,不只是评估儿童减贫领域的需求,并根据《公约》第4条,分配充足的预算资源,实现《公约》各领域之下的儿童权利;

(b)编制国家预算时进一步贯彻儿童权利方针,包括通过:

(一)让儿童和有关各方参与预算编制;

(二)在年度预算程序中,公开财政部跟踪系统关于儿童资源分配使用情况的跟踪结果;

(三)评估对各部门的投入如何服务于儿童的最大利益;

(c)为所有儿童编制预算项目,特别关注处境不利或困难、可能需要特殊措施的儿童,如毛利儿童、太平洋岛民儿童、家庭外照料儿童和残疾儿童,并确保即使发生经济危机、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也不削减这些预算项目;

数据收集

1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制定法律,规定收集和报告儿童成果数据的义务。委员会回顾其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考虑加强数据投资计划中的数据收集系统建设,使系统涵盖《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各个领域,并确保按照年龄、性别、残疾状况、地理位置、民族和社会经济背景分类,以分析缔约国所有儿童特别是弱势儿童的状况。

独立监测

12.委员会注意到,随着《2022年儿童和青少年委员会法》和《2022年OrangaTamariki系统监督法》生效,缔约国调整了儿童事务专员受理投诉并开展调查的职能,儿童和青年事务委员会有效取代了儿童事务专员,并授权监察员受理侵犯儿童权利的投诉并开展调查。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儿童和青少年委员会成立之初,即拥有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监督《公约》及其三项《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有权受理、调查并处理儿童、有关个人或组织的投诉;保障委员会的独立性,确保其能完全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自主履行职责;

(b)简化报告程序,为儿童报告侵犯其一切《公约》权利的行为提供便利。

儿童权利与工商业部门

13.委员会回顾其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和人权理事会2011年通过的《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建议缔约国:

(a)追究侵犯儿童权利,包括环境和健康权的新西兰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法律责任,追究在境内外侵犯儿童权利的新西兰境内注册公司的法律责任,并建立调查和纠正侵权行为的机制;

(b)根据在第三轮普遍定期审议期间作出的承诺,制定负责任的企业行为战略,此外,还应以儿童权利为重点进行多部门协商,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并实施企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

(c)要求公司就其商业活动对环境、健康和儿童权利的影响及消除影响的计划进行评估、协商,并公开披露相关情况;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14.委员会注意到,《1995年婚姻法》的2018年修正案规定,16至17岁儿童的婚姻须经司法批准才属于合法婚姻,建议缔约国取消对女孩和男孩最低结婚年龄18岁的所有例外情况。

C.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5.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弱势儿童,包括毛利儿童和太平洋岛民儿童、家庭外照料儿童和残疾儿童依然遭受歧视,特别是他们获得基本服务的机会十分有限,包括教育、卫生、保护,以及适当的生活水准。委员会还深感关切的是,弱势儿童的自杀风险更高,更有可能遭受性暴力和家庭暴力、校园欺凌,承受精神压力,面临无家可归和居无定所的风险。委员会还指出,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1990年权利法案》和《1993年人权法》只对禁止歧视16岁以上的人作出了规定。

16.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0.3,敦促缔约国解决对弱势儿童的结构性歧视问题,根据《儿童和青年福祉战略》(2019)对缔约国的任务授权,优先采取行动打击种族主义和歧视行为,包括收集和分析弱势儿童遭受不平等待遇的数据,并制定战略,消除改善儿童权利工作所面临的阻碍,衡量这方面的进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1990年权利法案》和《1993年人权法》保护之外的儿童(16岁以下)不因年龄问题受到不公正的歧视。

儿童的最大利益

17.委员会回顾其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制定程序标准,指导所有相关人员在根据儿童法作决定时,应按照《2014年儿童法》第6C节要求,适用“儿童相关原则”。

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18.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毛利儿童和太平洋岛民儿童和青年(10-24岁)的自杀率始终高于其他群体,且男性自杀率更高,因此建议缔约国:

(a)在《预防自杀战略(2019-2029)》和《预防自杀行动计划(2019-2024)》中纳入针对毛利、太平洋岛民儿童和男童的具体措施,并确保有关措施考虑到相互关联的根源问题,如贫困、经济匮乏和不平等、无家可归、精神压力、欺凌和歧视、药物成瘾、家庭暴力和虐待,以及代际创伤;

(b)加强预防自杀办公室的职能,确保办公室拥有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负责有效落实、监测和评估《预防自杀行动计划》,并负责青年精神健康基金的运作。

尊重儿童的意见

19.委员会回顾其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儿童有权在所有涉及儿童的官方决策过程中表达意见,如监护权案件、儿童福利决定,以及刑事司法、移民和环境案件;

(b)评估强制要求在所有涉及儿童的问题上与儿童进行协商的法律修正案的执行情况,包括《1989年OrangaTamariki法》(第5(1)(a)条)、《2014年儿童法》(第6D条)、《2004年儿童照料法》(第6条)和《2020年教育和培训法》;

(c)要求独立儿童律师与其在家庭法院所代表的儿童直接接触;

(d)司法和行政程序中儿童的发表意见权受侵犯时,为儿童诉诸有效的申诉机制提供便利,并为其上诉提供便利;

(e)注意到最高法院宣布《1993年选举法》和《2001年地方选举法》关于投票年龄不得低于18岁的条款不符合《1990年权利法案》第19条不得因年龄原因进行歧视的规定,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如要采取行动降低投票年龄,必须同时采取积极的公民措施,包括让儿童参与研究、规划行动,思考和评估拟采取的行动的影响,人权教育以及其他措施,包括防止不当影响。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身份权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对于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儿童,特别是通过代孕母亲出生的儿童,将其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为有关儿童查阅登记册、法院档案及其他关于生物亲缘的资料记录提供便利。

隐私权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为各机构制定的关于如何运用《1989年OrangaTamariki法》和《2018年家庭暴力法》中新的信息共享条款的指南,并审查教育部制定的教育专项指南,确保相关指南与《公约》及隐私、人权和道德框架一致;

(b)进一步为所有儿童保护机构提供包括隐私权在内的儿童权利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以及隐私、人权和道德框架工具使用的培训,确保在评估信息共享、数据分析和意见建议时能够系统地运用框架工具;

(c)确保社会福利局的数据保护和使用政策得到遵守执行,特别是其尊严权原则,该原则涉及儿童的参与权和各机构支持儿童参与和个人数据有关的决策的义务;

(d)确保适用《2020年隐私法》信息隐私原则4,同时承认儿童个人信息需要特别保护措施,包括机构在收集儿童和青少年信息时须更加谨慎。

获取适当信息

2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推进农村网络宽带计划,提高全国的网络连接水平,回顾其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建议缔约国继续监测评估“网络亦现实”活动的效果,以及为保障学校数字环境安全而制定的相关准则的执行情况,评估相关活动和准则能否有效提升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和教师安全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的能力,特别是提高儿童保护自己免受对其福祉有害的信息和资料影响的能力。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包括性暴力、虐待和忽视

2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9年设立儿童独立监测机构,并由其负责报告政府是否遵守对儿童拥有合法监护权的组织应满足的国家照料标准;于2018年成立国家和教会看护机构中历史虐待行为皇家调查委员会,于2018年成立处理家庭暴力和性暴力问题的联合机构,促进政府各机构部门处理相关问题时的合作和创新,并于2021年将该机构正式确定为Te Puna Aonui消除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执行委员会,特别关注儿童、毛利人、太平洋岛民和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以及残疾人。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大幅度增加财政和人力资源,专门用于更好地应对虐待儿童、家庭暴力和性暴力问题,并用于照料和保护儿童,以及青少年司法系统。然而,委员会仍感到严重关切的是,儿童遭受虐待、忽视、暴力侵害,特别是家庭暴力的比例居高不下,毛利儿童、太平洋岛民儿童和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以及残疾儿童面临的风险更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遭受暴力、创伤或虐待的儿童很难获得儿童友好的报告渠道、身心康复和医疗健康服务,包括精神健康服务。

24.委员会根据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2,敦促缔约国:

(a)加强并集中收集分析遭受家庭暴力、欺凌、性剥削和性虐待等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儿童的分类数据,评估有关现象的严重程度,在儿童的参与下制定执行防止和打击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综合战略,特别关注毛利儿童、太平洋岛民儿童和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以及残疾儿童的情况;

(b)为消除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国家战略行动计划(2021-2023)和未来的行动计划划拨充分资源,加强跨学科和跨部门的应对措施,包括促进相关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合作,应对所有暴力侵害儿童的行为;

(c)确保并促进对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强制性报告,特别是要提高儿童、家长、与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对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表现形式和负面影响的认识。还要提高对如何识别受害者以及如何获取援助、保护和支持的认识;

(d)帮助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受害人更便捷的获得儿童友好、跨学科和跨部门的援助和保护服务,包括心理支持,确保其康复并重新融入社会,为其权利受侵犯后寻求补救办法提供便利;

(e)针对不同文化制定立足社区的倡议,帮助家庭、社区和民间社会组织共同防止并应对虐待、忽视和暴力侵害儿童的情况。

有害做法

2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8年将强迫婚姻定为刑事犯罪,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3,回顾其以往建议,进一步建议缔约国:

(a)加强相关措施,提高公众对童婚有害女童身心健康的认识;

(b)完成间性问题工作组正在制定的准则和议定书,确保其明确规定对间性儿童身心完整、自主和自决的保障措施,包括:

在间性儿童达到既定年龄或足够成熟,能够自己作出决定,且表示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前,禁止对其进行非紧急和非必要的(包括女性化或男性化)医疗或手术治疗;

确保对决策过程进行独立监督,以保证具有间性特征、无法表示同意的儿童接受的治疗方式是必要、紧急且创伤最小的;

为非紧急和非必要治疗的受害者提供补救,包括充分赔偿;

(c)确保所有间性儿童、青少年及其家人均能获得基于社区的心理社会支持和同侪支持。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2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对酗酒和吸毒人员的逐步戒断和戒断后支持进行优先投入,重点是毛利人口众多的地区;承诺彻底改革福利制度;并为儿童、其家庭和社区提供早期支持和积极的按需服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机制,以有效监测并评估国家为家庭提供的服务和支持情况,并评估有关服务和支持的文化适宜性问题。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改善替代照料的儿童状况所作的努力,特别是改革照料、保护和青少年司法体系,并于2017年成立Oranga Tamariki部(儿童事务部),还注意到《1989年Oranga Tamariki法》修正案规定了与毛利儿童权利组织共同促进毛利儿童权利的特别措施。然而,委员会仍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a)接受国家照料的毛利儿童比例过高,包括接受国家监护的毛利婴儿人数很多,且毛利儿童遭受伤害的情况频发;

(b)有指控称,生活在安全寄宿照料设施的儿童往往没有机会就其安置决定发表意见,被工作人员的强制手段伤害,遭受欺凌,卫生条件差,无法诉诸公平有效的投诉程序;

(c)缺乏照料系统中残疾儿童需求和生活状况的数据。

28.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敦促缔约国:

(a)对毛利儿童和社区制定并执行的措施大力投入,防止将毛利儿童安置在家庭外照料场所,如确有必要,应尽可能缩短毛利儿童安置的时间,为替代照料期间的毛利儿童提供充分支持,包括提供精神健康和治疗服务,并为其重新融入家庭和社区提供便利;

(b)防止儿童脱离家庭环境,减少此类儿童的数量,向父母和照料者提供充分援助和支持,帮助其履行抚养儿童的责任,包括为父母提供教育课程、咨询服务和社区敏感的方案;

(c)根据儿童的需要和最大利益,制定统一、透明的标准,用于替代照料机构转移和安置儿童,并公布相关标准,为儿童提供最大程度的保护;

(d)确保由合格、跨学科的专业小组对每名儿童家庭外照料的必要性进行评估,定期复核有关决定,并确保儿童及其家庭参与决策过程,以保证为每名儿童制定个性化、符合其文化传统和社区习俗的办法;

(e)对于根据OrangaTamariki法履行职责、维护儿童权利的机构和人员,确保提供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继续提供能力建设培训,特别是公立儿童照料机构、儿童之家和寄养机构的工作人员和照料者;

(f)为儿童诉诸居住地投诉程序,报告伤害、忽视、虐待和暴力事件提供便利,采取措施打击报复行为;

(g)系统收集接受和未接受家庭照料的儿童对其教育、健康和福祉的看法的数据,解决忽视、虐待和不当对待等可能导致儿童接受家庭外照料的因素。

收养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以往建议,加快修订收养法。

G.残疾儿童(第23条)

30.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残疾儿童遭受暴力和虐待的风险更高,其家庭更可能出现物质条件匮乏、贫穷和住房条件不达标的情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失业或未参加任何教育或培训项目的青少年中,残疾青少年比例很高。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残疾人行动计划(2019-2023)》提及儿童的部分有限,特别是提及残疾儿童权利的部分十分有限,包括残疾儿童有就影响自身的所有事项表达意见的权利。

31.委员会回顾其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和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建议,敦促缔约国在执行《新西兰残疾人战略2016-2026》时,进一步采取基于人权的方法,并:

(a)采取措施减少残疾儿童家庭贫困问题,包括加强对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的基于社区的支持和照料服务,优先考虑低收入家庭的残疾儿童,包括为残疾儿童父母提供照料者支持和临时护理,并提供负担得起的高质量住房;

(b)进一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打击对所有残疾儿童,包括身体、智力或心理残疾儿童的污名化和边缘化行为,强调对一切暴力侵害和虐待残疾儿童行为的零容忍,促进采用儿童友好的侵权行为报告机制;

(c)促进残疾儿童和青年获得能力和技能,为他们创造更多工作机会,包括采取具体行动,解决其无法完成学业的背后原因,为其从学校走向就业提供便利,扩大残疾儿童和青年接受职业教育培训的机会,提高教育培训质量等;

(d)从法律上禁止未经残疾儿童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对其进行绝育手术的行为,确保保障身体完整权利工作方案提高儿童、父母、照料者和保健专业人员对儿童权利的认识,即不得进行非经儿童同意的绝育或以其他方式侵犯其身体完整性,并为相关权利受侵犯的儿童提出申诉提供便利;

(e)确保残疾儿童有意义地参与残疾人事务部的工作、《残疾人行动计划(2019-2023)》修订工作,以及所有影响残疾儿童的政策制定工作;

(f)按计划开展2023年全国残疾人调查,每五年更新一次数据,以汇编残疾儿童相关数据,为制定残疾儿童政策方案提供依据,并为各类残疾儿童获得便捷的服务提供便利,包括教育和保健、社会保障和法律服务,特别是生活在农村地区的残疾儿童。

H.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健康,包括精神健康和保健服务

32.委员会回顾其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2,建议缔约国:

(a)加强应对措施,减少可预防疾病和传染病的流行,包括优先开展免疫接种,特别是为毛利儿童、太平洋岛民儿童以及贫困儿童提供免疫接种,严格执行健康住宅标准(2019)并进行监督,提高出租房屋的质量;

(b)进一步促进、保护和支持母乳喂养的措施,增加6个月以下纯母乳喂养的婴儿数量,特别是毛利婴儿,宣传母乳喂养准则,鼓励弹性工作安排,提高家庭和公众对母乳喂养重要性的认识;

(c)确保精神健康和福祉委员会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给予儿童重点关注,解决毛利儿童、太平洋岛民儿童和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与其他儿童相比,精神健康情况不平等的问题,并优先确保儿童能及时获得负担得起、优质、适龄的精神健康和咨询服务。

青少年健康

33.委员会回顾其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和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7和5.6,建议缔约国:

(a)促进青少年保持健康的生活方式,包括监测健康主动学习倡议的执行情况,严格执行《1990年无烟环境和受管制产品法》修正案,并制定关于二手烟危害的教育和宣传方案;

(b)解决少女孕率居高不下和性传播疾病不断上升的问题,包括确保:

对教育工作者进行性教育准则(2015)培训,确保全国各地的学校均能统一、系统地执行相关准则;

为所有女童和男童,特别是毛利青少年、失学儿童和农村地区儿童,提供保密、儿童友好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包括根据避孕措施倡议提供避孕药具;

提高和培养儿童,特别是男童对负责任生育和性行为的认识。

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34.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3.5,回顾其以往建议,并建议缔约国为儿童和青年,特别是毛利儿童、太平洋岛屿岛民儿童以及生活在低收入环境中的儿童提供便利,方便其切实参与气候变化问题的规划和决策,包括《2019年气候变化应对(零碳)法修正案》中的适应和减缓工作,以及气候委员会的工作。

生活水准

3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减少儿童贫困问题广泛采取的措施,包括通过《2018年儿童减贫法》、2019年以来的四项福利预算、家庭一揽子计划(2018),以及《儿童和青年福利战略(2019)》。然而,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相当大比例的儿童生活贫困,没有粮食保障,且住房状况恶劣,包括无住房、产权无保障和过度拥挤,这导致儿童健康和教育状况低下,对毛利儿童和太平洋岛民儿童的影响尤为严重。

36.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适当生活水准权所含适当住房及在此方面不受歧视权问题特别报告员2020年2月访问新西兰后提出的建议,包括制定基于人权的住房战略,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1、1.2和1.3,敦促缔约国:

(a)确保消除儿童贫困的各项措施均有可预期的时间框架,获得充足的资源支持并接受评估,以确保有关措施有影响力、综合全面并符合基于儿童权利的方针,特别优先考虑受贫困影响特别严重的群体,包括毛利儿童、太平洋岛民儿童和残疾儿童;

(b)提高公众对年度预算工作中公布的儿童贫困问题年度政府报告的认识,并促进对该报告的公开讨论;

(c)特别是解决住房状况恶劣对儿童健康和福祉的影响,优先解决儿童获得稳定、适当住房的问题,确保住房分配标准公平透明,增加对建造社会保障住房的财政承诺和对社区主导的住房项目的支持。

I.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包括幼儿教育和保育

3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教育体系改革,包括《2020年教育和培训法》的制定过程中与儿童开展了协商,同时指出,政府有义务积极促进和保护毛利儿童的权利,并保障残疾儿童在公立学校平等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权。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1、4.2和4.a, 并回顾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近期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增强儿童的能力,使其切实参与涉及学校学习的决策,包括教学大纲的计划更新,为此应落实《2020年教育和培训法》关于与儿童协商和治理结构中学生代表的要求,设立易于使用的、独立的争端解决机制;

(b)将全纳教育权明确写入教育立法和政策,并确保为《2030年国家学习支持网络计划》提供充足的资源;

(c)解决毛利儿童和太平洋岛民儿童在学校遭受种族主义、歧视、污名化和偏见的问题,包括在教学中加强毛利语教学,并培养对毛利文化特性和历史的认识;

(d)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减少欺凌学生的行为,优先考虑残疾学生和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学生,评估《2019-2022防止和应对欺凌问题工作方案》的执行效果,并将评估结果纳入修订工作;

(e)提高对政府为社会经济背景较差家庭0-5岁儿童提供保育和教育补贴的认识。

J.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第38至第40条)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38.委员会回顾其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和第4号联合一般性意见/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维护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家庭团聚的权利,改善案件管理框架,为此应发展全面的服务转介路径,包括身心健康服务、教育以及通过免费法律援助诉诸司法的机会,优先考虑无人陪伴和离散儿童以及残疾儿童。

少数群体或土著群体的儿童

39.委员会表示赞赏的是,缔约国在制定措施促进毛利儿童和太平洋岛民儿童充分享有权利方面取得了进展,如通过福利预算增加了相关经费,特别是增加了卫生和社会服务资金。然而,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毛利儿童面临不平等的生存和发展结果,包括毛利婴儿死亡率和毛利青年自杀率过高,凶杀、家庭暴力、虐待和忽视儿童事件受害者中毛利儿童比例过高,以及接受国家照料和触犯刑事司法的毛利儿童人数过多。

40.委员会回顾其第11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敦促缔约国:

(a)系统评估政策、法律和政府服务在解决毛利儿童及其家庭脆弱性根本原因方面的作用,此类原因包括生活在物质匮乏和贫困中的可能性更高;

(b)根据近期立法情况,强化学校、儿童保护和青少年司法部门决策者承认并维护毛利儿童身份权的责任,系统确保听取毛利儿童的意见,在影响毛利儿童的决策中考虑他们的意见,并加强对促进和保护毛利儿童权利及其家庭权利的组织的支持;

(c)完成制定《反对种族主义国家行动计划》和《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行动计划,将毛利儿童纳入行动计划。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41.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7,回顾其以往建议,建议缔约国:

(a)提高学校、家长和雇主对儿童从事有偿工作相关规定的认识;

(b)便利诉诸可受理、监督和调查对儿童的劳动剥削案件的专门投诉机制,提高儿童对该机制的认识。

(c)继续为执法官员、劳动监察员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提供能力建设,促进其对保障儿童从事有偿工作的法律规范的了解,包括劳动监察局“确保工作场所公平”倡议,确保遵守关于年龄、工作时间、工作条件、教育和健康方面的国际童工标准,并报告所有违法行为。

儿童司法

42.委员会依然严重关切的是:

(a)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低于国际标准,且以罪行为依据而非以儿童为中心;

(b)在所有拘留场所将儿童与成年人分开拘留的目标仍未实现,14至17岁的儿童首次在青少年法庭出庭后依然可被警方无限期还押,直至转移到其他设施;

(c)虽然立法改革后,青少年司法制度已扩大覆盖了大多数17岁的青少年,但被控犯某些严重罪行的犯罪者仍被自动移送成人刑事司法系统,从而剥夺了这些青少年获得儿童特殊保护的权利;

(d)青少年司法系统中所涉毛利儿童的比例过高,此外,封闭性机构中自杀死亡的毛利年轻人比例过高。

43.委员会回顾其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司法制度完全符合《公约》,并:

(a)将所有儿童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提高至14岁,不论其犯有何种罪行;

(b)废除将儿童还押警方拘留的做法,减少安全青年管教场所中还押儿童的比例,包括投资建设基于社区的管教场所,加大提供并使用非拘禁措施;

(c)对于少数使用最后手段剥夺自由的情况,应继续努力充分遵守国际要求,将儿童与成年人分开拘留,并确保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应获得教育和卫生医疗服务,对于审前拘留的情况,应定期复核以期撤销;

(d)停止将被控犯严重罪行的17岁少年自动移送成人法庭审判的做法,并确保有关案件在青少年司法系统审理;

(e)制定有效的行动计划,解决犯罪与精神残疾、家庭关系疏远、学校和社区问题、药物滥用、家庭暴力、移交国家照料和代际问题之间的关联,消除被拘留的毛利儿童在量刑、监禁和生存方面的不平等。

K.后续落实委员会先前提出的关于执行《公约》各项任择议定书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4.委员会参照其2019年《任择议定书》执行准则,敦促缔约国:

(a)建立覆盖《任择议定书》所有领域的综合数据收集系统,并按受害者受剥削方式、年龄和性别分类;

(b)制定国家行动计划应对《任择议定书》界定的所有罪行,确保该计划有针对性地解决儿童性剥削的本质和根源问题;

(c)加强儿童保护利益攸关方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及早发现并识别《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的受害儿童,同时考虑到线上和线下实施的罪行,确保受害儿童能够立即获得受害者支持服务,包括入住庇护所;

(d)确保对《任择议定书》第2条和第3条之下的所有罪行开展调查,起诉并处罚《任择议定书》之下罪行的施害者,包括法人实体(如公司)。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5.委员会回顾其先前关于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并建议缔约国:

(a)审查《战略防务政策声明(2018)》,明确纳入《公约》和《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义务,确保将有关规定纳入国防军培训学院的课程,并作为现役人员继续教育的一部分;

(b)减少中学与国防军军种学院的联合教学项目,实现学校去军事化,确保学校没有武器。

L.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下列核心人权文书,以进一步实现儿童权利:《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M.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与太平洋共同体和太平洋岛屿论坛等区域组织合作。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并向儿童,包括处境最不利的儿童传播和广泛提供易于阅读的儿童版本。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六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确保其有授权和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有效协调并编写提交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的报告,协调并跟踪缔约国对条约义务,以及各人权机制所提建议和决定的后续落实和执行。委员会强调,负责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得到充分和持续的支持,并应具备与儿童事务专员、人权委员会和民间社会进行系统性磋商的能力。

C.下次报告

50.委员会将根据以八年审议周期为基础的未来可预测的报告日期,,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之后,酌情确定并通报缔约国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的具体日期。报告不应超过21,200字。若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缔约国按上述决议缩减报告篇幅。如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条约机构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