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DEU/CO/5-6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3October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德国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2年9月5日和6日举行的第2642次和第2643次会议上审议了德国提交的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22年9月23日举行的第2668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以及对问题清单作出的答复,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高级别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执行《公约》采取的各种立法措施,包括通过了《加强积极保护儿童和少年法》、《修订青年保护法的第二项法》、《打击针对儿童的性暴力法》、《刑事诉讼程序现代化法》、《打击童婚法》、《保护性发育有差异的儿童法》、《向小学生提供全天照料和教育法》和《加强打击人口贩运和修订联邦中央登记册法》和《社会法典》第八卷。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领域的建议,对此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对儿童的暴力(第23段);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第27段);健康和保健服务(第31段);教育,包括职业训练和指导(第36段);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第40段);以及《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45段)。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设计和实施旨在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涉及儿童的方面的各项政策和方案。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将儿童权利明确纳入《基本法》。

综合性政策和战略

7.委员会注意到联邦、州和市各级关于儿童权利的各种部门战略和措施,但它认为联邦一级的全面儿童权利政策和战略可作为州和市各级计划和战略的基础。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制定并通过一项全面的儿童政策,涵盖《公约》涉及的所有领域,并在该政策的基础上,制定一项战略,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支持下,在州一级实施该政策;

(b)确保该政策为各州执行《公约》提供指导,并特别关注处境不利的儿童,包括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少数群体儿童、残疾儿童、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以及社会经济处境不利的儿童。

协调

8.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在联邦一级设立或指定一个机构,在州一级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确保有效监测和协调联邦、州和市各级所有部门与执行《公约》有关的所有活动,包括执行关于儿童权利的各种部门战略。

资源分配

9.委员会回顾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将儿童权利方针纳入国家预算编制过程,并:

(a)在所有州和市推行一个跟踪系统,用于分配、使用和监测划拨给儿童的资源,并评估各部门的投资如何服务于儿童的最大利益;

(b)确保透明和参与式的联邦、州和市各级预算编制进程,让民间社会、公众和儿童能够有效参与其中。

数据收集

10.委员会认识到,现有的数据量很大,只向它提供了其中的一部分,但委员会注意到,在《公约》的某些领域仍然存在差距。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涵盖《公约》所有领域的定性和定量指标方面的数据收集系统,并确保数据按年龄、性别、残疾、地理位置、族裔、国籍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

(b)改进关于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数据收集和分析,包括虐待和忽视、性剥削和网络暴力,以及处境不利儿童的状况,包括替代照料儿童、无正常居住身份儿童和父母被监禁儿童的状况;

(c)确保与相关部委、专业团体和民间社会共享数据,并将其用于评估涉及儿童权利的政策和项目。

独立监测

11.委员会欢迎2015年在德国人权协会内设立了一个独立的监测机制,以监测《公约》的执行情况。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缺乏一个涵盖《公约》所有领域的对儿童友好的申诉机制,并对缔约国认为没有必要建立这样一个机制的立场表示遗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建立《公约》的监测机制,作为一个常设机制,在资金方面具有独立性,其任务是以对儿童友好的方式接受、调查和胜任地处理儿童的申诉;

(b)确保所有儿童都知道他们有权在现有机制下提出申诉。

宣传、提高认识和培训

1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向有关专业团体提供儿童权利方面的培训并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的认识,包括传播适合儿童的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但它关切地注意到,这种培训不是系统的,儿童对《公约》的了解程度相对较低。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的认识,并促进儿童积极参与公共宣传活动;

(b)确保对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特别是从事教育、社会工作、移民和司法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关于儿童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系统培训;

(c)将人权教育纳入有关专业团体的学习方案,并为有关专业团体在人权教育领域的研究提供财政支助和奖励。

国际合作

1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实现了2020年和2021年将国民总收入的0.7%用于官方发展援助的国际商定目标,并赞赏地注意到2017年通过了《发展合作活动中的儿童和青年权利行动计划》。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7.2,鼓励缔约国在贸易协定和发展援助政策和方案方面,包括在气候变化方面,采取基于儿童权利的方针。

儿童权利与工商业部门

1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供应链企业尽责法》,它回顾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并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缔约国境内经营或管理的工商企业及其子公司在国际和国家人权、劳工、环境和其他标准方面承担法律责任;

(b)通过关于加强商业诚信的法案,并建立监测机制,调查和纠正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以加强问责制和透明度;

(c)要求公司就其商业活动对环境、健康和儿童权利的影响以及应对这些影响的计划进行评估、磋商和全面公开披露。

B.一般原则(第2-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打击对处境不利儿童的歧视,但对事实上的歧视对这类儿童造成的过度影响感到关切,包括在获得教育和保健方面。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10.3,建议缔约国:

(a)加强旨在消除事实上歧视的根源的政策和提高认识措施,以消除对处境不利儿童的歧视,包括对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辛提儿童和罗姆儿童以及其他少数群体儿童、残疾儿童、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以及社会经济处境不利儿童的歧视;

(b)在儿童和民间社会行为者的参与下,评估旨在消除歧视处境不利儿童行为的现有措施,以评估其影响并相应修订有关措施;

儿童的最大利益

16.委员会注意到,《家庭和非争讼事项程序法》允许加快某些涉及儿童的诉讼程序,但它感到关切的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并未适用于所有涉及儿童的程序。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一贯适用于影响儿童的所有政策、方案以及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包括在贩运和移民以及庇护程序方面;

(b)加强对所有相关专业人员提供培训和指导,以评估和确定儿童的最大利益,并将其作为首要考虑给予应有的重视。

尊重儿童的意见

1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旨在促进儿童参与影响到他们的事务的各种法律条例和战略,包括联邦政府题为“分担责任:为青年人、与青年人一起和由青年人执行的政策”的跨部门青年战略,并在一些州将市政选举的投票年龄降低到16岁,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法院和行政诉讼程序中,儿童的意见并未总是被考虑。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儿童,包括14岁以下的儿童,在所有影响到他们的决定中,包括在法院以及行政和民事诉讼程序中,都能表达自己的意见并被倾听,并制定法律标准,确保这类程序对儿童友好;

(b)加强措施,促进儿童,包括处境不利的儿童,在家庭、社区和学校环境中,以及在联邦、州和市各级的决策中,有意义和有权能地参与,并确保有关当局考虑到儿童的意见;

(c)确保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系统地接受关于儿童发表意见并使其意见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成熟度得到考虑的权利的适当培训。

C.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8条和第13-17条)

出生登记

1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一些儿童,特别是父母无法出示文件证明其身份或国籍的儿童,得到的是经核证的登记册打印件,而不是出生证,这限制了他们获得某些服务的机会。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9,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以确保:

(a)在缔约国出生的所有儿童,不论其父母的法律地位或来源国如何,均能及时获得出生证;

(b)登记处的工作人员接受培训,了解父母可用来证明其身份的各种选择,如官方身份证明以外的文件或由父母所作的法律确认;

(c)不向移民当局报告为其子女进行出生登记的没有正常居住身份的父母。

身份权

1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扩大对孕妇的援助和保密出生安排法》,在报告所涉期间减少了匿名遗弃儿童案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措施,促进使用机密分娩办法,并确保此类儿童的生物学父母信息得以保存,以消除婴儿箱的使用。

宗教自由权

2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法院案件和公众辩论涉及禁止在学校佩戴宗教面部遮盖物的可能性,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评估此种拟议禁令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所载的儿童权利的潜在影响。

隐私权和获得适当信息的权利

21.委员会回顾关于与数字环境有关的儿童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建议缔约国:

(a)向新成立的联邦媒体儿童与青年保护局分配足够的技术、财政和人力资源,确保该局制定条例和保障政策,以保护数字环境中儿童的权利、隐私和安全,并保护他们免受有害内容和网上风险的侵害;

(b)加强执行在数字环境中保护儿童的法律,包括经修订的《青年保护法》和《加强在社交媒体网络上维护合法权利法》,例如规定起诉在数字环境中侵犯儿童权利行为的机制;

(c)提高儿童、家长和教师的数字素养和技能,包括将数字素养纳入学校课程。

D.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暴力侵害儿童

2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各种立法和政策措施,打击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包括设立一个专门咨询中心的联邦协调办公室,以打击性剥削行为,并设立一个针对儿童和青少年的性暴力问题国家委员会,批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以及执行各项方案和提高认识活动。然而,委员会仍然严重关切的是,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包括性剥削和网络暴力的发生率很高。

23.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2、16.1和16.2,敦促缔约国:

(a)在各州、市政府和儿童的参与下,制定一项全面的国家战略,预防、打击和监测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和儿童之间的暴力行为,包括忽视、性剥削、网络暴力、情感暴力和欺凌,以确保所有处理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措施和方案的互补性和一致性;

(b)确保有效调查和干预在家庭内外、数字环境中、宗教和教育机构以及儿童和青年福利设施中对儿童进行性剥削和性虐待的所有案件,包括指定专门的执法和检察部门调查这类侵害儿童的罪行;

(c)加强措施,确保作为暴力行为受害者或证人的儿童能够迅速获得对儿童友好的、多部门的和全面的干预措施、服务和支助,包括法医面谈和心理治疗,例如通过童年之家,以防止这些儿童的二次伤害,并确保也向处境不利的儿童提供此类服务和支助,并满足其特定需求;

(d)提高公众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对暴力和性剥削问题的认识,包括通过促进建立方便、保密、对儿童友好和有效的渠道,举报一切形式的性剥削和性虐待;

(e)加强努力,培训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作为教师和社会工作者强制性培训的一部分,以查明包括性剥削在内的暴力案件并作出适当反应;

(f)确保旨在防止暴力的措施包括提高认识活动,以促进积极、非暴力和参与性的儿童养育和管教形式;

(g)增加有不当性行为的儿童,包括可能犯有性犯罪的儿童,获得治疗方案的机会,并确保此类儿童得到适当的治疗关注并受益于儿童保护服务。

有害做法

24.委员会回顾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有关有害做法的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措施,消除童婚,包括强迫婚姻和宗教婚姻,并针对进行童婚的宗教社区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使其认识到童婚对女童身心健康和福祉的有害影响;

(b)加强旨在防止残割女性生殖器的措施,包括为保护和支持受害者分配充足的资源,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并培训相关专业团体,包括保健人员、移民官员和青年移民服务人员;

(c)执行《保护性别发育有差异儿童法》,并为医生建立程序保障和问责机制。

E.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11条、第18条第1-2款、第20-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进一步加强立法,以鼓励和促进父母双方在抚养子女方面的作用,特别是在离婚或分居的情况下;

(b)解决地方青年福利办公室提供的服务质量和获得服务机会方面的区域差异,包括通过增加资金和人员,并投资于提高社会工作者和青年福利专家的语言技能和文化理解,以充分满足属于少数群体的儿童的需要。

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

2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越来越多的儿童生活在替代性照料环境中,特别是在封闭的机构中,以及在没有适当评估儿童的最大利益的情况下将儿童安置在替代性照料环境中;

(b)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质量标准,以及寄养系统对儿童的保护不足;

(c)地方儿童和青年福利办公室提供的服务质量和获得服务机会方面的区域差异;

(d)对离开照料机构儿童的支持不足。

27.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被剥夺自由儿童的全球研究报告和《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建议缔约国:

(a)恢复基于需要的社会工作文化,紧急重新考虑使用“强化教育”,包括剥夺替代性照料儿童的自由,并确保定期监测替代照料的每一个安置;

(b)加强以社会空间为导向的替代照料环境,这种环境可以提供基于个性化需要的支助,将相互关联的支助措施组合在一起;

(c)进一步加强其寄养制度,采用统一的标准和质量标准,防止儿童在寄养和其他替代性照料环境中频繁转移,鼓励在所有各州采用这些标准,并向家庭划拨充足的资金,以促进和支持家庭环境中的照料;

(d)确保在替代性照料安置中以及在儿童整个逗留期间,在影响到儿童的决定中听取儿童的意见,并确保有关当局和专业人员具备必要的技术能力,以保证在替代性照料中尊重儿童的意见;

(e)加强措施,包括通过增加资金,为离开替代照料的儿童提供教育、技能和独立生活机会。

父母被监禁的儿童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关于父母被监禁儿童的建议(2019年),确保父母被监禁儿童的探视权,包括增加探视频率和时间,并通过定期远程联系补充探视;

(b)在父母被监禁的儿童及其家庭的参与下,评估关于此类儿童探视权的现行政策,以期制定联邦标准,确保此类儿童能够与其父母保持个人关系,并能够获得充分的服务和适当的支助。

F.残疾儿童(第23条)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将对残疾儿童的所有支助精简为一个机构,如儿童和青年支助服务,以确保所有残疾儿童都能平等获得《社会法典》第八卷规定的福利;

(b)制定联邦法律条例,确保所有残疾支助设施和服务都有具体措施和机制,保护有残疾的女童和年轻妇女免遭暴力,包括性虐待;

(c)加强对残疾儿童,包括移民残疾儿童的支持,以促进他们融入社会和个人发展,并确保这些儿童的家庭知道如何寻求必要的支持。

G.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3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有报告称,缺乏专门从事儿科保健的合格医疗专业人员;

(b)寻求庇护儿童和移民儿童以及没有正常居留身份的儿童只能获得有限的保健服务;

(c)大量儿童,特别是社会经济处境不利的儿童,受到二手烟的危害;

(d)缔约国儿童中游戏障碍和其他形式网瘾的流行。

3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向所有儿童提供高质量的儿科初级保健,包括通过适当的继任规划,特别是针对处境不利的儿童和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儿童,包括通过确保合格的医疗专业人员人数足以满足儿童的保健需要;

(b)考虑扩大向寻求庇护儿童、移民儿童和无正常居留身份儿童提供的保健服务,以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全面的保健和心理健康服务;

(c)为包括孕妇在内的家长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使他们认识到滥用药物和二手烟对儿童健康的有害影响;

(d)管制向儿童营销烟草的行为,继续加强措施,向青少年提供关于预防滥用药物(包括烟草和酒精)的信息,并确保及早发现和适当转诊需要治疗滥用药物的青少年;

(e)确保有风险或已经患有游戏障碍和其他形式网瘾的青少年意识到与过度使用媒体有关的健康风险,并得到适当的支持。

精神健康

32.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4,对儿童中身体失调、饮食失调和其他自残行为的发生率很高表示关切,并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改善儿童的心理健康,包括在学校、家庭和替代照料设施中发展基于社区的心理健康服务和咨询及预防工作;

(b)确保对精神健康问题、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和其他行为问题的任何初步诊断进行早期和独立评估,并向这些儿童、其父母和教师提供适当的非医疗、以科学为基础的精神病咨询和专家支助。

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3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气候行动法。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碳排放对享受儿童权利的有害影响;减排计划抱负不足;执行若干部门二氧化碳减排计划的措施不足。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3.2和13.3,建议缔约国:

(a)按照其国际承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b)确保按照《公约》的原则执行关于环境保护,包括气候变化的国家政策和方案,并考虑到儿童的需要和意见;

(c)评估与各部门有关的政策和做法以及由此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对儿童权利的影响,以此为基础制定资源充足的减排目标和补救战略,并确保该战略包括对儿童的特别保障和适当的法律保护;

(d)在学校的积极参与下,提高儿童对气候变化和环境健康的认识,包括对有关空气质量和气候立法以及儿童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的认识,并划拨足够的资源,执行国家教育促进可持续发展行动计划;

(e)采取立法和其他措施,维护其在环境影响方面的域外义务,包括在国际合作范围内;

(f)收集关于气候变化对儿童影响的数据,并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为减缓气候变化对儿童的影响而采取的措施。

生活水准

3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增加领取补充儿童津贴的单亲和低收入家庭的数量,但它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仍有大量儿童生活贫困或面临贫困风险。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1.2,建议缔约国:

(a)在儿童的参与下,制定一项国家战略,解决儿童贫困的根源,确保所有儿童都享有适当生活水准。该战略应包括改革社会福利,使之以适当的维持生计水平为基础,并采用更有力的计算方法,考虑到其他有助于获得资格的因素,并应特别注重弱势家庭的儿童,包括移民儿童、无正常居住地位的儿童和单亲儿童;

(b)确保所有有资格子女的家庭,包括单亲家庭,都能获得子女津贴,而不论他们是否获得任何其他社会福利。

H.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第28-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3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扩大全纳教育系统,解决儿童在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期间经历的学习差距,扩大学校数字化,促进语言儿童日托中心,并打击学校暴力。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各州之间以及弱势群体儿童之间在平等获得优质教育和职业培训方面的差异;

(b)缺乏包容性中学,大量残疾儿童在没有毕业证的情况下离校;

(c)缔约国各地教师短缺,学生报告说由于学业压力和欺凌而感到高度紧张。

36.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5和4.a,建议缔约国:

(a)加强措施,确保处境不利群体的儿童,包括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残疾儿童和社会经济处境不利家庭的儿童,有平等机会进入综合学校、接受高等教育和职业培训;

(b)制定国家标准,保障所有残疾儿童接受全纳教育的权利,并鼓励各州制定战略,确保残疾儿童在各级(包括中学)主流学校接受优质全纳教育,有调整适用的课程,由专门职员提供个别支持,并为他们的教育需求提供合理便利;

(c)加强解决教师短缺问题的措施,包括通过对教师职业的创造性激励措施,并解决学生因学业压力而感到高度紧张的根本原因;

(d)继续努力打击校园欺凌,包括网络欺凌,并确保这些努力包括预防、早期发现机制、干预规则、对教师的强制性培训、收集案例相关数据的统一准则以及提高对欺凌有害影响的认识;

(e)在联邦和州级颁布立法,规定在所有教育机构采用对儿童友好的申诉程序。

人权教育

37.委员会注意到,教育主要是各州的责任,但它感到关切的是,只有三个州的学校法明确提到儿童权利和人权。委员会提请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4.7,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促进在教育系统中培育人权与和平文化,并:

(a)鼓励所有各州将人权教育作为一项教育目标纳入其学校法,以确保所有教育环境中的所有儿童都能接受关于儿童权利和《公约》的教育,编写人权教育材料,促进尊重和欣赏多样性,并确保教师得到在学校中讲授儿童权利的必要支持;

(b)支持在全国推出人权教育倡议,如“学校讲儿童权利”和“在民主中生活!”项目。

休息、闲暇、娱乐、文化和艺术活动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或各州(如适用):

(a)确保儿童有足够的时间参与包容性和适龄的游戏和娱乐活动,并确保他们参与这些活动是自愿的,不受学业成就压力的影响;

(b)让儿童参与有关城市规划进程和开发儿童游戏空间的决定;

(c)确保计划扩大的为小学儿童提供的全日制儿童照管和教育服务包括旨在促进在学校、日托中心和家中的无组织和自由玩耍时间的举措。

I.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33条、第35-36条、第37条(b)-(d)项和第38-40条)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3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为年龄评估程序建立法律基础,由特别专员对无人陪伴儿童进行庇护听证,并确保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的教育途径。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收容了大批来自乌克兰的难民儿童,并采取措施保障他们的权利,包括受教育的权利。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如果对儿童的年龄有疑问,则利用体检确定年龄,而且,各州对年龄确定程序的适用不一致;

(b)一些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长期滞留在接待中心和集体住宿设施,包括不适合儿童的中心,这限制了他们接受教育的机会;

(c)有报告说,在报告所涉期间,驱逐家庭的数量有所增加,有时导致儿童与家人分离;无人陪伴的儿童在边境被拒绝入境;无人陪伴的儿童如果有成年人同行,即使这些成年人不是他们的父母或监护人,也被当作有陪伴的儿童对待;

(d)初始接收中心的儿童上学机会有限。

40.委员会参考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和第4号/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和第23号关于国际移民背景下儿童人权的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

(a)加强措施,确保由受过专门培训的专业人员以适合儿童的方式与寻求庇护儿童面谈;确保他们获得与年龄相称的关于其权利、庇护程序和证件要求的信息和法律咨询;确保在所有庇护程序中首先考虑到他们的最大利益;并确保他们的意见得到听取、考虑和适当重视;

(b)确保各州执行统一的年龄确定程序规则,包括对儿童成熟程度和发育水平的多学科评估,并遵循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

(c)投入必要的资源,确保接待中心对儿童友好,并优先将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包括无人陪伴儿童立即从接待中心转移,以确保他们迅速获得教育和必要的支助;

(d)防止移民儿童与父母分离;

(e)禁止以寻求庇护儿童和移民儿童或其父母的移民身份为由逮捕和拘留他们;

(f)继续确保迅速查明所有无人陪伴儿童的身份,并在庇护所中指定一名具有法律专门知识的监护人;

(g)确保初始收容中心的儿童能够迅速进入正规学校系统接受教育;

(h)废除所有服务设施向移民当局通报任何没有正常居留身份的儿童的法定义务。

贩运

4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保护和支持遭受贩运与剥削行为的受害者儿童的联邦合作模式,它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7,并建议缔约国:

(a)修订《居留法》,确保向所有据称遭受贩运的儿童受害者发放居留证,无论他们是否配合刑事调查,并确保在关于其居留地点的决定中将其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

(b)确保查明贩运活动的儿童受害者,并将其转介到适当的爱幼服务机构,包括确保有效执行联邦合作模式;

(c)使用适合儿童的部门间程序调查所有贩运儿童案件,并将犯罪人绳之以法;

儿童司法

42.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使儿童司法制度符合《公约》,包括将欧洲议会和欧洲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中儿童嫌疑人或被告的程序保障的第2016/800号指令(欧盟)纳入国内法。参照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在所有各州积极推动采用非司法措施,如转送、调解和咨询,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对儿童采用非拘禁措施,如缓刑或社区服务,包括对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专业人员进行有关儿童权利、《公约》和委员会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的培训。

J.后续落实委员会先前提出的关于执行《公约》各项任择议定书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3.委员会参照其关于执行《任择议定书》的准则,建议缔约国:

(a)扩大《媒体青年保护法》的范围,以涵盖儿童使用的所有在线应用程序和服务,并将非法内容的定义扩大到制作对14至17岁儿童的性虐待材料;

(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起诉并消除在网上以及旅行和旅游中对儿童的剥削,包括通过以下方式:

要求数字企业部门制定儿童保护标准;

确保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控制、屏蔽并及时删除网络性虐待材料;

鼓励旅游企业签署《保护儿童在旅行和旅游中免遭性剥削行为守则》;

为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家长和广大公众开展旨在预防的提高认识活动;

(c)确保向《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所有儿童受害者提供补救办法,包括扩大受害者保护法的范围,允许没有正常居留身份的受害者申请赔偿。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立场――武装部队从17岁起自愿招募人员符合国际法规定的义务,但委员会认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招募儿童加入武装部队。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

(a)有报告称,针对儿童进行兵役广告和运销,包括在学校中;

(b)有报告称,在武装部队中儿童受到性虐待和性骚扰;

(c)移民当局在作出给予保护地位的决定时,并没有一贯地将儿童实际参与或威胁参与战斗活动视为针对儿童的迫害形式;

(d)关于居住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难民营中的缔约国国民儿童的报告;

(e)关于以下情况的资料不充分:采取了哪些措施来查明可能卷入过国外武装冲突的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并确保武器不出口到已知有儿童被招募或用于敌对行动的国家。

45.委员会回顾其以往的建议,促请缔约国重新考虑其关于自愿应征加入武装部队最低年龄的立场,并建议缔约国:

(a)将自愿应征入伍的最低年龄提高到18岁,并禁止以儿童为对象的一切形式的兵役广告和运销,特别是在学校;

(b)迅速调查关于武装部队中儿童遭受性虐待、性骚扰和其他形式暴力侵害的任何报告,并确保起诉和制裁施害者;

(c)确保尽早有效地查明所有在进入缔约国时可能卷入过国外武装冲突的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并确保将所有实际卷入或威胁卷入武装冲突的案件视为针对儿童的迫害形式;

(d)考虑扩大对招募儿童和使儿童卷入敌对行动罪行的域外管辖权,而不采用双重犯罪标准;

(e)采取有效和紧急措施,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境内的难民营遣返身为缔约国国民的儿童;

(f)禁止向已知在敌对行动中招募或使用儿童的国家出口武器,包括小武器和武器系统部件。

K.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实现,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L.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与欧洲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和欧洲委员会其他成员国执行《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并向儿童(包括处境最不利的儿童)散发和广泛提供适合儿童的版本。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五次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常设政府机构,负责协调和编写提交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的报告并与之接触,以及协调、跟踪本国后续落实和执行条约义务以及这些机制所提建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会强调,此类机构应长期配备充足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应有能力系统地征求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团体的意见。

C.下次报告

5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7年4月24日之前提交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列入关于本结论性意见后续落实情况的资料。报告应遵循委员会《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字数不得超过21,200。若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缩减报告篇幅。如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条约机构审议。

51.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得超过4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