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届会议

2009年4月27日至5月15日,日内瓦

禁止酷刑委员会关于通过其结论性意见的声明(2009年5月14日)

1. 禁止酷刑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条约机构,由具有崇高道德地位和公认在人权领域具有专长的专家组成,以履行《公约》规定职责的专家应由缔约国在考虑到公平地域分配的情况下选举产生(《公约》第17条第1款)。委员会强烈反驳一切指称它未能以独立和专业的方式履行其职责的指控。

2. 委员会认为,对委员会或其个别委员的指控都是毫无根据的,损及《公约》宗旨的实现。

3. 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是由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公约》第19条第3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十、十一和十六章通过的,根据这些规定,是由整个委员会、而不是个别委员通过的。

4. 结论性意见是按照下列方法通过的:由被指定为负责缔约国报告的委员会委员起草初稿,草案则是根据由下列各方提供的资料起草的:(1)缔约国、包括与委员会对话的缔约国代表团;(2)联合国机制和机构、包括其他条约机构和人权理事会有关的特别程序;(3)其他各方、尤其是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以及根据(4)委员会对缔约国执行《公约》规定和委员会以前的建议所进行的评估起草的。

5. 草案接着提交给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委员根据上述资料进行讨论。委员会如要适当履行《公约》规定的职责则必须对委员会委员所要求的资料进行审慎彻底的审查,因为他们作为专家的唯一特权是,决定自己的资料来源。经过讨论之后,全体会议以协商一致方式,或在无法达成协商一致时,通过表决,通过结论性意见。

6. 结论性意见是一项与缔约国合作的工具,它反映了委员会对某一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情况的评估。委员会的职责在于审查缔约国为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而采取的措施,以期在全世界更有效地开展反对这些行径的斗争(《公约》序言、第2、16和19条)。委员会将继续以独立和专业的方式履行其职责,以根据《公约》规定,充当《公约》的维护者。

7. 禁止酷刑委员会回顾,所有缔约国均有义务与委员会合作,并尊重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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