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FJI/CO/2-4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3 October 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斐济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4年9月4日和5日举行的第1909次和第1910次会议(见CRC/C/SR.1909和1910)上审议了斐济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FJI/2-4),并在2014年9月19日举行的第1929次会议上通过以下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FJI/2-4)和对问题单(CRC/C/FJI/Q/2-4/Add.1)的书面答复,由此可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然而,委员会对提交报告的延误感到遗憾。委员会对与缔约国高级和多部门代表团的坦率和建设性对话感到高兴。

二.缔约国所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如下立法措施:

《斐济宪法》(2013年);

《儿童福利法令》(2010年);

《罪行法令》(2009年);

《家庭暴力法令》(2009年);

《婚姻法(修正案)法令》(2009年);

《雇佣关系法》(2007年);

《监狱和惩戒法》(2006年);

《家庭法》(2003年);

《移民法》(2003年)。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批准了:

2012年4月:《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

2008年7月:《日内瓦四公约》第一、第二和第三附加议定书;

2003年10月:《世界卫生组织烟草管制框架公约》;

2003年1月:《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1973年(第138号);

2002年4月:《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采取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1999年(第182号);

1999年11月:《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1999年3月:《国际儿童拐骗事件的民事问题海牙公约》(1980年)。

5.委员会还欢迎如下体制和政策措施:

《学校标准监测和检查政策》(2014年);

《儿童保健政策和战略(2012-2015年)》;

《学校中的儿童保护政策》(2012年);

《童年早期教育政策》(2011年);

《国家残疾人政策(2008-2018年)》。

三.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A.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42和44条(第6款))

委员会的以往建议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执行委员会1998年对缔约国初次报告(CRC/C/28/Add.7)的结论性意见所作的努力,但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其中所载的一些建议未得到充分落实。

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执行对根据《公约》提交的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未得到充分落实的建议,特别是与分配资源、数据收集、出生登记、体罚、性虐待和残疾儿童等问题相关的建议。

全面政策和战略

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制定了一项全面的国家儿童政策和战略。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战略仍未定稿。

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以及时通过该战略,并确保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促进战略得到实施。

协调

1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指出,国家儿童问题协调委员会(儿童协调委)将由有关各部的常任秘书组成,但它注意到,内阁尚未批准这种架构。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目前,儿童协调委由于低效架构和资金不足等因素无法发挥作用。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强儿童协调委的协调责任并加速批准新架构。委员会建议,向儿童协调委提供有效运作所必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划拨资源

12.委员会欢迎在2014年预算中向儿童保护方案划拨了财政资源,但它关切地注意到,并未为《公约》的执行设定任何其他预算细目。

13.考虑到2007年关于“用于维护儿童权利的资源――国家的责任”问题的一般性讨论日,并强调《公约》第2、3、4和6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一项专门用于执行《公约》的国家预算,确保为每个年龄段、来自所有社会经济背景的男女儿童制定预算,并为弱势处境儿童特别是少数群体儿童和残疾儿童规定战略预算细目;

设立评估和监测机制,定期评估资源分配的适当性、效率和公平性。

收集数据

14.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公约》许多领域的可靠的、按性别细分的数据,而且,没有设立任何机制,籍以有系统地评估与执行《公约》相关的政策和方案的影响。

15.根据委员会关于执行《儿童权利公约》一般性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作出一切必要努力,建立一个全面的数据收集系统。此数据应涵盖《公约》所有领域,应按年龄、性别、地理位置、民族和社会经济背景细分,以便利分析所有儿童特别是弱势儿童的状况。此外,委员会建议在有关各部之间共享数据和指标。

独立监测

16.委员会欢迎以下信息:将设立一个新的人权和反歧视委员会。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资源限制,斐济人权委员会内部的儿童权利干事一职已空缺了两年。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未向该委员会分配充足资源,妨碍了其效率。

17.根据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在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问题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设立新的人权和反歧视委员会的进程,调拨适当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确保该新委员会和斐济人权委员会(包括执行调查所有侵犯人权行为的任务)的全面运作。特别是,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在斐济人权委员会或在新委员会中,重新任命一名儿童权利干事,并向他/她提供所有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儿童权利干事应能以体恤儿童特点的方式接受、调查和处理儿童投诉,确保受害者的隐私和对他们的保护,并进行监测和采取后续措施。

宣传和提高认识

1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提高人们对《公约》条款的认识所作的努力。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公约》尚未被正式翻译成所有当地语文,而且,提高认识方案,包括提高认识运动,未以外岛和偏远社区为受众。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努力,在全国有系统地传播和促进《公约》以及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在这项工作中,应特别侧重于:

确保将《公约》,包括结论性意见和一般性意见翻译为缔约国的所有当地语文;

向不同社区的儿童分发专门为他们编制的宣传材料,亦向家长和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分发这些材料;

在当地社区,包括在外岛和偏远社区组织和实施提高认识方案时,与地方政府机制密切合作;

通过互联网和方言电台,提高媒体认识。

B.儿童的定义(《公约》第1条)

2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09年《婚姻法(修正案)法令》将女童结婚年龄从16岁提高到18岁,使之与男童相同。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宪法》将儿童定义为18岁以下者,但缔约国的某些法律尚未完全符合《公约》。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宪法》中儿童的定义统一国内法中的儿童定义,从而与《公约》保持一致。

C.一般原则(《公约》第(2、3、6和12条)

不歧视

2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有禁止歧视的若干法律,但它严重关切地注意到,少数民族儿童、罹患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儿童和残疾儿童经常遭到侮辱和歧视。此外,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4年4月1日的首项国家性别政策,但它深感关切的是,在家庭和社会,普遍存在父权态度和根深蒂固的性别角色观念和歧视女童的现行法律和法规。

23.考虑到《公约》第2条,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所有儿童都能享有《公约》规定的平等权利,不受任何理由的歧视,并为此目的:

通过并实施一项全面战略,消除法律上和事实上的歧视,并制定专门法律,禁止一切形式的由于种族、性别、残疾和实际或猜测感染了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原因的歧视;

开展关于残疾儿童和罹患艾滋病毒/艾滋病儿童的处境问题的宣传活动,以每个年龄组的人口为受众;

在新政策基础上,制订一项全面战略,建立明确指标,消除负面态度和做法和根深蒂固的定型观念,这些态度、做法和定型观念歧视女童并有可能阻碍她们的个性、才能和身心能力的最充分发展;

与面临歧视风险的来自各种社会经济、民族和地理背景的儿童进行磋商并使他们参与上述措施,并使社会各阶层参与其中,以促进社会和文化变革并创建一个促进平等的有利环境。

D.公民权利和自由(《公约》第7、8和13-17条)

出生登记/姓名和国籍

2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处理出生登记方面所作的努力并赞赏地注意到,新《宪法》保障出生登记和公民权。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出生登记仍不是免费的,而且,滞后登记受罚款。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过去两年来,出生登记下降了,特别是在偏远岛屿。

25.委员会重申其以往建议(CRC/C/15/Add.89,第35段),启动提高认识方案,宣传父母登记新生儿的义务。在开展此项工作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永久取消登记费,包括逾期登记费;

对出生登记仍是非常困难的儿童群体给予特别重视,包括继续制定措施,增加偏远地区和少数群体儿童的出生登记。

26.委员会注意到《公民法令》第7条,该条规定,任何被发现在斐济遭遗弃的婴儿均被视为在斐济出生,除非有相反证据。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些儿童可被证明不在斐济出生,但国籍却无法确立,因此这项规定可能会给他们带来无国籍风险。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被发现在斐济遭遗弃的儿童成为无国籍人。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E.暴力侵害儿童(《公约》第19、24(第3款)、28(第 2款)、34、37(a)项和39条)

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

2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家庭暴力法令》。然而,委员会深感遗憾的是,针对女童和妇女的家庭暴力发生率很高,对妇女的暴力反过来又会影响到其子女。在这方面,委员会还感到严重关切的是,缔约国指出,在对侵害女童和妇女行为的作恶者进行起诉过程中,传统的道歉做法,例如bulubul u, 在判刑前可在实际上被视为一个减刑因素。

2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并充分实施惩治家庭暴力的法律,并确保传统道歉做法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被接受为减刑因素。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提高认识的运动,以改变观念并鼓励女童和妇女举报家庭暴力:

为妇女和儿童建立充足庇护所,配备综合咨询服务,包括在偏远地区,并向这些庇护所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继续与民间社会组织密切合作,向妇女和儿童提供庇护;

确保妇女在逃离负担生计但却虐待家人的伴侣后能为其子女和自身获得经济支持。

体罚

30.委员会欢迎宪法对不受体罚的保护,它注意到《少年法》目前正在审查之中――该法第57条为教师在“行使合理处罚”权时使用体罚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委员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未明确禁止在家庭、替代照料设施和日托机构中的体罚。

31.根据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及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方式处罚的权利问题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促进积极的、非暴力的和参与式的育儿和管教方式,代替体罚;它还重申以往建议(CRC/C/15/Add.89,第36段):依法全面禁止体罚,采取措施,提高人们对体罚负面影响的认识,并确保在学校、家庭和机构照料设施中以符合儿童尊严的方式施行惩戒。缔约国应为每个教育工作者和教师进一步建立儿童权利问题定期开展强制性培训。

性剥削和性虐待

32.委员会欢迎检察长办公室于2010年设立了儿童保护股,也欢迎报告和后续系统“打破沉默”。然而,委员会严为关切地注意到,在缔约国,对儿童的性剥削和性虐待十分普遍,包括有组织的儿童卖淫网络和妓院从事这些行当。此外,委员会感到高度关切的是:

传统道歉做法(例如bulubulu)被用作赔偿方式,而且,可实际使用bulubulu作为性犯罪的减刑因素;

考虑到儿童需要的特别服务不能随时提供,对男童的服务几乎不存在,法律援助十分有限,而且并非所有有需要者都可获得;

缺乏随时能提供服务上训练有素的警察,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包括女性一线警务人员,以应对侵犯女童的性罪行;案件保密性欠缺;

社会往往不把性虐待和性剥削视为刑事罪行,尤其是如果女孩被视为性格“有问题”或轻佻,性剥削经常被归咎于女孩而不是侵权者,因为她吸引了侵权者的注意;

性虐待和性剥削经常不被举报,因为公开性暴力和性虐待一般被带上负面色彩,如果受害者是一名女童,会使受害者、家庭和犯罪人蒙受耻辱,受害者还会变得“不值钱”;

对儿童的性剥削与贫穷密切相关,儿童必须外出挣钱。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修订法律,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以确保bulubulu等传统道歉做法既不被用作减刑因素,也不被用作对儿童的性虐待和性剥削的赔偿,进一步加强执行“不放弃”政策;

按照在禁止对儿童进行商业性性剥削世界大会上通过的成果文件,提供适当的支持服务并确保制定和实施方案和政策,为儿童受害者(女童和男童)提供预防和康复服务并使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以消除对性剥削受害者的责难,就如何以体恤儿童特点并尊重保密性的方式接受、监测和调查申诉问题,向执法官员、社会工作者、法官和检察官提供培训,并确保充分培训女性一线警务人员;

就对儿童的性剥削和与儿童卷入卖淫相关的严重危险问题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并实施减贫方案,包括处理性剥削的某些根本原因。

服务热线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设立已规划的儿童服务热线,并确保它提供24小时服务、免费并有足够的得到适当训练的人员。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便利该服务热线与政府伙伴(例如警察、保健、社会福利制度和民间社会)合作,以促成干预措施和后续行动,并使缔约国全境的所有儿童都知道此服务热线。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公约》第5、9-11、18(第1和第2款)、20-21、25和27条(第4款))。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35.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对机构照料的最低标准的执行情况监测有限;报告表明,社会福利、妇女和减贫部在管理这些照料机构方面面临困难,导致这种服务的外包。

36.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儿童的替代照料准则”(大会第64/142号决议,附件)并建议缔约国:

确保对安置儿童于收养照料和机构问题进行定期复审,并监测其中的照料质量,包括通过提供方便的渠道,以便对虐待儿童情况进行报告、监测和纠正,同时确保向收养机构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向社会福利、妇女和减贫部提供必要资源,以有效管理和监测收养机构。

收养

37.委员会注意到收养法令草案,该草案使国内法律与1993年5月29日的《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保持一致。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2012年6月以来,该草案一直在等待内阁批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缺乏一个国家主管机构,正式负责监测收养;

非正规的国内家庭间收养现行做法:通过非正规安排收养的儿童得不到与通过正规安排所收养儿童相同保护的保障;

有报告称,过去五年来,对来自中国、印度和巴基斯坦的儿童收养数量增加了,这种情况未得到适当监测和跟踪。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收养规则和程序并确保这些规则和程序充分符合《公约》,并尤其采取以下措施:

加速通过收养法令草案,并加强与其他国家就国际收养问题达成的双边安排;

采取并有效实施各项措施,以监测非正规收养,并通过一个得到明确授权的中央权力机构对所有收养进行司法授权,并适当采取后续行动;

建立一个集中式的关于被收养儿童数据收集系统,按年龄、性别和原籍国分列;

向所有负责收养案件的所有专业人员提供评估、审查和处理案件所必需的培训。

G.残疾、基本健康和福利(《公约》第6、18(第3款)、23、24、26、27(第1-3款)和33条)

残疾儿童

3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13年《宪法》和2010年包容性教育政策以及2013年残疾人法令草案中的保护残疾人权利规定。然而,委员会十分关切地注意到,残疾儿童经常面临歧视和排斥。它还感到遗憾的是:

残疾儿童经常面临极端贫困,缔约国未采取充分措施,以确保残疾儿童有效获得保健、教育和社会服务,并便利他们充分融入社会;

残疾儿童,尤其是女孩,更易遭受性剥削和暴力,包括卖淫;

为残疾儿童首选的是特殊学校而不是包容性教育,而且,没有为他们提供中学教育;

缺乏受过良好训练的专业人员从事残疾儿童工作,虽然语言障碍是斐济早期干预中心的主要障碍,但该国并无言语治疗师。

40.考虑到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用基于人权的方法处理残疾问题。它特别建议缔约国:

确保所有残疾儿童,包括有精神、语言、听力和视力残疾的儿童,获得充足的财政支持,并增加预算拨款,以确保残疾儿童平等获得适足的社会和保健服务,对偏远地区儿童给予特别重视;

提高对残疾儿童面临的暴力和性剥削风险的认识,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强在社区内、家庭和机构设施中对残疾儿童的保护;

确保优先考虑发展包容性教育而不是特殊学校教育,并相应培训教师,以及向残疾儿童全面提供中学教育;

作出更大的努力,提供所有必要的职业专家,特别是在偏远地区,并增加这方面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划拨。

健康与保健服务

41.委员会欢迎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产妇死亡率的下降。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这方面,缔约国尚未达到2015年千年发展目标。此外,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在婴儿和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方面,存在地域差别,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在东部和北部比其他地区高很多,特别是由于村庄遥远和缺乏易于获得的卫生服务。

42.根据委员会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努力,进一步降低五岁以下儿童和婴儿死亡率,尤其要侧重预防措施和治疗,包括免疫和改善营养和卫生条件,特别是在偏远地区;

加强努力,改善产前护理,进一步降低产妇死亡率,包括通过增加对助产士的培训并确保广泛开展具体行动,以预防产后出血和其他主要的产妇死亡原因;

特别注意城乡差别并确保所有儿童都能享有相同的保健服务机会和高质量的保健服务,包括在偏远地区和农村地区,并采取具体措施,减少获得服务的机会差异;

在这方面,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和世界卫生组织等机构寻求财政和技术援助。

精神卫生

43.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的体制、政策和立法措施,例如设立了国家预防自杀委员会,2008年国家自杀预防政策和2010年精神健康法令,该法令,除其他外,在三个主要医院设立了压力管理服务。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国内儿童自杀行为增加,它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

压力管理服务部门未配备专门的人力物力,同时满足儿童的需要;

目前为儿童普遍提供的专门和专业辅导服务不足,尽管自杀已成为儿童健康方面的一个重大关切;

印裔斐济人被认为自杀风险最大。

4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开展儿童自杀风险因素研究,包括抑郁症根源,并使用这种研究结果制订一项专门为儿童打造的全面服务系统,包括压力管理服务和精神健康促进和预防活动,以确保有效预防自杀行为。此外,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确保所有儿童,特别是偏远地区儿童、贫困儿童、街头儿童、辍学儿童和在家庭以外受照料的儿童,能够平等获得社会工作者和心理咨询服务;

在采取这些措施时,特别重视印裔斐济人社区的儿童。

有害做法

45.委员会十分关切的是,普遍存在15岁女童的包办婚姻,特别是在印裔斐济人社区。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法律,确保对早婚和强迫婚姻的刑事定罪和起诉,并制定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宣传早婚和强迫婚姻的有害影响。

青少年健康

47.委员会赞赏为向儿童宣传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所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是通过青少年健康发展诊所和家庭生活教育教师培训开展的),但委员会十分关切的是,少女怀孕率很高。

48.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的青春期健康和发展问题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为青少年通过一项全面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并确保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是强制性学校课程的一部分,以青少年女童和男童为受众,并特别注意防止早期怀孕和性传染疾病;

制定和执行一项政策,保护怀孕少女、少女母亲及其子女的权利,并消除对他们的歧视;

采取措施,提高对负责任的生育和性行为的认识并加以促进,对男童和男子给予特别注意。

艾滋病毒/艾滋病

4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限制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传播所作的努力和采取的举措,例如免费提供抗逆转录药物或多部门“2007-2011年斐济国家艾滋病毒/艾滋病战略计划”,委员会十分关切的是,被诊断感染艾滋病毒的年轻人比例在不断增加。

50.根据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儿童权利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向公众尤其是向青少年传播关于预防和保护方法,包括更安全的性行为问题的信息和材料;

改进感染了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母亲及其婴儿的后续治疗,以确保及早诊断并尽早启动治疗;

改善获得高质量、与年龄相符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便利性;

向联合国艾滋病毒/艾滋病联合规划署(艾滋病规划署)和儿童基金会等机构寻求技术援助。

毒品和药物滥用

51.委员会认为,十分积极的是,与教育部下属的国家药物滥用咨询委员会合作,斐济警方设立了专责毒品处;该咨询委员会在学校组织了多种活动。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使用不同类型的药物(例如大麻、摇头丸、安非他命和可卡因,以及吸胶毒)的儿童正在增加。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以下等途径处理儿童和青少年的药物使用发生率问题:向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关于预防药物滥用(包括烟草和酒类)问题的准确、客观信息和生活技能教育并开发便于获得的青年友好型药物依赖治疗和减少伤害服务。

母乳喂养

53.委员会欢迎为促进母乳喂养和实施《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所采取的措施,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未建立任何机制监测对该《守则》的落实情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未得到母乳喂养的六个月以下儿童的人数众多;

缺乏关于适当母乳喂养做法的知识;

缺乏一项关于婴幼儿喂养的全面政策。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定期监测拥有新生儿育婴室的各家医院,以监测这些医院充分执行《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的情况,并且:

提高人们对母乳喂养重要性和配方喂养风险的认识;

促进适当的母乳喂养做法并制定一项婴儿和幼儿喂养做法政策,该政策包括婴儿喂养和艾滋病病毒问题。

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5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制定了国家气候变化政策并设立了国家气候变化协调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加强了努力,开设各种论坛,向儿童传授关于气候变化和应对气候变化措施的知识。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未采取足够措施,使儿童能够表达意见,并为关于气候变化的决定做出贡献。委员会对气候变化对儿童及其家庭的影响感到高度关切,特别是对生活在沿海和地势较低地区的斐济社区的人的影响,在这些社区,气候变化造成土地的减少或盐碱化以及淡水资源的损失。减少了农业和维持生存的机会。委员会还提请注意,有报告指出,与成年人相比,儿童面临来自灾害的严重风险更多,更易遭受气候变化的影响。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和灾害风险管理政策或方案时,应确保考虑儿童的身体和心理上的特殊脆弱性和需要及其意见,并使儿童充分参与气候变化政策对话;

敲定并实施国家可持续安全水供应和卫生设施法律和政策,以提高获得充足安全饮用水的便利性并提供适足卫生设施,尤其是在外岛;

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确保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儿童和家庭得到足够和适当支持;

通过将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问题纳入学校课程和教师培训方案,提高儿童的相关认识和准备;

在实施这些建议方面,寻求和加强双边、多边、区域和国际合作。

生活水准

57.委员会欢迎减贫基金的住房项目,但它关切地注意到,市议会和房屋委员会无法满足对可负担得起的住房的需求,贫困家庭通常除了生活在非正规住区外别无选择,在这些住区,使用期限无保障,而且,生活条件很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儿童贫困高发生率是缔约国童工劳动和辍学的主要原因,同时,使儿童、包括残疾儿童更易于被迫从事卖淫;

政府福利和减贫方案未充分以印裔斐济人为受众,他们在该国常常是最贫穷的;

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儿童面临生活在贫困之中的很高风险。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向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的家庭提供支持和物质援助,并进行结构改革,以应对儿童贫困。应特别侧重于:

迅速采取措施,确保向在非正规住区生活的所有家庭提供适当、负担得起的住房,使它们便于获得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

确保面临风险的所有家庭和儿童优先获得服务,对来自印裔斐济人群体的儿童和残疾儿童给予特别关注;

确保社会工作者得到良好培训,以识别面临风险的家庭和儿童,有效管理社会计划并跟踪其实施情况和评估其影响。

H.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59.委员会欢迎教育部的学费补贴、为小学学生实行的“每个孩子一台笔记本电脑”方案,和总理在关于2014年预算讲话中宣布的免费教育,但它注意到,校服、书籍和交通等间接费用仍然部分地保留,导致一些学生因为家庭无法负担这些费用而辍学。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怀孕少女或少女母亲经常被迫辍学;

许多农村学校得不到供水和供电,交通不便;

该国的教育系统,尽管被视为是太平洋地区最好的教育系统,但未能很好地适应社区和劳动力的需要,缔约国的很多毕业生无法找到工作。

60.考虑到关于教育目标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增加基本教育和中等教育预算拨款,确保取消所有间接和隐含费用;

确保向怀孕少女和未成年母亲提供支持和援助,使她们在主流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拨出充分财政支持,以确保向所有学校提供必要基础设施,使这些学校能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对教育方案和战略进行影响评估,并采取矫正措施,以确保学生离开学校后能适应国内就业市场的需要。

61.委员会欢迎受教育机会增加了,从而减少了送子女到主要城市中心去上学的做法,但它注意到,这种做法仍然存在。

6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增加偏远地区的受教育机会,并改善交通服务。

I.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30、32-33、35-36、37条(b)-(d)项、第38-40条)

寻求庇护的儿童和难民儿童

6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移民法》中缺乏具体规定,应对难民和寻求庇护儿童具体需要和脆弱性、《移民法》未包含任何关于家庭团聚的条款。

6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修订《移民法》第6部分,以作出特别规定,保护有人陪伴和无人陪伴的难民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

在《移民法》中,写入关于家庭团聚的条款。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劳动

6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雇佣关系法》(2007年)将最低就业年龄定为15岁,禁止18岁以下儿童从事危险工作。然而,委员会遗憾的是,缺乏一个全面的危险工作清单。此外,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缔约国有很多儿童从事童工劳动,其中大多数为家庭从事非正规劳动,作为家政工、工人或农场工人;

儿童劳动日益增加,向城市移徙、贫穷、无家可归和远离父母生活等因素所使情况更为恶化。

6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从根源上解决童工劳动问题,同时,执行并进一步加强法律框架,以消除童工劳动,包括在非正规和私营部门。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

补充《雇佣关系法》,纳入符合国际标准的危险工作定义和清单;

确保按照《公约》和国际标准,使15岁以上儿童参与劳动基于真正的自由选择并有足够的保障;

聘用和培训足够劳动督察员,并确保彻底调查和坚决起诉违反劳动法的人,并切实实施充分有效的和具有遏制作用的制裁;

收集关于童工劳动和危险的童工劳动发生率及工作条件问题的数据,并按年龄、性别、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背景细分,使用这些数据制定有效的防止和消除一切形式童工劳动的政策和战略;

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家政工人体面劳动问题的公约》(2011年)(1989号公约);

在这方面,继续寻求国际劳工局消除童工劳动国际计划的技术援助。

街头儿童

67.委员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许多5岁以上儿童流落并在街头谋生、在家里居住但经常在街头谋生或在甘蔗压榨淡季或学校放假期间在街头劳动。委员会还深感关切的是:

街头儿童从事独轮手推车推手或擦鞋者的人数很多,也有很多人成为卖淫、色情制品和性贩运活动的受害者;

有些负责照料儿童的人利用儿童在街头乞讨。

6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对街头儿童状况进行系统评估,以准确了解街头儿童存在的根本原因和规模,并制定和实施一项全面政策以处理这些根本原因;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儿童保护法律,特别是与家长和照料者的责任相关的保护法律,得到一贯实施;

与民间社会协调,向街头儿童提供必要保护,包括获得营养和庇护所、家庭环境、适当保健服务、上学机会和其他社会服务。

买卖、贩运和绑架

69.委员会欢迎移民部于2011年2月启动的“斐济消除贩运人口和贩运儿童国家行动计划”。然而,委员会感到遣憾的是,缺乏关于贩运普遍程度及其根本原因和关于对执法人员在这方面的培训情况的细分数据和信息。委员会还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有些家庭将女儿卖婚的做法;

缔约国是儿童遭受性贩运和强迫劳动的一个来源国,儿童贩运受害者在非法妓院、当地酒店、私人住宅及其他农村和城市地区遭受剥削;

将儿童送往大城市与亲属或其他家庭生活在一起的传统做法,这些儿童在大城市可能会遭受家庭奴役或可能会被强迫从事卖性,以换取食物、衣服、住所或学费,使他们面临遭受贩运的风险;

缺乏资源,无法有效调查和起诉儿童贩运,特别是国际贩卖活动。

7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对缔约国内的儿童贩运(特别是为性剥削目的进行的儿童贩运)的根本原因和范围进行调查,以识别面临风险的儿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方案;

提高面临风险的人群对贩运危险的认识,包括将子女送往城市生活的做法与儿童贩运之间的联系,并制定针对家庭和儿童、特别是弱势处境儿童的宣传活动,向他们宣传如何自我保护。

增加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用于调查、起诉儿童贩运案件并采取后续行动;为此,向执法人员提供专门培训;

考虑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少年司法

71.委员会对违法儿童的处境感到严重关切。具体而言,委员会对下情况感到遗憾:

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只有10岁这么低;

苏瓦是唯一一个有青少年特别法院的城市;

对青少年罪犯判处终身监禁;

监狱条件很差,不符合国际标准,特别是人满为患、基础设施恶化、缺乏基本服务。

7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使青少年司法系统完全符合《公约》,特别是第37、39和40条,符合其他有关标准和委员会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委员会尤其促请缔约国:

将刑事责任最低年龄提高到国际上可以接受的水平;

增设专门的少年法院设施,并指定儿童专门法官,确保这些专门法官接受过适当教育和培训;

按照《公约》第37条(a)项,确保不对儿童判处终身监禁;

凡可能,促进拘留替代措施,例如分流、缓刑、调解、辅导或社区服务;并确保将拘留作为最后手段使用,并尽可能地缩短拘留;进行定期审查,以撤消拘留。

确保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在获得教育和保健服务方面。

J.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7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落实儿童权利,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来文程序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以及尚未加入的其他核心人权文书。

四.实施和报告

A.后续行动和传播

7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实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用本国各种语文广泛传播缔约国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下次报告

7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0年9月11日前提交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列入关于本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的信息。报告应遵守委员会2010年10月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2和Corr.1),而且不应超过21,200字(见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如果缔约国提交超过字数限制的报告,委员会将要求缔约国按照上述决议缩短报告。如果缔约国无法复核和重新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翻译该报告,以供条约机构审议。

76.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于2006年6月批准的统一报告准则关于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HRI/GEN/2/Rev.6,第一章),提交一份更新的核心文件。大会在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中确定的共同核心文件的字数限制是42,4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