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90/D/20/2017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6January2023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20/2017号来文的决定 * **

来文提交人:

M.S.B.(由非政府组织Raíces基金会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西班牙

来文日期:

2017年5月11日(首次提交)

事由:

关于一名孤身未成年人的年龄鉴定程序

实质性问题:

儿童的最大利益;身份权;表达意见权;拥有监护人的权利;得到国家特殊保护和协助的权利

《公约》条款:

第3条、第8条、第12条、第18条第1款和第20条第1款

1.来文提交人是M.S.B.,几内亚国民,2001年5月5日出生。他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3条、第8条、第12条、第18条第1款和第20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2014年4月14日对缔约国生效。

2.2016年9月,提交人作为孤身未成年人抵达西班牙梅利利亚。他被带到一个成年移民临时接待中心。2017年3月31日,代理提交人的非政府组织Raíces基金会将他带到警察局(特别儿童股),要求将他作为儿童加以保护。提交人提交了出生证原件、领事身份证、几内亚驻马德里领事馆登记证明以及证明他正办理护照的领事证明。2017年5月4日,负责未成年人案件的检察官办公室启动了鉴定提交人年龄的内部程序。提交人请求在此期间与其法律代理谈话并由其法律代理陪同,但遭拒。虽然提交人最初拒绝为进行年龄鉴定接受体检,但他迫于压力最终接受了牙齿和生殖器的法医检查,以及左手腕和牙齿的X光检查。2017年5月5日,负责未成年人案件的检察官办公室根据提交人的体检结果发布了一项命令,认定他17岁,并下令将其转往未成年人保护中心。2017年5月9日,该中心主任通知提交人,体检结果显示他17岁,尽管他坚称自己16岁。

3.2017年8月18日,缔约国就来文可否受理提交了意见。缔约国称,来文显然毫无根据,因为提交人已被宣布为未成年人,并按照儿童保护制度加以照顾。缔约国请委员会要么将来文可否受理与案情实质分开审议,要么驳回来文。2017年11月6日,提交人就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实质提交了意见,表示不同意缔约国的请求。2018年1月26日,来文工作组代表委员会行事,决定拒绝缔约国提出的将来文可否受理与案情实质分开审议或驳回来文的请求。

4.2017年12月21日,缔约国就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实质提交了意见。2018年3月26日,提交人就缔约国的意见提交了评论。

5.2018年7月11日,提交人请委员会给予临时措施。他指出,自2018年5月5日起,他被视为成年人,因为命令认定他比实际年龄大一岁。他被逐出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并面临被驱逐出境的风险。

6.2018年7月11日,根据《任择议定书》第6条,来文工作组代表委员会行事,要求缔约国采取临时措施,即在委员会审查该案之前暂停执行可能的驱逐令,并将其转往未成年人保护中心。

7.2018年8月24日,缔约国请求委员会暂停审议来文,理由是相关行政和民事诉讼正在国内法院进行。提交人就2019年和2020年期间采取的国内补救措施提供了补充资料。2020年12月7日,来文工作组代表委员会行事,接受了缔约国暂停审议来文的请求。

8.2021年11月30日,提交人告知委员会,2021年9月20日,最高法院审理了提交人的申诉,维持了马德里第49号一审法院发布的第132/2019号决定,该决定承认提交人早先向缔约国当局提交的身份证件所反映的实际年龄。

9.在2022年6月1日的会议上,委员会审议了提交人的法律代理提供的补充资料和缔约国关于驳回来文的请求,注意到提交人的实际年龄最终得到缔约国司法机关的承认。尽管这一事实本身并不构成对所称违反《公约》行为的充分赔偿,但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的实际年龄得到承认,使本来文失去意义,并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议事规则第26条,决定停止审议第20/2017号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