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42/2018号来文的决定* **
来文提交人: |
M. D. B.(由Francisco Solans Puyuelo代理) |
据称受害人: |
申诉人 |
缔约国: |
西班牙 |
来文日期: |
2018年2月13日(首次提交) |
事由: |
关于一名孤身未成年人的年龄鉴定程序 |
实质性问题: |
儿童的最大利益、身份权;拥有监护人的权利;得到缔约国特别保护和协助的权利;适当的生活水平;发展权 |
《公约》条款: |
第三条、第八条、第十八条第2款、第二十条第1款、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 |
1.申诉人是M. D. B.,几内亚国民,2002年出生。他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三条(与第十八条第2款和第二十条第1款一并解读)、第八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2014年4月14日对缔约国生效。
2.2018年1月22日,申诉人在阿尔梅里亚(西班牙)海岸附近的一艘船上被缔约国边防警察拦截。他没有证件,声称自己未成年。2018年1月23日,对申诉人发出了驱逐令。2018年1月25日,阿尔梅里亚调查法院下令将申诉人送到一个成人移民拘留中心。到达该中心后,他再次称自己是未成年人。然后,申诉人接受了左手腕X光检查,以鉴定年龄。检查结果显示他19岁,但他没有收到检查结果。少年事务检察官办公室发布了一项确定申诉人成年年龄的命令。2018年2月8日,提交人通过红十字会获得了他的出生证明副本,并将其提交给检察官办公室,要求承认他为未成年人。该请求当日即被驳回,理由是无法确定证件的有效性,而且医学检查已确定他是成年人。
3.根据《任择议定书》第6条,来文工作组2018年2月13日以委员会名义行事,要求缔约国采取临时措施,在委员会审议申诉人的案件之前暂停执行对申诉人的驱逐令,并将申诉人转到未成年人保护中心。
4.2019年6月25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2021年12月15日,在秘书处提醒后,申诉人的代理人提交了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5.2022年1月27日,代理人证实,他与申诉人失去了联系。
6.在2022年6月1日举行的会议上,委员会认为,鉴于代理人与申诉人失去了联系,来文已失去意义,因此决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议事规则第26条,结束对第42/2018号来文的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