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NIC/CO/4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30 November2022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尼加拉瓜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2年10月19日举行的第3933次会议上审议了尼加拉瓜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并在2022年10月31日举行的第3946次和第3947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尼加拉瓜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尽管报告迟交了七年。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就问题清单提交书面答复,也未参与委员会举行的建设性对话。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缔约国代表应按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8条,出席委员会审查其报告的会议。委员会强调,缔约国与人权条约机构充分开展互动交流,是定期审议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措施:

(a)2015年颁布了《打击贩运人口法》(第896号);

(b)2014年颁布了《家庭法》(第870号),规定了预防、惩罚和消除家庭暴力的责任义务;

(c)2011年颁布了《移民和外国人法》(第761号);

(d)2011年颁布了《刑罚执行、刑罚待遇和司法监督法》(第745号)。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文书:

(a)《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2009年2月25日;

(b)《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09年2月25日;

(c)《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2013年;

(d)《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2013年;

(e)国际劳工组织《1989年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2010年8月25日。

实施《公约》的宪法和法律框架

5.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第46条规定,应保障人民充分享有《公约》所载的各项权利。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公约》适用情况的相关资料,以及司法决定中援引和适用《公约》的案件数量。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与国际和区域人权保护制度之间缺乏合作与互动(第二条)。

6.缔约国应:

(a)采取措施提高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对《公约》的认识,确保国内法院顾及并适用《公约》条款;

(b)重建与国际和区域人权保护制度的对话与合作,特别是对提出访问请求的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应同意其访问请求并与其进行接触。

国家人权机构

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19年3月,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建议,将人权监察员办公室的等级降为B级。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人权监察员办公室与国民议会关系密切,这令人质疑办公室的独立性(第二条)。

8.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人权监察员办公室充分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能充分、有效和独立地开展工作。

打击腐败

9.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第四次定期报告未提供资料,说明为打击政治和司法腐败采取了哪些措施,也未提供资料,说明对腐败案件的调查情况以及采取了哪些纪律和司法处罚措施。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缔约国限制公众了解国家总体预算的使用情况以及共和国总审计长办公室的运行情况(第二十五条),还有报告称,中央机关和地方各级均存在裙带关系、腐败、以权谋私和其他经济犯罪现象。

10.缔约国应加大努力,提高公共行政部门和公职人员的透明度和加强问责,并应考虑制定有关获取公共信息的法律。此外,缔约国还应采取切实措施,打击公共部门,特别是司法和警察部门的腐败行为,对所有腐败案件进行迅速、彻底、独立和公正的调查,并对责任人进行纪律和刑事处罚。

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和以往的侵犯人权行为

1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真相、正义与和平委员会运行情况的相关资料,以及有指控称,该委员会缺乏独立性。委员会还对《大赦法》(第996号)和《受害者全面照料法》(第994号)是否符合《公约》表示关切。关于《大赦法》,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法令未明确禁止赦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且第2条和第3条的意思含糊不清。关于第994号法,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法令含糊地提到“决心顾及尼加拉瓜人民因未遂政变受到的伤害和承受的其他后果”,这意味着,在2018年抗议活动中表达过反政府意见的人被当局视作“政变”的实施者,而非受害者;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该法令未保障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和赔偿的权利(第二条、第六至七条和第十四条)。

12.缔约国应:

(a)确保真相、正义与和平委员会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标准,有效、独立地开展工作,包括禁止赦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

(b)与各利益攸关方协商讨论,修订第996号法,使其完全符合《公约》各条款要求,并澄清当前法律框架中有损和平抗议权、罪刑法定原则和一罪不二审原则的模糊规定;

(c)确保起诉所有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施害者,对被判有罪者,应根据其行为的严重程度予以相应惩罚;

(d)对2018年4月18日当日及之后发生的事件的受害者,应落实其了解真相、诉诸司法和获得全面赔偿的权利,包括修订第994号法,保障受害者获得有效法律补救和赔偿的权利。

不歧视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宪法》第27条承认平等和不歧视原则,但感到关切的是,目前缔约国的国家法律框架未能提供全面保护,禁止基于《公约》所列各理由的歧视,特别是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土著人民和非洲人后裔依然遭受歧视和暴力,特别是在拘留期间。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少综合和分类数据,说明对歧视和暴力侵害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案件的调查情况,对施害者的起诉判刑情况,以及对受害者的赔偿情况(第二至三条、第六至七条和第二十六条)。

14.缔约国应:

(a)通过全面立法,禁止歧视,包括禁止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各领域基于《公约》所列各理由的多重、直接和间接歧视,包括基于性别、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b)确保歧视罪行的申诉均得到迅速、彻底和公正地调查,特别是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罪行,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为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

(c)加大努力,防止、打击和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加强对执法人员、检察官和司法人员的培训,并开展有效的宣传教育活动;

(d)建立可靠的数据系统,分类采集关于歧视和暴力侵害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统计数据。

反恐怖主义

1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第977号法《打击洗钱、资助恐怖主义和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法》对恐怖主义行为的定义过于宽泛和不准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以不当形式利用反恐法,将与表达和结社自由相关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至二十二条)。

16.缔约国应修订第977号法,严格界定恐怖主义行为,并确保不将反恐法用于限制公众享有《公约》所载权利。缔约国还应防止反恐法对媒体和人权维护者的表达自由进行不合理或过度限制。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解决暴力侵害妇女问题采取了相关措施,如通过了第870号法,加强了对暴力侵害妇女受害者的特别保护,并设立了专门法庭,审理暴力和家庭法相关案件。然而,委员会依然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居高不下,特别是杀害妇女案件频发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第779号综合法《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法》的修正案撤销了审理此类暴力案件的专门法庭,并缩小了对杀害妇女罪的定义,目前,该罪仅限于亲密关系中的杀害妇女行为。委员会欢迎处理妇女和儿童警务的专门机构重新运转,但感到关切的是,受害者多年未得到任何援助,且有报告称,缔约国一直试图对有关案件进行和解调解,而未进行司法干预(第二至三条、六至七条和第二十六条)。

18.缔约国应加倍努力,有效防止和打击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缔约国应,除其他外:

(a)修订第779号法,确保全国各地保留审理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的专门法庭,并确保杀害妇女罪的定义符合国际标准,而不仅限于亲密关系中的杀害妇女行为;

(b)划拨必要的财政、技术和人力资源,防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保护妇女,惩罚施害者,并向受害者提供赔偿,特别是给处理妇女和儿童警务的专门机构划拨资源,确保受害者绝不会被要求或被迫接受和解调解;

(c)为中央和地方当局、执法人员、法官和检察官提供关于妇女权利和性别暴力的充分培训;

(d)确保对暴力侵害妇女的案件进行迅速、有效的调查,将施害者绳之以法,受害者获得有效的补救和保护措施,包括提供数量充足的庇护所、咨询机构和援助中心;

(e)搭建数据采集系统,全面采集性别暴力案件的投诉、调查、起诉、定罪和定刑情况相关数据,并按受害者年龄、族裔或民族进行分类。

自愿终止妊娠与性权利和生殖权利

1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未采取任何措施落实委员会以往建议,堕胎无一例外地依然是刑事犯罪行为,即使怀孕是强奸或乱伦导致的,亦或怀孕已影响到孕妇的生命健康。这导致妇女不得不进行非法堕胎,而非法堕胎可能危及其生命健康。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尚无资料说明因堕胎而被调查和判刑的妇女人数(第六至八条)。

20.根据委员会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第9段,缔约国应:

(a)修订法律,保障以下情况的怀孕妇女和女孩能够进行安全、合法和有效的人工流产:如果其生命健康面临风险,或足月怀孕将使其承受巨大痛苦,特别是如果怀孕是强奸或乱伦的结果,以及如果怀孕影响到怀孕妇女和女孩的生命健康;

(b)废除对堕胎妇女和女孩以及提供相关医疗服务的人员进行刑事处罚的法律条款(第641号法第143条);

(c)采集分类数据,统计因堕胎而被调查和判刑的妇女和女孩人数。

生命权与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关于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法律框架。委员会回顾以往建议,并重申其关切,即不断有报告称,实施抓捕过程中及各警察局和各拘留设施均存在酷刑和/或虐待行为,如La Modelo和La Esperanza监狱以及Evaristo Vásquez (“El Chipote”)警局大院(第六至七条)。

22.缔约国应采取有力措施,消除酷刑和虐待。例如,缔约国应:

(a)根据《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对所有酷刑、虐待以及拘留期间死亡的报告进行迅速、彻底、有效、独立和公正的调查,并调查警察和管教人员在拘留期间、警察局内以及拘留设施内的所有暴力行为,确保施害者被起诉,定罪者受到适当惩罚,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

(b)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者均能使用独立、有效的申诉机制,调查酷刑和虐待指控,确保被剥夺自由者能迅速、有效并直接接触负责此类申诉的机构,并获得《公约》第二条第三款所述的补救措施;

(c)迅速、彻底地调查所有拘留期间的疑似非法死亡事件,起诉并酌情惩处责任人,向受害者家属提供充分赔偿。

被剥夺自由者的待遇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第四次定期报告表示,拘留设施过度拥挤的状况有缓解,且当局已采取了措施改善拘留条件,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其收到的资料表明,La Modelo和La Esperanza等监狱过度拥挤的问题依然存在,El Chipote等拘留设施医疗条件不足,以及拘留期间死亡的情况仍有发生。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拘留登记资料,且有报告称,在拘留场所中暂停家属探视,特别是暂停未成年儿童探视,食物配给存在问题,依然进行例行光身检查及不必要的有辱人格的目视检查。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将单独监禁作为纪律措施使用(第七条和第十条)。

24.根据《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缔约国应:

(a)建立拘留登记制度,登记2018年社会政治危机以来的被拘留者信息,包括身份信息、拘留情况、拘留原因以及拘留地点的详细信息,并向其家人提供相关信息;

(b)确保对搜身过程进行严格监督,包括配偶探视时的搜身,仅在特殊情况下进行侵入性搜身,并尽可能减少侵入程度,同时充分尊重有关个人的尊严和性别认同;

(c)避免实施单独监禁,除非客观上是合理且相称的,且只有在极特殊情况下,才可实施单独监禁,并应严格遵守时间限定;

(d)继续努力改善监狱和警局的拘留条件,确保被拘留者能按照国际人权标准充分获得食物、清洁水和适当水平的医疗服务,并确保采取措施,防止拘留期间死亡。

人身自由和安全

25.委员会注意到,人身自由、完整和安全可能已经受到损害或即将受到损害的个人,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然而,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人身保护令的适用存在缺陷,特别是因参加2018年4月示威而被任意拘留者使用人身保护令作为补救措施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2021年颁布了第1060号法,将可不经起诉对个人实施拘留的最长期限从48小时延长至90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过度使用审前拘留,特别是对人权维护者、记者以及反对党成员和支持者进行审前拘留,还有报告称,审前拘留人员未与已定罪囚犯分别关押,成年囚犯亦未与青少年囚犯分别关押(第九条)。

26.根据委员会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缔约国应:

(a)采取有力措施,根据第983号法《宪政司法法》,有效确保所有被捕和被拘人员均能行使人身保护权;

(b)修订第1060号法,使其符合《公约》第九条规定,确保审前拘留仅作为例外措施使用,被警方拘留或审前拘留的人了解本人权利,并获得所有基本的法律保障,包括无罪推定;

(c)确保审前拘留者与已定罪囚犯分别关押,18岁以下囚犯与成年囚犯分别关押。

司法独立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第四次定期报告中,提供了国家司法行政和法律职业委员会组成情况的资料。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司法机构存在严重的政治倾向和腐败现象,法官的任免缺乏透明度。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检察院未能及时、公正地采取行动,揭露2018年以来的侵权行为,在随机分配侵权案件方面存在违规现象,且往往要求受害者承担示威期间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第二条和第十四条)。

28.缔约国应:

(a)消除政府其他部门对司法部门一切形式的干预,确保对所有干预司法和腐败行为的报告进行迅速、彻底、独立和公正的调查,起诉和惩处责任人;

(b)确保法官和检察官的遴选、任命、晋升、轮调和免职程序透明、公开,符合《公约》和相关国际标准,包括符合《关于司法机构独立的基本原则》和《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

(c)确保检察院在调查公众抗议活动中的侵权行为时,能保持独立和有效;

(d)分配公众抗议所涉刑事犯罪的案件时,确保使用案件和文件接收分发办公室设置的专用电子系统、以透明的方式将案件分配至主管法院,并确保此类案件的诉讼程序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不损害受害者获得司法保护的权利(第十四条第一款)。

公正审判权

29.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存在违反司法保障的现象。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调查和起诉过程中使用了定义模糊的刑事罪名,还有报告称,当局未及时并以拘留者能听懂的语言告知其权利,如拘留者自被捕之时起便有获得法律顾问的权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被拘留者无法有效获得法律援助。委员会感到特别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律师在参加庭审、获取卷宗以及与委托人自由和私下沟通方面存在障碍(第九至十条和第十四条)。

30.根据《公约》第十四条和委员会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缔约国应:

(a)确保“妨害司法”、“藐视当局”和“煽动犯罪”等刑事罪的定义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b)鼓励检察院在不妨碍对相关人员依法起诉的情况下,酌情安排立即释放在2018年以来的社会政治危机和2021年11月选举前后发生的动乱中被拘留的人;

(c)根据《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保障律师能够在不受阻碍、影响、压力或不当干预的情况下,为被控犯有刑事罪的个人提供咨询和代理。

表达和结社自由以及隐私权

3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宪法》第53条和第54条对和平集会权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感到关切的是,由于当局限制性地适用2014年第872号法《国家警察组织、职能、职业和特别社会安全制度法》以及修订补充第331号法《选举法》的2021年第1070号法,因此组织集会须经事先批准,且不参加选举的团体不得举行示威。关于表达自由,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多家媒体机构被关闭,人权维护者和记者遭到骚扰和恐吓。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2020年《特别网络犯罪法》(第1042号)规定,发布虚假信息属于刑事犯罪,还有报告称,当局利用该法令,通过特别网络犯罪警察股控制社交网络和数字媒体。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当局非法监控互联网内容,并在未经司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能捕捉电话通信的天线拦截通话内容(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

32.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根据委员会关于意见和表达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和关于和平集会权的第37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确保所有人充分享有表达自由与和平集会权。特别是,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考虑修订第872号法、第1070号法和第1042号法,对于和平集会最多要求其事先告知,并确保不会有人因传播虚假信息而入狱;

(b)防止对记者、政治反对派、人权维护者、其他批评政府的人士及其家人相威胁或限制其表达自由,确保所有骚扰和恐吓指控得到及时、彻底、独立和公正的调查,确保将施害者绳之以法并进行应有的惩罚,确保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

(c)确保一切形式的监控和干涉隐私的行为均受法律监管,且有关法律应完全符合《公约》,特别是第十七条的规定,确保监控和拦截通讯内容的行为均获司法授权,且有关个人可充分获得有效补救措施。

3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2018年以来,当局开始限制民间社会组织,并撤销了1,880多个国内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法人资格。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当局利用限制性法律加大民间社会组织进行登记和开展活动的难度,相关限制性法律包括2022年第1115号一般法《规范和控制非营利组织法》、修订补充第1115号法和第522号法的2022年第1127号法、2020年第1040号法《外国代理人监管法》,以及2019年第976号法《金融分析股法》(第二十二条)。

34.缔约国应:

(a)修订第1115号法、第1127号法、第1040号法和第976号法,使相关法律完全符合《公约》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

(b)对于民间社会组织,包括人权组织、反对派团体和专业协会,如医疗协会、大学和与天主教会有联系的实体等,不因其合法行使权利而撤销其法人资格,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恢复被撤销资格的组织的法人地位,并返还其资产;

(c)简化民间社会组织的登记规则,修改民间社会组织不得登记或应永久关闭的理由,使相关组织能开展活动而不受过多限制。

抗议活动中使用武力的行为

3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1996年《国家警察法》(第228号)的相关资料,但深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2018年以来的社会政治危机中,当局过度使用武力,导致数百人死亡,数十人重伤,还有报告称,示威者被大规模逮捕和监禁。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其收到的资料表明,2019年6月和7月发生了多起谋杀和谋杀未遂事件,据称,包括被称为突击队或turbas(暴徒)在内的亲政府武装团体实施了侵权行为。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少2018年以来公众抗议活动中伤亡人数的统计数据,也缺少报告所述期间,执法人员因过度使用武力,包括因实施酷刑和虐待而被举报、调查、起诉、定罪和处罚的案件统计数据(第二条、第六至七条和第二十一条)。

36.根据《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关于执法中使用低致命性武器的人权指南》,缔约国应:

(a)迅速、彻底、独立和公正地对所有过度使用武力的案件开展调查,确保将被控施害者绳之以法,充分惩处责任人,并向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

(b)为所有安全和执法人员充分提供关于使用武力的培训;

(c)采集执法人员因过度使用武力而被举报、调查、起诉和处罚案件的分类数据,采集公众抗议活动中伤亡人数数据以及对责任人起诉和定罪情况的数据,并公开相关数据;

(d)解散袭击和非法拘留示威者的亲政府武装团体,解除其武装。

表达自由和暴力侵害人权维护者行为

37.根据委员会以往建议、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和收到的资料,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人权维护者,包括环境维护者、妇女人权维护者和性或性别少数群体维护者持续受到骚扰、恐吓、诽谤、非法拘留、酷刑和虐待。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未遵守美洲人权法院对Acosta等人诉尼加拉瓜案的判决,特别是未遵守判决中关于建立保护机制和调查程序,处理人权维护者遭受风险、威胁和攻击的情况这一要求(第十九至二十条)。

38.缔约国应确保:

(a)有效保护人权维护者和其他民间社会行为者,使其免受威胁、恐吓和身体攻击,对相关行为的施害者进行调查、起诉和定罪;

(b)遵守美洲人权法院关于保护人权维护者的相关判决,包括2017年3月25日对Acosta 等人诉尼加拉瓜案的判决;

(c)根据《个人、群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制定全面顾及性别和年龄的法律和政策,保护人权维护者,并设立缔约国所有人权维护者均能便捷使用的保护机制。

参与公共事务

39.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缔约国2021年11月举行的选举不符合有关自由和公正选举的国际标准。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法律改革允许总统无限期连任,限制公民监督的权利,并根据第1070号法增加了撤销政党法人资格的理由。此外,有报告称,潜在的总统候选人遭到逮捕和刑事起诉,并有指控称存在选举舞弊的情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最高选举委员会不够独立和公正。最后,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批准了2020年《社区和地区当局核政手册》,该手册规定的社区和地区选举程序违反了社区法和第445号法(第二十五至二十六段)。

40.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步骤,使其选举规章和选举做法完全符合《公约》,特别是第二十五条。缔约国应,除其他外:

(a)修订第1070号法、《选举法》修订案2022年第1116号法,以及所有其他限制公民参选的法律条款,使相关法律符合《公约》规定;

(b)充分保障每位公民不受歧视地参与公共事务的宪法权利,培养真正的政治多元化文化,并确保所有政党均能平等、自由和透明的开展选战活动;

(c)确保最高选举委员会充分独立,包括设立专门机制并制定明确规定,对最高选举委员会的决定、作为或不作为提出申诉和上诉;

(d)采取步骤,保障土著人民和非洲人后裔充分参与政治生活,包括修订《社区和地区当局核证手册》,确保其符合《公约》规定;

(e)确保未来所有选举均自由、公正,符合《公约》第二十五条的精神,充分尊重人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在国际观察员在场的情况下举行选举。

土著人民和其他少数群体的权利

4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法律承认土著人民和非洲裔人民对土地的集体权利,承认其自由、事先和知情协商的权利(《宪法》第5、89、91和181条),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自由、事先和知情协商原则未得到充分遵守。此外,委员会注意到,根据所提供资料,缔约国已将全国领土面积31.16%的社区土地的所有权授予土著人民和非洲裔人民,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为已划界土地办理正规手续方面缺乏进展。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梅斯蒂索定居者入侵并殖民后,一些土著人民遭到暴力侵害。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资料表明,土著人民和非洲人后裔,特别是土著妇女和非洲人后裔妇女,在参与决策机构和国家机关工作方面,特别是参与社区政府和土著地区政府方面存在障碍(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

42.缔约国应:

(a)确保与土著人民和非洲裔人民就涉及其权利的事项进行充分、有意义的协商,特别是涉及其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权的事项,包括在为可能影响其土地权的土地开发项目发放许可证时与之协商;

(b)以实际行动维护土著人民对其传统上拥有或占有的土地和领土的权利,采取必要的法律承认和保护措施,为已划界并确权的土地办理正规手续;

(c)加大努力,防止土地使用冲突,包括为土著人民传统上拥有或占有的土地提供保障措施;

(d)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对土著人民和非洲人后裔在公职任命和代表性方面一切形式的歧视,并保障他们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

D.传播和后续行动

43.缔约国应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第四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民间社会、在该国开展活动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

44.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第1款,缔约国应于2025年11月4日前提交资料,说明对委员会在上文第6段(实施《公约》的宪法和法律框架)、第30段(公平审判权)和第40段(参与公共事务)中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45.根据委员会可预测的审议周期,缔约国将于2028年收到委员会的报告前问题清单,并应在一年内提交答复,相关答复将构成缔约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广泛征求民间社会和在该国开展活动的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在21,200字以内。与缔约国的下一次建设性对话将于2030年在日内瓦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