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SC/LVA/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7March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拉脱维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16年1月13日举行的第2062次会议(见CRC/C/SR.2062)上审议了拉脱维亚的初次报告(CRC/C/OPSC/LVA/1),并在2016年1月29日举行的第2104次会议(见CRC/C/SR.2104)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并对问题清单(CRC/C/OPAC/LVA/Q/1/Add.1)作出书面答复。委员会对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本结论性意见应结合委员会2016年1月29日通过的关于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第三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LVA/CO/3-5)与关于缔约国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OPAC/LVA/CO/1)一并阅读。

二.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以下文书:

《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2014年8月;

国际劳工组织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2006年6月。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与执行《任择议定书》有关的领域采取各种措施,包括:

为吸收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打击性虐待和性剥削儿童及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第2011/92/EU号指令的条款而出台的多项《刑法》修正案,2014年5月;

关于儿童穿越国界程序的内阁第721号条例,2010年8月;

关于向非法活动受害儿童提供所需援助的程序的内阁第1613号条例,2009年12月;

对诱使或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卖淫的行为规定了更严厉刑罚的《刑法》第164条第3款修正案,2009年5月;

关于展示儿童肖像的活动中儿童参与程序的内阁第407号条例,2009年5月;

颁布了《色情制品限制法》,2007年5月;

颁布《拉多维亚共和国人口贩运受害者居留法》,2007年1月;

颁布了《受害者国家赔偿法》,惠及性侵犯等罪行的受害者,2006年6月。

6.委员会又欢迎缔约国在设立机构以及通过国家计划和方案以推动执行《任择议定书》方面取得进展,包括:

《2014年至2020年国家防止人口贩运战略》;

《2014年至2020年国家教育发展战略》,设想将编写有关成瘾、卖淫、承认和防止人口贩运风险和假结婚风险等主题的学习材料;

《2013年至2019年防止儿童犯罪和保护儿童免遭犯罪侵害的国家战略》;

《2013年国家改善儿童和家庭境况方案》;

《2010年至2013年保护儿童免遭道德侵犯和性侵犯罪行的行动计划》;

《2009年至2013年国家防止人口贩运战略》;

《2009年至2011年和2006年至2008年防止儿童犯罪和保护儿童免遭犯罪侵害方案》;

《2008年至2011年减少家庭暴力方案》;

2008年在里加区刑事警察厅内设立了一个部门,负责防止和调查对儿童的道德侵犯和性侵犯罪行,包括通过电子渠道实施的罪行。

三.数据

数据收集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收集和集中数据,包括通过内政部的未成年人支持信息系统、刑事诉讼程序信息系统和法院信息系统收集和集中数据。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全面的分类数据收集系统,涵盖《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的所有罪行。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发并实施一个全面、协调和有效的数据收集、分析、监测和影响评估系统,面向《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领域,包括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色情旅游。数据应该按照性别、年龄、民族和族裔、地区和社会经济状况等条件进行分类,重点关注容易受《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侵害的儿童。还应收集按照罪行性质分类的关于起诉和定罪数量的数据。

四.一般执行措施

综合政策和战略

9.委员会虽然对缔约国通过的各项专题政策和战略表示欢迎,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涵盖《任择议定书》所列全部问题的综合儿童政策和战略。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订一项综合的儿童政策,涵盖《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所包括的所有领域。在这项政策的基础上,缔约国应制订一项战略,包含落实上述政策的各项要素,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执行这项战略。

协调和评价

11.委员会注意到,内政部负责协调履行《任择议定书》所规定义务的工作。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针对贩运儿童行为的活动得到了优先对待,而针对《议定书》所规定的其他违禁行为的活动则被排在了后面;而且没有明确的机制来评估执行《任择议定书》的活动的影响。

12.关于根据《公约》提出的结论性意见(CRC/C/LVA/CO/3-5)第12段和第13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改善各负责制订和执行儿童权利政策的机构和委员会之间的协调,包括福利部、司法部以及教育和科学部下设机构之间的协调,并指定一个能够发挥领导作用、切实进行全面监督的单位,监测和评价在跨部门、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根据《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开展的儿童权利活动。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传播有关《任择议定书》条款的信息和开展这方面的培训,包括向警察和法官传播信息和开展培训,并通过学校的预防方案提高人们的认识。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旨在提高广大公众认识的总体计划,现有的举措大多只注重防止人口贩运,且缔约国没有充分推广和传播《任择议定书》,特别是没有向执行机构、大众和儿童充分推广和传播《任择议定书》。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进一步加强努力,有系统地使公众了解《任择议定书》的条款,特别是以方便儿童的方式让儿童了解《任择议定书》的条款,还要让儿童的家人和社群了解《任择议定书》的条款;

与有关政府机构、民间社会组织、媒体、私营部门、各社群及儿童密切合作,制订提高认识方案,宣传《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问题,以及针对《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保护措施,包括国内法律中的保护措施;

确保培训活动是有系统的和多学科的,确保它们包括《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方面,并确保向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提供这些培训活动,特别是缔约国各地的各级法官、检察官、社会工作者、执法人员和移民官员。

对培训活动开展定期评估,确保将获得的知识和技能用于实践,以便有效识别受害者,保护儿童不受《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侵害。

资源分配

1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提供足够资料,说明划拨了多少专项预算用于根据《任择议定书》开展各项活动,没有预算就会妨碍对《任择议定书议定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划拨充足的专项资源,用于在《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所有领域执行《任择议定书》。

五.防止发生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现象(第9条第1和第2款)

为防止《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的罪行而采取的措施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防止《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的罪行,但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措施不成体系,且没有涵盖《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所有罪行。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

缔约国缺乏专门面向处于弱势和边缘化境地的儿童的方案;

没有设立适当机制,识别和监测容易遭受《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侵害的儿童;

没有足够的资料说明缔约国内性剥削儿童现象的严重程度,特别是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严重程度,包括在互联网上的严重程度,但据称有女童参与面向长途司机的高速公路卖淫活动,且里加发生过儿童卖淫案件,包括儿童卖淫以换取娱乐和礼物的案件。

据称,警察可能在掩护儿童卖淫的犯罪者,以换取报酬;

用于识别《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并处理其根源和案件的措施仍然有限。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扩大和加强预防措施,使之涵盖《任择议定书》的所有领域,尤其要:

制订专项预防方案,面向所有儿童,尤其是处于弱势和边缘化境地的儿童,例如遭到性暴力和家庭暴力的女童、在收容所生活的儿童、生活在偏远地区和生活贫困的儿童、属于少数群体的儿童、父母是移徙者和寻求庇护者的儿童,以及父母是出国打工者的留守儿童;

建立机制和程序,识别容易遭受《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侵害的儿童,尤其是处于弱势境地的儿童,并向他们提供社会心理支助和提高认识方案;

开展研究,以评估性剥削儿童现象的严重程度,尤其是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问题的严重程度,特别是在互联网上的严重程度;

确保制裁在《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罪行的处理过程中不作为和/或参与腐败的执法人员和警察;

进一步关注社会经济发展方案及减贫战略的执行工作,包括为防止《任择议定书》界定的一切形式的剥削行为适当调拨财政资源。

儿童色情旅游

19.缔约国的旅游政策是以世界旅游组织《全球旅游业道德守则》为基础制定的,对此委员会表示欢迎。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在报告所述期间没有发现色情旅游案件,但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特别报告员曾于2008年指出,拉脱维亚的色情旅游现象正在增多(见A/HRC/12/23/Add.1,第26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有效的监管框架,且没有采取措施以有效防止和打击境外儿童色情旅游。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建立和实施有效的监管框架,并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行政、社会及其他措施,防止和处理所有儿童色情旅游案件;

通过多边、区域和双边安排加强国际合作,防止和消除儿童色情旅游现象;

与旅游部门共同宣传儿童色情旅游的不良影响,向旅行代理商和旅行社传播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全球旅游业道德守则》;

鼓励所有利益攸关方签署并遵守《保护儿童免受旅行和旅游中的性剥削行为守则》。

六.禁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及相关事项(第3条、第4条第2和第3款、第5、第6及第7条)

现行刑事法律和法规

21.委员会注意到《刑法》和《儿童权利保护法》的有关条款,包括2015年11月26日《儿童权利保护法》第3条修正案,但感到关切的是,法律没有充分具体说明《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所有罪行,也没有平等地保护所有未满18岁的儿童。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

对“买卖”儿童没有明确的定义;

没有将《任择议定书》第2条(a)项和第3条第1款(a)项(一)目涵盖的所有形式的买卖儿童行为都归类为有别于人口贩运的罪行;

没有将强迫儿童劳动作为买卖儿童的一种形式而定为刑事罪;

16岁以上遭受性剥削的儿童可能被视为犯罪者而非受害者,因为关于限制卖淫的内阁第32号条例规定,禁止未成年参与卖淫,而最低合法性交年龄是16岁。

《劳动法》的一些条款,特别是有关让儿童参与或利用儿童从事乞讨的行政责任的条款,以及《刑法》中惩罚《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的犯罪的条款,特别是惩罚鼓励或强迫儿童参与色情表演或参与制作色情制品行为的条款,都只保护16岁及以下儿童。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修订《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使之完全符合《任择议定书》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特别是,缔约国应当:

按照《任择议定书》第3条的规定界定“买卖儿童行为”并将之定为刑事罪,包括明确将强迫儿童劳动作为买卖儿童的一种形式而定为刑事罪,这一概念与人口贩运相似,但并不相同。

确保《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罪行的受害儿童不因此受到处罚;

明确规定,凡未满18岁儿童,不论最低合法性交年龄是多少岁,均不具备同意参与任何形式性剥削的法律能力,性剥削的形式包括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卖淫;

确保所有未满18岁的儿童均得到现行法律的充分保护。

有罪不罚现象

23.委员会注意到,检察官办公室每年都会将若干涉及侵犯儿童贞操的罪行和性犯罪的刑事案件结案。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资料说明有多少案件得到了应有的调查,也没有资料说明被起诉和判刑的犯罪者的人数。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所有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案件均得到有效调查,并确保起诉犯罪者,使之得到与犯罪严重程度相匹配的应有制裁。

域外管辖权和引渡

2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任何规范《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域外管辖权的法律条款。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双重犯罪是引渡的一项条件。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国内法律明确规定,缔约国能够对《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所有罪行确立和行使域外管辖权。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在处理涉及《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引渡时,不将双重犯罪作为引渡的前提条件,并在必要情况下将《任择议定书》作为引渡的法律依据。

七.保护受害儿童的权利(第8条及第9条第3和第4款)

为保护《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受害儿童的权利和利益而采取的措施

2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保护《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受害儿童权利和利益的现行措施似乎局限于人口贩运,因此并不充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措施尚未充分制度化。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各项措施,保护《任择议定书》所列所有罪行的受害儿童的权利和利益,尤其是:

为尽早发现并识别《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受害儿童建立机制和程序,并确保负责这种识别工作的人员均接受儿童权利、儿童保护和适合儿童的面谈技巧方面的培训,包括移民官员、法官、检察官、警察、社会工作者、医务人员及其他从事受害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

确保权利遭到侵犯的儿童能够方便地接触和使用各项申诉机制。

刑事司法系统的保护措施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制订若干措施,包括特别作证程序,从而在涉及违反《任择议定书》案件的庭审期间保护儿童。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未满15岁的受害人除作证权和表达意见的权利之外,其他权利均属于其法律代表;

只有年满15岁的儿童可以与其代表共同行使自己的权利;

从事受害儿童工作的工作人员没有得到充分培训。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立法措施,以确保儿童有权得到信息、有权发表意见,并且有权使其最大利益在刑事司法程序的所有阶段都得到首要考虑;

确保法官、检察官、警察、社会工作者、医疗人员和其他从事受害儿童和儿童证人工作的专业人员受到培训,教导他们在刑事和司法程序的所有阶段以适合儿童的方式与儿童接触;

充分考虑《关于在涉及罪行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事项上坚持公理的准则》(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5/20号决议,附件)。

受害者的康复和重新融入

31.委员会注意到,自2006年以来,一个由缔约国预算资源提供资金的独立的社会康复服务机构一直在向包括儿童在内的贩运受害者提供援助。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资料说明向《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受害儿童提供了哪些具体的康复和重新融入方案。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受害儿童不蒙受耻辱和边缘化,确保将他们作为受害者而不是罪犯对待,并提供适当援助,包括帮助他们实现身心康复和完全重新融入社会。

八.国际援助与合作(第10条)

多边、双边和区域协定

33.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0条,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通过多边、区域和双边安排,包括通过加强此类安排的实施程序和实施协调机制,加强国际合作,特别是与周边国家的合作,以改善对《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的任何罪行的责任人的防范、发现、调查、起诉和惩罚。

九.后续行动和传播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全面落实本建议,为此特别要向政府有关部委、议会以及国家和地方主管机构传达这些建议,以便进行适当审议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但不限于)互联网,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群体和儿童广泛传播其提交的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以促使各方就《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测工作开展辩论并提高这方面的认识。

十.下次报告

36.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更多资料,说明《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