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SC/AZE/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2 March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九届会议

2012年1月16日至2月3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阿塞拜疆

1.委员会在2011年1月17日和18日举行的第1672和1673次会议(见CRC/C/SR.1672和1673)上审议了阿塞拜疆的初次报告(CRC/C/OPSC/AZE/1),并在2012年2月3日举行的第1697次会议(见CRC/C/SR.1697)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并对委员会的问题单(CRC/C/OPSC/AZE/Q/1/Add.1)作出书面答复。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由多个部门组成的高级别代表团举行建设性对话。

3.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对本结论性意见应结合委员会对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报告(CRC/C/AZE/CO/3-4)及其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CRC/C/OPAC/AZE/CO/1)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一并阅读。

二.总体评论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5年通过《打击贩运人口活动法》。

5. 委员会也欢迎缔约国在执行《任择议定书》等相关领域采取的各种行政措施,特别是:

(a)关于紧急和有效地向专业警察机构移交贩运人口活动受害者的条例(2008年2月1日内阁办公会第21号决议);

(b)贩运人口活动受害者国家受理机制条例(2009年8月11日内阁办公会第123号决议);

(c)确认贩运人口活动受害者身份条例(指标)(2009年9月3日内阁办公会第131号决议)。

6. 委员会进一步欢迎在创建机构和通过各种国家计划及方案以推动实施《任择议定书》方面取得的进展,包括2009年2月9日通过的《打击贩运人口活动国家行动计划》(2009-2013年)。

7. 此外,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10年批准了欧洲委员会打击贩运人口公约。

三.数据

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统计委员会发布了关于阿塞拜疆儿童的总体数据,最近还建立了有关接受机构寄养儿童及家庭暴力问题的数据库,委员会予以肯定,另一方面,委员会重申以往的关切,即缔约国仍然缺乏执行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所需要的数据。委员会尤其关注的是,关于违反任择议定书犯罪行为的数据收集仍然非常有限和零碎。

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提供一切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建立一个全面的数据收集、分析和监测体系,所收集的数据要按年龄、性别、民族和族裔出身、地理区域以及社会经济背景分列。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进一步开发和统一系统收集有关执行《任择议定书》所有领域数据的机制;

(b)建立一个数据收集系统,按年龄、性别、地理区域和社会经济背景分类――尤其是在《任择议定书》所涉罪行方面,与政府有关《公约》的中央数据收集系统相协调,涵盖所有年龄在18岁以下者;

(c)对《任择议定书》所列所有罪行的根源和发生率开展定性和定量研究及分析;

(d)考虑在落实这些建议方面寻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和其它联合国机构及计(规)划署的援助。

四.一般执行措施

立法

10. 委员会一方面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打击贩运人口活动法》(2005年),但仍关注指出:

(a)《任择议定书》仍未充分纳入缔约国的法律,现有立法没有明确针对《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犯罪行为;

(b)尽管通过互联网以及使用或通过移动电话进行《任择议定书》所列犯罪的比率在提高,但缔约国没有专门针对通过互联网和其它电信方式包括移动电话进行性诱和性剥削犯罪的立法。

1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努力协调国内立法与《任择议定书》。具体说来,委员会建议:

(a)缔约国应按照《任择议定书》第1、2、3条规定的义务,定义和禁止一切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案件,这个概念与贩运人口相似但不完全相同;

(b)缔约国应考虑颁布立法,明确针对越来越多的利用互联网和/或移动电话从事的针对儿童的犯罪行为,包括引诱犯罪的问题。

国家行动计划

1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4年通过《打击贩运人口活动国家行动计划》,2009年又通过了2009-2013年的计划。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一项全面的计划,明确针对《任择议定书》下涵盖的所有问题。

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其关于实施《公约》的综合战略和方案(CRC/C/AZE/CO/3-4, 第13和14段)中纳入一项单独的综合行动方案,具体针对《任择议定书》下涵盖的所有问题,并提供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加以落实。为此,缔约国应特别重视落实《任择议定书》的全部条款,并考虑到分别于1996年、2001年和2008年在斯德哥尔摩、横滨和里约热内卢举行的第一届、第二届和第三届反对对儿童的性剥削世界大会通过的《宣言》、《行动纲领》及《全球承诺》。

协调和评价

1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一个关于整体协调、监测和落实《任择议定书》的机制。委员会一方面赞赏缔约国成立了由政府各机构组成的工作组来打击贩运人口活动,另一方面感到关切的是,该工作组无法被视为一个协调整体实施工作的有效机制,因为工作组并没有处理与《任择议定书》下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有关的其它问题的任务授权。

15. 关于缔约国实施《公约》的协调机制的建议(CRC/C/AZE/CO/3-4,第12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落实《任择议定书》方面加强国家未成年人委员会与国家家庭、妇女和儿童事务委员会之间的合作与协调,以及其它相关部委和政府实体之间的合作与协调。还建议缔约国确保为这些实体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它们能够完成在执行《任择议定书》方面的任务。

宣传和提高意识

16.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司法部在网站上公布了《任择议定书》文本。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任择议定书》的意识仍然不强,包括儿童以及专业儿童工作者在内。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与社区、儿童以及儿童受害者密切合作,开发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预防措施和有害影响的介绍和教育方案;

(b)在所有相关专业群体中宣传《任择议定书》,特别是向警察、法官、检察官、传媒代表、社会工作者以及儿童保护委员会和国家人权委员会成员宣传;

(c)在不同地区并面向不同的社会文化群体开展深入研究,找出具体的障碍以及对《任择议定书》下各项犯罪开展宣传和提高意识工作的机遇。

培训

18. 委员会肯定缔约国关于打击贩运人口活动的培训方案。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专门集中针对《任择议定书》所有条款的培训活动,包括关于买卖儿童问题的培训。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分配资源,开展关于《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所有领域的多学科培训方案,在开发这一方案时要通过参与性进程,使各社区及其它利害关系方都参与进来。应向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相关专业群体、部委和机构提供这一培训。委员会进一步敦促缔约国确保系统地评估关于《任择议定书》的所有培训方案,以加强方案的影响和作用。

分配资源

20.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在预算分配中没有清楚指明哪些拨款是用于指定落实《任择议定书》的活动。

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确保分配充足的资源以执行《任择议定书》。具体说来,委员会建议向国家未成年人委员会、国家家庭、妇女和儿童事务委员会、执法机制及社会保护中心提供它们就《任择议定书》开展活动所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五.预防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第9条第1和2款)

为防止《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的犯罪行为而采取的措施

22.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通过打击贩运人口活动法及设立国家家庭、妇女和儿童事务委员会的信息,该委员会开展了关于贩运儿童及街头流浪儿问题的提高意识活动。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这些努力只是针对贩运人口活动,针对《任择议定书》下其它犯罪行为的措施仍然不够。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国家未成年人委员会、国家家庭、妇女和儿童事务委员会、执法机构及社会保护中心规划和实施一系列协调一致的行动,以预防、发现、处罚《任择议定书》所列犯罪行为并提供救济;

(b)加强对经济状况不利家庭的扶贫和扶持性社会保护措施,以免这些家庭的子女成为《任择议定书》下所列罪行的受害者;

(c)在不同社会经济及文化群体中,对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问题的性质和发生范围进行全面、多学科的研究,并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采取全面、有针对性的方法,预防并处理《任择议定书》所列犯罪行为;

(d)强化领养儿童方面的监控机制。

狎童旅游

2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打击狎童旅游活动,并提高对于这一问题的意识。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关于世界旅游组织(旅游组织)《全球旅游业道德守则》的意识不强,签署《保护儿童免受旅行和旅游中的性剥削行为守则》的旅游企业数量有限。

2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建立并实施有效的监管框架,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行政、社会和其他措施,防止并取缔狎童旅游。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通过关于防止和消除狎童旅游的多边、区域和双边安排来加强国际合作。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向旅游行业宣传狎童旅游的有害影响,在旅行社和旅游机构中间广泛传播旅游组织《全球旅游业道德守则》,并鼓励旅游企业签署《保护儿童免受旅行和旅游中的性剥削行为守则》。

六.禁止买卖儿童、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卖淫以及有关事项(第3条;第4条第2和3款;第5、第6和第7条)

现有刑事法律和条例

26. 委员会一方面注意到缔约国在《刑法》第144-1条中列入了贩运人口问题,另一方面关切地指出,这一条款并未涵盖《任择议定书》下所列的全部犯罪行为。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第171条禁止青少年参与卖淫,第242条禁止制作和分发色情材料,但《刑法》中没有明确的禁止儿童参与色情制品活动的条款。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刑法》,使其完全符合《议定书》第2和第3条的规定,确保法律切实得到执行,对触犯法律者进行适当制裁,防止有罪不罚。具体说来,缔约国应确保将下列行为定为犯罪行为:

(a)不论通过何种途径,以提供、送交或接受儿童的形式买卖儿童,以便对其进行性剥削、转移儿童器官牟利或使用儿童从事强迫劳动,或作为中介不正当地诱使同意,违反适用的关于收养的国际法律文书而收养儿童;

(b)出售、获取、购买或提供儿童进行儿童卖淫活动;

(c)传播、进口、出口、出让、出售、拥有或在知道的情况下访问/观看儿童色情制品,包括虚拟儿童色情制品以及不明确显示儿童参与性活动的暗示表达(儿童色情文学);

(d)制作和传播鼓励上述任何行为的材料。

2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在报告中没有提供全面的关于调查、起诉和惩处《任择议定书》所列全部罪行犯罪者的数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诉诸司法的途径有限,包括法律和人们可利用的申诉和举报机制,严重制约了对《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犯罪者的调查、起诉和惩处。

2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得到调查,受指控的犯罪分子受到起诉和应有的处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专门资料,说明调查、起诉和惩处《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犯罪者的情况。

法人的刑事责任

3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法律中没有确立法人的刑事责任制度。

31.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4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立法人对《任择议定书》下全部罪行的责任制度。

管辖和引渡

32. 委员会一方面注意到缔约国行使域外管辖权,另一方面感到关切的是,是否适用域外管辖权取决于共认犯罪要求,并限于《刑法》第12.3条下明确规定的国际罪行,而这其中并没有包括《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所有罪行。

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本国法律能够使该国对《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罪行确立和行使域外管辖权,而无需满足共认犯罪的标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没有适用的双边协议的情况下以《任择议定书》作为引渡的法律依据。

七.保护受害儿童的权益(第8条和第9条第3和4款)

为保护《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的受害儿童的权益而采取的措施

3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09年在劳动和社会保护部下设立了贩运人口活动受害者支助中心。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支助中心的规定和方案仅限于贩运人口活动受害者,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介绍确认和保护《任择议定书》下罪行受害者的机制情况。委员会还关注没有关于《任择议定书》下罪行受害者赔偿的资料。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以保护《任择议定书》所述各项罪行的受害儿童的权益,尤其是确保设立一些机制并使之发挥作用,确认和保护《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受害者,确保犯罪行为的受害儿童不被当作罪犯。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照《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4款采取措施,保障所有受害儿童能够诉诸充分的程序,在不受歧视的情况下向负有法律责任者要求损害赔偿,并建立受害者赔偿基金,用于受害儿童无法通过罪犯获得赔偿的情况。

36. 按照《任择议定书》第8条规定的义务,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通过充分的法律条款和规定,确保向所有受害儿童和/犯罪证人提供《任择议定书》所要求的保护,如虐待、家庭暴力、性剥削和经济剥削、绑架和贩运人口活动的受害儿童及此类犯罪的证人,缔约国应充分考虑到联合国《关于在涉及罪行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事项上取得公理的准则》(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5/20号决议附件)。

受害者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3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06年3月6日的《贩运人口活动受害者社会康复条例》,其中界定了贩运人口活动受害者的社会康复机制。委员会也肯定了缔约国关于贩运人口活动儿童受害者安置和庇护的条例(2009年11月19日第180号决议)。尽管做出这些努力,但委员会仍严重关注缔约国的康复和重新融合措施仅限于贩运人口活动,并没有充分考虑到《任择议定书》下规定的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犯罪受害者的需要。委员会还关注国家开办的受害儿童庇护所严重不足,并非所有被确认的受害儿童都能获得适当的照料、协助和救济。

3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建立机制,为《任择议定书》下所有罪行的受害儿童提供恢复和康复支持;

(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考虑为医疗专业工作者提供确认和治疗《任择议定书》下所列罪行受害者的培训课程,确保《任择议定书》下所列罪行的受害儿童获得适当的协助,特别是使他们实现充分的社会再融合以及身体和心理康复的协助;

(c)争取儿童基金和国际移民组织的技术援助,以落实上述建议。

帮助热线

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分配充足的资源,保证现有帮助热线的质量,并确保全国所有儿童都能充分接触和了解这些帮助热线。关于委员会根据《公约》提出的结论性意见(CRC/C/AZE/CO/3-4, 第73和74段)中对缔约国提出的建议,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考虑设立一个针对儿童的统一帮助热线。还请缔约国确保热线服务人员接受有关《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以及提供照顾到儿童特点的友好协助的培训。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对开办上述帮助热线的人员进行系统培训,以有效防止和应对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案件。委员会也建议对帮助热线建立一个定期有效的监督机制,以促请热线提供的支助和建议的质量。

八.国际援助与合作

40.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0条第1款,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通过多边、区域及双边安排加强国际合作,尤其是与邻国之间的合作,包括通过加强协调这类安排的执行工作的程序和机制,以便改进针对《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责任人的预防、发现、调查、起诉与惩处工作。

九.后续行动和传播

4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充分落实本建议,包括将建议转达给政府、议会、相关部委以及省区级其它有关政府实体的成员,供其加以适当考虑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42.委员会建议,通过(但不仅限于)互联网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各个社区和儿童广泛提供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书面答复及委员会通过的有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以促进对《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督工作的讨论和认识。

十.下次报告

43.根据第12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4条,在其按照《公约》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任择议定书》及本结论性意见执行情况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