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SC/SVK/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3 July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在第六十二届会议(2013年1月14日至2月1日)上就斯洛伐克根据《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2条提交的初次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

1. 委员会在2013年1月23日举行的第1770次和第1771次会议(见CRC/C/SR.1770-1771)上审议了斯洛伐克提交的初次报告(CRC/C/OPSC/SVK/1),并在2013年2月1日举行的第1784次会议上通过了如下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CRC/C/OPSC/SVK/1),详细介绍缔约国国内就《任择议定书》保障的各种权利制定的立法、行政、司法和其他相关措施。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其问题单的书面答复(CRC/C/OPSC/SVK/Q/1/Add.1)以及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

3.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本结论性意见应与委员会就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以及就缔约国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一并阅读,上述结论性意见分别载于CRC/C/SVK/CO/2和CRC/C/OPAC/SVK/CO/1。

二.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批准了:

《欧洲委员会网络犯罪公约》,2008年1月;

《国际儿童拐骗事件的民事问题第28号海牙公约》,2000年11月。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设立机构和通过旨在推动《任择议定书》实施工作的国家计划和方案方面取得的进展,包括《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2006-2007年、2008-2010年、2011-2014年)、打击贩运行为全面国家战略、关于向因暴力犯罪受伤的受害者提供赔偿的第215/2006号法令及其他规定。

三.数据

数据收集

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一个工作组,以建立人口贩运信息系统。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一数据收集系统并未涵括《任择议定书》所述的所有罪行,也没有在涉及《议定书》的儿童保护有关事项的所有机构之间开展协调。

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一个综合信息系统,以确保就《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罪行系统地收集数据,并按年龄、性别、族裔或社会出身等加以细分;委员会还建议对数据进行分析,用作评估、政策制定和执行工作的重要工具。

四.一般执行措施

立法

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将《任择议定书》的各项规定纳入立法而开展的工作,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工作大多侧重于贩运问题,而不是《议定书》。

9. 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将《任择议定书》充分纳入国内法律制度。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家立法中加入买卖儿童的定义(买卖儿童与贩运人口相似但并不相同),以便充分执行《任择议定书》所载的有关买卖儿童的规定。

国家行动计划

10. 委员会注意到《2009-2012年儿童问题国家行动计划》和《2011-2014年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一项专门处理《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问题的战略或国家行动计划,分部门处理《公约》导致执行工作的分散。

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一项旨在专门处理《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问题的国家行动计划,为执行工作提供足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并定期评估和评价所取得的进展。在此过程中,缔约国应特别注意执行《议定书》的所有规定,同时考虑到分别于1996年、2001年和2008年在斯德哥尔摩、日本横滨和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关于禁止对儿童和青少年进行性剥削的第一届、第二届和第三届世界大会通过的《宣言和行动议程》以及《全球承诺》。

协调和评价

12. 委员会注意到内务部是负责协调、监测和评价《议定书》执行工作的机关。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活动优先针对贩运儿童行为,而不是《议定书》规定的其他违禁行为;且缺乏评价活动影响的明确机制。

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内务部的作用,有效协调所有相关部委、司局、机构和地方主管部门的体制机制,采取系统、连贯的方针,处理《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问题;

确保内务部继续对各项措施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在《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领域进一步制定战略和政策。

宣传和提高认识

1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各项举措,通过宣传人口贩运行为的存在提高人们对《任择议定书》的认识。不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倡议仅限于预防贩运行为,没有在执行机构、广大公众和儿童之中充分宣传《议定书》;委员会还对缺乏针对儿童的教育方案表示关切。

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在执行机构中宣传《任择议定书》,尤其要通过制定和执行长期提高认识运动和教育方案,包括学校课程,宣传《议定书》涵盖的所有罪行的预防措施和有害影响,从而使广大公众和儿童广泛了解《议定书》的各项规定。

培训

16.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开展的各种培训活动。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未能系统地开展工作,向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尤其是法官、检察官、执法官员、教育和医疗专业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提供足够培训,而且培训也没有涵括《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领域。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培训活动,并划拨足够的资源,以便就《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领域为《任择议定书》执行工作涉及的所有类别的专业人员制定培训方案,这些人员包括法官、公共辩护人、检察官、警察、社会工作者、医疗工作者以及从事儿童和媒体工作的其他专业人员。

资源划拨

1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报告中没有包含有关为执行《任择议定书》各项规定划拨的资源的资料,尤其是为研究和数据收集、预防《议定书》涵盖的各种罪行、刑事调查、法律援助以及受害者身心康复措施划拨的资源的资料。

1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为落实《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领域划拨充足的资源,特别是划拨必要的人力和财政资源,用于制定和执行旨在预防和保护受害者、协助受害者恢复身心健康并重新融入社会的方案,以及调查和起诉《议定书》涵盖的罪行。

与民间社会合作

20.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在编写初次报告时没有与民间社会协商,民间社会组织在与《任择议定书》有关的领域积累了知识和专长,但缔约国没有吸收它们参与设计旨在执行《任择议定书》的政策和活动。

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所有涉及《任择议定书》执行工作的问题上加强与民间社会的合作,不仅要支持非政府组织向受害儿童提供充分服务的工作,还要增强非政府组织在制定和监测政策与服务方面的作用。

五.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第9条第1和第2款)

为防止《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的罪行而采取的措施

2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预防《任择议定书》所述的罪行开展的工作。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针对性地打击剥削儿童行为(包括强迫儿童劳动、卖淫和色情制品)的预防措施以及旨在查明和处理上述罪行的根本原因及其严重程度的措施依然有限。

2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

就剥削儿童行为(包括卖淫和色情制品)的严重程度及其根本原因开展研究,以便确定存在风险的儿童并评估这一问题的严重程度;

就打击互联网上的剥削行为等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并与国际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合作,在《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领域开展提高认识运动。

狎童旅游

2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具体资料,说明预防狎童旅游的政策,以及为确保旅游业保护儿童免于沦为受害者采取的措施的情况。

2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为禁止狎童旅游制定充分的规章,并为罪犯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此外,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与旅游业就狎童旅游的有害影响进行对话并开展宣传活动,在旅行社和旅游机构中广泛宣传世界旅游组织《全球旅游业道德守则》,并鼓励这些企业签署《保护儿童免受旅行和旅游中的性剥削行为守则》。

针对特定群体的方案

2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的各种措施,尤其关注特别弱势的儿童、尤其是贫困儿童、罗姆儿童和孤身儿童。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更加专门地针对女童、街头流浪儿童、寄宿照料儿童以及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子女的措施和方案。

2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更多关注尤其可能沦为《任择议定书》所述任何一种罪行的受害者的儿童,特别是女童、贫困儿童、罗姆儿童、街头流浪儿童、寄宿照料儿童、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子女以及孤身和离散儿童。缔约国应特别制定旨在支持弱势儿童的措施和方案。

六.禁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及有关事项(第3条、第4条第2和第3款、第5条、第6条和第7条)

现有刑事法律和条例

28. 委员会赞赏《刑法》中规定禁止贩运人口和儿童行为的条款,以及一系列禁止对儿童施加性虐待、供应儿童器官或强迫儿童劳动的条款,但仍感到关切的是,《刑法》并未充分规定《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罪行。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刑法》,将下列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为下述目的以任何手段提供、送交或接受儿童:对儿童进行性剥削;为牟利而转移儿童器官;让儿童从事强迫劳动;作为中介不正当地诱使同意,以违反适用的收养法律文书的方式收养儿童;

出售、获取、介绍或提供儿童进行儿童卖淫活动;

制作、分销、传播、进口、出口、提供、销售、拥有或主动访问/观看儿童色情制品,包括虚拟儿童色情制品、不公开描绘儿童从事性活动的暗示表达形式(儿童色情文学);

实施任何此类行为未遂,以及共同谋划或参与任何此类行为;

制作和传播宣扬任何此类行为的资料。

惩处

3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打击贩运儿童而采取的措施,包括通过《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以及“打击贩运国家战略”,但仍感关切的是,斯洛伐克境内人口贩运行为仍在继续,且缺乏关于打击人口贩运的成果的资料。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专门设置了一个部门,负责调查和起诉警察当中的有组织腐败行为。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专门的法律确保对警察当中的有组织犯罪和腐败行为进行依法惩处。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有效执行《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并确保行动计划完全符合《任择议定书》;

评估贩运儿童现象,并汇编系统性的细分数据,进一步打击这一现象;

颁布一项旨在禁止有组织犯罪和腐败行为、包括警察的有组织犯罪和腐败行为的法律,并通过《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包括《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卖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

有罪不罚

3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报告中的资料表明,被判犯有《刑法》第181节(贩运儿童)所述罪行的人应判处4至25年监禁。但是,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2008年被判犯有贩运罪的大多数人都被给予缓刑,从来没有在监狱服过刑。

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打击犯有《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的罪犯不受惩罚的现象,并为此提请执法官员、包括法官注意在出现不作为或腐败现象的情况下可对这些罪犯施加的制裁措施,并提请他们注意有必要确保被判犯有贩运儿童罪的人受到与其所犯罪行严重程度相符的惩罚。委员会还请缔约国确保法律得到切实执行,并就此对执法官员进行培训。

法人的责任

3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的立法中,对《任择议定书》涵盖的罪行,包括公司在内的法人不负有刑事责任。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刑法》修正案草案,确保法人对《任择议定书》涵盖的罪行负有全部和直接刑事责任。

域外管辖权和引渡

36. 缔约国有权对其国民在国外犯下的罪行或在国外针对其国民犯下的罪行确立管辖权,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但是,尚未确立对受害儿童的被动属人管辖权,委员会对此表示遗憾。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没有双边或多边引渡条约的情况下,缔约国未将《任择议定书》第5条视为引渡的法律依据。

3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国内立法授权缔约国就《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罪行确立和行使域外管辖权,并在没有双边或多边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将《任择议定书》第5条视为引渡的法律依据。

七.保护受害儿童的权利(第8条以及第9条第3和第4款)

为保护《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的儿童受害者的权利和利益采取的措施

3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关于识别贩运受害者的培训方案。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此类工作不足,未得到充分体制化,尤其是鉴于缔约国在书面答复中提供的资料只提及极少数的受害儿童。

39.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3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建立机制和程序,包括在执法机构和相关部委之间建立合作机制,便于早期识别《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的儿童受害者。委员会进一步建议为负责识别此类儿童的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公共辩护人、警察、社会工作者、医务工作者和其他从事有关受害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提供有关儿童权利、儿童保护和访谈技巧方面的培训;

向所有检察官发出清晰的指令,要求他们积极起诉上述案件;

确保申诉程序便于权利遭到侵犯的儿童获取和使用;

确保新颁布的语言立法(限制在公共机构使用某些欧洲联盟成员国的语言)不会限制主管部门在识别和保护过程中使用受害儿童的母语。

刑事司法系统的保护措施

4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将对受害儿童和证人的保护纳入刑事程序法的举措,并欢迎各种旨在通过刑事程序保护受害儿童、儿童证人和合作者的措施。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与讯问有关的特别保护措施仅适用于15岁以下的儿童,并经常由法官酌情决定。

41.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确保在刑事诉讼中对18岁及18岁以下的所有受害儿童和儿童证人应用特别保护程序,这一点应被视为具有强制性。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通过制定充分的法律条款和规章,确保任何年龄、任何类别的所有犯罪受害儿童和/或儿童证人,例如虐待、家庭暴力、性剥削和经济剥削、诱拐和贩运行为的受害儿童以及上述犯罪的证人都能得到《公约》规定的保护,并确保缔约国充分参照《联合国儿童被害人和证人刑事司法事项导则》(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5/20号决议附件)。

受害者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4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提供资料,介绍《任择议定书》所述协助儿童受害者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方案。

4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的儿童受害者、特别是外籍儿童获得适当的援助,包括通过有效落实计划的恢复方案等手段,帮助受害儿童重新完全融入社会并恢复身心健康;

依照《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4款,保障所有受害儿童、包括不是缔约国国民或居民的儿童都可利用适足的程序,在不受歧视的情况下向法律责任人寻求赔偿;并建立受害者赔偿基金,用于受害者无法从犯罪人处获得赔偿的案件;

采取措施,确保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恢复和安全返回方案。

求助热线

44. 委员会对缔约国为人口贩运受害者设立国家求助热线表示欢迎。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一求助热线仅限于预防贩运,而未涵盖《任择议定书》所述的所有罪行,且缺乏适当的资源,无法确保求助热线覆盖全国各地并提供服务,也无法协助对各项活动予以长期支持。

4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重新审视国家求助热线的任务,使之涵盖《任择议定书》所述的所有罪行,并确保求助热线覆盖全国各地、设有一个互联网部门、24小时均可拨打、号码为3到4位数字且便于记忆、拥有足够的财政和技术资源以及受过培训的工作人员,接听儿童电话,并分析来电,以采取适当行动。

八.国际援助与合作(第10条)

多边、区域和双边协定

46.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0条第1款,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通过多边、区域和双边安排,包括通过加强此类安排的实施程序和实施协调机制加强国际合作,特别是与周边国家的合作,以改善对《任择议定书》所述任何罪行的责任人的防范、发现、调查、起诉和惩罚。

九.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4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担任《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问题工作组主席期间为圆满完成该《任择议定书》的起草进程所开展的工作,且成为了第一个签署方,但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尽快批准该《任择议定书》,以进一步加强该国对实现儿童权利的承诺。

十.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4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充分落实本建议,尤应向相关部委、议会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转交,供适当审议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宣传结论性意见

49. 委员会建议通过互联网(但不仅限于互联网)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媒体从业者和儿童广泛传播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通过的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以激发对《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督工作的讨论和认识。

十一.下次报告

50.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44条应于2013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的《儿童权利公约》下次报告,即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中纳入关于《议定书》和本结论性意见落实情况的进一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