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SC/VUT/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3 November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瓦努阿图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7年1月21日和22日举行的第2238次和第2240次会议(见CRC/C/SR.2238和2240)上审议了瓦努阿图的报告(CRC/C/OPSC/VUT/1),并在2017年9月29日举行的第2251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CRC/C/OPSC/ VUT/Q/1/Add.1)。委员会还欢迎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该对话通过视频会议进行得很顺利,由于缔约国的资源有限,这种方法很适当。

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本结论性意见应与2017年9月29日通过的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提交的第二次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VUT/CO/2-4)的结论性意见,以及同一天通过的关于缔约国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报告(CRC/C/OPAC/VUT/CO/1)的结论性意见一并阅读。

二.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与执行《任择议定书》相关的领域采取的措施,包括通过了:

2008年《家庭保护法》;

在警察局下设立了家庭保护股,并在六个省设立了家庭保护工作队。

三.数据

数据收集

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建立对《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领域进行数据收集、分析和监测的机制。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扩大总理办公室内监测和评价股的监测和数据收集活动,将其扩展到《任择议定书》的所有领域,包括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制品和在旅行和旅游业中对儿童的性剥削。数据应按照性别、年龄、民族和族裔、地区和社会经济状况等项目进行细分,特别侧重于面临《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侵害风险的儿童。

四.一般执行措施

A.立法

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立法既没有定义《任择议定书》第2条和第3条所列一切形式的买卖儿童行为,也未将其定为犯罪,这种行为构成犯罪,与贩运人口相似但不完全等同。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其刑法充分涵盖《任择议定书》提及的所有行为和活动,包括一切形式的买卖儿童活动。

B.全面政策和战略

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制定一项国家儿童行动计划,专门列入并处理消除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订一项以专门处理《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问题为目标的国家行动计划,并为实施该计划提供足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为此,缔约国应特别注意落实《任择议定书》的所有条款,并考虑到禁止对儿童进行商业性性剥削世界大会的成果;

C.协调和评估

11.委员会注意到,司法和社区服务部主要负责执行《任择议定书》,国家儿童委员会专门负责协调《任择议定书》的执行工作。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部和国家儿童委员会(该委员会自2012年以来一直没有运作)不具备能力和资源,以根据《任择议定书》有效履行其协调和执行儿童保护工作的责任。

12.关于根据《公约》作出的结论性意见第10和11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向司法和社区服务部和国家儿童委员会分配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以实施《任择议定书》和协调关于《任择议定书》下的儿童权利的活动。

D.传播和提高认识

1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任择议定书》没有得到传播,而且,自从批准以来,没有开展提高公众认识的运动和活动。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2016-2026国家儿童保护政策”的规定,广泛宣传《任择议定书》的原则和条款,并为所有相关专业团体和一般公众,尤其以儿童为目标,开展提高公众认识活动和能力建设方案。

E.培训

1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为有关专业人员,包括移民和执法人员、法官、社会工作者、教师和立法人员开展关于《任择议定书》条款的任何培训。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有关专业人员,包括移民和执法人员、法官、社会工作者、教师和立法人员制定关于《任择议定书》条款的培训方案。

F.分配资源

17.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为执行《任择议定书》专门划拨预算。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为司法和社区服务部下的儿童服务台划拨充足专项资源,以有效执行《任择议定书》的所有领域。

五.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第9条第1和第2款)

A.为防止《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而采取的措施

1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在卫生和教育领域,没有任何行政或法律措施、社会方案或政策,以保护儿童免遭《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

出生登记的机会有限,特别是对于未在医院出生的儿童而言;

尽管最近法院作了裁决,为保持族群和平而在部落之间交换儿童的有害传统做法仍未被定为犯罪;

在现有儿童保护制度内没有转介和后续制度,以识别面临成为《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受害人风险的儿童;

关于为保护弱势儿童(包括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无人陪伴的移民儿童和无证儿童)所做努力的资料有限。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其预防措施,以涵盖《任择议定书》的所有领域,特别是,它应:

制定卫生和教育领域的行政或法律措施、社会方案或政策,以保护儿童免遭《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

关于根据《公约》作出的结论性意见第24段:加快在卫生设施中扩大出生登记,使用流动登记结构,以及在社区层面设立登记处,以确保所有人可进行出生登记;

加快立法,将部落之间的儿童交换定为定罪;

建立《家庭保护法》规定的转介和后续程序,例如与注册辅导员和授权人职位相关的程序,并设立负责识别有风险成为《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罪行受害者儿童(特别是在弱势儿童中)的专门机制和程序,并加强预防方案和保护潜在受害者,尤其是女童;

加强努力,以确保预防努力也以弱势儿童(包括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无人陪伴的移民儿童和无证儿童)为目标。

B.采取措施,防止和应对网络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

2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目前没有防止网上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的政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存在通过使用手机传播儿童性剥削材料的现象。

22.关于人权理事会有关在信息和通信技术与对儿童的性剥削方面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31/7号决议,以及2014年伦敦首脑会议和2015年“终止网络性剥削共同保护全球联盟”阿布扎比首脑会议的成果,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电信和无线电通信监管机构提出的关于预防和应对网络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问题的网络犯罪政策草案;

启动一项提高公众认识的教育方案,并开设关于网络行为和安全问题的必修学校教育,报告网络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罪行(包括通过手机),并确保儿童参与制定这方面的政策和做法。

六.禁止买卖儿童、儿童色情制品、儿童卖淫和相关问题(第3条、第4条第2和第3款、第5至第7条)

A.现行刑事或刑罚法律和法规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审议有关性犯罪问题的《刑法》,但它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刑法未定义《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一切形式罪行并其定为犯罪,而且,未充分保护所有18岁以下儿童。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

《刑法》中没有条款,惩治《任择议定书》所列举并定义为买卖儿童的所有行为;

尽管《刑法》已将其定为犯罪,剥削儿童从事卖淫行为以交易方式存在。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修订《刑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并使其完全符合《任择议定书》第2和第3条。特别是,缔约国应当:

明确规定,未满18岁儿童,不论同意性活动的合法年龄如何,均无法同意任何形式的性剥削,包括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卖淫;

按照《任择议定书》第2和第3条,定义一切形式的买卖儿童行为并将其定为犯罪;

通过其他立法、行政和实际措施,以消除剥削儿童从事卖淫活动。

B.有罪不罚

2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已对犯有《任择议定书》下罪行犯罪人进行调查、起诉和定罪数目的资料。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所有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案件均得到适当记录和有效调查,并对犯罪人起诉并处于与其罪行相称的制裁。

C.法人的责任

2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的立法中,没有对法人的贩卖儿童和儿童卖淫罪行追究刑事责任。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法人所犯的《任择议定书》第2和第3条定义的罪行的刑事责任。

D.域外管辖权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立法规定了域外管辖权;但它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立法是否包括《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所有罪行的资料。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的一切行为(包括未在《刑法》中充分定罪的行为,例如买卖儿童)建立域外管辖权。

E.引渡

3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关于对《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行使引渡权的立法。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在今后所有引渡条约中列入《任择议定书》下的罪行,并在没有任何引渡条约的情况下考虑使用《任择议定书》作为引渡依据。

七.保护受害儿童的权利(第8条和第9条第3和第4款)

A.为保护《任择议定书》所禁罪行受害儿童的权益而采取的措施

33.委员会关切的是:

用于识别儿童色情、儿童卖淫和买卖儿童(包括贩运儿童)行为受害人的制度不够完善,效率低下;

《刑法》中没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和儿童特别保护措施的任何条款;

未采取任何措施,以确保向从事《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受害者工作的人提供法律、心理或其他培训;

尽管法律规定了相关赔偿,但由于支助有限,《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受害儿童事实上无法就其遭受的罪行寻求赔偿。

34.参照《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3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建立尽早识别《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受害儿童的机制和程序,并确保负责识别工作的人员(包括执法官员、边境和移民当局、法官、检察官、社会工作者和医务人员)都得到关于儿童权利、儿童保护和儿童友好的面谈技巧培训;

考虑修订《刑法》并列入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和儿童特别保护措施的条款;

在落实这些建议时,寻求双边、多边、区域和国际合作。

B.受害者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3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向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受害儿童提供重新融入社会和身心康复方面的援助的现行公共方案缺乏。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向《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罪行的受害儿童提供适当援助,包括帮助他们获得身心康复和完全融入社会。

八.国际援助与合作(第10条)

多边、双边和区域协定

37.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0条第1款,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通过多边、区域和双边安排,特别是与邻国的安排,包括加强协调实施这些安排的程序和机制,以改善对《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责任人的预防、侦测、调查、起诉和处罚。

九.实施和报告

A.后续行动和传播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包括将其转交政府有关各部、议会、国家和地方当局,供酌情审议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39.委员会建议,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传播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和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包括通过互联网等途径,以便就《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测问题开展辩论和提高认识。

B.下次定期报告

40.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按照《公约》第44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进一步资料,说明《任择议定书》和本结论性意见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