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捷克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9年1月22日举行的第2353次会议(见CRC/C/SR.2353)上审议了捷克的报告(CRC/C/OPSC/CZE/1),并在2019年2月1日举行的第237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CRC/C/OPSC/CZE/Q/1/Add.1)。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批准了: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2015年;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14年;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2013年;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13年;
《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2017年;
《欧洲委员会禁止贩运人体器官公约》,2017年;
《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2016年;
《网络犯罪公约》,2013年。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执行《任择议定书》的相关领域采取各种措施,其中包括:
2017年3月对《刑法典》进行修正,允许在对某人定罪时没收可能从刑事犯罪中取得的任何物质利益或其他物品;
2017年4月《犯罪受害者法》修正案规定在专门指定的设施询问弱势受害者的义务。
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建立机构和通过促进执行《任择议定书》的国家计划和方案方面取得的进展,包括《2016-2019年打击贩运人口国家战略》、《2013-2018年防止儿童和青年危险行为国家战略》和2012年通过的《保护儿童权利国家战略》及其相关的《2012-2015年行动计划》。
三.数据
数据收集
6.委员会注意到《儿童社会和法律保护法》修正案自2013年起生效,该修正案允许负责儿童社会和法律保护的当局协调程序、交流信息和组织个案讨论会。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所有机构都没有一个集中的数据汇编系统,而且没有依据这些数据制定与执行《任择议定书》有关的政策、战略和计划。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和实施一个全面、协调和有效的数据收集、分析、监测和影响评估系统,将其用于《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领域,包括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制品以及旅行和旅游业中儿童性剥削问题的领域。
8.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
除其他外,按性别、年龄、民族或族裔出身、地区和社会经济地位分列数据;
收集相关数据,了解儿童获取和使用数字和社交媒体的状况及其对儿童生活和安全的影响,以及影响儿童在获取和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时应对在线风险的因素。收集这些数据时应妥善尊重儿童的隐私权;
收集数据,说明报告的案件数量(包括向警方报告以及向医疗保健和学校系统报告),起诉、定罪和制裁以及向儿童受害者提供的补救措施,按违法犯罪类型分类,包括网上和网下活动、侵害者类型以及受害者的性别、年龄、民族和族裔出身、地区和社会经济地位;
分析收集到的数据,并将其作为制定执行《任择议定书》的政策和战略的基础,同时评估在实现这一目标方面取得的进展。
四.一般执行措施
立法
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将《任择议定书》的多项条款纳入其立法,但感到关切的是,这些努力几乎完全侧重于贩运人口问题。买卖儿童这一概念与贩运儿童相似但不完全相同,没有得到考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立法没有涉及旅行和旅游业中的儿童性剥削问题。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任择议定书》中提到的所有行为和活动都充分纳入国内刑法,包括一切形式的买卖儿童及旅行和旅游业中的儿童性剥削问题。
综合政策和战略
11.委员会欢迎《2016-2019年打击人口贩运国家战略》和《履行保护儿童权利国家战略行动计划》。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处理《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问题的综合计划。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订一项旨在专门处理《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问题的国家行动计划,并为实施该计划提供足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为此,缔约国应特别注意落实《任择议定书》的所有条款,并考虑到禁止对儿童进行商业性剥削世界大会的成果。
协调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打击贩运人口部际协调小组,其工作确实包括《任择议定书》界定的与买卖儿童有关的领域。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侧重于贩运问题削弱了地方和国家在《任择议定书》其他问题上的合作和协调努力。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各当局之间更好的协调,优先考虑《任择议定书》下的所有问题。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设立一个单位,能够对各部门部委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各级落实《公约》及其各项《任择议定书》所规定权利的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提供领导和有效的总体监督。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支持各种提高对贩运人口问题认识的运动,例如与La Strada国际反贩运人口协会共同组织的防止贩运人口运动;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宣传和提高对《任择议定书》所涵盖问题的认识的努力不够。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为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人员提供的《任择议定书》培训方案不够充分,而且不是强制性的。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在广大公众,特别是儿童中宣传和提高对《任择议定书》原则和条款的认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人员,包括教师、保健和社会工作者、司法和执法官员,以及旅行和旅游、体育、文化和休闲业人员,制定关于《任择议定书》的系统、多学科和强制性培训方案。
资源分配
17.委员会注意到,各部委、机构、市政当局和地方当局的总预算涵盖与儿童有关的问题;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为相关机构划拨执行《任择议定书》的充足的专项经费。
1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规划国家预算时,专门为执行《任择议定书》划拨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以涵盖研究、政策和战略制定、提高认识和培训以及预防和保护等关键领域。
五.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 ( 第 9 条第 1 和 第 2 款 )
为防止《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而采取的措施
1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针对弱势儿童群体采取的措施,但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专门针对某些弱势儿童群体的方案。
2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制定特别方案,专门针对罗姆儿童、居住在公共住房、寄养和政府机构中的儿童、遭受性虐待或家庭暴力的儿童以及移民、难民、寻求庇护和无国籍儿童。
旅行和旅游业中对儿童的性剥削
2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向旅游业宣传旅行和旅游业中对儿童性剥削的有害影响,在旅行社和旅游机构中广泛传播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全球旅游业道德守则》,并鼓励这些企业签署《保护儿童免受旅行和旅游业中的性剥削行为守则》。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对旅行和旅游中儿童性剥削的犯罪者处以适当刑罚。
预防和处理网上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的措施
2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网上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案件据报告有所增加。
23.委员会提及人权理事会关于儿童权利的第31/7号决议,人权理事会在决议中讨论了信息和通信技术与对儿童的性剥削问题;委员会还提及2014年在伦敦和2015年在阿布扎比举行的“我们保护”首脑会议成果,建议缔约国与相关行业和组织密切协作,通过一项预防和处理网上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问题的国家应对措施,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防止和应对网上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问题的国家政策,包括适当的法律框架,专门的协调和监督实体,具体的分析、研究和监测能力;
防止网上对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的战略,包括提高认识的公共教育方案、关于网上行为和安全的强制性学校教育,以及增进对网上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罪行了解和报告的战略;让儿童参与制定政策和做法;让产业参与阻止和消除网上涉及对儿童的性剥削和性虐待的内容,向执法当局报告事件并制定创新解决方案;与从事阻止网上儿童性剥削的组织密切合作;符合道德和知情的媒体报道;
对儿童提供适当支助服务,包括在调查、起诉和善后辅导期间的综合服务;从事儿童工作的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以及无障碍的申诉、赔偿和补救的程序;
一个专门的、前瞻性的、应对性的和侧重受害者的刑事司法系统,包括训练有素的警察、检控和司法机构;在国家和国际层面管理罪犯,以防再犯;将国家数据库与国际刑警组织的国际儿童性剥削图片数据库连接起来。
六.禁止买卖儿童、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卖淫及相关事项 ( 第 3 条 、第 4 条第 2 和第 3 款、第 5 至第 7 条 )
现行刑事法律和条例
24.委员会注意到,《刑法典》将儿童卖淫定义为性虐待或煽动性交,并予以起诉。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在其《刑法典》中将《任择议定书》第2条和第3条界定的买卖儿童定为刑事犯罪。除其他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强迫儿童劳动和违反收养方面适用的国际法律文书的通过非法中介收养儿童行为没有被定为买卖儿童案件。
25.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修订《刑法典》,使其完全符合《任择议定书》第2条和第3条。具体而言,缔约国应当将以下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以任何方式提供、运送或接受儿童,以进行性剥削,移植儿童器官牟利,强迫儿童劳动,或违反适用的收养法律文书,作为中介不正当地买卖儿童,包括诱使同意收养;
出售、获取、诱迫或提供儿童从事卖淫活动;
企图实施任何这些行为,共谋或参与这些行为。
有罪不罚
2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加大对《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罪行的起诉。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
有报告称,贩运人口罪行和买卖儿童如果最初得到受害者同意,则有时按照介绍卖淫的法规起诉;
有报告称,在某些案件中,法院对已定罪贩运者缓期处刑;
缺乏相关信息,难以说明买卖儿童从事强迫劳动或旅行和旅游业中对儿童实施性剥削行为的起诉情况。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以贩运和买卖儿童罪起诉此类案件,无论受害者最初是否同意。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有效调查《任择议定书》所述的所有行为,包括买卖儿童从事强迫劳动以及旅行和旅游业对儿童实施性剥削,并确保犯罪者受到起诉,得到与其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适当制裁。
域外管辖权和引渡
28.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对《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的域外管辖权必须符合双重犯罪的要求。
2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对《任择议定书》涵盖的罪行行使域外管辖权时,取消双重犯罪的要求。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在与有关国家未订立双边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将《任择议定书》作为引渡这些罪行的法律依据。
七.保护受害儿童的权利 ( 第 8 条和第 9 条第 3 及第 4 款 )
3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保护《任择议定书》所列行为的受害者方面取得的进展,但仍感关切的是:
根据《任择议定书》识别儿童受害者的国家转介机制既不适足也不够充分;
尽管《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儿童受害者有权获得赔偿,但由于害怕报复或费用高昂,他们往往无法寻求赔偿;
只有愿意与执法人员合作的儿童受害者才有资格参加内政部人口贩运受害者保护方案,并在缔约国长期居留。
31.委员会参照《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3款建议缔约国:
改进和扩大识别儿童受害者的国家转介机制,并制定尽早识别《任择议定书》所列所有罪行的儿童受害者的程序;
确保负责识别儿童受害者的人员,包括执法人员、边境和移民当局、法官、检察官、社会工作者和医务人员,接受儿童权利、儿童保护和对儿童敏感的面谈技巧方面的培训;
确保所有儿童都能利用高效、安全和免费的程序寻求赔偿和补救;
保证《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所有儿童受害者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保护,无论他们是否与执法人员合作。
八.国际援助与合作 ( 第 10 条 )
32.委员会参照《任择议定书》第10条第1款,鼓励缔约国继续通过多边、区域和双边安排加强国际合作,特别是与周边国家的合作,包括加强协调实施此类安排的程序和机制,以便在防止《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以及侦察、调查、起诉和惩治此类罪行责任者方面取得进展。
九.实施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包括将其转发政府有关部委、议会以及国家和地方当局,供其适当考虑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互联网等各种方式,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传播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和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以促进公众对《任择议定书》及其实施和监测情况的讨论和了解。
B.下次定期报告
35.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2款,请缔约国在按照《公约》第44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进一步说明《任择议定书》和本结论性意见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