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届会议

审议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阿曼

1. 委员会2009年6月9日举行的第1420次会议审议了阿曼提交的初次报告(CRC/C/OPSC/OMN/1),2009年6月12日举行的第1425次会议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导 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初次报告。委员会还欢迎对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CRC/C/OPSC/OMN/Q/1/Add.1,并对与一个高级别跨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对话表示赞赏。

3. 委员会注意到本报告并未完全遵守提交报告的准则;虽然提供了关于法律和规章的一般性资料,但仅提供了有关《任择议定书》实际执行情况的有限资料。

4.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阅读本结论性意见时应该结合委员会以前在2006年9月29日就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OMN/CO/2)和在2009年6月12日就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OPAC/OMN/CO/1)。

一、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

第126/2008号皇家政令公布了《人口贩运法》;

2009年1月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

二、数据

6. 委员会遗憾的是,缺少按年龄、性别、出身、城市/农村地区和最脆弱群体分列的有关《议定书》的数据。委员会很遗憾缔约国所持的立场是不存在这方面的案件,并注意到其权利特别容易遭受侵犯的外国移民儿童很多。

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任择议定书》覆盖的所有领域拟订并执行全面和有系统的数据收集、分析、监测和影响评估机制。数据应除其他外按犯罪性质分列,并且按性别、年龄、民族和族裔出身、城市/农村地区和社会――经济地位分列,要特别注意最脆弱的儿童群体。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落实上述建议寻求除其他外儿童基金会的技术支持。

三、一般执行措施

保留

8. 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的保留范围广泛,并且自2006年审议缔约国的第二次定期报告以来,在撤回保留或限制保留范围方面没有取得任何进展(CRC/C/OMN/CO/2,第7段)。

9. 委员会重申以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审查它的保留,以期按照世界人民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计划》(A/CONF.157/23)撤回保留或限制保留范围。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向已撤回类似保留或不对《公约》作出任何保留的其他国家学习。

《任择议定书》执行工作的协调和评价

10. 委员会注意到部门间贯彻执行《儿童权利公约》委员会负责协调《议定书》的执行,但关切的是该委员会未充分地考虑到《议定书》。

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贯彻执行《儿童权利公约》委员会,确保将执行《议定书》的协调工作纳入其运作范围,并确保它获得足够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以便它在所有各级,包括区域一级和地方一级,有效地执行任务。

国家行动计划

1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对问题单的答复中提供的资料,即国家儿童福利战略草案正在编写中,但遗憾的是没有制订打击《议定书》所覆盖罪行的国家行动计划或战略。

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打击违反《公约》和《议定书》条款行为的国家行动计划,在与有关行为者,包括儿童和民间社会协商下予以执行,并且在行动计划内纳入贯彻执行机制。

传播和培训

1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进行提高认识和培训活动等积极方面,但关切的是这些活动主要把重点放在《公约》没有充分考虑到《议定书》的规定。委员会关切的是,儿童特别是非阿曼儿童和接触儿童的有关专业人员对《议定书》规定没有充分的认识。

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按照《议定书》第9条第2款,特别是通过学校课程和长期提高认识措施,包括以容易被儿童接受的方式,向一般公众,包括非阿曼儿童、其家庭和社区,广泛传播《议定书》的规定;

与民间社会组织和媒体开展合作,以便支持有关《议定书》规定的提高认识和培训活动;

继续并加强有系统的向所有为这类罪行的儿童受害者服务的专业团体,其中包括警察、律师、检察官、法官、社会工作者和移民官员,提供有关《议定书》规定的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教育和培训;

为执行上述建议寻求儿童基金会和劳工组织的技术援助。

资源分配

1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执行《议定书》的规定分配了一些资源,但关切的是这些资源仍然不足够。此外,委员会特别注意到缺少用于刑事调查、法律援助和帮助受害者身心康复的专用资源。

17.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增加用于协调、预防、促进、保护、照顾、调查和起诉《议定书》所覆盖行为的预算拨款,包括为有关主管当局和民间社会组织指定适足的人力和财力资源用于执行与《议定书》规定有关的方案,特别是用于刑事调查、法律援助和帮助受害者身心康复。

独立监测

18. 委员会注意到第124/2008号皇家政令设立了国家人权委员会,但注意到该委员会还没有开始运作。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国家人权委员会是独立的并且遵守《巴黎原则》,并确保它设立一个配备充足人力和财力资源的指定儿童单位来接受、监测和调查儿童或代表儿童提出的其权利被侵犯的申诉,以及建议补救办法。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在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

四、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第9条第12款)

为防止《任择议定书》提到的罪行采取的措施

2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积极的预防行动,例如国家对旅游业的监督。不过,委员会关切的是预防措施不够充分,特别是因为阿曼的移民人口很多,而且有关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根源、性质和程度的文件记录和研究也不够充分。

21.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进一步进行有关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性质和程度的文件记录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研究,以便查明问题的根源和严重程度以及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五、禁止买卖儿童、儿童色情和儿童卖淫及相关事项(第3条、第4条第23款、第567条)

现行刑事法律和条例

22. 委员会注意到通过了第126/2008号皇家政令发布的《人口贩运法》及其纳入法人,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并不是所有《议定书》规定所覆盖的罪行都完全纳入《刑法》。委员会遗憾的是没有提供资料说明有关买卖儿童和儿童色情制品的刑事规定。此外,委员会注意到没有提供资料说明立法是否实际上得到执行。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改其《刑法》,使其完全符合《议定书》第2条和第3条,并确保法律实际上得到执行。

24. 委员会注意到《儿童法》尚待通过。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迅速通过《儿童法》并确保该法符合《公约》及其《议定书》,以便进一步加强对儿童权利的保护。

管辖权

2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可确立它对罪行的管辖权,不论受害者的国籍为何。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和实际措施,以便按照《议定书》第4条有效地确立对罪行的管辖权。

引渡

28. 委员会注意到引渡《议定书》所覆盖罪行的犯罪者的双边协定,但关切的是缔约国并没有以《议定书》作为引渡的法律基础。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议定书》第5条用《议定书》作为引渡的法律基础。

六、保护受害儿童的权利(第8条及第9条第34款)

为保护受《任择议定书》所禁罪行之害的儿童的权益而采取的措施

30. 委员会重申其在2006年表示的关切(CRC/C/OMN/CO/2),即未充分采取措施查明受《议定书》所述罪行之害的儿童,并在这方面提请注意贩运问题特别报告员在2006年访问阿曼之后对贩运儿童盛行表示的关切(A/HRC/4/23/Add.2,第80段)。

31. 委员会还注意到儿童受害者可能被当作犯罪者而重新受害,儿童卖淫受害者的女孩可能因被控告婚外性关系罪和名誉犯罪而被定罪。

3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订早期查明受《议定书》所述罪行之害的儿童的综合性程序;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立法措施,确保受《任择议定书》所述任何罪行之害的儿童不被认定有罪。儿童受害者应在刑事司法程序的所有阶段,按照《任择议定书》第8条得到保护;

向主管当局划拨足够的财力和人力资源以便确保所有儿童受害者都得到法律代理人;

如有怀疑,假定性剥削的年青受害者是儿童,而不是成年人;

确保法官和检察官得到有关《议定书》规定的适当培训。

33. 此外,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遵循《儿童被害人和证人刑事司法事项导则》(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5/20号决议),特别是应当:

允许在影响到受害儿童的个人利益的诉讼程序中提出和考虑受害儿童的意见、需要和关注问题;

在司法程序中采用敏感地关注儿童的程序以保护儿童不陷入困境,包括使用为儿童设计的专用面谈室、体谅儿童的询问方法,以及减少面谈、陈述和听讯次数。

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34. 委员会注意到帮助儿童受害者重新融入社会和身心康复的措施不够充分,而且受害者在获得赔偿方面面临困难。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按照《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3款,确保指定专用于加强重新融入社会和身心康复措施的资源,特别是向儿童受害者提供多学科援助;

按照《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4款,确保《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的所有儿童受害者都有机会提起适当程序,无歧视地要求应负法律责任者作出损害赔偿。

骆驼赛跑

36. 委员会注意到已公布了在2009年之前逐步把骆驼骑师年龄提高到18岁的条例,但注意到仍没有提供资料说明现有的监测机制和对使用儿童骑师的违规者实行的制裁。委员会关切的是儿童仍有可能被用作骆驼骑师,还关切的是这种做法与贩运儿童之间的可能联系。

3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监测机制来确保有效地执行骆驼骑师年龄提高到18岁的条例,经常对赛骆驼地点进行检查,并对使用儿童充当骆驼骑师负有责任者实行制裁。此外,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开展有关赛骆驼对儿童健康有不良影响的宣传运动。

七、国际援助和合作

国际合作

3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并加强在执行《任择议定书》方面的国际合作,包括通过阿布扎比对话,并进行研究以审查阿曼与邻国之间的跨界保护问题。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为上述目的寻求儿童基金会和劳工组织等的技术援助。

执法

3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充分的资料说明它在就《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1款规定的罪行提起的刑事程序的所有阶段,即在发现、调查、起诉、惩罚和引渡程序中提供的援助和合作。

40.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更详细的这方面的资料。

. 后续行动和传播

后续行动

4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比如向内阁成员和上下两院议员,以及向各地区和各省传达本建议,以便它们适当审议和采取进一步行动,确保本建议得到充分落实。

传播

42. 委员会建议广泛散发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和书面答复及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包括(但不仅限于)通过互联网,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媒体、青年团体和专业团体散发,引起人们讨论《任择议定书》,并提高对《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测工作的认识。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向儿童和家长宣传《任择议定书》,其中主要通过学校课程和人权教育进行宣传。

九、下次报告

43. 委员会根据第12条第2款,请缔约国在依照《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应于201277日提交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合并报告中列入更多资料,进一步介绍关于《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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