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SC/NIC/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1 October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五届会议

2010年9月13日至10月1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尼加拉瓜

1. 委员会在2010年9月24日举行的第1752次会议(见CRC/C/SR.1572)上审议了尼加拉瓜的初次报告(CRC/C/OPSC/NIC/1),并在2010年10月1日举行的第1583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以及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CRC/C/ OPSC/NIC/Q/1/Add.1),并赞赏与高级别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

3.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本结论性意见应结合下列文件阅读:2010年10月1日审议缔约国第四次定期报告后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NIC/CO/4)和2010年10月1日审议缔约国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后通过的一般性意见(CRC/C/OPAC/NIC/CO/1)。

一.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于2008年生效的《刑法》将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某些方面规定为犯罪行为。

二.数据

5.委员会对于缺乏一个全面和系统的数据收集机制,分析和监测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制品,以及对在这些活动的儿童人数表示关切。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和实施一项全面、系统的数据收集机制来分析、监测和评估在任择议定书所涉及的所有领域开展的活动的影响。这些数据应除其他外,按罪行、性别、年龄、民族和族裔、城市/农村地区以及社会经济地位详列,特别注意脆弱情况下的儿童。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实施上述建议从联合国儿童基金(UNICEF)等机构寻求技术支持。

三.一般执行措施

立法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刑法》,该法律于2008年生效,同时欢迎“一般旅游法律”的规定,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充分执行根据任择议定书承担的义务。此外,委员会关注的是,在2001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一直没有调整,与2008年《刑法》保持一致。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紧急修订其《刑事诉讼法》,使它与《刑法》保持一致。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其立法必须履行与买卖儿童的定义有关的义务。由于买卖儿童的概念与贩运概念不完全相同,为了充分执行任择议定书所载关于买卖儿童的规定,缔约国必须确保其法律载有关于禁止买卖儿童的具体规定,正如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的那样。

协调和评价

9.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因通过了第290(2008)号法律,原先由《儿童与青少年法》在总统一级设立的全面关心和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全国委员会(CONAPINA),原本有民间社会的参与,负责协调儿童政策,但现在须服从家庭、青少年和儿童部(MIFAN)领导,从而影响到总体的协调工作,包括与民间社会的协调。委员会进一步关注的是,新的国家社会福利制度(Sistema Nacional de Bienestar Social)接管了社会政策的统筹协调,包括与儿童有关的协调,因此,在普遍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工作(不单单针对有风险的儿童)已经失去了针对性和透明度。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按照《儿童与青少年法》的规定,加强CONAPINA的领导和协调职能,并在这方面简化MIFAN和全国社会福利系统的作用和活动,以确保有一个全面而灵活的系统,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

国家行动计划

11.根据缔约国代表团的发言,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有一项打击人口贩运活动的新战略(2010-2014年),由打击贩运人口的全国联盟负责实施。然而,委员会并不了解上述计划是如何与“阿穆尔方案”(Programa Amor)协调的,该计划是否有权防止和打击任择议定书所指的所有罪行,以及是否有足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新的打击贩运人口战略计划(2010-2014年)有足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包括具体的时间限制和可衡量的目标,并广泛散发,定期监测;

要特别重视战略计划的范围,特别是在落实任择议定书方面,它能否打击和防止议定书所涵盖的所有罪行;

将该战略计划与阿穆尔方案以及国家2002-2011年儿童和青少年行动计划联系起来;以及

考虑到在斯德哥尔摩(1996年)、横滨(2001年)和里约热内卢(2008年)举行的打击性剥削儿童世界大会所通过的宣言、行动议程以及全球承诺。

独立监督

13.委员会欢迎人权监察员办公室和对儿童和青少年保护特别监察员办公室积极参与促进、保护儿童的权利并调查儿童权利受侵犯情况,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给这项重要的工作提供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不足。它也关注在指定监察员方面出现不必要的延误。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保护儿童和青少年特别监察员办公室提供更多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确保它能充分行使其职能,监督和维护儿童和青少年的权利。委员会还建议,在指定人权监察员并确保工作独立性方面提供保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在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的委员会第2号(2002年)一般性意见。

宣传和培训

1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通过教育部使任择议定书的有关信息和宣传行动的规定为教师们所了解,但委员会关注的是儿童和与他们接触的专业人员没有充分了解到任择议定书的规定。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按照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2款,特别是通过学校课程和长期提高认识的措施,使该议定书的规定以对儿童友好的方式向广大公众加以宣传,包括儿童、他们的家庭和社区;

加强与民间社会组织和媒体的合作,以支持提高对任择议定书规定的认识以及培训活动;

继续加强对所有专业团体的关于任择议定书的规定的系统教育和培训,特别是从事与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罪行的受害者有关工作的人,如警官、律师、检察官、法官、社会工作者和移民官员;

就上述建议尤其从儿童基金会寻求技术支持。

资源分配

1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说,没有针对执行任择议定书而提供具体的预算拨款。

18.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提供用于执行任择议定书的专门预算拨款,确保在全国各地均衡分配资源,并考虑到特别易受违反任择议定书行为之害的儿童的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从儿童权利的角度实施资源追踪制度,以监测用于儿童的资源分配。

四.预防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制品(第9条(第1和2款)

为防止议定书中提到的罪行而采取的措施

19.委员会注意到为防止任择议定书所提到的罪行而建立了各种办事处和方案,如打击贩运人口全国联盟、为妇女和儿童设的特别警察站、儿童和青少年事务特别监察员在公共检察官署(检察署)设立的儿童和青少年特别事务股,但委员会注意到,预防措施很薄弱,零散和不充分,并且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根源、性质和程度的记录和研究做得不够。

2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开展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根源、性质和程度的记录和研究,以确定根源和程度问题,包括在土著和非洲裔人口的范围内,并且采取预防措施以及有针对性的措施。

儿童性旅游活动

21.委员会欢迎《刑法》第177条将介绍儿童性旅游定为罪行,一般旅游法也规定对有关公司予以行政处罚,而且旅游部门自己也确立了行为守则,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儿童的性旅游在缔约国仍然是严重的问题,而且为了性旅游活动,儿童在该国境内遭到贩卖。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措施,防止儿童性旅游,特别是拨出专款从事公共宣传运动并让儿童参与;

通过有关当局,继续并加强与旅游业界、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组织的合作,促进负责任的旅游,为此应宣传旅游行业人员行为守则并针对广大公众开展提高认识活动;

为从事儿童工作的所有专业团体进行关于任择议定书规定的系统教育和培训;以及

有鉴于企业的社会责任,加强企业在实施任择议定书规定方面的作用。

五.禁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制品以及相关事宜(第3, 第4(第2和3款),第5-7条)

现行刑事法律和法规

23.委员会关切的是,刑法只是部分纳入了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罪行。它对下列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为了盈利而转让儿童器官从而买卖儿童;使儿童参加强迫性劳动。刑法也没有明确涉及14岁以上的儿童卖淫的情况以有拥有色情材料的情况。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和协调其刑法,充分遵守任择议定书第2和第3条。特别是,缔约国应将下列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为性剥削、为盈利目的而转让儿童器官或让儿童参加强迫性劳动,不论以何种手段提供或接受儿童;

拥有儿童色情物品;

企图实施上述任何行为,合谋或参与任何这些行为;以及

为宣传这些行为而生产和散发广告材料。

非正规收养

25.委员会注意到,虽然刑法第182条涵盖了为非法收养儿童而买卖儿童的情况,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像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1款(a)项(二)目所规定的那样,将经不当诱导获得同意而收养的情况定为犯罪行为。

26.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不当诱导的情况下获得的同意”定为犯罪,如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1款(a)项(二)目所规定的那样。

起诉

27.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努力使其刑法与任择议定书一致,但委员会关切的是,调查导致审判的情况很少,而且许多案件缺乏起诉或不了了之。此外,委员会关注的是,刑事诉讼法规定,允许检察官停止对受害者的申诉案件提起公诉,即使涉及非常严重的罪行,包括乱伦。

2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修订其刑事诉讼法第5章,并加强其刑法,对任择议定书第2和第3条所指的所有罪行规定起诉,以防止有罪不罚并对犯罪者予以惩治。

管辖权

29.委员会欢迎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普遍管辖权,但关注的是,刑法第16条虽然列出了普遍性原则所涵盖的犯罪,但没有明确提及买卖儿童、儿童色情和儿童卖淫。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采取所有法律和实际措施,以便能够按照任择议定书第4条有效地建立对有关罪行的管辖权。

引渡

31.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8条,引渡不以条约的存在为条件,引渡请求由最高法院决定。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将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1款所述罪行列入所有现有的引渡条约,以及未来所有的引渡条约;

采取适当措施,以便能够在引渡请求被拒绝时,将案件提交主管机关以便进行起诉。

六.保护受害儿童的权利(第8和第9条(第3-4款))

为保护议定书所禁止的罪行的儿童受害者的权利和利益而采取的措施

33.委员会关注的是,为了查明受害儿童并向他们提供有效的司法补救的措施不够。

34.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拨出足够的资源,制定早期识别任择议定书所指罪行的儿童受害者的综合程序。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法官、检察官、社会工作者、医务人员和警察人员经过培训而充分了解任择议定书的规定。

刑事司法系统的保护措施

35.委员会关注的是,刑事司法系统保护受害儿童的权利和利益以及证人的措施不足。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在诉讼时受害儿童须出庭,从而使他们重新受害。此外,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没有系统地提供视频或音频设备采访儿童证人和受害者,也没有正式限制面谈次数。

3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并加强各项措施,按照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和《儿童被害人和证人刑事司法事项准则》(经社理事会第2005/20号决议),保护儿童受害者以及未满18岁的所有儿童的权利和利益,包括采访受害儿童或证人时提供视频和音频设备,以限制访问次数,避免让受害儿童与被指控犯罪人直接接触。

恢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3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为受害者进行持续一段时间的干预,特别是在贩卖儿童案件上。它进一步关注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为任择议定书所指的所有罪行的受害者进行恢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措施。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任择议定书所指罪行的受害者如欲获得赔偿,还必须提起民事诉讼。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执行阿穆尔方案所提议的恢复方案,包括心理和医疗保健服务,教育、培训和就业机会,以及实现安全的家庭重新安置进程;

拨出资源,按照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3款,加强重新融入社会的工作,特别是为受害儿童提供跨部门的援助;以及

按照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4款的规定,保证任择议定书所述所有罪行的儿童受害者能够有机会使用足够的程序,以便在不受歧视的情况下,从法律责任人那里获得快速的损害赔偿。

七.国际援助与合作

国际合作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并加强国际合作,开展研究,以探讨尼加拉瓜和邻国之间的跨境保护问题。它还建议加强与国际刑警和情报机构的双边和多边协定和合作。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除其他外,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国际劳工组织为上述目的寻求技术支持。

4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接受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特别报告员访问该国的请求。

八.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41.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充分执行本建议,特别是发给国家元首、最高法院、国会、有关部委和市政当局以便他们适当考虑采取进一步行动。

传播

42.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书面答复和通过的有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以该国所用的语言,包括广泛使用(但不仅限于)互联网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进行传播,以引起对任择议定书、其实施和监督的讨论和认识。

九.下次报告

43. 根据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拟于2015年10月1日之前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第五和第六次合并报告中,提供关于任择议定书执行情况的进一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