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SC/BLR/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8 April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六届会议

2011年1月17日至2月4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白俄罗斯

1.委员会2011年1月25日至26日举行的第1597和第1598次会议(见CRC/C/SR.1597和1598)审议了白俄罗斯提交的初次报告(CRC/C/OPSC/BLR/1),并在2011年2月4日举行的第1612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初次报告,并对其问题清单(CRC/C/OPSC/BLR/Q/1/Add.1)作出书面答复,同时赞赏与高级别代表团进行积极对话。

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这些结论性意见应与委员会通过的关于缔约国依《公约》提交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和缔约国2011年2月4日依《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而提出的两项结论性意见一并解读,两项意见分别载于CRC/C/BLR/CO/3-4和CRC/C/OPAC/CO/1号文件。

二.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08-2010年制定了打击人口贩运、非法移民和不法行为方案。

三.数据

5.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制订机制,对《任择议定书》所涉各项领域的数据进行有系统的收集、分析和监测。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任择议定书》所涉各项领域拟订并执行全面和系统的数据收集、分析、监测和影响评估机制。除其他外,数据应按犯罪性质分列,并且按性别、年龄、民族和族裔出身、地区和社会――经济地位分列,并特别注意最易受伤害的儿童群体。还应按犯罪性质分类,收集起诉和定罪数量的数据。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除其他外特别寻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的技术支持。

四.一般执行措施

立法

7.委员会对缔约国把贩运儿童视为人口贩运问题的一部分而非独立的问题这种方式感到关切。

8.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在法律和实践中根据《任择议定书》禁止买卖儿童的义务,这一概念与贩卖人口相似,但不尽相同。

国家行动计划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制定了各种儿童权利方面的计划和方案,以及2011-2013年“关于人口贩运问题国家行动计划”,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制定涉及《任择议定书》的具体行动计划。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执行《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采取全面政策和相应国家行动计划,包括在地方一级建立充分的监测和评估系统,确保有效执行这项计划,协助包括民间社会和儿童在内的所有有关伙伴更多地参与。

协调与评估

11.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涉及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工作的15个以上部委中哪个国家机构对落实《任择议定书》负有主要责任,这一点不够明确。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负责执行《任择议定书》的国家协调机构或机制,确保横向和纵向的协调,并确保这些机构拥有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有效地在国家和地方两级履行规定的任务。

传播和培训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当局、大众媒体和国际/社区组织针对贩运问题开展了宣传活动,学校提供有关人口贩运问题的资料,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提高认识活动似乎主要针对人口贩运问题,而非具体针对《任择议定书》所载列的罪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对儿童专业工作者进行有关《任择议定书》规定的适当专门培训。

14.根据《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2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要特别通过学校课程和长期提高认识的措施,使《任择议定书》条款规定广为人知,包括儿童、其家人和社区;继续加强有系统地向所有为这类罪行的受害儿童服务的专业团体,其中包括警察、律师、检察官、法官、社会工作者和移民官员,提供关于《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教育和培训。

五.防范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第9条第1款和第2款)

为防范《任择议定书》提到的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措施

1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制止特别是因特网上制作和传播儿童色情的信息。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优先关注防止《任择议定书》所载列的罪行。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研究,以便确定问题的根源、严重程度以及是否有保护和防范措施,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六.禁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第3条、第4条(第2和第3款)和第5至第7条)

现行的刑事法或刑法及条例

1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刑法没有涵盖《任择议定书》所列的所有犯罪行为。但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代表团关于缔约国将再次审查其立法并考虑委员会建议的信息。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刑法》,使其完全符合《议定书》第2和第3条的规定,确保法律切实得到执行,对触法者进行适当制裁,防止有罪不罚。缔约国特别应将下列行为定为犯罪行为:

为性剥削之目的,为牟利转移儿童器官,或者强迫儿童劳动;或者作为中间人违反适用于有关领养的法律文书不适当地引诱同意领养儿童等,通过不论何种方式,给予、送交或者接受儿童进行儿童买卖;

为儿童卖淫给予、获得、买卖或提供儿童;

分销、进口、出口、发行、销售、拥有或主动访问/观看儿童色情制品,包括虚拟儿童色情制品、不公开描绘儿童从事性活动的暗示表达形式(儿童色情文学);及

制作和传播鼓励任何这类行为的物品。

法人承担刑事责任

19.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立法没有规定法人承担刑事责任。

20.根据《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4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规定法人对《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所有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管辖与引渡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规定,无论犯罪行为发生所在国的立法如何,缔约国对贩运罪行均享有域外管辖权,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对这条规定是否适用于不涉及人口贩运问题的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罪行的资料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引渡受对等标准的制约。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国内立法能够使其对《任择议定书》所列各种罪行建立并行使域外管辖权,没有双重犯罪标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没有这方面双边协定的情况下将《任择议定书》作为引渡的法律依据。

七.保护儿童受害者权利(第8条和第9条,第3和第4款)

为保护遭《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之害的儿童权利和利益采取的措施

2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诸如在询问儿童受害者或证人期间须由教师或心理工作者在场的某些保护措施只适用于不满14岁的儿童。委员会注意到关于人口贩运问题的法律草案,其中规定对贩运受害者提供保护,但遗憾的是,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如何对贩运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受害儿童实施这类保护。委员会指出,这类保护不适用于人口贩运的受害者,但感到遗憾的是,16岁以上的儿童从事卖淫被认为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

2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关于贩卖人口的法律草案中纳入保护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受害儿童的内容。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提倡以受害者为中心的办法,起诉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案件,并为受害者协助和保护工作增加经费。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各项措施,以便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及《联合国关于在涉及罪行的受害儿童和证人的事项上坚持公理的准则》,保护所有未满18岁受害儿童受到充分保护和专门协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的各类犯罪行为儿童受害者不会被视为犯罪,不会受到惩罚,并采取一切可能措施避免受偏见和边缘化。

受害者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25.委员会指出,各部委依年龄负责儿童受害者工作,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一片面做法可能会在确保向所有儿童受害者提供适当协助上造成困难。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收到有关向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受害者提供服务方面的资料。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各项措施,按照《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3款的规定,使所有遭受《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伤害的未满18岁儿童受害者重新融入社会,身体和心理获得康复,特别要提供全面协调的援助;保障他们能够利用便利儿童的程序,使其能够按照《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4款向法律责任者寻求损害赔偿。

八.国际援助和合作(第10条)

27.鉴于《任择议定书》第10条第1款,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通过多边、区域和双边安排,尤其是与邻国的安排来巩固国际合作,加强互联网协议定位器跟踪系统,以便追踪因特网协议地址、主机和罪犯的网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查明因特网服务提供商(ISP)的主机或散发违规资料,以有效防止、侦查、调查、起诉和惩罚《任择议定书》所载列的犯罪行为肇事者。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在各级参与国际和区域框架。

九.其他法律条款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欧洲理事会《网络犯罪公约》(2001年)和欧洲理事会《保护儿童不受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2007年),这两个公约目前开放供非成员国加入。

十.后续行动和宣传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充分执行上述建议,其方式可包括将建议转交内阁成员和议员,并转交国家和地方主管机构,供适当考虑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能够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媒体、青年团体和专业团体广为宣传,包括通过(但不限于)互联网宣传,以便引起对《任择议定书》、其执行和监测情况的一般性辩论和认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学校课程和人权教育及其他方式,促使儿童及其家长广泛了解《任择议定书》。

十一.下一次报告

31.根据第12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按照《儿童权利公约》应于2017年10月30日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任择议定书》和这些结论性意见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