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CRC/C/OPSC/BIH/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5 October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五届会议

2010年9月13日至10月1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1.委员会在2010年9月16日举行的第1554次会议(CRC/C/SR.1554)审议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初次报告(CRC/C/OPSC/BIH/1),并在2010年10月1日举行的第1583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对其问题单作出的书面答复(CRC/C/OPSC/BIH/Q/Add.1)。委员会高度赞赏与多部门组成的代表团进行的坦率和建设性对话。

3.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对本结论性意见应结合下列文件一并解读,即对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260)以及对其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OPAC/BIH/CO/1)。

一.一般性意见

A.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在执行《任择议定书》的有关领域中的各项措施,尤其是:

撤销缔约国对《公约》第9条第1款的保留;

通过《2008-2012年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打击人口贩运和非法移民活动的第三个国家行动计划》;

通过《2010-2012年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借助因特网和通信技术改进在儿童色情制品和对儿童其他形式的性剥削和性虐待领域中的保护制度行动计划》;

通过《2007-2010年打击危害儿童的暴力活动的国家战略》。

5.此外,委员会欢迎加入或批准了下列国际或区域文书:

2010年3月12日,《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分别于2005年4月25日、2006年5月19日和2008年1月11日,《欧洲暴力罪行受害者赔偿公约》、《打击网络犯罪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以及欧洲委员会的《打击贩运人口公约》。

二.数据

6.委员会注意到人权和难民事务部和防止贩运人口和非法移民国家协调员收集了关于贩运人口活动中儿童受害人的一些数据,同时该部计划设立一数据库,监测《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有关数据没有系统地涉及缔约国两个实体以及布尔奇科区中《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罪行,并关切缔约国,包括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统计局搜集关于儿童整体,尤其是关于儿童收养问题的数据的能力有限。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涉及《任择议定书》执行的所有领域中进一步制订和统一其系统的数据收集机制,包括在人权和难民事务部建立一数据库,监测《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全面收集数据的协调制度,除其他外,按年龄、性别、地理区域和社会经济背景分类,涉及18岁以下所有人。此外,委员会重申其建议(CRC/C/15/Add.260,第19段)缔约国进行人口普查。

三.一般执行措施

立法

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将《任择议定书》的各个方面纳入缔约国立法,但关切的是,它们主要侧重于贩运儿童问题,忽略了《任择议定书》中的特定犯罪,即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

9.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立法必须符合其在买卖儿童问题上的义务,此一概念并不等同于贩运人口,以适当执行《任择议定书》中的有关条款。

国家行动计划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一系列政策、战略和计划,包括《2010-2012年保护儿童免遭儿童色情制品危害行动计划》,但遗憾的是,后者没有说明预想活动的费用,而追加资金则依赖捐助者的支持。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没有全局性计划或政策,专门处理《任择议定书》涉及的各项问题。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订一项国家行动计划,专门处理《任择议定书》涉及的各项问题,并为其执行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在此过程中,缔约国应特别关注《任择议定书》各项条款的执行,同时顾及分别于1996、2001和2008年在斯德哥尔摩、横滨和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第一、第二和第三届反对商业性性剥削世界大会通过的《宣言》、《行动议程》和《全球承诺》。

协调与评估

12.委员会注意到设立了防止贩运人口和非法移民问题国家协调员一职,并设立了特别工作队,协调在国家和实体各级的此类活动,但关切的是,在国家和实体各级负责执行《任择议定书》的机构之间协调不力。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在人权和难民事务部下设立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儿童委员会,作为儿童权利的协调和咨询机构,实际上自2007年已不复存在。委员会欢迎该部计划设立儿童人权司,但关切的是,目前没有专门的国家机构,负责协调、监测和评估整体的儿童权利的落实情况。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恢复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儿童委员会,并在人权和难民事务部下设立儿童人权司。它还建议缔约国考虑交由儿童委员会或新的儿童人权司,或其他适当机构负责协调和评估《公约》和两项《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并向其提供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及行政权力,以利它有效完成任务。

传播与宣传

14.委员会注意到主要是由非政府组织在学校中开展的宣传活动,但关切的是,儿童及其家庭对《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的预防措施和有害后果意识薄弱。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它从缔约国的报告中得知,媒体有时对贩运人口活动作出错误陈述,导致在缔约国中认定某些群体比其他群体更多地参与买卖儿童活动。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社区尤其是儿童和儿童受害人密切合作,制订信息和教育方案,并开展长期运动,提高对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防范措施和有害后果的意识。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所有有关专业团体,尤其是警察、法官、检察官、媒体代表和社会工作者中传播《任择议定书》。

培训

16.委员会欢迎在向国际维和特派团部署波斯尼亚部队人员之前,对他们进行专门的贩运人口问题培训,《任择议定书》也包括在法官和检察官培训中心和防止贩运人口活动国家协调员进行的培训中。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涉及儿童的专业团体,包括警察、社会工作者、法官和检察官、国家调查和保卫局成员,并没有接受专门针对《任择议定书》条款的充分和有的放矢的培训。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划拨充足的专项资源,用于编写《任择议定书》所涉各个领域的方案和培训材料,确保所有有关专业团体,尤其是移民和执法官员包括国家调查和保护局的成员、法官和检察官、社会工作者以及目前部署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欧洲部队成员受到此类培训。

资源划拨

18.委员会注意到很难确保为有关活动筹资,以执行《任择议定书》,感到遗憾的是:

国家调查和保卫局及国际刑警组织塞拉热窝办事处缺乏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有效防范和调查使用新技术,包括互联网犯下的罪行;

负责针对儿童开展防范和保护活动的社会工作中心和其他机构缺乏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所有可能措施,确保划拨足够资源,以执行《任择议定书》。尤其是,应向执法机构和社会工作中心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它们开展必要活动。

独立监测

20.委员会关切的是,将实体一级监察员机构并入单一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人权监察员机构的进程仍未完成,新的结构保留了各自分开的实体级机构,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人权监察员机构中的保护儿童权利司与塞族共和国儿童监察员机构的任务重叠,有可能妨碍采取统一方针,监测《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执行。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整合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人权监察员机构,确保采取统一方针,保护和增进人权,尤其是执行《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四.预防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第9条第1和2款)

为防止《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而采取的措施

22.委员会欢迎采取措施,防止《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但感到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所采取措施主要侧重于贩运罪行,而专门针对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预防措施仍然很有限。委员会尤其关切国内贩运儿童活动加剧,这可能涉及买卖儿童,导致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监测儿童收养问题的能力薄弱,在这方面,对缔约国至今尚未批准1993年《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感到遗憾。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一项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国家计划;

确保执法机构协调一致地开展活动,防止和根除国内贩运儿童;

加强儿童收养监测机制,批准1993年《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

24.委员会赞赏通过了各项计划和战略,加强对儿童、尤其是罗姆儿童的社会包容,但感到遗憾的是,罗姆儿童、街头儿童、残疾儿童、有组织的乞讨儿童以及缺乏出生登记的儿童仍然很容易受到《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的伤害。

2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系统的预防措施,特别针对脆弱或处于危险境况的儿童,以保护他们免遭《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的伤害。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协调国家和实体有关民事登记的法律,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有儿童的出生登记。

五.禁止买卖儿童、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卖淫以及有关事项(第3条;第4条第2和3款;第5、第6和第7条)

现有刑法和条例

26.委员会关切的是,在国家和实体一级,《刑法》没有充分列入《任择议定书》所述全部罪行,在禁止这些罪行和将其定为刑事犯罪以及其适用刑罚方面,也没有加以协调。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使儿童从事强迫劳动和不正当地诱使儿童同意收养没有纳入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刑法》中。

2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修正其立法,以确保《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在国家、实体和布尔奇科区《刑法》中定为刑事犯罪并加以充分协调。尤其是,缔约国应将下述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以任何手段,通过提供、送交或接受儿童来买卖儿童,以对其进行性剥削,为牟利而转移儿童器官或使用儿童从事强迫劳动,或作为中介不正当地诱使同意以违反适用的有关收养的国际法律文书的方式收养儿童;

制作、分销、传播、进口、出口、出售、销售或拥有儿童色情制品;

实施任何此类行为未遂,以及共谋或共同参与任何此类行为;

制作并传播为任何此类行为作广告的资料。

28.委员会重申其审查缔约国关于《公约》的初次报告时表明的关切(CRC/C/15/Add.260, 2005, 第71和72段),即对违法者,包括政府官员、警官和私人保安公司的雇员的调查和起诉数量很低。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犯罪受到调查,所指控犯罪者受到起诉和适当惩罚,以消除有罪不罚。

管辖权和引渡

3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对在国外由其公民和对其公民所犯罪行建立了管辖权,但感到遗憾的是,刑法不允许对《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所述各种案件行使域外管辖权。此外,委员会关切的是域外管辖权受制于双重犯罪标准。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国内立法使其能够对《任择议定书》所述犯罪建立和行使域外管辖权,并建议对《任择议定书》所述犯罪建立没有双重犯罪标准的域外管辖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在不具备双边条约条件时,将《任择议定书》作为引渡的法律依据。

扣押和没收财产

32.委员会注意到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刑法》规定扣押用于犯罪和来自犯罪所得的物品,但关切在实践中对这些程序的适用,以及法律没有专门规定查封有关场所。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包括通过有关立法来确保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扣押和没收用于实施或便利进行《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的材料、资产和其他物品,扣押和没收犯罪所得收益。

六.保护受害儿童的权益(第8条和第9条第3和4款)

为保护《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的受害儿童的权益而采取的措施

34.委员会欢迎采取了若干保护措施,包括立法确保贩运活动受害人获得庇护程序,修订《社会政策法》以规定贩运活动的受害儿童不被视为“被忽视儿童”而视为受害人,为从事与受害儿童相关工作的社会工作者和警察编制指南。但委员会关切的是,这些措施主要侧重于贩运活动的受害儿童,而不是《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的受害人。此外,委员会关切的是,确认受害儿童的程序仍然很薄弱。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以保护《任择议定书》所述各项罪行的受害儿童的权益,包括为此进一步制订社会工作者和执法官员的儿童保护工作指南,并就此类指南进行培训。尤其是应加强有关程序,以保证采取更积极的方针,确认《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的受害儿童,包括宣传并发展与受害儿童父母和家人的有效的伙伴关系。

刑事司法系统保护措施

36.委员会注意到《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受威胁证人和易受伤害证人保护法》对儿童自动给予易受伤害证人地位,同时关注立法中缺乏关于受害儿童的定义,对有关程序没有作出修改适应,承认儿童受害人和证人的特殊需要。在塞族共和国通过了《刑事诉讼中儿童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但遗憾的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尚未通过类似法律。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关于公益法律援助权的法律草案,其中规定了向贩运活动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但关注受害儿童在获得法律援助时可能会遭遇障碍。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采取适当措施,在刑事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保护受害儿童的权益。尤其是,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和布尔奇科区毫不拖延地通过《在刑事程序中保护儿童和未成年人法》,确保该法以及在塞族共和国的相应法律得到落实;

确保国家和实体立法规定关于受害儿童地位的定义;

在法律程序全过程中向受害儿童提供适当的支助服务,包括通过关于公益法律援助权的法律草案,确保获得法律援助以及通过适当程序要求负有法律责任者对损害给予赔偿;

确保对《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的受害儿童不加以刑事定罪或处罚,并采取一切可能措施,避免这些儿童背负恶名和遭到社会排斥;

考虑到在涉及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案件中可能对儿童进行录音和录像访谈,这些访谈必须在对儿童友好的访谈室内由经过专门训练的警官进行;

在执行上述建议时考虑到《儿童受害人和证人刑事司法事项导则》。

受害人的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38.委员会欢迎《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的受害儿童可受益于社会服务和人权与难民事务部刑事犯罪受害人科的其他保护活动,但感到遗憾的是,此类支助主要是反应性的,由于缺乏资源而范围有限,没有为易受伤害儿童的利益采取主动的社会行动。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刑事犯罪受害人科设立一个股,专门负责向《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的受害儿童提供援助和支持,并为该股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主动的社会行动特别关注处于脆弱状态的儿童需要(第24段)。

40.委员会深感关注的是,缺乏国家主办的受害儿童福利院,而得到确认的受害儿童不能获得适当的关照和援助,包括在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开办的福利院内。委员会尤其关注的是,为收容强迫乞讨儿童建立的日间照料中心没有得到国家资助。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向《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的受害儿童提供适当援助,包括帮助其重新完全融入社会和得到全面的身心康复。尤其是,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为受害儿童建立的福利院,包括涉及有组织乞讨的儿童的日间照料中心的连续性。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后一些机构纳入其儿童保护方案中。

救助热线

42.委员会欣闻缔约国建立了两条《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受害儿童救助热线,一条涉及贩运活动,一条涉及儿童色情制品和滥用网络,同时还创立了一个网上热线(“安全儿童”)以防止网络滥用。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分配充足资源,确保这些服务的连续性和可持续性,并确保所有儿童都能够充分享有并了解这些服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应对管理上述热线的人员进行系统培训,以有效防止和应对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案件。

七.国际援助与合作

多边、区域、双边协定

44.委员会欢迎在2009年通过《国际援助法》,允许建立联合调查小组,建议缔约国为扩大国际合作加强努力,尤其是通过与邻国的双边协定这样做,以确保保护受害人,起诉和惩治被指控的犯罪者。

45.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加强其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以加强其互联网协议定位器的追踪系统,从而追踪《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犯罪人的地址、据点和网页,目的在于使用最准确的互联网协议地址定位数据库。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查明此类网站的互联网服务供应商,防止和打击儿童色情制品。

八.其他法律规定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欧洲理事会关于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

九.后续行动和传播

后续行动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充分落实本建议,尤其是要将它们转达给国家元首、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法院、两个实体的最高法院、议会(民族院和代表院)、有关部委以及在适当时国家、实体、州和地方当局,供其进行适当审议和采取行动。

结论性意见的传播

48.委员会建议包括通过互联网(但不仅限于此)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传播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所通过的有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以促进对《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测工作的辩论和认识。

十.下次报告

49.根据第12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4条在其按照《公约》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新的资料,说明《任择议定书》和这些结论性意见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