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SC/SAU/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31October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沙特阿拉伯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8年10月1日举行的第2331和2332次会议(见CRC/C/SR.2331和2332)上审议了沙特阿拉伯的报告(CRC/C/OPSC/SAU/1),并在2018年10月5日举行的第234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报告并对问题清单(CRC/C/OPSC/SAU/Q/1/Add.1)作出书面答复。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和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本结论性意见应与2016年9月30日通过的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提交的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SAU/CO/3-4)的结论性意见,以及2018年10月5日通过的关于缔约国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报告(CRC/C/OPAC/SAU/CO/1)的结论性意见一并阅读。

二.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14年4月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

5.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在与执行《任择议定书》相关的领域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为促进执行《任择议定书》设置机构,并通过国内法律,以及制定计划和方案,包括:

制定《儿童保护法》(2014年);

制定《防止虐待法》;

根据部长会议第443号决定,于2016年7月25日设立家庭事务理事会;

内政部的打击网络犯罪处于2015年1月12日设立了打击互联网上对儿童的性剥削的部门。

三.数据

数据收集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5年设立统计总局,并注意到缔约国为应对汇编统计数据方面的挑战采取的措施。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内报告的与《任择议定书》相关的大多数罪行涉及互联网上的儿童色情制品问题,报告的几乎所有贩运儿童案件与买卖儿童相似,但不完全一样,这些案件都涉及强迫儿童劳动或乞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未充分查明涉及买卖儿童、儿童卖淫或旅行和旅游业中对儿童的性剥削案件;

在根据《任择议定书》汇编和报告有关所有罪行的全面和分类数据方面取得的进展有限。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措施,确保适当查明《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

加大努力,确保统计总局开发和落实一个全面,协调和有效的系统,用于收集、分析、监测《任择议定书》所有方面的数据,包括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制品及旅行和旅游业对儿童的性剥削的数据,并进行影响评估;

将建议的数据按照性别、年龄、民族和族裔血统、地区和社会经济状况等项目进行分类,尤其关注易受《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伤害的儿童;

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供起诉罪行和定罪数量的全面数据,按罪行种类分列;

积极将所收集的数据和信息用于政策决策、影响评估和《任择议定书》实施进展的监测工作。

四.一般执行措施

综合政策和战略

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制定各种与执行《任择议定书》相关的政策、战略、行动计划和举措,包括批准制订一项旨在促进保护人权的国家战略。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并没有一项以协调方式纳入《任择议定书》所载所有问题的全面战略。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开展一项研究,分析和评估缔约国内儿童遭受《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罪行侵害的性质、程度、根源和影响;

基于研究结果,制定一项以协调方式纳入《任择议定书》所载所有问题的全面战略;

为执行综合战略提供足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

特别注意落实《任择议定书》的所有条款,同时考虑反对利用儿童从事商业色情活动世界大会的成果。

协调和评估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16年设立了各种机构,以协调《任择议定书》之下的问题,最近设立了家庭事务理事会,其中包括儿童委员会和保护儿童免受暴力伤害委员会。然而,当前由一些政府部门,包括教育部、内政部、司法部、劳动和社会发展部、卫生部、文化和信息部、伊斯兰事务部、宣教与指导部、检察院、家庭事务理事会、国家儿童事务委员会和人权委员会直接或间接负责制定和执行有关儿童权利和保护的政策,它们之间缺乏有效的跨部门协调。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在负责制定和执行有关儿童权利和保护政策的公共机构之间开展更好的协调;

委托一个单一的政府机构承担总体责任,负责有效协调所有部委和其他政府实体及伙伴为执行《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确保给予协调机构明确的任务授权和必要的权威,以便其协调、监测和评价与全面和有效执行《任择议定书》相关的所有活动,并为各级有效运作划拨充足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

传播和提高认识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开展的宣传和提高认识活动,包括与一些民间社会组织的协调工作。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计划推出一项打击对儿童的性骚扰的提高认识方案,还打算推出与贩运人口,特别是与贩运儿童相关的提高认识举措,包括在缔约国的媒体开展这些提高认识活动,这也可能有助于执行《任择议定书》的条款。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任择议定书》还没有得到广泛传播,广大公众,特别是儿童并不充分了解《任择议定书》的原则和条款。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进一步努力在广大民众中更广泛地转播有关《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罪行以及预防措施的信息,特别是在处于弱势处境的儿童、父母、照料者和所有相关专业群体,以及在社区和宗教领袖中传播,尤其应当让媒体参与提高认识;

将《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问题纳入学校课程和教育部为学生提供的材料。

培训

1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共同制定和执行培训方案,并向法官、律师、政府代表和民间社会组织提供有关《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通报研讨会,以及为部委的一些部门提供培训课程。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方案和课程没有充分涵盖《任择议定书》的所有要素,并不是所有利益攸关方都能有系统地接受有关执行《任择议定书》的培训。

15.委员会建议将《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方面有系统地纳入所有有关专业群体的培训,特别是法官、检察官、调查人员、执法人员和移民官员、社会工作者和教师及幼儿园工作人员,以及旅行和旅游业工作人员,包括酒店雇员的培训。

划拨资源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为促进落实《任择议定书》划拨预算资源的信息。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也承认),很难为执行《任择议定书》确定具体的预算项目,特别是确定预算项目,帮助那些易受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伤害的儿童。

17.委员会参照其2016年就缔约国根据《公约》提交的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SAU/CO/3-4,第9段)和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修改其预算程序,从而能够为执行《任择议定书》确定预算项目;

确保为有效落实《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方面,具体和有针对性地划拨资源;

确保公平分配国内资源,以保护特别容易遭受《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伤害的儿童,并向此类罪行的受害儿童提供适当的照料。

民间社会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落实《任择议定书》,包括为编写其报告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但是,令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人权维护者,特别是从事儿童权利工作的人权维护者不断受到镇压(包括逮捕和拘留)。

19.委员会回顾其2016年就缔约国根据《公约》提交的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SAU/CO/3-4,第12段),促请缔约国释放仍被拘留的从事儿童权利工作的人权维护者,确保儿童、社区和民间社会组织自由、积极和有意义地参与《任择议定书》的执行。

五.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第9条第1和第2款)

为防止《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而采取的措施

2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防止《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的罪行采取的各项措施,包括为消除贫困制定发展计划、社会发展战略、社会支助和社会保障福利方案等,并为处境不利儿童提供保健和社会安全网。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

事实上,缔约国依然是出于强迫劳动、家政劳动,有时是出于性剥削目的贩运人口,包括贩运儿童的目的地国;

缺乏有关缔约国贫困人口、包括贫困儿童情况的可靠数据;

在缔约国从事家政工作的移民妇女,以及没有移民工人身份的贫困的非公民处境恶劣,他们的子女因此非常容易受到《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侵害。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增加处理《任择议定书》所涵盖所有领域的预防措施。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将强调预防《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罪行的政策列为优先事项,提高广大民众和最贫穷及最弱势社区的认识,包括提供有关罪行相关制裁的资料,并监测和评价这类政策的效力;

制订赋予儿童权能的预防计划,以解决使儿童、家庭和社区陷入危险境地的根本原因和多种脆弱性,通过社区发展项目、青年团体等民间社会组织、宗教组织和媒体,包括社交网络推广保护儿童的社会规范;

加强有可能成为或已经成为《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罪行受害者的儿童的转交和后续程序以及专门的查明机制以及程序,特别是处境不利的儿童,如生活在贫困中的儿童、移民儿童、难民儿童和寻求庇护的儿童(特别是孤身、离散和没有证件的这类儿童),以及街头儿童和孤儿;

与民间社会组织和社区基层组织合作,落实此前的建议,加强预防方案和对潜在受害者特别是对女童的保护;

参照委员会2016年就缔约国根据《公约》提交的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SAU/CO/3-4,第40段),确保禁止招募儿童充当家庭佣工的法律得到有效执行,并确保那些利用儿童当家庭佣工的人被追究责任;

寻求儿基会和其他专门机构的技术合作,以更有效地提高社区认识和参与,处理导致实施《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罪行和导致贩运儿童的有害做法、负面的社会规范和行为。

旅行和旅游业中对儿童的性剥削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声称,没有发现旅行和旅游业中有涉及对儿童进行性剥削的罪行。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展宣传,就旅行和旅游业中对儿童性剥削的有害影响与旅游部门进行合作,向旅行代理商和旅行社广泛宣传世界旅游组织的《全球旅游业道德守则》,并鼓励旅行和旅游业当中的经营者签署《保护儿童免受旅行和旅游中的性剥削行为守则》。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对旅行和旅游业中对儿童性剥削的犯罪者处以适当刑罚。

防止和处理网上对儿童的性剥削和性虐待问题的措施

2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的家庭事务理事会制定一项打击网上对儿童的性剥削的国家战略,欢迎缔约国打算加入旨在打击网上对儿童的性剥削的“我们保护”倡议,以及就执行《任择议定书》而言,提高儿童对使用互联网相关风险的认识,包括于2016年举办防止网上对儿童的性剥削的全国论坛。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网上对儿童的性剥削和性虐待的报告有所增加。

25.委员会参照人权理事会题为“儿童权利:信息和通信技术与对儿童的性剥削”的第31/7号决议,以及2014年在伦敦和2015年在阿布扎比举行的“我们保护”首脑会议成果,建议缔约国与相关行业和组织密切协作,加快通过一项防止和处理网上对儿童的性剥削和性虐待的国家应对措施,至少包括:

防止和应对网上对儿童的性剥削和性虐待问题的国家政策,包括适当的法律框架,以及具备具体的分析、研究和监测能力的专门的协调和监督实体;

防止网上对儿童的性剥削和性虐待的战略,包括提高认识的公共教育方案、关于网上行为和安全的强制性学校教育,以及增进对网上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罪行的了解和报告;让儿童参与制定相关政策和做法;让产业参与阻止和消除网上涉及对儿童的性剥削和性虐待的内容,向执法当局报告事件并制定创新解决方案;与从事终止网上对儿童的性剥削工作的组织密切合作;符合道德和知情的媒体报道;

为儿童提供适当支助服务,包括在调查、起诉和善后辅导期间的综合服务;从事儿童工作的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申诉、赔偿和补救办法方面便于使用的程序;

一个专门的、前瞻性的、应对性的和侧重受害者的刑事司法系统,包括训练有素的警察、检察和司法机构;在国家和国际层面管理罪犯,以防再犯;通过国家中央局,将国家数据库与国际刑警组织(刑警组织)的国际儿童性剥削图片数据库连接起来。

六.禁止买卖儿童、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卖淫及相关事项(第3条、第4条第2和第3款、第5至第7条)

现行刑事法律和条例

2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的《禁止贩运人口法》禁止一切形式的贩运人口行为,包括出于强迫劳动或服务、切除器官或进行医学实验等目的贩运人口。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对针对儿童的罪行实行更严厉的处罚。此外,委员会欢迎《儿童保护法》的实施条例禁止出于任何目的或以任何形式绑架儿童、买卖儿童或其器官,或贩运儿童,禁止以乞讨为目的剥削儿童。但是,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法律没有明确界定《任择议定书》第2条和第3条界定的所有罪行,或将其定为犯罪,因为买卖儿童类似于但不等同于贩运人口,包括贩运儿童。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按照《任择议定书》第2条和第3条,在其刑法中充分纳入买卖儿童罪行,不论是发生在国内还是跨国实施的罪行,也不论是个人还是有组织实施的罪行,并规定这一罪行的定义不仅包括贩运儿童。此外,缔约国尤其应对下列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并将其定为犯罪:

《任择议定书》第3条界定的买卖儿童行为;

儿童色情制品;

制作、分销、传播、进口、出口、赠送、出售或出于这些目的拥有儿童色情制品,以及与儿童色情制品相关的所有行为,特别是所有为性目的在网上引诱儿童、观看或获取儿童色情制品及直播对儿童的性虐待行为;

旅行和旅游业中对儿童的性剥削。

有罪不罚

28.委员会关切的是:

缔约国显然未能发现任何涉及买卖儿童、儿童卖淫或旅行和旅游业对儿童的性剥削罪行,因为大多数举报的罪行与互联网上的儿童色情制品有关,几乎所有举报的贩运儿童案件都是出于强迫劳动或乞讨目的。未能查明任何此类罪行可能是因为《任择议定书》第2和3条中具体界定的罪行不受刑事处罚,这可能导致有罪不罚现象;

缺乏关于查明的案件结果的信息,包括有多少犯罪者受到起诉和被判刑事罪。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所有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制品以及旅行和旅游业中对儿童的性剥削案件得到有效调查,并对犯罪者提出起诉并处以与其罪行相称的制裁。

法人的责任

3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的《禁止贩运人口法》、《禁止网络犯罪法》和《反洗钱法》规定法人的刑事责任。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刑法没有涵盖《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所有罪行。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相关刑事法律明确纳入参与或参加《任择议定书》提到的任何罪行的法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概念,并对这些罪行规定与其严重性相称的法律制裁。

域外管辖权

32.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少有关对《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罪行的域外管辖权的立法。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当据称犯罪者是缔约国国民或缔约国常住居民,或当受害者是缔约国国民时,对《任择议定书》禁止的一切行为确立并行使域外管辖权;

在行使域外管辖权起诉在国外实施的《任择议定书》所载罪行时,确保不适用双重犯罪的要求;

引渡

34.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做好了缔结双边引渡协议和批准区域及国际引渡文书的一般准备,但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就《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罪行实施引渡的综合立法。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

颁布就《任择议定书》涵盖的罪行实施引渡的全面法律;

将这类罪行纳入今后与其他缔约国缔结的所有引渡协议;

考虑在与其他相关国家没有双边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将《任择议定书》作为因这类罪行实施引渡的法律依据。

七.保护受害儿童的权利(第8条和第9条第3和第4款)

为保护《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的受害儿童的权益而采取的措施

3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作出努力,保护《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的受害儿童的权益,包括于2016年设立可七天24小时举报暴力和虐待行为的帮助热线。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帮助热线专门针对受害儿童的功能不足,因为缔约国没有提供信息,说明接听电话的数量和采取后续行动的情况;

查明买卖儿童,包括贩运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受害者的系统不足,效率低下,因为缔约国没有提供有关单独案件的信息;

缺乏针对移民、难民、寻求庇护者或无国籍儿童,包括针对无人陪伴儿童和离散儿童以及儿童佣工的国家保护框架,这些人更有可能成为《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受害者;

针对《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受害儿童的法律补救机制事实上无法利用并且无效,因为缔约国没有提供有关单独案件的信息;

没有资料说明实施了关于禁止使用被贩运儿童担任骆驼骑师的禁令。

37.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3款,建议缔约国:

确保儿童可利用对儿童和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有效申诉机制,并宣传特别针对受害儿童设立的七天24小时帮助热线;

为尽早发现并识别《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受害儿童建立机制和程序,并确保负责这种识别工作的人员,包括执法官员、边境和移民当局、法官、检察官、社会工作者和医务人员均接受关于儿童权利、儿童保护和适合儿童的面谈技巧方面的培训;

针对可能成为《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受害者的移民、难民、寻求庇护者或无国籍儿童以及儿童佣工设立一个国家保护框架;

参照委员会2016年就缔约国根据《公约》提交的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SAU/CO/3-4,第45段),不加歧视地为所有儿童寻求赔偿和补救提供免费和有补贴的法律援助,以及心理学家和社会工作者的支持;

参照委员会2016年就缔约国根据《公约》提交的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SAU/CO/3-4,第42段),严格禁止使用被贩运儿童担任骆驼骑师。

受害者的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3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确保《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受害儿童受到保护、康复和重返社会,包括在《儿童保护法》、《防止虐待法》和《禁止贩运人口法》的执行规章中做出了相关规定。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缺乏相关资料,说明在实际中康复和重返社会方案如何运转,也没有关于实际恢复正常生活和重返社会的受害儿童数量的信息。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将受害儿童身心康复和全面重返社会的服务和中心纳入儿童保护系统在国家、各省和地方层面的支助结构,并为其有效提供服务划拨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加强公共部门参与开发针对《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受害儿童的服务,监测为提供服务划拨的财政资源,并在这方面支持民间社会组织的活动。

八.国际援助与合作(第10条)

多边、双边和区域协定

40.委员会参照《任择议定书》第10条第1款,鼓励缔约国继续通过多边、区域和双边安排加强国际合作,特别是与周边国家的合作,包括加强协调实施此类安排的程序和机制,以便在防止《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以及侦察、调查、起诉和惩治此类罪行责任者方面取得进展。

九.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以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工作。

十.实施和报告

A.后续行动和宣传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包括向教育部、内政部、司法部、劳动和社会发展部、卫生部、文化和信息部、伊斯兰事务部、宣教与指导部、检察院、法院、家庭事务理事会、国家儿童事务委员会、人权委员会、全国人权协会、旅行和旅游业所有相关专业团体和雇员传达本结论性意见,以便其进行适当考虑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互联网等各种方式,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传播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和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以促进公众对《任择议定书》及其实施和监测情况的讨论和了解。

B.下次定期报告

44.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2款,请缔约国在按照《公约》第44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更多资料,说明《任择议定书》和本结论性意见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