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SC/SLV/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2 February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三届会议

2010年1月11日至29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萨尔瓦多

1.委员会在2010年1月21日举行的第1481次会议(见CRC/C/SR.1481)上审议了萨尔瓦多的初次报告(CRC/C/OPSC/SLV/1),并在2010年1月29日举行的第1501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初次报告和对委员会问题单的答复(CRC/C/OPSC/SLV/Q/1 and Add.1)。 委员会还欢迎与多部门代表团所开展的坦率和建设性的对话。

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这些结论性意见应结合委员会于2010年1月29日通过的关于该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SLV/CO/3-4) 以及在审议了缔约国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后于2006年6月2日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OPAC/SLV/CO/1)一并解读。

一.一般性意见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任择议定书》相关领域采取的多项措施,包括:

(a)2004年开展的旨在将与对儿童的商业性剥削有关的活动定为刑事罪行并加重刑罚的立法改革;

(b)于2004年设立由来自11个政府及非政府组织的代表组成的圆桌会议,重点讨论针对儿童的商业性剥削问题;

(c)于2005年创立全国打击人口贩运委员会,以制定打击贩运人口的国家政策(2008年至2017年)及行动计划(2008年至2012年)。

5.委员会还对缔约国批准以下文书表示欢迎:

(a)2000年10月12日,国际劳工组织《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公约);

(b)2004年3月8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c)2005年12月22日,《美洲禁止国际贩运未成年人公约》。

二.数据

数据收集

6.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对问题单所作答复中提供的数据,主要由于缺乏全面的数据收集系统,关于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程度以及卷入这些活动的儿童人数的数据是有限的,且没有系统化,委员会对此表示遗憾。委员会还对缔约国缺乏关于在旅游业内对儿童的性剥削(色情旅游业)程度的数据表述遗憾。

7.委员会建议建立一个综合性的数据收集系统,以确保系统地收集和分析按照年龄、性别、少数群体、社会经济背景和地理区域分列的数据,因为这些提供了衡量政策落实度的基本手段。数据还应包括按照罪行性质分列的起诉和定罪数目的信息。还应收集关于色情旅游业及其与《任择议定书》所涉问题联系的数据。根据《全面保护儿童与青少年法》所设立的新的体制结构,关于这些问题的数据收集可由负责分析和收集关于《公约》执行情况数据的机构来进行。在这方面,应当加强有关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能力。委员会希望下次报告提供关于侧重于对儿童的商业性剥削圆桌会议的活动及成果的资料。缔约国应就此寻求联合国各机构和方案,包括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援助。

三.一般执行措施

立法

8.尽管委员会欢迎2004年通过了修订《刑法》的第210和457条立法令,但同时也对国内立法与《任择议定书》的规定之间不完全一致表示关切。还令委员会关注的是,尽管有各项针对执法人员的相关培训倡议,但《任择议定书》并不为法官和律师所熟知,也很少在法庭上被援引。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并完成使国家立法与《任择议定书》相一致的进程,从而充分有效地履行《任择议定书》所载条款。此外,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开展系统工作,将包括《任择议定书》在内的人权条约纳入司法院校的课程,以提高认识并促进在诉讼过程中对这些条约的运用。

国家行动计划

10.委员会注意到《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国家计划》(2006至2009年)中含有打击对儿童的商业性剥削的战略计划。但令委员会关切的是,该计划已经到期却仍未被更新,政府未向该计划划拨专门预算,也并无针对该计划实施情况的监测或评估制度。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更新关于打击儿童的商业性剥削的战略计划,重点在于《任择议定书》,并为其实施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

协调和评价

12.委员会注意到萨尔瓦多儿童和青少年综合发展学院看来主要负责协调和评价《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由于现正处于《全面保护儿童与青少年法》生效之前的过渡时期,且该法亦会改变落实儿童权利的体制结构,故目前存在各相关机构职责不明或互相重叠的情况。 此外,委员会还对萨尔瓦多儿童和青少年综合发展学院缺乏足够的资源以有效地协调和评价《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感到关切。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赋予萨尔瓦多儿童和青少年综合发展学院或另一从事儿童权利和儿童保护工作的高级别政府机构确切的任务――协调和评价《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需向萨尔瓦多儿童和青少年综合发展学院(或相关的高级别机构)提供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很好地履行职责

宣传和培训

14.委员会注意到(a)针对国家民警而展开的关于对儿童的商业性剥削的培训,并已将这一培训纳入国家公共安全学院的课程,(b)由国家民警在100所学校内开展的关于对儿童的商业性剥削的防范工作 ,(c)教育部开展的关于防范《任择议定书》内所列的各项罪行的培训项目,约28000名学生和700名教授参与了该项目。尽管如此,令委员会关注的是,不仅普通民众和儿童对《任择议定书》的了解十分有限,连相关专业人士包括执法机关人员亦是如此(见上文第8和第9段)。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并增强针对所有相关专业群体的关于《任择议定书》条款的系统教育和培训;

(b)通过利用学校课程和专门为儿童设计的适当材料,来加强在其人口中,特别是儿童和家长中宣传《任择议定书》的规定的措施;

(c)与公民社会合作,以符合《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2款的方式,通过一切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培训,促进包括儿童在内的广大民众对于《任择议定书》所列的所有罪行的有害影响的认识,包括将其翻译为当地语文,鼓励社区、特别是儿童和男女儿童被害人参加此种宣传、教育和培训方案。

资源划拨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适当地考虑到委员会继2007年一般性讨论日关于《公约》第4条的讨论后提出的建议,就执行《任择议定书》的预算划拨提供更多资料。缔约国还应拨出必要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制定和执行项目和计划,尤其是在地方一级,针对受害者采取预防、保护、身心康复和社会重新融合措施,并起诉《任择议定书》所列的各类罪行。

四.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尤其在对儿童的商业性剥削问题圆桌会议各项活动的范围内旨在防范《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各项主动行动。然而令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的防范措施并不能充分地保护大量弱势儿童,包括生活在贫困中的儿童、土著儿童、家境困难的儿童以及父母是移徙工人的留守儿童。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并强化其防范工作,通过充分关注各种项目,从而在地方及其他层面上消除导致儿童容易遭受买卖、卖淫、色情制品业和色情旅游业侵害的根源,例如贫困、不发达和文化观念。缔约国还应努力促进加强这方面的国际合作。

19.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该国正尝试在国际合作的框架内,于国家民警内部设立专门部门,以处理包括通过互联网散播儿童色情制品在内的《任择议定书》内所列的罪行。委员会对缺乏供儿童受害者使用的投诉机制以及儿童全国免费求助热线表示关切。

20.委员会建议设立专门机构(如警察专门部门)来处理《任择议定书》内所列的罪行,并向该机构提供充分的财政、技术和人力资源。该机构还应受权接受并审议儿童受害者的投诉,适当开展后续工作,包括在必要时提出起诉。委员会还建议设立一个三位数、24小时免费服务的求助热线,并向生活在边远及其他地区的最边缘化儿童群体提供外联服务。

21.委员会对缔约国甚少关注旨在降低对儿童的商业性剥削需求的措施表示关切。

22.委员会建议,可以通过预防和起诉等措施,解决涉及剥削儿童的性服务需求问题。预防措施之一是针对有着儿童性剥削需求的个人和团体开展公众宣传活动。

五.禁令和相关事宜

现行刑法和法规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法律涵盖了《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1款(a)项(一)中所列的关于买卖儿童的活动。然而,令委员会关注的是,该国立法似乎并未将为以下目的的买卖儿童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包括非法收养、强迫劳动、以及通过移植器官谋取利益,这被定为是情节严重的贩运儿童行为,但并未被作为单独的一项罪行来加以惩处。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1款(a)项(一) b 、第1款(a)项(一)c 、第1款(a)项(二)及第5款的规定,定义买卖儿童的行为并将之定为罪行,尤其是为非法收养、强迫劳动及移植器官以获利等目的的买卖儿童行为。

2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将在色情制品中使用儿童和拥有儿童色情制品的罪行纳入《刑法》。然而,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其国家民警内设立了专门部门以调查与贩运有关的犯罪,但令委员会关注的是,由于缺乏专门人员及充分的技术调查手段,特别是针对通过互联网传播儿童色情制品的行为,因而阻碍了对儿童色情制品的调查和起诉。因此(见上文第19段),委员会对即将设立专门部门以调查与儿童色情制品有关的罪行表示欢迎。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其执法人员在调查和起诉与儿童色情制品有关的罪行方面的能力,如有必要,可为此通过专门的立法,特别是针对通过互联网或其它数字手段传播儿童色情制品的行为。

起诉

27.委员会就未对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及儿童色情制品等案件进行充分的调查、起诉和定罪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没有向法官及检察官提供关于调查此类案件或处理受害儿童问题的专门培训表示关切。

2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调查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案件,包括那些对执法人员或其它公共官员卷入此类犯罪活动的指控。考虑到此类罪行的严重性,所有责任人均应受到起诉和惩处。在这方面,鼓励缔约国应向调查、执法及司法机关提供必要的技术、人力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切实履行职能。

管辖权

29.根据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资料,《任择议定书》内所列的罪行可根据《萨尔瓦多刑法》第十条的规定审理,该条规定确立了对于严重侵害普遍公认的人权的案件的普遍管辖权,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但是,尚不清楚缔约国法律是否明确允许确立对《任择议定书》第4条内所列的所有罪行的管辖权。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立对《任择议定书》第4条所列所有罪行的管辖权。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将《刑法》第十条的规定适用于《任择议定书》所列的所有罪行。

引渡

3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缔约国批准加入《任择议定书》时的声明,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在请求国的领土内,则在对等原则中的基础上允许引渡本国国民,“除非该犯罪行为是全球范围的”。令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规定引渡的可能性取决于双重犯罪原则。

3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4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用于缔约国之间的引渡时,将《任择议定书》所载罪行视作不仅在罪行发生的国家所犯罪行,而且也视作应当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确立其司法管辖权的国家领土内所犯罪行;

(b)根据《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5款,如果因罪犯的国籍原因而拒绝引渡,则采取适当措施,将案件呈交主管当局进行起诉;

(c)修订其立法,废除双重犯罪规定,以进行引渡和/或对《任择议定书》所载的在国外所犯的罪行进行起诉。

六.保护儿童受害者权利

为保护遭《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之害儿童权利和利益采取的措施

33.委员会注意到,萨尔瓦多儿童和青少年综合发展学院在其与刑事司法体系的接触中向儿童受害者提供援助和支持。委员会还对在一些儿童受害者听证会上使用特殊房间(格赛尔穹顶室)表示欢迎。 然而,令委员会关注的是,尽管2006年颁布了《保护受害者和证人特别法》,但该法似乎并没有特别针对儿童或《任择议定书》所载的罪行。此外,委员会还对缔约国在避免儿童受害者遭边缘化和社会污名化方面无甚作为表示关切。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采取一切可能措施,避免使儿童受害者遭污名化和社会边缘化 ;

(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由刑事司法系统处理《任择议定书》所载罪行的儿童受害者时,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

(c)确保专业人员尽一切努力使儿童受害者和证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就有关其涉案问题表达意见和关注;

(d)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保证在刑事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都保护儿童受害者和证人。为此,缔约国应以《关于在涉及罪行的儿童受害者和证人的事项上坚持公理的准则》为行动指南。

涉及《任择议定书》所载罪行的事件

35.资料显示,萨尔瓦多是以商业性剥削和强迫劳动为目的而进行的贩运妇女和儿童活动的来源国、中转国及目的地国,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注意到,许多萨尔瓦多妇女和女童在国内被从农村贩运到城市以用于商业性剥削活动。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采取措施,通过加强调查和起诉工作来处理《任择议定书》所载的罪行;

(b)加强宣传活动,传播有关儿童权利和对虐待儿童者的现行处罚措施等具体信息;

(c)加强努力,根据第9条第5款,有效禁止宣传《任择议定书》所载罪行的资料的制作和传播。

受害者的康复和重返社会

37.委员会注意到,一个贩运受害者中心于2006年4月至2007年12月间帮助逾百名儿童康复并重返社会。但是总体而言,针对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受害者的服务是不足的,且未在全国范围内均匀分布,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3款,确保向所有男女儿童受害者提供充分服务,其中包括重新完全融入社会及全面的身心康复;

(b)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4款,采取措施保证从事处理《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的罪行受害者的工作人员得到适当的培训,尤其是法律和心理学方面的培训;

(c)根据《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4款,保证《任择议定书》所载罪行的所有儿童受害者均能获得充分的诉讼程序,不受歧视地寻求由那些负有法律责任者对损害予以赔偿。

七.国际援助与合作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借助多边、区域和双边安排,加强国际合作,防范、侦查、调查、起诉并惩处涉嫌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色情旅游业的责任人。这些安排均应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并尊重国际人权标准。

40.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继续同联合国各机构和方案--包括区域间方案—以及非政府组织合作,制定和执行旨在充分落实《任择议定书》的各项措施。

41.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提倡加强国际合作,消除贫困、发展不足和机构能力薄弱等问题,这些都是造成儿童极易受到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色情旅游业等问题侵害的根本原因。

八.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充分落实本文件提出的各项建议,方法之一是将这些建议转交给相关政府各部、司法部门、立法会议以及地方当局,进行适当审议,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宣传

43.委员会建议,通过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向广大公众、媒体、公民社会组织、青年团体、职业团体以及儿童广泛宣传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建议(结论意见),就《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督工作开展辩论,增进了解。

九.下次报告

44.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进一步说明《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