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SC/SRB/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2June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四届会议

2010年5月25日至6月11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塞尔维亚

1.委员会在2010年5月26日举行的第1506次会议(见CRC/C/SR.1506)上审议了塞尔维亚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CRC/C/OPSC/SRB/1),并且在2010年6月11日举行的1541次会议上通过了如下结论性意见。

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以及对问题清单(CRC/C/OPSC/SRB/Q/1/Add.1)作出答复。但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的报告没有遵循《任择议定书》报告提交准则。

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本结论性意见应与委员会下列结论性意见一并解读:2008年6月6日委员会就缔约国按照《儿童权利公约》(《公约》)提交的初次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SRB/CO/1),和在2010年6月11日就缔约国按照《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OPAC/SRB/CO/1)。

一.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通过了下列立法和其他措施:

关于少年犯和少年刑事司法保护法(2005年);

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正(2009年);

2009至2011年阶段全国打击人口贩卖行动计划;和

全国防止和保护儿童免遭暴力战略(2008年)和战略实施行动计划(2010年)。

5.委员会进一步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批准了以下文书:

2003年1月批准了《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任择议定书》;

于2009年4月批准了《欧洲理事会关于采取行动打击拐卖人口的公约》(2005年);和

于2009年4月批准了《欧洲理事会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2010年)。

二.数据

数据收集

6.委员会注意到特别通过DevInfo在数据收集领域内取得了进一步的进展,并且在《任择议定书》所涉及的领域内进行了一些探索研究,尽管如此,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在年龄、性别、种族或社会背景和城市/农村领域内分类的数据收集方面缺乏系统而又集中机制。

7.委员会建议缔约方为了有效地分析、监督和评估《任择议定书》所涉所有领域内的法律、政策和方案的影响集中和进一步制定其系统数据收集机制。这包括儿童买卖、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肇事者和受害者两方面的数据。数据应除其他外按犯罪性质分列,并且按年龄、性别、族裔或社会出身、城市/农村地区分列,特别要注意尤其容易成为《任择议定书》所涉犯罪行为受害者的儿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开展《任择议定书》所涉领域的研究,以确认儿童买卖、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根源和程度。

三.一般执行措施

立法

8.委员会提醒缔约国为了充分实施《任择议定书》所载有关儿童买卖的条款,其立法必须符合有关儿童买卖方面的义务,这是一个与人口贩卖相似而又不尽相同的概念。

《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性原则(第2、第3、第6和第12条)

9.委员会注意到在实施《任择议定书》中,特别在努力解决特别脆弱的儿童,如罗姆儿童,的状况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性原则。但是,委员会关注的是,儿童,特别是罗姆儿童、残疾儿童以及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儿童所面临的持续的歧视态度,这可能影响对他们的保护并且妨碍他们充分享有《任择议定书》所载的权利。此外,委员会关注的是,在涉及儿童的所有事项方面,其中包括在制定政策和方案方面,没有适当考虑儿童的意见。

10.委员会建议《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性原则,特别是非歧视和尊重儿童意见的原则应被纳入缔约国实施《任择议定书》的各项条款,特别有关对《任择议定书》所涉罪行尤为脆弱儿童的条款,所采取的所有措施之内。此外,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在所有司法或行政程序中考虑儿童的意见。

国家行动计划

11.委员会注意到2010至2015年《全国行动计划》草案反映了委员会在2008年关于依《公约》的初次报告(CRC/C/SRB/CO/1)的对话之后所提出的一些意见,委员会关注的是,目前形式的《全国行动计划》草案并没有完全涵盖《任择议定书》所论述的所有领域。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包括儿童和民众社会在内的所有利益攸关者进行磋商和合作:

在《全国行动计划》草案中纳入《任择议定书》所涉所有问题,包括保护儿童避免通过因特网成为色情制品的牺牲品;

为《全国行动计划》的实施提供充分的能力和财力支援;和

请缔约国参照先后于1996年、2001年和2008年在斯德哥尔摩、横滨和里约热内卢举行的第一届、第二届和第三届禁止儿童的性剥削世界大会通过的《宣言》、《行动纲领》及《全球承诺》有效实施《任择议定书》的所有条款。

协调与评估

13.委员会注意到人权和少数民族权利部的作用是收集来自所有有关政府机构和机制以及非政府组织的资料以便协调儿童权利和《任择议定书》的实施。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该部关没有足够的人力、财力或技术资源,并且缺乏评估在全国和地方各级实施《任择议定书》的机制或程序。

14.委员会鼓励缔约方为了在各部委之间并且为了在国家和各级主管部门之间有效进行协调并且为了和民众社会组织进行磋商,建立或者加强一个体制性的机制,从而产生有系统和协调一致的方法解决《任择议定书》所涉的问题。这个协调机构必须确保定期监督和评估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并利用结果进一步制定《任择议定书》所涉领域内的战略和政策。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为这个协调机构提供充分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以期使这个机构能够有效地发挥其作用。

宣传与提高认识

15.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与国际、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协作就人口贩卖问题开展了无数个宣传和提高认识的活动。然而,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提高有关《任择议定书》认识的各项工作并不是有系统性的,没有包括《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所有领域,并且儿童、包括少数民族社区的儿童、在收养院的儿童、难民儿童和国内流离失所儿童及其家长并不充分了解侵犯《任择议定书》所包含的儿童权利的风险,或者并不充分了解保护儿童免遭这些侵权行为的战略。

1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继续广泛向公众宣传《任择议定书》的条款,特别通过将《任择议定书》的条款纳入教育系统各个层次的课程以及纳入专门为儿童编制的特殊教材之中的方式向儿童及其家庭宣传《任择议定书》的条款;和

与民间社会合作,根据《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2款,采取一切适当手段,通过信息传播,加强和促进广大公众包括儿童了解《任择议定书》所列各类罪行的危害性影响的教育,并且鼓励社区,尤其是儿童和男女儿童受害者参与此类提高认识和信息传播和教育方案。

培训

17.尽管注意到已经开展了若干有关贩卖人口的培训活动,但委员会关注的是,这些活动并没有包括涉及儿童工作的专业工作人员,并且这些活动也没有充分包括《任择议定书》的所有条款。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调拨充分的指定资源为所有有关的专业人员和广大公众制定涉及《任择议定书》所有领域的方案和培训教材。

继续和加强对专业人员,包括医务工作人员、社会福利官员、警官、公共检察官、法官、媒体和其他有关的专业群组的涉及《任择议定书》所有领域的培训活动,其中包括制定涉及《任择议定书》所有领域的培训方案和材料。

独立监督

1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设立了专门负责监督和捍卫儿童权利的副监察官办公室。但委员会遗憾的是,其能力有限,并且不了解该办公室在儿童及其家长方面的作用。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副检察官办公室提供足够的财力、人力和技术资源以行使其任务,包括监督《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的儿童权利。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大力推动对副检察官的作用的认识并且确保儿童能够以保密和便利儿童的方式进入这一机制,对侵犯其权利的行为提出申诉。

资源调拨

21.委员会注意到,各部委、机构、市政和地方主管当局的一般性预算都涵盖有关儿童的问题,但委员会遗憾的是,有关机构没有为实施《任择议定书》调拨充分和具体的资金。

2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计划国家预算时,为执行《任择议定书》专门拨出充分的财力和人力资源以用于研究、政策和战略制定、提高认识和培训、防范和保护等关键领域。

民众社会的作用和贡献

23.委员会欢迎将提高和加强民众社会组织在政策制定和实施方面的贡献的2009年与非政府组织部门合作的备忘录,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民众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并没有参与缔约国按照《任择议定书》拟定初次报告的磋商进程。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实施《任择议定书》的方方面面,例如制定政策和立法、计划和预算政府方案、监督和评估等工作,充分与儿童组织等民众社会进行磋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支持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民众社会组织建设其能力并且充分利用参与《任择议定书》所涵盖问题的民众社会组织的经验和专长知识。

四.防范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第9条第1和第2款)

为防范《任择议定书》提到的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措施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与国家机构及非政府组织携手为防范《任择议定书》提到的违反行为所进行的种种努力。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大量发生在缔约国内的《任择议定书》提到的违反行为,特别对女童的大量违反行为,以及制止儿童买卖,其中包括为强迫劳动之目的的儿童买卖、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具有针对性的防范性措施极其有限。委员会还关注的是,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确认这些问题的根源和程度。

2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

对儿童买卖、对儿童的监禁和性剥削、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性质和程度进行研究以便确认风险儿童并且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源和主要风险因素;和

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之上,通过更具有针对性的方法解决儿童买卖、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问题,为受害儿童采取防范、康复和重新融合措施,特别注重女童和这些问题的性别方面的问题。

27.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充分注意狎童旅游的问题并且缺乏有关这个问题的资料。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防范狎童旅游,其中包括对已知道的案件开展研究并收集信息,来确定其发生的根源和严重的程度,同时提高儿童和广大公众对这一问题的认识。缔约国应通过主管机构加强与旅游业、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的合作,并且通过国际合作促进负责任的旅游。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宣传世界旅游组织关于在所有相关合作伙伴中就旅行和旅游业中保护儿童不遭受性剥削的问题的《行为守则》。

2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网络犯罪领域内所采取的步骤,如在内务部创建了一个专门股来打击网络犯罪。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在因特网和其他日益更新的技术方面越来越容易得到儿童色情制品,而且通过网络所犯的《任择议定书》所涉罪行,特别是儿童色情制品,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是有罪不罚。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继续采取措施打击网络犯罪,特别是因特网上的儿童色情制品;

与媒体合作,加强各种努力向儿童及其家长宣传如何安全使用因特网;

采取所有适当的措施,增进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从而加强其IP定位的追踪系统,来追踪犯罪分子和淫媒的IP地址、据点和网页,目的在于通过与因特网服务提供者的合作采用最为准确的IP地址定位数据库,从而达到打击儿童色情制品的目的;

确保和监督彻底实施有关控制和管理提供公共因特网服务场所的条例;和

通过和实施关于因特网提供者义务的具体立法,(尽可能地)防止在因特网上散布或者获得儿童色情制品。

针对特别群组的方案

31.委员会注意到已经采取种种努力保护儿童免受欺凌和忽视,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针对特别群组儿童的具体方案,如罗姆儿童、难民儿童和国内流离失所儿童、在保育院内的儿童、流浪街头儿童和女童,以期防范《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的各种做法。委员会还再次强调其在审议塞尔维亚共和国2008年依《公约》提交的初次报告时对流落街头儿童特别易受到监禁和性剥削的事实所表示的关注。

3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针对上述特别脆弱或者处于风险中的特种儿童群组的有系统性的防范性活动,其中包括出生登记,以保护他们免受《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各种罪行的侵犯。

五.禁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第3条、第4条第2和第3款以及第5条至第7条)

现行的刑事法和刑法及条例

33.委员会注意到对《刑法》的修正,但是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缔约国没有明确地将《任择议定书》第2条和第3条界定的儿童买卖定为罪行。此外,委员会关注的是,在实际中实施立法还是一个问题。

3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条和第3条确保将明确界定的儿童买卖罪行纳入其有关的立法,特别是纳入《刑法》和《儿童法》草案之内。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竭尽一切努力确保规定保护儿童免遭儿童买卖、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立法能够充分和有效的给予实施。

收养的法律方面

35.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刑事立法中没有涵盖《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1款(a)(二)内所规定的收养情况下的不适当的引诱同意。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确保根据《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1款(a)(二)将收养中不正当的引诱同意纳入刑法之内。

管辖与引渡

37.委员会注意到,按照塞尔维亚公共检察官核准为由可以行使域外管辖。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刑法并不允许《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所提到的任何案例的域外管辖。此外,委员会关注的是,域外管辖需符合两国共认罪行的标准,引渡需符合对等标准。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国内立法得以使其对《任择议定书》所涉罪行确立和行使域外管辖权,并建议对《任择议定书》所涉罪行确立无需两国共认罪行标准的域外管辖权,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考虑《任择议定书》为无双边条约情况下的引渡法律依据。

六.保护受害儿童的权利(第8条及第9条第3和第4款)

为保护受《任择议定书》所禁罪行之害的儿童的权益而采取的措施

39.委员会注意到为保护受《任择议定书》所禁罪行之害的儿童权利所进行的各种努力,但是委员会关注的是,受《任择议定书》所禁罪行之害的儿童在实际上并非总是按照《任择议定书》第8条的规定作为受害者予以考虑和对待,并且在防止排挤和污辱儿童受害者方面几乎没有开展任何工作。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任择议定书》所涉任何罪行的儿童受害者不以民法或刑法作为犯罪分子对待,并且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避免排挤和污辱儿童受害者;和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在行使诉讼程序的每个阶段确保对儿童受害者和见证者的保护。在这方面,缔约国应当遵循《涉及儿童受害者和证人问题的司法准则》(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5/20号决议,附件)。

41.尽管注意到为《任择议定书》所涉罪行受害者的儿童提供了某些服务,但委员会关注的是,在缔约国内没有《任择议定书》所涉所有罪行的所有儿童受害者的全面的社会保护系统。委员会进一步关注的是,几乎没有任何信息表明采取具体的行动来保护最为脆弱的儿童,如罗姆儿童和难民儿童和国内流离失所儿童。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各种努力建立一个全面的社会保护制度,向《任择议定书》所涉所有罪行的所有儿童受害者提供服务;和

确保整体性的和着重于行动的各项努力以保护最为脆弱的儿童,如罗姆儿童和难民儿童和国内流离失所儿童不再沦为《任择议定书》所涉罪行的受害者。

受害者的康复和重新融合

43.委员会注意到,由非政府组织等民众社会组织所进行的努力为《任择议定书》所涉罪行的一些儿童受害者提供基于项目的支持。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罪行受害者儿童没有可能得到赔偿,并且在缔约国内没有为买卖、卖淫和色情受害者儿童的康复和重新融入带往提供全面的服务。特别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国家管理的庇护所,没有特别的心理康复援助和专业的社会服务,并且没有对为《任择议定书》所涉罪行受害者工作的专业人员提供培训。此外,委员会关注的是,儿童没有任何机会参与制定涉及其康复和社会融入的政策与方案。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与非政府组织合作:

确保《任择议定书》所涉罪行的所有儿童能够根据《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4款获得适当的程序,在无歧视的情况下要求应负法律责任者作出损害赔偿;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3款,确保为所有儿童受害者,包括男孩和女孩,提供适当的服务,包括全面的身心康复和社会融入并且为此目的调拨充分的财政资源和受训人员资源;

为儿童受害者建立专门的医疗和身心照料服务,并确保儿童能够得到心理保健专业人员的服务;

确保《任择议定书》所涉罪行的受害者能够得到庇护所,并且确保儿童与成年人分开;

采取措施确保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4款,对与《任择议定书》所涉罪行受害者接触的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特别是法律和心理培训;和

确保儿童参与制定其康复和融入的政策和方案。

援助热线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向现有的全国儿童援助热线提供足够的资源;并给予其三位数字号码来帮助儿童受害者;所有儿童都知道这一援助热线并且所有的呼救都能够得到迅速收到和充分执行。

七.国际援助和合作

国际合作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与其他缔约国和国际组织的双边、区域和国际司法、警察和针对受害者的合作活动以期防范和打击儿童买卖、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批准情况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批准:

1993年《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海牙公约》;

欧洲理事会《保护儿童不受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和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八.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充分执行上述建议,其方式可包括将这些建议转交有关的政府部门、国民大会、最高法院和国家与地方主管部门,供适当考虑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宣传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已通过的有关建议(结论性意见)能够通过(但不限于)互联网向广大公众、民众社会组织青年群组、专业群组、媒体和儿童进行宣传以触发对《任择议定书》其实施与监督的普遍讨论和认识。

九.下一次报告

50.根据第12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儿童权利公约》应于2013年3月12日提交的第二和第三期联合报告中根据《公约》第四十四条提供进一步的资料,说明《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