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洪都拉斯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5年5月21日举行的第1996次会议(见CRC/C/SR.1996)上审议了洪都拉斯的初次报告(CRC/C/OPSC/HND/1),并在2015年6月5日举行的第2024次会议(见CRC/C/SR.2024)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初次报告并对问题清单(CRC/C/OPSC/HND/Q/1/Add.1)作出了书面答复。委员会还对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开展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本结论性意见应结合委员会2015年6月5日就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HND/CO/4-5)及就缔约国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OPAC/HND/CO/1)一并阅读。

二.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执行《任择议定书》的相关领域采取的措施,其中包括,

(a)2012年7月通过《禁止贩运人口法》(2012年第59号法令);

(b)2011年9月修订《儿童和青少年法》,将其中儿童的定义与《公约》中儿童的定义协调一致;

(c)2006年2月对《刑法典》第二编第二章进行修订,使之包含关于性虐待的条款,规定受害者的未成年状态在性虐待案件中属于加重情节,并增加了关于商业性剥削和贩运人口的条款。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加入或批准以下文书:

(a)《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2008年11月18日;

(b)《美洲国际贩运未成年人问题公约》(1994年),2008年10月23日。

数据收集

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涵盖《任择议定书》所列所有罪行的全面的数据收集系统,导致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案件受害儿童的人数以及受到起诉和制裁的肇事者的人数均缺乏精确的统计数据。

7.依照先前的结论性意见(见CRC/C/HND/CO/4-5,第16段和第17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和落实全面的机制,对《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领域进行数据收集、分析和影响评估。数据应该按照性别、年龄、国籍和族裔、地区和社会经济状况进行分类,重点关注容易受害的儿童群体。还应收集按照罪行性质分类的关于起诉和定罪数量的数据。

三.一般执行措施

国家行动计划

8.委员会注意到,目前缔约国已将《反性剥削国家行动计划》(2006-2011年)以及《反性剥削和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2015-2020年)提交议会供通过,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第一个行动计划没有包含《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问题。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反性剥削和人口贩运行动计划》(2015-2020年)包含《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问题,确保为执行该计划调拨适当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在此过程中,缔约国应特别注意落实《任择议定书》的所有条款,考虑到第一、第二和第三届禁止对儿童进行商业性剥削世界大会通过的成果文件。

协调和评价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12年设立了消除对儿童进行商业和性剥削以及贩运儿童的机构间委员会,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资料说明该委员会如何确保在执行《任择议定书》过程中与其他相关国家实体之间进行有效协调,如儿童问题特别检察官办公室以及反对虐待、贩运和性剥削儿童和未成年人警务司。

11.依照先前的结论性意见(见CRC/C/HND/CO/4-5,第12段和第13段),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消除对儿童的商业和性剥削以及贩运儿童机构间委员会与其他相关国家机制之间开展有效协调,以便在各个部门、国家、省和地方各级切实执行《任择议定书》。

宣传和提高认识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宣传举措,提高对人口贩运的认识。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对包括儿童(尤其是移徙儿童)在内的广大公众广泛宣传《任择议定书》的条款。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向广大公众,尤其是儿童及其家人,广泛宣传《任择议定书》的所有条款,为此在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制订和执行具体、全面的长期宣传方案,包括将《任择议定书》的条款纳入教育系统内所有各级学校的课程,并使用专门为儿童编写的适当材料。这些方案应重点关注特别容易遭受侵害的儿童,并鼓励社区的参与,特别是包括受害儿童和移徙儿童在内的所有儿童的参与。

(b)为媒体制定有效的指南并与媒体合作,以便提高对《任择议定书》的认识。

培训

1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的培训没有包括《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领域,培训也没有系统连续地开展。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订一项战略,确保所有从事《任择议定书》相关儿童权利工作的人员均接受适当和连续的培训,尤其是警察、法官、检察官、移民事务和劳动监察人员、社会工作者和卫生保健人员。缔约国应为执行该战略提供适当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战略中还应指定一项机制,负责定期监测、评价各类培训措施及提高培训活动的质量。

资源调拨

1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足够的资料,说明为执行《任择议定书》的条款调拨了哪些资源。

1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在所有领域为执行《任择议定书》调拨充足的资源,尤其要提供必要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制订和执行旨在保护受害儿童、帮助他们恢复身心健康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方案,以及调查和起诉《任择议定书》涵盖的罪行。

四.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第9条第1款和第2款)

为防止《议定书》所禁止的罪行而采取的措施

1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一项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综合战略来处理《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根源问题,例如贫穷、性别和文化成见、接受对儿童进行性剥削的社会氛围。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就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性质和范围开展研究,确定问题的根源所在和严重程度,以便制订和采取措施,防止《任择议定书》所列的罪行;

(b)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保护易于遭受《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侵害的儿童,尤其是流离失所儿童、儿童家佣和移徙儿童,并制定专门面向这些儿童的援助方案。

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

20.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缔约国儿童卖淫现象普遍,下载儿童色情制品的行为高发。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缔约国持续存在社会文化方面的成见,诱发了容忍对儿童的性剥削、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社会氛围。

2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迅速:

(a)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建立网络安全监测机制,防止出版和传播有关儿童的色情材料制品;

(b)与包括儿童在内的社区密切合作,制定教育方案,宣传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防范措施和不良影响;

(c)采取适当措施,转变导致容忍对儿童性剥削(包括儿童卖淫及色情制品)的社会态度。

儿童色情旅游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措施提高对儿童色情旅游的认识,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预防中介机构提供涉及儿童和青少年的色情旅游服务。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建立和落实有效的监管框架,防止和消除儿童色情旅游,并确保此罪行受到的惩罚符合罪行的严重程度;

(b)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打击色情旅游,包括提高认识以改变观念;

(c)与旅游部门共同宣传儿童色情旅游的不良影响,向旅行代理商和旅行社广泛宣传世界旅游组织《全球旅游业道德守则》,并鼓励这些企业签署《保护儿童免受旅行和旅游中的性剥削行为守则》。

五.禁止买卖儿童、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卖淫及有关事项(第3条、第4条第2款和第3款、第5条至第7条)

现行刑事法律和条例

24.委员会注意到,《禁止贩运人口法》(2012年第59号法令)第56条禁止〈任择议定书〉第3 (1)(c)条规定的买卖儿童和青少年、转让儿童器官以及儿童色情制品相关活动,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刑事法律没有包含《任择议定书》第2条规定的所有刑事罪行的定义。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刑事法律,使之完全符合《任择议定书》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缔约国特别应当确保将下列犯罪行为明确列为罪行:

(a)为牟利而转移儿童器官;

(b)出让、获取、购买或提供儿童从事卖淫;

(c)制作、散发、传播、进口、出口、出让、出售或拥有儿童色情制品;

(d)企图从事上述任何行为以及同谋或参与其中任何行为;

(e)制作和传播鼓励上述任何行为的材料。

有罪不罚

26.委员会严重关切缔约国对《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有罪不罚的现象。

2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着手重点处理有罪不罚问题,为此对申诉展开严格调查,确保据称肇事者受到起诉,若判定有罪,得到应有制裁。为此,缔约国尤其应为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提供专门培训,以强化它们发现、调查和起诉《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能力。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具体资料,说明调查、起诉和惩处《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肇事者的情况。

法人的责任

2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的立法中,对《任择议定书》涵盖的罪行,包括公司在内的法人不负有刑事责任。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法律,依照《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4款,确保法人对与《任择议定书》有关的罪行负有刑事责任。

域外管辖权和引渡

30.委员会注意到的积极方面是,《刑法》规定对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包括《任择议定书》涵盖的罪行)行使普遍管辖权。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刑法》并未包括《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罪行。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法律,确保能够确立和行使域外管辖权,尤其是对境外发生的、肇事者或受害者为本国国民或在缔约国居住的外国人的《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确立和行使域外管辖权,而不必符合双重犯罪标准,以及按照《任择议定书》第5条,在必要时援引《任择议定书》作为引渡的法律依据。

六.保护受害儿童的权利(第8条和第9条第3款和第4款)

为保护《任择议定书》所禁罪行之受害儿童的权益而采取的措施

3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相关法律和措施在审理前后和审理期间的刑事诉讼过程中保护和援助受害儿童及儿童证人。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缺乏避免受害儿童再次受害的司法程序,也没有为受害儿童提供赔偿的机制。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专项法律,以便在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保护和援助《任择议定书》所列刑事罪行的受害儿童和儿童证人;

(b)确保《任择议定书》所列刑事罪行的受害儿童和儿童证人不会再次受害,确保司法程序绝对接受证词录像等证据;

(c)依照《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4款,保障所有受害儿童均可利用适当程序,不受歧视地要求法律责任者作出损害赔偿;为无法从肇事者那里获得赔偿的受害儿童设立赔偿基金。

受害者的康复和重新融入

3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受害者的康复方案由公民社会组织管理,缔约国缺乏适当的国家设施和国家支持,帮助《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受害儿童恢复身心健康和重新融入社会。

3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为《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受害儿童提供适当援助,包括通过切实执行康复方案等措施,帮助他们充分融入社会和恢复身心健康。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为促进受害儿童的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调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七.国际援助与合作(第10条)

多边、双边和区域协定

36.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0条第1款,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通过多边、区域和双边安排,包括通过加强此类安排的实施程序和实施协调机制,加强国际合作,特别是与周边国家和南美洲国家联盟的合作,以改善对《任择议定书》所述任何罪行的责任人的防范、发现、调查、起诉和惩罚。

八. 后续行动和宣传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全面落实本建议,包括向相关政府部门、议会、司法部门和国家及地方主管机构传达这些建议,以便进行适当审议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3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互联网等渠道 , 向广大公众、公民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为宣传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和书面答复及本结论性意见 , 以促进讨论并关注《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测情况。

九.下次报告

39.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更多资料,说明《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