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SC/USA/CO/3-4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2 July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美利坚合众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1款提交的第三和第四次合并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7年5月16日举行的第2197次会议(见CRC/C/SR.2197)上审议了美利坚合众国的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OPSC/USA/3-4),并在2017年6月2日举行的第2221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CRC/C/OPSC/USA/ Q/3-4/Add.1)。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开展了建设性对话。

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在阅读本结论性意见时,应参考2017年6月2日通过的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OPAC/CO/3-4)。

二.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与落实《任择议定书》有关的领域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

于2015年5月29日颁布了《为贩运受害者伸张正义法》;

于2014年9月29日颁布了《防止性贩运及加强家庭法》;

于2013年3月7日颁布了《贩运受害者保护重新授权法》。

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设立机构和通过国家计划和方案以推动落实《任择议定书》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包括:

于2016年4月通过了《防止和禁止剥削儿童国家战略》;

于2015年在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儿童和家庭事务局下设立了人口贩运问题办公室;

通过了《2013-2017年关于向美利坚合众国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服务的联邦战略行动计划》。

三.数据

数据收集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联邦一级建立多种数据库,特别是网上犯罪数据库和以性剥削为目的的人口贩运受害者数据库。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即缔约国的各种机构也收集涉及《任择议定书》的数据,州、领土、部落和地方政府在这一领域均具有管辖权,并且使用的数据系统和罪行定义存在差异。与此同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现有的数据收集系统并未提供《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领域的可靠、完整的分类数据。在这方面,委员会重申以往结论性意见中就以下问题表示的关切(见CRC/C/OPSC/USA/CO/2,第7段):

建立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有效国家数据收集系统的工作缺乏进展,目前联邦、州和地方主管机关使用多种不同的数据系统,而新建的系统应能由各级政府共同使用;

对于儿童和影响儿童的犯罪的根源,没有进行充分的研究以及基于实证的政策和方案分析,并且现有研究和分析都过多地关注以性剥削为目的的贩运,很少关注以强迫劳动为目的的买卖儿童行为和《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其他罪行;

缔约国在收集数据及分析性资料时,将多种侵害儿童的犯罪活动均视为了贩运,包括《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罪行,由此产生了一些困难。这也导致国家、州、地方和国际各级在识别受害儿童以及确定适当战略以防止和打击此类犯罪方面存在误解和差异。

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按照委员会以往结论性意见的建议(见CRC/C/OPSC/USA/CO/2,第8段),加强努力,以:

制订并实施一个全面和有系统的数据收集系统,该系统也可用于分析、监测和影响评估工作,应涵盖《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所有领域,囊括美国本土的全部领土以及美国行使主权的岛屿地区和其他属地。委员会还建议,数据应按性别、年龄、国籍、族裔、社会经济背景、残疾和地理区域等项目分类,并应重点关注有遭受《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罪行侵害的特定风险的儿童,例如孤身外国儿童、陪同移民家人的儿童、童工、无家可归儿童和街头儿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设立联邦和州两级通用的数据收集指标;

支持和建立与非政府组织和学术中心的伙伴关系,深入研究影响儿童的犯罪的根源以及保护措施和方案的规模和影响,涵盖性剥削、劳动剥削和其他影响儿童的情况,包括贫困和边缘化;

为了收集数据并规划和制订涵盖《任择议定书》所有领域的政策和方案,考虑按照《任择议定书》第2、第3和第10条的规定,对有关罪行的定义作出说明,将儿童与成年受害者区分对待,并确保联邦、州和地方各级的立法者、服务提供者、执法官员和广大公众以一致的方式使用这些定义。

四.一般执行措施

《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原则(第2、第3、第6和第12条)

立法

8.委员会对本文件第4段提到的立法方面的进展表示欢迎,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法律过多地关注以性剥削为目的的人口贩运,没有充分应对涉及《任择议定书》第2和第3条所界定的买卖儿童的一些其他罪行。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在儿童年龄方面,联邦法律和州法律缺乏统一,各州之间也不一致。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至少确保将与人口贩运相近但不相同的买卖儿童的定义充分写入国内法,以妥善落实《任择议定书》所载的关于买卖的规定;

确保联邦法律和州法律采用统一的儿童年龄,规定对儿童予以充分保护,直至年满18岁。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1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应对儿童剥削和人口贩运问题而采取的一系列战略和行动计划,但感到遗憾的是,没有一项全面的战略,涵盖《任择议定书》之下的所有领域,包括《任择议定书》第2和第3条述及的一切形式的买卖儿童行为,特别是以劳动剥削为目的买卖儿童、买卖器官和作为中介不正当地诱使同意以收养儿童的行为。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订一项旨在处理性剥削和贩运问题以及《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其他罪行的全面战略,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用于执行这项战略。在此过程中,缔约国应按照《任择议定书》的规定,同时考虑到禁止对儿童商业性剥削世界大会的成果,特别注重防止、禁止有关罪行以及帮助受害儿童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协调和评估

1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司法部副部长办公室内任命一名防止和禁止儿童剥削国家协调员。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家协调员没有足够的职权,无法协调联邦、州和地方主管机关的活动,也无法与从事该领域工作的非政府组织进行协调。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国家协调员授予足够的职权并扩大其任务,以便在各州之间以及在联邦、州和地方各级从事《任择议定书》各项规定落实工作的主管机关之间确立协调政策和机制。委员会还建议各级政府机构与从事该领域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协调开展活动。

传播、提高认识

1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不断努力通过各种活动提高人们的认识,包括国土安全部的蓝色行动和教育部的#WhatIWouldMiss社交媒体活动,等等。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活动主要关注人口贩运,忽视了《任择议定书》所载的其他罪行。

15.委员会重申以往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见CRC/C/OPSC/CO/2,第18段),建议缔约国:

向公众特别是儿童及其家人广泛宣传《任择议定书》的所有规定,为此在国家和州两级制订和实施具体的长期提高认识方案,并使用专门为儿童编写的适当材料,将《任择议定书》的规定写入教育系统内所有各级学校课程;

与民间社会和媒体合作,加强并提高广大公众对防止和打击《任择议定书》所载罪行的必要性的认识,重点关注特别容易受害的儿童及其父母,并鼓励社区参与,特别是鼓励包括受害男女童在内的儿童的参与。

培训

16.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显示,该国向所有与儿童接触的人员和机构提供培训,培训内容涉及《任择议定书》的所有相关领域,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并建议缔约国在继续开展培训活动的同时,定期评估这些活动在防止《任择议定书》所载罪行和保护儿童方面的效力和影响。

资源分配

1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为落实《任择议定书》而开展的各种活动的预算拨款资料。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一些领域,例如消灭对儿童性服务的需求这一领域,得到的预算拨款很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对用于落实《任择议定书》的资源分配的效力、效率、公平和透明进行评价的情况。

18.委员会考虑到其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建议缔约国提供足够的、可识别的预算拨款,用于落实《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所有领域,并评估预算拨款对用于落实《任择议定书》的资源分配的效力、效率、公平和透明的影响。

五.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第9条第1和第2款)

为防止《议定书》所禁止的罪行而采取的措施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介绍了该国为了防止《任择议定书》所载罪行而通过开展提高认识活动、研究问题根源、立法、举办论坛和其他方式所付出的努力(见缔约国报告第31-36段)。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预防措施过多地注重三级预防(即针对已知或怀疑受到犯罪侵害的儿童,在受害者已遭受性剥削或劳动剥削之后采取措施),而没有充分注重二级预防(即在伤害发生之前进行早期干预)和一级预防(即保护儿童免于受害);

仍未付出足够努力来消灭对儿童性服务的需求,虽然现行法律规定应起诉购买儿童性服务的人员,但此类人员仍逍遥法外;

虽然教育部作出了一些努力,但校内和校外并未就《任择议定书》所载罪行的风险开展足够的教育;

仍然没有针对特别容易受到《任择议定书》所载罪行侵害的儿童开展足够的预防工作。这些儿童包括生活贫困的儿童;移民儿童;家庭处境困难的儿童;包括离家出走和无家可归的儿童;美洲土著儿童,特别是女童;易离家出走或遭到遗弃的男童;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儿童;青春期少女;以及“系统内”儿童。

2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优先采取一级和二级预防措施,并确保该国的预防战略不仅能对侵害事件作出反应,还应旨在防止伤害的发生;

采取措施,改变人们对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态度和看法,旨在消灭对儿童性服务的需求,并增强该国执法官员和司法机关的能力,增加对购买儿童性服务的人员的调查、起诉和惩罚;

加大努力,目标是在所有学校和校外设施内向儿童提供符合其年龄的教育,介绍《任择议定书》所载罪行的风险,包括为此向教育部提供更多的资源和支持用于实现这一目标;

加强努力,让弱势儿童了解有关信息并保护他们免遭《任择议定书》所载罪行的侵害,这些儿童包括生活贫困的儿童;移民儿童;家庭处境困难的儿童,包括离家出走和无家可归的儿童;美洲土著儿童,特别是女童;易离家出走或遭到遗弃的男童;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儿童;青春期少女;以及“系统内”儿童。

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打击强迫和童工劳动的立法和其他努力的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

缔约国涉及贩运问题的法律,包括《为贩运受害者伸张正义法》和《贩运受害者保护法》,主要针对的是出于性目的进行的贩运,没有充分针对以经济剥削为目的的贩运;

打击贩运的法律规定,受害人应证明存在“暴力、欺诈或胁迫”,使童工劳动受害者背负了沉重的举证负担;

对从事农业工作的14和15岁儿童的工作条件监管不足,包括没有要求征得父母同意,据报告这已导致多起严重侵犯儿童权利的事件,包括让儿童在危险条件下不限时工作,已相当于奴役;

据报告,负责查明非法劳工行为的劳工部工资和工时司资源不足,并且没有将防止雇用童工行为作为优先事项;

以经济剥削为目的的贩运的受害儿童识别工作存在局限,部分原因是与此类儿童接触的专业人员缺乏培训。

缔约国缺乏以经济剥削为目的的贩运的受害儿童的相关数据;

孤身移民儿童往往被贩运从事童工劳动,以偿付前往缔约国领土的费用。

2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以童工劳动为目的的儿童买卖,为此除其他外,应修订法律以涵盖与童工劳动有关的现代奴役形式,并确保始终由犯罪人来承担举证责任,被剥削的儿童在行为能力和成熟程度上都不足以对自己被卖之事表示同意,不应承担举证责任。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采用协调的战略并划拨专项预算,用于打击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特别是在农业部门;

审查和修订联邦和州两级的法律,确保工作年龄不得低于16岁的规定也适用于农业,不论有关儿童的父母是否同意;

加强向劳工部,特别是向工资和工时司提供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确保开展检查、监测、调停和调解工作,使儿童摆脱经济剥削,并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充分享有自身的权利;

审查美国产业和企业在该国内外雇佣儿童的政策,提高有关标准,以防止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包括在农业、某些制造业、儿童保育和服务部门防止此类现象;

收集关于儿童人数、性别、年龄和来源地、工作和生活条件及对儿童权利和发展的影响的数据,并完善童工劳动方面的档案记录;

确保童工劳动法律也具体关注那些被以相当于经济剥削的目的而带入或到达该国的孤身外国儿童;

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

收养

23.委员会注意到,2012年《跨国收养通用认证法》将认证保障的覆盖范围扩大至了从《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海牙公约》非缔约国收养的儿童。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该国的收养做法排除任何发生《任择议定书》第2和第3条所禁止的买卖儿童现象的可能性,特别是应禁止收买生母以获取同意;

确保有效和有系统地认证和监测所有直接或作为中介参与收养事宜的个人和实体、考虑限制此类人员和实体的数量,并确保不会有任何一方通过收养过程获取经济利益;

充分、有效地落实《海牙公约》,遏止以国际收养为目的买卖儿童的事件;

对社会工作者和案件管理人员进行关于收养法律和法规的培训并进行监测。

代孕

24. 委员会注意到,代孕是一个复杂的领域,其所产生的许多问题并不属于《任择议定书》的范围,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内商业化使用代孕的现象十分普遍,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导致买卖儿童行为。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有些情况下,对父母身份问题的认定只以孕前或出生前的合同为唯一决定依据。

25.委员会考虑到《任择议定书》第1和第2条,建议缔约国考虑可否制订法律来应对在代孕情况下可能发生的、不属于《家庭法》管辖范围的买卖儿童问题。

儿童色情旅游业

2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该国内外打击儿童色情旅游业的措施,包括移民与海关执法局和国土安全调查局的办事处采取的国际行动、蓝色闪电倡议、天使守望行动和最近于2016年2月颁布的《通过性犯罪者出行预先通报制度防止儿童剥削和其他性犯罪的国际梅根法》。委员会还注意到,2015年《为贩运受害者伸张正义法》规定,如果色情旅游者仅“有合理理由认为”受害者年满18岁,这不再足以构成合法辩护依据,而是必须有“明确和有说服力的证据”认定受害者年满18岁。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标准已有所提高,但这种规定仍未绝对禁止对儿童的性剥削和虐待。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就该国禁止游客性剥削儿童的法律开展宣传教育。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本国法律,对任何可能允许性剥削儿童者逃避法律责任的法律和法规进行修订,包括确保对于以性剥削儿童为目的而旅行的人员,不接受“明确和有说服力的证据”为合法辩护依据。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提高公众特别是游客的认识,并与旅游产业共同宣传儿童色情旅游业的不良影响,向旅行社和旅游机构广泛宣传世界旅游组织《全球旅游业道德守则》,并鼓励这些企业签署《保护儿童免受旅行和旅游中的性剥削行为守则》。

六.禁止买卖儿童、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卖淫及相关事项(第3条、第4条第2和第3款、第5至第7条)

现行刑事或刑罚法律和法规

28. 委员会对有更多州通过了安全港法律表示欢迎,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国内法仍未完全符合《任择议定书》。具体而言,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联邦法律并未禁止买卖儿童行为本身,只禁止以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制品和收养等目的买卖儿童,而且并非所有的州都颁布了涉及买卖儿童问题的法律;

只有以图像形式显示儿童色情制品,方属于犯罪。

29.委员会重申以往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见CRC/CRC/C/OPSC/USA/CO/2,第34段),建议缔约国:

按照《任择议定书》第2和第3条,在联邦一级和所有州均界定并明令禁止所有此类罪行,特别是制作非图像儿童色情制品的行为,无论犯罪人是否获得了经济报酬;

在联邦和州两级,对《任择议定书》所载的所有罪行予以适当惩处,处罚手段应考虑到这些罪行的严重性;

确保凡是企图犯下以及共谋或参与《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罪行的,均会依《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2款受到惩处。

买卖器官

30.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批准《反对掠夺式器官贩运战略法》。缔约国在其报告第68段中指出,虽然并非所有州法律都将买卖器官本身视为刑事罪,但《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的行为一定属于某个多个州刑事法规的范围,对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美国没有明令禁止以儿童器官移植牟利为目的买卖或企图买卖儿童的行为,可能降低这种罪行的严重性、有损规定的惩罚。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重新制订并批准一项打击器官贩运的全面战略,并审查该国法律,旨在明令禁止以儿童器官移植牟利为目的买卖儿童,或者企图从事、共谋和参与此类罪行的行为。委员会还建议,对这种罪行规定的惩罚手段应与罪行严重性相称。

域外管辖权

32.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关切(见CRC/C/OPSC/USA/CO/2,第39段),即缔约国基于犯罪人国籍的域外管辖权并未包括《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罪行。

33.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见CRC/C/OPSC/USA/CO/2,第40段),即缔约国应确立对《任择议定书》第4条所列所有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以加强起诉和惩处涉及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色情旅游业的行为责任人的框架。

引渡

34. 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与缔约国签订引渡协定的国家如果没有批准《任择议定书》,则缔约国认为《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的罪行不属于引渡协定的范畴,而如果其他国家与缔约国之间没有双边协定,则即便该国已经批准《任择议定书》,缔约国也不能作出引渡裁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仍在所有情况下均要求满足双重犯罪条件。

35.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对《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罪行的引渡取消双重犯罪的要求,并考虑在与无双边引渡条约关系的其他有关国家处理此类罪行时将《任择议定书》作为引渡的法律依据。

七.保护受害儿童的权利(第8条和第9条第3和第4款)

为保护《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的受害儿童的权利和利益而采取的措施

3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贩运受害者保护法》、《为贩运受害者伸张正义法》和《社会保障法》作出的帮助人口贩运受害者的努力,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法律以及缔约国实施的政策和程序并未规定对贩运的受害儿童提供专门服务,因此没有满足这种儿童的特殊需求。此外,法律和政策只针对以性剥削为目的的贩运,没有述及其他罪行的受害者的需求和服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缺少庇护所、有关服务资金不足,导致对受害儿童安置不当,甚至会将他们送回不安全的家庭环境;

在大部分没有通过保护受害儿童免遭逮捕的安全港法律的州,儿童仍会因卖淫而被依法逮捕、拘留和起诉。即便是在已经通过此类法律的州,由于法律上的空白和不足,仍然存在逮捕和起诉受害儿童的现象;

对于同意卖淫的剥削受害儿童,缔约国不予提供服务,因此导致此类儿童得不到保护以及重返社会和康复服务;

在向儿童色情制品受害者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方面,特别是提供身心康复和恢复服务方面进展有限,而且缔约国没有专门负责此类服务的部门或机构;

儿童色情制品的受害者得不到律师代理,也没有鼓励这些受害者寻求赔偿或补偿的机制;

对于非政府组织向性剥削受害儿童提供的服务,缔约国没有予以充分的支持、监测和评估。

37.委员会考虑到《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3款,建议缔约国:

审查并修订该国的法律、政策和程序,将有关罪行的成年和儿童受害者区分对待,并向《任择议定书》所载所有罪行的受害儿童提供专门服务;

在法律上和实践中不再将儿童参与卖淫视为刑事罪,确保各州关于卖淫的法律均不允许逮捕和拘留受到性剥削的儿童,并确保缔约国全境各地都将受害儿童的保护年龄上限定为18岁;

在所有尚未通过安全港法律的州通过此类法律,以确保卖淫儿童受到保护、不会遭到逮捕或拘留,并提供培训和资金以宣传和适用此类法律;

考虑通过类似的安全港法律,面向被胁迫或强迫参与通过犯罪行为以经济和非经济报酬换取儿童服务的其他形式犯罪活动的儿童;

划拨更多资源用于有针对地向《任择议定书》所载罪行的受害儿童提供服务,并确保具备充足和适当的庇护所,既能提供紧急救济,又能提供长期服务,特别是在适当情况下应确保受害儿童实现家庭团聚,或者将他们安置在家庭环境中以便实现全面的身心康复;

在整个刑事和司法进程中都向受害儿童提供律师,负责维护这名儿童的利益并代表其寻求赔偿和适足补偿;

帮扶向《任择议定书》所载所有罪行的受害儿童提供服务的非政府组织,并定期监测和评估向此类受害儿童提供的服务。

孤身外国儿童、寻求庇护者、难民和移民

38. 委员会注意到近年来到达缔约国边境的孤身儿童人数大幅增加,并欢迎缔约国为应对这一情况而采取的措施,包括《中美洲未成年人方案》和《孤身未成年难民方案》。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尽管《贩运受害者保护重新授权法》规定了保障措施,但据报告海关和边防人员仍将许多贩运受害儿童或有可能被贩运的儿童遣返回了墨西哥;

《中美洲未成年人方案》仅适用于父母当前在缔约国拥有合法身份的儿童,而且并未以儿童的保护需求为基础;

虽然按照《贩运受害者保护重新授权法》的设想,孤身儿童应由律师代理,但大部分儿童在驱逐程序中都没有代理律师;

缔约国的简化移交程序允许不经妥善背景核查就将孤身儿童移交助养人,据报告,这种程序已经导致了许多起儿童被助养人贩运和剥削的案件。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继续培训海关和边防人员,以识别、发现和保护受到或可能受到《任择议定书》所载罪行侵害的儿童,并建立机制,用于开展监测筛选和与儿童进行谈话;

审查并扩大该国的《中美洲未成年人方案》,规定只要儿童的父母中有一方(无论是否具有合法身份)或有成年近亲位于美国境内,有关儿童都可入境美国,以便降低他们遭受《任择议定书》所载罪行侵害的危险;

让所有孤身儿童都能获得法律咨询,以便对驱逐提出质疑或提交保护申请;

确保对包括助养人在内的所有请求监护或照管孤身儿童的人员都进行仔细的背景核查,并有系统地监测这些儿童的生活和保育条件。

刑事司法系统保护措施

40. 委员会对缔约国在国家报告和问题清单答复中提到的一系列培训举措表示欢迎,这些培训面向司法机关,目的是让司法人员认识到儿童剥削受害者的特殊需求。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儿童常常被要求在公开开庭时当着贩运者或皮条客的面作证。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实施并加强面向司法机关、检察官和执法人员的培训方案,介绍关爱儿童的司法程序以及受害者和证人的保护标准,同时在整个诉讼进程中都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录像或其他手段使用受害儿童/儿童证人的证词,以避免儿童再次受到伤害,还建议缔约国查明并进一步发展联邦和州两级的最佳做法。

八.国际援助与合作(第10条)

多边、双边和区域协定

42.委员会参照《任择议定书》第10条第1款,鼓励缔约国继续通过多边、区域和双边安排加强国际合作,特别是与周边国家的合作,包括加强协调实施此类安排的程序和机制,以便改善防止、侦察和调查《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的工作,以及起诉和惩治此类罪行责任者的工作。

九.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以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

十.实施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包括将这些建议转发总统、国会、内阁成员、各行政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供其适当考虑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互联网等各种方式,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传播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和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以促进公众对《任择议定书》及其实施和监测情况的讨论和了解。

B.下次定期报告

46.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2款,请缔约国在应于2022年1月23日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进一步说明《任择议定书》和本结论性意见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