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届会议
2005年9月12日至30日,日内瓦
审议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有关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中国(包括澳门特别行政区)
1. 委员会2005年9月19日和20日举行的第1062至1065次会议(见CRC/C/SR.1062-1065)审议了中国,包括澳门特别行政区,于2005年5月11日提交的首次报告(CRC/C/OPSA/CHN1和PART II),并在2005年9月30日举行的第1080次会议(CRC/C/SR.1080)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关于大陆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特区)执行《任择议定书》情况的首次报告。委员会对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坦诚、公开的对话表示赞赏。
B. 积极方面
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及时提交报告作出了努力,使该报告能够与其第二次定期报告同时进行审议。但委员会对迄今未将《任择议定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香港特区感到遗憾。
C. 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C1. 一般执行措施
《任择议定书》执行工作的协调和评估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大陆加大努力打击贩卖和性剥削活动,欢迎代表团提供信息表示大陆和特区正在加强协调,特别是受害儿童与其家庭团聚方面的协调工作。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一问题在大陆主要由公安部负责处理,该部与其他部委的协调有限,对贩卖人口所涉社会经济方面的问题重视不够。
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在大陆建立一个中央协调机构,其中包括有关部委、受影响的儿童和青年以及非政府组织,尤其是那些能够解决贩卖和性剥削活动所涉社会经济方面的问题的非政府组织。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在援助受害者以及预防和起诉违法活动方面进一步加强大陆与特区之间的协调。
国家行动计划
6.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04年10月签署了《湄公河次区域打击贩卖人口活动的谅解备忘录》,但委员会对缔约国没有适用于大陆或澳门特区的打击贩卖和性剥削活动的国家行动计划感到关切。
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斯德歌尔摩行动议程》、《横滨全球承诺》以及《任择议定书》条款,制定落实分别适用于大陆和澳门特区的行动计划。
数据收集
8. 在缔约国报告中,无论大陆还是澳门特区有关性剥削和跨境贩卖人口问题的数据都十分有限,委员会对此表示遗憾。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此种数据提到的几乎一概都是被解救的而不是被拐卖的妇女和儿童的数目,而且指的往往是不同的时段,这妨碍了对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问题的状况进行准确的评估和监测。
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按特区、大陆、大陆各省和各地区,并酌情按邻国分别收集统计有关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问题受害者的分类数据,包括受害男童和女童分别统计的数据。
C2. 禁止贩卖儿童、儿童色情和儿童卖淫活动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或刑法及相关条例
10. 委员会注意到大陆1997年《刑法》将贩运和买卖儿童定为犯罪,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刑法》未将《任择议定书》第3条1款所列举的各种动机和形式的贩卖儿童活动都包括有内。
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改1997年《刑法》,禁止出于《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1款所列举的任何目的的贩运和买卖儿童活动,对以收养为目的的买卖和贩运活动要予以特别注意。
C3. 刑罚/刑事诉讼
引 渡
1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无论是引渡罪犯还是在国内起诉涉嫌在国外所犯的罪行,中国法律都要求符合双重有罪条件,这妨碍了对《任择议定书》第1、2、3条列举的各种犯罪的起诉工作。
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改立法,废除有关引渡或在大陆起诉境外犯罪方面的双重有罪要求。
C4. 保护受害儿童权利
保护受《任择议定书》规定禁止的罪行伤害的儿童的权益的措施
1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提供的信息有限,大陆在帮助受害儿童重返社会和恢复方面提供服务的情况不详。委员会也对澳门特区没有专门为贩卖和性剥削活动伤害的儿童制定援助方案感到关切。
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大陆和澳门特区为贩卖和性剥削活动伤害的儿童提供更多的服务,帮助他们恢复和重返社会,同时确保这些服务是专门为解决这些受害者的需要而量身定做的。
C5. 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问题的防止工作
防止《任择议定书》提及的罪行的措施
16. 委员会注意到中国大陆已采取措施惩治与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活动有关的犯罪,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大陆对预防此类犯罪问题重视不够。委员会还注意到,澳门特区代表提供情况说,由于境内博奕活动增多,特区加大了预防犯罪的努力。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防止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活动给予更大关注,包括采取措施解决其社会经济根源,开展公众教育活动,对家长和儿童进行预防和减少贩卖儿童和性剥削危险的有关教育。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在澳门特区进一步加大预防犯罪的努力并在下次报告中增添有关这方面努力的情况。
C6. 国际援助与合作
1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与邻国,例如越南,加强了区域合作。但委员会十分关注,明显以性剥削和卖淫为目的的跨境贩卖女童的活动,无论是贩入还是贩出缔约国的活动据报道都在增加。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大陆:
与国际或区域性组织机构以及邻国合作,对以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和色情旅游为目的的跨境贩运儿童活动的规模和性质深入展开研究。
在预防、侦察、调查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儿童性旅游活动以及起诉、惩处责任人方面加强多边、区域以及双边安排,从而扩大国际合作。
C7. 后续行动和传播
后续行动
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通过向大陆的国务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区的行政会和立法会以及大陆各省和地方主管部门成员传达本建议,供其酌情作适当考虑并进一步采取行动,确保本建议得到全面落实。
传 播
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但不只限于)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提供其提交的首次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有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以便展开讨论并使他们对《公约》及其执行情况和监测工作有所了解。
C8. 下次报告
22.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2款,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其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下次(即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中进一步介绍《任择议定书》的落实情况。根据《公约》第44条,下次报告应于2009年3月31日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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