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SC/SLE/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4 October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五届会议

2010年9月13日至10月1日

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十二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塞拉利昂

1. 委员会在2010年9月15日举行的第1550次会议(CRC/C/SR.1550)上审议了塞拉利昂的初次报告(CRC/C/OPSC/SLE/1),并在2010年10月1日举行的第1583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对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CRC/C/OPSC/SLE/Q/1/Add.1),并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的对话。但是,委员会表示遗憾,报告和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提供的资料不够详细。

3.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这些结论性意见应结合以下结论性意见一起解读,即:2008年6月就缔约国根据《公约》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所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SLE/CO/2);以及2010年10月1日就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CRC/C/OPAC/SLE/CO/1)所通过的结论性意见。

一.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02年5月批准《任择议定书》以来所采取的以下措施:

2007年颁布《儿童权利法》,规定18岁为婚姻最低年龄,并将劳动剥削、雇用儿童从事有害工作以及酷刑和其他残忍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等入罪;

2005年通过《反人口贩运法》,将非法转移儿童、童工、按礼制和其他目的摘除儿童器官以及贩运等等入罪;

2004年11月建立人口贩运问题工作队,这是一个多机构实体,其成员来自民间组织,任务是协调处理贩运问题方面的措施。

5.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

于2002年5月15日批准《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02年5月13日批准《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宪章》。

二.数据

数据收集

6.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数据收集领域作出的努力,包括一些政府部的部门数据收集系统以及塞拉利昂警察局维持的最新统计数据库。但它对与《任择议定书》相关的领域没有统一的数据收集系统表示关注。委员会特别遗憾的是,《任择议定书》所涉的关键领域缺乏数据,包括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受害者的人数,以及按《任择议定书》第九条第3款得到援助,以重新融入社会和身心康复的儿童人数。

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建立一个综合性数据收集系统,以确保有系统地收集和分析各种数据,并按年龄、性别、地理区域和社会经济背景进行分类;

用收集到的数据作为制定落实《任择议定书》的政策并评估在该目标方面取得的进展的依据;

争取联合国有关机构和方案,包括儿童基金会在这方面的援助。

三.一般执行措施

立法

8. 委员会欢迎《儿童权利法》(2007年)的颁布,该法涉及到儿童保护的许多重要方面。但是委员会表示关注,缔约国尚未在它的国内法与《任择议定书》的规定之间实现充分的统一,立法在贩卖儿童与贩运之间有模棱两可之处。委员会提醒缔约国:贩卖儿童的概念尽管与贩运人口的概念有重叠之处,但并非完全一致,缔约国的立法必须满足它在贩卖儿童方面的义务,以充分禁止《任择议定书》所载的贩卖儿童行为,确保将这种行为明确论作《任择议定书》下的一项罪行。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它的国内立法作一次审查,以确保与《任择议定书》的原则和规定实现充分的统一。它鼓励缔约国确保审查进程以透明和参与性的方式进行,并与民间社会和更广泛的社群合作;并在必要时寻求有关国际组织的支持。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根据《公约》提交的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执行这项建议的资料。

协调

10. 委员会注意到社会福利、性别和儿童事务部被指定为主导机构,协调处理《任择议定书》所涉儿童保护事务和监测儿童权利立法等方面的努力。但是委员会表示关注,社会福利、性别和儿童事务部在执行这项任务方面缺乏充分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因此它在国家、地区和市政各级以及在有关的各机构之间没有发挥出有效的作用。

11. 委员会建议向社会福利、性别和儿童事务部提供充分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确保对各级参与执行《任择议定书》的机构的计划和政策进行有效的协调。

国家行动计划

12. 委员会注意到2006年拟定了一项儿童政策,社会福利、性别和儿童事务部制定了一项关于儿童保护领域中少量活动的行动计划,但委员会表示关注,在处理《任择议定书》所载的儿童保护事项方面没有一项具体的行动计划。

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拟定一项执行《任择议定书》的国家行动计划,并为此确保拨出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行动计划中解决它的报告中所述执行《任择议定书》方面的制约因素,包括腐败和长期存在的有害做法,这种情况使得儿童在《任择议定书》下的权利易于受到侵犯。

独立监测

14.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2007年建立人权委员会,并授予增进和保护人权,包括儿童权利的任务。但是,委员会表示关注,《儿童权利法》下设想的全国儿童事务委员会尚未建立。

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迅速采取措施,根据《巴黎原则》建立全国儿童事务委员会并投入工作;

确保全国儿童事务委员会拥有充分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监测落实儿童权利,包括《任择议定书》所载权利的情况;

确保人权委员会与全国儿童事务委员会之间的有效协调;

考虑委员会关于独立的全国人权机构在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中的作用的第(2)2002号一般性意见。

传播和提高认识

16.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强奸、性暴力和性虐待等问题上开展的宣传和提高认识运动,特别是在关于《反人口贩运法》和《儿童权利法》的宣传的背景下开展上述运动。它还欢迎学校围绕性暴力问题开展的提高认识活动以及儿童参与着重与童工、性暴力和贩运儿童问题的电台讨论。但是,委员会表示关注,这种宣传没有能够充分解决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问题,因此普通大众对《任择议定书》的认识依然很低。委员会表示遗憾,在关于近年来继续开展宣传活动的计划方面缺乏资料。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继续并加强努力,提高对儿童权利,特别是提高父母和照料人对儿童权利的认识,并在其运动和方案中列入对《任择议定书》的规定和原则的提高认识活动,包括鼓励媒体参与;

确保有关的资料以所有民族语文,并以儿童易于理解的格式提供,并使儿童能够容易获得;

争取当地领导人,包括宗教和社区领导人在提高认识活动中的积极支持。

1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根据《公约》提交的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本条建议落实情况的资料。

培训运动

19. 委员会欢迎将基于性别的暴力和性虐待等等的科目列入教学大纲,并就强奸和性虐待等等问题向社会工作者、保健工作者、家庭支持股的警察、治安法官和社区领导人等提供培训。但是委员会表示关注,关于《任择议定书》的具体培训没有被列入培训方案,也没有设想在今后列入对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的系统培训。

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任择议定书》的原则和规定,包括就预防和受害者援助等问题,为从事儿童,特别是儿童受害者工作的所有专业群体,包括警察、律师、检察官、法官、医疗人员、社会工作者、宗教领袖、边境和移民官员、媒体等,加强系统的性别敏感教育和培训。

资源划拨

21.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在2002年结束的长期武装冲突后面临相当大的资源制约,但它关注地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说没有就执行《任择议定书》拨出具体的预算。

22.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为执行《任择议定书》专门拨出预算,同时确保在全国平衡分配预算,并考虑特别易受侵犯《任择议定书》行为之害的儿童的需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从儿童权利的角度实行资源追踪制度,以监测对儿童的资源划拨情况。

四.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第九条第1和第2款)

为防止《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而采取的措施

《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的发生率

23.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有大量的儿童已经是或者可能成为《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的受害者。委员会注意到了某些习俗,包括普遍的童婚习俗以及父母将对自己子女的监护权交给亲属或熟人的普遍习俗(men kipin ),还有大量的儿童在街头生活或劳动,他们特别容易受到违反《任择议定书》的性剥削和其他形式的剥削。委员会表示关注,在处理这些儿童的具体的易受侵犯性方面没有有效的战略。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并执行一项有效的战略,以解决违反《任择议定书》的情况发生率高的问题,特别是针对一些社会经济状况导致更有可能遭受这种侵犯的儿童。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一项整体性的办法,解决有关的根源和危险因素,包括贫穷、有害的传统习俗、性别和父母照料的缺失。此外,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确保与民间社会合作,并考虑儿童的意见,通过一个参与性进程,以拟定和落实这种战略。

强迫劳动和劳役

25. 委员会注意到,虽然缔约国已采取了诸如《儿童权利法》和《反人口贩运法》等措施,而且这些措施都禁止剥削童工,但是在强迫劳动,主要是充当家庭佣工和从事有害劳动,特别是在采矿和农业部门,以及从事劳役,以剥削儿童的情况依然很普遍。委员会还表示关注,对犯罪者缺乏调查和起诉。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执行现有立法,以防止儿童遭受违反《任择议定书》的强迫劳动的任何形式的剥削,包括通过对各种案件的有效调查和对犯罪者的起诉;

采取有效步骤,使儿童摆脱强迫劳动的境况以及其他的劳役境况。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以透明和参与性的方式开展这一进程,并与民间社会合作,还要有儿童充分的参与;

通过充分执行《减贫战略》(2008至2012年)等等方式,解决儿童经济剥削的根源。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

2000年《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该缔约国于2001年11月27日签署该议定书;

《劳工组织关于准予就业最低年龄的第138号公约》(1973年);

《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的第182号公约》(1999年)。

出生登记

28. 委员会注意到当前全国性的出生登记方案以及指定初级保健机构作为备选出生登记中心。但是它表示关注,由于信息缺乏,对出生登记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边远的农村地区缺乏登记设施,所涉的费用高昂,因此塞拉利昂大多数儿童在出生时没有登记。委员会强调,出生登记是将儿童认定为儿童的关键手段,进而也有助于更有效地保护他们。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实际上免费和义务的出生登记;

在各级,包括在村庄和地方各级,建立适当的行政机制,以对所有的儿童进行出生登记;

考虑采用流动性出生登记小组,特别是在边远地区;

在社区领导人的支持下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以促进出生登记;

在下次根据《公约》提交的定期报告中就加强出生登记的措施的影响提供资料。

五.禁止买卖儿童、儿童色情制品、儿童卖淫以及有关事项(第三条、第四条第2和第3款、第五条第6和第7款)

现行的刑事法和刑事条例

30. 委员会注意到,《反人口贩运法》适用于《任择议定书》所述的大量罪行。尽管这些罪行类别之间可能有重叠的地方,但委员会表示关注,缔约国的刑法没有禁止或惩罚《任择议定书》所述的所有罪行。委员会还表示遗憾,刑法没有规定可以起诉卷入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法人。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其刑法,并使之充分符合《任择议定书》第二和第三条。特别是,缔约国应将以下行为入罪:

买卖儿童,即不管以任何方式供应、送交或接受一名儿童用于性剥削;为营利而转让儿童器官;或者让儿童从事强迫劳动或违反关于收养的可适用法律文书,作为中间人不适当地引诱对收养儿童的同意;

供应、获得、购买或提供儿童使之卖淫;

制作、分销、传播、进口、出口、供应、销售或拥有儿童色情制品;

试图实施任何上述行为,以及共谋或参与任何这种行为;

制作并传播为上述任何行为作广告的材料。

32.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刑法中规定对犯有《任择议定书》下罪行的法人提出起诉,并鼓励它考虑批准2000年《联合国打击有组织跨国犯罪公约》。

收养的法律问题

33. 委员会注意到《收养法》(1989年)禁止出于金钱的考虑而收养儿童,但它表示关注,不适当地引诱对收养儿童的同意,这种做法不受起诉;由于父母的误解,一些儿童通过假收养计划被出卖或贩运。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打击非法收养,包括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将《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充分入罪,并在国内刑法中予以统一,特别是对不适当引诱同意收养儿童的行为予以适当起诉。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并加入《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1993年)。

域外管辖和引渡

3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立法没有按《任择议定书》第四条所规定的那样对罪行实行域外管辖。

3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国内法充分遵守《任择议定书》第四条,规定域外管辖。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1994年《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西非经共体)关于引渡的公约》和1992年《西非经共体关于刑事事项司法互助的公约》,以加强该次区域各国的合作。

六.保护儿童受害者的权利(第八条、第九条第3和第4款)

为保护受《任择议定书》禁止的罪行之害的儿童的权利和利益而采取的措施

司法系统的保护措施

37. 委员会欢迎关于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儿童受害者的《全国查询议定书》,欢迎创建了附属于警察局的若干家庭支持分队,缔结了塞拉利昂警察与社会福利、性别和儿童事务部之间关于儿童受害者和证人保护的谅解备忘录。但是它表示关注,家庭支持分队只有在少数警察局才有,这些分队中缺少社会工作者和其他关键工作人员,保护儿童受害者和证人方面的正式安排不充分,包括在整个诉讼期间保密的安排不充分。委员会还表示关注,缔约国没有向儿童证人和受害者提供通过视频或音频作证的机会,没有正式限制他们可以接受会面的次数。

3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与该领域的专家协商,继续审查并加强向儿童受害者和证人提供支持和援助的程序;

确保在刑事司法系统向儿童受害者和证人提供的待遇中将儿童的最佳利益作为主要考虑;

划拨充分的人力资源和财政资源,以确保家庭支持分队得到充分的人员配备、装备,并在所有警察局予以设立;

充分有效地执行《全国查询议定书》以及关于儿童受害者和证人保护事项的谅解备忘录;

确保法官、检察官、警察、社会工作者、医疗人员和从事儿童证人工作的其他专业人员能够根据《任择议定书》第八条第1款和《联合国关于在涉及罪行的儿童受害者和证人的事项上坚持公理的准则》(经社理事会第2005/20号决议),包括但不局限于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在刑事和司法程序的所有阶段在以对儿童友善的方式与受害者和证人互动方面接受培训。

恢复和重新融入

39. 委员会表示关注,国家一级缺乏有效的机制来全面协调地处理儿童受害者的权利和需要等问题。它还表示关注,受害者可利用的支持服务不足,现有的儿童保护方案有非常严重的局限性,包括能力和资源有限,服务的地理分布不平等,照料的质量差。

4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九条第3款,确保为援助所有儿童受害者,包括为他们充分重新融入社会和充分的身心康复提供充足的财政资源、技术资源以及高质量的服务。缔约国还应确保《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的所有儿童受害者进入适当的程序,以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九条第4款不受歧视地争取获得在法律上负有责任的人的赔偿。

七.国际援助和合作

4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多边、区域和双边安排加强国际合作,以防止和调查《任择议定书》下的所有罪行,并起诉和惩罚卷入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性旅游的行为的责任者。在这方面鼓励缔约国执行《西非经共体关于西非日益严重的非法贩运毒品、有组织犯罪和滥用毒品问题的区域行动计划》(2008至2011年)。

42.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与联合国各机构、方案和非政府组织合作,以制定和执行关于有效落实《任择议定书》的措施。

八.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4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充分落实本建议,特别是将这些建议转达给国家首脑、最高法院、议会、有关的部和地方当局,以便进行适当的审议和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宣传结论性意见

44. 委员会建议向广大公众、民间组织、青年人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本人广为传播,包括(但不仅仅是)通过互联网广为传播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以引起对《任择议定书》的讨论和认识,并予以执行和监测。

九.下一次报告

45. 根据第十二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四十四条定于2012年9月1日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落实《任择议定书》和本结论性意见的进一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