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SC/EST/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5 March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三届会议

2010年1月11日至29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爱沙尼亚

1.委员会在2010年1月13日举行的第1462次会议(见CRC/C/SR.1462)上审议了爱沙尼亚的初次报告(CRC/C/OPSC/EST/1),并在2010年1月29日举行的第1501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和对委员会问题单的答复(CRC/C/OPSC/EST/Q/1和Add.1),提交非常及时。委员会并赞赏与缔约国大型多部门代表团举行的富有成果和建设性的对话,从而对确定爱沙尼亚执行《任择议定书》的条款,以此总体上对儿童权利的全面承诺的情况提供了信息。

一.一般性意见

积极的方面

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以下的法律和其他措施:

该国议会进一步关注发现针对儿童的罪行,近年里并订正和修改了《刑事法》和《刑事程序法》;

截止2010年在爱沙尼亚的每一警察管辖区域内都设立了保护儿童的部门;

爱沙尼亚在国际、区域和分区域层面上积极参与了打击贩运儿童、尤其是在因特网上所犯的网络罪行和儿童色情问题的论坛。

4. 委员会并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批准了:

国际劳工组织1973年的《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公约),于2007年批准;

《欧洲暴力罪行受害者赔偿公约》,于2006年1月批准;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于2003年2月批准,及《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于2004年5月批准;

《欧洲理事会网络犯罪公约》,于2003年5月批准。

二.数据

数据的收集

5. 委员会虽然欢迎缔约国报告中提供的数据以及对问题单所作的答复,尤其是对于《任择议定书》所指罪行的司法追究和判决数量方面的数据,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对《任择议定书》所涉的所有领域进行系统的数据收集、分析和监督的机制。委员会注意到所开展的研究,其中包括对于青少年中性虐待的程度和对此态度所进行的普查,但同时感到遗憾的是,对《任择议定书》所涉及的特定方面缺乏研究,尤其是对狎童旅游的情况缺乏研究。

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并实施一项对《任择议定书》所涉的所有方面进行数据收集、分析和监督的全面而系统的机制。这些数据应当按各种情况分门别类地开列,例如罪行的性质和涉案人的年龄、性别、国籍、民族和族裔血统、城乡地区,对此并特别关注最弱势的儿童。该委员会并建议缔约国开展研究,确定狎童旅游和《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的其他行为的普遍性。

三.一般性落实措施

《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原则(第2、3、6和12条)

7. 委员会注意到该国在设置和实施由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所通过的执行措施过程中参照了《公约》的一般原则,例如在《儿童保护法》的案文中有所体现,但委员会关注到,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并非执行刑事司法程序所有方面工作中的最首要考虑因素。

8. 委员会建议,在缔约国为执行《任择议定书》的条款而采取的所有措施、包括司法或行政程序中,纳入了《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原则,尤其是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

立法

9.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指出,《任择议定书》中指的各种行为,可以根据《刑法》加以惩处,对此根据现行的《刑事程序法》制定了相关的司法程序。委员会并注意到,该国议会已得到并将审议《刑法》的修正草案,从而使该国的立法更接近充分地符合《任择议定书》的条款。但是,委员会关注到,在该国的法律(尤其是《刑法》)与《任择议定书》的条款之间协调一致的情况不多。

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并完成使其本国法律与《任择议定书》相一致的程序,以便适当地执行《任择议定书》中所载的所有条款,对于《刑法》,建议确保明文规定根据《任择议定书》构成刑事罪行的所有行为和活动。

国家行动计划

11. 委员会欢迎该国制定了一些政策措施,其中包括2004-2008年《保障儿童权利战略(“战略”)》,以及2006-2009年《打击人口贩运计划》,和2010-2014年的《制止暴力的发展计划》,《计划》含有关于对儿童暴力的一个款项。但是委员会遗憾的是,没有制定全面涵盖《任择议定书》中所涉的所有领域的具体行动计划。

1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所有利益相关者协商并合作,制定一项国家行动计划,以期处理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并建议该计划包含一项后续执行机制。对此,请缔约国尤其关注《任择议定书》的所有条款,与此同时并参照分别于1996年、2001年和2008年在斯德哥尔摩、横滨和里约热内卢举行的第一届、第二届和第三届反对儿童的性剥削世界大会通过的《宣言》、《行动纲领》及《全球承诺》。

协调和评估

13. 委员会关注到,为执行上述“战略”而指定成立的部门间工作组并不评估各项活动的影响。鉴于缔约国对进一步扩大政府行政规模面临困难,委员会特别欢迎最近在社会事务部内设立了负责儿童和家庭政策的独立的部门,计划在本次审议之时开始工作。委员会注意到,委托该部门开展的任务是拟定儿童和家庭发展计划,加强《儿童保护法》,鼓励父母的教育以及防止对儿童的暴力。但是,委员会关注到,该部门可能不具有与涉及到执行《任择议定书》的所有国家主管当局和服务部门(包括警察和司法部门)充分开展合作的权力、资源和力量。

14.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社会事务部内的儿童和家庭政策部门能得到充分的权利和人力、技术及财政资源,使之能履行其作为协调政府各部、机关和服务部门(包括司法部、内政部和警察总署)的机制,以及协调从事执行《任择议定书》所涉一切领域的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的机制。各项措施应该得到定期评估来补充加强。

宣传和培训

1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培训从事涉及《任择议定书》领域的专业人员所作的努力,其中尤其包括为社会工作者处理性虐待或被贩运儿童而提供的培训,关于狎童旅游问题以及在因特网上的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宣传运动,以及关于防止人口贩运及人口贩运后果的作文比赛。但是委员会关注到,社会上对于受《任择议定书》禁止的行为的态度,尤其是儿童对于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态度比较容忍。

16. 委员会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特别报告员(A/HRC/12/23/Add.2,第24和25段)一样,关注到执法人员未能辨认男女儿童提供性服务来换取消费品的零星事件,就是对儿童性剥削的情况。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根据第9条第2款,以不同的语言并以简化的方式通过媒体、学校课程和长期持续的提高认识运动等各种方式,向一般公众、并向儿童(包括属于俄语社区的儿童)及其家庭介绍《任择议定书》的条款;

继续并加强对工作中涉及《任择议定书》所提及的各项罪行的儿童受害者的所有专业群体、尤其是但不限于执行人员所提供的有关《任择议定书》条款的系统教育和培训。

18. 委员会重申上述特别报告员的意见,认为需要为警官加强涉及到儿童保护法和政策的培训,使之能够适当地辨认和防止对儿童性剥削的案例(A/HRC/12/23/Add.2,第25段)。

资源的分配

19.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尽管政府行政部门根据爱沙尼亚加入欧元区的条件而削减了预算,但缔约国为在社会事务部内建立并运行有关儿童和家庭政策的新的部门拨出了资源。但是委员会遗憾的是,仍然还有一些令人关注的方面,其中包括在地方层面上向公务员提供的预算、力量和资源不足,使之难以为受害者真正提供诉诸司法的机会,这一点在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特别报告员于2008年10月访问爱沙尼亚之后的报告中已经指出(A/HRC/12/23/Add.2)。

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计划其国家预算时,为执行《任择议定书》拨出专门的财政资源。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

拨出进一步的人力和财政资源,来确保在整个国家里充分执行《任择议定书》,尤其是在17个区域性警察机构中做到这一点,将对于人力资源的培训和专业化列为战略优先事项;

加强警察对因特网上儿童色情制品开展刑事调查的人力、技术和财政力量,为此顾及这一复杂和全球化罪行所带来的挑战;

增加向社会服务提供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期增加儿童保护工作者的人数,来满足单独的地方政府机构的需要,并增加对于每一1,000名儿童所配置的儿童保护人员的比率。

独立监督

21. 委员会注意到有消息说,监测儿童权利的任务实际中已委托给属于司法部长机构内部的一个单位,而司法部长同时也充任调解人。尽管委员会注意到,司法部的机构可以直接接受儿童提出的申诉,但委员会对这样是否符合《巴黎原则》感到关注,并对儿童提交申诉的数量很少感到关注。委员会注意到,目前缔约国内就建立一个儿童事务调解人的可能性进行了讨论。

22. 委员会建议当前司法部长主管的机构应当能让儿童有接触的机会并且为其所熟知,而且为国家和地方层面的儿童代表所能接触和熟知,并建议该职能应符合《巴黎原则》,并考虑到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在保护和增进儿童权利方面的第2(2002)号一般性意见。作为一种替代方式,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并完成设立一个分别的、独立的儿童调解人的计划。除了调查申诉外,儿童调解人还应当负责监督对《公约》及《任择议定书》的执行和宣传情况,并配置充分的人力和财政资源来完成任务。

民间社会

23. 委员会赞赏该国在执行《任择议定书》时,与民间社会合作,包括在初次报告中纳入了民间社会的意见,但还是遗憾地看到民间社会参与涉及到执行《任择议定书》所有方面的程度仍然很低。

24.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并加紧在《任择议定书》所涉的所有事务上与民间社会的协作,其方式不仅是支持非政府组织向儿童受害者提供适当服务的活动,同时也要加强非政府组织在拟定和监督各项政策与服务方面的作用。

四.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第9条第1和2款)

为防止《任择议定书》中提到的罪行而采取的措施

2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许多举措,旨在防止《任择议定书》所提到的各种行为,这些举措包括对在性方面侵害儿童的罪行颁布了与罪行严重程度更相符的惩处,有可能作出行动限制的命令,并对涉及儿童的工作作出限制。委员会特别欢迎为防止使用因特网来从事《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的罪行而采取的措施,其中包括拟定的法律草案,禁止雏妓的准备活动,申请一个项目,以便从欧洲联盟取得支持,来为报告不适当的因特网内容和提供咨询开通渠道,向警方提供监督和处理因特网上儿童色情制品活动的手段。但是,委员会还是关注到旨在防止《任择议定书》所提到的各种行为而设置的措施并未特别针对弱势群体的儿童、父母移民后留下的儿童以及讲俄语的儿童。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紧各项措施,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包括根据因特网上用户互动方式不断变化的性质来继续并加强这项措施,同时进一步关注辨认和保护特别容易遭受相关行为侵害的儿童。各项措施应当根据讲俄语社区的语言方面需要。

27.委员会注意到有消息说,缔约国支持了民间社会提高人们认识到狎童旅游的各项活动,但对于该国对这一事项仍然不够关注以及对这一问题的信息缺乏很遗憾。

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防止狎童旅游,其中包括对已知的案例开展研究并收集信息,来确定其严重程度和发生的根源,同时并提高一般公众对这一问题的认识。缔约国并应通过主管机构加强与旅游业、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的合作,以便促进负责任的旅游,促进的方式包括宣传世界旅游组织关于在所有相关合作伙伴中就旅行和旅游业中保护儿童不遭受性剥削问题的《行为准则》。

五.禁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第3条、第4条第2和第3款以及第5至第7条)

现行的刑事法或刑法及条例

29. 委员会关注到,该国并未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和第3条对所有的罪行充分地规定刑事罪责,在这些不同罪责中尤其包括为获利性移植器官以及从事强迫劳动目的买卖儿童。委员会并遗憾地注意到,在该国《刑法》第173条中没有关于买卖儿童罪行的定义。此外委员会还关注到根据《刑法》,针对一些罪行提供保护的年龄上限被设定在14岁,这些行为是与儿童的性交(第145条),从儿童身上满足情欲(第146条),偷窃儿童(第172条),在制作色情作品时使用未成年人(第177条)。对此,并鉴于对性行为同意的年龄设在比较低的14岁,委员会尤其关注超过14岁的儿童因此可能得不到保护。

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必要的修正案及其他一些方式来确保买卖儿童的定义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条和第3条纳入相关的法律。委员会并建议缔约国审查相关的法律并确保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条和第3条充分地禁止各项罪行,并根据《任择议定书》将针对所有罪行而提供的保护所涉最高年龄规定在18岁,而不论同意性关系的年龄为何。

31.委员会关注到,对于《任择议定书》所指出的罪行可采用经济制裁的方式来惩处,其中包括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委员会认为这不够严厉,也不是具有威慑性的惩处。委员会并关注到《刑法》第177和178条中对儿童色情制品罪行所作的定义将色情制品与性爱材料加以区分,即允许在制作性爱图片、电影和其他作品时使用14岁以上的儿童。

3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审查相关的法律和既定做法等各种方式确保《任择议定书》中指出的所有罪行都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3款得到适当惩处。委员会并建议缔约国扩大在制作性爱作品中,保护对18岁以下所有人的保护。

33. 委员会欢迎通过包括因特网在内的新技术为应对虐待儿童的风险而开展的许多的活动,对此并建议缔约国考虑通过关于因特网提供商义务的具体法律,以期禁止在因特网上的儿童色情制品。

收养儿童的法律问题

34. 虽然委员会注意到,爱沙尼亚的收养法已经通过立法生效,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1款(a)(二)项规定的不正当地诱使同意性行为的情况并没有列入缔约国的刑事法律。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按照《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1款(a)(二)项的规定,将不正当地诱使儿童同意的行为的定义纳入刑法。

限制性规章

36. 委员会欢迎在爱沙尼亚,对于针对受害者性行动自决而犯的罪行,罪责追究的时间可以在受害者达到18岁以前暂停(《刑法》第81条);同时建议这一规定扩大到《任择议定书》所涉的所有罪行。

管辖范围和引渡

37. 委员会关注到,缔约国对据称在国外所犯的罪行采用双重刑事追究方面的要求限制了《任择议定书》第1、第2和第3条中所列出罪行的刑事追究,据此也限制了针对这些罪行而为儿童提供的保护。

38. 委员会建议考虑采取措施,废除在对于被指控在国外犯罪的个人进行国内刑事追究和/或引渡方面废除双重刑事责任的要求。

六.保护儿童受害者的权利(第8条和第9条第3和第4款)

为保护《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的罪行的受害者之权利和利益而采取的措施

39.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为保护儿童受害者的权利和利益而采取了许多措施,包括训练为那些遭受性剥削或贩运的儿童而工作的专业人员,并为遭受性虐待的儿童运行了两个专门的中心。但是,委员会遗憾的是,该国缺乏辨认和保护《任择议定书》所指罪行的儿童受害者的总体性方式,尤其是在警察和社会服务两部门之间存在信息交流的盲点。委员会此外还关注到缺乏有关旨在防止对儿童受害者的成见和边缘化方面的各项活动,同时也关注到新闻媒体透露的信息可能导致辨认儿童受害者的事件。

4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任择议定书》所指行为的儿童受害者创设一个关于协调、护理和帮助的全国性政策,其方式包括加强警察和社会服务部门之间的合作与信息交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辨认弱势居民中的受害者而设立正式的程序,委员会提醒缔约国,《任择议定书》中所指的罪行的儿童受害者本身不应当承担刑事罪责或受到惩处,此外还应当防止成见和社会排挤。委员会此外还建议,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e)项,委员会应保护儿童受害者和证人的隐私和身份,并采取措施,根据本国法律并通过接纳媒体的参与,来防止可能导致辨认儿童受害者和证人的不适当的信息传播。

刑事司法体制的保护措施

41. 委员会欢迎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为保护儿童受害者和证人的权利及利益而采取的措施,包括为儿童受害者提供特别的询问,以及采用非公开审讯方式的可能性。委员会并注意到,缔约国有意修改《刑事程序法》,其各项目的特别包括允许通过录像传播以及限制询问次数的方式来询问儿童证人和受害者。但是,委员会关注到,现行接受儿童证人的程序没有对14岁以上儿童提供同样的保护。

4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并加强各项措施,尤其、但不限于保护所有18岁以下儿童的受害者和证人的权利和利益,加速对《刑事程序法》作所提议的修改方式,以便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及《联合国关于在涉及罪行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事项上坚持公理的准则》,允许采用录像现播和限制询问次数来对儿童证人及受害者进行审讯(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5/20号决议)。

受害者的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4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该国为保护儿童受害者设置了许多措施,但仍然遗憾的是,仍然还有一些漏洞,尤其是涉及到为儿童受害者提供特别的心理咨询和心理医务治疗服务,以及为其重新融入社会提供社会服务方面的差距。

4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措施,确保适当援助《任择议定书》中所指罪行的受害者,包括其充分地重归社会,和身心的康复。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a)通过确保在全国便利地提供儿童心理健康的专业人员等各种方式继续为儿童受害者发展专门的医务和心理治疗服务;(b)考虑到青少年心理专业人员在评估、咨询、治疗和康复儿童受害者过程中的重要性,将儿童青少年心理方面的医务治疗列为独立的医学专科,(c)加强社会服务的提供。

45. 委员会并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儿童受害者都有机会得到适当的程序,以便无歧视地根据《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4款而向那些负有法律责任的人索取对损失的赔偿。

七.国际援助与合作

国际合作

46. 鉴于第10条第1款,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通过多边、区域与双边协议,尤其是与邻国的协议,包括通过加强协调这类安排的执行工作的程序与机制,来巩固国际合作,以期改善对《任择议定书》中所指罪行负有责任的人所进行的防止、侦察、调查、司法追究与惩处。

其他法律条款

47.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和《儿童权利国际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该国已经签署了这些文书。此外,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如同该国代表团所述批准《欧洲委员会关于采取行动打击贩卖人口行为的公约》和《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不受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缔约国于2008年签署了这些文书。

八.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4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充分执行上述建议,其方式可包括将建议转交政府的相关部门和议会,并转交国家和地方的主管机构,以便得到适当审议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宣传

4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所通过的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能够向一般公众、民间社会组织、媒体、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广为宣传,包括通过(但不限于)互联网宣传,以便引起对《任择议定书》、其执行和监督情况进行的一般性辩论和认识。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学校课程和人权教育及其他方式向儿童及其父母广为介绍《任择议定书》。

九.下一次报告

50. 根据第12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纳入关于执行《任择议定书》的进一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