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TGO/CO/18-19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8 January 2017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关于多哥第十八至第十九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委员会在2016年11月28日和29日举行的第2498和2499次会议(见CERD/C/SR.2498和2499)上审议了多哥提交的第十八至第十九八次定期报告(CERD/C/TGO/18-19)。在2016年12月6日举行的第2509次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满意地欢迎多哥提交的第十八至第十九次定期报告,其中包括对委员会在先前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关注问题的答复。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按要求提交报告,并欢迎与缔约国的高级别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坦诚对话。

B.积极措施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下列立法和政策措施:

(a)2014年11月17日第2014-019号法,修订了《个人和家庭法》;

(b)关于新《刑法》的2015年11月24日第2015-10号法;

(c)关于《难民地位》的2016年8月24日第2016-21号法;

(d)关于国家人权委员会以及授权该委员会担任防范酷刑国家机制的组成、组织和运作的2016年3月11日组织法;

(e)2009年2月成立真相、正义与和解委员会,并在2013年5月4日成立和解与加强民族团结高级专员办事处;

(f)2015年1月通过“多哥和平基础设施”项目,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供资,旨在防范冲突和暴力行为。

4.委员会满意地欢迎缔约国批准了下列国际文书:

(a)《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10年7月20日;

(b)《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11年3月1日;

(c)《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4年7月21日;

(d)声明接受《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个人来文程序,2015年;

(e)《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2016年9月14日。

C.关注问题和建议

提供数据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10年举行的第四次人口和住房普查提供了关于人口种族组成的资料。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少对这些数据的分析,也没有提到人权和社会经济指标,这种指标可以在平等条件下评估《公约》规定的权利的落实进展情况。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向委员会提供在其境内的非公民的人数和原籍的详细数据,尤其是移民工人的这种资料(第一条)。

6. 委员会回顾关于缔约国报告的第4号(1973年)一般性建议及其以前的建议(见CERD/C/TGO/CO/17, 第10段),敦促缔约国收集和提供最新的全面数据(按种族、性别、年龄和地域分列)以及有关人权的指标和社会经济指标,包括在其境内的非公民,尤其是有关移民工人的指标。

歧视的定义

7. 委员会考虑到缔约国作出努力,以期按照《公约》规定通过关于种族歧视的定义,尤其是列入新《刑法》中,但委员会指出,种族歧视定义并未包括公约第一条所述的一切理由,该定义中没有“民族”这项理由(第一条)。

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新《刑法》第304条中列入种族歧视的定义,列入《公约》第一条规定的所有歧视理由,包括民族。

旨在消除种族歧视的政策

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反对种族歧视采取了促进和保护人权方案和各种提高认识活动。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反对种族歧视的行动计划仍然没有最后确定,缔约国没有就其制定演变情况提供更详细的资料(第二条)。

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拟完反对种族歧视行动计划,加以执行,并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数据,说明在行动计划框架内采取的政策及其影响。

国家人权机构

11. 委员会注意到国家人权委员会的活动,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授予该委员会以“A”级地位。委员会还欢迎最近通过了关于共和国监察员机构的组织和运作的法令。然而,虽然委员会注意到民间社会组织参与了定期报告的编写,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民间社会组织和国家人权委员会的代表均缺席对话。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关于共和国监察员的任务和活动的信息(第二条)。

12. 委员会回顾关于设立国家机构推动落实《公约》的第17号(1993年)一般性建议,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该委员会拥有所有能够完全独立履行其任务的必要手段;

(b)提供监察员从事的反对种族歧视工作的详细信息。

刑事立法是否符合《公约》第四条的问题

13. 委员会再次表示关注(见CERD/C/TGO/CO/17, 第12段),缔约国国内法、包括新《刑法》没有将支持和资助种族主义活动定为刑事罪行,也没有取缔宣传种族主义组织的规定(第四条)。

14.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公约》第四条适用的第1号(1972年)、第7号(1985年)和第15号(1993年)一般性建议,根据这些建议,第四条的规定既是防范性的亦是强制性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新《刑法》纳入欠缺的规定,以全面落实《公约》第四条。

民族和解进程

15.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和平与民族和解所采取的倡议,包括“多哥和平基础设施”项目和“公民月”倡议。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关于这些机制的影响和结果的确切数据(第二、五和七条)。

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一项正式评估政策,评估在民族和解与促进和平、尤其是“公民月”框架内执行的项目;

(b)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多哥和平基础设施”项目的执行情况和2016年7月成立的和平委员会的活动;

(c)提供数据,说明为促进和平与民族团结所采取的所有措施及其结果。

真相、正义与和解委员会以及和解与加强民族团结高级专员办事处

17. 委员会注意到2009年成立了真相、正义与和解委员会,以调查暴力事件,尤其是发生在2005年的暴力事件,以及该委员会编写的报告,报告已于2012年提交给国家元首。此外,委员会还满意地欢迎于2013年5月24日成立了和解与加强民族团结高级专员办事处,负责执行委员会的建议。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有愿意通过恢复司法和补救司法,促进和解。但是,委员会仍然担心的是,这种做法可能会导致有罪不罚以及放弃对2005年犯下暴力行为者提出刑事诉讼(第三和五条)。

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和解与加强民族团结高级专员办事处执行真相、正义与和解委员会提出的68项建议;

(b)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该机构拥有开展其任务所需的财政和人力资源;

(c)要特别注意执行真相、正义与和解委员会的第30项建议,该项建议坚决主张必须缓和缔约国境内的种族冲突;

(d)尽一切努力,确立2005年犯下暴力行为者的责任,以便对他们提出刑事指控,结束有罪不罚。

接受教育和培训

1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以确保生活在其境内各民族平等接受教育和培训,尤其是通过取消公立小学的学费以及在最贫穷的农村地区逐步设立学校食堂。但委员会仍然关注女童入学率低,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第五条)。

20.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并采取必要措施,缩短在获得教育和职业培训方面的现有差距,包括为女孩这样做,并保证居住在偏远地区的人受益于就此采取的措施。

获得保健

2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措施,以便生活在其境内各民族能够获得保健。但委员会仍然关注最贫困的人无法得到医疗,特别是就生活在偏远地区最贫困的人而言(第五条)。

22.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在公共卫生政策方面作出努力,确保各族人民都能平等得到医疗,尤其是就生活在偏远地区最贫困的人而言。

在公共服务部门、国防部队和安全部队的公平代表性

2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在国家机构、国防部队和安全部队的人员招聘方面取得种族代表平衡。但是,委员会仍然担心这些措施的效力有限,并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用于国防和安全部队招募的配额政策的影响的统计数据。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也没有提供资料,说明最近公务员考试所采取的辨认应聘者种族的措施的影响(第五条)。

24.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防止在获得政府部门工作方面产生种族歧视,并建议谨慎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多哥社会的文化和种族多样性体现在国家机构和国防部队和安全部队中。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确保国家机构中具有公平种族代表所采取的所有措施及其影响和结果。

非公民的处境

25.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关于《难民地位》的2016年8月24日法。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境内的加纳难民的地位未确定。此外,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启动批准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公约》的进程,但委员会注意到,国家元首尚未颁布加入该《公约》的法律。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目前无国籍人由于其地位,在享受他们的权利方面,包括享受工作权方面受到限制(第五和六条)。

26. 委员会回顾关于第五条及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第22号一般性建议(1996年)和关于对非公民的歧视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努力解决其境内加纳难民的地位问题;

(b)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其境内的所有非公民、特别是无国籍人公平行使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c)完成批准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公约》的进程,并考虑批准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取得多哥国籍

2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正在起草新的国籍法,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未能获得在缔约国境内的难民和非公民取得多哥国籍的人数的详细统计数据。委员会还对必须放弃原有国籍才能获得多哥国籍的绝对条件表示关注(第五和六条)。

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快通过新的国籍法。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准确的分类资料,说明申请多哥国籍的人员,申请通过的数量,申请未通过的数量,并在适用时,说明申请被拒绝的理由。

获得补救和提供与第六条适用相关的数据

2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供了由国家人权委员会立案查办的案件数量的资料,但是未提供投诉数量和起诉数量的数据,以及法院根据新《刑法》的规定审理的种族歧视案件的制裁情况和赔偿方面的数据。因此,委员会仍然对缺乏有效的数据收集机制表示关注(第六条)。

30. 参照关于在刑事司法制度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这种歧视的第31号(2005年)一般性建议,委员会提醒缔约国,种族歧视受害者没有投诉和提出诉讼可能表明具体的立法不足,不了解可利用的补救措施,害怕受到社会谴责,或负责当局没有意愿提出诉讼。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公众正确了解种族歧视领域的所有法律补救措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数据收集系统,收集由法院和其他上诉机构认定的种族歧视案件的投诉、起诉、制裁和赔偿的数据。

D.其他建议

批准其他文书

31. 考虑到所有人权的不可分割性,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它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文书,特别是其条款与可能遭受种族歧视的社区有直接关系的国际人权文书,如《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国际公约》。

落实《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

32. 根据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问题的第33号(2009年)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建议,在落实《公约》时,缔约国落实2001年9月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考虑到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结果文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具体资料,说明为在国家一级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缔约国可能通过的行动计划和采取的其他措施。

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

33. 根据大会宣布2015-2024年为“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的第68/237号决议和关于十年活动行动纲领的第69/16号决议,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它在这方面采取的具体措施,同时要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对非洲人后裔的种族歧视问题的第34号(2011年)一般性建议。

与民间社会磋商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次定期报告时和在对本结论性意见采取后续行动时,继续与人权保护领域的民间社会组织,尤其是与致力消除种族歧视的民间社会组织磋商。

《公约》第八条修正案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在《公约》第十四次缔约国会议上通过并经大会第47/111号决议核准的《公约》第八条第六款修正案。

共同核心文件

3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按照2006年6月举行的各人权条约机构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提交国际人权条约报告的协调准则”,尤其是关于共同核心文件的报告准则(HRI/GEN/2/Rev.6, 第一章),提交一份更新的核心文件(最后一次提交是1996年)。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遵守共同核心文件不超过42,400字的字数限制。

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37. 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通过本结论性意见后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为落实上文第12和16段所载建议所采取的后续行动。

特别重要的段落

38. 委员会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上文第10、18、24、26和28段所载建议的特别重要性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实施这些建议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信息传播

39. 委员会建议,报告一提交,缔约国就向公众提供这些报告,同样,委员会关于这些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也应酌情以官方语言和其它通用语言散发。

编写下次定期报告

4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21年10月1日之前提交第二十次至第二十四次合并定期报告,作为一份单独文件,考虑到委员会在第七十一届会议期间通过的公约专要报告准则(CERD/C/2007/1),并论述本结论性意见提出的所有问题。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遵守为定期报告规定的21,200字的字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