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SOM/CO/1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December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索马里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22年11月8日和9日举行的第1949次和第1952次会议上审议了索马里的初次报告,并在2022年11月22日举行的第1969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对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根据该程序提交初次报告表示赞赏,这样做改善了缔约国与委员会之间的合作,并将审查报告和与代表团开展对话作为重点。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报告迟交了28年。

3.委员会赞赏有机会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建设性对话,并感谢代表团就审议初次报告期间提出的问题与关切作出回复。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文书:

(a)《儿童权利公约》,2015年;

(b)《残疾人权利公约》,2019年;

(c)《非洲联盟保护和援助非洲境内流离失所者公约》(《坎帕拉公约》),2019年;

(d)《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21年。

5.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修订《公约》相关领域立法的举措,包括:

(a)2016年颁布《国家人权委员会法》;

(b)2018年颁布《国家残疾人机构法》。

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采取举措修正其政策和程序,以便更好地保护人权和适用《公约》,包括:

(a)2013年设立了妇女与人权发展部;

(b)2013年重新设立了国家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委员会;

(c)2014年通过了《制止冲突中性暴力国家行动计划》;

(d)成立了人权问题部际工作队。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酷刑的定义和刑事定罪

7.委员会注意到《索马里联邦临时宪法》第15条第2款禁止酷刑,但感到严重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确定酷刑作为一项具体罪行的定义。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表示计划在2023年完成对1964年《刑法典》的修订,并打算在其中纳入符合《公约》第1条的酷刑定义。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没有具体立法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不会惩处可能构成酷刑的行为。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立法没有通过明确规定来确保禁止酷刑是绝对的和不容克减的(第1-2条和第4条)。

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其国内法中确立完全符合《公约》第1条的酷刑定义和刑事定罪,并按照《公约》第4条第2款的规定,对酷刑罪予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缔约国还应确保酷刑罪不受任何诉讼时效的限制。缔约国应当确保将绝对禁止酷刑的原则纳入其立法并根据《公约》第2条第2款严格适用这一原则,以及确保根据《公约》第2条第3款,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援引上级官员或政府当局的命令作为施行酷刑的理由。

基本法律保障

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联邦部队、特别是国家情报与安全局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实施逮捕,长期拘留人员,在审讯期间虐待嫌疑人,在正式指控与青年党有关联的知名囚犯之前将其关押在“安全屋”,并且不告知被拘留者其享有保释权。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第34条载有嫌疑犯和被拘留者的权利,但关切地注意到,这些规定并未包含防止酷刑和虐待的具体刑事程序保障。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提供资料说明下列事项:对一个人在受审前可予拘留的“合理时间”的解释(《宪法》第34条第2款);为确保所有被拘留者切实享有其权利而采取的措施;权利受到侵犯的被拘留者可利用的补救办法;以及为打击执法人员和司法机构中的腐败现象而采取的措施。根据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委员会注意到2016年至2017年期间提供的免费法律援助显著增加,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的免费法律援助仍然不足(第2和第16条)。

10.缔约国应当:

(a)在法律上和实践中确保所有被逮捕或拘留者从被剥夺自由之时起就获得所有基本法律保障,包括有权:迅速接触律师以及在必要时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特别是在调查和审讯阶段;以他们懂得的语言被告知其权利、被逮捕的原因以及对其提出的指控;及时将其被逮捕的情况通知近亲属或者其他第三方;请求并接受免费的或由自己选定的医生进行的独立体检;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对拘留他们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以及被迅速带见法官;

(b)确保所有被拘留者能够利用有效机制,就任何不尊重基本法律保障的行为提出申诉;

(c)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所收到的有关未遵守基本法律保障的申诉数量以及此类申诉的结果。

国家人权机构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关于2016年《国家人权委员会法》的资料,该法规定根据《宪法》第41条设立国家人权机构,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设立国家人权委员会的进程尚未完成。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诺确保在2023年中之前设立国家人权委员会(第2条)。

1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尽快设立国家人权机构,并确保提供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使其能够独立和有效地履行其任务。此外,缔约国应当确保在任命国家人权机构官员时,与民间社会充分协商并让民间社会参与;该机构的任务应当包括对缔约国境内任何有人被剥夺自由或可能被剥夺自由的地方进行突击查访的明确权限。委员会请缔约国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寻求技术和能力建设支助及咨询意见。

军事法庭管辖权

1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军事法庭负责处理和审判民事案件,包括涉及青少年的案件,而此类法庭并不保障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为被告提供法律代理和上诉权,而且其诉讼程序缺乏透明度(第2条)。

14.缔约国应当考虑通过必要的立法修正案,取消军事法庭对民事案件的管辖权,确保只有普通法院对涉及针对平民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包括酷刑)的案件享有司法管辖权。缔约国还应在军事法庭实行所有公平审判保障,包括所有被告人的法律代理和上诉权。

死刑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废除死刑。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死囚人数、在死囚区平均关押时间和允许死刑的法律规定的资料。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保证索马里没有对18岁以下人士和因政治原因被定罪的人士执行死刑,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还有报告称缔约国不经公平审判就执行死刑,而且立法对一些罪行(包括政治罪、间谍活动和被认为对国家有敌意的其他行为,以及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行)规定了死刑。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保证将停止公开处决,并注意到公开处决引发了《公约》规定的严重问题(第2、第11和第16条)。

16.委员会请缔约国紧急停止公开处决,暂停执行死刑以期废除死刑,并采取适当步骤将所有死刑减为监禁。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考虑批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并采取旨在废除死刑的立法措施。

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指控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警察监督委员会以调查警察和调查员实施的虐待行为(包括酷刑)。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不断有报告称缔约国存在警察施暴和过度使用武力、威胁、骚扰和任意逮捕行为,特别是针对涉嫌实施恐怖主义行为者、人权维护者和记者的这类行为。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能回答委员会提出的以下问题:警察监督委员会对酷刑案件启动调查所需的条件、调查案件的数量、分配给警察监督委员会的人力和预算资源,以及警察监督委员会的任务与总检察长的任务相协调的方式(第12-13条)。

18.缔约国应当:

(a)确保及时、公正地调查所有酷刑和虐待行为,包括过度使用武力的行为,并确保适当审判犯罪嫌疑人,如判其有罪则予以与行为严重性相称的惩罚;

(b)确保凡有合理理由相信发生了酷刑或虐待行为时,主管部门应启动调查;

(c)确保向警察监督委员会提供必要的人力和预算资源,以便调查指控的所有酷刑行为;

(d)确保在调查期间,立即暂停被指控犯有酷刑或虐待罪行的嫌疑人员的职务,直到调查结束,特别是在他们不停职便有可能再犯所控行为、报复据称受害者或阻碍调查的情况下;

(e)汇编并公布与收到的所有酷刑和虐待申诉和报告有关的综合分类统计资料,包括此类申诉是否导致调查,如果是,由哪个机构进行调查,调查是否导致实施纪律措施和/或起诉,以及受害者是否获得补救,以便缔约国今后能够向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监测机构提供此类资料。

反恐

19.委员会感到震惊的是,有指控称,反恐行动期间发生了酷刑和其他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特别是,根据委员会收到的资料,驻扎在Leego区Balidoogle空军基地的达纳布部队在2018年至2022年期间绑架了100名青年男子并对他们施以酷刑,对另外25名青年男子实施了法外处决,并在未经指控或审判的情况下将许多青年男子关押在秘密监狱。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国家情报与安全局使用了秘密拘留中心并实施了酷刑,索马里国民军特种部队也实施了酷刑行为(第2、第11-13和第16条)。

2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确保反恐法律完全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包括提供委员会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第13段所述各项基本法律保障,并确保这些保障在实践中得到适用;

(b)确保对关于国家安全部门和索马里国民军(包括驻扎在Leego区Balidoogle空军基地的达纳布部队)对被控参与恐怖主义或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人实施法外处决、酷刑和其他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所有指控开展及时、公正和有效的调查,以及确保对行为人进行起诉并予以应有处罚;

(c)确保不在秘密拘留中心拘留人员,因为这种设施本身就违反了《公约》,应予关闭。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调查并公布是否存在任何此类设施以及授权设立这些设施的主管部门;

(d)审查对隔离拘留的使用情况,以便废除隔离拘留做法或规定其仅可依法作为最后手段实施。

通过酷刑或虐待获得的供词

21.委员会注意到,《刑事诉讼法》所载法律保障规定不得接受通过酷刑和其他胁迫措施取得的证据,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国家情报与安全局通过酷刑和虐待获得的供词得到了法院接受(第15条)。

22.缔约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有个人都能获得有效补救,以便就通过酷刑或其他虐待取得的供词或陈述提出申诉,并保证所有通过逼供得到的供词或其他陈述在实践中都不可接受,除非它们被援引为证明被控实施酷刑者实施刑讯逼供的证据。缔约国还应确保法官接受培训,了解如何发现和调查通过酷刑获得供词和其他陈述的案件。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认真考虑《为调查和收集信息进行有效面谈的原则》(《门德斯原则》)。

拘留条件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关于其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合作改善监狱条件的资料。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在这方面作出了努力,包括于2019年开设了摩加迪沙监狱和法院综合大楼,但是仍有报告称监狱过度拥挤且条件恶劣。据报告,在实施大规模逮捕之后,朱巴兰的城市监狱条件变得尤其恶劣。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青年党控制地区的监狱条件会危及生命。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境内的监狱缺乏足够的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设施,缺乏医疗护理,食物质量差,还缺乏清洁饮用水。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在遭遇两年干旱的情况下,该国采取了哪些具体步骤来改善监狱状况,以及确保囚犯获得充足的食物。此外,委员会严重关切的另一个问题是,缔约国没有集中的监狱登记册。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缔约国并不总是能够保证严格地将拘留设施中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关押,以及将待审拘留的妇女与已定罪的妇女分开关押。最后,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应请求提供关于囚犯间暴力和拘留期间死亡情况的资料(第2、第11和第16条)。

24.缔约国应当:

(a)加紧努力,改善拘留条件,缓解监狱机构过度拥挤的状况,包括通过使用非监禁措施。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

(b)根据《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规则24至规则35,保证被剥夺自由者的基本需要(包括水、食物和卫生设施)得到满足,并确保囚犯得到适当的医疗护理和卫生保健;

(c)确保在所有拘留场所(包括女子监狱)将待审拘留犯与已定罪囚犯分开关押,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关押;

(d)建立一个关于拘留的计算机化中央登记册,登记处于各个被剥夺自由阶段的所有人员的情况,任何主管部门均可查阅,并向委员会通报所记录的信息类型以及为确保准确记录而采取的具体措施,以此作为防止隔离拘留、任意拘留和强迫失踪的一项重要保障;

(e)收集有关青年党控制领土内剥夺自由场所中实施虐待情况的信息,并协助记录其他行为体实施的此类虐待行为。

对拘留设施的监测

25.委员会注意到议会上院(参议院)人权委员会对监狱进行了监测访问。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拘留场所缺乏国家和国际监测人员的系统监督(第2和第11条)。

26.缔约国应当考虑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并确保国家和国际监测人员对所有拘留场所进行系统监督。缔约国应当确保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对拘留设施进行独立、有效和定期的监测和视察,使监测人员能够查明剥夺自由场所中构成酷刑或虐待的条件、待遇或行为,与被拘留者进行秘密面谈,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调查结果。

有罪不罚

2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警察和军官实施酷刑行为普遍不受惩罚。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应请求提供资料说明向酷刑受害者提供的申诉机制、为保护申诉人和证人所作的努力,以及规范纪律和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框架。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关于酷刑和虐待申诉的分类统计数据(第11-13和第16条)。

28.缔约国应当确保向酷刑和虐待的所有受害者提供有效的申诉机制,防止受害者和证人受到报复,对所有酷刑和虐待指控进行及时、公正和有效的调查,以及对所有行为人予以与罪行严重性相称的刑事惩罚和/或纪律制裁。缔约国应当汇编并公布与收到的所有酷刑或虐待申诉和报告有关的综合分类统计资料,包括此类申诉是否导致调查,如果是,由哪个机构进行调查,调查是否导致实施纪律措施和/或起诉,以及受害者是否获得补救。

性别暴力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打击性别暴力,包括设立了妇女与人权发展部,通过了《制止冲突中性暴力国家行动计划》,以及起草性犯罪法案。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针对妇女和儿童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以及家庭暴力高发,而且几乎完全不受惩罚。委员会回顾指出,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联合国记录了数百起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暴力事件,施暴者包括身份不明的武装男子、部族民兵、青年党以及索马里警察和武装部队。 最近,委员会收到了关于青年党、达纳布部队、朱巴兰州长艾哈迈德·穆罕默德·伊斯兰·“马多贝”的部队和肯尼亚国防军实施性别暴力的指控。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受害者本人和家人更愿意向传统法院提出申诉,而传统法院会判令向男性家庭成员支付损害赔偿金,或要求行为人与受害者结婚。此外,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缔约国残割女性生殖器的比例极高,而且缺乏明确对这种做法予以刑事定罪的立法(第2、第4、第12和第16条)。

30.缔约国应当:

(a)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彻底调查所有性别暴力案件,特别是涉及国家主管部门或其他实体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国际责任的案件,确保起诉所有行为人,如判其有罪则予以适当惩处,并确保受害者或其家人获得充分康复服务和补救,包括充分的赔偿;

(b)加大努力消除残割女性生殖器的做法。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通过立法,将残割女性生殖器的做法予以刑事定罪,同时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宣传残割女性生殖器的危险性和禁止这种做法的规定;

(c)记录关于青年党实施性别暴力的指控。

人口贩运和其他当代形式奴隶制

3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存在强迫婚姻、童婚和性贩运现象,以及国内立法中没有禁止童婚和提供儿童从事商业性性行为的规定(第16条)。

32.缔约国应当确保其立法禁止一切类型的当代形式奴隶制,包括人口贩运、强迫婚姻和童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体罚儿童

3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体罚儿童的做法在缔约国被广泛接受,家庭、替代照料场所、日托和学校以及拘留中心都未予禁止(第16条)。

34.缔约国应当根据儿童权利委员会最近的建议,采取措施消除体罚儿童的做法。

仇恨犯罪

35.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为防止和打击仇恨犯罪(包括基于某些个人真实或被认为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对其实施的暴力行为)而采取的措施(第16条)。

36.缔约国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起诉出于歧视、不容忍、仇恨或负面成见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包括:(a) 确保有效调查、起诉和惩罚行为人;(b) 收集关于仇恨犯罪的数量和类型、为调查和起诉这类犯罪而采取的行政和司法措施以及所判刑罚的详细信息和统计数据。缔约国还应向受害者提供补救,包括康复服务。

不推回和非法引渡

37.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可能实施了违反不推回原则的行为。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宪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载有不推回原则,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国内立法中有哪些规定使不推回原则得以实施,例如,针对遣返决定的具有中止效力的上诉机制。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驱逐出境、遣返和引渡的统计数字。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将一名被控参与恐怖主义的人非法引渡到埃塞俄比亚,此举违反了该国《宪法》第36条第1款,因为该款规定只能根据国际条约或公约进行引渡,而缔约国与埃塞俄比亚之间没有引渡协定。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其国内法只允许向与之缔结了引渡协定的国家进行引渡(第3和第8条)。

38.缔约国应当确保在法律上和实践中,如有充分理由相信某人在另一国家将面临遭受酷刑或虐待的危险,则不得将其驱逐、遣返或引渡至该国。缔约国应当确保所有引渡都符合其《宪法》和自身签署的引渡协定的要求。

寻求庇护者、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

3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国家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委员会,并采取步骤通过了关于难民――回返者和境内流离失所者的国家政策。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境内流离失所者面临各种严重的虐待行为,包括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反复的强迫迁离,以及限制获得卫生保健、食物和水的机会。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按年龄、性别和地点分列的境内流离失所者和被驱逐出营地者的人数的统计数据,缔约国也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向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分配的人力和预算资源。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乏按年龄、性别和原籍国分列的关于寻求庇护者和获得庇护者的统计资料(第3和第16条)。

40.缔约国应当加强对寻求庇护者、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的保护,防止其受到虐待。特别是,缔约国应当与国际伙伴合作,向寻求庇护者、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分配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确保他们免遭虐待并获得充足的食物、水和卫生设施以及医疗护理和心理照护。缔约国应当确保不发生非法驱逐事件,并确保居住在营地的人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

培训

4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关于执法人员、法官、检察官和边防警卫培训方案的资料。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答复委员会提出的与法官、检察官以及法医和医务人员培训有关的一些具体问题,例如,现有的培训方案是否提及了《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修订版),以及缔约国是否制定了一种方法来评估现有培训方案的有效性,包括在减少酷刑和虐待案件数量方面的有效性(第2、第10和第16条)。

42.缔约国应当:

(a)提供指导并进一步制定在职培训方案,以确保所有公职人员(尤其是执法和国家安全人员、军事人员、边防警卫、监狱工作人员、法官和检察官)熟知《公约》的规定,特别是绝对禁止酷刑的规定,并认识到侵权行为不会被容忍且将受到调查,责任人将被起诉,一旦定罪,将受到适当惩处;

(b)确保按照《伊斯坦布尔规程》(修订版)对所有相关工作人员(包括法医和医务人员、法官和检察官)进行专门培训,以便识别和记录酷刑和虐待案件,并将此类案件报告给相应的主管部门;

(c)制定和实施一种方法,用以评估与《公约》和《伊斯坦布尔规程》(修订版)有关的教育和培训方案的有效性和影响。

补救

43.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代表团没有提供具体资料说明补救情况,包括适用的法律框架以及国内法院和其他国家机构下令采取、并且实际向酷刑受害者或其家属提供的赔偿措施。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赔偿方案的情况,也没有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支持和促进设法为酷刑或虐待的受害者提供康复服务的非政府组织的工作(第14条)。

44.缔约国应当努力通过国际合作等方式,确保酷刑和虐待的所有受害者获得补救,包括获得公平和充分赔偿的可强制执行的权利以及尽可能完全康复的手段。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委员会在其中解释了缔约国为酷刑受害者提供充分补救的义务的内容和范围。缔约国应当汇编并向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补救和赔偿措施,包括法院或其他国家机构下令采取、并且实际向酷刑或虐待的受害者提供的康复手段。

后续程序

4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3年11月25日前提供资料,说明就委员会关于酷刑的定义和刑事定罪、国家人权机构和对指控的酷刑行为进行调查所提建议开展的后续工作(见上文第8、第12和第18(a)段)。在这方面,还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计划在下一报告周期内如何落实本结论性意见中其余的部分建议或全部建议。

其他问题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根据《公约》第22条,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收和审议受该国管辖、声称因该缔约国违反《公约》规定而受害的个人或其代表提交的来文。

47.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相关语言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并向委员会通报其传播活动。

48.请缔约国依照《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的要求,提交共同核心文件。

4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6年11月25日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即第二次定期报告。为此目的,并考虑到缔约国已同意按照简化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及时提交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