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ARE/CO/17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1 September 200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第七十五届会议

2009年8月3日至28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1. 委员会在2009年8月4日和5日举行的第1936次和第1937次会议(CERD/C/SR.1936和 CERD/C/SR.1937)上审议了在一份文件中提交的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第12次至第17次定期报告(CERD/C/ARE/12-17)。委员会在2009年8月18日举行的第1957次会议(CERD/C/SR.1957)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按照报告准则编写的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CERD/C/ARE/Q/17),以及针对委员会成员口头提出的问题提交了补充资料和进一步澄清。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派出高级别代表团,并赞赏代表团以坦率和富有建设性的态度对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问题和意见作出了答复。

4. 委员会注意到,从人数上讲,缔约国国民在其本国是少数群体,人口有825,495人,而该国总人口为4,106,427 人,外国人人口在其劳动力中所占比例将近85%,构成缔约国一种独特的、具有挑战性的环境。

B. 积极方面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主动提议重启与委员会的对话,再度支持和致力于与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合作。

6.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就当代形式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特别报告员即将进行的访问提供资料。

7.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如缔约国在其书面答复和口头陈述中所说,《公约》在缔约国具有法律效力,因而缔约国法院可以与国内法同样的方式直接援引。

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与一些国家就招聘其国民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从事合同工工作的谅解备忘录,以便规范工人在缔约国的入境程序,使这些人了解工作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9.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通过了2006年第51号《联邦法》,该法的目的是打击贩运人口罪行和一切形式的剥削,尤其是对妇女和儿童的剥削,还注意到该法设立了全国贩运人口问题委员会。

C. 关注和建议

1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了缔约国居民人口的地域和性别分布情况以及公民和非公民总人数,但仍然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报告中缺少有关人口的种族组成和不同群体的社会经济状况的统计数据。

根据其修订的报告准则(CERD/C/2007/1)第10至第12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其人口的组成情况,按国民、非国民和族裔分类,并提供有关不同群体的社会经济状况的统计数据,以便能够评价它们在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中的状况以及其权利受保护的程度。

1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宪法》建立在社会公正的原则之上,保护各项基本权利。不过,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一些基本权利可能不适用于其领土内的非公民。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公民与非公民在国际法承认的范围内平等享有基本权利。

1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了有关禁止歧视的现有法律和声明,即缔约国人民崇尚宽容,谴责一切歧视的表现。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法律主要处理宗教歧视,并未提到种族歧视,特别是基于民族的歧视。

委员会认为,所有社会中都存在种族歧视或潜在的种族歧视。因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颁布立法,明确禁止种族歧视或修正现有法律,以便全面遵守《公约》(第二条)。

13. 委员会注意到没有符合《公约》第四条规定的国家立法规定,该条要求缔约国宣告凡传播以种族优越或仇恨为根据的思想,煽动种族仇恨,对任何种族或属于另一肤色或人种的人群实施强暴行为,以及煽动此种行为,概为犯罪行为。

委员会提请注意第1号一般性建议(1972年)、第7号一般性建议(1985年)和第15号一般性建议(1993年),根据这些建议,第四条规定的义务为强制性义务,并强调通过立法明确禁止煽动种族歧视和种族主义宣传,具有预防价值。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家立法中载入反映第四条要求的规定(第四条)。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报告、书面答复和就努力改善非公民合同工的生活和工作条件所作的口头说明中提供的资料,不过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其他来源的报告称仍然存在不合标准的情况,这些报告相互矛盾。

关于歧视非公民问题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继续加强对所有外籍工人的保护,为此制定有关法律和政策,制止侵权行为,如雇主扣留护照,拖延支付工资,任意克扣工资、不支付加班费和延长工时;

在涉及外籍个人的工资支付、医疗、住房和其他生活和工作条件问题上,确保执行现有法律,并加强监督机制,如劳动监察;

增强申诉机制的效力,便利外籍工人提出申诉;

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补充资料,说明开展的监察次数、提交的申诉数量、调查次数、判决数量,以及有关给予赔偿的情况(如有的话)(第五条(辰)款(1)、(3)和(4)项,第六条)。

15.委员会注意到并欢迎缔约国提供了有关资料,说明其为改进和规范赞助制度所作的努力,如在《劳动法》中列入第18条,就机构、雇主和工人以及外籍工人之间的关系作出规定。不过,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作出努力,但有指控称一直存在雇主滥用这一制度的情况。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通过以下途径保护在赞助制度下招聘的人员的权利:(1)根据需要加强立法和政策;(2)加强有关条例的执行力度,并监测外籍工人的生活和工作条件;(3)提高现有申诉机制的效力和透明度。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继续与国际劳工组织合作,规范对外籍工人的招聘工作和工作条件(第五条(卯)款(1)项、(辰)款(1)项和第六条)。

1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其报告和书面答复中提供的资料,说明了为改善外籍工人的状况不断作出的努力,尤其是2007年推出了标准家政服务合同,规定了家佣在工资、休息时间、薪金支付和医疗待遇方面的一些应享权利。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制定立法草案,将对某些类别的外籍工人,包括家佣的工作条件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并提供申诉机制。不过,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家佣并未纳入《劳动法》提供的保护范畴,其权利仍有可能受到侵犯。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通过确定和颁布法律,保护家佣的劳动权利,防止侵权行为,使家佣能够顺利地就此种侵权行为提出申诉(第五条和第六条)。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根据国家立法获取国籍问题提供了资料,并说明目前正在对获取程序进行研究和审查,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目前与外国国民结婚的阿联酋妇女的子女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法获得公民身份。

委员会重申关于歧视非公民问题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建议缔约国考虑修订立法,按照《公约》第五条(卯)项(3)款规定的不歧视原则,允许阿联酋妇女的子女获得公民身份。

1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规范居民“Bidoun ”的未登记状况所作的努力,包括除了给予1200多名“Bidoun ”国籍以外,还设立了处理无证人员问题的委员会和颁发居留许可证,但仍然对一些“Bidoun ”的法律境况表示关注,特别是这些人的无国籍人地位以及据称他们在劳动市场上受到歧视问题。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1)继续努力对“Bidoun”不予歧视地验证国籍,并酌情给予国籍;(2)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他们在劳动力市场上享有同等机会(第五条(卯)款(3)项和(辰)款(1)项)。

19.铭记所有人权的不可分割性,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它尚未批准的那些国际人权条约,尤其是与种族歧视问题直接相关的规定,如《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1990年)。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国内法律界执行《公约》时,考虑到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的结果文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具体的资料,说明在国家一级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所采取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次定期报告方面继续与从事人权保护工作,特别是从事打击种族歧视工作的民间社会各组织进行磋商并扩大与其对话范围。

2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作出《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任择声明。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得到大会1992年12月16日第47/111号决议核可的对《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订。 在这方面,委员会援引大会第61/148号决议,其中大会强烈敦促缔约国加快对该修正案的国内批准程序,并将他们同意修正案的决定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秘书长。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其报告时向公众提供这些报告,并酌情以官方语言和其他普遍使用的语言公布委员会关于这些报告的意见。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提交其核心文件,因此鼓励缔约国按照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关于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特别是关于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HRI/GEN/2/Rev.4),提交核心文件。

26.按照《公约》第九条第一款以及委员会经修正的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通过本结论一年内提交资料,说明其落实以上第14、第16和第18段中所载建议的情况。

27. 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建议10、12和13的特别重要性,并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的资料,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以单一文件的形式提交将于2013年7月20日到期的其第18次和第20次定期报告,同时考虑到委员会在第七十一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具体文件的准则(CERD/C/2007/1),并建议它述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