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SVK/CO/4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7June202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斯洛伐克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3年4月27日和28日举行的第1989和第1992次会议上审议了斯洛伐克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并在2023年5月9日举行的第200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对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根据该程序提交定期报告表示赞赏,这样做改善了缔约国与委员会之间的合作,并使报告的审查和与代表团的对话有所侧重。

3.委员会欢迎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并欢迎就委员会提出的关切提供的口头答复和书面资料。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8年12月14日签署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并期待该文书如缔约国所保证得到批准。

5.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在《公约》相关领域修订和制定法律的举措,包括通过了下列法律:

第174/2015号法(合集),修订了《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基本法律保障,2015年;

关于犯罪受害者的第274/2017号法(合集),该法规定了多项旨在保护酷刑和虐待的受害者并为他们提供补救和康复的措施,其中定义了“家庭暴力罪”,2017年;

第161/2018号法(合集),该法修订了《刑法》和某些法律,并规定在审讯未成年嫌疑人时使用视听录制设备,2018年;

第321/2018号法(合集),该法修订了《缓刑和调解员法》和某些法律,并允许实施多种非监禁措施,2018年;

第308/2021号法(合集),该法修订了《刑事诉讼法》,出台了对使用秘密拘留的新的限制,2021年;

第339/2022号法(合集),该法修订了《拘留执行法》,规定了使用单独监禁的最长时限,2022年;

第495/2022号法(合集),该法修订了《卫生保健法》,就使用限制措施的条件出台了新的法律框架,2023年。

6.委员会称赞缔约国采取举措修订政策和程序,以便更好地保护人权和实施《公约》,特别是:

通过了《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战略》,2015年;

通过了《防止和消除种族主义、仇外、反犹太主义和其他形式的不容忍行动计划》,2015年;

通过了《防止一切形式歧视行动计划(2016-2019年)》,2015年;

通过了《少数民族和族裔群体的权利行动计划(2016-2020年)》,2016年;

通过了第五个《打击贩运人口国家方案(2019-2023年)》,2018年;

通过了《到2030年实现罗姆人平等、包容和参与战略》,2021年;

通过了《社会服务和替代照料系统去机构化国家战略》,2021年;

政府向被迫和非自愿绝育的罗姆人妇女和女童受害者正式致歉,2021年;

政府向博德瓦河畔摩尔达瓦的警察干预行动中过度使用武力的受害者正式致歉,2021年。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酷刑定义

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立法中没有酷刑的定义,对酷刑罪可能仅处以两年监禁,《刑法》中将酷刑定为刑事罪的条款没有明确规定不得援引任何特殊情况作为酷刑的理由。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由于第420条规定了意图要求,《刑法》没有针对过失导致的实施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行为规定惩罚(第1、第2和第4条)。

8.委员会重申,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涵盖《公约》第1条所载全部要素的酷刑定义,并确保根据《公约》第4条第2款,对酷刑予以与这一罪行的严重程度相称的惩处。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公约》中的定义若与国内法中纳入的定义有重大差距,就会出现实际或可能的漏洞,从而导致有罪不罚。

基本法律保障

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被拘留者,包括未成年人,实际上并不能自被剥夺自由之初就享有基本法律保障,具体而言:

被拘留者并不总是从被剥夺自由之初就能有效获得免费法律援助,有些情况下,他们到达法院或还押拘留时才获得法律援助;

被拘留者接受初步体检时有警察在场,有关体检结果的敏感信息保密程度不够;

尽管在向被拘留者提供有关其权利的信息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改进,但这种信息不够全面;

有些情况下不准许被拘留者将自己被捕的情况通知家人或其他人,主要是在当调查人员认为这样做可能干扰刑事诉讼时;

青少年嫌疑犯被拘留在不合适的环境中,可能在没有父母、律师或青少年信任的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接受审讯(第2条)。

10.缔约国应确保在法律上和实践中保证从剥夺自由之时起就为所有被拘留者提供所有基本法律保障,包括以下权利:

得到律师的协助,包括在审讯期间,必要时获得免费法律援助;

要求并接受由独立的或其选择的医生进行的免费体检,体检结果的保密性得到遵守;

以他们能理解的语言并以易于理解的方式充分和全面地获知他们享有的权利、被捕的原因以及所受任何指控;

将拘留的情况通知家人或其选择的其他人,包括在初步审讯期间;

拘留和审讯的方式应考虑其年龄、脆弱性和理解力,特别是对少年而言。

国家人权机构

11.委员会表示称赞的是,斯洛伐克国家人权中心获得的拨款逐步增加,中心的人力资源也相应增加,但仍然关切的是,该中心的任务有限,其成员的甄选不够明确和透明,中心的独立性受到限制,成员缺少明晰的职能豁免(第2条)。

12.缔约国应修订相关立法,以加强斯洛伐克国家人权中心的任务和独立性,使其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包括在法律中规定其成员的职能豁免。

审前拘留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最近采取了步骤,以减少使用审前拘留,更多地实行非拘禁措施,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存在司法程序过长的情况,以及缺少修订《刑事诉讼法》的立法举措,该法允许五年以内的审前拘留(第2、第11和第16条)。

14.缔约国应修订其立法,以缩短审前拘留时长,审前拘留应用作例外措施,适用时间有限,遵循明确规定,并随时接受司法监督,以保障基本的法律和程序保障。缔约国应根据《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继续并扩大使用非拘禁措施取代审前拘留。

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包括暴力侵害罗姆人

1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存在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并口头威胁和辱骂的情况,主要是针对罗姆人社区成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这类案件中,申诉、起诉和定罪的数量很少,并注意到,执法人员受到指控的案件通常事关人身伤害或滥用权力的罪行,而不是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2013年广受关注的发生在博德瓦河畔摩尔达瓦的所称暴力行为案件中,尽管欧洲人权法院认定发生了酷刑或虐待,但参与事件的执法人员被认定无任何不当行为。更广泛地,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欧洲人权法院在以往其他判决中认定,缔约国没有充分调查与执法人员对罗姆人社区成员过度使用武力相关的歧视性动机(第2、第12-14和第16条)。

16.缔约国应:

对所有关于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包括酷刑和虐待的指控进行及时、公正、彻底和有效的调查,并确保涉嫌实施此类行为者立即并在整个调查期间停职,同时确保遵守无罪推定原则;

根据《刑法》第420条起诉涉嫌实施酷刑或虐待行为的人,认定有罪的应确保按罪论处,并确保受害者及时获得适当补救;

确保对涉嫌在实施犯罪中起作用的歧视动机进行充分调查,并确保在刑事诉讼中将此类动机视为加重情节;

以视频记录警察的所有行动,包括在审讯期间并通过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并确保报告酷刑和虐待行为的人以及这类行为的证人受到保护,免遭报复,包括刑事指控;

继续努力消除对缔约国境内的罗姆人社区成员和其他少数群体成员的负面态度、污名化和歧视,包括实施社区外联和提高认识方案,并持续监测和评估2021年通过的《到2030年实现罗姆人平等、包容和参与战略》的执行情况,以确保其成效;

向委员会提供得到调查的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案件数量的最新数据,按受害者的年龄、性别和族裔或民族血统、因酷刑和虐待行为而被起诉的施害者人数以及被认定有罪者所受处罚分列。

拘留条件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详细说明了为改善被剥夺自由者,包括无期徒刑的服刑者的物质条件和生活质量所作的积极努力,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牢房和拘留所条件不达标,包括牢房空间不足、缺乏自然光和空气不流通;

对处于安全级别最高的和无期徒刑的囚犯实行压迫制度,包括牢房外活动时间不足、娱乐有限、使用人工束缚以及体检时有狱警在场;

按照程序规定过度和一贯使用脱衣搜身而不进行个体风险评估并对女童进行妇科搜查,这可能构成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监狱中缺少合格的医务人员,包括心理和精神科医务人员,导致囚犯获得精神卫生保健的机会有限(第2、第11和第16条)。

18.缔约国应确保拘留条件完全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确保限制措施的使用仅限于绝对必要和相称的情况,并遵守严格的规定,而且使用时间尽可能短;

仅限在特殊情况下对被剥夺自由者进行脱衣搜身,确保进行这种搜身时至少有正当理由怀疑被搜身者有不法行为,并根据《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第50至53条,确保搜身符合必要性、合理性和相称性的标准;

确保向监狱划拨必要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以便为囚犯提供适当的保健,包括招聘合格的工作人员,以确保所有有需要的人能够迅速获得精神卫生保健。

精神病院

19.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作出坦率答复称,该国意识到病人是自愿入院但不能自愿出院,并承认必须作为优先事项处理这种做法。然而,委员会仍然对这一情况感到关切。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有大量病人在精神病照护设施中接受机构照料。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建立了监督机制,包括卫生保健监督局;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这完全是一个被动的机制,而不是主动的机制。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在2025年之前消除使用笼床,并作出全面努力,进一步以立法对医疗机构中限制措施的使用作出规定(第2和第16条)。

20.缔约国应:

确保维护自愿进入精神病照护设施的病人的自由权,包括确保法律为这类病人规定充分的保障,并为非自愿入院者提供有效的上诉渠道;

确保为新设立的国家防范机制提供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包括专业人员,以取代专门负责精神病照护设施的单独预防机制,对精神病护理设施定期进行有效的预防性监测,以减少实施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行为的可能性;

继续并加大去机构化的努力,支持替代性和基于社区的照护服务,包括有效实施2021年通过的《社会服务和替代照料系统去机构化国家战略》;

加快努力消除笼床的使用,并确保替代做法,包括使用隔离室,符合国际和区域人权标准,包括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关于精神病院成年人约束手段的修订标准。

性别暴力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和应对性别暴力和家庭暴力所采取的积极步骤。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出台了立法,但在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期间,家庭暴力案件,包括弑母案和近亲或伴侣杀人的案件数量急剧上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罗姆人社区成员中发生的性别暴力和家庭暴力行为往往得不到报告,导致受害者获得保护和康复服务及补救的机会有限,并且对施害者缺乏问责(第2、第12-14和第16条)。

22.缔约国应确保彻底调查所有性别暴力案件,特别是涉及根据《公约》承担缔约国的国际责任的缔约国国家主管部门或其他实体的行为或不行为的案件,确保起诉被指控的施害者,认定有罪的予以适当惩罚,确保受害者或其家属得到补救,包括适当赔偿和复原,并能获得法律援助、安全庇护所和必要的医疗和心理支助;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就性别暴力和家庭暴力问题面向罗姆人社区和其他少数群体成员,包括男性和男童开展外联、教育和提高认识活动,并加大努力,在少数群体社区成员与国家机构之间建立信任关系。

罗姆妇女非自愿绝育

23.委员会称赞缔约国努力纠正罗姆妇女非自愿绝育方面的历史错误,包括发表正式道歉和提议设置受害者赔偿计划。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目前的国家赔偿计划提案将提交赔偿诉求的时间限制在两年,这可能会影响居住在国外的受害者或获得信息机会有限者获得赔偿的能力。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拟议的赔偿额相对较低,仅限每位受害者5,000欧元,而且法律宣誓书的费用和前往区域中心填写索赔文件的旅费等经济障碍可能导致一些受害者无法获得适当补救(第2、第12-14和第16条)。

24.缔约国应确保公正调查所有关于强迫或非自愿绝育的指控,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向受害者提供适当补救。缔约国还应采取法律和政策措施,防止妇女的强迫或非自愿绝育并将之定为犯罪,特别是在绝育方面明确界定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要求,并提高罗姆人妇女和医务人员对这一要求的认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延长提交非自愿绝育索赔的时间,进行主动分析,以查明所有可能遭受非自愿绝育的人,并主动与受害者联系,以便在拟议赔偿计划实施之前和期间提高对该计划的认识。如果受害者要求提供证明非自愿绝育的宣誓书,缔约国应确保受害者在获得这种宣誓书方面获得免费法律援助。更广泛地,缔约国应消除获得赔偿的所有经济障碍,包括前往区域中心提交索赔文件的相关费用。缔约国还应确保所提供的赔偿与受害者所遭受的伤害相称,同时考虑到区域内类似案件中的经济赔偿,包括欧洲人权法院判定的赔偿。

不推回、无国籍状态和移民

2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规则,边境警察可以不准因人道主义理由寻求进入缔约国的人入境,并对边境警察在作出这一决定时拥有的酌处权表示关切。虽然对于这些决定可以在行政诉讼中提出上诉,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实践中利用这一上诉渠道的机会可能有限。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外国人居留的第404/2011号法(合集),其中规定了无国籍人的定义和准许无国籍人永久居留的可能性,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少认定无国籍状态的有效程序(第2、第3和第16条)。

26.缔约国应确保在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将面临针对个人的、可预见的酷刑风险时不得将此人驱逐、遣返或引渡至该国。缔约国还应确保向这些人提供有效和可利用的渠道,以便他们对转移决定提出上诉,包括向他们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确保所有拒绝入境的决定都基于个人评估,并遵守不推回原则。缔约国应建立一个认定无国籍状态的专门程序,建立一个境内无国籍人中央数据库,并考虑撤销对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第二十七条的保留。

2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继续对有儿童的家庭实行拘留,包括在《都柏林第三条例》所规定的程序的背景下。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存在拘留的替代办法,但由于释放可能给被拘留者带来经济负担,这些替代办法很少适用于被拘留者或能够为被拘留者所用(第2、第11和第16条)。

28.缔约国应将拘留有儿童的家庭用作最后手段,拘留时间应为最短的适当期限;还应根据《东京规则》,适当考虑个案中是否有替代拘留的办法可用、办法的有效性和适当性。

贩运人口

29.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了可能的贩运人口案件得到调查和起诉的数量,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最新资料说明起诉后予以刑事定罪的数量。根据收到的资料,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予以刑事定罪的贩运人口案件数量仍然不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没有申诉的情况下,缺少对贩运人口进行自动调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逼迫行乞和以性剥削为目的的贩运人口现象仍然普遍,特别是在罗姆人社区中(第2、第12-14和第16条)。

30.缔约国应确保彻底调查贩运人口案件,包括在没有申诉的情况下,确保嫌疑施害者受到起诉,认定有罪的予以应有惩处,并确保受害者获得充分补救,包括充分赔偿和康复;缔约国还应确保全面执行第五个《打击人口贩运国家方案(2019-2023年)》,并监测和评估方案的成效,以便将所吸取的经验教训纳入今后打击人口贩运的举措。

培训

3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说明了对医生、执法人员、司法机构和其他参与司法的政府官员进行的培训,但感到遗憾的是,多数资料要么涉及关于贩运人口的培训,要么涉及关于性别暴力的培训,还感到遗憾的是,在提及关于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专门培训之处,此类培训往往遵循区域标准而非普遍标准。委员会又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对军事人员进行《公约》或国际人道主义法中与酷刑有关的规定的培训,也没有说明对培训方案的成效进行监测和评估的情况。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法官和律师没有接受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的培训,或者在更大的层面上,也没有接受过关于识别酷刑迹象的培训(第10条)。

32.缔约国应确保所有公职人员,特别是安全部队和军队人员、监狱官员、司法人员、律师和医生接受培训,了解《公约》条款,特别是绝对禁止酷刑,并确保这些人员充分认识到,不能容忍违反这些条款的行为,必须对这些行为进行调查,起诉责任人,认定有罪的予以适当惩处。此外,缔约国应监督并评价此类培训以评估其有效性,并确保所有相关人员,包括法官和律师,接受专门培训,学习识别酷刑和虐待案件,包括关于《伊斯坦布尔规程》(经修订)的培训。

调查并起诉实施酷刑以及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行为

3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根据《刑法》第420条起诉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罪。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缔约国立法中没有酷刑的定义,而且对这一罪行的处罚与对证据门槛较低的罪行(例如《刑法》第326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的处罚相似,实施酷刑和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的行为没有作为酷刑受到起诉。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定义并起诉酷刑罪有助于促进《公约》的目标,这样不仅可以提醒所有人,包括提醒施害者、受害者和公众注意该罪行的特殊严重性,而且令负责官员得以追踪具体的酷刑罪行,并使公众能够监督并在必要时质疑违反《公约》的国家的作为和不作为。最后,尽管缔约国于2019年设立了监察局,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该机构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与警察隶属同一政府部门,在有些地方办公地点也在同一建筑内(第2、第11-14和第16条)。

34.缔约国应确保将所有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指控作为酷刑进行调查和起诉,同时考虑到起诉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重要性,不仅在威慑和问责方面,在为受害者提供补救方面也当如此。缔约国还应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确保由体制上独立的机制进行调查,以避免在调查酷刑和虐待行为时出现利益冲突。

补救

3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酷刑和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的受害者的康复和补救方面采取了积极措施,包括正式道歉和通过了关于犯罪受害者的第274/2017号法(合集)。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能够向酷刑和虐待的受害者提供心理和精神支持的合格的精神卫生专业人员人数不多(第14条)。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确保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受害者得到康复和补救,同时特别注意分配足够数量的合格人员,以满足受害者的需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向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提供资金支助。

体罚

3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在家庭中体罚儿童的法律含糊不清,同时注意到,经修订的《家庭法》允许采取“适当的养育措施”,但没有明确禁止家中体罚。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缔约国的立法中隐含了禁止家中体罚,但委员会强调,明令禁止可能对于父母对子女使用体罚的行为具有重要的劝诫和教育作用(第16条)。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明确和毫不含糊地禁止父母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使用体罚,并对公众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运动,使他们了解禁止对儿童使用体罚及相关后果。

后续程序

3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4年5月12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就以下方面所提建议的后续落实情况:酷刑的定义;国家人权机构;罗姆妇女非自愿绝育;体罚(见上文第8、第12、第24和第38段)。在这方面,还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计划在下一报告周期内如何落实本结论性意见中其余的部分建议或全部建议。

其他问题

40.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相关语言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并向委员会通报其传播活动。

4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7年5月12日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即第五次定期报告。为此,并考虑到缔约国已同意按照简化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