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91/D/85/2019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4 December 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85/2019号来文的决定 * **

来文提交人:

A.S.A.M.

据称受害人:

A.S.

所涉缔约国:

丹麦

来文日期:

2019年5月12日

事由:

将一名女童遣返索马里,有遭受女性外阴残割的风险

《公约》条款:

第3、第19、第24和第37条

1.本来文由提交人A.S.A.M.代表女儿A.S.提交,A.S.是索马里国民,2001年9月9日出生。A.S.属于哈威亚部族,是一名穆斯林。提交人声称,将A.S.遣返索马里将构成侵犯她根据《公约》第3、第19、第24和第37条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2016年1月7日对缔约国生效。

2.A.S.于2013年入境丹麦,日期不详。2013年7月4日,她获得丹麦居留许可。2017年7月11日,丹麦移民局决定不再延长提交人和A.S.的居留许可。2017年7月14日,提交人向难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提交人在上诉中声称,如果A.S.被遣返回索马里,将面临被青年党绑架性侵及遭受女性外阴残割的风险。提交人指出,2019年2月7日,难民上诉委员会驳回了上诉,认为如果A.S.被遣返回索马里,不大可能被迫遭受女性外阴残割。上诉委员会认为,A.S.与姑姑留在索马里、父母身在境外的那段时间,并没有遭受女性外阴残割,因此,看来父母双方在索马里的任何家人或亲戚都不会对他们施加压力,强迫A.S.接受残割。该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A.S.的父母似乎都有充分的办法,足以应付迫使A.S.接受女性外阴残割的社会压力。

3.按照《任择议定书》第6条,来文工作组于2020年5月16日代表委员会行事,要求缔约国采取临时措施,在委员会审议本案期间暂停遣返A.S.A.M.和A.S.。

4.2019年7月5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的意见,请委员会将申诉可否受理与实质问题分开审议。缔约国称,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h)项,本来文应被视为不可受理,因为来文并非在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后一年之内提交。缔约国还请求取消临时措施。

5.2019年8月15日,提交人就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提交了评论。提交人解释说他在首次向委员会提出申诉时犯了一个错误,承认难民上诉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正确日期是2018年2月7日。同日,来文工作组代表委员会决定,同意缔约国的请求,将来文可否受理与实质问题分开审议,并取消临时措施。

6.2019年11月21日,鉴于国内庇护程序已经重启,缔约国请求中止审理此案。

7.2022年1月27日,提交人在收到秘书处数次提醒函后,告知委员会,他女儿的庇护申请已获难民上诉委员会批准,因此不再面临被遣返索马里的风险。

8.在2022年9月12日的会议上,委员会考虑到提交人的女儿不再面临被遣返索马里的风险,得出结论认为本来文的事由因此已不具有实际意义,按照《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之下的议事规则第26条,决定停止对第85/2019号来文的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