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87/D/86/2019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6June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儿童权利委员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86/2019号来文的意见* **

来文提交人:

D.R.(由律师莎拉·文森特代理)

据称受害人:

G.R.、H.R.、V.R.和D.R.

所涉缔约国:

瑞士

来文日期:

2019年5月15日

意见通过日期:

2021年5月31日

事由:

遣返至斯里兰卡;获得医疗

程序性问题:

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主张的证据不足;《公约》权利的可诉性

实质性问题:

儿童的最大利益;有效的补救措施;健康权;酷刑和虐待

《公约》条款:

第2条、第4条、第6条第2款、第24条和第37条(a)项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7条(e)和(f)项

1.1来文提交人D.R.生于1982年。他代表分别出生于2019年和2014年的子女G.R.和H.R.、1990年出生的妻子V.R.及他本人提交来文。他们都是斯里兰卡国民。提交人及其家人面临被遣返斯里兰卡的风险。他声称,将他们驱逐出境将构成对他们权利的侵犯,包括G.R.根据《公约》第3条和第4条享有的权利。虽然提交人没有正式援引《公约》第6条第2款、第24条和第37条(a)项,但申诉实质上提出了这些条款下的问题。《任择议定书》于2017年7月24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及其家人在提交初次来文时没有律师代理。自2019年8月16日以来,他们一直由律师代理。

1.22019年5月20日,根据《任择议定书》第6条,来文工作组代表委员会行事,要求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提交人及其家人的案件期间,不要将他们送回斯里兰卡。

1.32019年10月22日,来文工作组代表委员会决定,驳回缔约国关于来文可否受理问题与案情分开审议的请求。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2014年6月30日,提交人、V.R.和H.R.向瑞士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提交了庇护申请,该秘书处于2015年8月5日驳回了他们的申请,并下令将他们遣返斯里兰卡。向联邦行政法院提出的上诉于2016年9月13日被驳回。2017年3月3日,欧洲人权法院宣布提交人的申请不可受理。

2.22019年3月29日,提交人及其家人向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提交了重新审议其庇护申请的请求,辩称两个月前出生的G.R.如果被转移到斯里兰卡就会遭受不可挽回的伤害,这将违反《公约》第3和第4条。他们提交了一份儿科医生出具的日期为2019年3月12日的医生证明,证明G.R.在出生时无法保持健康的体温,一星期后被诊断为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退,这导致他在同一天开始接受激素替代治疗。各种检查显示甲状腺功能完全停滞,骨骼生长缓慢。他的激素治疗包括几种混合药物,必须每天和终身服用。据儿科医生说,他需要验血。他的优甲乐治疗需要每三个月调整一次,这种对他的发育和成长至关重要的护理必须由儿科内分泌学专家提供。如果由于缺乏医疗资源或缺乏资金而无法提供适当的护理,G.R.将遭受不可逆转的损害,未来可能无法自理生活。医生证明还提到,如果被送往斯里兰卡这样一个资源短缺的国家,不事先做好明确和安全的医疗安排,再得不到适当的治疗,这种“极其严重的疾病”几乎不可能得到适当的护理。这位儿科医生说,她的儿科内分泌学专家同事证实,将G.R.送到一个“对可能的护理有如此多不确定性”的国家,对G.R.的未来是多么危险。

2.3此外,复审请求提到,V.R.需要治疗伴有精神病症状(幻听)的复发性抑郁症。请求中还提到,有资料表明,在斯里兰卡,获得医疗保健的机会没有保障,私人机构的治疗非常昂贵,费用几乎全部由患者承担。此外,虽然国家机构提供的服务一般是免费的,但仍可能产生一系列费用。公共机构往往没有必要的药品和设备,病人不得不以很高的价格从私人药店购买。此外,公共卫生部门往往无法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提供适当的治疗。负担得起的药物和治疗通常只在公共医疗设施中提供。某些诊断的排队等待时间通常很长。此外,免费药品的供应得不到保证,因为库存经常用完。

2.42019年4月24日,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决定不受理复审请求,理由是提交人及其家人没有遵守必须在发现复审理由后30天内提出复审请求的规则,因为他们是在2019年1月24日得知G.R.患有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的。鉴于《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的强制性,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进行了初步审查,以确定申请中是否包含相当重要的事实或理由,以至于从客观的角度来看,可能会引起根据国际法是否存在障碍而不能执行驱逐的严重问题。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回顾了欧洲人权法院在N.诉联合王国案(第26565/05号申请)、D.诉联合王国案(第30240/96号申请)和Paposhvili诉比利时案(第41738/10号申请)中建立的框架,并认为科伦坡市有足够的医疗设施,包括公立医院和私人诊所,可以为G.R.提供治疗。因此,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得出结论认为,不存在执行驱逐的障碍。

申诉

3.1提交人及其家人辩称,G.R.在斯里兰卡将无法获得甲状腺功能减退的必要医疗。即使这种治疗存在,作者也无力支付,因为太贵了。他要求G.R.的药物治疗权在瑞士得到尊重。他们还认为,V.R.也需要继续在瑞士接受治疗,并提供了一份证明,表明她正在接受精神护理和心理治疗。他还列举了自己的医疗情况,提到一份医疗证明,其中提到,他的二型糖尿病病、高血压、高胆固醇和混合性泌尿系统疾病“很可能”在斯里兰卡无法获得必要的护理和药物治疗。此外,当他们一家来到瑞士时H.R.只有两个月大,他现在正在瑞士上学。出于政治原因,他们始终害怕返回斯里兰卡。

3.2提交人及其家人辩称,他们无法在发现G.R.患有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后30天内提交复查请求,因为拿到医生证明的过程中出现了耽搁,而且他们难以用法语与医生沟通。提交人没有对2019年4月24日的决定提出上诉,因为他请不起律师,而免费帮助他的协会又拒绝起草上诉书。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9年7月16日的评论中指出,2015年8月5日,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拒绝了提交人V.R.和H.R.的庇护申请,理由是他们的陈述不可信,联邦行政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确认了这一决定。2016年11月17日,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宣布对决定进行复审的初步申请不予受理,理由是没有在发现复审理由后的30天法定期限内提交作为新事实的斯里兰卡人权委员会文件。此外,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进行初步审查并不构成执行驱逐的障碍。2016年12月1日,联邦行政法院撤销了该决定,理由是该申请应被视为复审请求,但鉴于没有新的事实,联邦行政法院宣布该申请不可受理。

4.2缔约国指出,2018年11月16日,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拒绝接受基于提交人和V.R.的健康问题和后者的怀孕提出的第二次复审请求,因为30天的时限没有得到遵守。2018年12月13日,联邦行政法院宣布上诉不可受理,从一开始就认定复审请求和上诉无关紧要。

4.3缔约国进一步指出,在提交第三次复审请求和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2019年4月24日的不可受理决定之后,没有人在五天的法定时限内提出上诉。

4.4缔约国指出,提交人似乎辩称,由于G.R.的健康状况和他终生依赖在斯里兰卡无法获得或负担不起的特定药物和疗法,家庭受到驱逐将侵犯儿童的权利。来文的其余部分提到了提交人和V.R.的健康问题以及H.R.在瑞士的融合,但无助于建立这些事实与涉及《公约》所保障权利的具体指控之间的联系。

4.5缔约国辩称,来文不可受理,因为鉴于没有对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2019年4月24日的决定提出上诉,国内补救办法尚未用尽。提交人没有声称,由于可以原谅的原因,他无法遵守上诉的时限。此外,他也没有声称向联邦行政法院上诉是无效的。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的决定适当说明了决定所依据的理由,没有任何形式上的缺陷,还规定了法律补救措施以及五天时限和需要满足的要求。此外,该家庭已经向法院提出了三次上诉,因此知道要遵循的程序。

4.6缔约国指出,就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2019年4月24日的决定向联邦行政法院提出上诉是一种普通补救办法。法院本应就该申请的可受理性做出裁决,并有可能撤销该决定,并要求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就复审申请做出裁决。因此,这种补救办法有可能提供有效的补救。缔约国回顾说,禁止酷刑委员会已经确认,在时限之外向法院提出上诉,但没有说明不遵守这一程序的理由,就意味着国内补救办法尚未用尽。经济理由不可受理,因为如果提交人觉得无力支付律师费或承担诉讼费用,他可以申请免费法律援助。此外,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全额免除通常由败诉方承担的诉讼费用。缔约国声称,提交人是否会因为缺乏经济能力而获得法律援助,或者诉讼费用是否会免除的问题,必须由法官而不是提交人自己决定。缔约国补充说,根据辅助原则,国家主管机关主要负责纠正任何违反《公约》的行为。

4.7缔约国辩称,从证据不足看,来文也不可受理。缔约国坚持认为,首先,来文没有具体说明谁应被视为提交人,也没有说明申诉怎么会涉及到《公约》所保障权利可能会被侵犯。第二,只有根据第三次复审请求的内容,才有可能试图了解被视为来文提交人的个人有什么愿望,尽管该请求的主题事项与本来文的主题事项不同。缔约国指出,在所审查的这一来文案中,委员会为了了解来文的原因不得不向提交人发送了一份调查问卷,而“特别简洁”的答复无法弥补首次提交的不足。此外,来文以简单的方式陈述了事实,并提到了与G.R.及其权利无关的事实情况。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的评论

5.1在2019年10月2日的评论中,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国内补救办法尚未用尽的论点提出反驳,并声称,没有遵守对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2019年4月24日的决定提出上诉的时限是有情可原的。在他被告知这一决定后,他立即去了一个免费法律援助事务所,该事务所因工作量大而拒绝起草上诉书。由于五天的期限很短,而且日内瓦的办公时间有限,他无法及时联系到另一个免费法律援助事务所。在同一时期,V.R.和G.R.都在医院,情况危急,这意味着提交人不得不在做出这些安排的同时到医院探望他的妻子和孩子。而且,他没有钱请律师。此外,他不会讲法语,不理解裁决,也不知道起草上诉书的程序,因为以前的上诉书是由专业法律代表起草和提交的。他声称,他无法申请免费法律援助,因为只有在提出上诉后,联邦行政法院才能确定他是否贫困。鉴于《任择议定书》承认儿童在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寻求可用补救办法可能面临实际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放宽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要求。

5.2至于缔约国认为来文证据不足的意见,提交人辩称,应当考虑到,他在没有代理的情况下,用非他的第一语言起草了初次来文和对委员会问题的答复。因此,在形式、结论和推理方面的要求不应过分苛刻。此外,委员会和缔约国理解他的申诉,查明申诉并了解原因是可以做到的。因此,来文证据充分。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补充意见

6.1缔约国在2020年2月14日的评论中指出,对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2019年4月24日的决定提出上诉的时限是通知后五个工作日。由于提交人熟悉应遵循的程序,他不能声称他不可能求助于另一个免费法律援助事务所。缔约国反驳说,他不会说法语,因为他以前曾声称,他正在参加强化的A1级法语课程,而且“几个人已经证实,他现在的法语水平很好”。缔约国重申关于缺乏提出上诉的资金和关于辅助原则的意见,指出所提出的申诉从未提交联邦行政法院。尽管《任择议定书》承认儿童在寻求现有补救办法方面可能有实际困难,但本案的情况和提出的理由并不能证明有理由放松这方面的要求。缔约国重申,来文证据不足。

6.2缔约国认为,《公约》第3条和第4条没有为任何个人权利提供依据,因此并不直接适用。除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之外,缔约国看不到任何与申诉相关的条款赋予G.R.个人可直接适用的权利。关于《公约》第3条,缔约国指出,正是由于未能遵守30天的法定时限,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无法就复审请求采取行动。然而,作为一个初步问题,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审查了申请中是否包含相当重要的事实或理由,以至于从客观的角度来看,可能会引起根据国际法是否存在严重障碍而不能执行驱逐的问题。关于所提出的医疗问题,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的结论是,科伦坡市有足够的医疗设施,包括公立医院和私人诊所,可以为G.R.提供治疗。因此,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恰当地确定和评估了儿童的最大利益。关于《公约》第4条,缔约国认为,在本案中,主管部门已采取必要措施落实《公约》权利。就来文涉及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而言,缔约国援引了《任择议定书》第10条第4款。

6.3关于提交人提出的一般性指控,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没有以任何方式证明不可能为G.R.获得必要的医疗,相反,甲状腺机能减退是一种常见疾病,在斯里兰卡可以获得必要的医疗。根据现有资料,斯里兰卡当局非常清楚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退是儿童智力残障疾的最常见原因。主管部门还推出了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筛查国家方案和甲状腺功能减退治疗指南。此外,斯里兰卡医学界就此问题进行了几项研究。缔约国的结论是,甲状腺功能减退可以得到治疗。

6.4关于负担不起医疗费用的论点,缔约国指出,免费获得医疗保健是斯里兰卡政府的一个优先事项。此外,提交人向瑞士主管部门声称,他希望能够工作和经济独立。缔约国指出,提交人出国前在科伦坡生活和工作,接受过学术和职业培训,会讲僧伽罗语。因此,他能够在斯里兰卡谋生并支持G.R.。此外,提交人及其家人可以申请返回援助,包括每个成年人1,000瑞士法郎,每个未成年人500瑞士法郎,以及帮助个人重返社会项目的最多3,000瑞士法郎的额外资助。对于特殊的重返社会需求,可以提供高达5,000瑞士法郎的额外资助,如果出现健康问题,可以在返回时提供医疗援助。如有必要,提交人也可以求助于斯里兰卡有关部门。缔约国的结论是,遣返G.R.不等于违反《公约》。

6.5缔约国回顾不驱回原则,争辩说,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从《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的角度审查了医疗问题是否是驱逐G.R.的障碍。移民事务秘书处提到了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并得出结论认为,在《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之下可能引起问题的非常特殊的案件,相当于在驱逐重病外国人的案件中适用这一条款的高门槛。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最后得出结论,科伦坡有足够的医疗设施。考虑到在斯里兰卡可以获得和负担得起必要的医疗保健,而且对G.R.的健康没有真正、严重和具体的风险,缔约国认为,将他驱逐不会违反不驱回原则。最后,斯里兰卡也是《公约》的缔约国,如果提交人认为斯里兰卡违反了对G.R.的义务,他可以向斯里兰卡有关部门提出主张。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补充评论

7.1提交人在2020年6月16日的评论中称,他的A1级法语课程无法让他单靠自己理解法律裁决,更不用说起草上诉书了。此外,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2019年4月24日的决定指出,上诉不会产生暂停效力。根据委员会的判例,任何不中止执行驱逐决定的上诉都不能被视为有效。《任择议定书》第7条(e)项不构成受理来文的障碍。

7.2提交人指出,据委员会称,《公约》第3条第1款可直接适用,并可在法庭上援引。

7.3至于说没有遵守发现复审理由后30天的法定时限,所以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无法审议复审请求,提交人不同意这样的说法,他指出,根据联邦行政法院的判例,复议理由的发现意味着申请人对新事实和医疗问题有足够可靠的了解,能够援引这些事实和问题,而且必须能够通过出示医生证明来证明这一点。甲状腺功能减退的诊断是在2019年1月24日做出的,但当时父母无法意识到全部含义。需要一份医生证明来证明这一新事实。鉴于2019年3月12日的证明是2019年3月29日提交的,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本应接受审查请求。

7.4提交人辩称,鉴于G.R.身体脆弱,一名患病移民儿童的治疗中断将会产生不可逆转的后果,仅仅声称科伦坡有医疗设施并不构成《公约》第3条下的充分理由。

7.5提交人指出,缔约国引用的文件都没有提到在斯里兰卡获得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退治疗的有效性。他辩称,缔约国使G.R.能否获得医疗取决于提交人支付这种医疗的能力。没有保证G.R.能够获得无限期的护理。在斯里兰卡,很大一部分医疗费用由患者承担,健康保险几乎不起任何作用。日期为2020年6月11日的医生证明显示,G.R.的医疗费用为每年2,500瑞士法郎。提交人在餐馆工作,能够养家糊口并支付G.R.在斯里兰卡的治疗费用的可能性看来是不确定的。此外,提交人本人要求医疗。接受个人返回援助的事实并不能提供任何长期保障。此外,回返援助并不意味着专门用于满足医疗需求。此外,G.R.可能会因为V.R.的情绪脆弱而面临风险。据提交人称,缔约国认为G.R.可以被遣送回斯里兰卡,违反了《公约》第3条。

7.6在缔约国没有对G.R.在斯里兰卡继续接受治疗提供任何明确和可靠的保证的情况下,并且鉴于他已经开始接受这种治疗,这对瑞士来说在经济上是站得住脚的,缔约国本应允许他继续在瑞士接受治疗,以落实儿童最大利益和禁止酷刑的原则。他声称,缔约国因此违反了《公约》第四条。

7.7提交人辩称,如果G.R.得不到妥善的医疗服务,就会对他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由于无法确保在斯里兰卡得到对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的适当护理,将G.R.遣返将违反不驱回原则。提交人补充说,这一原则的目的是确保他不必向斯里兰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8.1缔约国在2020年6月23日提交的材料中指出,提交人本可以要求联邦行政法院恢复其上诉的暂缓效力,或者作为临时措施暂停执行遣送。 如果是这种情况,在法院作出裁决之前,就不会采取任何驱逐步骤,毫不拖延地做出裁决是对法院的要求。

8.2缔约国重申,甲状腺功能减退是一种常见疾病,在斯里兰卡是完全可以治疗的,因为可以获得必要的医疗。缔约国还重申,免费获得医疗保健是斯里兰卡政府的优先事项,提交人将能够谋生并申请个人返回援助。此外,提交人未能证明G.R.在斯里兰卡会被剥夺必要的待遇,也没有提供任何具体证据来支持这一点。具体而言,他没有声称他在斯里兰卡寻求治疗,这一请求被拒绝。缔约国辩称,在这种情况下,保障是不必要的。此外,将瑞士的医疗费用与斯里兰卡的医疗费用进行比较是不相关的,费用问题也不是决定性的,因为不能从《公约》中推导出承担此类费用的义务。

提交人对缔约国补充意见的评论

9.1提交人在2020年7月22日的评论中指出,《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条没有具体说明上诉机构可以恢复上诉暂停效力的理由,而且上诉机构必须权衡利益,对此它拥有广泛的酌处权。只有当第一机关显然没有考虑或明显错误判断首要的利益,或者所采取的解决办法不可接受地预先判断了最终判决,从而规避了联邦法律时,它才会恢复暂停效力。具体而言,立即执行裁决必须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例如重大损害的威胁,而不要求有特殊情况。此外,中止效力的撤销必须相称。提交人声称,在本案中,缔约国辩称提交人只需请求中止效力,而没有任何保证给予中止效力,这是虚伪的。提交人指出,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认为,在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中,在没有暂停效力的情况下,庇护上诉不能提供避免被驱逐的有效保护。

9.2提交人认为,提交G.R.的年度治疗费用是适当的,因为经济考虑是获得这种治疗的核心问题。他重申,鉴于G.R.的健康面临严重和不可补救的风险,G.R.得不到获得医疗的任何保障构成了对《公约》第3条和不驱回原则的违反。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10.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诉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任择议定书》下的议事规则第20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10.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e)项,在没有就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2019年4月24日的决定向联邦行政法院提出上诉的情况下,来文不可受理。委员会还注意到,提出这种上诉不会自动中止执行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的决定。委员会还注意到,据缔约国称,提交人及其家人本可以请求法院给予此类上诉中止效力或中止执行驱逐。然而,从提交人提交的资料来看,法院对这一请求拥有酌处权,缔约国没有反驳这一资料。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具体证据证明在本案中可以批准这一请求。此外,缔约国辩称,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的决定理由充分,没有任何形式上的缺陷。因此,委员会认为,没有具体迹象表明,根据正式理由对这一决定提出上诉会导致暂停执行驱逐决定。因此,这种补救办法不能被视为有效。此外,委员会注意到,在缔约国援引的提交禁止酷刑委员会的案件中,提交人没有以任何方式证明他没有将此事提交联邦行政法院是合理的,而本案的情况并非如此,提交人确实证明了他没有能力在五天时限内提出上诉,因为他没有办法支付律师费用,而且他申请的免费法律援助事务所拒绝起草法律援助申请书。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7条(e)项不妨碍受理本来文。

10.3关于提交人及其妻子的权利因驱逐会对健康造成后果而受到侵犯的指控,委员会回顾说,《公约》保护儿童的权利,而不是成人的权利,并认为来文的这一部分不符合《公约》的规定。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c)项,委员会宣布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10.4关于《公约》第四条,委员会回顾,该条规定了一般义务,只有在《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个人来文程序中,才能与《公约》的其他权利一起援引。委员会认为,在所审查的来文中,就可否受理而言,根据该条提出的申诉证据不足。此外,委员会注意到,没有关于H.R.在瑞士上学的具体投诉。同样,提交人简要提到出于政治原因害怕返回斯里兰卡,但没有证实这一点。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f)项,这些事实没有得到充分证实,因此宣布不予受理。

10.5然而,委员会认为,来文似乎提出了《公约》下的实质性问题,因为其中涉及到在G.R.接受治疗的情况下将该家庭驱逐到斯里兰卡的决定。委员会认为,鉴于根据《公约》第3条提出的申诉,来文的这一部分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可以受理,提交人提到的G.R.的发育、他的用药权和不驱回原则应分别参照《公约》第6条第2款、第24条和第37条(a)款理解。

10.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出,《公约》第3条和第4条没有为可在委员会援引受侵犯的个人权利提供依据。委员会回顾,《公约》第3条所载的儿童最大利益是一个三重概念,同时既是一项实质性权利,也是一项解释性原则,还是一项议事规则。委员会注意到,根据《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1款(a)项,个人来文可由声称因缔约国侵犯《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而受害的个人或个人团体或其代表针对《公约》缔约国提交。因此,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1款(a)项没有任何内容表明对个人来文程序中可能援引的受侵犯权利可以采取有限的办法。委员会还回顾,它过去曾就个人来文机制下援引的《公约》第3条受到违反的指控作出裁决。因此,委员会宣布只要其证据充分,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查案情。

审议实质问题

11.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0条第1款,结合各当事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11.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辩称,将他的家人转移到斯里兰卡的决定违反了不驱回原则,因为G.R.将无法在那里获得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的治疗,据称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没有适当考虑这一情况。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提出,甲状腺功能减退是一种常见疾病,根据现有资料,斯里兰卡提供甲状腺功能减退治疗,提交人将能够通过有酬就业和经济或物质援助的可能性来支持其家庭。此外,按照缔约国的说法,提交人没有证明G.R.不可能在斯里兰卡得到治疗。

11.3委员会忆及,各国不得将儿童遣返到有充分理由相信儿童面临不可挽回伤害的真实风险的国家,例如但不限于《公约》第6条和第37条所设想的风险。对这种严重侵权行为风险的评估应当以对年龄和性别敏感的方式进行,例如,应当考虑到食物或保健服务供应不足对儿童造成的特别严重的后果。应根据预防原则评估这种严重侵权行为的风险,如果存在合理怀疑接收国不能保护儿童免受这种风险,缔约国应避免驱逐儿童。在决定驱逐儿童时,儿童的最大利益应当是首要考虑因素,这种决定应当确保――在有适当保障的程序内――儿童将是安全的,将得到适当的照顾,并将享有他或她的权利。

11.4委员会还回顾指出,应当由国家机构审查事实和证据并解释和执行国内法律,除非国家机构的评估显然具有任意性或构成司法不公。因此,委员会的工作不是代替国家机构评估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而是要确保这些机构的评估不具有任意性,不构成司法不公,并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评估的首要考虑因素。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在2019年4月24日的决定中审查了提交人及其家人将被遣送到科伦坡的特殊情况。在这方面,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指出,科伦坡有足够的医疗设施,包括公立医院和私人诊所来治疗G.R.。委员会认为,根据档案中的信息,无法得出结论认为这一评估明显武断或等同于拒绝司法,或者G.R.作为儿童的最大利益不是这一评估的首要考虑因素。

11.5此外,委员会注意到,在考虑G.R.返回斯里兰卡后将面临的风险时,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依赖的信息表明,斯里兰卡有关部门意识到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退导致智力残疾的事实,并且已经推出了一项全国筛查方案和治疗这种疾病的指南。缔约国还提到斯里兰卡卫生、营养和土著医学部公布的信息。这些信息不仅为斯里兰卡的各种卫生机构提供了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筛查方面的指导,还表明治疗简单、廉价、有效,并且在公共和私营卫生系统中都可以获得。

11.6委员会认为,不驱回原则并不赋予仅基于原籍国和庇护国之间可能存在的医疗服务差异而留在一国的权利,也不赋予在庇护国继续接受医疗的权利,除非这种治疗对儿童的生活和适当发育至关重要,并且在返回国无法获得。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根据档案资料,G.R.的治疗对他的成长至关重要,在斯里兰卡是可以获得的。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将G.R.遣返斯里兰卡不会对他获得所需治疗造成障碍,也不会构成缔约国侵犯他根据《公约》第3条、第6条第2款、第24条或第37条(a)项享有的权利。然而,委员会回顾,在儿童被遣返原籍国的情况下,应采取有效的重返社会措施,包括立即采取保护措施,特别是确保有效获得保健。

11.7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0条第5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并未显示存在违反《公约》第3条、第6条第2款、第24条或第37条(a)项的情况。